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学校学生科技成果奖励措施
学校学生科技成果奖励措施1. 引言为了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参与科技创新活动,提高学生的科技创新能力,根据我国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奖励措施。
2. 奖励对象凡是在校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以及毕业不满三年的校友,均可参加学校学生科技成果奖励的评选。
3. 奖励范围奖励范围包括学生在科技竞赛、科研项目、专利发明、学术论文等方面的成果。
4. 奖励标准4.1 科技竞赛参加国际、国家、省(部)级科技竞赛,并获得奖项的学生,按照竞赛级别的不同,给予一定的奖金奖励。
4.2 科研项目学生在科研项目中取得显著成果,可根据项目级别和成果水平,给予一定的奖金奖励。
4.3 专利发明学生发明创造并取得专利证书的,每项专利给予一定的奖金奖励。
4.4 学术论文学生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根据刊物级别和论文质量,给予一定的奖金奖励。
5. 申请流程学生科技成果奖励的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1. 科技成果奖励申请表;2. 相关获奖证书、专利证书、论文发表证明等证明材料;3. 科技成果工作总结报告。
申请材料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学校科研处,逾期不予受理。
6. 评审与公示学校科研处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奖励。
评审过程保持公开、公平、公正,结果在学校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7. 奖励发放奖励资金在公示无异议后发放,发放方式为转账至获奖者本人银行账户。
8. 附则本奖励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措施不符的,以本措施为准。
本措施的解释权归学校科研处所有。
9. 更新历史- 2023-01-01:初始版本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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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成果类奖励实施细则节选-南昌大学江西医学院
附件1南昌大学成果类奖励实施细则(节选)为了激励广大教职员工不断进取,开拓创新,鼓励出成果,多出高水平成果,提高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水平,提升学校综合办学实力和办学效益,学校特制定成果类奖励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在教学科研等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的单位和个人。
二、奖励原则(一)围绕学校的办学目标,引导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向高水平发展;(二)奖励与学校核心竞争力指标密切相关的教学与科研成果;(三)重奖事关学校科学发展的突破性与标志性成果。
三、奖励类别高水平成果类奖励主要包括项目立项、论文论著、成果获奖和团队学科基地四大类。
四、奖励标准设置(节选)说明:(一)各类成果奖励的作者第一单位均须冠以南昌大学。
(二)奖励原则上给第一负责人,需要二次分配的,由第一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量分配给其他参与者,并抄送认定单位。
(三)对于团队和基地类奖励,批准后发放奖励金额的60%,通过验收后发放奖励金额的40%。
(四)对于学科和基地类奖励,发放到相关学院,由学院进行二次分配。
(五)所有奖励在同一年度或同一奖项中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计算(有规定除外)。
五、成果认定予以奖励的高水平成果须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报请分管校领导确认后,经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学校审核批准。
六、认定程序(一)启动。
每年12月初各相关职能部门下发通知,启动本年度高水平成果类奖励认定工作。
(二)统计。
各相关职能部门统计符合高水平成果类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并将结果反馈到各二级单位校对。
(三)核对。
各二级单位核对单位奖励情况并通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个人进行校对工作。
(四)反馈。
各二级单位反馈单位和个人校对奖励情况至各相关职能部门,无误后报分管校领导审定。
(五)确定。
各相关职能部门将分管校领导审定的结果及奖励建议,报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由学校审核批准。
七、其他(一)其他未列入奖励范围的重大标志性成果,经相关职能部门和分管校领导认定后,提交学校办公会研讨,通过后给予一定奖励。
南昌大学研究生课程培养协议(2024版)版B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南昌大学研究生课程培养协议(2024版)版B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课程培养协议概述1.1 协议目的与适用范围1.2 协议主体及定义1.3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2. 课程培养内容2.1 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2.2 研究方向与课题选择2.3 实践教学与实习实训3. 学术研究与创新能力培养3.1 学术论文发表要求3.2 科研项目与课题申请3.3 创新成果奖励与资助4. 导师与指导方式4.1 导师的职责与权益4.2 指导方式与时间安排4.3 导师团队的组成与调整5. 学业考核与评价5.1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5.2 学术成果评价标准5.3 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6. 奖学金与助学金6.1 奖学金的设立与评选6.2 助学金的发放与管理6.3 其他资助与优惠措施7.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7.1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7.2 南昌大学的权利与义务7.3 第三方合作单位的权利与义务8. 合同的履行与违约处理8.1 协议的履行与监督8.2 违约行为的认定与处理8.3 争议解决与法律责任9. 合同的签署与生效9.1 签署程序与要求9.2 协议的生效与备案9.3 合同的续签与更新10. 保密条款10.1 保密信息的范围与界定10.2 保密义务与期限10.3 违反保密条款的责任11. 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11.1 不可抗力的认定11.2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11.3 意外事件的应对措施12. 附则12.1 名词解释12.2 合同的附件与补充协议12.3 合同的修订与替换13. 争议解决方式13.1 协商解决13.2 调解解决13.3 仲裁或诉讼解决14. 完整合同文本14.1 合同14.2 签署页与盖章页14.3 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课程培养协议概述1.1 协议目的与适用范围1.2 协议主体及定义1.3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本协议自甲方与乙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关于科技成果、学术论文的奖励办法
关于科技成果、学术论文的奖励办法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科技成果和学术论文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对于大多数科研人员而言,获得相应的奖励和荣誉是一种重要的激励方式,能够更好地推动他们在科技领域的进一步发展。
本文将从科技成果和学术论文两方面,探讨奖励办法的相关内容。
科技成果的奖励办法奖励方式针对科技成果的奖励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科技成果评选类奖项:由政府、协会、社团、企业等机构设立的奖项,主要评选以科学技术、科技进步、科技创新等方面为主的各类科技成果,包括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农林科技、医药卫生、环境保护、信息技术等多个方面;2.科技项目申报类奖项:由科研院所、教育机构、企业等组织开设的科技项目申报类奖项,也称“科研基金奖励”,主要面向科研单位和个人,旨在鼓励科研人员在自然和社会科学领域开展各类科研项目;3.科技成果转化类奖项:由政府、企业、投资机构、科技活动组织等举办的科技成果转化类奖项,旨在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商业化运作,尤其注重创业团队的创新能力和创业成果。
评选标准具体的评选标准根据不同奖项而有所不同,常见的评选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知识创新能力:借助新型技术、新的思路或理论来有效提升原有产品或服务的竞争力;2.商业化运作能力:发掘和创造市场需求,找到产品或服务的最佳市场定位,提高质量和服务水平等;3.科学研究能力:独立研究或协作完成科学项目,取得重大突破或有重要创新、发明;4.社会影响力:具有较好的社会价值和广泛的社会推广意义,造福广大民众。
培训和支持除了奖励方式和评选标准,科技成果的研发和转化过程中还需要专业的培训和技术支持,以便更好地推进科技成果和项目的研发和推广。
相关支持手段如下:1.提供各类科技培训课程,如专业知识技能培训、科技成果应用和评估、商业化运作等培训课程;2.从政策和资金层面支持创业者,比如给予创业贷款、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支持;3.直接资助科研人员开展科研项目,包括基础科学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等;学术论文的奖励方式奖励方式谈论学术论文时,自然而然地会想到学术期刊。
学校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办法
学校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办法背景介绍随着学校科研工作的不断深入,学校科研成果的数量和质量不断提高,为鼓励和表彰科研工作中涌现出的优秀成果,我校制定了本奖励办法,旨在激励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投身科研事业,不断取得更多有益的成果,推动学校科研工作的发展。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科研工作者,包括教学科研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
奖励内容一、科研成果奖励1.首次发表在SCI、EI、ISTP等国际知名期刊上的论文,奖励500元人民币/篇;2.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或高水平学术会议上的论文,奖励300元人民币/篇;3.主持或参与了国家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教职工,可获得相应的科研经费奖励;4.取得国际专利权或发表国际专利申请,奖励5000元人民币;5.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指导老师分别获得5000元人民币、3000元人民币奖励。
二、荣誉称号奖励1.科技创新优秀个人(教职工),奖励3000元人民币;2.科技进步奖获得者,奖励5000元人民币;3.专家、学者(顾问)聘任或续聘超过三年且验收合格的,奖励2000元人民币;4.具有较高学术声誉、在本学科领域有较大贡献的专家或学者,可授予“荣誉教授”称号,荣誉教授每年可获得20000元人民币奖励,并获得终身荣誉,可参加学校科研项目评审等相关事务。
申请办法科研成果和荣誉称号均需主持人或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应材料和论文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学院科研办公室进行审核、评审和验收等程序后,由学校财务部门核发奖励金额。
其他注意事项1.奖励资金来源主要由学校自筹,也可以适量结合相关科研项目经费等资金进行奖励;2.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由学校科研办公室提出相应的修改方案并报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审批后方可实施;3.处于离职状态的教职工,不得享受本奖励办法;4.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材料和证明文件,一经发现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取消申请资格并依法进行追责;5.对于本奖励办法未涉及的其他情形,由学校科研办公室进行具体审核和判定。
南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南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正文:----------------------------------------------------------------------------------------------------------------------------------------------------南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1998年12月20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加快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的范围主要是自然科学应用技术领域和自然科学基础研究以及应用基础研究领域。
第三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具有省内先进水平以上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高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生物新品种、资源新发现等),经过生产、应用或推广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二)在推广、普及、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创造性地应用新技术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四)在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中,有所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五)在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成绩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六)在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理论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综合效益的;(七)具有较高科学水平和实用价值的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
第四条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以下三个等级:(一)一等奖。
具有科学技术独创性或填补国内空白,技术难度大,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并在成果推广应用中转化快、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重大科学技术成果。
(二)二等奖。
科技成果奖励规章制度(2篇)
科技成果奖励规章制度是指为了鼓励和奖励科技人员的创新和成果,制定的一系列奖励规定和制度。
1. 奖励类别:规定不同类型的科技成果可获得不同类别的奖励,包括科技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创新奖等。
2. 奖励条件:规定获奖者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科技成果必须具有独创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科技创新必须经过评估和验证等。
3. 奖励评审:确定获奖的流程和程序,包括申报、评审、公示等环节,确保评审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4. 奖励标准:制定不同奖项的评标标准和评分细则,以保证评选出的获奖成果具有一定的水平和质量。
5. 奖励措施:确定奖励方式和奖励措施,包括发放奖金、颁发证书、授予荣誉称号、提供资金支持等。
6. 奖励管理:建立奖励管理机制,设立奖励评委会或专家库,负责科技成果奖励的管理和组织。
7. 奖励宣传:制定奖励宣传计划和策略,积极宣传获奖成果,提高科技成果奖励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科技成果奖励规章制度的目的是激励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创新和发展。
通过合理的奖励规定和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推动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
科技成果奖励规章制度(二)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创新创造,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鼓励科技工作者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发展科技产业,提供科技成果奖励。
第二条科技成果奖励主要包括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科技创新奖、科研团队奖、科研论文奖等。
第三条科技成果奖励分为国家级奖励和单位级奖励。
第四条科技成果奖励由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和发放。
第五条科技成果奖励的评审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
第六条科技成果奖励的评审标准是科技创新水平、经济社会效益、科技成果转化等。
第二章科技进步奖第七条科技进步奖是对在某一科学技术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和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给予的奖励。
第八条科技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九条科技进步奖的评审以先进性、创新性、实用性为主要评价指标。
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省科技奖励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努力造就和培养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一线创新人才,加速科教兴赣、人才强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推进创新型江西建设。
第四条省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宁缺勿滥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省科技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作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省科技奖的候选人。
各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作为省科技奖的候选单位。
第六条省科技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除外)所授予的公民或者组织,是指在赣的公民、组织,或与在赣公民、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的公民或组织。
第七条省科技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八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称奖励委员会)负责省科技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审定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第九条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一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第十条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一)所称“在本省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成就的”,是指候选人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对自然规律、特征取得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曾获得国家级或国际上重要科技奖励,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特别重大的贡献。
科技成果奖励规章制度范本
科技成果奖励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科技工作者的创新能力和劳动创造性,激励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科技工作者在科研、技术改造、技术标准制定等活动中,创新性地取得的科技成果的奖励。
第三条本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奖励科技成果的政策和规定,设立科技成果奖励基金,用于奖励科技工作者的科技成果。
第四条科技成果奖励必须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禁任何侵犯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和扭曲科技成果奖励的行为。
第五条科技成果奖励分为以下几个等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六条科技成果奖励由科技成果奖励评选委员会负责组织评选,评选过程透明公正。
第七条科技成果奖励的颁发方式可以是现金奖励、证书或奖牌。
第八条科技成果奖励的评选标准和程序在第二章中具体规定。
第二章科技成果奖励的评选标准和程序第一条科技成果奖励的评选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创新性、实用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创新性:科技成果在理论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应用等方面属于有明显创新的;实用性:科技成果能解决实际问题,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市场潜力;经济效益:科技成果能够提高单位或企业的经济效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回报;社会效益:科技成果能够促进社会发展,对人民群众生活、环境保护、文明建设等方面有积极影响。
第二条科技成果奖励的评选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提名、初评、复评、最终评审。
提名:单位科技人员可对符合科技成果奖励条件的成果进行提名并填写提名申请表。
初评:由科技成果奖励评选委员会对初步评选的申请进行评审,评选出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
复评:对初评通过的科技成果进行更加深入的评审和比较,确定最终评审的候选人名单。
最终评审:由科技成果奖励评选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候选人进行终审,并最终确定科技成果奖励。
第三章科技成果奖励的材料和申报要求第一条科技成果奖励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科技成果的基本情况介绍、创新性、实用性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暂行)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学校科研水平,促进学校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范围获得国家、省(部)、市(厅)及校级的科学研究成果奖和优秀论文奖。
第三条奖励条件一)当年12月31日以前的1年内获得的国家、省(部)、市(厅)及校级科研成果和优秀论文。
申报时,需提交获奖证书、论文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报奖论文须署名XXX,且第一作者为本校教职工。
三)报奖的科研成果,须有XXX署名,报奖人应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二章科学研究成果奖科学研究成果奖分为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和自然科学成果奖。
第四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凡获得省、部级成果奖,根据其获奖等级,分别给予一等奖8000元、二等奖6000元、三等奖4000元奖励。
二)凡获得市、厅级社会科学成果奖,按照其获奖等级,分别赐与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嘉奖。
三)凡获得校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分别给予一等奖400元,二等奖300元,三等奖200元奖励。
第五条自然科学成果奖一)凡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成果,根据其获奖等级,分别给予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4万元的奖励。
二)凡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成果奖,根据其获奖等级,分别给予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7000元、三等奖5000元的奖励。
三)凡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成果奖,根据其获奖等级,分别给予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奖励。
四)凡获得校级科学技术成果奖,分别给予一等奖6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400元奖励。
第三章优秀论文奖优秀论文奖分为人文社会科学优秀论文奖和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
第六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论文奖一)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嘉奖5000元。
二)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求是》杂志上发表的论文。
江西高等学校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江西省高等学校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调动我省高等学校广大教师和科技人员开展科学技术研究的积极性,表彰在科学研究及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推动高校科技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科技成果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科技成果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奖励范围:一、科技成果必须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包括新发现、新发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二、学术水平高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和应用前景好的软科学成果;三、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科技成果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三条成果形式:鉴定或评审的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正式出版的专著。
第四条推荐及奖励对象: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和第一完成人必须隶属江西省高等学校。
第五条“江西省高等学校科技成果奖”两年评审一次,对前二年的科技成果进行奖励,具体安排按当年文件执行。
第六条“江西省高等学校科技成果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奖励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由省教育厅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一等奖:在科学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或理论上有重大突破,研究工作完整,系统性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或学术理论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及本学科领域的发展具有显著作用;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在科学技术上有创新或理论上有新观点,研究工作完整,系统性强,技术或学术上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及本学科领域的发展具有较显著作用;取得了较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在科学技术上属国内首创或国内先进水平;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及本学科领域的发展具有一定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七条奖励证书的归属和奖金分配:一、由单位提供工作条件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颁发给所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4年)
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0年12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2006年9月2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第一次修正2015年12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第二次修正2018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第三次修正2022年7月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第四次修正2024年4月2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第五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江西和科技强省,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
省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本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省科学技术奖励机制。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省科学技术奖分为以下类别,每年评审一次:(一)科学技术特别贡献类;(二)自然科学类;(三)技术发明类;(四)科学技术进步类;(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六)科学技术青年类。
第八条科学技术特别贡献类的省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中国公民:(一)在本省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成就的;(二)在本省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
南昌大学抚州医学分院科研工作奖励制度
南昌大学抚州医学分院科研工作奖励制度1 目的1.1 为促进学院科研事业的发展,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和科研集体,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拔尖人才的脱颖而出和学科带头人的茁壮成长,提高学校的科研综合实力,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2 为使奖励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须制定本奖励制度。
2 奖励范围2.1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的各类职务专利技术成果;2.2 在《SCIENCE、《NATURE、《CELL〉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由SCI (科学引文索引)、SCIE(扩展的科学引文索引)、EI (工程索引)、ISTP (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R (科学评论索引)、SSCI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等权威检索刊物收录的学术论文;2.3 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出版社出版的著作(含教材和工具书等);2.4 获校级、市级及以上级别奖励的科研成果。
3奖励办法及额度3.1 专利奖励:对申请单位为南昌大学抚州医学分院的授权专利、软件登记按以下额度进行奖励:3.1.1 授权发明专利、新药证书:奖10000元/ 项;3.1.2 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奖1500元/ 项;3.1.3 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法:奖300元/ 项;3.1.4 软件登记奖励:奖300 元/ 项。
3.2 科研成果奖励3.2.1 获国家级成果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社科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教育部优秀教学成果奖、中国高校人文社科研究优秀成果奖等奖项):一等奖,奖8万元;二等奖,奖 4 万元;三等奖,奖 2 万元。
3.2.2 获省级科技成果奖(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2万元;二等奖,奖 1 万元;三等奖,奖0.5万元。
3.2.3 获其他省级成果奖(省社联优秀科研成果奖、省级教育优秀教学成果奖、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或省委、省政府定期评选的相关奖等奖项):一等奖,奖 1 万元;二等奖,奖0.5万元;三等奖,奖0.25万元。
科研成果的评比奖励制度
科研成果的评比奖励制度
是鼓励科研人员投入更多精力和资源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的一种激励措施。
这种制度旨在提高科研的质量和效率,促进科学创新。
评比奖励制度可以包括以下方面:
1. 学术评审:对科研成果进行学术评审,主要通过同行专家的评议和评审来确定成果的质量和学术价值。
评审结果可以用于评比奖项的发放。
2. 科研经费奖励:对于科研成果优秀的项目,可以给予额外的科研经费支持,以鼓励科研人员继续深入研究。
3. 科研成果奖励:对于取得突出科研成果的个人或团队,可以设立科研成果奖励,包括奖金、证书、荣誉称号等。
这种奖励可以作为对科研人员辛勤努力和创新能力的认可和鼓励。
4. 学术发布机会:对于成果优秀的科研人员,提供更多的学术交流和发表科研成果的机会,包括参与学术会议、发表论文、组织学术讲座等,既可以提高科研人员的学术声誉,也可以进一步推动科研成果的应用和传播。
总的来说,评比奖励制度既能激励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又能提高科研的水平和质量,有助于推动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
同时,对于评比奖励制度的设计和实施,也需要注重公平性和透明度,避免评选过程的不公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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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动高等学校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科研组织进行科技创新、自主创新和推动科技进步的积极性,加速我国教育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用以鼓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等学校的教师、科技工作者和科研组织,授予我国公民和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包括下列奖项:(一)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三)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四)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专利奖。
第三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其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经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核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专家应当根据当年申报项目的学科分布等具体情况,由从全国高等学校范围内遴选的,在相关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学风端正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评审组织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评审组织管理部门)和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申报条件第七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和单位。
创新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创新科技成果奖励办法一、目的与背景促进科技创新是提升国家综合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为了激励和奖励在科技领域取得创新成果的个人和团队,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二、奖励范围本奖励办法适用于从事创新科技研究和应用的个人和团队。
创新科技成果必须具备一定的创新性和实用性,以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奖励项目1. 科技创新成果奖:对在科技研究、技术开发、创新应用等方面具有重大突破和贡献的个人和团队予以表彰和奖励。
2. 科技项目支持奖:对在科技项目申请、实施和成果推广过程中,具有重要贡献的个人和团队予以表彰和奖励。
3. 科技专利奖:对取得与科技创新相关的重要专利成果的个人和团队予以表彰和奖励。
4. 创新创业奖:对在科技创新领域取得突出成就、推动创业发展的个人和团队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奖励条件1. 获奖者必须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要求的个人或团队;2. 创新科技成果必须具备一定的创新性和实用性;3. 科技创新成果必须通过评审,并获得相关专业机构或权威组织的认可;4. 获奖者必须配合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宣传科技创新成果。
五、评选程序1. 提名阶段:个人或团队可以通过正式申请或推荐获奖;2. 评审阶段:由专业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或推荐的科技创新成果进行评审;3. 决定阶段:根据评审结果和奖励条件,决定获奖者;4. 颁奖阶段:组织颁奖仪式,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奖励措施1. 获奖证书和奖章;2. 奖金和研究经费的资助;3. 媒体宣传和报道等。
七、奖励管理组织设立奖励管理委员会,负责奖励评选、资金管理和实施监督等工作。
八、奖励公示与申诉对获奖结果进行公示,并设立申诉渠道,接收申诉并进行查证处理。
九、附则本奖励办法由组织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创新科技成果奖励办法》内容。
南昌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南昌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2003年8月制订,2008年3月第4次修订)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科研事业的发展,调动广大教师开展科研活动的积极性,学校决定对教职工在从事科研活动中取得的优秀科研成果以及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为使奖励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奖励范围:(1)获国家级、省部级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2)科学项目经费超出岗位任职资格要求部分;(3)在《SCIENCE》、《NATURE》、《CELL》中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由SCI、SCIE、EI、ISTP等权威检索刊物收录的学术论文;(4)国内外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和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5)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的各类职务专利技术成果。
奖励办法与额度第三条对获国家级、省部级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实行奖励:(1)对获国家级奖励的科研成果,南昌大学为第1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200%给予奖励;南昌大学为第2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100%给予奖励;其它按排名顺序依次以1/2的比例递减。
(2)对获省、部级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南昌大学为第1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100%给予奖励;南昌大学为第2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50%给予奖励;其它按排名顺序依次以1/2的比例递减。
(3)对以南昌大学名义参加的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但奖励证书未列出参加人员单位的,学校按如下规定进行奖励。
①排名顺序影响系数如下:参加总人数为2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6和0.4;参加总人数为3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5、0.3、和0.2;参加总人数为4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4、0.3、0.2和0.1;参加总人数为5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3、0.25、0.2、0.15和0.1;参加总人数超过5人的,按5人计算;排在第5位之后的不予奖励。
②获国家级奖励的,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200%与成果参加人的排名顺序影响系数相乘确定其奖励金额。
南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6年修正)
南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5•【字号】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南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2年7月1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12月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9月1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奖励对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市科学技术奖:(一)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二)南昌科技明星奖;(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四)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励委员会)。
市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下列个人:(一)在科学技术领域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南昌科技明星奖授予下列个人:(一)在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取得重大自主创新成果,为本市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二)在环境保护、农业、公共安全、医疗卫生以及其他社会事业中有重大突破并取得特别显著社会效益的;(三)长期在本市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一线从事科学技术工作,为本市学科、行业学术带头人的。
南昌市科技奖励推荐介绍
● 项目简介
▲ 是向国内外公开宣传、介绍本项目 的资料,要求内容准确、严谨、扼 要,经得起同领域科研人员的审查, 文字、数据不要与推荐内容中的写 法相矛盾。
▲ 1000字以内。
南昌市科技奖励推荐介绍
● 项目简介应包含内容
1、所属科学技术领域; 2、项目背景与存在问题难点; 3、主要研究内容和取得的成果; 4、技术经济指标和科学价值; 5、发表论文、专利情况,国内外评价、引
反映项目的技术内容和特征。 ▲ 科技进步奖围绕创新点提炼要体现
关键技术开发和应用。 ▲ 科技进步奖项目名称中不要出现
“...的研究”。
南昌市科技奖励推荐介绍
● 所属学科 ▲ 由最重要的发现点、发明点、创新点所
在学科决定。尽量选择到三级学科。如 果一个学科不能涵盖整个项目,在相关 学科栏中再选一个三级学科。 ▲ 所属学科与专业评审组关联。
▲ 从事非技术性管理的行政人员,不得作 为科技进步奖项目完成人。
▲ 写明完成人在相关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 目创新点的主要贡献和理由以及投入该 项目的工作量。
▲ 与外省市合作项目,第一完成人应是本 省市的科技人员。
南昌市科技奖励推荐介绍
● 主要完成单位
▲ 必须是法人,单位名称要对照 公章填写全称。
▲ 与外省市合作项目,第一完成 单位应是本省市的单位。
南昌市科技奖励推荐介绍
4、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完成单位、 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 ,在争议未解 决前不得推荐。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 有关许可证,在未取得许可证前, 不得推荐。 6、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 重复推荐参加多个奖励类别的评审。
南昌市科技奖励推荐介绍
● 网上申报推荐截止时间:12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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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2003年8月制订,2008年3月第4次修订)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科研事业的发展,调动广大教师开展科研活动的积极性,学校决定对教职工在从事科研活动中取得的优秀科研成果以及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为使奖励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奖励范围:
(1)获国家级、省部级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
(2)科学项目经费超出岗位任职资格要求部分;
(3)在《SCIENCE》、《NATURE》、《CELL》中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由SCI、SCIE、EI、ISTP等权威检索刊物收录的学术论文;
(4)国内外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和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
(5)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的各类职务专利技术成果。
奖励办法与额度
第三条对获国家级、省部级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实行奖励:
(1)对获国家级奖励的科研成果,南昌大学为第1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200%给予奖励;南昌大学为第2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100%给予奖励;其它按排名顺序依次以1/2的比例递减。
(2)对获省、部级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南昌大学为第1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100%给予奖励;南昌大学为第2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50%给予奖励;其它按排名顺序依次以1/2的比例递减。
(3)对以南昌大学名义参加的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但奖励证书未列出参加人员单位的,学校按如下规定进行奖励。
①排名顺序影响系数如下:
参加总人数为2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6和0.4;
参加总人数为3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5、0.3、和0.2;
参加总人数为4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4、0.3、0.2和0.1;
参加总人数为5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3、0.25、0.2、0.15和0.1;
参加总人数超过5人的,按5人计算;排在第5位之后的不予奖励。
②获国家级奖励的,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200%与成果参加人的排名顺序影响系数相乘确定其奖励金额。
③获省部级奖励的,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100%及成果参加人的排名顺序影响系数相乘确定其奖励金额。
第四条科研项目经费超出岗位任职资格要求部分的奖励:
(1)对科研人员作为第1主持人主持的科研项目到校财务帐并按照《南昌大学项目经费分配及使用管理规定》进行分配的科研经费,如超出《南昌大学实行岗位津贴制度的暂行办法(试行)》中规定的该科研人员岗位任职要求的年均科研经费,则予以超出部分经费10%的奖励。
(2)对学校协议引进的处于保护期内的人才,其主持的科研项目到校财务帐经费的要求按如下办法确定:
①协议规定的岗位津贴水平在11级岗及其以下的,其到帐经费要求暂按《南昌大学实行岗位津贴制度的暂行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其岗位津贴最接近岗位级别有到帐经费要求条款中的最低要求来确定;
②协议规定的岗位津贴水平在11级岗以上的,其到帐经费要求计算如下:
(实际岗位津贴/11岗岗位津贴)×11级岗有到帐经费要求条款中的最低到帐经费要求
第五条对我校为第1完成单位,且我校教职工或学生为第1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实行奖励:
①凡当年在《SCIENCE》、《NATURE》、《CELL》发表的学术论文,由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信息分析中心检索的光盘版提供的SCI、SCIE、EI、ISTP国际权威检索刊物收录的学术论文,在科技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归档后,按以下额度进行奖励。
《SCIENCE》、《NATURE》、《CELL》200000元/篇
SCI(科学引文索引光盘版)10000元/篇
EI(工程索引)4000元/篇
SCIE(科学引文索引网络版)4000元/篇
ISTP(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2000元/篇
SCI(E)论文被他(它)引次数在统计年份全校排名前十位的人员,每人配套(奖励)科研经费1.0万元。
(2)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源期刊目录所列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按以下额度进行奖励:
核心库所列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1500元/篇
扩展库所列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800元/篇
(3)在其它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按以下额度进行奖励:
国际学术会议正式出版的论文集800元/篇
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核心刊物800元/篇
南昌大学学报(文、理、工科版)800元/篇
(4)当一篇论文同时满足以上多项奖励要求时,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奖励原则进行奖励。
第六条对学术专著等按以下额度进行奖励:
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2000元/10万字
省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1000元/10万字
工具书、译著按同级出版社奖励金额的70%计算,编著按同级别出版社奖励金额的50%计算,编写教材按同级别出版社奖励金额的30%计算。
第七条对申请单位为南昌大学的授权专利、软件登记按以下额度进行奖励:
授权发明专利、新药证书10000元/项
授权实用新型专利1500元/项
授权外观设计专利300元/项
软件登记奖励300元/项
第八条对于为学校科研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可由科技管理部门提议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鼓励采用团队或课题组为统计单位的奖励结算办法。
其他
第十条科技管理部门每年的5月份完成科研奖励的统计工作,并将结果反馈到各学院(研究院、所或中心),并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
第十一条科研奖励的统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科技管理部门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
讨论通过后,科技管理部门拟出报告,经主管校长审核、校长批准后,由校财务处完成奖金的发放。
第十二条以上奖金均以统计者为发放对象,再由统计者按照实际贡献大小发放到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以上奖励均为税前金额,财务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有关规定为获奖者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四条本条例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即取代原条例,并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学校科学技术处。
表格和文件
第十六条本规定应用的表格。
无。
第十七条本规定涉及的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
(2)昌大校发[2004]86号《南昌大学实行岗位津贴制度的暂行办法(试行)》;
(3)《南昌大学科技研究项目经费分配及使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