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法治学会 关于设立校园纠纷调解专业委员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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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枣庄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枣庄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枣庄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枣政办字〔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枣庄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为加强全市专门学校建设及专门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市政府决定成立枣庄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认真贯彻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要求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专门学校开展专门教育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山东省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182号)等文件精神,对专门教育工作进行规划研究,拟定全市专门教育工作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指导各级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予以教育矫治;指导各级将专门学校建设纳入教育发展规划体系,督促推进专门学校建设;协调落实专门教育和专门学校建设经费;指导做好专门学校教学、管理、评价等工作。

二、委员会成员主任:张庆伟副市长副主任:张伟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王光明市教育局局长成员:李桂林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秦歌团市委副书记孔娜市妇联副主席刘真政市法院副院长张文亮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卫市教育局副局长梁龙雨市公安局一级高级警长黄传军市民政局副局长廖华市司法局副局长韩昉市财政运行保障中心主任吕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孔德贵市关工委副秘书长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联络协调、提出工作建议、督办委员会议定事项等,朱卫兼任办公室主任。

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职责由委员会决定,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成立江西省普通高校法学大类等15个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成立江西省普通高校法学大类等15个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成立江西省普通高校法学大类等15个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7.21•【字号】•【施行日期】2016.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教育厅关于成立江西省普通高校法学大类等15个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各普通本科高校:为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本科专业综合评价工作,加强对全省普通高校本科专业建设的指导和研究,在各高校推荐的基础上,经省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综合评价专家指导委员会审议并报省教育厅同意,决定成立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法学大类、教育学类、中国语言文学类、外国语言文学类、数学类、生物科学类、机械类、电子信息类、(自动化、仪器、电气)类、计算机类、食品科学与工程类、植物生产类、动物生产类、工商与农经管理类、物流管理与工程类等15个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

现将名单(各专业类具体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

附件1-151.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法学大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共17名)2.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育学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共18名)3.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中国语言文学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共11名)4.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外国语言文学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共25名)5.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数学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共15名)6.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生物科学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共16名)7.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械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共45名)8.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电子信息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共46名)9.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自动化、仪器、电气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共33名)10.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计算机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共58名)11.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食品科学与工程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共6名)12.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植物生产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共17名)13.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动物生产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共8名)14.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工商与农经管理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共66名)15.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物流管理与工程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共13名)江西省教育厅2016年7月21日。

教育部关于成立教育部高等学校农林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教高[2003]6号

教育部关于成立教育部高等学校农林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教高[2003]6号

教育部关于成立教育部高等学校农林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成立教育部高等学校农林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2003年9月18日教高[2003]6号)为了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教育创新,加强教育部对高等学校农林科类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推动教学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对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的研究和指导作用,促进高等教育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高质量的人才,我部决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成立第一届教育部高等学校农林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指导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教育部领导下,对高等学校农林科类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评估以及提供咨询和服务的专家组织。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人选是根据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地位高、教学工作(或实际工作)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和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经学校和有关单位申报,在比较广泛地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的。

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由我部颁发聘书聘任,任期五年。

此次成立的是农林基础教学、植物生产与草业科学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生态类、动物生产类、动物医学类、水产类、农林业工程类、农林经济与管理类、高等农林院校现代教育技术与计算机(已组建成立)、食品与营养科学类等11个教学指导委员会,部分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分委员会(名单见附件)。

三、教学指导委员会(含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工作。

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

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

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1998.02.11•【字号】黑政办发〔1998〕5号•【施行日期】1998.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黑政办发〔1998〕5号1998年2月11日)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切实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全面贯彻“关、转、招、辞、退”五字方针,以“转、招”为主,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尽快减少民办教师数量,实现本世纪末全省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

二、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目前,我省有1986年前享受国家补助费民办教师50000余人(含1978年前的顶编代课教师近5000人),占全省中小学教职工总数的17%。

2000年以前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是:(一)到1998年底,民办教师减少到2.8万人,约占全省中小学教职工总数的7%;经济发达县、乡实现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民办教师全部具备国家承认的教师资格。

(二)到2000年底,全省范围内基本完成合格民办教师“转、招”为公办教师的工作,中小学教师队伍中的民办教师基本消化。

(三)“转、招”指标安排。

从1998年开始,每年下达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指标不低于9500人,其中需要国家下达专项指标4000人左右,省安排地方指标6000人左右,3年可使2.8万名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

同时每年安排师范内招民办教师指标1000人,3年可培养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3000人。

学校成立调解机构实施方案

学校成立调解机构实施方案

学校成立调解机构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解决学校内部的矛盾纠纷,促进校园和谐稳定,学校决定成立调解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机构设置。

1. 成立学校调解委员会,设立专门的调解办公室,配备专职调解员和工作人员。

2. 调解委员会由学校领导任命,成员包括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家长代表,形成多方共同参与的调解机制。

二、调解范围。

1. 学校调解机构将主要处理学生之间的矛盾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学习、生活、人际关系等问题。

2. 对于严重的纠纷案件,调解机构可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或建议学校领导介入处理。

三、调解流程。

1. 当学生发生矛盾纠纷时,可向调解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登记并安排调解员进行调解。

2. 调解员将与当事人进行面对面沟通,了解矛盾纠纷的原因和经过,协助双方寻求解决方案。

3. 调解结果应当公正、合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调解协议,如有必要,可由调解委员会主任或学校领导签字确认。

四、调解原则。

1. 自愿原则,调解参与方自愿参与调解,不强制任何一方接受调解结果。

2. 公正中立,调解员应保持中立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调解过程公正公平。

3. 保密原则,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和工作人员应对当事人的隐私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4. 和谐解决,调解结果应当促进双方和解,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五、调解效果评估。

1. 调解委员会将定期对调解工作进行评估,统计纠纷案件的调解成功率和双方满意度。

2.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调解工作的机制和方式,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六、宣传推广。

1. 学校将通过校园广播、校园网站、宣传栏等途径,向全体师生宣传调解机构的设立和工作方式。

2. 鼓励师生积极参与调解工作,树立和谐解决矛盾的理念,共同营造良好的校园氛围。

七、保障措施。

1. 学校将为调解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场地设施,确保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2. 对于在调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调解员和工作人员,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成立调解机构实施方案,旨在通过建立专门的调解机构,有效解决学校内部的矛盾纠纷,营造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调整黑龙江省教育厅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调整黑龙江省教育厅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调整黑龙江省教育厅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调整黑龙江省教育厅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各市(行署)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根据教育厅人员变动、机关处室调整情况和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黑龙江省教育厅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赵国刚省委教育工委常务副书记,省教育厅厅长、党组书记副组长:赵广黑龙江省教育厅副厅长、党组成员成员:教育厅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发展规划处、人事处、财务审计处、基础教育一处、基础教育二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高等教育处、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教师工作处、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思想政治教育处、科学技术处、高校学生处、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对外合作交流处、高校干部处、省教育大数据应用与新闻宣传中心)主要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处,主任由科学技术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中央、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战略部署,统筹协调教育系统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教育系统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战略、宏观规划和重大政策。

领导小组调整后,《关于黑龙江省教育厅信息化领导小组更名及调整人员的决定》黑教语函〔2018〕221号文件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教育厅2019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教育厅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一、办公室:负责电子政务,互联网+政务服务,教育行业密码应用,教育信息公开,教育厅门户网站,厅机关办公信息化建设、管理、保密与网络安全等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29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29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29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15〕29号)精神,省政府决定成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作为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一)组成人员。

省委常委、副省长郝会龙担任协调小组组长,省政府秘书长李显刚担任副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康翰卿,省政府副秘书长赵万山,省编办主任戴彤宇,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宋伟为成员。

(二)主要职责。

统筹研究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措施,研究拟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协调推动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各地相关工作,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

协调小组下设行政审批改革组、投资审批改革组、职业资格改革组、收费清理改革组、商事制度改革组、教科文卫体改革组6个专题组和综合组、督查组、法制组、专家组4个功能组。

综合组设在省编办,从省政府办公厅和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实行集中办公,对外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名义开展工作。

二、协调小组专题组组长、副组长及主要职责(一)行政审批改革组。

组长由省编办主任戴彤宇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李长生、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曹济民、省发改委副主任何忠华、省工商局副局长赵恩泽、省编办副主任汪晓明担任。

关于成立学校依法治校有关组织结构的通知

关于成立学校依法治校有关组织结构的通知

关于成立学校法制工作机构的通知学院各单位:为加强依法治校工作,根据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法制工作机构建设的通知》(冀教人[2005]31号)精神,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成立学校法制工作有关机构。

通知如下:一、成立学校法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党委书记副组长:院长成员:学校领导、办公室主任、宣传部部长、教务处处长、学工部部长、人事处处长、工会主席、保卫处处长主要职责:学校法制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实施依法治校的领导机构,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主要职责是:⑴全面维护学校利益和师生员工利益的统一;⑵研究制定学院依法治校整体规划,并组织落实;⑶指导学校依法治校有关文件的制定;⑷研究领会上级有关依法治校文件精神并组织落实。

二、成立学校法制工作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宣传部部长、办公室副主任成员:教务处处长、学工部部长、人事处处长、工会主席、保卫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实验室设备处处长、保卫处处长、法律顾问主要职责:法制工作办公室是学校法制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在学校党委、行政和学校法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做好依法治校的统筹协调工作,在推进依法治校工作中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

主要职责是:⑴负责审核学校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及其他与办学行为有关的文件;⑵组织协调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⑶对学校各基层单位依法治校工作进行协调、检查、监督和指导;⑷受理或委托受理职工和学生的申诉;⑸安排、协调法律顾问等有关事项。

⑹完成学校党委、行政和法制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学校法制工作办公室设如下办事机构:1.学生申诉委员会,挂靠在学工部,学工部部长任主任。

2.人事劳动争议委员会,挂靠在人事处,人事处处长任主任。

3.工伤事故鉴定委员会,挂靠在实验室设备处,实验室设备处处长任主任。

4.普法工作办公室,挂靠在宣传部,宣传部部长任主任。

5.法律顾问团,挂靠在办公室。

以上办事机构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调解员制度

学校调解员制度

一、引言学校作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阵地,承担着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的重任。

然而,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矛盾和纠纷。

为了维护学校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建立健全学校调解员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度背景1. 依法治国:我国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学校调解员制度的建立是依法治校、维护师生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2. 构建和谐社会:学校调解员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化解校园矛盾,促进学校、家庭、社会和谐稳定。

3. 提高学校管理水平:通过调解员制度,学校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矛盾,提高管理效率,为教育教学创造良好环境。

三、制度内容1. 调解员选聘(1)选聘条件: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丰富的法律知识,热心公益事业,自愿担任调解员。

(2)选聘程序:由学校领导班子提名,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 调解员职责(1)宣传法律法规,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师生法律意识。

(2)受理师生、家长、学校各部门之间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3)协助学校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稳定。

(4)对调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完善学校管理制度。

3. 调解程序(1)受理:调解员接到纠纷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进行调查了解,核实情况。

(2)调解:调解员根据纠纷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愿,采取调解、仲裁、协商等方式进行处理。

(3)调解协议:调解成功后,双方当事人应签署调解协议,调解员负责监督执行。

(4)调解失败:调解失败后,调解员应告知当事人通过法定途径解决。

4. 调解员权利(1)查阅有关资料,了解纠纷情况。

(2)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

(3)对调解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4)对调解工作给予保密。

四、保障措施1. 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调解员素质。

2. 建立健全调解员培训机制,定期组织调解员参加培训。

3. 调解员在工作中享有一定的职权和待遇,确保调解员履行职责。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22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22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各基础教育教学指导专业委员会:为做好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各项工作,建立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工作机制,经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2021年6月1日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专家对基础教育教学工作的决策咨询、理论研究、实践指导等作用,提高教学工作科学化专业化水平,全面推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教育部成立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教指委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第二条教指委是教育部直接领导的专家组织,配合、协助教育部围绕基础教育教学改革与质量提升开展专业性工作。

第二章组织第三条教指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0人左右,委员若干。

各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5人,委员若干。

第四条教指委秘书处设在教育部基础教育司。

各专委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秘书处设置单位或部门。

第三章任务第五条受教育部委托,围绕基础教育教学改革目标,依据国家有关教育政策文件精神,开展基础教育教学相关政策研究,并向教育部提交政策咨询报告。

第六条受教育部委托,围绕教育部年度重点工作,聚焦基础教育教学改革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相关理论研究,形成研究成果,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进行重大教育政策解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3]4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3]4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的意见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3〕47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国办发〔2012〕48号),进一步做好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宗旨,以提升教育质量为目标,按照统筹规划、以县为主、科学合理、方便就学的总要求,遵循学生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不断适应城镇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新形势,着力解决因学校撤并带来的择校、“大班额”、师生安全、生活费用超出当地群众承受能力、教育资源流失等问题,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努力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良好义务教育的需求。

二、工作目标、原则和任务(一)工作目标。

到2015年年底,全省农村初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科学规范、健康有序推进,初步完成布局调整任务,学校布局进一步合理,择校、“大班额”、师生安全和学生上学费用超出家长承受能力等问题有效缓解,农村教育资源进一步优化,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推进。

到2020年年底,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布局调整工作基本完成,布局更加合理,学校保障水平、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明显提升,基本解决择校、“大班额”、师生安全和学生上学费用超出家长承受能力问题,所有县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目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05]2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05]2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05]25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办学体制、激活办学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2004〕6号)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审批机关应建立健全统筹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进行评估。

三、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本省审批权限范围内民办学校的具体设置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标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全面改善农村义务教育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全面改善农村义务教育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全面改善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14]56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11.17
【实施日期】2014.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全面改善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
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4〕56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部署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意见》(教基一〔2013〕10号)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建立黑龙江省全面改善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对我省全面改善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1 / 2
办学条件工作(以下简称全面改薄)进行指导和协调,议定相关重大决策,统筹协调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和省直有关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二、组成人员
2 / 2。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技工院校属地化管理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6〕26号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技工院校属地化管理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6〕26号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技工院校属地化管理问题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技工院校属地化管理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6〕26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有关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工作部署和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会议精神深入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70号)的要求,省厅进一步明确将技工院校指导性招生计划审核、专业设置调整审核备案、资助资格审批等管理事项交由市地级人社部门和省农垦总局人社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实行属地化管理。

一、指导性招生计划审核。

各地技工院校要根据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和学校办学条件,确定招生规模、招生专业,编制招生计划。

招生计划按院校归属分别经市地、农垦、森工人社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省厅备案,省厅不再对招生计划进行审核。

二、专业设置调整。

各地技工院校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特色和办学实际情况科学设置招生专业,要严格按照《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13修订版)》确定专业名称。

新增和调整专业按院校归属分别报所属市地人社部门或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人社部门审核备案。

三、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技工院校在校生助学金、免学费资格审批事项按院校归属由市地、农垦总局和森工总局人社部门负责。

四、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要求“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第五十五条要求“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教育部关于成立教育部职业院校部分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教职成函[2012]10号

教育部关于成立教育部职业院校部分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教职成函[2012]10号

教育部关于成立教育部职业院校部分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成立教育部职业院校部分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教职成函[201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教育规划纲要,进一步加强对职业院校专业建设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充分发挥专家队伍的研究、咨询和指导作用,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创新,提高职业教育质量,我部决定成立教育部职业院校外语、文秘、教育、艺术设计等4个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教指委是在教育部领导下,对职业院校相关专业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和服务的专家组织。

二、教指委人选(名单见附件)是经有关单位推荐,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的。

教指委委员由我部聘任,每届任期四年,本届任期至2016年底止。

三、各教指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各教指委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

各教指委秘书处原则上设在主任委员所在单位,秘书长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工作。

四、请有关部门(单位)和职业院校对教指委的工作给予大力支持。

秘书处单位在工作人员配备、工作场所、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附件:教育部职业院校部分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组成名单教育部2012年12月26日附件教育部职业院校部分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组成名单1.外语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刘黛琳国家开放大学教授副主任委员:丁国声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院长、教授张学库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教授徐小贞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教授秘书长:牛健国家开放大学教授副秘书长:周英华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委员:郑仰成太原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副校长、教授方健壮广东理工职业学院院长、教授李富森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副教授杨亚军北京联合大学教授周龙外语教学研究与发展中心主任贺雪娟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教授沈银珍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授张春玲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周瑞杰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授池玫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授彭丽重庆工商职业学院教授王君华河南经贸职业学院教授赵颖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授宁毅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赵红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教授常红梅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副院长、教授王朝晖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教授张翼大连东软信息学院教授刘然海南外国语学校教授李运博天津外国语大学教授邵红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刘德章青岛大学教授申延子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李太生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吉日嘎拉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黄秀莲广西民族大学教授吴斯远深圳华侨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郭健忠北京安捷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宝荣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副会长、研究员程保忠中国航空技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一级高级经济师郭威北京双雄对外服务公司人力资源总监王春山野村信息技术(大连)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傅强武汉传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葛恒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处长、副研究员2.文秘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孙汝建华侨大学文学院院长、教授副主任委员:王金星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崔淑琴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委员:程陵国家开放大学副教授陈江平黎明职业大学副教授杨群欢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教授时志明苏州职业大学教授施新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教授朱敏南通三角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钟筑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禹明华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教授兰玲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教授李强华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副教授冯俊伶太原大学副教授韩开绯黑龙江职业学院副教授胡亚学黄冈职业技术学院教授王瑞成扬州市职业大学副教授孔昭林北京联合大学教授赵华天津开发区职业技术学院教授龙新辉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徐飙衢州行知职业教育集团董事长郭素荣河南省轻工业学校高级讲师潘筑华贵州省商业学校校长、高讲3.教育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刘兰明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教授副主任委员:李国桢天津现代职业技术学院院长、研究员委员:张建湖南岳阳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教授金雁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教授曲晓绪长春市职业与成人教育研究中心主任、高讲由显斌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副校长、教授王振洪金华职业技术学院院长、教授陈雅芳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长、教授袁旭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长、教授吉利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杨枫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教授侯风波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教授杨建法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教授陈晓江九江职业技术学院教授潘桂云河北旅游职业学院教授李向明长沙民政职业学院教授王佳欣黑龙江农业职业学院教授张春勇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魏凯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副院长、教授王华中山职业技术学院教授霍丽娟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教授刘泓蔚潍坊职业学院教授杨铁黎首都体育学院教授黄群上海行健职业学院院长贾艳萍淄博职业学院副教授赵红岗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教授孙琳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研究员4.艺术设计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林家阳同济大学教授副主任委员:刘宁中国工业设计协会执行副会长陈文龙浩汉产品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刘瑞武诺贝广告有限公司董事长彭亮顺德职业技术学院教授秘书长:张美兰国家开放大学副教授委员:李文跃江西陶瓷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教授、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夏万爽邢台职业技术学院教授吴继新中国美术学院教授申明远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吴耀华江苏南通大学教授尹小兵云南师范大学教授姜鸣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院长、教授廖军苏州工艺美术职业学院院长、教授孙敬忠天津工艺美术职业学院院长、教授陈鸿俊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副院长、教授黄春波南宁职业技术学院教授张来源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教授徐征野杭州正野博展艺术有限公司董事长、高级工艺美术师杜世禄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教授郭文志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教授王效杰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教授姚强十堰职业技术学院教授赵志君沈阳市雄狮艺术设计学院院长、高工徐江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副教授李克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授、高级工艺美术师徐南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研究员级高级工艺师——结束——。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06.11•【字号】•【施行日期】2019.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市(行署)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审批管理,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等法律、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教育厅2019年6月11日黑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本标准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许可,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学科类培训、艺术培训、体育培训、科技普及等各类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不包括民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为儿童或学生提供托管及看护服务的其他机构。

第二条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备法人条件。

(二)具有合法的举办者。

(三)具有党的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实施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五)具有科学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具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七)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八)具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九)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十)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实施方案及教材。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社会组织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贺州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贺州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贺州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贺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2.23•【字号】贺政函〔2023〕50号•【施行日期】2023.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贺州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20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20〕11号)精神,为加强对我市专门学校及专门教育的组织领导,做好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教育转化和有效管控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贺州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委员会成员名单主任:赖春忠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常务副主任:黄锦活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罗剑副市长副主任:陈贤文市教育局党组书记成员:邹朗平市委政法委副书记莫新杰市委编办副主任吴润尚市中级法院四级调研员黄基盛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吴勇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柳继斌市教育局副局长黄炳胜市公安局副局长何四海市民政局副局长奉志刚市司法局副局长于亮市财政局副局长毛立忠市人社局副局长罗和宁市卫健委副主任覃雅团市委副书记宋琴英市妇联副主席李锡钧市关工委副主任罗洪市励志学校校长相关法律和心理专家、律师、公益人士等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我市专门学校建设办学及专门教育工作,研究确定专门学校建设、教学、管理等相关事宜,协调解决学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推动全市专门教育工作开展。

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陈贤文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邹朗平、黄炳胜、柳继斌、奉志刚等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委政法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相关科室负责人及市励志学校党支部书记、校长担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2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2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2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为妥善解决我省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从建设和谐社会、改善民生、维护稳定大局出发,切实解决好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着力构建由政府统一领导,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统筹推进、积极稳妥、依法解决。

二、实施范围、时间(一)实施范围。

1.2000年全省清理、清退乡镇超编人员、编外人员工作中清退的公办中小学中的民办、代课教师。

2.2000年以前历次教师清理整顿工作中辞退的公办中小学民办、代课教师。

3.离岗退养中小学民办教师。

(二)实施时间。

养老保险教龄补贴发放的起始时间及离岗退养中小学民办教师离岗退养补助费标准的调整时间为2013年1月1日。

三、政策措施(一)落实一次性经济补偿。

按照有关规定,对没有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的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按其被辞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每满1年教龄发给1个月的工资,教龄超过10年的每超1年发给一个半月的工资。

从教年限按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本人在中小学从教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

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二)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按照自愿的原则,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黑龙江省社会组织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黑龙江省社会组织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黑龙江省社会组织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13•【字号】黑政调〔2018〕39号•【施行日期】2018.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黑龙江省社会组织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黑政调〔2018〕39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加强黑龙江省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精神和省委第十二届17次常委会会议部署要求,省政府决定成立黑龙江省社会组织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成人员组长:程志明副省长副组长:荣利彬省委副秘书长、省直机关工委常务副书记马立新省政府副秘书长李桂春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杨殿军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刘春林省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郭冀平省民政厅厅长吴刚省公安厅副厅长成员:孙耀武省委网信办副主任李东民省编办副主任于学胜省发改委副主任沈宏宇省工信委副主任石兆辉省科技厅副厅长陈青省民委副主任王寅亮省安全厅政治部主任王晓松省外办副巡视员谭士伟省民政厅副厅长施烜省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主任何衍春省人社厅副厅长赵文华省商务厅副厅长舒沫南省审计厅副厅长赵恩泽省工商局副局长刘实省质监局副局长林维新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国向东省物价监管局副局长陈宝泰省税务局副局长周海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副行长张正明省社科联副主席孙毅夫省工商联巡视员二、工作机构黑龙江省社会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省民政厅副厅长谭士伟兼任。

三、主要职能贯彻落实社会组织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组织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统筹协调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联合执法和资金监管等工作,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研究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工作的重要政策和措施;研究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联合执法和资金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困难,稳妥推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关于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关于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关于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通

各处室、学院,附属医院:
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依法治校工作,提升学校治理能力,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确保学校各项秩序稳定,经研究,学校决定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组成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调解委员会日常事务,人事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 工作职责
1.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2.对学校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3.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4.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集体合同和执
行单位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5.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6.协助学校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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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法治学会关于设立校园纠纷调解专业委员会的决定
黑教法会【2019】6号
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全省教育系统2019年学校安全工作要点》关于建设平安校园,保护学校、师生安全,构建校园安全风险综合防控体系,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机制”建设,找准风险点,建立隐患整治台账和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结合学会工作特点,决定设立校园纠纷调解专业委员会。

黑龙江省教育法治学会校园纠纷调解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在省教育厅有关部门指导和支持下:
1.研究建立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机制,完善学校、机关、保险机构和社会组织安全工作联动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
2.以加强危化品、火灾火情(电气火灾)、饮食安全、学生非正常死亡防范等为重点的调查研究;
3.以有效调解校园纠纷为突破口进行调研,了解纠纷调解需求,制定纠纷调解预案,评估风险成本,设计风险转移(保险)方案。

4.对省依法治校示范校和学会会员单位进行走访,组织校园纠纷风险防范培训,宣传推广校园综合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扩大投保覆盖率,加强教职工、学生的风险防范意识,形成减少校园纠纷发生,增强学校校园责任风险防控能力的工作机制。

5.结合学会承担的我省校园纠纷案件及校园欺凌现象课题研究,探讨规避校园安全风险,纠纷诉前化解的有效途径,用法治思维和手段解决矛盾纠纷,实现政府推动、社会协同、多方受益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与处置体系。

6.专业委员会依据学会确定的主要任务及省教育厅当年的校园安全防范重点制定校园纠纷人民调解与校园责任风险转移工作方案。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第一届主任由副会长李雪松同志兼任。

专业委员会设副主任若干名,聘请具有人民调解职能的法院、交通部门及研究和服务功能的法学院校、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等有关社会服务组织专家作为研究和参与校园纠纷人民调解的主体。

专委会优先为学会会员单位及全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服务,每年制定工作计划,结合不断变化的校园纠纷案件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校园责任风险转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教育法治学会
201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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