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关于实施农村特困群众最低保障制度意见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本级零基预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本级零基预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13•【字号】•【施行日期】2023.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本级零基预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防城港市本级零基预算改革实施方案》已经2023年9月11日七届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9月13日防城港市本级零基预算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全市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大财政资源统筹力度,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零基预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21〕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本级部门零基预算改革工作的补充通知》(桂财预〔2022〕10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零基预算改革的通知》(桂财预〔2023〕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防城港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要求,按照建立现代财税体制要求,完善预算编制机制,从编制2024年预算开始,严格按照零基预算改革要求编制部门预算,实现零基预算改革全覆盖,切实增强财政资金和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有效性,提高财政资金统筹能力和资源配置效率,更好地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临港工业城市提供保障。
二、主要内容年度预算编制不受以往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影响,所有预算支出均以零为基点,一切从实际需要与可能出发,逐项审核预算年度内各项支出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其开支标准、支出金额,打破基数概念和支出固化格局,结合财力水平、轻重缓急、实际需求、绩效情况、项目储备情况等,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编审预算,提高支出效率和资金绩效。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4•【字号】防政办发[2011]145号•【施行日期】2011.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11〕1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驻港各单位:《防城港市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防城港市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住房保障工作责任,健全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7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保障工作是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实行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县(市、区)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全市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分级实施。
市人民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对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工作的巡查、考核、约谈,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实施问责。
第四条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约谈和问责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权责一致、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采取巡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自查自评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防城港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27日防城港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对其与上级人民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责任状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总责,县(市、区)长、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委员会、统计局(以下称防城港市考核部门)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具体承担考核检查日常工作。
第五条各县(市、区)、乡(镇)要成立耕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耕地保护重大工作,协调解决耕地保护工作重大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8•【字号】桂政办发[2010]103号•【施行日期】2010.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0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试点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广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扶贫办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1号),做好我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以下简称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范围(一)试点目标。
通过探索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作用,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提高收入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从而稳定解决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为全面实施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实现到2020年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的目标奠定基础。
(二)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覆盖全区所有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试点县要在本县辖区内的农村(包括异地安置村屯)全面开展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在试点中要做到民主评议和集中决策相结合,合理确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确保真正的贫困农户进入扶持范围。
(二)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开展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必须坚持因地制宜,按照农村贫困人口的地域分布特点、贫困成因,实行分类指导。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分工方案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10•【字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分工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2024年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分工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4月10日2024年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分工方案在市委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在市人大的监督指导下,经市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票决通过,市人民政府统筹推进2024年防城港市为民办实事项目,包括教育基础能力提升工程、教育暖心工程、防城港市妇幼保健院救治能力提升项目、乡村振兴建设2024年度农村供水保障工程、提升居民用电可靠性项目、北部湾海洋文化公园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北部湾大道配套提升工程、环西湾健身步道和自行车道项目、文化惠民工程、防城港市公共场所AED急救技能培训指导项目等10个项目,项目计划总投资32522万元。
为扎实推进2024年市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分工(一)教育基础能力提升工程项目概况:总投资3324万元。
包括防城港市防城中学教学楼项目、防城港市高级中学2#教学楼项目。
防城港市防城中学教学楼项目新建一栋6层教学楼,总建筑面积4181平方米;防城港市高级中学2#教学楼项目新建一栋6层教学楼,总建筑面积9874.66平方米。
2024年工作任务:完工并投入使用责任领导:许伟牵头单位:市教育局(二)教育暖心工程项目概况:总投资1000万元。
加大教师教学教研建设投入,为市高级中学、市特殊教育学校等市直学校修缮运动场、更新一批多媒体仪器设备等。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防政发[2013]21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防政发〔2013〕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企沙工管委、江山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7月11日防城港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保护耕地资源,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3〕18号),结合我市农村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设居住房屋(含附属用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新建、改建和扩建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户,是指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一本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
本细则所称村民,是指依法登记户籍地址为行政村或乡(镇)社区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其中防城区和港口区人民政府为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执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核、村民房屋权属纠纷的调处和建房行为的监督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各县(市、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村民建房申请情况进行审核,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现场指导和检查,对村民的违章建筑进行制止和查处。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市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任务》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市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9.12•【字号】防政办发〔2012〕225号•【施行日期】2012.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市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任务》的通知防政办发〔2012〕2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2年市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任务》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2年9月12日2012年市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任务2012年1月14日市人大五届二次会议上,《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着力为民办实事,把为民办实事作为民生改善益民惠民的工程来抓。
为了更好的开展为民办实事工作,现将任务明确如下:一、新建扩建幼儿园23个,投资5110万元。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实施时间:2012年1-12月。
二、新建村级文化服务中心36个,投资1150万元。
牵头单位:市文体新局;责任单位:市文体新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实施时间:2012年1-12月。
三、新建社区体育馆1个,2012年完成前期工作投资200万元。
牵头单位:防城区政府;责任单位:防城区人民政府、市文体新局。
实施时间:2012年1-12月。
四、新建菜篮子基地10个,投资1000万元。
牵头单位:市农委;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实施时间:2012年1-12月。
五、新建城区便民菜市场4个,投资130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实施时间:2012年1-12月。
六、新建农家便民店50家,投资25万元。
责任单位:市供销社。
实施时间:2012年1-12月。
七、新建农村硬化道路200公里,投资6350万元。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7.19•【字号】防政办发〔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防政办发〔2013〕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7月19日防城港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规划建设管理,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引导农村村民保护耕地资源、节约使用土地、合理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3]1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外所有农村住宅的新建、改建和拆建(以下统称“村民建房”)的申请、审批及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村民,是指我市依法登记户籍地址为城市规划区外行政村或乡、镇社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本办法所称的村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行为。
第四条农村村民建房须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和办理建设开工审批手续。
属于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发;不属于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城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防政办发[2011]67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正文:----------------------------------------------------------------------------------------------------------------------------------------------------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防政办发〔2011〕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生态功能区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防城港市生态功能区划防城港市区划是在我市生态现状调查的基础上,通过系统分析生态环境现状、生态环境的敏感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的空间分异规律,确定不同地域单元的主导生态功能,划分生态功能区类型。
对转变我市经济发展方式、提升北部湾经济发展的生态支撑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生态功能区划的范围包括防城港市陆域与近岸海域。
陆域总面积6222km2,包括两区一市一县,分别是港口区、防城区、东兴市和上思县。
一、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区划依据(一)区划原则1.可持续发展原则。
生态功能区划的目的是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开发,避免盲目的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破坏,增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生态环境支撑能力,促进区域的可持续发展。
2.主导功能原则。
生态功能确定以生态系统的主导功能为主,次要功能服从主要功能。
在具有多种生态服务功能的地域,坚持生态调节功能优先的原则,优先定位生态调节功能。
3.区域相关性原则。
在区划过程中,充分考虑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在不同区域保障生态安全作用的差别,从区域、流域的层面进行综合分析,确定生态功能类型。
4.协调性原则。
依据生态学和生态经济学的基本原理,遵循自然规律,尊重现实生态功能,保持资源开发利用方式与生态环境保护方向一致、注重经济发展、调控区域社会经济系统与生态环境功能相一致。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督查情况的通报-防政办发[2011]171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督查情况的通报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督查情况的通报(防政办发〔2011〕1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驻港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完成今年自治区下达的建设任务,市人民政府于8月30日至8月31日派出5个督查组对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行督查。
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今年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共6950套,截止8月31日,全市共开工建设4991套,开工率为71.81%,完成投资3.27亿元,其中:(一)新增廉租住房开工建设50套,完成目标任务1000套的5%,完成投资583万元。
(二)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487户,完成目标任务500户的97.4%。
港口区完成情况较好,6月底超额完成任务。
(三)公共租赁住房开工建设716套,完成目标任务1200套的59.67%,完成投资1634.8万元。
港口区完成情况较好,超额完成任务。
(四)经济适用住房开工建设628套,完成目标任务620套的100%,完成投资5263.6万元,港口区、防城区和市本级完成情况较好。
(五)限价商品房开工建设1872套,完成目标任务1800套的100%,完成投资17027.3万元,各县(市、区)较好地完成建设任务。
(六)城市棚户区开工建设1238套,完成目标任务1500套的82.53%,完成投资8208万元,东兴市和市本级完成情况较好。
(七)国有工矿棚户区任务330套,尚未开工建设。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6.04•【字号】防政办发〔2014〕34号•【施行日期】2014.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社会保险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4〕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已经2014年5月30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6月4日防城港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为积极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作用,帮助广大农民规避和化解自然灾害风险,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推动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平稳持续发展,促进农民收入倍增计划的实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进一步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3〕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保险条例》为契机,以增强农民群众风险意识、保险意识为基础,以低保障、广覆盖、保大灾、保主要农产品为重点,以保障农民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以健全金融服务体系为保障,坚持政府推动、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运作方式,努力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有效提高农户参保率,确保损失赔付兑现率,不断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逐步建立起常态化的、持续长效的农业保险制度,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基本原则根据自治区政府的文件精神,我市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应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实事求是、分步实施,强化管理、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保障水平坚持“低保障、广覆盖”原则,种植业保障水平原则上以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为主,养殖业保障水平参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确定。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3•【字号】防政办发[2011]228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11〕2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防城港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防城港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我市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0〕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1]17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及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支付办法。
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列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组织、宣传、编制、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农业、人口计生、统计、残联等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涉港澳台房地产【发文字号】防政办发[2010]163号【发布部门】防城港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8.17【实施日期】2010.08.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10〕163号)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驻港各单位:《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字〔2007〕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防城港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市人民政府对所辖港口区、防城区和东兴市、上思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协调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价格)、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监察、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经济发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21•【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为完成市七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实现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预期目标,现就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分工通知如下:一、2024年奋斗目标2024年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以及市委七届九次全会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这个战略任务,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发挥沿海沿边优势,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聚焦自治区党委确定的“1+4”重点工作和建设现代化临港工业城市的发展定位,解放思想、创新求变,向海图强、开放发展,坚持频道不换、抓手不松,坚持齐步快走、双轮驱动,始终保持“拼”的劲头、“破”的精神,以深入实施“2+1”工程为主抓手,以推进沿边沿海协同发展为主方向,进一步加快推进医学试验区建设,努力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防城港篇章。
2024年主要预期目标是:1.全市生产总值增长7%左右。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2.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5%。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07•【字号】防政办发〔2015〕53号•【施行日期】2015.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5〕53号《防城港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2015年9月1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9月7日防城港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15〕8号)文件精神,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户籍制度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函〔2015〕51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积极稳妥地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加快城镇化建设,按照“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落户条件,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以人为本、群众自愿、统筹配套、基本保障的原则,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
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二、组织机构为加强对全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市人民政府成立防城港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玉石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XXX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农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计委、市林业局、市地税局等单位各一名领导组成。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开展地方特色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开展地方特色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14•【字号】防政办发〔2015〕60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社会保险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开展地方特色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5〕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开展地方特色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方案》已经2015年9月1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9月14日防城港市开展地方特色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和保险制度的功能作用,建立市场化的防灾减灾机制,提高我市农民群众的自救能力,促进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自治区金融办广西保监局关于鼓励开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函〔2014〕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开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工作的指导思想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是指在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目录以外,由自治区确定或我市政府自主选择开展,自治区财政和我市各级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养殖业和森林保险。
指导思想:推进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工作,结合我市农业生产现状、农民收入水平和财政实际,重点保大灾、保大宗农产品;要充分考虑农村保险知识的普及程度,以提升农民群众风险防范意识为途径,以建设农村基层服务体系为保障,通过开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促进农业增收、农民增收、农村发展。
二、开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政府引导,部门推动。
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我市特色农业发展实际和农户需求,确定我市特色农产品开展保险试点险种,运用自治区保费奖补方式,引导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保险。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学民主决策提高行政执行力的意见》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学民主决策提高行政执行力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2•【字号】防政发[2009]32号•【施行日期】2009.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学民主决策提高行政执行力的意见》的通知(防政发〔2009〕3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学民主决策提高行政执行力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学民主决策提高行政执行力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政府各部门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解决当前在决策和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我市科学发展、全面发展、跨越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政府各部门加强科学民主决策、提高行政执行力,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科学民主决策和执行力建设(一)加强科学民主决策,提高行政执行力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进一步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市政府大多数部门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行政执行力进一步提高,有力促进了全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但是,一些部门在决策和执行方面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突出表现在:有的对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不组织学习、不组织落实;有的领导干部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对单位工程项目建设、国有资产处置、资金使用管理、干部任免等不经过集体讨论,存在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问题;有的对班子成员没有进行工作分工,以致遇事推诿、相互扯皮和不负责任,影响工作落实,等等。
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集体的统一领导,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削弱了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败坏了干部队伍的风气,助长了消极腐败现象,影响了我市科学发展。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防城港市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防城港市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09•【字号】•【施行日期】2023.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防城港市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一、出台的背景及依据(一)出台背景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范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市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有效实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救助帮扶,为低收入群体提供有力保障,避免其从相对贫困边缘滑入贫困境地,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确保社会救助能够惠及更多困难群众,促进社会救助从兜底型向发展型转变。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审核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民规〔2022〕1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提高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桂民函〔2022〕714号)要求,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标准也要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5~2倍的幅度同步提高。
(二)依据1.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审核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民规〔2022〕1号);2.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提高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桂民函〔2022〕714号)。
二、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经两次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共11个单位意见,其中10个单位反馈无意见。
防城区人民政府建议将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收入每人每月1200元(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的1.5倍)。
制定低保边缘家庭收入标准主要是为了更好的对全市低收入人口进行动态监测及预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相应的社会救助,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凸显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的作用。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1•【字号】防政发[2012]30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防政发〔2012〕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发〔2011〕110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更好地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市辖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500元;上思县和东兴市要根据各自情况自行确定各自的城乡低保标准;城乡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不得低于自治区确定的标准。
二、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是市委、市政府落实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切实加强城乡低保规范管理,深入细致做好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三级审批、两榜公示、立卷归档、信息统计等各项基础工作,既要做到应保尽保,又要防止盲目放宽入保条件,杜绝“保人不保户”、“拆户”、“拼户”、补差“一刀切”、家庭收入核算简单化等不规范行为,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同时要积极筹措城乡低保资金,确保低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本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生营养改善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校舍建设与管理【发文字号】防政办发[2011]203号【发布部门】防城港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0.28【实施日期】2011.10.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生营养改善工作方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1〕2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防城港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生营养改善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防城港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生营养改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试点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1﹞93号)精神,实施防城港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制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以人为本,努力促进教育公平,切实改善农村寄宿制学生的饮食营养水平,保障农村孩子健康成长,为加快实现“富民强市、幸福和谐”目标提供强大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从2011年11月1日起,在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开展学生营养改善工作,通过加大资金投入,切实改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的饮食营养质量,让孩子们“吃好饭,上好学”。
三、实施对象享受营养改善的对象是:1.全市乡(镇)及其以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制学生;2.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少数民族学校学生。
具体实施学校范围见附件2。
四、营养改善标准营养改善的伙食标准为每个学生每天午餐3元,学生每学年享受营养改善的天数按在校200天计算。
五、资金来源、使用和管理(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所需资金,由市和各县(市、区)财政共同分担,其中市本级财政承担85%,县(市、区)财政承担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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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防政办发…2007‟64号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2007‟2号)精神,重新制定了我市《关于实施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意见》,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农村- 1 -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意见》(防政办发…2006‟74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2 -关于实施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意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二〇〇七年六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按照“低标准起步,窄范围运行”的思路,多渠道筹措资金,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逐步建立适合我市市情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总体目标按自治区要求,今年内在我市农村初步建立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框架,为无自救能力、缺乏劳动力并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特困群众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在全市逐步建立起管理制度3化、操作规范化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到应保尽保。
(三)基本原则1. 坚持低标准起步、逐步扩大范围的原则,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科学制定保障标准,切实突出保障重点。
2.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资金保障与实物保障相结合,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政府救济与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
3.坚持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做到保障政策、保障对象、保障金额三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4.坚持保障对象动态管理的原则。
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群众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每半年复核一次,根据其家庭收入变化情况适时增加、减少或停止保障待遇。
二、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一)保障对象凡具有我市农村居民身份,凡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683元,因重病、重残、重灾导致无自救能力、缺乏劳动力并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特困群众均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按五保供养政策标准执行,不列入农村低保范围。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
1.申请时已在本辖区以外地区居住1年以上的(在外地读书的在校生除外);2.申报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家庭实际4生活水平明显达到或高于当地农村特困群众最低保障标准的;3.有参与吸毒、赌博、嫖娼等违法行为的;4.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而不自食其力造成生活困难的;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保障标准。
保障标准为月人均补差15至20元标准实施。
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力情况,各区、县(市)可适时调整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但不能低于市统一规定的保障标准和平均补差标准。
三、申请人家庭收入计算(一)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主要包括:1.从事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
2.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3.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4.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
5.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6.受灾户领取的救灾款(物)。
7.其他按规定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二)以下项目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5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3.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困难救助金。
4.因意外伤亡获得的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5.独生子女奖励费。
6.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
7.农村特困群众家庭大病救助费。
8.其他按规定不应计入的收入。
四、保障金申请审批程序农村特困群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审批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核、审批4个环节。
(一)申请。
凡申请享受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民小组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同时提交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所在村的村(居)民委员会每年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特困户的收入及其他证明。
(二)受理。
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6核实,提请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
经评议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7个工作日。
经公示对无异议和虽有异议但经村(居)民委员会重新组织复核后确认符合条件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在《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所有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经评议或公示后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在其《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备案,并将所有证明材料退还申请者本人,同时要做好解释工作。
(三)审核。
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评审小组通过入户调查核实、邻里走访及家庭收入计算等办法,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明的审核和报批工作。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填写《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经评审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其《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其所有证明材料退回村民委员会,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审批。
7县级民政部门要在受理申报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保障对象材料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并委托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7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填写《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发放《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金额领取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要在其《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其所有证明材料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资金的筹集、管理、发放(一)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
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社会各界捐助、利息和其他收入。
主要是:1.中央和自治区下拨的专项资金。
2.市本级及各县(区、市)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3. 按照规定可用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资金,如按照一定比例或数额安排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自愿捐助款等。
4.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实行分级负责、按比8例分级负担。
根据桂政办…2007‟2号文件精神,按照自治区确认的我市补助对象人数和制定的补差标准,所需补助资金自治区负担50%,市本级负担20%,各区、县(市)负担30%。
各区、县(市)自行提高补助标准及扩大保障范围的,所增加支出部分由各区、县(市)自筹解决。
(二)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
1.农村特困群众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
2.市及县(区、市)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账”,用于对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核算和拨付。
市及县(区、市)民政部门也要设立“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账”,用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
3.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使用、发放情况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
1. 区、县(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根据资金发放进度按季或按月划拨到本级财政部门“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账”;区、县(市)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之后应及时全额划拨至本级财政部门“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账”;经批准用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资金如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捐助款等要及时交存同级财政部门“农村特困群众9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账”。
2.经区、县(市)财政部门审核确定的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要按进度将资金从区、县(市)财政部门“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账”核拨至区、县(市)民政部门“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账”,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支付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或由区、县(市)民政部门通过银行、邮局等直接支付给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也可采取其他社会化发放方法。
有条件的区、县(市),应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将资金由财政直达低保对象。
六、实施方法和步骤各区、县(市)要在前段时间工作的基础上,对辖区内农村特困户再次进行认真细致的核查,准确掌握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情况,分类建档立卡,完善家庭备案制度。
务必在今年6月底前全部落实保障对象,确保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兑现;在年底前初步建立起保障范围较窄、保障标准较低的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框架。
从2008年起,根据资金来源、财政民政部和实施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民政部,调整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逐步把其它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动态管理、应保尽保的目标。
七、组织领导和具体措施(一)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10的管理工作体制。
实施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村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惠及农村困难群众的“爱心工程”。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精心部署,认真落实。
民政部门是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承担组织实施、管理、协调的职能。
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保障对象、保障资金和保障标准三公开,保证农村低保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