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荆州市农贸市场(菜市场)达标升级三年行动(2021—2023年)的指导意见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荆州市农贸市场(菜市场)达标升级三年行动(2021—2023年)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09•【字号】荆政办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荆州市农贸市场(菜市场)达标升级三年行动(2021—2023年)的指导意见荆政办发〔202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落实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提升农贸市场(菜市场)建设和管理水平,依据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和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以下简称创文、创卫)有关标准,通过三年时间,对全市农贸市场(菜市场)进行达标升级改造,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坚持“四个结合”,即近期与远期相结合、硬件与软件相结合、建设与管理相结合、市场与法治相结合,对标“达标标准”“升级标准”“品质标准”(见附件2),实施“达标一批、巩固一批、淘汰一批、重组一批、新建一批”,全面提升市场运营水平。
二、工作目标总体目标:通过三年行动,打造安全放心、卫生整洁、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管理智能的高标准农贸市场(菜市场)体系。
(一)行业监管得到落实。
农贸市场(菜市场)长效管理机制完善,各部门自觉主动、依法有序开展农贸市场(菜市场)规划建设、规范管理、督导检查、考核奖惩等工作,形成合力指导市场建设,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二)经营管理规范有序。
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有效落实,市场内经营者落实相关制度、规定要求。
商品管理、卫生管理、经营管理、停车管理等规范有序,并且达到创文、创卫有关规范管理标准。
(三)基础设施达标完善。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荆政办发[2016]27号【发布部门】荆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7.21【实施日期】2016.07.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6〕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荆州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7月21日荆州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5〕252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3号)精神,为整合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合范围和整合目标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项目,纳入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各县(市)可以根据本级各类交易市场设置情况,增加整合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项目。
按照国家规定,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交易;各地各部门需要设置平台交易的,应当纳入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交易。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各级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
2016年8月底前,全市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在此基础上,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
2017年6月底前,在全市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和层级管理的原则,在各级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4]28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4〕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荆州市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18日荆州市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的意见》(鄂政发〔2013〕54号),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粮食收储,促进农民增收,保障市场供给,确保粮食安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粮食安全为核心,以转型发展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着力提升粮食收储供应保障能力,促进农民增收,确保粮食安全,为实施“壮腰工程”提供坚强保障。
二、目标任务实现“打通粮食物流通道、修复粮食仓储设施、完善应急供应体系、保证粮油质量安全、强化粮情监测预警、促进粮食节约减损”的目标,到2020年全面完成五大任务。
(一)粮食收储保底线。
完善省、市、县三级地方储备粮管理体系。
维修“危仓老库”仓容5亿公斤,改造中心粮库、准低温仓容6.8亿公斤,确保全市完好仓容达到20亿公斤。
形成以中心粮库为主导,骨干收纳库为基础,社会仓库为补充的政策性粮食收储体系,确保农民卖粮收得了、储得好。
(二)仓储物流提档次。
建设粮食物流公共信息平台。
建成1个物流节点、9个中心骨干库、37个骨干收纳库点的物流网络,实现粮食主要物流通道的散储、散运、散装、散卸,形成高效、快捷和功能完善的粮食物流体系。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创建百亿斤粮食大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创建百亿斤粮食大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荆政办发[2013]40号【发布部门】荆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6.13【实施日期】2013.06.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创建百亿斤粮食大市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3〕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荆州市创建百亿斤粮食大市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6月13日荆州市创建百亿斤粮食大市实施方案根据2011年全省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的新增1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的奋斗目标,为把我市早日建成百亿斤产粮大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四化同步”思路统筹粮食产业发展。
以推进城乡一体化为总抓手,以提高综合效益和增加粮农收入为宗旨,以粮棉油统筹兼顾、平衡发展为原则,以争创百亿斤产粮大市为目标,以水稻生产为主体,扩大粮食面积,优化品种结构,延伸产业链条,增加粮食效益。
二、目标任务到2017年,全市粮食面积达到1050万亩,总产达到104.9亿斤,分别较2012年增加188万亩、30.7亿斤。
三、主要途径(一)扩大早晚连作面积。
早晚连作面积稳定在200万亩以上。
通过发展早晚连作增加水稻面积79万亩,增产6.5亿斤。
(二)努力提高单产水平。
通过改善生产条件,普及先进种植技术,特别是推广水稻集中育秧、机械化插秧、超级稻种植技术,实现平衡增产,提高全市粮食整体单产水平。
夏粮、早稻、中稻、晚稻、玉米单产分别达到300公斤/亩、530公斤/亩、640公斤/亩、580公斤/亩、450公斤/亩,分别比2012年增加88公斤/亩、79公斤/亩、105公斤/亩、88公斤/亩、96公斤/亩,增产17.7亿斤。
(三)积极发展再生稻。
将一熟制中稻田50万亩发展再生稻,亩平增产稻谷300公斤,增产3.0亿斤。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1.12•【字号】荆政发〔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荆政发〔2019〕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精神,市政府组织对2018年12月31日以前,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262件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19年10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文件继续有效210件,修改20件,废止20件,失效12件。
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予以公布。
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件明确了有效期的,有效期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没有明确有效期或者标注有“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2年。
有效期满仍需继续实施的,有关起草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进行评估,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市政府报告,经审查后重新予以公布。
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及时启动修订程序,按规定修改完毕后,报市政府发文。
修改期限内,原文件暂时有效,但具体条款与上位法或者国家、省政策要求不一致的,按上位法或者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继续有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责任落实主体、职能部门表述与最新三定方案不一致的,按三定方案执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荆政办发〔2023〕37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经开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荆州市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9日荆州市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深入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统筹推进质量强市建设,为建设江汉平原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提供质量支撑,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的通知》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的通知》精神,结合荆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市整体质量水平进一步全面提高,品牌建设持续深化,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更加突出,质量强市建设进入全省第一方阵。
——经济发展质量效益明显提高。
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质量效益稳步提升,生产生活方式基本实现绿色转型,单位GDP能耗、二氧化碳排放量和用水量累计降幅达到国家标准。
——产业质量竞争力持续增强。
现代农业提档升级,主要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80%以上。
先进制造业提质增效,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指数达到89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关键工序数控化率达到65%以上。
服务业扩容提质,有效满足产业转型升级和居民消费升级需要。
建成一批优势产业集群。
——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水平显著提升。
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合格率达到98.5%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合格率、药品和医疗器械及化妆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均保持在98%以上,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稳定在95%以上,工程质量抽查符合率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全面提升,公共服务质量监测满意度得分达到81分以上。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9•【字号】荆政办发[2012]52号•【施行日期】2012.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2〕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荆州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荆州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和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迅速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办文〔2012〕49号)精神,为顺利完成全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切实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持“依法依规,确保数量,提升质量,稳定布局,落地到户”的原则,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果为基础,结合农用地分等定级和耕地地力调查成果,优化基本农田保护区布局和生态环境,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和保护片块,完善保护制度,实现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计算机化、网络化,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推动荆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内容根据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和有关规定,编制基本农田划定技术方案,落实保护片块和保护区,建立健全台账等基础资料,设立保护标识,落实保护责任与义务,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基本农田保护信息化监管。
(一)落实基本农田片块。
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和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基础上,结合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将基本农田逐图斑落实到地块,明确基本农田的地块边界、地类、面积、片(块)编号、质量等级信息和承包经营信息。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荆州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荆州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01•【字号】荆政办发〔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荆州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5〕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制定的《荆州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1日荆州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专项行动方案(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为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进养殖排泄物综合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等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专项行动,制定方案如下:一、目标任务通过三年努力,基本完成全市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小区)的污染治理,实现减量排放和综合利用,促进畜禽养殖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2015年建成荆州市郊、监利、松滋3个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和辐射其他县市区的全覆盖病死畜禽收集暂贮转运体系;推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建立长效机制,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常态化,病死畜禽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对不按规定处置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查处率达到100%。
二、治理范围(一)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范围。
全市范围内达到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蛋鸡存笼50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养殖规模的已建和在建畜禽养殖场。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8•【字号】荆政办发[2009]89号•【施行日期】2009.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09〕89号)市政府各部门:《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核销产权等行为。
第四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照公开交易、阳光操作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资产处置范围和方式第五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具体范围:(一)超过规定标准的办公用房。
(二)闲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七)房产部门所属经租房资产。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0•【字号】荆政办发[2009]33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09〕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荆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荆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屠宰行为,实现规模化、机械化屠宰,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08〕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荆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度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确保质量”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屠宰加工设施,构建市城区大中型屠宰企业为核心,县级标准化屠宰厂(场)为骨干,乡镇定点屠宰场(点)为补充的生猪屠宰加工网络,促进我市生猪屠宰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保证“放心肉”工程顺利实施。
二、设置数量及原则设置数量: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控制在117个以内,其中,市城区设2个屠宰厂,县市区控制设立115个屠宰场(点)。
设立原则:县市城区和乡镇政府所在地原则上设置1个屠宰场(点),对县市城区周边的乡镇,应根据县市城区定点屠宰场的屠宰能力、运输条件和辐射范围等因素综合确定,凡距离10公里以内且交通畅通、生猪产品能辐射到的乡镇可不设屠宰场(点)。
对在乡镇设置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仅限于供应本地市场销售。
三、设置标准严格按照《条例》和相关配套办法确定的标准设置定点屠宰厂(场)。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4〕39号)和《中共荆州市委、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荆发〔2004〕15号),将荆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是综合研究拟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部分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能,划归市商务局。
(二)划入的职责1、原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2、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产业政策制定实施、工业行业规划与管理、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编制、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推进技术进步与重大装备配置的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省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并将工作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5•【字号】荆政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耕地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6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鄂政电〔2020〕24号)等文件精神,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各类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切实做好全市耕地保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站位,强化保护意识耕地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基础,是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保证。
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耕地保护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出台一系列严格耕地保护的政策措施。
省委、省政府多次强调,要坚决落实中央“严起来”的要求,切实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加强生态保护,遏止乱占耕地行为。
市委、市政府先后制定出台《关于印发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18〕2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保护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荆政办函〔2019〕4号)等文件,从严从紧保护和管理耕地。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落实中央、省、市工作要求,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立即纠正已经存在的耕地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规占用耕地开展非农建设、违法违规批地用地等问题,坚决遏制新增问题发生,坚决完成省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护任务,确保本地区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30•【字号】荆政办发〔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18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荆州市长江流域全面禁捕工作实施方案。
一、禁捕范围、时间在全市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的基础上,荆州境内483公里长江干流、93公里长江故道(石首市天鹅洲,监利县何王庙、老江河、杨坡坦),从2020年7月1日起实施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
二、禁捕工作目标1.长江无渔船,岸边无网具、无违规垂钓,水域无生产性捕捞。
2.市场无野生鱼(江鱼)交易,餐馆无野生鱼(江鱼)招牌、无野生鱼(江鱼)菜品。
3.渔民有序转产转业,生活有保障。
4.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有效改善。
三、禁捕措施1.强化政策宣传。
利用多形式全方位全媒体的宣传手段,通过张贴通告、发放宣传资料、致广大市民一封信、宣传车(船)巡回宣传、在码头、市场、公园等人群聚集地设置宣传栏、在禁捕水域岸线每500米左右刷写永久性标语、在通江支流设立界碑等形式,大张旗鼓的宣传禁捕的起止时间、范围以及实施禁捕制度的目的、意义和具体要求,努力做到禁捕政策人人知晓,形成浓厚禁捕氛围。
2.强化监管执法。
一是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是实施禁捕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县(市、区、功能区)、乡(镇)、村组分级负责,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水利湖泊、公安、海事等部门密切配合的责任体系。
实行禁捕水域监管责任制,建立政府领导挂帅、执法人员、协管员密切配合的监管机制,并向社会公布。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荆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荆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4〕39号)和《中共荆州市委、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荆发〔2004〕15号),荆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正县级特设机构,市政府授权其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市委决定,市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党委规定的职责。
一、监管范围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市级国有资产。
二、划入的职责(一)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1、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企业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2、贯彻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法规;提出需要由市政府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名单,审核监事会报告。
3、组织实施兼并破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
(二)市委组织部承担管理国有企业负责人和领导国有企业党建的部分职责。
(三)原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和市财政局承担的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责。
1、贯彻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补充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管理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补充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09•【字号】荆政办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补充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增强市级用地指标调控和平衡能力,切实保障重大战略实施和重点项目用地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补充耕地指标统筹机制(一)完善补充耕地指标供给机制。
市政府对全市补充耕地指标实行统筹调控,按照“县域自行平衡、市域调剂补充”原则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市以上重点项目急需建设而各级区域内无法完成的,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统筹解决;其他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由各县(市、区)政府及各功能区管委会分别负责。
(二)补充耕地指标统筹任务与资金补偿标准。
市政府每年统筹下达市级年度补充耕地任务。
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的补充耕地项目,经验收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入库后的补充耕地指标的30%由市政府统筹使用,直接调入市级补充耕地指标库。
未经市政府批准,各县(市、区)不得向市域外出让或借出指标。
市政府统筹各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的补偿标准为基准价每亩0.8万元,其中水田每亩1.6万元;产能价每亩每百公斤0.05万元;旱改水水田指标价格每亩0.8万元。
市政府将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补充耕地指标统筹补偿经费标准。
二、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统筹机制(一)实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统筹管理。
市政府统筹管理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的使用和调剂。
各地已验收并经自然资源部备案后的增减挂钩指标,在保障指标所在地自身发展基本需求的前提下,一律纳入市级统筹管理范围。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产权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类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产权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类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08•【字号】荆政发〔2018〕27号•【施行日期】2018.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产权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类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荆政发〔2018〕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87号)和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生态环境保护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市政府组织对市本级2018年9月1日前制发的,涉及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类以及其他类需要清理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集中清理。
经2018年10月31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对清理的68件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决定废止13件、失效3件、修改4件、继续有效48件。
上述清理结果中,涉及产权保护规范性文件25件,宣布废止5件、修改1件、继续有效19件;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类规范性文件38件,宣布废止8件、修改3件、继续有效27件;涉及其他类规范性文件5件,宣布失效3件、继续有效2件。
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具体实施部门及时启动修订程序,于2018年12月10日前完成前期修订工作,并报市政府重新公布。
规范性文件修改期间,具体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附件:1.产权保护类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生态环境保护类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3.其他类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荆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8日附件1附件2附件3。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和农村社会稳定,现就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要将《种子法》纳入农村“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宣传力度。
要通过宣传,让种子企业熟悉《种子法》,做到合法生产、守法经营;让广大农民知晓《种子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让全社会了解《种子法》,支持种子管理工作,形成种子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严格市场准入。
对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种子法》的规定,认真审查。
对不符合条件的,农业部门一律不得颁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不得颁发营业执照。
要依法建立种子生产、经营资格淘汰制度,对已丧失种子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强化质量监管。
要规范种子包装、标签和标识管理,健全种子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档案,建立严格的质量可溯制度。
要认真抓好种子田间检验、市场抽检、南繁鉴定和正季鉴定工作,定期和不定期向社会公布种子质量状况。
对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和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准进入市场销售。
四、严禁乱引滥调。
种子生产经营企业严禁从疫区调种,严禁从外地引进未经我省审定,严禁引进虽经国家审定但适宜种植区域不包括我市的主要农作物品种。
对已生产的要做好转商处理,对已订购和已调进的,要限期做好退种工作。
拒不转商、退种或继续引进、加工、包装、销售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荆州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荆州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1.30
•【字号】荆政办函〔2018〕4号
•【施行日期】2018.0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荆州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统筹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4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成立荆州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
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邓应军副市长
副组长陈观鑫市政府副秘书长
黄君市农业局局长
成员蔡俊华市发改委副主任
郑荆陵市财政局党组成员
李忠荣市农业局党组成员
王述海市水利局总工程师
吴海洋市科技局工会主任
孔卫红市国土资源局工会主席
许燕飞市统计局副局长
黄健市规划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李忠荣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农业局。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工作等方面的要求认真履职。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
2018年1月30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荆州农资大市场管理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荆州农资大市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荆州农资大市场管理的通知荆州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荆州农资大市场(以下简称大市场)的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促进荆州农资大市场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一、对大市场实行市级综合管理。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荆州区政府要高度重视,顾全大局,通力合作,共同遏制目前存在的“多头执法,频繁检查,管理不力,服务不到位”等现象。
二、建立市级联席会议制度。
由市优化经济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荆州区政府和市龙发种业有限公司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了解、研究、解决大市场内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到部门配合,措施得力,执法到位,管理有序。
三、严格依法行政。
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要按照各自职能,确定一个执法主体负责大市场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根据联席会议的安排,在大市场内实行例行执法检查制、商品质量抽查制、经营信用公示制;开辟宣传栏,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商品质量标准以及识别真伪商品方法;设立举报电话等,及时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掺杂使假、以劣充优、短斤少两以及有损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
四、维护经营秩序。
农资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亮证亮照、明码实价,实行重点商品进货查验制、进销货台账制和商品销售信誉承诺制;对不合格商品自查退市并自觉召回;主动配合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自觉维护农资经营秩序。
五、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市龙发种业有限公司要积极主动为经营者提供良好的经营和生活环境,对相关设施进行及时维修和改造,搞好大市场内的保安、保洁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荆州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荆州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3•【字号】荆政办发[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荆州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荆政办发〔200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切实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确保粮油市场供应和粮油价格的稳定,经市政府同意,建立荆州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现通知如下:一、组成人员召集人:刘曾君副市长罗会林市政府副秘书长杨少华市粮食局局长成员:郭旭光市发改委纪检组长汪爱萍市工商局副局长肖泉该市质监局副局长黄双龙市卫生局副局长张国市物价局副局长严昌祥市财政局副局长陈时明市粮食局副局长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陈时明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粮食局。
二、主要职责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宣传、贯彻、落实有关粮食流通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通报、交流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管理等工作开展情况;研究、探讨、解决粮食执法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以及重大情况和问题;互通涉及粮食质量、价格、卫生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在各自分工基础上,商量需要配合或联合行动的工作;落实市政府有关粮食流通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
三、开展方式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各部门专项检查和各相关部门联合定期检查的方式开展全市粮食监督检查工作。
其检查活动方案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在相关部门进行粮油专项检查工作基础上,由成员单位联合参加的监督检查活动,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2次。
涉及粮食加工企业粮油质量等监督检查事项由市质监局牵头,粮食等相关部门参加;涉及成品粮油销售环节的粮油质量和经营行为等监督检查事项由市工商局牵头,粮食等相关部门参加;涉及粮油加工、销售等环节卫生监督检查事项由市卫生局牵头,粮食等相关部门参加;涉及粮食收购环节监督检查事项由市粮食局牵头,市工商、物价等相关部门参加;涉及粮食经营价格方面的监督检查事项由市物价局牵头,粮食等相关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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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荆州市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的意见》(鄂办发〔2008〕27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湖北省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鄂劳社发〔2008〕60号)精神,有序推进我市农牧渔良种场改革工作,促进我市农牧渔良种场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一政策、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市场取向、分步实施、保持稳定”的总体原则,着眼于管理体制和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严格做到公开透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自觉接受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坚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进行,实行分级责任制,市政府负责市直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改革,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改革。
(三)坚持市场取向的原则。
全市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要以改革为动力,以市场为导向,进一步优化内部资源配置,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起到示范作用。
(四)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
在统一政策的前提下,根据各场不同情况,在改革方案制定、成本筹措、人员分流安置、体制和运行机制等问题上,各地可实行一场一策。
三、工作目标
(一)剥离社会职能。
1、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所办的教育、卫生、计生、血防、公安(派出所)等行政社会职能全部移交给当地政府。
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3、各级政府应将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纳入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和化解农村义务
教育“普九”债务的范畴。
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按规定享受各种惠农补贴政策。
(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
1、各地要根据鄂劳社发〔2008〕60号文件和《荆州市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精神,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2、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及户口在农牧渔良种场的农民和居民,要根据其不同的身份,分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范围。
(三)落实职工政策。
1、各地要严格按照鄂办发〔2008〕27号和鄂劳社发〔2008〕60号文件精神准确界定农工和非农工的身份,并区别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2、各级民政部门要将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符合低保、救济、救灾、优抚政策的职工、农民和居民,统一纳入低保、救济、救灾、优抚范围。
(四)理顺管理体制。
1、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要整体转制,改革后不再保留事业单位性质,原则上要整体转制为企业。
不能转制为企业,但符合乡镇建制条件的,可按规定单独设立为乡镇或办事处;不符合乡镇建制条件的,可设立为居民委员会或居民小组。
2、转制后的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要整体移交给当地政府,实行属地管理。
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整体转制为企业后,实行属地管理或行业管理。
因不够一个社区建制而设立的居民小组,纳入所在地社区统一管理,开展社会管理与服务工作。
原由国有农牧渔原种场采取“以场代村”形式管理的农村村组,要本着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建立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小组,纳入当地乡镇实行属地管理。
3、已经进行企业化改革、股份制改造或其他形式改革的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可维持原有改革现状不变。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11月30日前)。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鄂办发〔2008〕27号和鄂劳社发〔2008〕60号文件精神和省、市关于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的动员会精神,采取张贴、广播、宣讲、座谈等多种形式,将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精神宣传到场、村、组,使广大良种场职工家喻户晓。
(二)制定方案(12月10日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12月10日前制定《荆州市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市农业局于12月10日前制定《荆州市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三)循序渐进、稳步实施。
1、培训人员(12月20日前)。
市政府负责对市直各场及县市区有关部门工作专班人员的培训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各场工作专班人员的培训工作。
2、制定方案(12月25日前)。
全市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要根据省委、市委关于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改革意见,结合本场实际,在改革专班的指导下,按照一场一策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改革实施方案,报请同级政府审定。
3、清理资产(12月25日前)。
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水产局、市综改办要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资产进行清理核定,对其债权、债务进行锁定。
4、界定身份(12月31日前)。
(1)完善档案。
全市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务必在12月15日前完成档案整理。
(2)填写表格。
全市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务必在12月24日前完成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身份认定表》。
(3)张榜公示。
全市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要将职工身份认定情况以组为单位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12月31日前完成),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4)身份核定。
职工身份认定采取单位初审、工作专班复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方式进行。
(5)汇总上报。
职工身份核定结果自下而上逐级汇总上报,汇总上报的结果应由分场(或村、组)、工作专班、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签章认可。
5、建立保险体系(2009年3月底前)。
(1)测算保费(2009年1月底前)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荆州市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场为单位,测算每个职工应缴保费(包含单位和个人应缴部分)。
(2)缴纳保费(2009年2月底)。
建立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实行自愿参加的原则。
凡自愿参加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应于2009年2月前足额一次性缴清;不愿参加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的职工,应作出书面承诺。
(3)建立帐户(2009年3月底前)。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省、市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建立个人帐户。
(四)理顺体制(2009年3月)。
市直各场改革后的体制实行一场一策,由市农业局等部门实施到位。
各县市区要根据各地各场实际,分别制定一场一策,并组织实施到位。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
成立荆州市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市财政局、市综改办有关人员组成工作专班,负责综合协调、筹措资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市农业局组成专班负责具体指导督促各地的改革工作;其他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明确责任。
鄂办发〔2008〕27号文件规定,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改革成本的筹措等,要做到各级管各级,属于哪一级管理的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由哪一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对于改革力度大、财政特别困难的地方,省财政将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实行分类补助。
市级各部门要根据领导小组的分工切实按程序抓好各项工作,又好又快地推进本次改革,各县市区要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发挥优势,创造性地做好本次改革工作,圆满完成改革工作。
(三)督办落实。
市综改办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在各个环节对各地改革工作进行检查督办,关键环节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布署。
各县市区综改办也要组织专班定期对改革工作进行督办,确保改革工作的有序开展,如期完成。
四)保持稳定。
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各有关部门、市直各良种场要妥善处理和化解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改革顺利、社会稳定。
(五)严肃纪律。
对在核实职工身份和人员中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和在测算、收缴、发放保费过程中违反政策、纪律的行为,要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荆州市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
黄建宏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刘曾君副市长
黄谋宏副市长
成员:
冯青松市政府副秘书长
罗会林市政府副秘书长
颜家银市政府副秘书长
罗来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窦华富市农业局局长
谈廷祖市监察局局长
任万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端方市财政局局长
李力市卫生局局长
徐朝平市教育局局长
余红星市民政局局长
陈爱平市人事局局长
平成斌市公安局副局长
严昌祥市财政局副局长、综改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严昌祥兼办公室主任,龚道群、肖家浩、徐绍金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综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