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湖泊保护相关资料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年5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保护,防止湖泊面积减少和水质污染,保障湖泊功能,保护和改善湖泊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湖泊渔业生产活动和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湿地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湖泊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要湖泊可根据其功能和实际需要,另行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以加强保护。
水库的水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湖泊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永续利用的原则,达到保面(容)积、保水质、保功能、保生态、保可持续利用的目标。
第四条湖泊保护实行名录制度。
本省行政区域内湖泊保护名录,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渔)业、林业、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湖泊的功能、面积,以及应保必保原则拟定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湖泊保护工作的领导,将2湖泊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湖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跨行政区域的湖泊保护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区域内的人民政府负责。
跨行政区域湖泊的保护机构及其职责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跨行政区域湖泊的保护机构应当切实履行湖泊保护职责,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湖泊保护工作。
第六条湖泊保护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湖泊保护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考核,考核目标包括湖泊数量、面(容)积、水质、功能、水污染防治、生态等内容。
具体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湖泊保护年度目标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任职、奖惩的重要依据。
洪湖实施方案
洪湖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洪湖,位于湖北省中部,是中国第七大淡水湖,也是长江中游的重要支流。
洪湖水域广阔,资源丰富,生态环境优美,是湖北省重要的生态旅游资源。
然而,近年来,由于人类活动的影响,洪湖生态环境面临严重挑战,水质恶化、湖泛频发等问题日益突出,亟需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和治理。
二、问题分析1.水质恶化:由于城市和农村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排放,以及农业化肥、农药的使用,导致洪湖水质恶化,给湖泊生态系统带来严重威胁。
2.湖泛频发:近年来,洪湖周边地区频繁发生湖泛现象,给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影响,也对湖泊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三、实施方案1.加强水环境治理:加大污水处理力度,完善城乡污水处理设施,严格控制工业废水排放,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提高洪湖水质。
2.湖泛治理:加强湖泛预警监测系统建设,提高对湖泛的监测预警能力,加强堤防巡查和修复,提高堤防防洪能力,减少湖泛对周边地区的影响。
3.生态修复:加大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加强湖泊周边植被恢复和湿地保护工作,促进湖泊生态系统的恢复和保护。
四、实施保障1.加大经费投入:加大政府对洪湖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经费投入,确保实施方案的顺利进行。
2.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洪湖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督查和考核,确保实施方案的有效实施。
3.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洪湖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洪湖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洪湖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五、预期效果通过实施上述方案,预计可以有效改善洪湖水质,减少湖泛频发的情况,促进湖泊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保护,提高洪湖的生态环境质量,为当地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也为洪湖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六、结语洪湖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希望通过上述实施方案的有效实施,能够为洪湖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让洪湖成为美丽的湖泊,也成为人们休闲游览的胜地。
武汉市湖泊保护现状分析与对策建议
湖、 汤逊 湖 、 涨渡湖 、 武湖 、 后官湖等 。 根 据 武汉 市 环 境 保 护 委 员 会 《 关于2 0 1 2年 7月 武
关键词 : 湖泊保 护 ; 基 本现 状 ; 对 策 建议
2 0 1 1年 中央 1号 文 件 开 篇 提 出“ 水 是生命之 源、 生 产之要 、 生 态 之基 ” , 不 仅 进 一 步 强 调 了水 是 基 础 性 的 自
阶 段 。为 了 解 除 汉 口 后 湖 的 水 患 , 保 障 芦 汉 铁 路 的 安 全, 修 筑 了后 湖 长堤 , 建 成 后 堤 内干涸 土 地 1 O万 亩 , 1 9 0 7 年, 张之 洞 将 后 城 城 墙 拆 除 , 修建了上起研 口、 下 至
府将 “ 湖 泊保 护 与 污 染 治 理 ” 列 为 全 市 治 庸 问 责 承 诺 整 改 十个 突 出 问题 之 一 , 通 过 整 改 虽 然 全 市 湖 泊 保 护 与 污
染 治 理 工 作 取 得 了一 定 成 效 , 但湖泊水 面 、 水 质 保 护 及 生态 环境 治 理 还 存 在 一 些 问题 , 需 要 进 一 步 理 顺 管 理 体
・ 3 0 .水资源保护与管理
水政 , 资源 2 0 1 5 年第5 期( 武 汉专 辑)
武汉市湖泊保护现状分析 与对 策建议
杨卫
( 湖北省武汉市湖泊管理局 、 武汉市水务执法总 队, 武汉 4 3 0 0 1 4 )
摘 要 : 本 文从 武汉 市湖泊保 护的现 状 , 湖 泊保 护存在 的 问题 及原 因, 应 对 的对策 和 建议 等 ̄ L+A - 面, 总结阐 述 了该 市湖泊 治理的 历史发展 和 未来展望 。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湖泊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持生物多样性以及提供水资源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武汉市湖泊的保护工作,制定了《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
为了进一步明确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特制定本细则。
二、湖泊分类和等级划分根据湖泊的功能和重要性,将武汉市湖泊分为三类:一类湖泊、二类湖泊和三类湖泊。
一类湖泊为重要湖泊,二类湖泊为较重要湖泊,三类湖泊为一般湖泊。
湖泊的等级划分将根据湖泊的水质、水量、生态环境等因素进行评估。
三、湖泊保护目标和原则湖泊保护的目标是保护湖泊的生态环境、维持湖泊的水质和水量、促进湖泊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提高湖泊的环境质量。
湖泊保护的原则包括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生态恢复、综合治理、加强监管等。
四、湖泊保护的主要措施1. 湖泊保护区划:根据湖泊的等级和功能,划定湖泊保护区,明确保护区的范围和管理措施。
2. 湖泊水质保护:加强对湖泊水质的监测和管理,建立水质标准,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提高湖泊的水质。
3. 湖泊生态修复:对受损湖泊进行生态修复,包括湖泊的植被恢复、水生生物保护、湖泊湿地的恢复等。
4. 湖泊环境整治:加强湖泊周边环境的整治,包括治理湖泊周边的污染源、修复湖泊周边的生态环境、改善湖泊周边的景观等。
5. 湖泊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健全湖泊保护的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和职责,加强湖泊保护的组织和协调。
五、湖泊保护的监督和评估1. 监督机制:建立湖泊保护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湖泊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评估机制:建立湖泊保护的评估机制,定期对湖泊的保护状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湖泊保护工作的参考依据。
六、湖泊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加强对湖泊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湖泊保护的认识和意识,增强公众参与湖泊保护的积极性。
七、湖泊保护的经费保障加大对湖泊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通过政府投资、社会资金等多种方式,保障湖泊保护工作的资金需求。
湖北为什么是千湖之省
湖北为什么是千湖之省湖北是中国的一个省份,也是中部地区的重要一环。
它以其众多的湖泊而闻名,被人们称为“千湖之省”。
那么,湖北为什么能被称为“千湖之省”呢?首先,湖北位于长江中游地区,是长江流域的一部分。
长江是中国最长的河流,它的流域涵盖了湖北的大部分地区。
长江的流域地势低平,很多地方容易出现湖泊的形成。
加上湖北地处于中国的亚热带地区,气候湿润,降水丰富,这种气候和地理条件为湖泊的形成提供了有利的环境。
其次,湖北具有丰富的地下水资源。
由于地表湖泊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地质背景和条件,而湖北的地下水资源非常丰富,这也为湖泊的形成提供了基础。
湖北地下水蕴藏量大,地下水位较高,这是湖泊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
地下水通过地下裂隙和断层的流动,沉积物的堆积,逐渐形成湖泊。
再次,湖北地处于大型的盆地地貌,拥有丰富的湖滩和湖泊。
湖泊在湖陆交错的地区形成,俗称“干湖”。
湖泊的形成和地质构造密不可分,而湖北正好处于中国地质构造复杂区域的交汇处,这使湖泊的形成得到了进一步的促进。
此外,湖北地处于中国南北交通要冲的位置,自古以来一直是交通要道。
交通要道的形成为湖泊的形成提供了条件。
因为湖泊一般都位于河流、交通干线等要道附近,湖泊可以起到交通补给站和物资换乘的作用。
湖北地处长江中游,水资源丰富,既可供水运利用,又可以开发和建设一些枢纽港口,这进一步增加了湖泊的形成。
总的来说,湖北之所以被称为“千湖之省”,是由于其地理、气候、地质构造和交通要冲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
这些因素为湖泊的形成提供了有利的环境和条件。
湖泊是大自然赋予湖北的优势之一,它们不仅美丽壮观,还为湖北带来了丰富的自然资源和旅游资源。
随着湖泊的保护和开发,湖北也将继续发挥其“千湖之省”的优势,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
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年月日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年月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保护第三章污染防治第四章生态修复第五章特殊功能湖泊保护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湖泊(含水库,下同)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湖泊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防严治、损害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湖泊保护应当确保湖泊面(容)积不萎缩、功能不退化、水质显著改善、生态可持续的目标。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湖泊保护工作负总责。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是辖区内湖泊保护的责任主体。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湖泊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湖泊管理体系,健全湖泊管理机构,落实湖泊保护责任主体,加强湖泊保护执法体系与能力建设,加大湖泊保护执法力度,建立和完善湖泊保护资金投入机制以及目标考核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应当对辖区湖泊组织巡查,及时制止填占、污染、违建等侵害湖泊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辖区内涉湖违法行为和突发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湖泊保护执法检查和涉湖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湖泊保护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湖泊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湖泊保护规划,统筹湖泊保护、利用和日常管理监督,协调跨区域湖泊保护纠纷,依法查处侵占、破坏湖泊资源的违法行为等;(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湖泊污染监督管理,拟定湖泊污染防治规划,水污染综合治理与监督,依法查处污染湖泊的违法行为等;(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湖泊保护区和控制区内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湖泊保护范围内违法采石、采矿、取土行为等;(四)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湖泊控制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湖泊保护范围内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等;(五)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湖泊流域内农业(畜牧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六)水产主管部门负责渔业养殖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湖泊水域范围内违法养殖和违法捕捞行为等;(七)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湖泊湿地保护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八)公安机关负责对涉湖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
湖北的湖泊(附-湖北湖泊保护条目)
湖北的湖泊(附:湖北湖泊保护名录)武汉东湖资料图片湖北素有“千湖之省”的美誉,其众多的湖泊大都是古代云梦泽淤塞分割而成,集中分布于长江与江汉之间。
因此人们称之为“江汉湖群”。
其原因是长江在这里摆动很大,经过自然截弯取直,从而形成了众多的弓形湖泊。
据2011年全国水利普查最新资料表明,湖北省5000亩以上湖泊仅剩110个,面积大于0.1平方千米的湖泊为958个,比20世纪50年代的1106个略有减少。
但现存的湖泊面积为2438.6平方千米,只有20世纪50年代的34%。
2012年10月1日《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同年12月湖北省政府公布了湖北省湖泊保护名录。
2014年11月,环保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日前联合印发《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将对365个水质较好湖泊进行保护。
根据规划湖泊清单,全国365个湖泊当中,湖北占了27个。
它们分别是:鄂豫交界的丹江口水库、鄂皖交界的龙感湖、鄂湘交界的黄盖湖、洞庭湖,以及湖北境内的梁子湖、洪湖、漳河水库、澴东湖、网湖、陆水湖、大冶湖、汈汊湖、隔河岩水库、保安湖、百丈潭水库、斧头湖、西凉湖、富水湖、大九湖、长湖、惠亭水库、温峡水库、高坝洲水库、黄龙滩水库、青山水库、洈水水库、仙岛湖。
湖北省湖泊保护名录第一批(2012年12月)湖北省水面面积1平方千米以上湖泊和1平方千米以下城中湖泊共308个,其中1平方公里以上湖泊231个,1平方千米以下城中湖泊77个。
序号名称水面面积(平方千米)位置备注一、武汉市(共80个,其中水面面积1平方千米以上湖泊58个,1平方千米以下城中湖泊22个。
)1 梁子湖271 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鄂州市梁子湖区东沟镇、梁子镇、沼山镇、太和镇、涂家垴镇跨市湖泊2 斧头湖126 武汉市江夏区法泗镇;咸宁市咸安区官埠桥镇、向阳湖镇、贺胜桥镇,嘉鱼县渡普镇、潘家湾镇跨市湖泊3 牛山湖57.2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街4 汤逊湖47.6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武汉市江夏区庙山街城中湖泊5 鲁湖44.9 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6 后官湖37.3 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7 涨渡湖35.8 武汉市新洲区涨渡湖街8 东湖33.9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城中湖泊9 豹澥湖28.0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豹澥街;鄂州市梁子湖区东沟镇,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跨市湖泊10 武湖25.5 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武汉市黄陂区六指街11 后湖16.3 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12 严西湖14.2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街,武汉市青山区武东街城中湖泊13 西湖10.6 武汉市蔡甸区索河镇;孝感市汉川市马鞍乡跨市湖泊14 沉湖10.5 武汉市蔡甸区消泗乡15 小奓湖9.83 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16 上涉湖9.33 武汉市江夏区法泗镇17 童家湖9.12 武汉市黄陂区天河街;孝感市孝南区闵集乡跨市湖泊18 严东湖9.11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街城中湖泊19 青菱湖8.84 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城中湖泊20 黄家湖8.18 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城中湖泊21 南湖7.67 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城中湖泊22 王家涉5.57 武汉市蔡甸区消泗乡23 陶家大湖4.75 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24 官莲湖4.04 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25 张家大湖3.84 武汉市蔡甸区消泗乡26 七湖3.68 武汉市新洲区涨渡湖街27 硃山湖3.67 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28 墨水湖3.64 武汉市汉阳区江堤街城中湖泊29 南太子湖3.59 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城中湖泊30 金口后湖3.43 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31 金银湖3.29 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32 严家湖3.26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左岭街;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葛店镇跨市湖泊33 安仁湖3.21 武汉市新洲区汪集街34 外沙湖3.08 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城中湖泊35 野湖3.00 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城中湖泊36 柴泊湖2.87 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37 大茶湖2.85 武汉市蔡甸区玉贤镇38 马家湖2.69 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39 朱家湖2.52 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40 许家赛2.51 武汉市蔡甸区索河镇;孝感市汉川市马鞍乡跨市湖泊41 三角湖2.39 武汉市经济开发区沌阳街城中湖泊42 桐湖2.19 武汉市蔡甸区桐湖街43 什仔湖2.01 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44 北湖1.92 武汉市青山区北湖街城中湖泊45 车墩湖1.74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左岭街城中湖泊46 龙阳湖1.69 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城中湖泊47 金龙湖1.63 武汉市蔡甸区索河镇48 野芷湖1.62 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城中湖泊49 麦家湖1.59 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50 杜公湖1.55 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镇51 外黄泥港1.42 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52 三宝湖1.38 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53 任凯湖1.34 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54 汤仁湖1.27 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55 坪塘湖1.26 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56 烂泥湖1.21 武汉市经济开发区沌口街57 盘龙湖1.13 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58 汤湖1.13 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59 月湖0.710 武汉市汉阳区月湖街城中湖泊60 竹子湖0.670 武汉市化工新区清潭湖街城中湖泊61 青潭湖0.600 武汉市化工新区清潭湖街城中湖泊62 杨春湖0.580 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城中湖泊63 北太子湖0.520 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城中湖泊64 张毕湖0.480 武汉市硚口区易家街城中湖泊65 塔子湖0.310 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街城中湖泊66 竹叶海0.190 武汉市硚口区长丰街城中湖泊67 紫阳湖0.140 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街城中湖泊68 五加湖0.130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左岭街城中湖泊69 晒湖0.120 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街城中湖泊70 水果湖0.120 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城中湖泊71 机器荡子0.100 武汉市江岸区新华街城中湖泊72 鲩子湖0.094 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街城中湖泊73 北湖0.094 武汉市江汉区北湖街城中湖泊74 菱角湖0.090 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街城中湖泊75 四美塘0.077 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街城中湖泊76 莲花湖0.076 武汉市汉阳区建桥街城中湖泊77 内沙湖0.056 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街城中湖泊78 西湖0.050 武汉市江汉区北湖街城中湖泊79 后襄河0.043 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街城中湖泊80 小南湖0.035 武汉市江岸区新华街城中湖泊二、黄石市(共30个,其中水面面积1平方千米以上湖泊27个,1平方千米以下城中湖泊3个。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中心城区湖泊保护规划(2004-2020)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中心城区湖泊保护规划(2004-202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17•【字号】武政办[2005]9号•【施行日期】2005.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中心城区湖泊保护规划(2004-2020)的通知(武政办[2005]9号)各中心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水务局编制的《武汉市中心城区湖泊保护规划(2004-2020)》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一月十七日武汉市中心城区湖泊保护规划(2004-2020)一、总则(一)规划指导思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关于水环境治理和保护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依法管理、综合整治、科学利用的原则保护湖泊,改善水环境,促进人水和谐,推进武汉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规划原则1.强化湖泊形态控制,截除污染源。
2.湖泊周边环境治理与水体生态修复并重。
3.湖泊综合治理与监督管理并举。
4.湖泊利用与保护相结合。
(三)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6.《水功能区管理办法》,2003年;7.《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2002年;8.《武汉市城市排水条例》,2002年;9.《国务院关于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1999〕11号);10.《城市绿线管理规定》,2003年;11.《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20)》,1995年;12.《武汉市绿地系统规划》,2002年;13.《湖北省水功能区划》(鄂政函〔2003〕101号);14.《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鄂政办函〔2000〕74号);1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1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17.《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湖北新政:让“千湖之省”碧水长流
享有 “ 百湖之市” 美誉 的湖北 省会 城市 武 汉 , 过
去 有 名 的杨 汊 湖 、 范 湖等 也 仅仅 成 为带 “ 湖” 字 的符 号 ,湖 泊 四 周 高 楼 圈 同 , 俯视湖泊就像一只只“ 脚
盆” 。
官方 公布 的《 2 0 1 2年 1 月 湖北 省水 资源 质量通 报》 皿示 , 全省重点监测的 2 6个 湖 泊 , 水 质 Ⅱ类 的 仅 1 个 , 水 质 Ⅲ类 的 1 2个 , 水 质 Ⅳ 类 的 9个 , 水 质
为旱 地 。
监 利县 修 建 的 螺 山 电排 站 , 义同 去了 洪 湖 4 0 0多 平 方
公 里 的水 而 , 这 些 湖 面 后 来 成 为 监 利 县 和洪 湖 市 的几
个 乡镇 。
人 水 争 地 让 湖 泊 逐 步 被 蚕 食 。官 方 数 据 显 示 ,
从 上 世纪 5 0年 代 初 到 8 0年 代 末 , 湖 北省 l O 0亩 以 上 湖泊 从 1 3 3 2个 锐 减 为 8 4 3个 , 其 中水 面 5 0 0 0亩 以上 的湖泊 , 从 3 2 2个 减 为 1 2 5个 。
渠筑堤 、 拓 荒 围垦 , 到如 今 的 1 . 5万 人 在 三 湖 农
为 解 决 湖 泊 保 护 执 法 分 散 、主 体 不 明 等 问 题, 武 汉 市优 化 组合 了原 有 的水 政监 察 、 排 水 监
管等执 法部 门 , 成立 武汉 市湖 泊管 理 局( 也称“ 武
汉市水 务执 法总 队 ” ) 。
上 世纪 7 0年 代 后 期 , 虽 然 围 湖 造 田 的 现 象 得 到 了遏 制 , 但 开挖 鱼 池分 割 湖 泊 、 围 网养 殖 、 填 湖 建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湖泊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武汉市湖泊的保护和管理,确保湖泊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武汉市制定了《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二、湖泊保护范围1. 湖泊保护范围包括武汉市辖区内的所有湖泊,涵盖了东湖、西湖、汤逊湖等重要湖泊。
2. 湖泊保护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缓冲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三个级别。
三、湖泊保护措施1. 湖泊水质保护(1) 加强水源地保护,禁止在湖泊周边设置工业企业和污染源。
(2) 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湖泊水质达标。
(3)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减少农药、化肥等对湖泊的污染。
2. 湖泊生态保护(1) 禁止破坏湖泊湿地,保护湿地生态系统。
(2) 加强湖泊岸线保护,禁止填湖造地和建设违规建筑。
(3) 保护湖泊周边的植被,加强植被恢复和生态修复工作。
3. 湖泊景观保护(1) 加强湖泊景观规划,保护湖泊的自然风貌和文化遗产。
(2) 禁止在湖泊周边设置高耸建筑,保持湖泊的开放视野。
(3) 加强湖泊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提升湖泊的休闲和观光功能。
四、湖泊保护管理机制1. 设立湖泊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湖泊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
2. 加强湖泊保护宣传,提高公众对湖泊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
3. 建立湖泊保护监测和评估体系,定期对湖泊的水质、生态和景观进行监测和评估。
4. 加强湖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严惩湖泊保护违法行为。
五、湖泊保护经费保障1. 设立湖泊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湖泊保护工作的投入。
2.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湖泊保护,引入公众捐赠和企业赞助等形式,筹集湖泊保护经费。
六、湖泊保护效果评估1. 每年对湖泊的水质、生态和景观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2. 定期公布湖泊保护的成效和问题,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七、湖泊保护奖励机制1. 设立湖泊保护奖励机制,对在湖泊保护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湖泊是自然生态系统中重要的水域资源,对于维持区域生态平衡、保护水资源、提供生物多样性以及人类生活和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武汉市湖泊的保护与管理,提高湖泊生态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武汉市制定了湖泊保护条例,并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湖泊保护范围1. 湖泊保护条例适合于武汉市辖区内的所有湖泊,包括自然湖泊、人工湖泊以及湖泊周边的生态环境。
2. 湖泊的划定、命名和保护范围由武汉市湖泊保护管理部门负责,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三、湖泊保护目标1. 维护湖泊水质,保持湖泊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健康。
2. 保护湖泊的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提高湖泊的生态功能。
3. 促进湖泊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湖泊旅游和经济发展。
4. 加强湖泊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和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湖泊保护意识。
四、湖泊保护管理机构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湖泊保护管理机构的组成和职责:1. 设立武汉市湖泊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湖泊保护规划、政策和标准,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
2. 设立湖泊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湖泊保护工作,包括湖泊水质监测、湖泊环境管理、湖泊资源管理等。
3. 设立湖泊保护巡查队伍,加强对湖泊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执法。
五、湖泊保护措施1. 加强湖泊水质监测和污染源管理,建立湖泊水质保护网络,及时发现和处理水质问题。
2. 制定湖泊岸线管理制度,禁止乱占湖泊岸线,保障湖泊的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
3. 加强湖泊生态修复工作,恢复湖泊的自然生态系统,提高湖泊的生态功能。
4. 推动湖泊旅游和经济发展,鼓励开展湖泊旅游、湖泊渔业等相关产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5. 加强湖泊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湖泊保护的意识和参预度。
六、湖泊保护的奖惩措施1. 对于湖泊保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赋予表彰和奖励。
2. 对于湖泊保护违法行为,依法赋予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3. 对于湖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失职失责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完整word版)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禁止在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从事采石、爆破等侵害湖泊的活动。
第十五条禁止向湖泊排放未经处理或者虽经处理但未达到国家、省、市规定标准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禁止向湖泊倾倒垃圾、渣土及有毒、有害物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心城区湖泊范围内新设排污口。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关闭现有排污口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中心城区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已有的不符合湖泊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不得改建和扩建,严重影响湖泊保护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其他区的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改建、扩建,应当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批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中心城区湖泊行驶的船舶禁止使用汽油、柴油等污染水体的燃料。在湖泊水域范围内开展游乐、运动等水上活动,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湖泊保护规划,组织开展湖泊综合整治工作。
建设单位经批准在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的,应当严格按批准的方案进行;工程设施建设对湖泊造成影响的,应当与工程设施建设同步实施整治。
(三)向湖泊倾倒垃圾、渣土的。
对利用机力车辆或者其他机械违法填占湖泊、向湖泊倾倒垃圾、渣上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向湖泊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向湖泊排放未经处理或者虽经处理但未达到国家、省、市规定标准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来源:作者:发布日期:2018-05-11(2015年1月9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7年11月22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湖泊的保护,防止填占、污染湖泊,维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保护,具体湖泊名称、位置、面积见附录。
法律、法规对湿地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湖泊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泊周边塘、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湖泊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建立湖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按照统一规划、依法管理、综合整治、科学利用的原则,健全湖泊保护执法体系,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建立和完善湖泊保护投入机制,将湖泊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湖泊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对被考核单位负责人任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湖泊保护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湖泊保护工作负总责。
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湖泊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湖泊保护、生态修复和整治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的湖泊组织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填占、污染等侵害湖泊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涉湖突发事件。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湖泊的保护、管理、监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湖泊的日常保护、管理、监督。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湖泊保护机构,承担湖泊保护日常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全省第二批湖泊保护名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6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全省第二批湖泊保护名录的通知
正文: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全省第二批湖泊保护名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3〕6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经审定,将金鸡赛等447个湖泊列入湖北省第二批湖泊保护名录,现予公布(具体名录附后)。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条例》规定,对列入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分别制定湖泊保护详细规划,切实加强湖泊保护,科学合理利用湖泊资源。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各项保护和管理措施。
各级发改、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建(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水产)、林业、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湖泊保护工作。
2013年9月2日——结束——。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湖泊清淤及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湖泊清淤及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17•【字号】鄂政办电〔2020〕36•【施行日期】2020.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湖泊清淤及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提升湖泊功能,改善湖泊生态环境,现就开展湖泊清淤及综合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科学治理、绿色发展,结合“十四五”规划和新一轮水利、生态环境、城市补短板强功能工程,实施湖泊清淤及综合治理工程,推进环湖污染防控,有效遏制水质恶化、改善生态功能,提升湖泊蓄水与排涝能力,建设人水和谐美丽湖泊。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把湖泊清淤及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和生态产业发展有机结合,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综合施策,系统治理。
统筹解决岸上岸下、入湖出湖、点面内源污染等问题,实现从“一湖之治”向“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综合施治的转变。
因湖制宜,聚焦重点。
依据湖泊水环境状况和流域生态特点,坚持一湖一策,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治理策略。
量力而行,稳步推进。
紧紧围绕重点地区、重点湖泊,科学规划、试点先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集中力量解决突出问题,久久为功解决长远问题。
二、主要任务(三)分类实施湖泊清淤。
城中湖重点对底泥污染较严重的湖泊开展局部或全部清淤,清除有毒有害淤积物;非城中湖泊重点对纳入退垸(田、渔)还湖的圩垸和低矮圩(含湖边塘)进行清淤,增加蓄水空间;对重要湖泊主要入湖口、出湖渠疏挖,保障涝水出湖畅通。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2022年)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3号•【施行日期】2022.06.2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2022修正)(2015年1月9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7年11月22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2年4月27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湖泊的保护,防止填占、污染湖泊,维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保护,具体湖泊名称、位置、面积见附录。
法律、法规对湿地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湖泊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泊周边塘、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湖泊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建立湖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按照统一规划、依法管理、综合整治、科学利用的原则,健全湖泊保护执法体系,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建立和完善湖泊保护投入机制,将湖泊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湖泊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对被考核单位负责人任职、奖惩的重要依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湖泊保护与管理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湖泊保护与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5•【字号】鄂政发[2012]90号•【施行日期】2012.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湖泊保护与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2]9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实施《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切实加强全省湖泊保护管理,科学开发利用湖泊资源,有效改善湖泊生态环境,实现“让千湖之省碧水长流”的目标,省人民政府决定将湖泊保护纳入全省一元多层次发展战略体系。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湖泊保护的重大意义(一)湖泊是湖北优势突出的重要战略资源。
湖泊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洪水调蓄、农业灌溉、城镇供水、交通航运、水产养殖、观光旅游以及生物栖息、气候调节、水质净化等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我省拥有全国最多的湖泊,素有“千湖之省”、“鱼米之乡”的美誉,数量众多、星罗棋布的湖泊成为我省优势突出的战略资源。
维护湖泊生态健康和良性循环,直接关系到流域居民的生产生活,直接关系到区域乃至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
(二)加强湖泊保护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长期以来,由于阻断江湖、围垦造田、拦湖筑汊,管理无序、开发过度、保护不力等因素叠加,导致湖泊数量锐减、面积萎缩、水体污染、环境恶化、生态脆弱、功能退化等问题突出。
加强湖泊保护管理,是我省加快转变经济社会发展方式、提高防洪减灾能力、优化水资源配置、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
胡锦涛总书记在2011年视察湖北时深情嘱托,要“让千湖之省碧水长流”。
2011年的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到2020年要基本建成水资源保护和河湖生态健康保障体系。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必须将湖泊保护纳入全省发展战略,强力约束和规范我省湖泊保护管理工作,以有效维护湖泊生命健康,促进湖泊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立法构想——以湖北省湖泊现状调查为基础
护与 湖泊 经济发 展 良性循 环 的必 要 前提 。
( ) 泊属性 对立 法 的条 件 限定 二 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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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河 川 , 部法 律 ” 一个 古 老 的法谚 ⑦ 它 一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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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保 护条 例 》 的研 究和 起 草 工 作 。 笔 者 为 了 完成 所 主 持 制 定 的《 北 省 湖 泊保 护条 例 ( 家 建议 稿 ) , 湖 北省 湖 湖 专 》对
泊保 护现 状 及 存 在 问题 进行 了充分 调 研 , 并具 体 针 对 湖 北 的 “ 情 ” “ 省 、 湖情 ” 出 了相 关 立法 构 想 。 提
关键 词 : 泊保 护 ; 方 立 法 ; 律机 制 ; 泊保 护制 度 湖 地 法 湖 中 图分 类 号 : F 6 文 献标 识 码 : 文 章 编 号 :6 2 6 6 2 1 )3 0 0 — 9 D 4 A 1 7 - 2 X( 0 2 0 - 0 5 0
湖 北 省 湖泊 生 态 区位 优 越 ,被 誉 为 “ 湖 之 千
摘 要: 湖泊 对 于 湖 北 经 济社 会 发 展 意 义 重 大 , 由于 种 种 原 因保 护 乏 力 , 致 湖 泊数 量 和 面 积锐 减 、 但 导 污染 普 遍 、 物 多样性 消 失等 严 重 问题 。 了加 强 湖 泊 保 护 , 北 省 人 大 常委 会 法律 工 作 委 员会委 托 专 家进 行 《 北省 湖 生 为 湖 湖
发挥 着 多种功 能 :
1 .蓄 水行 洪 。湖泊 一般 地处 天然 洼 地 , 面 高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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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讯我省素有“千湖之省”的美誉,如今,湖泊数量却在锐减,面积在萎缩,水质在恶化。
湖泊问题已成为影响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安全的重大问题,是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立法护湖、铁腕治湖,刻不容缓。
昨日,《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王亚平为记者解析了法规亮点——
保面积“千湖之省”桂冠不能丢
【现状】武汉中心城区,湖泊数量由建国初期127个减少到目前的40个,中心城区第二大湖泊沙湖水面从上万亩锐减到119亩,昔日“水晶湖”已成“城市之泪”。
我省第一大湖洪湖面积由100余万亩减为62万亩。
城市湖泊被房地产开发、湖泊公园逐步蚕食;其他湖泊被围湖造田、拦湖造地点点分割。
“确保现有湖泊面积不减少,是湖泊保护的当务之急和基础。
”王亚平说,条例规定湖泊保护实行名录制度,制定湖泊保护详细规划,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以此抬高湖泊保护规划变更门槛。
同时,建立湖泊档案,为历史存照。
针对当前填湖建房、填湖建公园等突出问题,条例用了一系列禁止性规定,如禁止在湖泊保护区内建设与防洪、改善水环境等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填湖建房、填湖建公园、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水面的行为等。
为保证这些禁止性规定落到实处,条例在法律责任中对填湖建房、填湖建公园等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不仅要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还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这一处罚种类。
对填占湖泊逾期未恢复湖泊原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
位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
对湖泊已经被围垦或者筑坝拦汊的,条例也强制性要求,逐步退田(圩)还湖。
【现状】在武汉,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裹挟着各种污物直排南湖;在梁子湖,部分水域水质6年来首次下降为三类;在洪湖,一度拆出的围网又重新林立于湖面……这是记者此前随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组在各地实地踏访时看到的情景。
据有关科研机构调查,我省湖泊水污染已经到了“治污赶不上排污”的程度。
水质恶化,已是当前湖泊保护面临的最严峻问题之一。
“治乱须用重典。
”王亚平说,条例对湖泊水污染防治采用“一刀切”的方式作出了一系列禁止性规定,不留口子、不留余地。
如湖泊流域内一律禁止新建造纸、印染、制革、电镀、化工、制药等排放含磷、氮、重金属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
禁止向湖泊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禁止向湖泊倾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废渣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在属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湖泊水域设置排污口和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湖泊水域围网、围栏养殖。
禁止在湖泊水域养殖珍珠和投化肥养殖。
而对于湖泊流域已有的污染企业,条例规定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转产或者关闭;已经围网、围栏的,也要限期拆除。
“这对当前仍存在的围网养殖、湖泊投化肥养殖等问题,都有很强的针对性。
”王亚平说,为更好地落实条例规定,条例同时还规定了政府要采取资金支持等多种方式,对居住在湖上,岸上无房、无耕地的渔民等实行生态移民。
明责权损害湖泊行为有人管
【现状】目前,我省从事湖泊管理的部门包括水利、农业、
环保、林业等部门,它们均在不同范围、以不同方式行使着湖泊保护管理权。
但由哪个部门主管?每个部门具体承担哪些职责?政府又要履行什么职责?过去并不十分明晰,导致“九龙治水”难以形成合力。
“条例在总则后即用单独一章,依次明确了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王亚平说。
在政府职责方面,明确“湖泊保护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跨区域湖泊由其共同上级政府负责;上级政府要对下级政府湖泊保护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考核,考核结果还要作为任职、奖惩的重要依据。
在部门职责方面,明确了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工作,并以列举形式分别规定了水行政、环境保护、农(渔)业、林业等主要相关部门的职责。
“每个部门都列举了5至8条职责,责权清晰,确保出了问题有部门负责。
”王亚平说。
为确保部门间形成合力,条例还规定,建立和完善湖泊保护部门联动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人主持,相关部门参加的湖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
强监督保障公众湖情知情权
【现状】公众参与是保护湖泊的有效方法,也是世界许多国家的做法。
然而,我省目前鲜有日常性关于湖泊的权威信息发布平台,公众对湖泊规划、湖泊生态等现状知之甚少,难以发挥应有的公众监督作用。
“条例设立专章对湖泊保护监督和公众参与作了具体规定。
”王亚平说。
条例要求,省政府要定期发布湖泊保护情况白皮书,对护湖
不力的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县级以上政府要定期发布湖泊保护的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同时,条例规定,湖泊保护名录要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区域内湖泊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还要求编制湖泊保护规划、湖泊水污染防治规划、湖泊生态修复方案和审批沿湖周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公众监督。
条例还规定鼓励社会各界、非政府组织、湖泊保护志愿者参与湖泊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建立湖泊保护举报和奖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