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抢夺罪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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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辩护词

抢劫罪辩护词

抢劫罪辩护词抢劫罪是属于严重的暴⼒犯罪,公安机关接到抢劫案件的报案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要⽴案,⽽抢劫罪嫌疑⼈被起诉后,可以委托辩护⼈,那么抢劫罪如何写辩护词?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抢劫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东XX律师事务所陈X芹律师接受XX区法律援助中⼼指派出庭为涉嫌抢劫罪的被告⼈王X进⾏辩护。

辩护⼈对于公诉⼈起诉书中对本案指控被告⼈王某某构成抢劫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被告⼈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被告⼈王某某实施犯罪时属于未成年,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出⽣于2000年8⽉23⽇,在2007年6⽉份实施犯罪时,尚不满⼗⼋岁,系未成年⼈。

根据《刑法》第⼗七条第三款“已满⼗四周岁不满⼗⼋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王某某在参与的这次犯罪活动中,起着次要的作⽤,应当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案犯罪活动完全是临时起意,抢劫的犯意系被告⼈董浩提出。

《刑法》第⼆⼗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据此,请求法庭对被告⼈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被告⼈认罪态度良好,能如实供述⾃⼰的全部犯罪事实,属于坦⽩,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的全部犯罪事实,⽆翻供表现,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愿意接受处罚,改过⾃新。

(⼆)被告⼈⽆前科,之前未受过⾏政或刑事处罚,主观恶性较⼩。

被告⼈之前⼀直表现良好,没有做出过违法乱纪⾏为。

在本案中系⼀时冲动,并不是有预谋的去实施抢劫犯罪,因此主观上的恶性不⼤。

(三)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被告⼈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

抢劫罪辩护词范文

抢劫罪辩护词范文

抢劫罪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法庭:
我作为被告,对于我被指控犯有抢劫罪提出辩护。

我要强调的是,我并没有犯下这个罪行。

首先,我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证据支持这项指控。

检方在庭审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我与抢劫案有任何关联。

并且,在这个案子中,没有任何目击证人能够确认我是罪犯。

没有物证的证据,我认为这个指控是毫无依据的。

其次,我在案发时并不在犯罪现场。

我有可靠的证人证明了我当时在另一个地方,与这起抢劫案毫无关联。

这个证人已经在庭审中作证,证明了我是在其它地方而不是发生案件的地点。

第三,检方提供的闭路电视录像并不能证明我的身份。

录像材料并不清晰,很难辨认出人物。

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我是录像中的那个人。

最后,我与被害人没有任何既往纠纷,也没有任何动机参与抢劫。

我一直遵守法律,从未有过任何犯罪记录。

根据我的个人背景和品德,我对抢劫罪的指控感到非常冤枉。

尊敬的法官,请您根据上述论点审慎考虑该案件。

我坚信法律应该公正,不能冤枉一个无辜的人。

我请求法庭对我所提出的辩护进行认真审查,恳请法庭给予我公正的判决。

谢谢。

抢劫案辩护词

抢劫案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乐山诚信法律服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祝静伟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祝静伟的同意,指派范建华担任本案被告人祝静伟的一审辩护人,并出庭为其辩护。

开庭前本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案卷,特别注意了被告人徐佳的交代和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祝静伟的讯问笔录,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被告人祝静伟在本案中的行为及所起作用有了全面、完整的了解。

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祝静伟构成抢夺罪,以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被告人祝静伟的行为己构成犯罪,应对他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现就对本案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祝静伟在本案中的行为构成抢夺罪,被告人祝静伟归案后,能积极主动的向公安机关供认犯罪事实,在案卷第九十九页,公安机关问:“知不知道你今天为什么被带到公安机关来?被告人祝静伟答:因为我去拖包包的事情。

公安人员又问你去拖过几次?被告人祝静伟就如实的向公安机关交代了犯罪事实和犯罪经过”。

二、在本案中从同案被告人徐佳、范伟以及祝静伟向公安机关所交代材料可看出,被告人祝静伟在本案中所起的作
用是次要和辅助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法。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根据以上事实,被告人祝静伟归案后,悔恨万千,能积极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得到了司法机关的肯定。

以上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结合被告人祝静伟过去的表现、认罪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在此,本辩护人请求人民法院对祝静伟从轻、减轻处罚。

乐山诚信法律服务所
范建华。

未成年人抢劫罪的辩护词

未成年人抢劫罪的辩护词

未成年人抢劫罪的辩护词
《未成年人抢劫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和在庭观众:
我站在这里是为了辩护一个未成年人因涉嫌抢劫罪而受到控告的案件。

在开始陈述我的辩护词之前,我想要强调一点,即我们不能忽视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和心理发展对其行为的影响。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未成年人经历了不同于成年人的成长环境。

他们可能来自困难家庭、缺乏父母关爱或是在暴力环境中长大。

这些经历会对他们的行为和判断力产生深远影响,使他们更容易受到外部诱导并陷入犯罪行为当中。

其次,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尚未完全成熟,他们在决策和行为方面往往缺乏成年人的理性思考能力。

他们更容易受到同龄人或其他影响下,做出令人后悔的行为,比如犯下抢劫罪。

这并不是为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开脱,而是要求我们在审判他们的时候,给予足够的理解和关注。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未成年人需要教育和改造的机会。

对于一个年轻人来说,走上犯罪的道路是一种错误,但我们有责任给予他们改正的机会。

而不是将他们长期关押在监狱,进一步加剧他们的犯罪倾向。

在此,我要呼吁法庭给予这位被告一个温暖的家庭环境、教育改造的机会,而非严厉的惩罚。

希望法庭可以在裁决时充分考
虑未成年人的成长背景和心理特点,给予他们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谢谢。

王某某涉嫌抢劫一案辩护词

王某某涉嫌抢劫一案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王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抢劫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卷宗,结合本案法庭调查所查明的案件事实,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被告人构成抢劫罪无异议,但恳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如下法定及酌定从轻的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考虑适用缓刑的可能性。

一、被告人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坦白交代自己罪行。

本案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就积极、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对于案件的侦破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可见被告人认罪态度好。

根据《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照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被告人一贯表现较好,无前科劣迹,在实施犯罪前并无预谋,属一时冲动,临时起意,具有偶然性,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

被告人可改造性较大,再犯可能性相对较小,从其心理看,恶习不深,具有可改造好的基础和条件。

四、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考虑适用缓刑的可能性。

被告人具备多项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又没有任何从重情节,依法减轻处罚为宜。

被告人罪行较轻且认罪态度好,回到社会上不至于危害社会,被告人请法庭考虑对其适用缓刑的可能性。

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考虑。

辩护律师:年月日。

抢劫罪案件的辩护词

抢劫罪案件的辩护词

抢劫罪案件的辩护词阁下法庭尊敬的法官大人: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谨代表我的客户对他被控犯有抢劫罪提出辩护。

在本篇辩护词中,我将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并就相关证据进行分析,以证明我的当事人是无辜的。

首先,我要指出,抢劫罪是一项严重的指控,涉及到对他人财物的强取。

然而,我们不能以表面的指控就断定被告有罪,而应该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和分析。

根据警方的报告,被告在一家便利店发生的抢劫案中被捕。

然而,关于当晚出现在便利店附近的人员数量以及事件情况的证据是不充分的。

没有视频监控记录或目击证人的陈述来证明被告与抢劫案有关。

此外,抢劫现场并没有找到与被告相关的物证。

因此,我们可以质疑被告与此案之间是否存在任何联系。

其次,需要进一步审查警方的调查程序是否符合正当程序。

在这起案件中,警方在搜查并逮捕被告之前是否经过充分的合法程序?是否存在对被告的非法搜查或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为?这些问题需要在审判中得到回答。

如果警方的调查程序存在任何不正当行为,那么各证据应被排除在外。

此外,被告有多个目击证人证明他在案发时身处别处。

这些证人愿意出庭作证并提供他们的证词。

他们的证词有助于证明被告的不在场证据,并对案件的真实性提出疑问。

最后,我还要强调被告的人格特征和行为模式与抢劫罪并不相符。

被告是一个有良好社会声誉的人,他从未有过相关犯罪记录。

他的家庭、朋友和雇主都证明他是一个正直、守法的人。

这种良好的社会形象和支持者的证词可以有力地证明被告无罪。

综上所述,鉴于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和相关证据的分析,我坚信我的当事人是无罪的。

我请求法庭能够从全面和客观的角度审视此案,并作出公正的判断。

衷心希望法官大人能够对此案予以公正的审理,谨代表我的当事人向您致以最诚挚的感谢!您忠诚的辩护律师[你的名字]。

抢劫案辩护词

抢劫案辩护词

抢劫案辩护审判长、审判:依照法律规定,____________的委托______________师事务所的指派,由本律师担任被告______________的辩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本律师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并会见被告人吴挺,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采纳1被____________在整起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并非最大在被抓获的被告人中__________虽然排在第一位,但是纵全案____________并非真正的第一主犯。

在本案中,起最主作用的应当是在逃的王某和丁某首先,王某是本案的组织者。

从各被告人的供述中,我们可看到如下事实200月底,王某给被告人李某打电话,称到被害人所开的小卖部的保险柜中有数万元现金,想去抢劫,因是王某先产生的犯意,并率先预备实施抢劫。

同日左右又是王某再次催促被告人李某尽快找人实施抢劫。

王某在本案中到了预谋及组织作用,是本案的组织者其次,王某和丁某是本案的主要实施者。

王某不仅预谋并组实施了本案犯罪行为,也积极参与了本案的犯罪活动。

更值得一的是,犯罪嫌疑人丁某在本案中发挥了更大的作用。

据法庭调查各被告人的当庭供述,丁刚从一加入本案开始就发挥了主要作用是他建议购买犯罪工具、是他直接入室实施抢劫、是他主持了赃。

因此,王某和丁某无疑是本案的首要分子2被告___________是否直接入室实施抢劫证据不被告人李某和张某在公安机关供认是被告_________入室施了抢劫行为,我们认为,这一点事实存在疑问,现有证据不足证明被告______________直接进入了室内从现有证据分析,被告人李某一直在车上,他只是听说进入内的________,并没有亲眼目睹,这只是传来证据,况且在审中,他已对此表示否认,称并没有听说是谁进入的室内。

而被人张某的供述则是孤证。

再加上被告___________一直供述因己身材高大,所以没有能够进入室内。

这样,被告______________是否直接入室实施抢劫就显得证据不足更重要的是,被害人的报案材料称,有一高一低两名犯罪分进入了室内,而她听到一名犯罪分子的声音很耳熟。

抢劫罪辩护词

抢劫罪辩护词

吴烨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天津精诚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被告人W的一审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

开庭前,我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W,在经过法庭调查并听取了公诉人的意见后,对案件有了全面客观地了解,我对W的行为定性不存在异议,现根据本案的一些事实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就量刑问题提出几点辩护意见,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并且采纳:第一、本案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构成坦白。

在侦查机关对W的多次讯问笔录里,W一直都是认真交代自己所犯罪行,没有丝毫的隐瞒和掩饰,积极主动的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愿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并且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W当庭的悔罪表现也是有目共睹的,由此可见,他认罪态度非常好,完全符合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坦白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此,辩护人认为W有法定的从轻情节,请求法院充分考虑W 的坦白情节以及当庭态度对吴烨从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

首先、W是外地来天津打工的,他本是要靠自己的努力过上富足的生活,但是由于在天津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身上所带的钱几近花光,朝不保夕实为生活所迫,这才不得已铤而走险踏上犯罪这条道路,这次犯罪他只是想偷点钱来满足自己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这和以偷盗为职业的惯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其次、W在被抓捕后,由于被群众踢打,自觉其行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知道自己即将面临的是牢狱生活,顿感生活无望,一时冲动想要抓起刀自残,他的本意是惩罚自己,是一种人在极度恐慌和无助之下的反映,由此可见,他的内心还是善良淳朴的。

因此辩护人认为W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是情有可原,他完全具备通过教育改造,重新做人的基础和条件。

第三、被告人本次犯罪是初犯,偶犯。

被告人W在此之前一直遵守国家法律,表现良好,经侦查机关证明,在此之前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此次犯罪只是基于生活所迫而临时起意的偶犯。

抢劫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抢劫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抢劫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尊敬的法官:
本人对于所被控告的抢劫罪表示认罪认罚,并请求法庭宽大处理。

本文将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

1. 事实经过:
在XX年XX月XX日,本人因为XX原因参与了一起抢劫案件。

当时我受到负面的情绪和恶劣的环境的影响,做出了错误的决定。

我深感后悔并愿意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2. 反省和悔改:
自事发以来,我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反省和悔改。

我深刻意识到抢劫是对他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侵犯,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严重背离。

我向受害者深表歉意,并保证将来不再犯类似错误。

我积极参与心理辅导和道德教育,努力重塑自己的人格。

3. 社会影响和个人影响:
我个人的错误行为对受害者和社会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和伤害,对此我深感愧疚。

同时,我的家人也因我而备受苦恼和打击。

我意识到罪行的后果是无法掩盖的,但我希望法庭能够给予我改过自新的机会。

4. 请求宽大处理:
在取得反省和悔改过程中,我承认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

我诚实地认罪认罚,希望法庭能够考虑到我对于自己行为的深刻认识和愿意改过的态度,给予我宽大处理。

在此,我再次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表示深刻的懊悔,并请法庭能够根据我反省和悔改的表现,给予我一个机会改过自新。

此致
被告人X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2019年整理】张某某涉嫌抢劫罪辩护词

【2019年整理】张某某涉嫌抢劫罪辩护词

张某某涉嫌抢劫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的父亲张**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张**的同意,特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抢劫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经过庭前阅卷、依法会见被告人和参加今天的庭审。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不持异议,就本案的量刑,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被告人张**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就本案而言,其实被告人张**作为被告人的同时,也是受害者。

被告人张**本来在宿迁读书,是被告人李**怂恿他到徐州来抢劫的,不然不会发生今天这样的悲剧。

衡量被告人张**在整个抢劫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比同案犯李**来说作用较小,依法可认定为从犯。

1 、起意抢劫的不是被告人张**.本案中起意抢劫的是被告人李**,被告人李**在2018年11月19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侦查人员问:是谁提出来去抢钱的?李**答:一开始时我开玩笑说去抢钱,后来就玩真的了。

被告人张**在2018年11月19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大约在一个月左右,我在宿迁的时候,李**给我打来电话问我现在怎么样,我说不好,李**就讲他早就想抢劫了,就叫我来徐州与他一起抢劫,弄点钱花花。

2 、犯罪工具不是被告人张**提供的,犯罪用的刀具和口罩等都是被告人李**花钱购买提供的。

犯罪所用的电动车也是被告人李**提供的。

被告人李**在2018年11月19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侦查人员问:刀是什么时候从哪里买的?被告人李**答:……我们俩人一起到易初爱莲超市到矿大这边路上的小摊位上买的,是我付的钱,两把刀一共40元钱。

3 、抢劫所得的钱,由被告人李**保管,再由两人花费。

抢劫所得手机也是由被告人李**保管的。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疑罪抢劫辩护词

疑罪抢劫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庭:本受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担任被告人XXXXXX的指定辩护人,经会见被告人XXXXXX本人,征得其认可,现出庭为被告人XXXXX提供辩护。

本人经过详细阅读和研究案卷资料,并通过会见被告人XXX,询问其案件发展过程,对全案的案情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现就本案的法律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一、就起诉书中被告人XXXX的行为定性有异议,本人认为存在重大疑点,表述如下:XXX的行为是枪劫犯罪还是违法行为,关键点一:在于XXX与其他嫌疑人商议之时,是否知道是去抢劫,还是去正常索要不属于自已所有的、也没有该财产所有人黄猛委托的租金和押金;XXX是否有进入抢劫现场实施抢劫行为还是只在现场(管理处)室外看风。

本认为公诉机关所认定的事实及证据证明上述问题时有重大缺陷:本案另一被告人陈耀伟供述张椿材有进入现场,犯罪嫌,疑人有三人;而被告人XXX自己的供述自己没有进入抢劫现场,而只是在室外看风,而犯罪嫌疑人有四人,进入现场的有三人,除陈耀伟、大坤外还有一个叫阿标的也进入了现场;受害人证言,也只证明只有三人进入现场,且有比较细致的特征描述,在辩认笔录中在供方证据中缺乏受害人对被告人XXX的指认笔录。

因此,本案中从控方的证据来看,是四人在抢劫现场实抢劫行为,还是三人实施抢劫行为,被告人XXX是否进入抢劫现场,属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

如果XXX 在协商之初也只是为了非法索要朋友的押金和租金,又没有进入抢劫现场,且在抢劫过程中也没有与其它被告形成抢劫的意思联系(即共同故意),则XXX不应当为其同案犯在本案中的抢劫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XXX出生于1993年7月26日,案发时间为2010年10月21日凌晨2时,其时,XXX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三、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被告人XXX犯有抢劫罪,那么在整个抢劫犯罪过程中,其所起至的只是辅助性、次要的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抢劫罪从犯辩护词

抢劫罪从犯辩护词

抢劫罪从犯辩护词在我国,犯罪的⼈也可以聘请律师为其进⾏辩护。

刑法的⽴法宗旨是既要打击犯罪,⼜要保障⼈权。

特别是保障犯罪嫌疑⼈、被告⼈的⼈权。

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就是,犯罪嫌疑⼈、被告⼈有获得辩护的权利。

接下来就由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抢劫罪从犯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孟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孟某某的辩护⼈。

接受辩护任务之后,辩护⼈认真查阅、摘抄和复制了本案的相关卷宗材料,到某某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孟某某,向其调查了解案情事实,今天⼜参加了本案的法庭审理,通过这些⼯作,辩护⼈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有了⼀个较为客观、全⾯的认识。

⾸先辩护⼈对被害⼈的死亡给被害⼈的亲属造成的痛苦表⽰同情。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五条的规定:“辩护⼈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下⾯,辩护⼈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的有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孟某某构成抢劫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孟某某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结合本案事实,本案发⽣时间为2007年5⽉10⽇凌晨3时许。

报案⼈是受害⼈家的对门邻居常某某,根据其在本案诉讼卷第3卷第44页所作的笔录,其拨打“110”报案的时间为5⽉10⽇“早上7点20分许”。

随即,7时35分,某某市公安局某某中队接到110指令,将本案⽴案侦查(见本案诉讼卷第3卷第1页《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被告⼈孟某某是于当天下午15时左右去的某某市公安局。

当时他并不是被作为犯罪嫌疑⼈来接受讯问的,只是因其“了解某某市公安局正在办理的黄*然被抢劫案的有关情况”,被某某市公安局通知接受询问。

这⼀事实,可以从本案诉讼卷第1卷第17页《询问通知书》(副本)、以及诉讼卷第3卷第72-75页的对孟某某所作的《询问笔录》加以证明。

⽽孟某某⾸次向公安机关如实交待⾃⼰和常某的犯罪事实,是在5⽉10⽇下午5点钟左右,当时已经作完《询问笔录》,另⼀个警察过来再次询问他,他就主动承认了。

周某涉嫌抢夺罪一案辩护词

周某涉嫌抢夺罪一案辩护词

周某涉嫌抢夺罪一案辩护词1、周某被现场挡获时涉嫌的抢夺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2、被告人周某主动坦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周某自愿认罪,应当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抢夺罪的被告人周某家属的委托,指派艾述洪律师出庭为周某提供辩护。

经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充分参考:辩护人总的认为,由于周某涉嫌抢夺案具有犯罪未遂情形,归案后积极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归案后有很好的悔罪表现,且在读书期间表现良好,此次是初犯,目前仍系在校学生,故应当尽量从轻或减轻处罚。

1、周某1月21日被现场挡获时涉嫌的抢夺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周某具有犯罪未遂情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周某在1月21日抢夺他人财物后,很快在离抢夺现场很近的地方即被挡获,其并未实际控制该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还没有达到,故应该认定为行为人此次系抢夺未遂。

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是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

“非法占有”这一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能理解为是行为人获得对财物的实际控制,而不能是其他含义。

这里的“实际控制”,并非指财物一定就在行为人手里,而是说行为人能够支配该项财物。

本案中,被告人已经完成了抢夺中“夺”的一面,然后逃离现场想完成“取”的一面,但是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被追赶的人抓获,虽然短暂占有了所夺取的财物,但仍未实际控制该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还没有达到,故应该认定为行为人抢夺未遂。

2、被告人周某主动坦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周某归案以后,充分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动向侦查机关供述了自己曾在被挡获的前一日(即1月20日)凌晨约6点抢夺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故意抢劫罪辩护词(最轻辩护)精编版

故意抢劫罪辩护词(最轻辩护)精编版

故意抢劫罪辩护词(最轻辩护)精编版
尊敬的法庭:
本案涉及被告被控犯有故意抢劫罪。

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将为被告提出最轻辩护,并向法庭阐述以下观点。

一、证据不足
在本案中,控方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确立被告犯有故意抢劫罪的事实。

被告无前科记录,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有意图实施抢劫行为。

因此,控方在证据方面存在不足之处。

二、非故意犯罪
被告虽然承认参与了所指控的抢劫行为,但是他坚称这是出于被迫的情况下所为,并非出于故意。

被告被迫参与该抢劫活动,是由于受到他人的威胁和恐吓,他无法拒绝或逃脱。

被告的行为可被视为非故意犯罪,而不是故意抢劫罪。

三、影响力辩护
被告在犯罪行为中受到不正当的影响力所驱使。

他被迫行使犯
罪行为,并没有真正的自由意志。

他的行为是因为他的家人被绑架,他被迫履行了救援者要求的行动。

这种影响力使得被告对自身的行
为没有完全的掌控,因此他应当得到减轻罪责的考虑。

综上所述,由于证据不足、被告的非故意犯罪以及受到影响力
的驱使,我请求法庭对被告宣判最轻的处罚,以公正对待本案。


望法庭能认真考虑我的提议,并做出符合法律和公正原则的判决。

谢谢!
此致,
辩护律师。

被告龙军涉嫌抢劫一案一审辩护词

被告龙军涉嫌抢劫一案一审辩护词

被告龙军涉嫌抢劫一案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长沙市岳麓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受被告人家属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龙军的辩护人。

我通过查阅本案案卷,听取被告人龙军本人的辩护意见,参加今天的法庭调查,掌握了本案的案情。

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本案的基本证据与刑律的相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依据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能有效地证明本案被告人龙军有抢劫的行为,受害人徐海兵被抢完全有可能是其他人作案(另有其人)。

从检察机关所提供的证据来分析,能证明龙军有抢劫嫌疑的证据主要是被告人的供述、举报人的证词和受害人徐海兵的陈述、辩认。

1、但龙军当庭翻供,推翻原有供述,并与王桂双、周波和陈志强异口同声地讲公安机关有刑讯逼供的情况,那么被告人龙军供述的事实细节就完全有可能是警方的诱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才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然而,纵观本案庭审调查的全过程,辩护人并没有发现确实、充足的证据能足以证明龙军实施了这一抢劫行为。

2、对于举报人谭希道听途说来的传闻是不能采信的。

(其并不愿意说出来源,即是谁、哪些熟人告知他的。

同时也没有出庭就其证词进行质证。

)3、关于受害人徐海兵的陈述:一是经过时间太长,时间间隔长达已近三年半,而且只仅仅见过一次面,又是在晚上天黑灯弱,加上被害人由于身受其害,对犯罪分子往往恨之如骨,从而产生一些偏激情绪,导致陈述故意失实也属人之常情。

因此,对被害人徐海兵的陈述恳请审判长、审判员合议时认真对待,不能先入为主,轻易相信。

另外,被害人徐海兵的陈述与侦查机关在2005年10月15日、16日连续出示的两份情况说明:更是与事实不符,矛盾重重,漏洞百出,让人生疑,难以信服。

二是受害人由于十分痛恨犯罪分子,加上公安机关告诉他三年前抢劫过他的犯罪分子已经抓获,就更容易使受害者徐海兵对本案的被告龙军进行主观上的归罪。

抢劫罪辩护词

抢劫罪辩护词

抢劫罪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团和在座的各位仁宾:首先,我代表被告,在这个庄严的法庭上,对指控他犯下抢劫罪提出辩护。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将提供证据,以证明被告并不符合抢劫罪的要素,并请求您公正的审理。

案情回顾根据控方所提供的证据,被告被指控在某一个晚上从一名年轻女子的手袋中抢走了现金。

然而,我将向各位展示被告在这个案件中并无罪过的证据,并拿出相关证据来支持我们的辩护。

辩护一:被告意图并非抢劫被告是一名年轻且有前科的犯罪嫌疑人。

然而,仅仅根据被告的前科,就默认他有抢劫的意图是不正确的。

我将证明被告在事件发生时,并不具备抢劫的意图。

1.证人证词我们将提供几个与案件相关的证人证词。

这些证人将证明,被告与受害者没有之前的纠纷或任何犯罪背景,这进一步证明了被告并没有抢劫的意图。

我们将提交这些证人的证词来为被告辩护。

2.通话记录我们还将提交被告与受害者之间的通话记录。

这些通话记录将显示受害者邀请被告参加一个晚宴。

这将证明被告并没有预谋去抢劫受害者,而是接受了她的邀请参加晚宴。

综上所述,我们的证据将证明被告并无抢劫的意图,且他与受害者之间是有联系的。

辩护二:事态发展非被告所控制即便接受了受害者的邀请,被告在晚会期间并没有表现出任何抢劫的意图。

事态的发展并不由被告所控制,而是在他意识之外产生的。

1.意外事件据我们所知,在晚宴进行到一半的时候,会场突然发生了爆炸。

这引起了人们的惊慌和混乱。

在这样的紧急情况下,被告可能会被推动或带到一个或一系列的事实之外。

他的行为完全是在受到恐慌和混乱的情况下做出的。

2.视频监控我们将提供会场的视频监控来支持我们的观点。

这些监控记录将清楚地显示在爆炸发生后,被告试图逃离混乱的环境,而不是试图获取更多的财物。

综上所述,被告并没有在事态发展中控制行为的机会,因此不能符合抢劫罪的要素。

结论在我们的辩护中,我们证明了被告并不具备抢劫罪的要素。

我们提供了证人证词和通话记录来证明被告并没有抢劫的意图,并提供了视频监控来证明被告在事态发展中没有控制行为的机会。

抢劫罪辩护词范文

抢劫罪辩护词范文

抢劫罪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
今天我站在这里,并不是为了试图为自己的行为开脱,而是希望能
够向法庭说明一下我的情况,希望您能够听取我的辩护词。

首先,我要向法庭说明的是,我并不是一个有意伤害他人的人。


来自一个贫困的家庭,从小就没有得到良好的教育,也没有机会接
受良好的教育。

在这样的环境下,我很难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以
维持自己和家人的生活。

我并不是出于恶意去犯罪,而是被生活所迫,我才会做出这样的行为。

其次,我想要向法庭说明的是,我在犯下抢劫罪之后,我深感悔意。

我明白自己的行为给受害人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了不安。

我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深深的愧疚和懊悔,我希望能够通过自己
的努力,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也希望能够得到社会的原谅。

最后,我想要向法庭保证的是,我会改过自新,重新做一个对社会
有益的人。

我会接受相关的教育和培训,努力提升自己的素质和能力,争取重新融入社会,为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我希望法庭能够
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我能够重新开始,做一个对社会有益
的人。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知道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我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懊悔。

我希望法庭能够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我能够重新开始,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谢谢!。

抢夺

抢夺

潘某某抢夺案一审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人XX家属的委托和XX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被告人XX的一审辩护人出席法庭,我对于被告人XX构成XX罪没有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XX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XX能够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XX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坦白情节,并且当庭自愿认罪,根据司法解释,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6项规定: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被告人XX及其家属积极主动退赃,请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8项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三、被告人XX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X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

从犯意的提起和人员的纠集方面分析,XX属于被纠集者。

XXX在2011年11月23日供述:……。

丘某某在2005年11月17日也供述:……。

XX则供述……。

从具体实施犯罪行为方面分析,XX的犯罪行为相对次要。

XXX、XXX直接骑摩托车实施抢夺,XX在银行选定XX后打电话给XX。

XX在XX年XX月XX日供述:……。

XX在X年X月X日也是这样供述的……。

从犯罪工具的提供方面分析,摩托车、面包车等作案工具及路上的开支都不是XX提供的。

从分赃方面分析,XX分得4万元,是最少的。

从前科劣迹方面分析,XX在本案在外,另外有抢夺等前科。

XX在本案之外,另外因为抢夺被劳动教养一年零九个月,还被强制戒毒。

由此可见,被告人XX在共同犯罪中地位相对其余罪犯较低、作用相对较小。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未区分主从犯,但对于作用相对较小的被告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 0%以下。

抢劫罪辩护词(董再国律师)

抢劫罪辩护词(董再国律师)

抢劫罪辩护词(董再国律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公诉人:依照我们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受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委托和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们们担任该起案件中被告×××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们会见了被告×××,对案件经过进行了仔细询问,并认真研读了起诉书、案卷材料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在发表正式辩护意见之前,辩护人要说的是:本案的第一被告××与×××,两个风华正茂的青少年,都是刚出头,本应在大学或高中的教室里或在社会上锤炼自己的一技之长,却因为自己的鲁莽和幼稚,站在了刑事审判的被告席上。

我相信,今天参加诉讼的法官、检察官、辩护人和他们参加旁听的家长一样,心里都感到格外的沉痛。

痛定思痛,我们既为他们的犯罪行为感到愤慨,更为他们的未来感到担忧,因为今天的审判势必将关系到他们的终身命运。

因此,依照我国刑法有关严格规定审理本案,同时依法考虑到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或减轻的情节,既是对其必要的惩罚,也是对他们的一种挽救。

可以说,被告人×××在这起案件中,始终是受到××的诱导和教唆才稀里糊涂地走上犯罪道路的,希望法庭能在综观案情,查明事实,对×××予以宽大处理。

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涉嫌抢劫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本人也供认不讳,自愿接受法律制裁。

辩护人认为:从全案来看,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辩护人现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罪轻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一、×××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全部罪行,依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抢劫强奸案件辩护词-范例

抢劫强奸案件辩护词-范例

掳掠强奸案件辩护词被告人张XX一连三次实行掳掠,并对被害人实行强奸,劫取财物1800余元,此中一因由被害人抵抗,强奸未得逞,但造成被害人稍微伤。

公诉构造控告被告人三次掳掠,两次强奸既遂,一次强奸未遂。

终极一审法院以掳掠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归并实行有期徒刑15年。

被告人服判,未提出上诉。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人张XX嫡支属托付,河北海龙状师事件所指派我担当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到场本案的法庭审理。

我对公诉构造控告被告人犯掳掠罪、强奸罪的意见不持贰言,仅就本案的量刑颁发辩护意见。

一、公诉构造关于张XX第二起强奸案件属于犯法未遂的意见不建立犯法未遂是举动人已经动手实行犯法,因主不雅意志以外的缘故原由而未得逞的举动。

认定犯法未遂的条件是举动人已经动手实行犯法。

2013年6月8日,张XX在针对被害人要XX、刘XX实行的掳掠犯法历程中,依据被告人本身的供述,他简直有实行强奸的意图,但在受害人哭闹、猛烈抵抗之下,又听到楼道有足步声,由于本身畏惧而逃离了现场。

我国《刑法》划定,为犯法制造东西,预备条件的是犯法预备。

犯法未遂是指犯法举动人已经动手实行犯法,因犯法分子意志以外的缘故原由而未得逞的举动,认定犯法未遂的条件条件是举动人已经动手实行犯法。

辩护人以为,张XX胁迫两名被害人往地下室走,只是为实行强奸犯法预备条件,属于犯法预备举动,不属于已经动手实行的强奸犯法举动,因此不具备认定犯法未遂的条件条件。

张XX由于本身内心畏惧,制止了犯法举动,是基于本身主不雅意缘故原由,该举动属于犯法预备阶段的中断举动,故不宜认定为强奸未遂。

二、对张XX的量刑应当酌情思量如下情节张XX每次掳掠作案利用的东西是一把可以或许装进裤兜的小水果刀,不敷以对被害人生命大概康健组成庞大威胁,其犯法本领一样平常。

张XX三次掳掠犯法劫取财物数额较小;三次掳掠仅造成一名被害人身材稍微伤,比拟通常的掳掠犯法,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张XX在深夜作案,选择其以为不是良家女子的受害人作案,比拟青天白日之下,明火执仗的掳掠,其犯法的主不雅恶性相对较小;本案被害人放弃了对张XX的民事补偿哀求,且没有提出从重量刑的意见,阐明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究竟上有所低落;张XX作案时方才成年,心智尚未成熟,自我操纵本领差,激动之下实行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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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接受蔡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为其辩护。

开庭前我认真研究了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东一区检诉刑诉[2015]XX号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蔡某某。

现我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蔡某某犯有抢夺罪不持异议,但就本案的事实及量刑方面,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以供合议庭参考:
一、案件事实方面,公诉人指控蔡某某参与了抢夺被害人吴某某手机一案的证据不足。

首先,被害人吴某某并不能百分之百、确定无误地辨认出抢夺其手机的男子就是蔡某某。

吴某某一共作了2次询问笔录和2次辨认,但公诉人仅提到其第1次的笔录和辨认,却不提第2次的。

吴某某的第2次询问笔录中清楚显示,其只看过抢夺其手机的男子两、三眼,并不能百分百确认,并解释其第1次所作的辨认,也只是大概辨认出。

而当侦查人员第2次让其辨认时,吴某某在辨认照片下清楚写明“本人无法辨认”。

第二,证人梁某并没有出庭,其证言未经当庭质证,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三,退一步说,即使梁某证言属实,但其并未明确指出蔡某某就是参与抢夺吴某某手机的男子,其只是提到有三、四名男子,经常单独抢别人手机,但具体是谁参与了哪宗案件呢,梁某并不清楚。

也就是说,虽然蔡某某抢过别人(如夏某)的手机,但并不意味着蔡某某也抢了吴某某的手机,梁某的证言中,不能排除抢吴某某手机的男子是其他人的可能性。

第四,《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本案中,公诉人除上述两人的证言外,并没有其他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证据,因此,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蔡
某某参与抢夺吴某某手机一案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该事实。

二、量刑方面,辩护人认为蔡某某有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首先,蔡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表现好。

第二,蔡某某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夏某手机损失,弥补过错。

第三,本案涉及金额较小,社会危害较轻。

第四,蔡某某三岁时父母便离婚,其自小跟爷爷长大,缺失父母关爱及管教,法律意识淡薄,又交友不慎,才误入歧途,其主观恶性较小。

综上所述,恳请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给被告人蔡某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邓芳梅律师 201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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