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探索
先 后 制 定 、印发 《 行 政 审 批 业 务 手 册 编制 指 引 》和 《 行 政审批办事指南编制指 引 》等一系列制度
规范 。分 两批对 1 5 个部 门 1 5 4 项 行政审批 开展 了标 准
化管 理示 范试 点工 作 ,组织 协调 市 政府 部 门制定 了 4 0 0 多项行政审批的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 。
对 ,原则上数据库 已有数据 ,不得再要 求企业 提供 ,
取消和删除重复 的材料 和表式。对河道蓝线及建 设. T 程规划许可证进行 共享试 点 。开展对涉及政府资助科 技和产业化 项 目审批信息共享 ,防止科技项 目重复 申
报。
1 .目录管理 。建立行 政审批 目录管理制 度 ,根
一
4 . 推进 行政 审批 电子化 、信 息化 组 织 审批 的
服务 、办理 、日常监管等活动 ,实现全部上 网 、全程
上 网 ,实现材料网上审核 、环节 网上流转 、意 见网上
、
提 出行政 审批标准化管理
出具 、文书网上打印 、数据 网上共享 、过程 网 _ 【 控制 等 。组织浦 东新 区 、徐汇 区 、静安 区3 个 ,开展依 托 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 务服务 和政 务公 开试 点工作。 5 . 共享 审批 信 息 。进 行审批 数据 共享 和数据 比
审批期 限按照 “ 在
标 进行压缩 。 攻审批 下放 区县 或 同
三 、开展 区 ( 县 ) 、乡镇街 道行政审批清理
1 . 加 大 审批 事项 清理 力度 。上 海 市率先 在 全 国
开展 区 ( 县) 、乡镇 街道行政 审批清理 。据统计 ,从
将区 ( 县 )立项 且属
掏设计 文件 审查 权 限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05.09•【字号】沪规划资源乡〔20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规划资源乡〔2020〕206 号局机关各处室、各涉农区规划资源局、各派出机构、各涉农镇(乡、街道)政府、局属各单位:现将《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0年5月9日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落实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促进乡村振兴,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沪规划资源建〔2020〕17号),结合本市乡村规划资源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一)目标路径立足乡村实际情况与发展需求,依托在线审批平台,深化“放管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合并审批事项,精简审批条件,统一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搭建绿色通道,实现乡村地区“郊野单元村庄规划+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模式。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户建房、设施农业等乡村建设项目的规划资源全流程审批。
(三)基本原则全域管控原则。
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引领,以郊野单元村庄规划全覆盖为基础,推动国土空间全域、全类型、全过程用途管制,强化监督监管。
统一规范原则。
统一审批制度、管理规范和操作路径,依托在线审批平台建设,规范建立各类乡村建设项目管理事项的申报、审批、发件、归档程序。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沪府发[2014]3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沪府发〔2014〕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等精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市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并经过严格审核和论证。
在此基础上,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共计30项。
其中,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9项,调整行政审批事项11项。
在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中,有1项属于涉密事项,按照规定另行通知。
现将上述取消和调整的29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2),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要坚持在放开、放手、放活上下功夫,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加法,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加强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再造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服务,推进批后监管,进一步提速增效,推动政府服务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5日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18项)一、市经济信息化委(1项)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二、市商务委(1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初审三、市教委(1项)民办高等学校聘任校长核准四、区县教育部门(1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高级中等教育、中等及以下职业技术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校长资质核准五、市财政局(1项)国有集体企业和没有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公务用车额度审批六、市文广影视局(市文物局)(2项)(一)馆藏文物拍摄审批(二)当地人民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审批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1项)税务登记(开业、变更)八、区县档案部门(1项)对设置综合档案馆的审核九、市盐务管理局(2项)(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初审(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市经济信息化委“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二)“多品种食盐准产证”初审(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市经济信息化委“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十、市地震局(1项)上海市地震安全性评价人员二级执业资格核准十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项)(一)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二)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从事报检业务注册登记十二、上海海事局(4项)(一)船员资格临时特免证明签发(二)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防治船舶污染能力专项验收(三)引航员注册审批(四)船舶修造、水上拆解地点确定附件2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11项)一、市商务委(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免除提交“煤炭经营资格证”)二、市教委(1项)民办高等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变更备案和聘任校长核准(审批事项名称调整为“民办高等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变更备案”)三、市财政局(1项)公务用车额度审批(新增公务用车的审批对象由“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集体企业”调整为“行政事业单位和由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四、市农委(4项)(一)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进出口审批(审批内容增加“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二)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初审(审批权限由初审调整为终审,事项名称更改为“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三)进入本市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进行科学调查、参观旅游的审批、审核(审批内容增加“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事项名称更改为“进入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进行科研调查、参观旅游审批”)(四)农作物种子检验员(审批权限由初审调整为终审)五、市环保局(1项)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危险化学品专业处理单位的认定)(审批内容增加“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许可的审批)六、市文广影视局(市文物局)(2项)(一)港澳投资者在本市投资设立合资、合作和独资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的许可(初审)(审批权限由初审调整为终审,事项名称更改为“港澳投资者在本市投资设立合资、合作和独资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的许可”)(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本市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许可(初审)(审批权限由初审调整为终审,事项名称更改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本市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许可”)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1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下放区县审批)——结束——。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23•【字号】沪府规〔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0〕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23日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为推动重大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见效,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根据《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精神,结合本市重大项目推进和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工作,现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若干措施如下:一、完善项目准入立项机制1.优化战略预留区启用机制。
简化战略预留区内优质项目认定流程,原则上认定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对战略预留区内优质改扩建项目,将项目认定权下放各区。
对重大功能性项目、战略性产业项目和其他需使用战略预留区的项目,将启用程序所需时间控制在10个工作日以内。
对功能定位已明确的成片区域,加快成片调整出战略预留区。
2.健全开发边界外项目认定机制。
对规划确认保留的现状工业用地上改扩建项目,允许按照规划实施。
对未经规划确认保留的现状工业用地上确需改扩建的项目,经项目认定和规划调整后实施。
将项目认定权下放各区,其中需突破原有土地出让合同容积率的项目,认定结果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资源局报备。
3.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全面落实项目前期协调推进机制。
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改进项目用地管理方式4.优先保障重大项目指标。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效、难点及对策——以上海市M区为例
及 其成 效
( )一 门式” 一 “ 服务升华 “ 客理念 ” 顾 WT O的基本原则及各项规定 、协议都是基 于市场导 向 基础之上的 , 内在要求各成 员政 府创 造开放 、 统一 、 公平的市 场竞争 环境 , 变过 多的行政 干预管制之抑制功能为一视 同仁 的服务保 障功能【 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用脚投票 ” 1 ] 。 “ 是
项, 占全 区行政审批事项和非行政 审批事项 的 4 %和 8 。 8 %) 2 . 清理行政事业收费 。“ 政府权力部 门化 、 门权力利益 部
化、 获利途径审批化 、 审批方式复杂化 ” 是对行政审批制度症
再次进行 了梳 理 , 按照规定 的要 求和时 间停 止收费 , 对预先
收取的费用及时予 以清退 。2 0 0 9年 , 区再次取消行政事业 M
性 收费项 目, 已从 2 1 减 少 到 2 8项 , 消 了 3 8项 4 取 3项 , 编 并
市场主体 ( 个人与企业 ) 对政府优质服务的主动追求 。 为提升
M 区 区域 的 综 合 竞 争 力 ,0 0年 , 区成 立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 20 M 实施 行 政 审 批 “ 门式 ” 理 。2 0 一 受 0 3年更 名 为 企 业 服 务 办公
制了新 的《 M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目目录》 向社会公布。 3 . 整合建设项 目审批事项 。2 0 年 7月 , 02 区政府印发 了
21 00年第 l 5期
经济研 究导 刊
EC ONOMI S ARCH C RE E GUI DE
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_ 一 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深
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为抓手 ,以上海 2035总体规划为战略引领 ,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坚持需 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加快完善项目储备生成和“多规合一”业务协同机制 ,全力推进全覆盖、全流程的工程 建设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 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着力营造更加 良好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五 、 重 点 举 措
(一 ) 优化项 目前期策划评估 1.完善项 目前期储 备 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建立并管理项 目储备库 ,针对政府投资项 目,会 同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 门、 各行业管理部门制定项 目入库 、出库条件,加强统筹协调,落实政府投资项 目的前期研究经费。对市政府确定的重 大工程 ,优先安排调入项 目储备库。各行业管理部门协调推进项 目建议书编制 ,明确建设边界条件和建设规模 ,提 前开展规划 、土地等手续办理的准备工作,提升项 目策划生成质量和效率。鼓励建设方案基本稳定的新增用地项 目 先行实施土地储备。发展改革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明确项 目建设主体,项 目即转出储备库 ,进入实施库。 2.加速项 目生成实施 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建立并管理项 目实施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行业管理部门以及 所涉及 的行政 审批 、技术 审查 、中介 服务 、市政 公用服 务等部 门或单位依托 “多规合一 ”业务协 同平 台 ,分 别加强 前 期审批协调和工作协调 ,加快推进项 目的生成实施 。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协调做好项 目规划 、 土地利用和资金的统筹平衡 ,指导建设单位落实项 目建设条件。各部门在“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上提供的会商 意见、联审意见可视作正式意见 ,作为后续项 目审批的依据。项目进入实施库后,建设单位开展设计方案、初步设计 和各类专项评估评价报告 的编制 。结合设计 方案深化工作 ,开展项 目选址 、土地调查 、补充耕地方案制订 等工作 ,锁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土地审批流程改革实施办法
附件1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土地审批流程改革实施办法为发挥原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机构改革、职能整合的优势,打造精简高效的行政审批流程,按照上海成为“全国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的地区之一"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推进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建设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革原则(一)依法合规。
按照法定职责,审批主体不变,审批部门职责不变,审批法律关系不变,梳理法定事项,结合市委课题研究成果,再造审批流程。
(二)公开透明。
管理要求事先告知,管理过程公开透明,积极推进公众参与,配套建立诚信体系。
(三)提高效率.简化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创新管理方式,加快审批进度.(四)强化服务。
减少行政层次,管理重心下沉,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
二、改革思路(一)审批事项“能并不串”,压缩审批时间。
内部发挥规土整合优势,建设项目同一管理阶段的审批事项实行“同步受理、简化收件、并联审批、一次取件”;加强政府服务,在土地出让、设计方案审批等关键环节搭建服务平台,加强协调,一站领证。
(二)审批权限“能合不分",减少交叉审批.根据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在完善规划编制和建立统一信息平台的基础上,除涉及市级投资管理部门批准的市属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房、高能耗高污染产业项目、市批重大社会事业项目外,进一步将项目审批事权下放区(县)。
(三)创新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能。
明确审批条件,推进格式化和标准化审批.提高信息化技术应用和资源共享水平,推行在线审批和网上监管。
(四)加快推进告知承诺制度建设,加强审批过程监督制约。
根据《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原则,对符合规划且没有重大公共安全危害的项目,加快推进告知承诺制度。
对于审批申报和实施建设中不诚信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通报相关资质管理部门联合查处,并列入不诚信名单向社会公布,限制其房地产或设计市场准入。
三、改革内容(一)管理阶段建设项目的行政管理分为3个阶段。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2023年)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3•【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7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十七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23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2023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企业等经营主体获得感为评价标准,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一网通办”为抓手,践行“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对标最高标准、最高水平,打造贸易投资便利、行政效率高效、政务服务规范、法治体系完善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为企业等经营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三条第三款:本市支持企业等经营主体开展环境、社会和治理等可持续发展实践。
对于满足环境、社会和治理相关要求的企业等经营主体,鼓励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差别化待遇。
原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不得设定不合理条件,不得要求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保障各类主体依法平等参与。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13•【字号】沪府办发[2002]18号•【施行日期】2002.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2]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二年五月十三日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
进一步深化和推进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上海城市综合竞争力,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方面都有着重大意义。
2001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本市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和调整了801项行政审批事项,在企业设立、年检、房地产建设项目审批等方面创新制度,改进审批方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按照中纪委第七次会议、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市委七届十次会议精神,今年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继续贯彻落实去年各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措施的基础上,重在制度创新,重在政府职能转变,依法治市,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审批管理机制、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和严密完善的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在此基础上,率先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WTO规则相适应的行政管理制度。
为此,现就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开展对前阶段取消和调整事项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由市监察委、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对全市行政审批改革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5月中旬起53个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和浦东新区等4个试点区对落实审改工作情况进行自查,6月中旬起由市监察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抽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部门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部门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09.10•【字号】沪规划资源政〔2020〕421号•【施行日期】202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部门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沪规划资源政〔2020〕421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规划资源局、各派出机构:现将《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部门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0年9月10日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部门分级审批管理规定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的各项举措,健全和完善本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市、区分级审批制度,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历史风貌保护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由市规划资源部门、市规划资源部门区受理点、区规划资源部门负责管理的各类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线性、场站、管线工程)的下列事项,适用本规定:(一)详细规划的实施深化;(二)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的核发;(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核定;(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核发;(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六)开工放样复验;(七)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等事项。
各派出机构受权、受委托负责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资源审批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原则(一)层级下沉,能放尽放。
加大规划资源审批权委托和授权力度,将全市除跨区、黄浦江和苏州河两岸地区等重点区域、确需市级统筹外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权限,按照“能放尽放”的原则,统一下放各区规划资源部门,进行属地化管理。
(二)优化流程,事项划齐。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02.26•【字号】沪规划资源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规划资源局、各派出机构、各管委会:《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经2020年2月25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0年2月26日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目的)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及《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府规〔2018〕14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开工放样复验,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现场放样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通知规划资源部门复验,并报告开工日期,规划资源部门对建设项目开工放样情况进行检查。
本规定所称竣工规划资源验收,是指建设单位(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管理要求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合并办理的竣工规划验收、土地核验、档案验收。
规划资源部门在验收时进行地名核查、地质资料汇交核查。
竣工规划验收是指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对建设单位(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建设情况进行的验收。
上海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
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根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市建设工程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原则(一)牢固树立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本理念。
(二)坚持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公共服务,实现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审批效率的基本要求。
(三)体现加强政府监管,确保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的基本目标。
(四)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衔接,整合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
(五)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用统一的管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取代个案审批。
二、改革的主要方式(一)可以完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责任,或者可以在其他管理环节中解决的事项,取消审批。
涉及互为前置审批的,原则上应实行告知承诺。
对保留的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限。
(二)将建设工程审批管理流程整合归并为“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核定规划条件、设计方案审核、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4个主要环节。
(三)每个环节实施并联审批,一家牵头、一口受理、抄告相关、同级征询、同步审批、限时办结。
每一环节并联审批结束后,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简化办理手续,领取相关审批文件。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核定规划条件、设计方案审核环节由规划土地部门牵头组织,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环节由建设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同配合,部分原由各部门直接对建设单位的外部程序改为内部程序操作,但法律主体关系不变,该出具审批意见的出具、该备案的备案。
(五)加强行政审批中部门之间协调和上下道流程的衔接,提高信息技术运用和资源共享水平。
(六)加快落实告知承诺制度,加强审批过程监督制约。
根据《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对符合规划且没有重大公共安全危害的项目,加快推进告知承诺制度。
对审批申报和实施建设中不诚信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通报相关资质管理部门联合查处,列入不诚信名单向社会公布,限制其房地产或设计市场准入。
三、改革的适用范围本方案与本市投资立项管理改革同步实施,主要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制建设工程中施行。
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1.18•【字号】沪规土资建规〔2015〕822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规土资建规〔2015〕822号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规土局、局属各单位、各派出机构:《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改革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11月2日第4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5年11月18日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改革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进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改革,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管理和服务,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根据本市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结合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审批管理。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审批。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审批。
第四条(基本原则)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改革的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审批主体不变,审批部门职责不变,审批的法律关系不变。
(二)强化服务原则。
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增强服务意识,加强部门间协调,规范管理行为。
(三)提高效率原则。
整合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四)公开透明原则。
管理要求充分告知,程序公开透明,推进公众参与,建立诚信体系。
第五条(审批环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分为咨询、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收件和分送、参与并联审批的管理部门受理、审理、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作出规划审批决定五个环节。
上海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
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为推动重大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见效,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根据《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精神,结合本市重大项目推进和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工作,现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若干措施如下:一、完善项目准入立项机制1.优化战略预留区启用机制。
简化战略预留区内优质项目认定流程,原则上认定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对战略预留区内优质改扩建项目,将项目认定权下放各区。
对重大功能性项目、战略性产业项目和其他需使用战略预留区的项目,将启用程序所需时间控制在10个工作日以内。
对功能定位已明确的成片区域,加快成片调整出战略预留区。
2.健全开发边界外项目认定机制。
对规划确认保留的现状工业用地上改扩建项目,允许按照规划实施。
对未经规划确认保留的现状工业用地上确需改扩建的项目,经项目认定和规划调整后实施。
将项目认定权下放各区,其中需突破原有土地出让合同容积率的项目,认定结果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资源局报备。
3.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全面落实项目前期协调推进机制。
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改进项目用地管理方式4.优先保障重大项目指标。
用好用足增量用地指标,切实推进建设用地减量化,保障市、区用地需求。
实施用地指标周转暂借方式,相关区用地指标阶段性供应困难的,由市级给予周转暂借额度。
加大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在全市范围内的统筹力度。
由市级统筹一批用地、排污、能耗等指标支持重大项目落地,必要时采取“直供”方式落实。
5.优化土地出让方式和转型利用机制。
深化项目用地“带方案”出让,用地单位可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及审定通过的设计方案等,直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推广项目用地“按标准”出让,落实分区域分行业的绩效准入要求,实现“地等项目”。
对存量工业用地转型发展商业、办公、服务业、城市物流集配设施或者教育科研、文化旅游、社会福利等,符合规划及满足消防、安全、环保等要求的,以支持为原则,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7.09•【字号】沪规土资建[2010]614号•【施行日期】2010.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沪规土资建〔2010〕614号)各区(县)规土局:为贯彻落实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3号)要求,进一步加快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并深入推进规划管理诚信建设,决定在本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中推行告知承诺制。
经研究,现形成《关于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试点工作意见》,并将有关试点工作实施计划与安排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计划2010年三季度起在本市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中试点“告知承诺制”,年底总结经验,并建立和完善“告知承诺”的实施办法和操作要求,制定发布告知承诺制规范性文件,2011年起正式施行。
二、工作安排1、从5月开始,由规划协会会同市勘察设计协会,在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的年度培训中增设推行“告知承诺制”课程。
由市城市规划进修学院举办各区(县)规土局、规划协会等有关人员参加的培训班。
6月份以后,结合局干校的“注册规划师的继续教育课程”,加强对相关规划设计人员的培训,并召开有关通气会,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通报告知有关要求和情况。
2、规划协会结合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信息平台建设,配合建立相关诚信承诺信息互通平台,并做好与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信息的互通互动。
3、各区、县规土管理部门要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与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同步开展“告知承诺”的实施工作,做好窗口网站告知和在线下载等工作,有关承诺书可随下阶段审批手续报送,方便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避免建设单位为此往返。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25•【字号】沪府办发[2014]40号•【施行日期】2014.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4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25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0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
2.建设工程正负零备案报送。
3.结构到顶备案报送。
(二)下放的职责1.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在简易程序中,明确统一标准,合理扩大适用范围;适应郊区县发展需要,在总量平衡的原则下,明确相应的框架和标准,允许郊区县在一定范围内调整。
2.居住区、建筑物、构筑物名称审批,除由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实施规划管理的项目及市重大工程项目的名称仍由市地名办审批外,其他居住区、建筑物、构筑物名称下放区县地名办审批。
3.地名审批,已批复地名规划方案的市政交通设施类名称审批,在审批平台建成后下放区县地名办实施审批及批后管理。
4.土地行政处罚、网格化巡查、土地卫片专项检查等执法职能,下放区县规划土地执法大队实施。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立网上审批和监管后,逐步委托区县审批。
6.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案审批,委托区县审批。
7.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确认审批,委托区县审批。
上海市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上海市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18〕1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投资(包括国有企事业投资和社会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但以下工程项目除外:(一)关系国家安全的涉密项目;(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项目。
以上两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按照现行法定程序办理。
私(民)营、外商和港澳台企业投资或者投资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社会投资项目继续巩固改革成效,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4号)和《上海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沪社审改〔2018〕1号)执行。
二、办理事项办理事项覆盖工程建设全流程所涉及的各类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
行政审批包括新办、变更、延期、注销等情形,但不包括依法应报送国务院和中央部委审批的事项。
三、实施流程本市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整合归并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审批阶段。
每个阶段实施“一家牵头、一张表单、一口受理、告知承诺、同步审批、限时办结、依次发证”。
每一阶段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简化办理手续。
审批结束后,领取相关批准文件。
在此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自愿向各审批部门申请咨询服务,并接受各审批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
四、职责分工市、区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以及所授权的特定地区管委会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组织、督促、协调所牵头阶段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牵头各审批部门制定、更新并公布所负责审批阶段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办事指南,及时研究、解决改革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上海市政府关于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关于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27•【字号】沪府发[2001]18号•【施行日期】2001.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政府关于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沪府发[2001]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市委、市政府决定,对本市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努力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增强上海城市综合竞争力,推进政府机关廉政勤政建设。
(二)主要目标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使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减少50%左右。
凡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的审批事项要全部取消;可以用市场机制运作代替行政审批的事项要实现转移;按照权责相应、管理重心下移原则,可以由区县政府负责的审批事项实现下放;可以用告知承诺、事后监管等手段进行管理的事项应取消审批。
凡保留的审批事项,必须做到依据充分,程序规范,环节减少,内容透明,责任落实。
要通过改革,进一步推行行政管理体制和机制创新,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符合国际惯例的行政管理制度。
同时,要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抓手,努力推动当前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一)依法设定原则。
按照依法行政、依法治市的要求,设定行政审批必须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1、对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明确规定设立的审批事项,以保留。
2、对国务院各部门规章、文件明确规定设定的审批事项,应根据国务院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上海的实际提出意见和建议。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01.17•【字号】沪规划资源建〔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沪规划资源建〔2020〕17号局机关各处室、各区规划资源局、各派出机构、局属各单位:现将《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0年1月17日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以及《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府规〔2018〕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最严要求,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
以“上海2035”总体规划为战略引领和刚性管控,以“一类事项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为原则,以规划资源服务“一门进、一门出、一门清”为目标,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系统,不断优化改善营商环境。
二、适用范围(一)类型全覆盖工程建设项目按类型分为房屋建筑工程、交通市政工程、乡村建设工程,以及其他依法应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不包括军事、保密等特殊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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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基本内容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总平面图要求: • (1)比例:1:500或1:1000; • (2)图示要求: • 标明建设基地界限、周边地形(包括现状和拟建建筑位置)、各项规划 控制线、拟建建筑位置(包括地下和地上建筑)、建筑物角点轴线标号、基 地内外的建筑间距、建筑退界距离、后退建筑控制线的距离、建筑物层数、 绿化、车位、道路交通等环境设计布置等。 •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须与其它建筑区别标示。 •建筑施工图要求: • (1)包括:单体建筑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基础结构图; • (2)要求:标明建筑尺寸、建筑物使用性质、以及建筑分层面积表及汇 总表(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应在表中分别列出)。
• 十、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及有关规划控制线要
• 三、建设用地面积
求
• 四、规划用地性质
• 十一、建筑间距及日照控制要求
• 五、建设工程性质
• 十二、建筑后退基地边界要求
• 六、建筑面积
• 十三、四、基地主要出入口及停车
• 八、建筑密度
• 十五、建设基地室外地坪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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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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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及行•静政审安批寺制社度改区革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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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及行•静政审安批寺制社度改区革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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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及行•静政审安批寺制社度改区革控制性详细规划
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基本内容 (“一书两证”管理内容)
• 建设项目“一书两证”根据规划管理的程序和过程,划分为:
• ● 核定“规划设计范围和设计要求”
• 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设计要求》
• ● 审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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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基本内容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依据
• 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 设规划许可证:
• 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管线工程; • 2、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大修工程; • 3、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的房屋立面改造工程。
•3、建筑高度的控制(规划、净空、视线、路幅等)
•4、建筑间距的控制(日照等)
•5、建筑退让的控制(地界、控制线)
•6、绿地率的控制
•7、基地出入口、停车和交通组织的控制
•8、建筑基地标高的控制
•9、建筑环境的控制
•10、历史风貌的控制
•11、公建指标和无障碍设施的控制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12、综合管理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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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风貌保护规划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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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基本
内容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概念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城市规划的重要
保证及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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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及行•静政审安批寺制社度改区革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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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及行•静政审安批寺制社度改区革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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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及行•静政审安批寺制社度改区革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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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基本内容 规划设计范围和设计要求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证+文)
•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文)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设计要求》(出让合同的附件)
• 一、建设项目名称
• 九、绿地率
• 二、建设项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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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基本
内容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项目表)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项目名称
•2、盖章最新地形图
• 十六、其他规划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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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基本内容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要求: • (1)比例:1:500或1:1000; • (2)图示要求:标明建设基地界限、周边地形(包括现状和拟建建筑位置) 、规划控制线、拟建建筑位置(包括地下和地上建筑)、建筑物角点轴线标号、 基地内外的建筑间距、建筑退界距离、后退建筑控制线的距离、建筑物层数、绿 化、车位、道路交通等环境设计布置; • (3)标明技术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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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依据 城市规划
•1、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
• 2、中心城分区规划 • 3、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 • 4、控制性详细规划 • 5、建设项目
• 2、郊区区、县域总体规划;新城、国家级 产业园区总体规划; • 3、新城、国家级产业园区控详;市级产业 园区、中心镇总体规划; • 4、市级产业园区、中心镇控详;一般镇和 乡总体规划。 • 5、建设项目
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管 理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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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3日星期三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依据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基本内容 •审批改革方案 •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试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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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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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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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基本内容 规划设计范围和设计要求
• 申请依据
•1、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 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 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条件。 •2、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以出让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的, 在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提出出让条件的同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控 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3、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 三十条规定外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 定规划条件。
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及行•静政审安批寺制社度改区革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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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及行•静政审安批寺制社度改区革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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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及行•静政审安批寺制社度改区革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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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及行•静政审安批寺制社度改区革控制性详细规划
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依据 相关管理法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6、环保、消防、卫生防疫、绿化、交通、公建配套、环境卫生、 民防、地下工程、轨道交通、地名管理、信息公开、供电、供水、供 热、燃气、通讯、排水、防汛、河港、铁路、航空、气象、水利、抗 震、军事、国家安全、文物、建筑保护、测量标志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定。
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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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批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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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基本内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申请依据
•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 或者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规定: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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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地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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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总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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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基本内容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距、高度、体型、体量、建筑平面、空间布局以及朝向、基地出入口、基地
标高、建筑色彩和风格等进行审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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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基本
内容 •1、建筑物使用性质的控制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内容
•2、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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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基本内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