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统一残疾辅助器具赔偿年限及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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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确定与更换

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确定与更换

二、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赔偿依据、标准、更换周期、赔偿期限1、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赔偿依据司法实践中,涉及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案件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26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依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32条: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辅助器具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辅助器具,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33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

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应当一次性给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2、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公布之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以普及型器具的费用为标准,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采用的是国产普通型器具费用标准。

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制定中,民政部门认为,假肢安装因人而异,选用的产品零部件也不同;“普及型”器具是一个抽象概念,不易准确界定,实际上不存在可以对号入座的“普及型”器具;全国各地的残疾辅助器具生产厂家均根据成本效益核算确定其产品价格,彼此差别较大,很难说哪一个厂家生产的哪一种器具就是“普及型”或者“国产普通型”。

在实务中,也不可能根据这些抽象概念和标准来确定应当给付的费用标准。

通常是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由人民法院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残疾军人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残疾军人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残疾军人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残疾军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我区残疾军人辅助器械配制程序,不断提高服务保障水平,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军人是指退出现役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抚恤的残疾军人。

第三条残疾军人辅助器具配制应当以科学、安全、实用为原则。

第四条残疾军人辅助器具范围包括假肢、矫形器、移动辅助器具、生活自理和防护辅助器具、信息交流辅助器具及其它辅助器具。

第五条残疾军人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负责。

第二章配置程序第六条残疾军人需要配置、更换、维修辅助器具的,应由本人(本人无行为能力的由其直系亲属)向当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批。

第七条残疾军人申请配置、更换、维修辅助器具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主要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残疾情况、残疾部位、辅助器具名称等)。

(二)身份证、伤残证件复印件。

(三)能够说明残疾情况和部位的医疗材料。

(四)近期红底免冠一寸照片 3 张。

第八条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配置、更换、维修辅助器具条件的,填写《残疾军人配置辅助器具审批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连同相关材料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连同提供的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

第九条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再次审查,在《残疾军人配置辅助器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

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连同相关材料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对不符合条件的,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第十条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在《残疾军人配置辅助器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

符合配置、更换、维修辅助器具条件的,向辅助器具定点配制机构开具介绍信,按规定配置、更换、维修辅助器具。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工作管理办法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工作管理办法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工作,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保障其基本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工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执行。

第三条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工作的目标是为残疾人提供定制化的辅助器具,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提升社会参与度,促进其全面发展。

第四条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工作应遵循“便民、高效、公平、专业”的原则,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第五条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的标准设立、管理和运营。

第六条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应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确保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二章适配服务需求评估第七条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的首要任务是根据残疾人的实际需求进行适配方案的制定。

第八条适配服务需求评估应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评估结果应真实准确。

第九条适配服务需求评估应包括残疾人的生活活动能力评估、康复训练评估、社会参与需求评估等。

第十条适配服务需求评估应注重残疾人的个人需求和意愿,提供多样化的辅助器具选择。

第三章辅助器具适配第十一条辅助器具适配是指将合适的辅助器具与残疾人的个体特征、活动需求和生活环境相适应。

第十二条辅助器具适配应根据残疾人的需求评估结果制定适配方案,确保辅助器具的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辅助器具适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进行,确保器具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辅助器具适配应根据残疾人的实际需求和能力提供培训和教育,以确保其熟练掌握使用技巧。

第十五条辅助器具适配应注重与康复训练和辅助服务的衔接,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帮助。

第四章质量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服务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七条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应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评估和客户满意度调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

第十八条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事故中伤残人员安装假肢辅助器具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事故中伤残人员安装假肢辅助器具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事故中伤残人员安装假肢辅助器具暂行办法》的通知川高法[2001]字32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法院、公安局、民政局:现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民政厅《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事故中伤残人员安装假肢、辅助器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在处理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赔偿事故、案件中,作为假肢、辅助器具计算、安装参照执行的依据。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望及时上报各自主管部门。

附:1、《假肢及辅助器具基础价格一览表》2、《假肢安装诊断证明书》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事故中伤残人员安装假肢、辅助器具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其功能,增强残疾人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解决当前在处理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赔偿事故、案件过程中,由于各地、各部门在处理相关假肢及辅助器具上认识不一致,在计算假肢、辅助器具的价格、质量方面有较大差异,造成相应假肢或辅助器具处理结果差距较大,受伤致残人员的合法权益不能完全保护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一、规范统一假肢、辅助器具的基础价格。

处理事故、案件的部门或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经审核、公告的统一基础价格内酌情确定其基本价格。

基础价格是指经审核、确定的国产普通型中等功能同类产品市场中等价格。

基本价格是指确定伤残人员安装假肢、辅助器具的具体价格。

基础价格每两年由省民政厅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后予以公告。

二、规范管理服务单位。

我省具有资格(符合民政民福函[1995]248号文件)的假肢、辅助器具生产、装配单位,达到规定标准和规模,经报省民政厅审批合格后,可作为全省假肢及辅助器具安装、维修的服务单位。

未经审批合格而从事该项服务的,各级相关部门不予认可,并由省民政厅依照有关法规进行查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为促进矛盾纠纷就地源头化解,推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判裁量标准化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2月15日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关于医疗费1、医疗费原则上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据,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受害人主张后续医疗费用的,应告知其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意见能够确定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项目,且金额可以确定,该费用可以一并处理。

2、赔偿义务人确有证据证明医药费中存在不必要、不合理用药的,应予核减。

3、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或部分由社会保险核销的,不影响其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关费用。

4、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或者部分由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的,不影响其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关费用,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系该赔偿义务人为其投保的除外。

二、关于护理费5、受害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有支出凭据且未明显高于时长价的,据实计算。

没有支出凭据的,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6、受害人在重症加强护理病房(ICU)期间一般不计算护理费,但确需额外护理的除外。

7、受害人非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结合护理依赖程度计算:完全护理依赖为100%,大部分护理依赖为80%,部分护理依赖为50%。

受害人出院后仅需短期护理的,护理费按照部分护理依赖计算。

8、受害人已配置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按配置后的情况进行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9、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完全护理依赖或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一般暂按5年计算。

怀化市残疾人联合会、怀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怀化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怀化市残疾人联合会、怀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怀化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怀化市残疾人联合会、怀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怀化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1.03•【字号】怀残联发〔2023〕3号•【施行日期】2024.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怀化市残疾人联合会、怀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怀化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怀残联发〔2023〕3号各县市区残联、财政局:为做好我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工作,现将《怀化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怀化市残疾人联合会怀化市财政局2024年1月3日怀化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补贴对象、标准及方式第三章适配流程第四章服务机构和产品第五章资金保障第六章组织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促进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湖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残疾人辅助器具是指用于预防、代偿、监护、减轻或降低损伤、防止活动受限和参与限制的产品(包括器具、设备、仪器、技术和软件)。

第三条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内容包括:需求调查、信息咨询、服务转介、适配评估、购买配送、设计定(改)制、使用指导、适应性训练、效果评估、回访跟踪、维修更换、展示体验、租赁借用、回收利用、创新研发、知识宣传、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和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以保基本、广覆盖、规范化为目标,以实物补贴为主要方式,支持有需求的残疾人接受辅助器具适配。

第五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加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为残疾人提供高质量辅助器具适配。

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方式以及范围

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方式以及范围

一、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方式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计算方式,以补偿受害人残疾功能的必要用具所需费用为限,即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另外,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时,还要把残疾用具的使用年限、维修或者更新考虑在内,以便把更新或者维修残疾用具的费用计算在内。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范围在界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范围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应当是伤情需要。

换句话说,即必须是根据医生的诊断确实属于残疾,需要辅助器具才能正常生活和工作。

2.残疾辅助器具的配置标准是“普通”。

也即只需具有稳定性和安全型,确实具有对受害人的器官功能起到辅助作用的器具即可。

受害人不能因为由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便购买豪华型的器具,如果这样,多花费的钱会被法院认定其为扩大的损失而不予以支持。

如果伤情确实有特殊需要,那么受害人可以参照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来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

3.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不能根据加害人一方主张决定,而应当按照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建议确定。

另一方面,法院也会参照专业鉴定机构的意见来确定。

我国较为权威的鉴定机构是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

4.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继续赔偿。

这种情况出现在受害人的康复期限超过医疗机构认定的康复期限时,受害人可以主张加害人继续支付法院先前没有判令加害人负担的受害人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继续赔偿的年限是5-10年。

三、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怎么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确定,最长给付年限,建议参照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计算,即一般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超过确定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继续给付的。

如果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可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五至十年。

法律快车提醒你,鉴于物价波动,被侵权人身体健康状况变化等不确定因素的存在,不建议确定过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年限。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正文:----------------------------------------------------------------------------------------------------------------------------------------------------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负责对申请承担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的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和医疗机构(以下称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协议管理,并按照规定核付配置费用。

第四条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确认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

经办机构按照评估确定办法,与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下称协议机构)名单。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工伤职工日常生活和就业需要等,组织制定国家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确定配置项目、适用范围、最低使用年限等内容,并适时调整。

如何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赔偿年限

如何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赔偿年限

如何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赔偿年限残疾辅助器具费以补偿伤者的实际损失为目的,对使用年限具有显著可能超过二十年的伤者,其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当按照伤者的实际使用器具的单价计算至平均寿命七十周岁。

对于超过七十周岁仍然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受害人,以五至十年为限确认其剩余计赔年限。

人身损害赔偿中,要是造成了他人残疾的,此时就需要对残疾辅助器具做出一定的赔偿。

当然对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也是有一定年限的,那么实践中该如何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赔偿年限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如何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赔偿年限?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残疾辅助器具的最长赔偿年限问题,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裁判标准不一。

有的法院比照残疾或死亡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不超过二十年的标准计算,有的法院按人均寿命计算。

▲1.残疾器具费赔偿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符合我国国情目前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最详细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人身损害赔偿不是全部赔偿,而是补偿。

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按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的标准赔偿与该司法解释对残疾或死亡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等的赔偿原则是一致的。

▲2.对于配置机构出具的意见,只能作为参照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二十六条的规定,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赔偿期限和费用标准均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可见,配置机构的意见对于残疾辅助器具赔偿数额的确定至关重要。

但配置机构不是法定鉴定机构,司法解释也规定对配置机构的意见只是参照,没有规定必须采纳,因此,对赔偿期限法院应该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六、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残疾用具费的概念残疾用具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的,其组织、肌体的某项功能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而需要赔偿具有补偿功能的器具而支出一定的费用,由事故责任者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

例如,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下肢或者上肢残废的,有必要配置假肢,由此支出的费用,属于残疾用具费。

残疾用具对某些程度的残疾来说是必须的,是受害人日常生活的需要,是交通事故的后果之一,应当予以赔偿。

(二)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残疾用具费的计算,以补偿受害人残疾功能的必要用具所需费用为限,不能要求残疾用具费的支出足以达到残疾用具可以恢复身体残疾前的功能。

普通适用器具属于统一品种的、被广泛或被普遍使用的残疾用具,在实物上一般以国产的用具为优先考虑的对象;因交通事故而下肢残疾者,需要配置代步工具的,也只能以人力代步工具为限度配置,机动代步工具不在此限。

其计算公式为: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例如:孙某为某出租汽车公司司机,某日当孙某驾驶空车在高速路上行驶时,在一逆行出口处,其前方的汽车突然刹车掉头,孙某措手不及,发生追尾,这时孙某车后的公共汽车也刹车不及,由于惯性和汽车动力都很大,将孙某的汽车撞出,孙某撞出前挡风玻璃,摔倒路面上,后经医院抢救,孙某保住了生命,但右腿截肢造成残疾。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限额标准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限额标准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限额标准
根据中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具体项目和限额标准如下:
1. 助听器
- 配置项目:助听器、电池、耳模
- 限额标准:根据助听器的型号和功能不同,限额一般在1000元至6000元之间。

2. 矫形器
- 配置项目:矫形器具、制作费用
- 限额标准:根据矫形器具的种类和功能不同,限额一般在500元至3000元之间。

3. 假肢、矫形器
- 配置项目:假肢、矫形器具、制作费用
- 限额标准:根据假肢和矫形器具的类型、材料和制作工艺不同,限额一般在2000元至20000元之间。

4. 辅助用具
- 配置项目:轮椅、拐杖、助行器、护具等
- 限额标准:根据辅助用具的种类和复杂程度,限额一般在500元至5000元之间。

以上仅为一般情况下的配置项目和限额标准,具体的配置项目和限额标准还需要根据工伤职工的实际需求和医疗评估结果来
确定。

医疗机构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具体的配置和核定。

残疾人康复辅助器具赔偿争议问题及对策

残疾人康复辅助器具赔偿争议问题及对策

准, 便 于 审判 人员 准 确 、 及 时 审结 案 件 , 减 少 当事人 的
1 现 行 辅 助 器 具 赔 偿 法 律 规 定 及 其 问题
1 . 1 赔 偿 标 准不 统 一 、 不具体 、 差 异 巨大
法》 、 《 医疗 事 故处 理 条 例 》 、 《 关 于 审 理涉 外 海 上 人 身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11赔偿标准不统一不具体差异巨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辅具赔偿问题之所以引发诸多争议首先体现在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辅具适配原则模糊难以掌握其次在具体实践中主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要集中于辅具赔付金额更换周期赔付年限三个方以下简称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消费者权益面
或一 般有 效 的 , 防止 、 补偿 、 减轻 、 抵消 残 损 、 残疾 或 残
对 辅 具 费 用 赔 偿 予 以统 一 表 述 ( 分别 为 “ 残 疾 用 具
费” 、 “ 残 疾 者 生 活 自助 具 费 ” 、 “ 残疾辅助 器具费 ” 和
“ 残 疾 生 活辅 助 具 费 ” ) , 又 未 对 残疾 人 辅 具 的赔 偿 标
周晓勇 . 魏 晨 婧
( 1 . 福 建 正 大 司法 鉴 定 所 , 福建 厦 门 3 6 1 0 2 6 ; 2 . 北 京社 会 管理 职 业 学 院 , 北京 1 0 1 6 0 1 )
摘 要 :残疾人 康 复辅助 器具 赔偿 是 工伤或 人 身伤 害等侵 权损 害赔偿 案 件 中颇具 争议 的 项 目。针 对 当前 司法 实践 中出 现 的辅 助 器具赔 偿 范 围、 产 品选择 、 配置 价格 、 更 换周期 、 赔偿 年 限标 准不 一 , 赔付 方式 单一 等 问题进 行 深入探 讨 , 提 出了 具 体 的解 决对策 : 必须 通过 成立 专 门鉴 定机 构 , 培 养相 关 专业人 才 , 制订 可 细化操 作 的辅助 器具 行 业标 准 , 建立具 有 可操

工伤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工伤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工伤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一、背景介绍工伤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所致的人身伤害。

为了帮助工伤职工更好地康复,我国规定了工伤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以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二、工伤辅助器具配置项目1. 助行器具:包括助行架、手推车等,主要用于帮助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进行站立、行走等活动。

2. 助听器:用于帮助听力残疾的工伤职工改善听力,提高生活质量。

3. 助视器具:包括放大镜、佩戴式眼镜等,用于帮助视力残疾的工伤职工进行日常活动。

4. 助残器具:包括假肢、轮椅等,用于帮助工伤职工进行肢体活动。

三、费用限额标准1. 助行器具费用限额标准:助行器具的费用限额标准为3000元,超过部分由工伤职工自行承担。

2. 助听器费用限额标准:助听器的费用限额标准为5000元,超过部分由工伤职工自行承担。

3. 助视器具费用限额标准:助视器具的费用限额标准为4000元,超过部分由工伤职工自行承担。

4. 助残器具费用限额标准:助残器具的费用限额标准为10000元,超过部分由工伤职工自行承担。

四、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流程1. 申请材料准备:工伤职工需提供工伤认定证明、残疾鉴定证明等相关材料。

2. 申请提交:工伤职工向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3. 审核审批: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即可予以批准。

4. 辅助器具配置:经批准后,工伤职工可按规定到指定的医疗机构领取辅助器具。

五、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注意事项1. 严格按照规定手续办理,不得虚报、夸大伤残等行为。

2. 配置的辅助器具要经过正规途径获取,不得私自购买或以次新品替代。

3. 使用过程中如有损坏或需要更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进行处理。

4. 辅助器具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工伤职工本人,不得转借他人或用于其他非工伤职工的需求上。

六、结语工伤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的出台,为工伤职工提供了更多的帮助和保障,使他们能够更快地康复,重新融入社会。

残疾人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

残疾人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

序号类别名称图片(仅供参考)产品说明适用对象主要作用1普通软座轮椅材质:钢管或铝合金车体可折叠适用于偏瘫及髋关节以下功能障碍的下肢残疾人。

辅助、代偿行走功能2硬座轮椅材质:钢管或铝合金车体可折叠适用于偏瘫及髋关节以下功能障碍的下肢残疾人。

辅助、代偿行走功能3座便轮椅材质:钢管或铝合金车体可折叠适用于截瘫及二便失禁残疾人。

辅助、代偿行走功能4功能轮椅材质:钢管或铝合金扶手可调节,车体可折叠适用于截瘫及二便失禁残疾人。

辅助、代偿行走功能5高靠背轮椅材质:钢管或铝合金靠背、腿托可调节附带餐桌,车体可折叠适用于截瘫及二便失禁残疾人。

辅助、代偿行走功能6护理轮椅材质:钢管或铝合金使用残疾人本身无法驱动,需他人推动,车体可折叠适用于儿童、身材瘦小及下肢功能障碍残疾人。

辅助、代偿行走功能残疾人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轮椅系列7手摇三轮材质:钢管,表面做喷涂处理抗老化,防锈能力强。

适用于偏瘫、截瘫及髋关节以下功能障碍的下肢残疾人。

长距离代步8电动三轮材质:钢管,表面做喷涂处理,抗老化,防锈能力强。

适用于偏瘫、截瘫及髋关节以下功能障碍的下肢残疾人。

长距离代步9电动轮椅材质:铝合金,表面做阳极氧化处理抗老化,防锈能力强。

适用于截瘫但手指功能良好残疾人。

辅助、代偿行走功能,长距离代步10坐便椅材质:钢管或不锈钢,防滑橡胶脚垫,接地安全平稳。

适用于平衡稳定性较差和下肢功能障碍残疾人。

辅助残疾人如厕11助行器(框式、轮式)材质:钢管或铝合金适用于平衡稳定性较差的残疾人步行训练。

辅助行走功能12洗浴椅材质:铝合金,强度高,重量轻;可拆靠背、可拆伸缩管适用于稳定性较差的残疾人。

辅助残疾人沐浴13单脚手杖材质:铝合金,强度高,重量轻;可调节高度。

适用于身体稳定性差的残疾人。

辅助提高身体稳定性14四脚手杖材质:铝合金,强度高,重量轻;可调节高度。

适用于身体稳定性差的残疾人。

辅助提高身体稳定性辅具系列15三脚手杖材质:铝合金,强度高,重量轻;可调节高度。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三十条【配置辅助器具】(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三十条【配置辅助器具】(全文)

⼯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三⼗条【配置辅助器具】(全
⽂)
⼯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三⼗条【配置辅助器具】
第三⼗条⼯伤职⼯因⽇常⽣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伤保险基⾦⽀付。

【解释】本条是关于配置辅助器具的规定。

职⼯遭受⼯伤事故后,经常造成⾝体器官缺损,诸如肢体缺失、器官切除、颅⾻缺损等,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不同,会造成不同程度的⾝体⽣理功能障碍,进⽽会导致⼼理障碍或者减损伤残者的⽣活质量,如⾯部损伤疤痕毁容、外伤后失去性功能等等。

要恢复或提⾼病⼈的⾝体功能,满⾜⼯伤职⼯⽇常⽣活和就业的需要,就应当为⼯伤职⼯提供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服务。

根据本条规定,⼯伤职⼯配置辅助器具应当经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

这是因为,在实践中存在⼀些现象,如有些⼯伤职⼯根本没有装配假肢,仅仅购买⼀张发票,以套取装配费,造成⼀了基⾦的流失;有的是⾮⼯伤引起的残疾,也要求由⼯伤保险基⾦出⽀配置辅助器具,等等。

为了剔除不合理的医疗开⽀,保证⼯伤保险制度更好地满⾜符合规定的伤残职⼯的需求,国家劳动保障⾏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制定辅助器具的项⽬名称、材料、性能、质量、参考价格、业务管理程序等管理办法。

条例第四⼗五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签订服务协议的⽅式进⾏管理,以引⼈竞争机制,促使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提⾼服务质量。

⼯伤职⼯如需配置辅助器具,应到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配置辅助器具,对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提供的⼀些不合理的配置应当拒绝。

对违反有关标准配置辅助器具的费⽤,⼯伤保险基⾦不予⽀付。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确定受害人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标准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确定受害人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标准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确定受害人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标准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1.07•【字号】温中法[2013]197号•【施行日期】2013.11.0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确定受害人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标准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温中法〔2013〕197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现将《关于确定受害人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标准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系内部文件,请勿外传。

二Ο一三年十一月七日关于确定受害人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标准的会议纪要为了统一两级法院在审理侵权案件中涉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赔偿的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社保的相关规定及民事审判实践,经本院 2013 年第 33 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形成本会议纪要。

一、残疾辅助器具的配置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精神,对残疾辅助器具仍应以国产普通适用型为标准。

即配置的残疾辅助器具以能达到功能补偿作用,有助于使用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从事简单的生产劳动,有助于恢复性、回归性社交等功能为标准,应排除奢侈型、豪华型。

同时,器具应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要求。

二、残疾辅助器具的范围本规定的残疾辅助器具范围包括各类义肢、义眼、义齿、助听器、轮椅、拐杖等。

(详见附表)三、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年限成年人的更换年限见附表。

未成年人(除义齿外),更换年限为 2 年,成年后,按成年人的更换年限确定。

四、残疾辅助器具赔偿期限的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赔偿期限,自定残之日起算,成年人按 20 年计算。

但已满 60 周岁的,年龄每增加 1 岁减少 1 年;已满 75 周岁的,诉讼期间已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予以支持,尚未配置的,告知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

河南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指导目录

河南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指导目录

4
运动式生活轮椅

4
800
上肢臂力较好能够自行驱动轮椅,身体控制能力强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5
手摇三轮车

4
1500
身体控制功能较好,上肢具备操控能力、需较长距离户外移动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6
助行器

3
300
下肢肌力或平衡能力减弱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7
站立架

3
800
下肢肌力弱,平衡能力较差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8

32
视力残疾
个人移动辅助器具
盲杖

3
100
视力功能障碍者
33
绘画和书写辅助器具
盲用文具

2
100
有书写需求的视力功能障碍者
34
计算机和
终端设备
电脑和手机读屏软件

3
300
有使用电脑和手机需求的视力功能障碍者
35
阅读辅助器具
盲用智能阅读器

3
800
有阅读需求的视力功能障碍者

36
记录、播放和显不视听信息的辅助器具

23
大腿假肢

3
6000
大腿截肢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24
膝离断假肢

3
6000
膝关节离断、小腿极短残肢、大腿残肢过长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25
髓离断假肢

3
80∞
髓关节离断或大腿残肢过短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26
小腿假肢

3
4000
小腿截肢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9【案件字号】(2020)闽06民终29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阮明光李凌黄兴【审理法官】阮明光李凌黄兴【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谢应麟;陈春银;泰和县华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杨圩营销服务部【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谢应麟陈春银泰和县华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杨圩营销服务部【当事人-个人】谢应麟陈春银【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泰和县华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杨圩营销服务部【代理律师/律所】黄银城福建高轩律师事务所;陈惠海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王春梅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银城福建高轩律师事务所陈惠海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王春梅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银城陈惠海王春梅【代理律所】福建高轩律师事务所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被告】谢应麟;陈春银;泰和县华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杨圩营销服务部【本院观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41号),“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项目位列其中。

【权责关键词】过错免责事由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41号),“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项目位列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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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实务中,法官、律师经常遇到因伤残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问题。

由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残疾辅助器具赔偿年限及配置标准作出统一的规定,在实践中有两种判法,其赔偿数额差距甚大。

对当事人来说,在适用法律上的不统一,造成新的司法不公;对于审判机关来说,由此而产生当事人不服上诉、申诉等缠讼事宜,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对社会来说,案结事未了,易产生新的不和谐、不稳定因素。

因此,有必要从立法上来统一,明确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赔偿年限及配置标准,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案,案结事了,彰显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实践中的困惑:案同判不同,负担大不同案例1 2006年11月11日凌晨3时许,冯冬驾驶小客车因两车相撞,将在道中候车的吕宁左小腿挤压毁损伤,行左大腿中下3/1裁肢术,2007年5月8日,T市C假肢矫形器C分公司出具证明一份:吕宁适宜安装气压膝关节大腿假肢一条,价格为38,500元,使用年限为4-6年,每年维修费用为假肢价格的5%.C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书一份,残疾用具费参照C市X医院假肢中心价格,安装大腿假肢1条需2.2万元,假肢使用年限5年,每年维修费用为假肢价格的5%.一审判决按余命计算,按5年使用年限需更换假肢5次,判假肢费用231,000元。

冯冬不服上诉,重庆市中院改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该分公司出具的假肢装配鉴定证明书,吕宁已安装38,500元假肢一幅,依据每5年尚需更换一次,共还需要更换3次,一审法院共主张5幅残疾辅助器具费欠妥,应予纠正”,终审判决假肢费用为192,500元。

(参见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道路交通法律纠纷处理一本通》第413页《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如何确定?》一文)该判例确认和主张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赔偿年限不是按余命赔偿,而是按20年赔偿。

案例2 2008年4月9日阳新某校学前班5岁半女童刘某横穿公路被车轧压发生交通事故,致左下肢大腿三分之一处截肢,某假肢厂司法鉴定意见,假肢每2年更换一次,每年维修费为假肢价格的10%,湖北省人均预期寿命为73.5岁。

一审法院依此判决需更换假肢34次,赔偿假肢费用493,332元。

(如按20年赔偿,则需费用150,000元)。

现被告车辆驾驶人不服已提起上诉。

以上两个案例给我们提出的问题是:1、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赔偿年限是按20年赔偿,还是按余命(人均预期寿命减事故时的实际年龄)赔偿?2、同类产品的使用年限是两年还是五年,还是另有其它使用年限?3、同类产品的价格如何确定。

立法不明确,地方规定、标准各异现行有效的法律对残疾辅助器具费是否应予赔偿没有明确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6条:“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以上均无应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规定。

2010年7月1日方始生效的“侵权责任法”对此有了明确的“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但本法亦未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赔偿年限及配置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留待司法解释解决。

现行司法解释虽有规定,但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可操作性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该司法解释将残疾生活辅助具费这么重大的赔偿事项由配置机构来确定,将司法确认权交由商业性的制作公司来行使,失之草率。

正是由于这种草率的处理,导致各家配置机构在使用年限及配置标准上的各自为政,价格不断攀高,年限越来越短,赔偿义务人叫苦不迭。

对此项鉴定法院是否参照态度迥异,当事人亦多方质疑重复鉴定,人为增加了诉讼的难度,增加了当事人诉讼成本,亦引发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质疑问责。

㈠、一些地方法院自定“规矩”,赔偿期限有二十年的,也有七十岁的:上海市高院规定最长不超过二十年:2005年12月3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五条:……我们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应参照护理费的赔偿期限确定。

即: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期限根据受害者的年龄、健康等状况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超过确定年限后,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经法院审理查明,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辅助器具的,法院应当判令义务人继续给付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五至十年“(见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道路交通法律纠纷处理一本通》第366页)。

重庆市高院规定最长不超过二十年:2006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十条:“国产辅助器具费一般参照当地民政企业关于国产普及型的配制费用的标准确定。

受害人要求一次性支的,可以支持,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见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道路交通法律纠纷处理一本通》第369页。

本文案例1即是重庆市某中院的终审判决,体现了上述指导意见的精神)。

四川省高院规定赔偿期限按70年计算。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公发厅、四川省民政部(2001)第320号《关于印发〈交通工伤伤害意外人身损害中伤残人员假肢辅助器具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假肢辅助器具的使用年限按70年计算,即以伤残人员定残之日起,连续计算至70周岁……“湖北大冶市人民法院在相关判例“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年限,国家没有统一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和实际情况,一般不超过二十年”。

㈡、在使用期限及相关费用上各地标准不一,金额相差悬殊。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公发厅、四川省民政部(2001)第320号《关于印发〈交通工伤伤害意外人身损害中伤残人员假肢辅助器具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其中定残时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其假肢使用年限按五年更换一次;18-50周岁,每七年更换一次;50-70岁,每九年更换一次。

假肢费用包括安装和维修费用,1.8~2.2万元一具。

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费用限额(2004年1月施行),大腿假肢使用年限五年,含训练费,7400元/具;杭州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杭劳社工伤〈2005〉192号),大腿假肢9000元/具;云南省调整企业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标准:大腿假肢气压关节合金材料,使用年限五年,每具费用1.5~2.2万元;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腿假肢定额标准4000元/年;河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大腿假肢使用期限三年,每具1万元;山西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试行):国产大腿假肢使用年限三年,每具7000元;进口使用年限6年,每具1.2万元。

……本文案例1重庆某假肢厂假肢每具38,500元,使用年限4~5年,维修费每年为假肢价格的5%.以上地方政府机关规定,假肢使用费用平均每年约3000-4000元以内。

但假肢配置企业的价格却远高于此,如本文案例1大腿假肢每年费用9625元,案例2为7500元每年。

两相比较,相差在1~1.5倍。

而法院往往参照假肢配置机构意见,而不考虑地方政府的规定。

由此产生的现实问题法律无统一规定,造成区域上的司法不公。

既然法律无明确规定,司法解释又说不清楚,那就各吹各号、各弹各调吧!如四川省就直接规定按70年赔偿,上海市、重庆市则规定最长不超过20年。

受害人获得的赔偿年限,就看你是在何地何法院打官司,如发生在四川省或其它地区,受害人可按70年或更长年限赔偿;如湖北省某假肢配置机构出具的配置年限为73.5年,对赔偿权利人有利;如损害发生在上海、重庆,按最长不超过20年赔偿则赔偿义务人可少赔。

因“地”不同,结果迥然不同。

因“地”不同,造成区域上的司法不公。

配置标准不统一,造成“同肢不同价”,在义务人的负担上不均衡,有悖于社会公平正义。

在假肢的使用年限上,最低的2年,最长的9年;平均每年费用最低的3000元,最高的达9600元。

也就是说,需配置相同的假肢,在甲地可获得3000元每年的赔偿;在乙地可获得9000多元每年的赔偿,人为造成“同肢不同价,同肢不同赔”。

形成新的社会矛盾。

既然存在赔偿年限及赔偿标准的不统一,赔偿权利人就存在争取获得多赔的问题,赔偿义务人就存在能否减少赔偿的问题;权利人如未获多赔则心有不甘,义务人如不达到少赔的目的亦不罢手,新的社会矛盾就此形成。

后果是当事人可能反复上诉,申诉,多次鉴定,案件久审不结,浪费大量司法资源,增加事人的讼累;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心理有抵触,可能不予配合,导致案子久执不下,甚至产生暴力抗法的后果;赔偿费用过高,义务人无赔偿能力,导致矛盾激化、恶化,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大而言之,当事人可能就此对法律产生怀疑、丧失信心。

建议修改“解释”,统一立法残疾辅助器具赔偿年限可考虑与伤残或死亡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赔偿年限一致,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人的生命、健康是无价的,每个人在社会中的角色定位及其体现的生命、健康价值亦是不同的;有的人一生创造的价值富过敌国,有的人一生辛劳也仅养家糊口;用同一标准来赔偿不同个体的劳动能力的丧失从理论上来说是不公正的。

但法律赔偿标准是抽象的,是从整个社会现实形态中所归纳出来,适用于大多数人的标准,从这个角度来说,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20年的标准就不失为一个现实公正的标准。

这个标准填补的不是个案中特定的人的财产损失,而是社会中大多数人综合平均的财产损失,其赔偿不是等值赔偿、全部赔偿、绝对公正赔偿。

比如:一个10岁的儿童的残疾赔偿金赔偿20年,一个60岁的老人的残疾赔偿金也赔偿20年,有何同一性、可比性呢?因而,现行赔偿标准的价值取向是一个概括的、抽象的、综合性的补偿。

虽然法律上有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字眼,但其实质不是赔偿而是“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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