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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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图书馆规程

中小学图书馆规程

通知内容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规程》的重要意义,要根据《规程》,结合工作实际,制订贯 彻落实《规程》的具体意见和办法。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图书管理工作,把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的建设,使 其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作为教育图书管理工作的一项中心工作来抓。
二、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的经费投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每年的教育经费中按一定比 例设立图书专项经费,保证中小学图书馆(室)购买图书资料的需要。学校要多渠道筹措经费。积极鼓励企业、 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的捐助。
第十八条 城市中小学校图书馆建设标准应不低于现行《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的规定,有条件 的学校可建立独立的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1.9平方米。
农村中小学校图书馆的规模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制定。图书馆应有良好的避风、 换气、采光、照明、防火、防潮、防虫等条件。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的图书馆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 日制中小学校的图书馆。
第三条 图书馆是中小学校的书刊资料信息中心,是为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服务的机构。
图书馆的基本任务:
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采集各类文献信息,为师生提供书刊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信息;利用书刊资料对学生进行政治 思想品德、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学生课内外阅读,开展文献检索与利用知识的教育活动;培养学生 收集、整理资料,利用信息的能力和终身学习的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
三、中小学图书馆(室)的现代化是中小学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各地要将中小学图书馆(室)的信息化 建设作为教育信息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

教育部《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教基〔2003〕5号本规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以下简称图书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图书馆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的图书馆。

第三条图书馆是中小学校的书刊资料信息中心,是为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服务的机构。

图书馆的基本任务: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采集各类文献信息,为师生提供书刊资料、信息;利用书刊资料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学生课内阅读,开展文献检索与利用知识的教育活动;培养学生收集、整理资料,利用信息的能力和终身学习的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人员第六条图书馆专业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图书馆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图书馆工作人员在调资晋级或评奖时,应与教学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等同看待,并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三章管理与使用第七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和教研工作的需要广泛采集国内外相关图书资料。

有条件的学校图书馆要积极配备各类电子读物,将有保存价值的馆藏图书制作成电子文档。

第八条图书资料的配备应以学生需求为主,兼顾教师。

图书馆的藏书,应当包括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各类图书和报刊,供师生使用的工具书、教学参考书、教育教学研究的理论书籍和应用型的专业书籍。

图书馆藏书应做到结构合理,要按《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分类比》配备。

第九条图书馆藏书量不得低于《图书馆(室)藏书量》的规定标准。

各地可结合本地区中小学校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图书复本量标准及增新剔旧(剔除)原则。

配备复本量应视学校规模而定。

图书馆每年要剔旧更新图书,一般每年新增图书比例应不少于藏书标准的1%。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

信息名称: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的通知信息索引: 360A06-05-2003-0103-1 生成日期: 2003-03-25 发文机构:教育部发文字号:教基[2003]5号信息类别:基础教育内容概述: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结二、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的经费投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每年的教育经费中按一定比例设立图书专项经费,保证中小学图书馆(室)购买图书资料的需要。

学校要多渠道筹措经费。

积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的捐助。

三、中小学图书馆(室)的现代化是中小学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各地要将中小学图书馆(室)的信息化建设作为教育信息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要加强数字图书馆和图书资源中心的建设。

对建有或在建局域网或城域网的地区,要以某个中心学校或教育部门网络中心为依托,建设图书中心,辐射周边学校,实现资源共享。

我部将征集评选优秀的中小学图书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向各地推荐,各地要积极创造(室)。

学图书的对口支援工作。

把一些有利用价值的图书收集起来赠送给贫困地区。

并积极开展对贫困地区教师的培训工作,鼓励校际间开展广泛交流。

八、未实现“两基”的贫困地区图书馆(室)建设标准继续按“两基”验收标准执行;已实现“两基”的农村地区,要做好巩固提高工作,向新《规程》相应标准靠齐;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按新《规程》一类标准执行,在图书馆(室)的管理、建设、使用效益以及图书馆(室)现代化等方面达到较高水平。

九、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图书管理工作和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工作的检查指导,并将其列为对中小学校综合督导评估的一项内容。

二〇〇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展文献检索与利用知识的教育活动;培养学生收集、整理资料,利用信息的能力和终身学习的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人员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图书馆建设工作的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教育技术装备机构做好图书馆建设的组织、协调、配备、使用、培训、评估等具体业务工作。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2018年版)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2018年版)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教基〔20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工作的指导,我们对2003年发布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2018年5月28日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以下简称图书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升服务教育教学能力,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公办、民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的图书馆。

第三条图书馆是中小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是学校文化建设和课程资源建设的重要载体,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推动教师专业成长的重要平台,是基础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四条图书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建立健全学校文献信息和服务体系,协助教师开展教学教研活动,指导学生掌握检索与利用文献信息的知识与技能;组织学生阅读活动,培养学生的阅读兴趣和阅读习惯。

第二章体制与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图书馆的规划和管理,指导教育技术装备机构和学校做好图书馆的建设、配备、管理、应用、培训、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图书馆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由一名校级领导分管图书馆工作。

有关图书馆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图书馆馆长意见,最终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七条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阅读指导机构,指导和协调全校阅读活动的开展。

阅读指导机构由一名校领导担任负责人,成员由学校图书馆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鼓励家长代表参加。

阅读指导机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制定学校阅读计划,组织阅读活动的实施,反映师生意见和要求,向学校提出改进阅读活动的建议。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的通知(教育部教基[2003]5号2003年3月27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我部修订了原国家教委发布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

现将修订后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以下简称《规程》)印发给你们,并将执行《规程》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规程》的重要意义,要根据《规程》,结合工作实际,制订贯彻落实《规程》的具体意见和办法。

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图书管理工作,把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的建设,使其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作为教育图书管理工作的一项中心工作来抓。

二、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的经费投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每年的教育经费中按一定比例设立图书专项经费,保证中小学图书馆(室)购买图书资料的需要。

学校要多渠道筹措经费。

积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的捐助。

三、中小学图书馆(室)的现代化是中小学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各地要将中小学图书馆(室)的信息化建设作为教育信息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要加强数字图书馆和图书资源中心的建设。

对建有或在建局域网或城域网的地区,要以某个中心学校或教育部门网络中心为依托,建设图书中心,辐射周边学校,实现资源共享。

教育部将征集评选优秀的中小学图书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向各地推荐,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予以采用。

四、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各种读书活动,鼓励各地中小学图书馆(室)对社区、学生业余时间开放,提高图书的借阅率、使用率,充分发挥中小学图书馆(室)的使用效益。

五、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图书管理队伍的建设。

一方面要采取切实措施解决好图书馆(室)工作人员的待遇、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问题,保证队伍的稳定;另一方面要重视和加强队伍的培训提高工作。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整顿和规范教育图书市场,理顺和完善教育图书供应体制。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以下简称图书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图书馆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的图书馆.第三条图书馆是中小学校的书刊资料信息中心、是为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服务的机构.图书馆的基本任务: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采集各类文献信息、为师生提供书刊资料、信息;利用书刊资料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学生课内外阅读、开展文献检索与利用知识的教育活动;培养学生收集、整理资料、利用信息的能力和终身学习的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第二章管理体制和人员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图书馆建设工作的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教育技术装备机构做好图书馆建设的组织、协调、配备、使用、培训、评估等具体业务工作.图书馆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第五条图书馆负责人要具有图书馆专业知识.中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小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具备中专(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基本的图书馆专业技能和计算机操作技能.图书馆要设专职管理人员.图书馆工作人员编制在本校教职工编制总数内合理确定.第六条图书馆专业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图书馆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图书馆工作人员在调资晋级或评奖时、应与教学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等同看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第三章管理与使用第七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和教研工作的需要广泛采集国内外相关图书资料.有条件的学校图书馆要积极配备各类电子读物、将有保存价值的馆藏馆图书制作成电子文档.第八条图书资料的配备应以学生需求为主、兼顾教师.图书馆藏书、应当包括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各类图书和报刊、供师生使用的工具书、教学参考书、教育教学研究的理论书籍和应用型的专业书籍.图书馆藏书应做到结构合理、要按《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分类比》配备.第九条图书馆藏书量不得低于《图书馆(室)藏书量》的规定标准.各地可结合本地区中小学校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图书复本量标准及增新剔旧(剔除)原则.配备复本量应视学校规模而定.图书馆每年要剔旧更新图书、一般每年新增图书比例应不少于藏书标准的1%.第十条图书馆建立书刊总括登录和个别登录两种帐目.第十一条图书应按《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进行分类;期刊应按《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期刊分类表》进行分类.第十二条图书著录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普通图书著录规则》标准;期刊著录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出版物著录规则》、计算机编目按《中文图书机读目录格式》进行.第十三条实行卡片目录的中学图书馆应设有书名目录和分类目录、条件好的图书馆可增设著者的目录.小学图书馆要设书名目录.采用全开架借阅和半开架借阅方式的小学图书馆可不设书名目录.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图书馆、计算机能够满足师生进行书目检索的、可废止卡片目录.第十四条图书馆应以全开架借阅和半开架代阅为主.要开展好外借、阅览、宣传推荐服务工作、并发挥班级图书角、图书箱的作用.第十五条图书馆要配合学科教师组织形式多样的读书活动、对学生进行课外阅读指导、并开展图书情报教育课、图书和图书馆知识介绍、工具书使用方法、图书的选择和读书以及读书卫生知识等方面的指导.学校应开设阅读指导课并纳入教学计划、有条件的学校要开设电子阅览指导课、指导学生正确运用电子阅读系统.第十六条各地要充分发挥图书馆的作用、鼓励图书馆对社会开放.经济欠发达地区、要重视和加强乡镇中心图书馆的建设、辐射周边学校、做到资源共享.第四章条件保障第十七条图书馆应配备书架、阅览桌椅、出纳台、报刊架、书柜、目录柜、文件柜、陈列柜、办公桌椅、装订设备、安全设备等必要的设施、设备、并有计划地配置复印、声像、文献保护、计算机(网络设备)、扫描仪、刻录机、打印机等设备.图书馆要设置藏书室(包括学生供书处)、学生阅览室、教师阅览室.有条件的学校可按学科分类调协阅览室的电子阅览室、电子资料室、多功能学术报告厅等.图书馆应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图书馆要重视和加强图书馆与校园网(城域网)的结合、实现网上电子图书资源共享.第十八条城市中小学校图书馆建设标准应不低于现行《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的规定、有条件的学校可建立独立的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1.9平方米.农村中小学校图书馆的规模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制定.图书馆应有良好的避风、换气、采光、照明、防火、防潮、防虫等条件.第十九条图书馆建设应以政府投入为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在教育经费中按一定比例设立图书专项经费、各地教育图书管理部门要做好统筹安排、组织实施.学校要多渠道筹措图书经费.提倡和鼓励社会和个人捐助图书馆建设.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特殊教育学校图书馆的建设参照本规程执行、各地乡镇中小学图书中心的建设参照本规程高标准要求执行.第二十一条本规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29日发布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同时废止.附表一:图书馆(室)藏书量备注:1类是指教学班数在19个及其以上的学校;18个及其以下学校为2类。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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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第一篇: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以下简称图书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升服务教育教学能力,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公办、民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的图书馆。

第三条图书馆是中小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是学校文化建设和课程资源建设的重要载体,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推动教师专业成长的重要平台,是基础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四条图书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建立健全学校文献信息和服务体系,协助教师开展教学教研活动,指导学生掌握检索与利用文献信息的知识与技能;组织学生阅读活动,培养学生的阅读兴趣和阅读习惯。

第二章体制与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图书馆的规划和管理,指导教育技术装备机构和学校做好图书馆的建设、配备、管理、应用、培训、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图书馆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由一名校级领导分管图书馆工作。

有关图书馆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图书馆馆长意见,最终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七条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阅读指导机构,指导和协调全校阅读活动的开展。

阅读指导机构由一名校领导担任负责人,成员由学校图书馆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鼓励家长代表参加。

阅读指导机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制定学校阅读计划,组织阅读活动的实施,反映师生意见和要求,向学校提出改进阅读活动的建议。

第三章图书配备与馆藏文献信息建设第八条学校应根据发展目标,以师生需求为导向,统筹纸质资源、数字资源和其他载体资源,制定图书配备与其他馆藏文献信息建设发展规划。

第九条图书馆藏书包括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各类图书和报刊、供师生使用的工具书、教学参考书、教育教学理论书籍和应用型的专业书籍。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

教育部《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教基〔2003〕5号本规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以下简称图书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图书馆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的图书馆。

第三条图书馆是中小学校的书刊资料信息中心,是为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服务的机构。

图书馆的基本任务: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采集各类文献信息,为师生提供书刊资料、信息;利用书刊资料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学生课内阅读,开展文献检索与利用知识的教育活动;培养学生收集、整理资料,利用信息的能力和终身学习的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人员第六条图书馆专业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图书馆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图书馆工作人员在调资晋级或评奖时,应与教学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等同看待,并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三章管理与使用第七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和教研工作的需要广泛采集国内外相关图书资料。

有条件的学校图书馆要积极配备各类电子读物,将有保存价值的馆藏图书制作成电子文档。

第八条图书资料的配备应以学生需求为主,兼顾教师。

图书馆的藏书,应当包括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各类图书和报刊,供师生使用的工具书、教学参考书、教育教学研究的理论书籍和应用型的专业书籍。

图书馆藏书应做到结构合理,要按《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分类比》配备。

第九条图书馆藏书量不得低于《图书馆(室)藏书量》的规定标准。

各地可结合本地区中小学校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图书复本量标准及增新剔旧(剔除)原则。

配备复本量应视学校规模而定。

图书馆每年要剔旧更新图书,一般每年新增图书比例应不少于藏书标准的1%。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2018版)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2018版)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教基〔20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工作的指导,我们对2003年发布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2018年5月28日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以下简称图书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升服务教育教学能力,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公办、民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的图书馆。

第三条图书馆是中小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是学校文化建设和课程资源建设的重要载体,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推动教师专业成长的重要平台,是基础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四条图书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建立健全学校文献信息和服务体系,协助教师开展教学教研活动,指导学生掌握检索与利用文献信息的知识与技能;组织学生阅读活动,培养学生的阅读兴趣和阅读习惯。

第二章体制与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图书馆的规划和管理,指导教育技术装备机构和学校做好图书馆的建设、配备、管理、应用、培训、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图书馆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由一名校级领导分管图书馆工作。

有关图书馆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图书馆馆长意见,最终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七条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阅读指导机构,指导和协调全校阅读活动的开展。

阅读指导机构由一名校领导担任负责人,成员由学校图书馆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鼓励家长代表参加。

阅读指导机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制定学校阅读计划,组织阅读活动的实施,反映师生意见和要求,向学校提出改进阅读活动的建议。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信息名称: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的通知信息索引: 360A06-05-2003-0103-1 生成日期: 2003-03-25 发文机构:教育部发文字号:教基[2003]5号信息类别:基础教育内容概述: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教基[2003]5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我部修订了原国家教委发布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

现将修订后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以下简称《规程》)印发给你们,并将执行《规程》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规程》的重要意义,要根据《规程》,结合工作实际,制订贯彻落实《规程》的具体意见和办法。

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图书管理工作,把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的建设,使其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作为教育图书管理工作的一项中心工作来抓。

二、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的经费投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每年的教育经费中按一定比例设立图书专项经费,保证中小学图书馆(室)购买图书资料的需要。

学校要多渠道筹措经费。

积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的捐助。

三、中小学图书馆(室)的现代化是中小学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各地要将中小学图书馆(室)的信息化建设作为教育信息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要加强数字图书馆和图书资源中心的建设。

对建有或在建局域网或城域网的地区,要以某个中心学校或教育部门网络中心为依托,建设图书中心,辐射周边学校,实现资源共享。

我部将征集评选优秀的中小学图书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向各地推荐,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予以采用。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

教育部《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教基〔2003〕5号本规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以下简称图书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图书馆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的图书馆。

第三条图书馆是中小学校的书刊资料信息中心,是为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服务的机构。

图书馆的基本任务: 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采集各类文献信息,为师生提供书刊资料、信息;利用书刊资料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学生课内阅读,开展文献检索与利用知识的教育活动;培养学生收集、整理资料,利用信息的能力和终身学习的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人员第六条图书馆专业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图书馆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图书馆工作人员在调资晋级或评奖时,应与教学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等同看待,并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三章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和教研工作的需要广泛采集国内外相关图书资料。

有条件的学校图书馆要积极配备各类电子读物,将有保存价值的馆藏图书制作成电子文档。

第八条图书资料的配备应以学生需求为主,兼顾教师。

图书馆的藏书,应当包括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各类图书和报刊,供师生使用的工具书、教学参考书、教育教学研究的理论书籍和应用型的专业书籍。

图书馆藏书应做到结构合理,要按《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分类比》配备。

第九条图书馆藏书量不得低于《图书馆(室)藏书量》的规定标准。

各地可结合本地区中小学校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图书复本量标准及增新剔旧(剔除)原则。

配备复本量应视学校规模而定。

图书馆每年要剔旧更新图书,一般每年新增图书比例应不少于藏书标准的1%。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作者:来源:《云南教育·视界》2018年第07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工作的指导,我们对2003年发布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以下简称图书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升服务教育教学能力,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公办、民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的图书馆。

第三条图书馆是中小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是学校文化建设和课程资源建设的重要载体,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推动教师专业成长的重要平台,是基础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四条图书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建立健全学校文献信息和服务体系,协助教师开展教学教研活动,指导学生掌握检索与利用文献信息的知识与技能;组织学生阅读活动,培养学生的阅读兴趣和阅读习惯。

第二章体制与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图书馆的规划和管理,指导教育技术装备机构和学校做好图书馆的建设、配备、管理、应用、培训、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图书馆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由一名校级领导分管图书馆工作。

有关图书馆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图书馆馆长意见,最终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七条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阅读指导机构,指导和协调全校阅读活动的开展。

阅读指导机构由一名校领导担任负责人,成员由学校图书馆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鼓励家长代表参加。

阅读指导机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制订学校阅读计划,组织阅读活动的实施,反映师生意见和要求,向学校提出改进阅读活动的建议。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完整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完整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完整教育部发布《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通知,旨在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以下是通知中的要点: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规程》的重要性,制订贯彻落实《规程》的具体意见和办法。

要把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的建设作为教育图书管理工作的中心工作。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大对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的经费投入,设立图书专项经费,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助。

三、各地应将中小学图书馆(室)的信息化建设作为教育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数字图书馆和图书资源中心的建设,实现资源共享。

教育部将征集评选优秀的中小学图书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向各地推荐。

四、各地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各种读书活动,鼓励中小学图书馆(室)对社区、学生业余时间开放,提高图书的借阅率、使用率,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五、各地应加强中小学图书管理队伍的建设,解决好工作人员的待遇、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问题,重视和加强队伍的培训提高工作。

第五条规定了图书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文化程度和专业技能要求,并要求设立专职管理人员,编制要合理确定。

第六条规定了图书馆专业人员实行聘任制,并要求在调资晋级或评奖时与教学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等同看待,享受相应福利待遇。

第七条要求图书馆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和教研工作的需要采集国内外相关图书资料,并积极配备各类电子读物,将有保存价值的馆藏馆图书制作成电子文档。

第八条规定了图书馆藏书应以学生需求为主,兼顾教师,包括各类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图书和报刊,供师生使用的工具书、教学参考书、教育教学研究的理论书籍和应用型的专业书籍,并要按照分类比配备。

第九条规定了图书馆藏书量不得低于规定标准,各地可结合本地区中小学校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图书复本量标准及增新剔旧原则。

每年要剔旧更新图书,新增图书比例应不少于藏书标准的1%。

第十条要求图书馆建立书刊总括登录和个别登录两种帐目。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2018版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2018版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教基〔20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工作的指导,我们对2003年发布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2018年5月28日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以下简称图书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升服务教育教学能力,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公办、民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的图书馆。

第三条图书馆是中小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是学校文化建设和课程资源建设的重要载体,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推动教师专业成长的重要平台,是基础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四条图书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建立健全学校文献信息和服务体系,协助教师开展教学教研活动,指导学生掌握检索与利用文献信息的知识与技能;组织学生阅读活动,培养学生的阅读兴趣和阅读习惯。

第二章体制与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图书馆的规划和管理,指导教育技术装备机构和学校做好图书馆的建设、配备、管理、应用、培训、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图书馆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由一名校级领导分管图书馆工作。

有关图书馆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图书馆馆长意见,最终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七条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阅读指导机构,指导和协调全校阅读活动的开展。

阅读指导机构由一名校领导担任负责人,成员由学校图书馆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鼓励家长代表参加。

阅读指导机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制定学校阅读计划,组织阅读活动的实施,反映师生意见和要求,向学校提出改进阅读活动的建议。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教备[1991]70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2003年修订)》(发布日期:2003年3月25日实施日期:2003年5月1日)废止【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发布日期】1991.08.29【实施日期】1991.08.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小图书馆(室)规程(教备〔1991〕70号1991年8月29日国家教委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图书馆(室)是学校书刊情报资料中心,是为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研究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图书馆(室)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利用书刊资料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学生课外阅读,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中小学图书馆(室)应积极为师生提供书刊情报资料和教学参考资料。

第二章书刊资料第四条学校应结合本校特点和实际情况规定书刊资料选购标准、复本量标准及剔旧原则。

第五条书刊资料的配备结构应兼顾学生、教师的不同需求。

第六条图书馆(室)的藏书,应包括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各类图书和报刊及供教师使用的教学参考书,教育、教学研究的理论书籍,中学图书馆(室)应备有应用型的书籍。

图书馆(室)应优先采集、收藏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和省级教育部门评审推荐的图书。

书刊定购前,学校领导应具体指导图书馆书刊订购工作。

第七条图书馆(室)最低藏书量按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书刊资料的管理与利用。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大全)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大全)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大全)第一章图书馆(室)的基本任务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采集各类文献信息,为师生提供书刊资料、信息;利用书刊资料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学生课内外阅读,开展文献检索与利用知识的教育活动;培养学生收集、整理资料、利用信息的能力和终身学习的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以下简称图书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图书馆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的图书馆。

第三条图书馆是中小学校的书刊资料信息中心,是为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人员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图书馆建设工作的规划和管理作,指导教育技术装备机构做好图书馆建设的组织、协调、配备、使用、培训、评估等具体业务工作。

图书馆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

第五条图书馆负责人要具有图书馆专业知识。

中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小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具备中专(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基本的图书馆专业技能和计算机操作技能。

图书馆要设专职管理人员。

图书馆工作人员编制在本校教职工编制总数内合理确定。

第六条图书馆专业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图书馆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图书馆工作人员在调资晋级或评奖时,应与教学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等同看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三章管理与使用第七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和教研工作的需要广泛采集国内外相关图书资料。

有条件的学校图书馆要积极配备各类电子读物,将有保存价值的馆藏图书制作成电子文档。

第八条图书资料的配备应以学生需求为主,兼顾教师。

图书馆的藏书,应当包括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各类图书和报刊,供师生使用的工具书、教学参考书、教育教学研究的理论书籍和应用型的专业书籍。

云南省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

云南省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

云南省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促进学校图书馆(室)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满足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图书馆(室)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的图书馆(室)。

第三条图书馆(室)是中小学校的书刊资料信息中心,是为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的机构,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

图书馆(室)是学校办学的必备条件之一,图书馆(室)工作是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图书馆工作必须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采集各类文献信息,为师生提供书刊资料、信息。

利用书刊资料对学生进行时事政治、思想品德、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

指导学生开展文献检索和应用知识的教育活动,培养学生收集、整理资料及利用信息的能力和终身学习的能力。

第五条图书馆(室)应在学校各相关部门的配合下,组织开展生动活泼、内容丰富的读书活动,引导中小学生从优秀书籍中汲取精神食粮、丰富知识、陶冶情操,推动校园文化建设。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人员第六条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对中小学校图书馆(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对学校图书馆(室)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学校做好图书馆(室)建设的组织、协调、配备、使用、培训等业务工作。

第七条各州(市)、县(市)教育局装备管理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中小学图书馆(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负责制定本辖区中小学图书馆(室)的建设和发展规划,加强对学校图书馆(室)工作的指导和研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将图书馆(室)工作列为检查和评估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以进一步推进中小学图书馆(室)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建设。

第八条学校校长对学校图书馆(室)的建设管理负领导责任。

图书馆(室)负责人要具有图书管理专业知识。

根据学校规模设专职(兼职)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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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XX省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促进学校图书馆(室)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满足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图书馆(室)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的图书馆(室)。

第三条图书馆(室)是中小学校的书刊资料信息中心,是为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的机构,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

图书馆(室)是学校办学的必备条件之一,图书馆(室)工作是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图书馆工作必须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采集各类文献信息,为师生提供书刊资料、信息。

利用书刊资料对学生进行时事政治、思想品德、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

指导学生开展文献检索和应用知识的教育活动,培养学生收集、整理资料及利用信息的能力和终身学习的能力。

第五条图书馆(室)应在学校各相关部门的配合下,组织开展生动活泼、内容丰富的读书活动,引导中小学生从优秀书籍中汲取精神食粮、丰富知识、陶冶情操,推动校园文化建设。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人员
第六条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对中小学校图书馆(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对学校图书馆(室)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学校做好图书馆(室)建设的组织、协调、配备、使用、培训等业务工作。

第七条各州(市)、县(市)教育局装备管理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中小学图书馆(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负责制定本辖区中小学图书馆(室)的建设和发展规划,加强对学校图书馆(室)工作的指导和研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将图书馆(室)工作列为检查和评估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以进一步推进中小学图书馆(室)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建设。

第八条学校校长对学校图书馆(室)的建设管理负领导责任。

图书馆(室)负责人要具有图书管理专业知识。

根据学校规模设专职(兼职)管理人员。

中学图书馆(室)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小学图书馆(室)工作人员应具备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基本的图书馆(室)专业技能和计
算机操作技能。

图书馆(室)工作人员编制在本校教职工编制总数内合理确定。

图书馆(室)专业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建立中小学图书馆(室)工作人员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对目前已在职而未经专业培训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后方可担任图书馆(室)工作,培训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颁发。

第三章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图书馆(室)要根据学校教育、教学、教研和师生工作和学习的需要广泛采集国内外相关图书和音像资料。

有条件的学校要逐步建立以收藏电子类读物为主,视、听、检为一体的多媒体阅览室,建立具有本馆特色的数字化资源信息库。

第十一条学校图书资料的配备应以学生需求为主,兼顾教师。

图书馆(室)的藏书,根据使用对象的不同,应当包括教师用书、学生用书及通用类书籍和报刊。

图书馆(室)藏书要按教育部颁布《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分类比》进行配备。

第十二条学校应根据教育教学和师生阅读需要每年增补一定数量的图书,凡进入学校图书馆(室)的图书、报刊、电子读物等文献,要严格审查,严禁非法、内容不健康、不适合中小学学生阅读的文献资料进入学校图书馆和阅览室。

第十三条中小学校图书馆(室)应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

图书馆(室)书刊应向全校师生全开架或半开架借阅,流通处和阅览室开放时间每周不少于30小时,充分利用图书馆(室)现有条件,提高书刊的生均借阅率,并严格执行借还制度。

要开展好外借、阅览、宣传推荐等服务工作,并发挥班级图书角、图书箱的作用。

第十四条图书馆(室)要建立书刊总括登录和个别登录两种账目。

期刊应按年度装订成册,并进行财产登录,非书刊资料要进行个别登录,并按文件载体类型建账。

第十五条中学图书馆(室)使用《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四版)或《中国图书馆分类法(儿童图书馆、中小学图书馆版)》(第二版)进行分类;完全小学的图书馆(室)使用《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四版简体)或《中国图书馆分类法(儿童图书馆、中小学图书馆版)》(第二版)进行分类;一般应达二级分类;期刊要按《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期刊分类表》进行分类。

第十六条图书著录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普通图书著录规则》标准;期刊著录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出版物著录规则》;计算机编目按《中文图书机读目录格式》进行。

实行卡片目录管理的中学图书馆(室)应设有书名目录和分类目录,条件好的图书馆(室)可增设著者目录。

小学图书馆(室)要设书名目录。

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学校图书馆(室),计算机能
满足师生进行书目检索的,可废止卡片目录。

第十七条学校要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课外阅读活动,促进青少年学生思想品德与文化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四章条件保障
第十八条学校要加强图书馆(室)建设,图书馆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现代中小学图书馆业务发展的需要,功能完善,布局合理。

各学校图书馆(室)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方案须报经州(市)县装备部门审定和备案。

图书馆(室)在保障常规设施设备配备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学校可分类设置阅览室和电子阅览室、电子资料室、多功能学术报告厅等。

根据需要配置计算机、复印机、扫描仪、刻录机、打印机等设备。

加强图书馆(室)资源建设,积极利用互联网和计算机技术,丰富馆藏资源。

第十九条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标准按新颁发的《云南省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标准及管理规范》执行。

第二十条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经费以政府投入为主,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增加学校图书馆建设经费,学校每年要在公用经费中按一定比例用于图书购置,每年新增图书不少于1册/人。

鼓励和提倡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图书馆(室)建设。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图书馆(室)、青少年活动中心图书馆(室)的建设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程由云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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