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科研成果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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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财政局、张家界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家界市财政局、张家界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家界市财政局、张家界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张财教〔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张家界市财政局张家界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张财教〔2023〕11号各区县财政局、科技局,市直相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联合制定了《张家界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张家界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张家界市科学技术局张家界市财政局2023年12月5日附件张家界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23〕3号)、《中共张家界市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张发〔2017〕14号)、《张家界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张政办发〔2022〕41号)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引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与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科技奖励政策等的专项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注重绩效、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

(一)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研究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按照专项资金支出年度预算研究支持方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并按程序下达专项资金,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上海市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上海市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提供科技创新服务,或贯彻落实推动中小企业培育发展政策,市科委根据实施结果、绩效等,事后给予补助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研发活动后补助、服务运行后补助和科技创新政策后补助。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是指本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类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主体。

第三条后补助资金由单位统筹使用,不得用于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支出。

第二章研发活动后补助第四条研发活动后补助是指市科委科技计划中以实现科技成果产品化、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并且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及应用示范,项目结束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给予适当补助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五条研发活动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一)市科委在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时,确定拟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的项目,对项目拟达到的目标任务提出明确要求,并明确科学、合理、具体的考核评价指标,以及相应的考核评价方式。

(二)单位根据申报通知的要求,编制并提交项目申请材料。

市科委组织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支持单位,并对拟支持项目进行预算评估后确定后补助项目预算方案,后补助资金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预算的50%。

(三)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任务后,市科委按照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要求,组织完成对项目的综合绩效评价。

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项目,市科委根据综合绩效评价情况,确定项目后补助金额,并按规定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后,拨付后补助资金。

第六条单位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取得有助于解决国家和本市急需或影响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技术成果,可以给予奖励性后补助。

关于印发科研成果奖励经费和科研项目配套激励经费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科研成果奖励经费和科研项目配套激励经费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科研成果奖励经费和科研项目配套激励经费规定的通知学校行政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合理使用学校的科技专项经费,进一步提高专项经费的激励作用,方便科研成果奖励经费和科研项目配套激励经费的发放,在《AA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AA大学重点(重大)科技项目经费配套实施办法》和《AA大学人文社科科研成果奖励办法》、《AA大学重点人文社科科研项目经费配套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对科研成果奖励经费和科研项目配套激励经费(下合称为“激励经费”)作如下规定。

一、激励经费主要是指科研成果奖励经费和科研项目配套激励经费。

科研成果奖励经费包括重要科技成果获奖奖励、科技学术期刊论文奖励、专利成果奖励、其他科技成果奖励;重要人文社科获奖成果奖励、人文社科学术论文与著作奖励、应用性研究成果奖励、文艺创作作品奖励等。

科研项目配套激励经费包括重点纵向科技项目立项激励经费、重大横向科技项目结题激励经费、重点人文社科科研项目立项激励经费。

二、激励经费经科学技术研究院或社会科学研究院审核、报分管校长审批后,由计划财务处单独建本。

项目负责人、成果第一完成人等相应负责人作为经费负责人负责激励经费的分配。

成果第一完成人为学生的,由其指导教师负责分配。

三、经费负责人应依据《AA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AA大学重点(重大)科技项目经费配套实施办法》、《AA大学人文社科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等管理文件,根据项目研究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或对科研成果的贡献大小,对激励经费进行分配。

四、激励经费可一次性或分批发放,发放范围包括参与项目或成果研究的课题组成员、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项目聘用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

与项目研究无关的人员及对科研成果没有贡献人员不得参与分配。

五、激励经费的发放应遵守国家的税收政策和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

激励经费采用酬金、劳务的形式发放,不得以票据形式进行报销。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科研奖励经费和科研项目配套激励经费的发放办法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9.02•【字号】沪科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规〔2020〕4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0年9月2日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研发活动后补助第三章服务运行后补助第四章科技创新政策后补助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上海市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上海市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提供科技创新服务,或贯彻落实推动中小企业培育发展政策,市科委根据实施结果、绩效等,事后给予补助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研发活动后补助、服务运行后补助和科技创新政策后补助。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1.08•【字号】沪财教[2013]67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3]67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全面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2〕12号),规范并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4号)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财务制度,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研究制订了《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3年11月8日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2〕12号),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4号)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衢州市财政局、衢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衢州市级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衢州市财政局、衢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衢州市级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衢州市财政局、衢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衢州市级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12.20•【字号】衢财教〔2022〕4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衢州市财政局、衢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衢州市级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衢财教〔2022〕4号各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市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衢州市级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财政局衢州市科学技术局2022年12月20日衢州市级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加快推进四省边际共同富裕示范区、四省边际中心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和管理原则衢州市级科技专项经费是指由市级财政(含智造新城、智慧新城)按照市科技创新政策安排的科技经费,用于支持产业创新发展、创新载体建设、技术创新和应用、科技成果转化、科技金融服务等方面的专项经费。

科技专项经费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二、管理分工市财政局负责科技专项经费的预算管理。

市科技局负责提出科技专项经费年度预算及编制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组织实施项目监管;按照相关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各相关部门在市科技局指导下,按“谁使用,谁负责”对科技专项经费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支持对象和范围(一)科技专项经费的支持对象:市科技创新相关政策明确规定的支持对象。

关于印发《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等4项科研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等4项科研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doc

西安文理学院文件西文理校发〔2018〕73号西安文理学院关于印发《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等4项科研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各部门、各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科研成果量化考核管理办法》《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4项科研工作管理制度经2018年7月11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西安文理学院2018年9月28日感谢你的观看西安文理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贯彻学校办学指导思想,鼓励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开展科研活动,扶植培养优秀拔尖人才,多出精品和原创性研究成果,提高我校整体科研实力和办学水平,结合我校科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科研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视学术规范”“注重学术质量”“倾斜高精尖成果”。

第二条申报对象、时间期限、申报程序。

1.申报对象: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含人事代理)、省级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工作站学生,以西安文理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个人为第一主持人承担(完成)的相关科研项目、公开发表和出版的科研成果及成果获奖。

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外聘教授等人员的相关科研成果,参照学校相关合同规定执行。

2.时间期限:科研处每年6月集中受理核定上年度的科研(成果)奖励。

科研年度统计从上年的11月1日至当年的10月31日。

3.申报程序:包括个人申报、二级单位审核并汇总、科研处复审、公示、提交学校审定。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奖励类别包括:科研项目立项、科研成果获奖、学术论文、职务专利及软件著作权、学术著作、科研感谢你的观看平台立项建设。

第四条科研项目立项奖励。

1.奖励范围: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及横向科学研究项目。

2.奖励标准:3.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追回科研奖励资金。

4.凡经过学术委员会专家评审合格,并从科研处上报到国家部门的国家级项目,每项给予奖励0.1万元。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落实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学校科学研究的繁荣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包括计划性财政资金、非计划性财政资金、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非财政性资金等各类来源的科研经费。

根据资金性质及管理属性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自筹科研经费及校拨科研经费。

第三条凡项目主管部门或经费来源单位有明确经费管理规定的,按其管理规定执行;横向项目中凡项目委托方或合作方在项目合同中对经费使用有明确规定的,按其合同规定执行。

各级纵向项目的学校匹配经费、校级科研项目经费以及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委托方对经费管理没有明文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凡以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按项目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五条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分为预算制和包干制。

第二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科研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七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软件购买、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成果宣传推介、资讯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关于印发《济南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南大学审计处

关于印发《济南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南大学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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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纵向科研经费到账后,由科技处或社科处统一办理 入账手续。
第九条 横向科研经费到账后,由计划财务处填写科研经费 “到账通知单”,科技处或社科处根据科研合同及“到账通知单” 开具“科研项目经费分配表”,并通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凭“科研项目经费分配表”、入账通知单和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技术合同复印件办理项目财务立项手续。
第十九条 严格外拨经费审核。所有转拨的科研经费,需有 项目批复部门的文件、合同及双方协议,并须经学校科研主管部 门和计划财务处共同审核。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 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 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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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 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合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 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项 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12. 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 询专家的费用。
13. 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 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14. 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上述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及专家咨询费支 出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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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费、数据采集费、其他费用等。 1. 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
(含软件),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 器设备费而发生的费用。
2. 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科研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 改装所需的费用,不能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 的开支。

潍坊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潍坊市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潍坊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潍坊市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潍坊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潍坊市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08.01•【字号】潍科发〔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潍坊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潍坊市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潍科发〔2023〕3号各县市科技局、市属各开发区科技局:为引导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普遍建立研发机构,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激发创新活力,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潍坊市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潍坊市科技局2023年8月1日潍坊市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补助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关于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意见》,优化政策、资金、项目、平台、人才等关键创新资源配置,引导和支持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普遍建立研发机构,充分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机构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自办或与其他单位合办,从事研发(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活动的机构,包括(不限于)企业自办的技术中心、研发部门、研究院所、中试车间、试验基地等功能单元,以及建在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校企共建研发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引智示范推广基地、新型研发机构、工业设计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发机构补助是指为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市财政按一定标准对初次通过市级研发机构备案的企业给予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潍坊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对企业研发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企业研发机构的备案、政策落实等工作。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1.11•【字号】并政办发〔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并政办发〔201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11日太原市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太原市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提高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绩效,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16〕76号)、《〈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晋政办发〔2017〕79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科技创新经费系指为支持我市科技创新项目及活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设立的,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科技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的科技专项资金。

市级科技创新项目系指根据全市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规划,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由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并由市级科技创新经费立项资助或给予后补助支持的科技创新项目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遵循科学引领、创新驱动、尊重规律、改革创新、公正公开、规范高效原则。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下发《普通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教资[2007]33号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下发《普通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教资[2007]33号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下发《普通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下发《普通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教资[2007]33号)各高等学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高校科研工作的健康发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教育厅制订了《普通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财经法规,参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各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或合作项目提供的横向科研研究经费;高校为各级政府部门纵向项目研究经费提供的配套资金和学校自立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高校必须将科研经费纳入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高校取得的科研经费,不论其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高校要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明确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

科研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资金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审核项目决算。

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使用经费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算手续。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23•【字号】宜府办发〔2022〕76号•【施行日期】202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23日宜昌市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7号)精神,深入推进全市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科研经费管理,激发科研创新创造动力活力,为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提供硬核科技支撑,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改进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和拨付机制(一)简化预算编制科目。

科研项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直接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预算。

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工作的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不作为预算评审的因素。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二)下放预算调剂管理权限。

在保证项目正常执行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将科研经费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设备费以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扩大经费“包干制”范围。

对市级医疗卫生、自然科学等基础研究类前资助项目和三峡实验室等重点研发平台科研项目经费实施“包干制”管理,科研团队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不再编制项目预算。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5.21•【字号】鲁财教[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08]16号)有关高等学校:为加强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提高高校科研工作保障水平,进一步推动高校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山东省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高校科研水平和综合实力,促进高校内涵式发展,省财政设立了山东省高校科研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

为加强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专项用于省属高校开展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高校优秀科研成果奖励,以及国家和有关部委下达的省属高校科研项目的配套资助。

第三条科研经费重点支持中青年教师提高科研水平,增强其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培育研究生的科研素养和创新能力,促进教学改革与发展。

第四条科研经费按照“择优支持、支出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所资助项目按照“学校初审、校内公示、专家评定”的程序确定。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五条每年4月底前,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当年科研经费规模、学校科研水平及往年科研项目完成情况,确定各高校科研经费资助的项目限额。

第六条各高校根据项目限额及要求,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校内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学校初审结果要在校内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在此基础上确定申请科研经费资助的项目,按规定时间上.报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11.09•【字号】浙财教字〔2007〕224号•【施行日期】2007.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224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为了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导向作用,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提高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绩效,对由企业为主承担、预期可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实行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的经费补助方式。

为了规范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科技经费管理,参照国家和我省关于科技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九日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发挥科技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利用市场机制和政策管理手段,调动企业等创新主体增加对技术研究开发投入的积极性,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试行)办法》(浙科发计〔2007〕145号)、《关于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字〔2002〕2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后补助是对由企业为主承担,利用其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并经省级科技计划立项,预期可取得经济效益的科技项目,在项目结束或完成后,经审核、评估或验收,按一定比例进行相应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7.29•【字号】桂科规字〔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科技局、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和能力建设,进一步激励企业发挥科技成果引进转化的主体作用,加大引进区外科技成果在桂转化及产业化,推动产业技术高质量发展,现将修订后的《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24年7月29日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并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现产业化的,给予财政性奖励补助的相关要求,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广西技术创新引导专项中设置的,对企业购买我区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发展需要的科技成果并实现转化的,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后补助的科技计划项目。

办法所称购买科技成果,是指企业通过出资购买、作价入股、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等获得技术成果的行为。

办法所称技术交易额,是指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过程中实际支付的技术转让、许可和技术开发(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费用(不含仪器、设备、设施、软件费)。

第三条支持企业购买改造升级制糖、机械装备、汽车、现代农业、生物医药等传统产业,发展壮大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及储能、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前瞻布局未来制造、未来信息、未来材料等未来产业,为加快构建广西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技术支撑的科技成果。

温州市科技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科技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科技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温科发〔2020〕53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温州市科技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温科发〔2020〕53号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级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充分发挥科技支撑的引领作用,根据国家、浙江省的有关规定,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和温州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温州市科学技术局温州市财政局2020年12月31日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科研项目申报与立项第四章项目实施和管理第五章项目经费的使用第六章项目经费管理第七章项目验收与监督管理第八章信用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温州市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根据《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9〕7号)、《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浙科发规〔2019〕110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科研项目是指由市科学技术局立项,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及相关的其他科学技术活动,包括基础性公益科研项目、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自创区(一区一廊)专项等项目。

(一)市级基础性公益科研项目,是指以解决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和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领域中的共性科技问题为目标,支持公共性、非营利性,并具有明确应用方向与前景的技术研发及成果的推广应用活动,项目采用财政资助和经费自筹两种立项方式。

天津市科技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办法的通知-津科规〔2022〕3号

天津市科技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办法的通知-津科规〔2022〕3号

天津市科技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科技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发〔2020〕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天津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津政办发〔2021〕32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2022〕3号),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2022年3月21日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第四章补助资金申报第五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发〔2020〕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天津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津政办发〔2021〕32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2022〕3号),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照一定标准对相关完成单位的补助。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15•【字号】市政办发〔2018〕40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40号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现将《晋中市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15日晋中市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16〕76号)、《〈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晋政办发〔2017〕79号),为完善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提高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由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与研究活动相关的费用;科技活动经费是指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开展科技活动的经费。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由社会单位和企业支持的科研经费,以及与国外科研组织、机构合作获得的科研经费。

第三条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不论其来源渠道,应当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章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第四条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方式包括事前资助、协议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等方式,根据项目特点资助方式可以并用,按照资金扶持标准分类执行。

事前资助是指项目立项后,由财政资金部分资助或全部资助进行科研活动的资助方式。

协议后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酌情给予一定的引导经费,在项目实施期限内,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进度拨付后续经费的资助方式。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最新版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近日,XXX、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2017最新版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973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XXX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专项经费优先支持国度重点研讨基地及优良团队依托单位承担973计划任务。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国家确定的、由973计划承接的重点研究任务,保障其经费需求,避免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体例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973计划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组成。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973计划特点,课题年度预算纳入XXX部门预算管理。

第五条科技部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将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情况、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首席科学家、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研讨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举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实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视。

第二章课题经费开支规模第六条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课题经费的开支规模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换费、出书/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征询费、管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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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文件吉大发…2015‟39号吉首大学关于印发科研成果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各学院、校部机关各单位:《吉首大学人文社科优秀成果经费补助办法》《吉首大学自然科学技术成果经费补助办法》经校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首大学2015年9月28日吉首大学人文社科科研优秀成果经费补助办法为大力激发人文社科科研人员积极性,进一步促进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水平不断提升,建设高水平大学,根据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经费补助范围科研成果获奖、优秀学术论文、优秀出版学术著作、青年科技之星、国家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教育部专家建议、被省委省政府或省级决策机构采纳的咨询报告。

二、经费补助对象本校在编在岗正式教职工和本校离退休教职工。

调离学校的教职工(上级组织部门调动除外)以及学校同意了调走但没有办理手续实际上已调离学校的教师(含人事处停发工资的教职员工),取消调离当年的经费补助。

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的第一单位必须署名“吉首大学”。

科研成果获奖必须署名“吉首大学”。

三、科研成果获奖经费补助表1 第一完成单位为“吉首大学”的科研成果获奖补助标准表2 “吉首大学”作为参与单位的科研获奖成果补助标准说明:(1)科研成果获奖补助是指对以本校为第一主持单位和本校参与合作获得各类成果奖的成果负责人及课题组进行补助。

(2)获奖年度以政府法定职能部门公文的表述为准。

(3)“吉首大学”作为参与单位的科研获奖成果补助,补助对象应是科研获奖成果的完成人员(以有效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四、优秀学术论文经费补助1、源期刊论文发表经费补助(按照CSSCI(2014年-2015年)来源期刊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标准见表3:表3 源期刊论文发表补助标准说明:(1)在相应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艺术作品(歌曲、美术作品,不含漫画作品及个人或单位介绍性作品),按上述期刊的相应类别学术论文的1/4补助经费计算,同一期只计算一次,每人每年在同一期刊上最多不超过两次。

(2)同一篇学术论文同时有中、英文等多个语言版,以一篇计补助;同一作者在同一个刊物一年内发表多篇论文的,只补助1篇;同一篇文章分多篇发在同一刊物上按1篇计;一稿多发以学术不端计,取消补助。

查实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当年所有论文补助。

(3)发表在期刊上学术论文必须在0.4万字以上或满2个版面,否则不予补助;在期刊网上或刊物网站上查不到的论文不予补助;综述性(述评性)文章、国外论文翻译成中文(译文)的文章不予补助。

增刊、专刊、副刊不予补助。

(4)同一篇学术论文在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已经获得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

(5)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发表的署名吉首大学的学术论文予以同等补助。

2、论文转载(收录)补助表4 收录(转载)学术论文补助标准说明:1、论文源期刊发表和收录或转载(含多次)补助就高不就低补助一次,补足经费差额;2、索引收录情况以科技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提供的、对我校当年度在该所发布的“全国科研机构论文SSCI/A&HCI收录情况”排名有贡献的检索结果为准,漏检的索引论文没有补助。

五、学术著作出版经费补助说明:1、出版学术著作的字数不少于18.0万。

编著、工具书、教材、数据库不属于补助范围。

2、获得省部级以上成果奖的专著不再参与出版学术专著补助评审。

六、青年社科之星青年社科之星,每人补助0.5万元。

七、科研优秀成果补助经费由财务处设立经费专用账号,可开支差旅费、图书资料费、学术会议费、办公用品费、出版及文献费、劳务费,其中劳务费开支比例不超过总经费的50%。

八、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吉首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吉大发…2012‟16号)同时废止。

九、本办法由社科处负责解释。

附件:优秀学术论文补助期刊目录附件优秀学术论文补助期刊目录一、优秀学术论文补助期刊(B 类期刊 62种)910吉首大学自然科学技术成果经费补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和发挥我校教学、科研及管理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高水平大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经费补助种类包括:科技成果获奖经费补助、专利等知识产权经费补助、优秀学术论文经费补助、优秀学术著作出版经费补助、青年科技之星经费补助、科研管理先进单位经费补助。

专利等知识产权、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的第一单位必须署名“吉首大学”。

科技成果获奖必须署名“吉首大学”。

第三条自然科学技术成果补助经费由学校专项划拨,科技处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校在编在岗正式教职工和本校离退休教职工适用本办法。

调离学校的教职工(上级组织部门调动除外),以及学校同意调走但没有办理手续实际上已调离学校的教师(含人事处停发工资的教职员工),取消调离当年的经费补助。

在校研究生、本科生适用本办法(发表的署名“吉首大学”的学术论文及获得的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投稿或受理日期为在校期间及毕业不超过一年),第一作者为学生的优秀学术论文补助经费由通讯作者负责分配。

第二章经费补助办法第五条科技成果获奖经费补助科技成果获奖经费补助是指对以本校为第一主持单位和本校参与合作获得各类成果奖的成果负责人及课题组给予经费补助(获奖年度以政府法定职能部门公文的表述为准),参与合作的获奖成果按完成单位排序给予经费补助,并要求我校参与人员为获奖成果的完成人员(即同时有“吉首大学”的完成单位奖励证书和我校人员参与的个人奖励证书)。

具体经费补助标准见表1、表2:表1:自然科学类成果获奖类别及经费补助标准(主持)第六条专利等知识产权经费补助专利等知识产权经费补助是指对获得专利授权、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局图设计保护、其他知识产权(以政府法定职能部门授权证书为准)的成果负责人及课题组给予经费补助。

相同申请主题的专利先后获得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授权的,就高补助一次。

具体补助标准见表3:表3:知识产权经费补助标准第七条优秀学术论文经费补助优秀学术论文经费补助是指对发表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不含增刊)的高质量学术论文作者给予经费补助。

分源期刊论文发表补助和收录补助两类。

同一篇学术论文同时有中、英文等多个语言版,以一篇计补助;一稿多发以学术不端计,取消补助。

论文源期刊发表和收录(含多次收录)补助就高不就低补助一次,补足经费差额。

在期刊网上或刊物网站上查不到的论文不予补助;综述性(述评性)文章、国外论文翻译成中文(译文)的文章不予补助。

一、源期刊论文发表经费补助主要按照CSCD(2013年-2014年)来源期刊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见表4:表4:源期刊论文发表补助标准二、论文收录经费补助论文被国际索引SCIE 、EI 、CPCI 之一收录,收录情况以科技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提供的、对我校当年在该所发布的“全国科研机构论文SCI 、EI、CPCI 收录情况”排名有贡献的检索结果为准,漏检的索引论文没有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见表5:表5:学术论文收录经费补助标准第八条 出版学术著作经费补助出版学术著作经费补助主要是对本校在编在岗正式教职工和本校离退休教职工(仅指第一作者)出版的字数在18.0万以上(含18.0万)的学术专著给予经费补助。

教材不属于补助范围。

具体办法如下:1、凡申请本项经费补助者,可在专著出版后参加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的等级评选。

专著出版时必须在专著的扉页上标注“吉首大学学术成果”字样等。

2、按照经费补助办法标准评选,但每次获补助的专著数不得超过每年申请补助的学术专著总数的60%。

3、出版学术专著经费补助等级分为一、二、三等。

补助金额分别为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获得省部级以上成果奖的专著不再参与出版学术专著补助评审。

4、本项经费补助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审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凡得票数超过参会评委人数90%的,给予一等补助,超过80%的,给予二等补助,超过70%的,给予三等补助,结果报请主管校长审批,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补助经费发放手续。

5、出版学术专著经费补助每二年评审一次,一般在11月份以前申报并初审完毕,12月份进行最终评定。

第九条青年科技之星和科研管理先进单位学校评审的青年科技之星每人补助0.5万元,学校评审的科研管理先进单位,每个单位补助1万元。

第十条其他相关规定1、特聘专家在校聘请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不予补助。

2、在上述各类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需持登载学术论文的报刊原件及学术论文复印件,经院(部)主管科研领导或者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于规定时间内到科技处办理复核手续,在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补助经费发放手续。

查实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该篇论文补助。

3、同一篇文章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已经补助的,科技处不重复补助。

第三章附则第十一条科技成果补助经费由财务处设立经费专用账号,可开支差旅费、图书资料费、材料及测试费、学术会议费、办公用品费、出版及文献费、劳务费,其中劳务费开支比例不超过总经费的50%。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学校2012年制定的《吉首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废止。

国际检索收录以科技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信息发布当年为补助年度。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吉首大学科技成果经费补助期刊分级表附件吉首大学科技成果经费补助期刊分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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