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加强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统一管理与协调,促进有关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地理信息标准的科学性、协调性和适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地理信息标准的制修订、贯彻实施以及地方标准的备案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理信息,是指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信息。

三、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加强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编制和实施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建立和完善地理信息标准体系;加快地理信息标准的制修订,并对标准的宣传、贯彻与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对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投入机制,加大经费投入力度。

鼓励相关组织和个人按照地理信息标准化规划和标准体系的要求,积极提出标准提案,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

五、制修订我国地理信息标准时,应当认真分析研究相应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积极采用和吸收,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六、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统一管理、协调与监督下,国家测绘局分工管理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方针和政策,制定地理信息标准化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地理信息标准化规划、计划,建立地理信息标准体系;

(三)承担国家下达的地理信息国家标准项目任务,组织制修订地理信息行业标准;

(四)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管理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五)开展地理信息领域有关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和监督工作;

(六)承担地理信息领域有关标准化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任务;

(七)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

七、地理信息标准的制修订应符合国家地理信息标准化规划和地理信息标准体系的要求,经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审查、协调后提出立项建议,由有关行业或单位组织实施。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统一立项、审批、编号、发布,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标准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制定在本行政区域贯彻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地方地理信息标准化规划、计划;

(三)承担地理信息地方标准项目的起草工作;

(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地理信息有关标准的宣传、贯彻与实施工作;参与地理信息有关标准实施情况的检查:

(五)指导省级以下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

九、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在地理信息领域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其职责是:

(一)分析地理信息领域标准化的需求,研究提出地理信息领域的国家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和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

(二)负责地理信息国家标准项目提案及送审稿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和立项建议;负责相关国家标准的复审工作,提出复审结论;

(三)协助组织地理信息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四)组织地理信息国家标准的宣传、培训和咨询工作,承担已发布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的调查分析工作。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协助进行地理信息领域国家标准的对外通报和咨询工作;

(五)承担对重要地理信息工程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理信息领域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六)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承担地理信息领域的国际标准化工作;

(七)组织地理信息标准化学术交流,跟踪、分析、翻译相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提出采纳国际标准的建议;

(八)承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测绘局交办的地理信息标准化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标准项目的立项

十、下列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地理信息国家标准:

(一)地理信息术语、分类、模式、代号、代码、符号等技术要求;

(二)地理信息及其产品的内容、形式、规格、格式、质量等技术要求;

(三)地理信息数据、产品及公共平台和应用系统生产建设、加工处理、应用服务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四)地理信息互操作、共享、安全保密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五)地理信息领域需要统一的其他技术要求。

十一、地理信息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情况应当制定强制性标准或者强制性条款:

(一)涉及国家安全、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二)必须统一的地理信息技术术语、符号、代码及地理信息生产技术要求;

(三)需要控制的重要地理信息产品质量技术要求;

(四)其它需要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

十二、地理信息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由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立项建议。

十三、地理信息标准项目立项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根据地理信息标准化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标准制修订项目指南,并常年公开征集标准项目提案;

(二)申请单位提出的标准项目提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进行形式审查;

(三)通过形式审查的标准项目提案,由秘书处提交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立项审查;

(四)重要的基础性、通用性标准以及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急需的有关标准,由秘书处直接组织编写标准项目提案报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立项审查;

(五)秘书处对审查通过的标准项目提案进行汇总、整理,形成立项建议报国家测绘局;

(六)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报送的立项建议经国家测绘局审核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立项。

十四、地理信息地方标准的立项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在地理信息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提出前,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征求国家测绘局的意见。书面材料包括:拟制定、修订标准的名称;目的、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与已有标准的关系,包括所涉及的相关标准名称、现有标准不适用性分析等。

第四章标准的制修订

十五、地理信息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应当遵循下列基本要求和程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