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经营
汽修公司经营范围(15个范本)
汽修公司经营范围(15个范本)【导语】开汽修公司填写经营范围不是越多越好,那么汽修公司经营范围怎么写才规范呢?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本文整理了15个汽修经营范围范本。
以下是我为大家精心整理的汽修公司经营范围,仅供参考。
范本1汽修公司经营范围: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维修、汽车美容;信息技术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范本2汽修公司经营范围:零售:卷烟,预包装食品;销售:汽车维修设备、工具及其配件,通用机械设备,汽车配件,汽车养护耗材(不含危险化学品),汽修汽配管理软件(不含电子出版物),日用百货。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范本3汽修公司经营范围:汽车修理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范本4汽修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研发;机动车维修;二类机动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机械设备、五金件、塑料制品、服装服饰制造加工;机电设备、电气设备、工业自动设备安装维修;计算机网络工程施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范本5汽修公司经营范围:研发汽修设备及工具,汽车用品及零部件,并提供相关售后服务;从事汽摩配件、汽修设备及工具、汽车用品、工艺礼品、橡塑制品、轮胎、轮辋、化工产品(非危险品)、五金交电、机电产品、电子产品、玩具、金属材料、建材、计算机及配件、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服装鞋帽、化妆品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相关业务(上述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范本6汽修公司经营范围:三类(机动车维修(涂漆))、汽车零配件零售。
范本7汽修公司经营范围:机动车维修;销售:交通机械设备、机动车零配件。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机动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机动车维修、拆解经营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维修企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维修(含维护与修复)企业、维修人员,以及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许可;(二)诚信经营:恪守商业道德,保障消费者权益,并遵守有关秘密保密、质量保证等规定;(三)服务质量:提供优质、高效、诚信的机动车维修服务;(四)安全环保:严格遵循安全操作规范,保护环境、节能减排。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人员配备、设备设施、技术条件等符合维修需要,保证服务质量。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加强维修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技能素质,确保维修质量。
第六条维修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维修工程师等相关资质,并定期参加培训,保持专业知识更新。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追溯体系,确保维修材料和零部件的来源可追溯。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和维修人员应当按照《机动车辆维修质量一般规定》等相关标准进行维修工作,确保维修质量。
第二章维修合同第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与消费者签订维修合同,并明确维修项目、费用标准和有关维修保修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维修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机动车维修企业和消费者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维修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维修期限,如不能按时完成维修,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并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消费者有权对维修合同进行合法解除或变更,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不得强制消费者选择指定供应商的维修材料和零部件;消费者有权自由选择维修材料和零部件,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消费者应当按时支付修理费用,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进行计费。
机动车维修经营登记表
机动车维修经营登记表一、申请单位信息
- 申请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
- 经营地址: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信息
- 维修经营范围:
- 维修设备与工具:
- 维修技术人员数量:
- 维修技术人员资质:
三、申请材料清单
- 申请表格:×1
- 营业执照副本:×1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
- 经营场所租赁合同:×1
- 维修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1
四、申请流程
1. 准备好所有申请材料;
2. 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当地机动车维修管理部门;
3. 进行现场审查与资料审核;
4. 缴纳相关费用;
5. 等待审批结果。
五、注意事项
- 申请单位需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 申请材料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有遗漏;
- 申请流程可能因地区而异,请联系当地机动车维修管理部门咨询具体流程;
- 审批结果将在一定时间内给予答复,请耐心等待。
以上为机动车维修经营登记表的基本内容,请按照实际情况填写申请表格,并准备好所需的申请材料,顺利完成申请流程,祝您的维修经营业务顺利发展!。
机动车维修超越经营范围
机动车维修超越经营范围
机动车维修业务超越经营范围的问题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行业现象,它不仅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可能对车主和维修行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详细分析这个问题。
首先,机动车维修业务必须严格遵守经营范围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必须明确标注经营范围,并在该范围内开展业务。
超越经营范围开展维修业务,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还可能因为不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导致维修质量不达标,给车主带来安全隐患。
其次,超越经营范围的维修业务容易引发不正当竞争。
维修行业是一个竞争激烈的行业,一些维修单位为了争夺市场份额,可能会采取超范围经营的方式,以低价吸引客户。
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还可能引发恶性竞争,损害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此外,超越经营范围的维修业务还可能损害车主的权益。
一些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维修单位,可能会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维修,如使用劣质配件、降低维修标准等,以追求利润最大化。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车主的利益,还可能危及车主的生命财产安全。
针对机动车维修业务超越经营范围的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加以解决。
首先,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维修单位的监管力度,严格执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其次,维修单位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明确经营范围,提高技术能力和服务质量。
最后,车主在选择维修单位时,应充分了解其经营范围和资质能力,选择正规、有信誉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以保障自己的权益和安全。
机动车修理和维护经营范围
机动车修理和维护经营范围是指机动车维修服务机构为消费者提供的,包括机动车维修、保养、故障诊断、零部件更换等服务的全部活动。
具体包括以下范围:
机动车维修服务:包括机动车车身、底盘、发动机、变速器、电器、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等方面的维护、维修和检查,以及其他机动车维修方面的相关服务。
机动车保养服务:包括机动车定期保养、大修、小修、更换零部件、机动车燃油、润滑油等方面的保养服务。
机动车故障诊断服务:包括机动车各种故障诊断、维修和检查,以及对机动车诊断报告的编制等方面的服务。
机动车喷漆服务:包括机动车外部和内部的喷漆服务和维护。
机动车保险服务:包括机动车正常保险、保险理赔等方面的服务。
机动车维修和维护服务机构需要获得相关的营业执照和行业资质,同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提供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 年X 月X 日封面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与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持、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与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本单位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与协调发展。
—2—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与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与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如需。
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承担安排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承担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与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与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与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与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3—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与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与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持、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与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持、小修、维修救援与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持、涂漆、轮胎动平衡与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持与油品更换、喷油泵与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6月12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6月21日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1. 申请单位:(在这里填写申请单位的名称)
2. 法定代表人:(在这里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3. 地址:(在这里填写单位的详细地址)
4. 联系电话:(在这里填写单位的联系电话)
5. 经营项目:机动车维修
6. 经营地址:(在这里填写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
7. 主要设备清单:
机械设备:(在这里填写主要机械设备的名称和数量)
电子设备:(在这里填写主要电子设备的名称和数量)
8. 经营项目说明:
本单位主要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维修等。
9.备案材料:
(1)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租赁合同
(4)设备清单
10. 申请流程:
1. 准备备案材料
2. 前往当地工商局递交申请
3. 等待审批结果
11. 备案单位盖章:
(盖章日期:)
(单位盖章)
12. 备案申请人签字:
(签字日期:)
(申请人签字)
以上为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请妥善保存。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是指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养、故障排除以及安装、调试、检测等工作的商业活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可以发现一些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存在不符合规范的现象,这给车主和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和损失。
首先,一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没有合法的经营资质。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资质,并且需要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公示相关资质证书。
然而,一些不合规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却没有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违法违规地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其次,一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缺乏技术力量和专业知识。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涉及到机械维修、电子设备维护、汽车电子控制系统等多个方面的知识和技术,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维修经验。
然而,一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技术力量和专业知识的掌握上存在不足,导致他们无法准确诊断车辆故障、修复车辆问题,给车主带来了经济损失和安全隐患。
再次,一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以次充好,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在机动车维修过程中,更换或维修部件是常见的操作,然而一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会采用假冒伪劣配件来替代原厂配件,以次充好,导致车辆的质量下降,使用寿命减少,车主的车辆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此外,一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存在价格欺诈行为。
机动车维修市场竞争激烈,一些不良商家通过设置虚假的价格标准,隐瞒维修服务的真实内容,以低价吸引消费者,然后再以各种理由增加费用,甚至故意制造问题来增加维修费用。
这种价格欺诈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损害了整个行业的声誉。
针对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的问题,有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力度,逐步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准入机制,并加强对机动车维修技术和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整个行业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技术水平。
同时,应该加大对假冒伪劣配件的打击力度,加强市场监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维护车主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5篇)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机动车维护、修理、维修救援和其他相关服务。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机动车维修管理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和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第五条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化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故障诊断和检测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对机动车维修服务需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和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积极发挥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等相关行业组织的作用,支持其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一节机动车维修经营分类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指向社会提供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维护、修理、维修救援等相关活动的企业或业户。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服务能力和经营车型种类实行分类许可。
第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分为汽车维修企业、摩托车维修企业和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
汽车维修企业按照规模大小和竣工检验能力不同分为一类整车维修企业、二类整车维修企业和三类专项维修企业(业户)。
整车维修企业可以根据许可项目,从事整车故障诊断、维护、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模版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的管理,保障汽车安全行驶,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辆维修经营单位及从事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机动车辆维修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确保维修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机动车辆维修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明确维修记录的保存期限,并配备相应的档案保管人员。
第五条机动车辆维修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维修工作,并确保使用的零部件符合国家标准或相关规定。
第六条机动车辆维修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维修技术和服务水平。
第七条机动车辆维修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维修设备和工具,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八条机动车辆维修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客户投诉,并向客户提供合理的赔偿。
第九条机动车辆维修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合格的保险,并保障员工和顾客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机动车辆维修经营单位,相关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可能撤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章机动车辆维修单位的管理第十一条机动车辆维修经营单位应当明确维修的责任范围和服务内容,并公示于修理厂内。
第十二条机动车辆维修经营单位应当设置相应的工位、专用工具和维修设备,确保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机动车辆维修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维修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对维修工作的要求和标准。
第十四条机动车辆维修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维修追溯制度,及时记录维修过程和结果,便于核查和追踪。
第十五条机动车辆维修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维修工人的管理,定期进行技能考核和岗位培训。
第十六条机动车辆维修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维修工人的劳动安全和健康,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培训。
第十七条机动车辆维修经营单位应当对维修工作进行定期检测,确保维修质量符合要求。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机动车维修服务机构和从事机动车维修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二条维修资质要求1.机动车维修服务机构必须具有相关资质,合法经营。
2.从事机动车维修的人员应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第三条维修项目要求1.机动车维修服务机构应明示维修项目范围,确保客户知情。
2.维修项目应符合相关法规,保证维修质量。
第四条维修过程管理1.维修人员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维修,并记录维修过程。
2.维修服务机构应建立维修档案,做好记录和保存。
第五条质量保证1.维修服务机构应提供一定期限的维修保修服务。
2.对于维修不当造成客户损失的,维修服务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安全管理1.维修服务机构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维修过程安全。
2.发现汽车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通知车主。
第七条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机动车维修服务机构,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2.对于从事机动车维修的人员违规的,维修服务机构应及时进行处理和纠正。
第八条监督检查1.有关部门将定期对机动车维修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对于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将及时进行整改。
第九条法律责任1.对于违反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机动车维修服务机构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
第十条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对于本规定未涉及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准。
以上为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希望各机动车维修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严格遵守,确保机动车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维护广大车主的合法权益。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具备哪些条件?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的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这里所说的“机动车维修”,既包括对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的维修,又包括对非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的维修,也就是说包括对社会车辆(如私家车)的维修;既包括各种汽车维修,又包括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等机动车维修。
本条例规定的条件是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根据本条规定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具备四项条件,即:(1)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本条所指的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是指不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具有不同的维修场地。
这是根据机动车维修规模和经营范围来确定的。
这里所指的机动车维修场地包括生产厂房和停车场。
汽车维修是汽车维护和修理的泛称,分为汽车大修、总成修理、汽车维护和汽车小修。
汽车大修是指用修理或更换汽车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汽车的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汽车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总成修理是指为恢复汽车总成完成技术状况、工作能力和寿命而进行的作业。
汽车维护是指为维持完成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而进行的作业。
汽车小修是指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
根据《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规定,汽车维修企业分为一类汽车维修企业、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三类汽车维修业户。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是指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生产的企业。
此类企业亦可从事汽车维护、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生产。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是指从事汽车一级、二级维护和汽车小修生产的企业。
三类汽车维修业户是指专门从事汽车专项修理(或维护)生产的企业和个体户。
(2)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本条中所指的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是指不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具备不同的设备,这也是根据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规模和经营范围来确定的。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8.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施行日期】2021.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
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是指对机动车维修服务行业的经营活动所制定的规范性要求,旨在保证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及其员工提供高质量、高效率、安全可靠的维修服务,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机动车维修市场的健康发展。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经营资格要求: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包括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机动车维修许可证等。
2. 经营场所要求: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有适当的场地设施,包括维修车间、维修设备、工具等,并符合相关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
3. 维修人员要求: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有经过专门培训和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维修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机动车维修技术和操作规程。
4. 服务质量要求: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提供优质的服务,包括按照维修标准进行维修、使用原厂配件或符合标准的替代品、保证维修质量、提供维修保修等。
5. 安全管理要求: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车辆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操作、应急预案和灭火设备等。
6. 财务管理要求: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收支核算、税务申报、合规经营等。
7. 信息管理要求: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建立和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客户信息管理、维修记录管理、质量反馈管理等。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具体标准和要求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而有所差异。
机动车维修经营范围变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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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依规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保障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维修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维修技能。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维权问题。
第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维修市场监管,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保证维修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虚假填报维修信息。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保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推行诚信经营,不得损害消费者利益,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十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合理设置维修费用,不得强行增加维修费用。
第二章维修设施和设备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维修设施和设备。
第十二条维修设施应当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十三条维修设备应当保持良好运行状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十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的维修技术人员,确保维修质量。
第十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维修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升维修水平。
第三章维修管理第十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对每辆维修车辆进行检测与评估,制定合理的维修方案。
第十七条维修单位应当按照标准操作流程进行维修工作,采用规范的维修工艺和材料。
第十八条维修单位应当使用正规渠道的原厂配件或合格的替代配件,不得使用伪劣配件。
第十九条维修单位应当保证维修所用配件和材料的质量,并开具相应的维修记录。
第二十条维修单位应当对维修车辆进行维修记录保存,并按规定形式提供给车主。
车行维修厂规章制度
车行维修厂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车行维修厂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秩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车行维修厂是指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的企业或单位,包括汽车修理厂、汽车快修店等。
第三条车行维修厂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保证维修质量,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车行维修厂应当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员工培训,提高维修技术水平。
第五条车行维修厂应当合法经营,诚信守法,确保维修过程公开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六条车行维修厂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车行维修厂应当制定经营计划和年度预算,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经营效益。
第八条车行维修厂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监督。
第九条车行维修厂应当建立维修技术档案,记录每一次维修过程,确保维修质量可追溯。
第十条车行维修厂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培养员工的服务意识和团队精神。
第三章维修服务第十一条车行维修厂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公开透明的服务价格表,明示维修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车行维修厂应当制定维修流程和质量标准,确保维修服务合格、快捷、高效。
第十三条车行维修厂应当采用优质原材料和配件,确保维修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车行维修厂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发票和保修期限,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车行维修厂应当建立顾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投诉,提高满意度。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车行维修厂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车行维修厂应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保障员工和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车行维修厂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十九条车行维修厂应当做好应急预案,应对紧急事故,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车行维修厂应当定期检查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及时维护维修,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章奖惩制度第二十一条车行维修厂应当建立明确的奖惩制度,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机动车维修行业法律法规及合规性管理
提交申请材料,经过审核,符合 条件者予以批准并颁发机动车维 修经营许可证。
机动车维修企业注册和备案制度
企业注册
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 行企业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备案制度
机动车维修企业需在开业前报送有关 备案材料,包括维修经营范围、从业 人员资质、设备设施等。
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制度和措施
01
机动车维修行业法律法规的制定 机构包括国务院、交通运输部、 生态环境部、商务部等部门。
02
实施机构包括各级交通运输管理 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等。
02
机动车维修行业准入和监管法律 法规
机动车维修行业准入条件和程序
准入条件
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场所、 设备和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健 全的管理制度等条件。
包括维修技术标准、服务流程标准、服务质量评价标准等。
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规范
包括市场准入条件、从业人员资格、维修企业资质等。
机动车维修企业服务质量和管理的监督和检查机制
政府监督
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机动车维修 企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情况进行 监督和检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
规和标准。
企业自查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建立内部监督机 制,对自身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情况 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 解决问题。
社会监督
社会公众和媒体可以对机动车维修 企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情况进行监 督和评价,促进企业提高服务质量 和管理水平。
机动车维修企业服务质量和管理的改进和提高措施
培训和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优化服务流程和管理制度
通过培训和学习,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 术水平和职业素养,增强服务意识和沟通 能力。
通过对服务流程的优化和规章制度的完善 ,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全文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全文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以下是收集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仅供大家阅读参考!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全文 (216年6月24日交通部令216年第7号公布自216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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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Q/GYYG-QR-001-2006
机动车三类快修连锁经营行政许可
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
申请类别:
申请时间:
高邮市运输管理处印制
高邮市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行政许可申请表
填报日期:年月日
注:本申请书用黑色墨水笔填写高邮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编制高邮市机动车快修经营行政许可申请表
填报日期:年月日
注:本申请书用黑色墨水笔填写高邮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编制
Q/GYYG-QR-001-2006
机动车三类专项快修连锁经营业户开业
资质审核表
业户名称
业户负责人
申请经营范围
填报日期
高邮市运输管理处印制
填表说明
1、本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二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和《“江苏快修”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用于三类汽车快修和专项维修连锁经营业户的开业资质审核。
2、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
3、本表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据实填写,字迹工整;
4、申报名称:经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
5、经营地址:实际经营地的详细地址;
6、本表填写数:一式3份(含电子文档一份),报行业主管部门。
基本情况:
设施条件
设备条件
质量管理
安全管理
环境保护
:
附一:
委托人:
身份证号: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现委托作为代理人前来办理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事宜,委托权限如下:
()1、同意修改申请人自备文件的计算错误和错别字、遗漏或误加文字;
()2、同意修改申请人自备文件的任何内容。
委托人:(签章)
年月日
附二:机动车专项维修业户经营行为承诺高邮市××××××申办的机动车维修经营项目是小型车辆一级维护和小修,在领取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进行机动车专项维修时,保证不承接或从事申办项目以外的机动车维修作业项目,保证不占道经营,如果违反以上承诺,愿接受汽车维修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承诺业户: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附三:高邮市专项维修业户工作人员一览表
附四: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附五:技术人员登记表
技术人员登记表
附六:维修质量检验员登记表
附七:厂址方位示意图
附八:厂房工艺布置示意图
附九:企业正门(面)全貌
接待室全貌(外)
主要作业车间全貌(外)
主要设备
附十:扬州市机动车维修服务价格备案表备案单位(章):备案时间:
备注:1、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汽车维修行业主管机关、价格行政管理机各存一份;
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每年度向价格行政管理机关和汽车维修行业主管
机关备案一次;并于每年的6月30日前主动报送下一年度的备案表。
3、汽车维修行业主管机关联系电话:4668172;价格行政管理机关联系电
话:4684040
附十一:汽车养护、一级维护、小修专项维修设备一览表
附十二:机动车维修法规与技术标准目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