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合同法总则笔记最新
2023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重点
第一章绪论一、民法旳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旳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旳法律关系旳总和二、民法旳性质:1 民法是私法;2 民法是任意法;3 民法是人法;4 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三、民法旳基本原则:民法旳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旳带有主线性和普遍性旳指导意义旳基本行为准则。
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旳一直。
详细说来,民法有如下几种基本原则:(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在详细旳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旳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旳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等价有偿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四民法旳渊源五我国民法旳历史和现实状况六现代民法旳发展(一)概述(二)民法形式旳发展(三)民法内容旳发展(1)老式民法旳基本内容有所动摇。
(2)家庭婚姻关系旳法律调整得到改善。
(3)人格权旳范围呈日益扩展之势。
(4)知识产权愈来愈来受到保护。
(5)产品责任已发展为独立旳侵权责任。
(6)强制性民法规范日渐增多。
(7)民事责任旳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转变。
(8)私法与公法旳界线已经开始淡化。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旳概念和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旳平等主体之间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旳体现。
民事法律关系旳主体要素:公民、法人、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旳客体要素: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旳内容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二、民事权利旳概念分类、行使、保护及其和民事义务旳关系1、民事权利旳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旳也许性。
它详细包括:(1)权利主体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行一定行为旳也许性。
(2)权利主体可以祈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旳也许性。
司法考试合同法总则分则重点法条精读已整理
(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88条;《民通意见》第105条。
【意思分解】以上三个条文是司法考试重点和难点,也是《合同法》不同于原《经济合同法》的关键点之一。
理解以上三个条文的立法精神,对把握整个《合同法》的任意性规范特征至为重要。
1 第12条规定的八个条款并非每个合同都必须具备的“必备条款”、“主要条款”。
事实上,每个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是依合同情形而不同的。
换而言之,第12条之规定仅具有提示性意义,并无任何强制效力。
如果一个合同缺少了第12条规定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条款,该合同是否成立呢?依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条款,可采用以下几种方法补救:(1)协议补充;(2)按照合同的其他条款确定;(3)依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依以上三个方式还不能补救,则依第62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换而言之,缺少某一个或几个条款并不当然导致合同不成立,当事人可依约定或法定的方式进行一系列的补救,使之成立。
(整理)司法考试合同法总则.
司法考试合同法总则听课笔记一、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有名合同,即法律民已命名的合同。
2.无名合同,即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
(1)借用合同:指以非消费耗物的使用权为标的合同。
借用与租赁的区别:租赁有租金、有对价;而借用无对价。
借用无对价决定了借用合同是单务的、无偿的、实践性的合同。
(2)消费借贷合同: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不转移所有权,借贷要转移所有权。
消费借贷:以可消耗物的占有使用为目的的合同。
例:甲乙为邻居,甲借乙10斤米,该借米合同即消费借贷合同。
消费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是无偿的;消费借贷可能是有们的,可能是无偿的。
一般认为,消费借贷合同是诺成合同。
区分有名、无名的意义:无名合同的适用规则,这规定在《合同法》第124条,有两个规则:第一,无保合同当然适用合同法总则;第二,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规定适用。
例:借用合同比照,租赁合同的规则适用。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1.如果双方都负有义务,为双务;如果仅有一方负有义务,为单务。
2.常见的单务合同有:保证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民间借贷。
3.区分单务、双务的意义: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以双务合同中。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划分标准:是否支付对价。
2.无偿合同包括:保证合同、借用、赠与3.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的合同:民间借贷、保管合同、委托合同。
对于这类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另约定的话,法律推定为无偿。
4.区分有偿、无偿的意义。
有偿与无偿的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对于有偿合同,其违约责任原则上采无过错原则;对于无偿合同,无偿的一方实行过错原则,并且无偿的一方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对方损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例证:合同法第189条、第374条、第406条。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1.诺成合同:指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2.实践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标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称要物合同。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合同法总则笔记(4)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合同法总则笔记(4)61、侵权责任的构成:1、违法行为。
2、损害事实。
3、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
4、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62、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责任竞合的意义:国为不同的法律所维护的社会秩序及追求目标不同,所以不同的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很可能是不一致的,例如行为人的行为既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又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时,当事人就面临适用哪个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的问题。
传统的合同法确认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只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而对违约人同时违反了其他法律的规定缺乏管辖的依据,于是只得追究其违约责任,而不能追究其更为严重的其他法律责任,现行合同法规定了法律责任竞合制度,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同时又违反了其他法律的规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时,受损害方可选择适用合同法或其他法律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以更为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3、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合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至少一有一方是外国的公司或个人主体,根据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要求,在涉外合同中要注意国民待遇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外国公司和个人在我国订立合同,履行合同义务、行使合同权利和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与中国公司和个人的权利相同,按照意思自治原则,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律或者外国公司个人所在国的法律,也可以是任何第三国的法律,但是中国的法律规定属于专属管辖的例外。
《合同法》第126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司法考试合同法个人笔记完整版DOC
第五编合同法第一节概述1、合同分类a有名合同:按合同法规定无名合同:适用总则,参照分则,最后通过填补漏洞来解决b诺成合同:动产质押+赠与(以前是实践合同,现在改成诺成合同)实践合同:就4个:定金+保管+自然人借贷+借用c双务合同:单务合同:附条件赠与、付利息借贷(看似双务,实为单务)d有偿合同无偿合同2、合同相对性A向第三人履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突破了主体相对性,但仍遵循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而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按相关约定或法律规定解决。
注意,如果是三人共同约定,由甲向丙履行,则不属于此处的两种类型,而是属于三人合同,则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B合同相对性的例外P3421、合同的保全:代位权、撤销权2、买卖不破租赁3、分包人的连带责任4、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责任5、单式联运合同3、合同权利的转让与合同义务的承担A合同债权的转让1、要件:有效债权+可让与性+达成合意+遵循法定形式2、效力:a从权利随同转移:eg抵押权、质权、保证债券等b通知债务人——非成立要件。
通知到达债务人,债务人可以对受让人主张抗辩权c抵销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即原债权人)享有债权,且该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债务人可对受让人(即新债权人)主张抵销,而后,受让人只能对让与人主张违约责任。
注意:该问题有两个出题点1、可否主张抵销权,按上面的规则走2、债权让与的生效时间点:a对于让与人与受让人,债权让与于达成债权让与合同起生效b对于债务人与受让人,债权让与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起生效B合同债务的承担1、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人退出关系)a要件:可转让的债务+达成合意+债权人同意(未经同意,转让合同效力待定)+遵循法定形式b效力:1、债务人脱离该债务关系2、抗辩的援引3、原债务诉讼时效中断2、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加入,承担连带责任)a方式:债权人与第三人约定或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均可,无须征得对方同意C债务承担具有无因性只要债务承担合同有效,债务承担人承担债务的原因无效、不成立、被撤销的,不能作为承担人的抗辩事由,不得对债权人主张总结整理:1、债权债务的转让a债权转让:无需通知+抵销权b债务承担:需要同意(否则为效力待定合同)2、债权债务上的担保责任的转让a担保物权1、债权转让:除非另有约定,担保物权随同转移2、债务转让:债务人自己的财产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物权随同转移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未经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的,第三人不再承担相应担保责任b保证责任1、债权转让:一般,保证人在原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最新最全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笔记样本
最新最全司法考试协议法关键笔记关键一: 债概念和要素问题对此, 应明确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民事关系。
债权为财产权、请求权、相对权、有期限权利。
债权含有相容性和平等性。
债权权能包含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和处分权能。
应明确债客体是给付行为。
如题目: 下列相关债权性质表述正确是()A.债权为对世权B.债权为对人权C.债权为绝对权D.债权为相对权本题包含对债权性质了解。
债权和物权不一样。
物权为对世权、绝对权和支配权, 而债权为对人权、相对权和请求权。
所以, 本题选项应为BD.关键二: 债分类问题应掌握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 特定物之债和种类之债, 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主债和从债, 财务债务和劳务债务区分标准和区分意义。
如题目:甲和某农机企业签署了一份购置一台标号为999号东方红牌拖拉机协议。
甲即和某农机企业发生了债关系, 从性质上看, 该债属于()A.法定之债B.单一之债C.简单之债D.选择之债本题包含对债分类标准了解问题。
法定之债是相对于意定之债而言, 协议之债为意定之债;单一之债是相对于多数人之债而言, 单一之债是指债双方主体仅为一人债;简单是相对于选择之债而言, 简单之债债标物是单一, 选择之债债标物不是单一。
故本题选项应为BC.关键三: 债推行主体问题债推行主体首先为债务人, 包含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确保债务人。
应该明确是, 依法律要求, 债务可约定由第三人代为推行。
如题目:甲和乙签署了一份大米买卖协议, 甲为卖方, 乙为买方。
同时约定, 甲将大米发货给丙, 因为乙和丙签署了一份大米购销协议, 乙为卖方, 丙为买方。
现甲发给丙大米存在质量问题, 为此, 引发纠纷。
丙应向()A.甲追究违约责任B.乙追究违约责任C.甲和乙追究违约责任D.甲或乙追究违约责任本题包含代为推行责任负担问题。
对此, 应坚持债相对性标准。
政法干警司法考试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政法干警民法学教材笔记背记要点
民法学教材笔记权力滥用的构成条件:1.当事人有权利存在。
2.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
3.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公平原则体现在:1.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2.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平衡。
3.负担与风险的平衡。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民事权利的含义: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
2.民事权利是民法规定或者有权的国家机关认可的。
3.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民事权利的分类: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分:财产权与人身权以民事权利的作用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分:绝对权与相对权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分:主权利与从权利以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分: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分:既得权与期待权以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关系为标准分:原权与救济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权利的权利。
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
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以一定的行为或者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民事责任的特征:1.民事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承担的责任。
2.民事责任以一方当事人补偿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为主要目的。
3.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也有无过错责任。
4.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共同责任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按份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照一定份额承担责任。
司法考试合同法总则分则重点法条精读已整理
合同法重点法条精读总则篇第一章一般规定【重点法条】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意思分解】122款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其他民事协议。
3(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农村承包经营权合同。
4(1)企业承包经营协议;(2)市政府与县政府签订的行政责任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重点法条】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65~66条。
【意思分解】1 推定是指当事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表达于外部,从而使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在《民通意见》第66条中又称为作为的默示,《合同法》第36、37条也规定了这种形式。
2 沉默是指既无言词又无行动的表示的不作为形式。
它不同于推定,推定形式是无言词而有行动表示。
沉默在《民通意见》第66条中又称为不作为的默示。
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保持沉默是无任何法律意义的,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赋予当事人的不作为以一定的表示意思,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这种效果多是消极的,如《合同法》第47、48条规定,第三人催告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或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追认的,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
又如《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在知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表示接受或放弃受遣赠的,视为放弃。
2024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
2024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2024年的司法考试中,《民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试科目,而且《民法》知识点也是考试的重点内容。
以下是2024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的详细介绍。
一、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1.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生命权、姓名权、婚姻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3.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部分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1.法人的性质和种类:法人是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或机构。
种类有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2.法人的设立和消灭:法人的设立需要经过登记,并且满足一定的条件。
法人的消灭可以通过解散、撤销等方式。
3.非法人组织的性质和种类:非法人组织是指无法取得法人地位的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三、合同的订立、效力和履行1.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形式和合同内容。
2.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需要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包括生效、变更和终止等。
4.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需要当事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履行合同义务。
四、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和其他责任等。
2.侵权责任的认定:侵权责任需要满足主观过错、客观损害和因果关系等要件。
3.合同责任的认定:合同责任需要满足合同的订立、履行和效力等要件。
4.民事赔偿:对于造成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五、继承和遗赠1.继承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继承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继承、自愿继承和无偿继承等。
2.遗嘱的形式和效力:遗嘱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并且在死亡后生效。
3.继承和遗赠的处理:继承和遗赠可以通过继承和遗赠的处理方式来实现。
政法干警民法学重点总结
政法干警民法学重点总结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要求,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基础知识理论(一)总论部分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
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1.民法的本质。
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
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
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
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
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
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
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
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
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必看资料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必看资料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三)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2.习惯(四)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3.对人的适用范围(五)民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3.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二)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概念2.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既得权与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1.公力救济2.私力救济自卫行为;自助行为。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三.自然人(一)自然人概述1.自然人的概念2.自然人的住所(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宣告失踪的效力。
2.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宣告死亡的效力;死亡宣告的撤销。
(五)监护1.监护的概念2.监护的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
3.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4.监护人的职责三.法人(一)法人概述1.法人的概念与特征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3.法人的机关(二)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1.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五)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1.法人变更的概念与类型2.法人终止的概念与原因3.法人清算的概念与清算终结四.合伙(一)合伙的概念(二)普通合伙1.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2.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3.普通合伙的财产4.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5.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6.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入伙的概念.条件及效力;退伙的概念.形式及效力。
2024年最全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笔记
最新最全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笔记第一章合同的基本理论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特征•合同是一种协议,必须经过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具有协商一致的基础;•合同是为了产生、变更或者消除民事法律关系而订立的;•合同是形式多样的,可以是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
3. 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意愿,确保合同得到有效履行。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1. 合同成立的要素•意思表示;•客体;•客体的合法性;•客体的数量等于书面约定或者口头约定的数量。
2. 合同的订立•客观要件的订立;•费用和合同履行规定的订立;•合同形式的规定。
3. 合同成立的时限和地点合同的成立时限和地点应当经过当事人约定,若没有明确约定,可以根据常规结论来确认。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和解除1. 合同效力的原则合同效力的原则是按照合同的法律约定,确保合同得到全面有效的履行。
2. 合同效力的时间合同效力的时间是从合同达成的时间开始,到合同履行完毕或者解除合同为止。
3.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应当经过当事人共同协商,并且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1. 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是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2. 合同履行的方式合同履行的方式可以是履行义务、免除义务、代替履行义务等。
3. 合同履行中的损害赔偿当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违约行为时,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合同的效力消失1. 合同效力消失的原因合同效力消失的原因包括履行完毕、解除合同、因为某种情况对合同效力的确认、法律规定等。
2. 合同效力消失的时间和方式合同效力消失的时间和方式要遵守合同法律规定,确保消失的方式和时间得到充分有效保障。
第六章合同的附则1. 合同的补充和修改当合同出现漏洞时,可以通过补充和修改合同的方式来解决。
2. 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需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并且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知识点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知识点民法学是指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学科,是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政法干警考试来说,掌握一定的民法学知识点是必不可少的。
以下将就民法学的主要知识点进行详细介绍,供考生参考。
首先,民法学的基础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私法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其中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两个方面。
民事权利是指私法主体对自身合法利益的排他性支配能力。
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民事法律关系规定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其次,民法学的核心内容是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个人或组织依法掌握的具有私人性质的权益。
它包括财产权、人格权和其他民事权利。
其中,财产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其财产享有的支配、支配、使用和收益权。
人格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自身人格利益的享有和保护。
其他民事权利包括合同权利、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权利等。
此外,民法学还包括了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效力问题。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行使或者保护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
它包括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真实性等要件。
真实性是指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一致。
真实性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表达。
此外,民事法律行为还有效力的问题,即行为的法律效果是否产生。
效力的问题包括生效和效力期限等。
最后,民法学还包括了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问题。
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民事法律关系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它包括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两个方面。
侵权责任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而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责任等。
综上所述,政法干警考试中的民法学知识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内容。
考生在备考时应该注重对这些知识点的掌握,并且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通过理论学习,建立起完整的民法学知识体系,并运用到具体案例中,进行思考和分析,以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为日后的执法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合同法总则笔记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
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
3、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阅的民事权利义务协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2、合同法只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
5、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合同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6、合同法的主要特点: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
2、充分体现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
3、表现了合同法制定和初稿的时代特色。
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
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
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
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趋规范。
7、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的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特征: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
合同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和合法原则。
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主要意义: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
2、是合同法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
3、提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
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方。
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具体表现为: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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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合同法总则笔记(341、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衣求撤销的合同。
42、合同撤销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
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
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
43、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由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因此,表见代理就是事实上没有代理权但却发生代理法律后果的代理。
《合同法》第49条所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就是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的安全。
表见代理具有如下特征: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
2、表见代理的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
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
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一般而言,表见代理合同的产生与被代理人的过错有关。
44、合同履行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表现为:(1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3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4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5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6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7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
2、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该原则是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具体体现。
合同法第60条第2款对其做了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协作履行包括以下内容:(1、及时通知义务。
(2、相互协助义务。
(3保密义务。
经济合理履行原则:(1选择最经济合理的履行方式。
(2合同履行期的选择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3当事人变更合同应当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4变更合同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5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45、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须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价债务。
确定是否形成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的关系,应基于以下事实:(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债务。
(2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3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性和牵连性。
2、须行使抗辩权之当事人无先行给付义务。
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按照约定正确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46、先履行抗菌素辩权的适用条件: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47、不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不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到为对价给付。
2、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履行期届至。
3、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难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
4、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
48、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促使自已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的适用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4、债务人已经既然如此于履行迟延。
5、债权人有促使债权之必要。
代位权的行使:1、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2、依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侠权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决。
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49、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征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2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
(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
2、主观要件。
债务人实施的行为可以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1债务人之恶意。
(2受益人之恶意。
撤销权的效力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的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即归于消灭,视为自始无效。
2、对于受益人的效力。
第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债务人;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赔偿;已向债务人支付了对价的,可同时请求债务人返还对价。
3、对于债权人的效力。
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受财产或利益,但无权就该财产或利益自己优先受偿。
其有义务将收到的财产或利益返还给全力债务人,作为全体债权人的一般担何。
50、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合同变更的法律特征:1、合同变更是针对有效成立的合同而言的,对于尚未成立的合同或无效合同,谈不上合同变更问题。
2、合同的变更,仅仅涉及内容的局部变更。
3、合同变更以后,自然要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内容,所艰注涉及到了新的债权债务的履行总是在一般情况下,合同的变更与合同的订立一样,是双方法律行为,必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在原来合同的基础上达成了新的协议;但是在基于法律的真规定变更合同,或者在情势变更的情况下,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单方变更合同,亦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51、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1、合同变更以后,被变更的部分即失去了法律上的效力,已普更的部分,在完成变更程序之后,即产生了新的债权债务。
2、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不存在朔及力的问题。
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
3、合同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菌素辩;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丐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担保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何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4、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52、合同权利的让与:即合同权利的移转,也就是合同权利主体的变列,作为债的转移中的一处主要类型,它是指基于法律待业而发生的合同权利的移转,不包括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合同权利的移转。
合同权利让与的构成要件:1、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
2、出让人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
3、让与合同权利须个有可让与性。
4、债权人须通知债务人。
53、不能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1、依合同权利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
2、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当然不能转让。
54、合同义务转让的必备要件:1、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
2、须所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3、须有以合同义务的转让为内容的有效全同。
55、法定解除权的条件及方式:1、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菌素力引起的合同目的的落空并不是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对失造成的,在此种情况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不享有解除权,依法解除合同。
2、拒绝履行。
它可以分为两种:一种为履行期限届满的履行拒绝,此时根据债权人的选择,债务人须负强制履行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
另一种为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的履行拒绝,即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届满以前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此时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不必须坐等履行期限的届满,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以避免不必要的消费。
3、履行迟延。
因履行迟延解除合同,以合同有无期限利益而有所不同。
在一般的履行迟延中,对于迟延履行的当事人应规定适当的期限催告其履行,而在此期限内仍不履行时,才可以解除合同,而在有期限利益的履行迟延中,依法人伯当事人的意思或合同的性质,履行迟延使合同不能达到目的,当事人若不在履行期限内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不经催告直接解除合同。
4、不完全履行。
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实施补足或改正行为,使履行达到了合同要求的,应视为已完全履行合同,虽然经过补足或改正,但已超过履行期限的,应付履行迟延的责任,已超过履行期,且补正不可能的,应付不履行责任。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6、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这种方式即为提存。
提存原因:(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或者其他债务人无法确定债权人的情形。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存的效力:1、提存人与提存机关的关系。
提存人与提存机关的关系可适用于一般保管合同的规定, 2、提存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提存人为得为清偿之人,债权人为得为受领清偿人,两者之间属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3、提存机关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10债权人可随时请求提存机关提存物并承担相关费用。
(2提存机关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妥善保管提存物。
在保管期间,上于可归责于提存机关的原因导致物的灭失的,由提存机关负担;由于不可归责于提存机关的原因,则由债权人负责。
(3从提存之日起超过20年无人受领的物视为无主物,扣除必须提存费用后上缴国库。
(4对于不宜保存、提存受领人到期不受领或超过保管期的提存物提存机关有权拍卖,变卖,保存价款并扣除必要费用。
57、抵消的要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
2、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
3、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
4、债务根据其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消。
58、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
59、我国〈合同法〉的归责原则:我国新的〈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此条规定指出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只是没有实际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就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无规定当事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用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合同法确定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我国的〈匐同法〉第107条规定的归责原则就是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另外在一引起分合同中规完了过错责任原则,例如第180条规定供电人未按照法定和约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222条规定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还须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若干过错责任违约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