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
教别: 填写该宗教教职人员的教别.doc
填写具体工作名称
本人签章:由拟备案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XX年XX月XX日
拟担任主要教职的宗教活动场所的意见:
由拟备案人员所在的宗教活动场所填写意见
(盖章)
XX年XX月XX日
所在地宗教团体的意见:
由拟备案人员所在地宗教活动场所填写意见
(盖章)
XX年XX月XX日
此栏由相关宗教事务部门填写
相
关
政(盖章)
府
宗XX年XX月XX日
教
事
务
部
门
的此栏由相关宗教事务部门填写
意
见
(盖章)
XX年XX月XX日
(盖章)
年月日
备案部门意见:
此栏由备案部门填写意见
(盖章)
XX年XX月XX日
注销备案:
此栏由注销备案部门填写意见
(盖章)
XX年XX月XX日
备注:
贵州身份证用名如张xx寸近照曾用名出生年月xx年xx月xx文化程度如小学教职人员身份如比丘身份证号码如550000通信地址如xx市xx县xx乡xx村xx户口所在地如xx省xx市xx如0851862280000原任职单位如xx如住持拟担任主要教职的宗教活动场所地址如xx市xx县xx乡xx拟担任的主要教职如住持本人简历含受教育简历何年月至何年月在何地区何单位从事何工作xx年xx月至xx年xxxx省xx市xx县xx小学学生xx年xx月至xx年xxxx省xx市xx县xx中学学生xx年xx月至xx年xx填写实际工作单位填写具体工作名称本人签章
如张XX
教(法、
经)名
如释XX
照
片
(1寸近照)
曾用名
如张X
性别
如男
出生年月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转发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开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专项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转发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开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专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11•【字号】粤民宗发〔2014〕27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侨务、宗教其他规定,侨务、宗教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转发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开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专项工作的通知粤民宗发〔2014〕27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族宗教局、顺德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推动实施《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基本实现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管理的规范化、民主化、系统化,国家宗教事务局下发了《关于开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专项工作的通知》(国宗函〔2014〕26号),现转发给你们。
按照要求,我委将选择一个设区的市作为试点地区,并在此基础上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在全省全面推开。
请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宣传培训,通过召开动员会、举办培训班、印发学习材料等多种形式,将专项工作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工作举措等,宣传到本地区每一个宗教活动场所,使宗教部门工作人员、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深化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工作主动性,为接下来全面铺开、扎实推进该专项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附件:1.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宗函〔2014〕27号)2.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3.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办法4.道教宫观主要教职任职办法5.伊斯兰教职人员聘任办法6.中国天主教堂区司铎任职办法7.中国天主教主教备案办法(试行)8.基督教教堂主要教职人员任职办法广东省民族宗教委2014年3月11日(联系人:廖爱文,联系电话:************)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开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专项工作的通知国宗函〔2014〕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工作,是国务院确定我局2015年要完成的重点任务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
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
报备单位名称(盖章):
报备单位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报备单位类别: □党政机关、□金融系统、□教科文卫系统、□国有大中型企业、□其他单位
填表时间:
序 号
姓
名Hale Waihona Puke 出生日期 性 (8位) 别
身份证号码 (15位或18位)
工作单位
职务 职称
人事主管部门
政治 户口所在地 面貌 (市、区、县)
1
2
3
4
5
6
7
8
9
10
本次备案共
页
人(首页填写) 此为第 页
备案单位负责人(首页填写):
填表人: 联系电话:
(以下由出入境管理部门填写) 报送时间: 入库人员: 入库时间: 复核人员: 复核时间: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宗教事务备案事项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宗教事务备案事项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21•【字号】粤民宗发[2011]273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宗教事务备案事项的实施办法(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11年7月21日以粤民宗发〔2011〕273号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障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事务备案事项的实施和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以下备案事项:(一)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备案;(二)宗教活动场所常住教职人员人数定员备案;(三)宗教教职人员跨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备案;(四)藏传佛教教职人员来粤从事教务活动备案;(五)宗教教职人员超出确定的教务区域跨县(市、区)、地级以上市主持宗教活动备案;(六)跨县(县级市、区)、地级以上市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备案;(七)举办宗教培训班备案;(八)属于宗教财产的房产和管理使用的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备案;(九)宗教社会团体登记备案;(十)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备案;(十一)宗教活动场所年度预算备案。
第三条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按照《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的规定办理。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按照《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备案、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备案,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变更登记的内容,按照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和变更登记的程序办理。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备案,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备案表》(附表1)。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备案,应当提交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文本。
第五条已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新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申请登记的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常住教职人员人数定员备案。
审查备案表
迭部县党员信教问题专项整治审查备案表
姓 名
性别
党员照片
民 族
出生年月
籍贯
入党时间
学历
住地
所属支部
信教情况
说明
是否信教
宗教名称
本人签名或盖章年 月 日
党支部评议
情况
(需具体说明会议时间和评议结果)
支部书记签字支部盖章: 年 月 日
党委审核
意见
(需具体说明会议时间和评议结果)
3.公开鼓吹有神论,宣扬宗教,传播教义,甚至发展教徒;
4.自愿接受宗教组织或宗教教职人员的领导和管理;
5.按照宗教仪规受戒、持戒或经常性参与拜佛、诵经、转经、摸顶、讲经、法会、礼拜、祈祷、弥撒、朝觐等活动;
6.主动为修建宗教活动场所募集捐物或组织群众参加义务劳动;
7.参与宗教纠纷,煽动宗教狂热;
8.利用宗教妨碍国家公务、破坏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等问题。
党委书记签字基层党委盖章: 年 月 日
组织部门复核意见
组织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需要向组织说明的其他情况
本人签名或盖章年 月 日
八
种
情
形
共产党员具有以下“八种情形”的将视为信仰宗教或参加宗教活动:
1.党员加入宗教组织,成为宗教职业者或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者;
2.发起成立宗教组织或具有宗教背景、宗教色彩的组织,开展群众性宗教活动;
注:1、党员基本信息及信教情况说明由党员本人填写;
2、信教情况说明填写“八种情形”;
3、备案表一式四份,党员本人、党支部、党委、组织部门各一份。
(对在统战、民族宗教部门履行公务的共产党员,因工作需要或受党组织委派参加一些宗教活动的;因开展党的统一战线工作需要,经党组织委派或同意,参加一些宗教活动的;因工作需要在宗教场所开展宣传教育、调研宗教事务的;便于管理宗教活动、联系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经党组织同意参加一些宗教活动的均不视为信仰宗教。)
宗教活动场所信息采集表
宗教活动场所信息采集表宗教类别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教活动场所信息采集表填写说明1.宗教类别中,道教需进一步选填“道教(全真)、道教(正一)”。
2.表中“场所名称”、“地址”栏,应填写该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上所载名称。
地址需具体到门牌号码或自然村(组)。
如“*上海市**区(县)**乡(镇)**路**号**”或“上海市**区(县)**乡(镇)**村**组”。
3.表中“类别”栏,在“寺观教堂”和“固定处所”中选择一项打勾。
4.表中“登记机关”栏,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宗教工作部门,即现在的区县民宗办(委)。
5.表中“登记证号”栏,宗教活动场所证书编号要严格按照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编号的通知》(2005年电)要求编写,宗教活动场所的证书编号不规范的,不予入库。
6.表中“主要教职人员”栏,请填写场所中的主要教职人员的宗教称谓,主要指:佛教寺院的住持(方丈);道教(全真)宫观方丈、住持、监院和道教(正一)宫观住持;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中主持教务活动的阿訇;天主教活动场所中主持各项教务工作的主任司铎(本堂神父)、副主任司铎(副本堂神父);基督教活动场所中主持各项事工的牧师(长老)。
7.表中“管理组织负责人姓名”栏,如未明确管理组织负责人的,可填实际负责管理人员姓名。
8.表中“场所联系电话”栏,固定电话需写区号,如“021-12345678”。
无则明确填“无”。
9.表中“教职人员数”栏,填经过备案登记的教职人员数,无则明确填“无”。
10.表中“文物保护级别”栏,请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无”中选一项打勾。
11.表中“网址”栏,有则填,无则明确填“无”。
12.表中“备注”栏,可填写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
姓名
报送单位
填表日期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
姓名
(身份证用名)
教(法、
经)名
照
片
(1寸近照)
曾用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文化程度
拟备案的教职身份
身份证号码
邮 编
通信地址
户口所在地
电 话
所在单位
职务
本人简历(含受教育简历)
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区何单位
从事何工作
本人签章:
年 月 日
所在宗教活动场所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宗教团体认定意见(包括认定情况说明):
(盖章)
年 月 日
备案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销备案:
(盖章)
年月日
备注: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信息审核人员登记表
在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服务中从事信息审核工作情况
填表说明:1.非宗教教职人员不填写宗教称谓、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证时间、宗教教职人员证编号栏目;
2.同时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宗教教职人员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其他网络信息发布审核资质证书复印件;
3.表格正反页打印,相关资料均使用教称谓):
申请单位(印章):
填写日期:年月日
姓名
(身份证用名)
宗教称谓
照
片
(1寸近照)
曾用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专业
毕业院校
所在单位
职务
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证书时间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号
审核员考试场次
审核员考试成绩有效期
参加宗教工作部门政策法规培训情况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日期】2020.11.1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宗教事务局起草了《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后海北沿44号(邮政编码:10000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部门规章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17日。
国家宗教事务局2020年11月18日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管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行政管理,保护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支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培养、管理宗教教职人员,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二)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文化研究;(三)从事、接受宗教教育培训;(四)参与所在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民主管理,按程序担任相应的职务;(五)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六)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河北省佛教教职人员备案信息表2背面
填表人申明以上所填内容。
俱属事实,如有
捏造或虚假信息,愿负相关责任。
签名:
年月日
所在寺
院意见负责人:盖章
年月日
所
在
市(
县
)佛教协会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所
在
市
(
县
)
宗
教
局
意
见
盖章
年月日
所在市佛
教协会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所
在
市
宗
教
局
意
见
盖章
年月日
河北省佛协审
核意见经办人:盖章:
年月日
填表须知1.此表务必书写规范,逐项填写。
2.已曾受戒请附戒牒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要求清晰可辩。
4.请附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背景白色)3张,供表格用。
5曾有婚史者,请附离婚证复印件或丧偶证明。
河北省佛教协会制表。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日期】2021.01.18•【文号】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5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5号《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1月8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按规定程序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作安2021年1月18日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管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第四条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行政管理,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指导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培养、管理宗教教职人员,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二)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文化研究;(三)从事、接受宗教教育培训;(四)参与所在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按程序担任相应的职务;(五)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六)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二)接受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三)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接受所在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四)服务信教公民,引导信教公民爱国守法;(五)维护宗教活动正常秩序,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极端思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六)维护和促进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之间的和睦;(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辽宁省佛教教职人员识别登记表
辽宁省佛教教职人员识别登记表
身份证名
法 名
单 位
教职身份
填表日期
辽宁省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监制
说 明
一、本表所填写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单位填写到市、县、寺院名称,教派填写汉传、藏传。
三、有关内容如在本表内填写不完,可另加A4纸附页。
四、本表一式两份,所有填报审定识别程序完成后由省民宗委作为档案留存。
五、本表的“编号”由省民宗委统一编排。
姓 名
(身份证用名)
法 名
照
片
(免冠近照)
字 号
性 别
民 族
身份证
号码
联系电话
户籍
所在地
出家时间
受戒寺院及时间
戒牒编号
所在寺院及职务
备案寺院
及时间
备案号
宗教学历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国民教育
学历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团体职务
政治安排
本人简历(含受教育简历)
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区
所在宗教活动场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级佛教协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级宗教事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佛教协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族宗教系统证明事项通用清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族宗教系统证明事项通用清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7.22
•【字号】鲁民宗发〔2020〕38号
•【施行日期】2020.07.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
正文
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族宗教系统证明事项通用清单
(试行)》的通知
各市民族宗教局:
为深入推进“减证便民”,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根据《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的通知》,我委梳理编制了《山东省民族宗教系统证明事项通用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并结合实际梳理编制本部门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0年7月22日山东省民族宗教系统证明事项通用清单(试行)。
云南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云南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宗教教职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宗教教职人员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宗教教职人员由国家、省、市具有认定资格的宗教团体负责认定,并报相应的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五条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宗教教职人员进行行政管理。
第六条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制定本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实施细则,规范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及日常管理。
第七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顺与社会稳定。
第八条宗教团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宗教的相关规定对拟认定人员组织考察,按照“四条标准”把爱国爱教、信仰纯正、品行端正、遵规守法、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认定为教职人员,保障本宗教教职人员队伍整体素质。
第九条宗教团体应当在认定前组织开展宗教业务和政策法规知识培训及考核,对符合本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或相关规定的,方可进行认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认定。
第十条宗教团体应当召开会长(主席)办公会或常务理事(常委)会集体研究认定宗教教职人员,并形成相关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宗教团体应当自认定宗教教职人员之日起20日内向同级宗教事务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宗教团体拟备案书面申请;(二)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三)拟备案人员户口簿复印件;(四)拟备案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第十二条宗教团体对拟备案宗教教职人员申请材料实行一人一档造册,向备案机关同时报送电子版和纸质版材料。
第十三条宗教事务部门收到宗教教职人员备案申请材料后,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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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别:
编号: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
姓名
报送单位
填表日期
国家宗教事务局监制
说明
一、本表所填写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有关内容如在本表内填写不完,可另加A4纸附页。
三、本表一式两份,备案程序完成后分别由备案部门和报送备案的宗教团体留存。
宗教团体留存的本表“备案部门意见”作为备案部门的书面答复意见。
四、注销备案时,宗教团体递交注销备案的报告同时提交留存的本表,由备案部门在“注销备案”栏写明注销备案的理由和意见后,分别由备案部门和报送备案的宗教团体留存。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