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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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工作方案

民族宗教工作方案

民族宗教工作方案篇一:加强民族宗教管理实施方案XXX乡委员会加强民族宗教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党的民族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全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促进我乡民族宗教和睦、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民族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突出“一个要求”、抓好“六个着力点”,即以“强管理、保稳定、促和谐”为总要求,着力依法管理、着力加强创新、着力打造亮点、着力解决难点、着力正面引导、着力夯实基础,切实维护民族宗教领域和谐稳定,充分发挥少数民族群众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和文化繁荣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开创民族宗教工作新局面,为我乡经济发展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全面进步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加强民族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的原则。

各民族平等,享有同样的权利,反对任何形式的民族歧视,XXX乡辖17个行政村,两个回族村,4个自然村,多年来,回族群众聚居在XXX乡,与其他15个行政村的汉族朋友彼此尊重、和睦相处,共同为XXX乡的繁荣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为更好地发挥回族同胞的聪明才智,促进全乡经济的发展,必须坚持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的原则。

(二)、充分了解、适当引导但不干涉宗教活动的原则。

对回族的宗教活动以及活动的过程要做到充分了解,适当可以进村参加,但要保证其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做到了解但不干涉,引导但不干预。

(三)、积极防范,依法处理,消除后患的原则。

要加强调研,认真开展经常性的矛盾排查调处,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采取果断措施,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具体措施(一)、对宗教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摸底登记。

对各村清真寺的位置,阿訇、清真寺管理委员会主任及成员的情况进行详细的摸底调查、建立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情况明、底子清,提高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二)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工作。

平潭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简报2011年4期

平潭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简报2011年4期

第4期(总第124期)平潭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11年4月25日平潭医保召开“两定单位”暨政风行风座谈会为更好的加强社会监督、完善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项工作,平潭县医保中心于2010年4月13日召开了“两定单位暨行风政风座谈会”。

全县25家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各企业及服务对象代表及人大、纠风办等20名廉政监督员参加了座谈会。

会上,各位监督员踊跃发言,对医保中心的各项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就医保工作存在的不足以及如何更好的促进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提出了宝贵的意见与建议。

医保中心参会人员就监督员提出的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解答,并就一些难点问题进行了坦诚的讨论。

通过座谈,医保中心了解了社会各界对医保部门的看法和意见,同时也使监督员对医保工作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和认识,从而更加理解医保工作。

这次座谈对县医保中心外塑形象,内塑素质,继续完善内部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将起到重要作用。

关注民生,切实解决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医疗保险问题妥善解决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医疗保障问题,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

我县在贯彻落实该项政策中,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出台了具体实施办法,主要优惠政策有: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其职工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和省规定年限的(含视同缴费年限),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休时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缴费年限的(含视同缴费年限),在缴费至国家和省规定年限,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我县城镇集体企业按上述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仍有困难的,其职工可根据自愿原则,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条件具备后,再转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医保转移接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2011年12月31日前,将2009年12月31日以前实施关闭破产县城镇集体企业(不包括乡镇企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自愿原则纳入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村居宗教工作总结(汇总19篇)

村居宗教工作总结(汇总19篇)

村居宗教工作总结第1篇今年上半年,我镇继续深入贯彻市民族宗教会议精神,以创建“文化大镇、经济重镇、旅游名镇”为主线,深入学习、宣传、实施各项民族宗教政策,实现各民族团结互助,为全镇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网格管理,积极推进民族宗教工作。

积极探索“网格化”模式,提供定期安全消防检查、纠纷调解等服务,以促进宗教活动场所平安健康有序发展。

其主要做法是:按照“分级、分类、分工”的原则,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式,在全区划分了18个宗教网格,把宗教活动场所、民间信仰场所纳入网格。

划分宗教网格主要根据行政区划、服务能力和工作职责的不同进行,分为镇、办事处、村(居)“三级服务网格”:永庆寺由镇提供服务;民间信仰场所由村(居)提供服务;其它场所由村(居)指定专人分区块提供服务,镇协调,落实工作责任,明确隶属关系。

在科学划分网格的基础上,绘制了“宗教网格分布图”,全部落实和确定了宗教工作服务部门和人员。

通过一个个小“格子”组成大“平面图”,实现了服务区间、服务对象、服务环节的全覆盖。

二是积极开展“示范社区”创建活动,进一步促进民族宗教工作。

从去年开始,我们积极开展“示范村”创建活动。

镇党委要求各单位贯彻执行民族政策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及时妥善处理少数民族在工作、生活、家庭中的各种矛盾,坚决制止非法宗教活动,确保辖区内民族宗教领域的稳定团结。

各行政村、居委会也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制订了月度例会制度,并及时贯彻落实市级各项精神,从而使上下联动,全镇广泛形成了多方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创建局面。

三是认真开展中小学生民族团结教育,增强民族大团结意识。

为进一步加强全镇中小学生民族团结教育,增强各民族的团结意识,我们在全镇各中小学校中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确保每个学校有《中华大家庭》、《民族常识》、《民族政策常识》等杂志、学刊,使中小学生增长了民族知识,增强了民族团结的意识,使“三个离不开”和各族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思想不断深入人心。

“寺庙养老”模式初探

“寺庙养老”模式初探

“寺庙养老”模式初探当前我国已进入了老龄化社会,据相关部门统计,截至2014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约为21242万,占到总人口的15.5%,其中65岁及以上老年人为13755万,占总人口的10.1%。

与我国老年人数量不相匹配的是我国尚处于完善阶段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体制现状。

根据相关调查,全国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共计94110个,其中,养老服务机构33043个,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18927个,互助型的养老设施40357个,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1783个;各类养老床位合计约577.8万张,其中社区留宿和日间照料床位187.5万张。

[1]由此可见,“未富先老”是对我国当前养老服务发展滞后现状的一个形象的描述。

面临愈演愈烈的老龄化浪潮,预示着一场“银发海啸”即将席卷全国。

2016年举行的第五届中国国际养老服务业博览会上,民政部副部长高晓兵表示,我国目前已初步形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

全国将大力推进养老服务行业的供给侧改革,养老服务市场也将全面放开。

随着配套政策不断落地,标志着我国养老服务业发展有望进入快车道。

[2]有效拓宽养老服务市场,是缓解当前我国老龄化困境的有效措施,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政府、市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等多方力量的共同参与。

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急剧转型的时期,为了缓解繁重的养老压力,社会各界也积极参与其中。

近年来,在我国部分地区悄然兴起了以佛教寺庙为依托的养老形式。

宗教参与养老是一种古已有之的社会历史现象,宗教对于养老的支持是同宗教社会服务活动特别是慈善活动融合在一起的,只是还没有从宗教社会服务活动中完全分离出来而已。

[3]福建的沙县、江浙的无锡、南京和上海等地,已经有几十家佛教寺庙开始兴办养老院,面向普通民众提供养老服务,“寺庙养老”悄然兴起。

一、我国佛教寺庙参与养老的现状2012年2月,国家宗教局联合民政部等部门印发《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主要范围和基本形式,并规定了可以享受的扶持优惠政策以及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并对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做出了明确要求。

加强民族宗教管理实施方案

加强民族宗教管理实施方案

X X X乡委员会加强民族宗教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党的民族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全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促进我乡民族宗教和睦、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民族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突出“一个要求”、抓好“六个着力点”,即以“强管理、保稳定、促和谐”为总要求,着力依法管理、着力加强创新、着力打造亮点、着力解决难点、着力正面引导、着力夯实基础,切实维护民族宗教领域和谐稳定,充分发挥少数民族群众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和文化繁荣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开创民族宗教工作新局面,为我乡经济发展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全面进步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加强民族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的原则。

各民族平等,享有同样的权利,反对任何形式的民族歧视,XXX乡辖17个行政村,两个回族村,4个自然村,多年来,回族群众聚居在XXX 乡,与其他15个行政村的汉族朋友彼此尊重、和睦相处,共同为XXX 乡的繁荣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为更好地发挥回族同胞的聪明才智,促进全乡经济的发展,必须坚持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的原则。

(二)、充分了解、适当引导但不干涉宗教活动的原则。

对回族的宗教活动以及活动的过程要做到充分了解,适当可以进村参加,但要保证其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做到了解但不干涉,引导但不干预。

(三)、积极防范,依法处理,消除后患的原则。

要加强调研,认真开展经常性的矛盾排查调处,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采取果断措施,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具体措施(一)、对宗教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摸底登记。

对各村清真寺的位置,阿訇、清真寺管理委员会主任及成员的情况进行详细的摸底调查、建立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情况明、底子清,提高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二)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工作。

加强对寺管会主任(社头)的培训,定期召开寺管会主任会,宣讲党的民族政策;利用每周五主麻日的宣教活动,专讲一段党的民族政策,使广大回族群众了解党的民族政策,自发拥护党的领导,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回族村“两室”阵地,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制度上墙;举办“和谐清真寺”评比活动,把广大少数民族的思想行动引导到思稳定、求发展上来。

社区宗教工作方案

社区宗教工作方案

社区宗教工作方案社区宗教工作方案篇1 为切实做好我镇宗教工作,确保我镇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宪法》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宗教工作重要论述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宗教工作方针政策。

进一步加强宗教管理工作,为我镇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二、目标任务通过成立镇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镇宗教工作责任制,形成上下联动、相互配合、协调有力的管理工作机制,确保对我镇宗教事务管理到位,使我镇宗教活动更加合法有序,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要求(一)成立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各村(社区)支书、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社会事务办,办公室主任由尚芳兼任,成员司润芹、李锦勋,负责全镇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指导、资料收集等。

(二)镇宗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镇的宗教事务管理,定期研究宗教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确保宗教工作有序开展。

(三)各村(社区)支书主任为本村宗教事务管理直接责任人,村(社区)干部配合开展宗教事务工作。

四、工作职责(一)镇宗教工作的主要职责1.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和区民宗局的业务指导下,负责管理辖区内的宗教工作。

2.了解和掌握辖区内信教群众、外来宗教人员、宗教活动场所等情况。

对涉及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依法妥善处置。

3.加强对辖区内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

4.组织村干部进行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提高村干部的宗教工作能力。

5.教育和引导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互相尊重、加强团结,共建和谐社会。

6.普及科学知识,破除封建迷信,反对邪教,坚决制止乱建庙宇、滥塑神像的行为。

(二)村(社区)宗教工作主要职责1.在镇党委、镇政府的领导和镇宗教工作领导小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村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2.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本村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团结,深入各宗教活动场所调查掌握宗教活动情况,妥善处理各种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3.配合上级各有关部门,做好非法宗教活动和乱建宗教场所的清理工作,积极做好当地群众的教育、疏导工作。

安徽省政协十届四次会议报告

安徽省政协十届四次会议报告

政协第十届安徽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2011年01月31日 04:19 中安在线-安徽日报——在省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上杨多良(2011年1月17日)各位委员:我代表政协第十届安徽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一、2010年工作回顾2010年,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团结带领全省各族人民,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万众一心,团结拼搏,保持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良好势头,圆满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为安徽在“十二五”时期实现更好更快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年来,在中共安徽省委的坚强领导下,省政协常委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按照省政协十届三次会议决议,牢牢把握两大主题,积极履行三项职能,人民政协事业呈现出团结民主、生动活泼、积极向上、求真务实的良好局面,并在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作出了应有贡献。

(一)坚持抓学习与抓检查并重,进一步推动了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中共安徽省委对人民政协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一是深化学习。

在巩固已有学习成果的基础上,不断深化对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以及2006年全省政协工作会议(以下简称“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和‘两文一会’”)和张宝顺同志在走访省政协时讲话精神的学习,把握精髓、领会实质,着力指导政协工作实践,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政协事业发展的力量和源泉。

同时,注意将其与中共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安徽省委第八次党代会、八届十三次全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相结合,进一步找准了人民政协履行职能、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

二是总结检查。

根据全国政协《关于对〈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情况开展总结检查的通知》,在省委的统一领导下,就我省贯彻落实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和“两文一会”精神情况,组织开展了总结检查。

民宗局个人工作总结

民宗局个人工作总结

民宗局个人工作总结20XX年,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机关和处室同志们的帮助、支持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在宗教界深入推进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

按照省民宗厅的工作部署,今年我们在宗教界继续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

制定了《20XX年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实施方案》、充实了市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下发了《**市创建和谐寺观教堂考核评分标准》,开展了“爱国爱教,创建和谐寺观教堂从我做起”有奖征文活动和“和谐寺观教堂从我做起”演讲比赛活动,在迁安市召开了创建工作推进会。

通过创建活动的开展,促进了宗教场所在财务、消防、卫生防疫等方面的管理,提高了场所环境建设。

在11月份,组织开展了考评验收,全市15处宗教场所被评为“**市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先进单位”,20处场所被评为“**市创建和谐寺观教堂达标单位”。

二、满足信教群众宗教生活需要,依法审批宗教活动场所。

认真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从满足信教群众宗教生活需要出发,按照《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宗局2号令)规定,严格履行法律程序,依法审批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4处,审核寺观教堂3处。

三、加强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

一是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省宗教事务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取缔非法私设聚会活动点8处,制止非法宗教活动5次,保持了我市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

二是完成了对全市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工作。

今年5月依据《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宗局3号令)、《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宗局4号令)的规定,我们对全市五大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共295人进行了登记备案。

备案工作中,我们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认真维护宗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

三是组织开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试点工作。

我们认真组织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学习领会今年3月1日实施的《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各宗教场所切实加强财务管理。

民族宗教工作总结

民族宗教工作总结

民族宗教工作总结我市民族宗教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加快科学发展、建设美丽泉城”的中心任务,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着力在“抓发展、促团结,抓管理、促和谐,抓基础、促规范”上下功夫、求实效,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有力维护了我市民族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

年内,被省民委(宗教局)表彰为“2012年度全省民族宗教安全年”先进单位;机关继续保持了市级文明单位称号。

一、努力促进少数民族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二)大力促进少数民族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三)抓好惠民政策的落实。

二、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一)大力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

(二)扎实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三)进一步加强督导检查。

三、进一步加强城市民族工作(一)加强民族联谊组织建设。

(二)推进社区民族工作和城市民族工作示范窗口建设。

(三)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四、切实做好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工作(一)抓好宗教政策法规的学习宣传。

(二)指导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

(三)加强基层宗教工作干部和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培训。

(四)着力推动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五、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继续深入开展和谐宗教活动场所创建活动(二)成功举办了“宗教慈善周”活动。

(三)指导宗教界加强思想文化建设。

(四)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

六、加强机关自身建设(一)在全市民族宗教系统扎实开展了“基础建设年”活动。

(二)以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为动力,推进机关党建工作和学习型机关建设。

(三)切实做好机关日常工作。

过去的一年,局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的规划行动纲领,开拓创新,真抓实干,规划工作出现了新的亮点,取得了明显成效,赢得了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理念体系初步形成。

关于进一步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实施意见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关于进一步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实施意见各省辖市宗教局(民族宗教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省直管试点县(市)民族宗教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根据国家宗教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0〕8号)和《关于进一步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国宗发〔2011〕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宗教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解决我省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问题(一)积极解决最低生活保障问题,做到应保尽保。

宗教教职人员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生活确有困难的,应通过临时救助等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

户籍不在其任职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宗教教职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应及时受理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及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并按照动态管理规定,每年复核一次。

宗教教职人员申请低保,应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交由宗教活动场所出具并经场所所在地宗教工作部门、民政部门确认的本人收入证明、在现任职宗教活动场所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证明等材料,长期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还应提交本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时间证明。

(二)积极解决农村五保供养问题。

宗教教职人员符合当地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应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

户籍不在其任职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宗教教职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民政部门应及时受理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及时纳入当地农村五保供养范围。

国家宗教事务局2012年工作情况报告

国家宗教事务局2012年工作情况报告

国家宗教事务局2012年工作情况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日期】2013.01.18•【文号】•【施行日期】2013.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国家宗教事务局2012年工作情况报告(2013年1月18日)2012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深入落实宗教事务条例,按照“稳中求进”的总基调,以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为主线,更加注重夯实基础,更加注重解决难点,更加注重正面引导,更加注重搞好服务,切实维护宗教领域和谐稳定,充分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党的十八大召开后,我局党组立即组织传达和学习,研究贯彻措施。

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大会,进行专题辅导报告,举办处以上干部专题研讨班,开展“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我为宗教工作献一策”活动,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同推进完成全年重点工作、分析当前宗教工作形势、谋划2013年宗教工作思路紧密结合起来。

召开宗教界传达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座谈会,指导宗教界的学习贯彻活动。

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和中华基督教青年会、女青年会全国协会分别召开常务理事会或全体人员大会,传达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根据自身特点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二、全力维护宗教领域和谐稳定开展以“安全”为主题的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

各地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治安、消防、建筑、卫生、文物保护和大型宗教活动等方面存在的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切实整改,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完善规章制度,配置必要设施,落实安全责任,建立长效安全管理机制,提升了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

通过主题创建方式开展活动,为深入推动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积累了重要经验。

指导中国佛教协会制定出台《藏传佛教寺庙经师资格评定和聘任办法》,编译发放汉藏文对照本《藏传佛教事务法规规章制度汇编》。

一寺一策工作实施方案

一寺一策工作实施方案

一寺一策工作实施方案一、寺院文物、治安、自养管理制度(一)寺院内的一切有文物价值的壁画、雕塑、石碑、经书、史料、法器、古具等必须制定措施,按国家《文物保护法》做好保护工作。

接受地、县文物部门的监督指导,若发现被盗、被毁或监守自盗者要追究看寺僧人的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二)寺院要严格执行国家治安、消防条例。

寺院治安消防小组每周检查一次水源、电源和各种易燃物品各庙殿管护人员在信众朝拜完毕的当日下午要细致检查殿堂内的香烛、油灯、线路及寺区内的森林、草原等,防止发生火灾和意外事故。

治安、消防小组管理人员必须建立起记载制度。

异常情况及时汇报。

玩忽职守的要进行处罚。

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寺院要以寺养寺,自食其力,勤俭节约原则,自力更生,自己动手创办各种社会公益事业和生产服务事业,增加寺院收入。

寺院的一切收入,归寺院集体所有,寺院财务接受僧众监督。

(四)立足本寺,发展旅游业,扩大寺院知名度。

提高服务质量,按时开好殿门,为香客、游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礼貌待人,绝不允许和游人吵口、打架,影响本寺声誉。

(五)寺院境内应保持安全、庄严肃穆。

任何人不得在寺院境内饮酒、戏闹、吸烟、打架、燃放鞭炮等未经许可严禁在殿堂内录像、拍照,严禁神汉、巫婆等人在佛教寺院内稿迷信活动。

二、寺院僧人请假管理制度为维护寺院整体利益,强化寺院管理,使寺院僧人正常有序的开展佛事活动,特制定如下请假管理制度一凡在本寺院常住的僧人,无论何种原因外出都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未经许可不得自行离寺。

(二)寺管会主任、副主任由僧人担任的,外出请假须经行政管理所领导或所在县、镇主管领导审批。

一般僧人请假三天以内的由寺管会主任、副主任或僧管审批,三天以上的由寺管会或行政管理所领导审批。

活佛请假十天以上的由寺管会加注意见,报行政管理所或所在县、镇的分管领导审批。

凡赴县境外的僧人不论是公事或私事,都必须征得区、乡主管领导的同意,并在限定的期限内按时返回。

对宗教教职人员认定有什么意见建议

对宗教教职人员认定有什么意见建议

对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意见建议一、概述宗教教职人员在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职责是传播宗教文化、引导信徒,以及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十分重要,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和标准。

本文将从宗教教职人员的资质条件、选拔机制、职业道德等方面,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宗教教职人员的资质条件1. 知识水平宗教教职人员作为宗教文化的传播者,应当拥有扎实的宗教知识和学术背景。

对于不同的宗教,其知识要求也有所不同。

比如佛教教职人员应当具备深厚的佛学知识,基督教教职人员需具备圣经解读能力等。

2. 经验与实践宗教教职人员需要在宗教实践中有一定的经验积累,能够灵活运用宗教文化知识解答信徒的问题,为他们提供有益的指导。

3. 职业道德标准对于宗教教职人员而言,职业道德尤为重要。

他们需要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操守,真诚关爱信徒,维护宗教的纯洁性和尊严性。

三、宗教教职人员的选拔机制1. 严格的资格审核对于欲成为宗教教职人员的个人,应当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核。

必须要求其具备相关学位等级背景或专业认证,并且通过相关的能力测试,以确保其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达到一定标准。

2. 多元化的选拔渠道为了吸引更多优秀的宗教教职人员加入,选拔机制应当更加多元化,包括定期组织专业能力竞赛、开展学术研究课题和论文评比等方式,激发宗教教职人员的创造力和专业热情。

3. 健全的培训体系对于新进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的培训体系,进行系统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使其更好地适应职责和使命。

四、宗教教职人员的职业发展1. 职称评定机制建立完善的宗教教职人员职称评定机制,根据其在宗教事业中的贡献和影响力,给予相应的职业评定,激励他们不断提升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2. 建立人才交流机制各类宗教机构之间应该建立人才交流机制,定期组织宗教教职人员交流和学习,促进宗教教职人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提高整体水平。

3. 关爱政策建立完善的宗教教职人员关爱政策,包括提供优厚的薪酬待遇、完善的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障,以及开展精神文化关怀活动,关注宗教教职人员的身心健康。

关于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管理的提案

关于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管理的提案

关于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管理的提案
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管理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涉及到宗教自由、宗教团体的自治权、社会稳定等多个方面。

首先,我们可以从监管方面来看,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注册和管理,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资格审核、职业培训、职业道德规范等,以确保他们具备合格的专业素养和行为规范。

其次,需要建立更加严格的监督机制,包括定期的考核评估、举报投诉渠道等,以防止宗教教职人员滥用职权、散布极端思想或进行非法活动。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宗教场所的管理,确保宗教活动合法、有序进行,防止出现极端宗教活动或传播极端思想的情况。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引导,提高他们的国家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促进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服务社会。

最后,需要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对宗教活动和宗教教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宗教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管理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制度建设、教育引导、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确保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合规开展活动,促进宗教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日期】2020.11.1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宗教事务局起草了《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后海北沿44号(邮政编码:10000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部门规章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17日。

国家宗教事务局2020年11月18日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管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行政管理,保护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支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培养、管理宗教教职人员,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二)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文化研究;(三)从事、接受宗教教育培训;(四)参与所在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民主管理,按程序担任相应的职务;(五)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六)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僧人养老政策的宣传

僧人养老政策的宣传

僧人养老政策的宣传
“过去僧人老了,只好靠寺院养活,而现在只要交了社保就能领到养老金了。


昨天,新洲区道观河报恩寺的退休僧人石舒望,在从银行领到他的养老金时感慨道。

60岁的僧人石舒望,籍贯道观河石寨村,此前为道观河报恩寺的和尚。

石舒望说,在他退休前,区社保中心的工作人员曾到他们寺院宣传参保政策。

他就参加了养老保险。

没想到,他退休的第一个月,就领到了130元的养老金(因石舒望属退休前才参加的社保,所以他属最低一档的养老金)。

报恩寺主持邓智大师说,过去僧人世代没有退休一说,僧人年老后,也只能靠寺院养活,不少寺院因经济能力有限,而为此背上包袱。

现在,政府将僧人列入社保、医保,这让寺院和僧人都有了依靠。

区人社局负责人说,根据国家宗教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文件精神,现在凡寺院的僧人都可按照不同类的养老保险以及缴费档次,自主选择参保方式。

如果参加城乡养老保险(新农保),到退休年龄后,目前每月可领取144元养老金。

而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每月即可领取690元养老费。

僧人参保与普通群众参保,福利同等,即多缴多拿、早缴多拿的原则。

该负责人说,据社保网络内部检索,石舒望属武汉首位领到养老金的僧人。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日期】2014.01.29•【文号】•【施行日期】2014.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为了妥善解决各地在开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统一认识,明确标准,推动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工作顺利完成,我局经认真研究,并征求各全国性宗教团体的意见,现就任职备案有关问题的解决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关于已任职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是否需要补备案的问题对开展主要教职任职备案专项工作前,已担任主要教职且任期未满的人员,符合任职条件的,应当按照《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补办备案手续;不完全符合条件的,可指导帮助其逐步达到《备案办法》和各宗教的任职标准,待符合相关条件后补办备案手续。

二、关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程序的问题《备案办法》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应当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在办理跨省级区划备案程序中,相关地方应注意加强沟通协调、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备案手续。

三、关于报哪一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问题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选经按各宗教任职办法规定报宗教团体同意后,应当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关于县、市没有宗教团体的如何履行任职程序问题全国性宗教团体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对主要教职任职程序有特殊规定的,按其任职办法办理。

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应当经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市、区、旗)宗教团体的同意后,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县(市、区、旗)无宗教团体的,宗教活动场所可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同意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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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
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市宗教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
最近,国家宗教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0〕8号)。

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按照各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并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原则。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所在的地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宗教教职人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障覆盖范围。

每个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可作为一个单位参加社会保障。

宗教教职人员工作有变动的,按规定办理相关社会保障的转接手续。

(二)自愿原则。

在尊重宗教教义教规的基础上,宗教教职人员自愿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

先行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的城乡低保和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

(三)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宗教教职人员应履行缴费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保障办法
(一)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问题。

宗教教职人员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宗教教职人员办理最低生活保障手续,由本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应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

在核定救助对象时,对长期脱离家庭独自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可按一户核算。

因突发灾害造成临时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

(二)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的宗教教职人员参加本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所在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按照属地原则,根据单位自身的经济状况,可参加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宗教活动场所缴纳应由单位承担的医疗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由教职人员个人选择在其活动场所所在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不具备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的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宗教院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08〕119号)和省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教办〔20 〕号)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符合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可根据所在单位及本人的经济状况及意愿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个人身份参保。

在农村地区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宗教教职人员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为缴纳参保费用满15年、年满60周岁。

年龄超过60周岁的宗教教职人员可在自愿的基础上一次性补交15年参保费用后享受相关待遇。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不具备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障的缴费问题。

宗教教职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宗教教职人员,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个人按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各级政府可对宗教教职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给予一定支持。

同一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任职有交叉的,根据属地原则,可在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参保。

天主教教职人员参加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由单位承担的参保费用由教区统一解决。

四、广泛宣传
宗教教职人员在宣传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团结教育信教群众、维护宗教和睦、促进社会和谐、推动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妥善解决好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宗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卫生等部门要广泛宣传将宗教教职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意义,积极做好动员工作,要主动作为,积极协调,努力为宗教界办好这件实事、好事。

五、组织实施
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由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牵头协调,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卫生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宗教教职人员办理参保手续,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为单位,在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统一造册,分别到当
地相关部门办理。

提倡在宗教团体内部开展互帮互助活动,经济条件较好的宗教活动场所帮助经济条件较差、缴纳相关参保费用确有困难的宗教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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