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才发:WTO规则与中国政府的透明度
宋才发:WTO规则与中国的反倾销
宋才发:WTO规则与中国的反倾销WTO规则与中国的反倾销宋才发(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内容摘要反倾销是WTO组织允许各成员国采用的保护国内产业,抵制非公平竞争的救济手段。
WTO 的反倾销规则极为严密。
中国反倾销的任务十分艰巨,反倾销立法是中国为保护国内产业而举起的盾牌。
中国企业要熟悉、掌握并善于运用WTO反倾销法的规定和我国《反倾销条例》,合法有效地保护与拓展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在当前,中国企业尤其要学会运用WTO反倾销法对抗欧美滥用反倾销手段,善于利用WTO 反倾销的有利条款做好积极应诉工作;人民法院必须加强对WTO反倾销行为的司法审查权。
关键词 WTO规则;中国企业;中国政府;反倾销反倾销是WTO组织允许各成员国采用的保护国内产业,抵制非公平竞争的救济手段。
随着关税降低及非关税壁垒的逐步减少,尤其是配额、许可证等限制进口措施的限制使用,反倾销逐步演化为世界各国广为采用地维护公平贸易环境,抵制不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
中国作为WTO成员,我们一方面要通过反倾销等救济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抗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利用反倾销措施抵御国外企业产品对我国实行大规模的倾销。
一“倾销”是一个具有确定内涵的法律概念。
当一种商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时,该商品被视为具备倾销价格的商品。
在这里,正常价值可以是出口国的国内售价,或出口国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或替代国价格,或进口国从其他国家进口同类商品的平均进口价。
由于倾销商品往往在出口国市场卖高价,在外国市场卖低价,因而倾销首先表现为一种价格歧视,是出口国利用价格的不公平竞争手段,达到垄断外国某类商品市场的行为。
公平贸易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WTO一揽子协定中的《反倾销守则》以及各国反倾销法所反对的,正是这种违反公平贸易原则的价格歧视。
判定一种进口商品是否存在倾销,需要在两个价格之间进行比较,即将被指控倾销商品的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比较。
浅析WTO透明度原则与中国行政立法
浅析WTO透明度原则与中国行政立法[论文摘要]WTO协议构成了当今国际贸易的基本法律规则,而贯穿其中的透明度原则却是世贸组织追求的自由化、透明度和稳定性三个主要目标之一,同时它也是WTO中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不论是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协定还是知识产权贸易协定,对各成员方的政策和措施都作了充分的要求。
中国加入WTO后,透明度原则无疑对我国的行政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分析WTO透明度原则与中国行政立法之间的差距,找到改变我国行政立法中不足的途径,以便更好地适应WTO透明度原则的要求,也是值得关注的话题。
[论文关键词]WTO 透明度原则行政立法一、WTO透明度原则对我国行政立法的要求通过公开一般准则,政府将自身的行为纳入其中,以确保立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实现法治的各种价值目标,产生真正的法治效应,具体包括内容如下:(一)通知和告知义务所有成员方必须就现有的有关关税、贸易、服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条例及该国司法机关审理与贸易有关的案件的终审裁决或行政裁决甚至包括各成员国本国或地方制定的或与其他成员方签订贸易有关法律、协议向世贸组织作报告,并需随时提供有关法律规范文件的文本。
(二)征求或听取意见的义务在实施法律法规前,提供一段合理时间让有关权威机关听取意见;在立法过程中,若成员之间有不同意见,那制定或修改贸易规范的成员应当以积极的态度同有关成员进行磋商或协调,对于其他成员提出的意见,应当给予适当的考虑,对合理的应当采纳,对不合理的要说明正当理由。
(三)公布法律规范的义务我国应创办或指定一家官方刊物专门公布有关货物、服务、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等方面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所有与贸易有关的立法必须在特定的刊物上以公众熟悉的方式公布,而且须将有关文本及时提交WTO组织。
(四)提供咨询的义务我国应建立或指定一家咨询机构,使任何个人、企业世贸组织成员能够取到议定书要求必须公开的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资料。
WTO透明度与中国的行政公开问题
W TO 透 明度 与 中 国的行 政公 开 问题
丁 文 治
( 肥 海 关 ,安 徽 合 肥 合
208) 3析 W T 透 明度 及 其 对 中 国 行 政 公 开 的 重 大 影 响 , 别 从 理 念 和 制 度 两 个 层 面论 述 本 O 分 行 政 公 开 的基 础 和模 式 , 重 于 行 政 公 开 的政 治 、 济 、 律 和 思 想 基 础 , 后 通 过 学 界 和 民 间两 套 不 同 侧 经 法 最 的话 语 来 叙 述 中 国的 行 政 公 开 问 题 并 根 据 W T 透 明度 原 则 提 出 中 国行 政 公 开 的 变 革 方 向及 路 径 。 O 关 键 词 : TO 透 明度 ;行 政 公 开 ;中 国 的 行 政 公 开 问 题 ;行 政 公 开 的 变 革 W 中 图分 类 号 : 3 DF 1 文献标识码 : A
各成 员 国应 在其 境 内统一 、 正 、 理地 实 施各 项法 律 、 公 合 法规 、 行政 规 章等 。
明度 原则 , 是基 于经 济活
动 和贸 易交 往对 政策 法规 的 可预 见性 和 稳定性 的要求 。 国际经 济 活动 过程 复 杂 , 各 国法 律却 不 尽相 但 同 , 至大 相 径庭 , 甚 这样 往 往 使 国际 经济 交 往 带 有很 大 的 风险 , 时 , 关政 策 法 规 的可 预 见性 和稳 定 此 相
性 就 突显其 重要 性 了 。实践证 明 , 易政策 的 不透 明不 仅增 加 了国际 贸易 的风 险和 成本 , 贸 而且 也有 可 能
成 为某 些 国家 实施 贸 易保 护 主 义 的手 段 , 导致 “ 箱操 作 ” 破 坏 了正 常有 序 的 国际 贸易 关 系 。保 持透 暗 ,
宋才发:WTO规则与中国政府的职能定位
宋才发:WTO与中国政府的职能定位WTO与中国政府的职能定位宋才发1(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摘要中国政府必须遵守WTO有关协定的规定和我国在签订多边协定时作出的承诺,保证WTO规则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
中国政府要给自己一个明确而合法的角色定位、转变现行的职能。
需要明了实施WTO 规则的权利与义务,厘清实施WTO义务的原则与范围,转变宏观经济调控方式,调整微观规制,为统一开放的大市场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
关键词 WTO规则,中国政府,角色转换,职能定位按照1994年4月12—15日于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的贸易谈判委员会最后一次部长会议作出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的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的规定,中国政府的职能必须遵循WTO规则作出适应性调整,从有利于保障中国各种经济主体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分工与协作,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重新定位政府的角色与职能。
一中国于2001年11月10日正式成为WTO成员。
经过15年艰辛的谈判,中国根据《WTO 协定》第12条的规定正式加入该协定,由此成为WTO组织中的一员。
中国加入WTO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它标志着中国的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即借助于外资和外在推动力来突破改革进程中的某些瓶颈问题,用拉动内需的方式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及综合国力的提高。
加入WTO总体上符合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同我国改革开放的总方向是一致的。
“开弓没有回头箭”,在中国已经加入WTO之后,继续谈论“入世”对中国经济的利弊影响,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只有尽快熟悉和掌握WTO规则,我们才能后来者居上。
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又正在搞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可谓是当今世界上最有活力的一块大市场。
因而,中国加入WTO将带来一个前所未有的双赢局面,它不仅会改变中国(使中国经济更加活跃和繁荣),而且会给世界贸易组织带来新变化(有力地推动世界经济的增长)。
关于WTO的透明度原则与行政规定的有效规范
《关于WTO的透明度原则与行政规定的有效规范》作者:范晓宇论文摘要:WTO要求成员国有关和影响贸易的法律法规及其他的政府措施都要贯彻透明度原则并受其制约.在我国大量存在的行政规定缺少立法上的制度约束,缺乏透明度,极易引起纠纷.本文通过对WT0透明度原则和行政规定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入世后我国应完善行政规定的制定程序并建立针对行政规定的司法审查制度.论文关键词:透明度原则;行政规定;有效规范一、WTO的透明度原则1.透明度原则的含义所谓透明度原则是指WTO成员方必须公布其正式实施的有关进出口贸易政策、法律、规章,以及一成员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成员方政府或机构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协定的义务的原则.实行该原则的目的,是使各成员方政府的管理体制与措施更具有透明度,防止造成贸易歧视或贸易壁垒的后果发生.对此,有专家一针见血地指出:“多边和各国不同层次的透明度对于减少国内保护主义压力和实施协议是必不可少的。
努力增加透明度和检查各成员贸易政策占用了WTO很大部分的时间.这一过程被帕格瓦蒂教授称作‘德拉库拉原理,(theDraculaPrinciple)0,问题一旦爆光就会消失”。
透明度原则还要求,成员方除了公布有关贸易措施之外,还应承担其他成员要求提供有关信息和咨询的义务。
2.WTO保障透明度原则实施的措施(1)贸易措施公布公布有关贸易政策、法规等是WTO成员方量基本义务之一.如果不公布有关贸易政策或有关贸易政策缺乏透明度,则该成员方就很难保证提供稳定的、可预见的贸易环境同时.其他成员就难以监督其履行WTO协定义务情况,该一系列协议也难以得到充分、有效的实施.(2)贸易措施通知为强化透明度原则,WTO协定对成员方需要通知的事项和程序都作了规定,以保证其他成员能够及时获得有关成员在贸易措施方面的信息。
“乌拉圭回合”的谈判结果,进一步强化了WTO成员方承担的通知义务,通知的范围从货物贸易扩大到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
宋才发:WTO规则与中国政府的透明度(精)
宋才发:WTO 规则与中国政府的透明度WTO 规则与中国政府的透明度1宋才发(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内容摘要加入WTO 的核心是“政府入世”,WTO 法律文件对政府的透明度作了明确的规定。
中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就政府的透明度问题做出了承诺。
把中国政府建设成为透明、负责、服务的政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
政府的操作行为要进一步透明化,政府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必须程序化、规范化,各级政府在当前尤其要做好行政法规、规章的清淤纳新工作。
关键词 WTO规则中国政府透明度WTO 是以强制性的规则为基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参加WTO 组织就意味着无论是政府的决策行为,还是决策执行行为,都必须受WTO 规则的规范和约束,并通过贸易政策审议和争端解决机制接受WTO 及其成员的严格监督。
因而WTO 要求其成员提高政府决策、制定和执行法律规范的透明度,使政府的制度性安排与WTO 规则相一致。
一加入WTO 的核心是“政府入世”。
WTO 的使命是逐步减少、消除贸易壁垒和贸易歧视,推进贸易自由化。
而有权设置贸易壁垒、能够实行贸易歧视的只有政府。
所以,WTO 法律义务主要是由政府承担的,WTO 规则约束的对象是政府,发生争端提起争议的是政府,被提起争议的也是政府。
因而国外有专家学者将WTO 规则称之为“国际行政法典”。
WTO 规则确定的非歧视(主要体现为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市场开放(主要体现在关税减让、取消数量限制和实现透明度、公平竞争(即允许各成员将关税作为贸易保护的适当手段、但不允许采取倾销、补贴等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竞争三大基本原则,成为货物贸易协定(GATT、服务贸易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的指导原则。
WTO 规则的主要内容都是依据这些原则,围绕着消除或者限制成员方政府对跨国(境贸易的干预而展开的。
宋才发:WTO规则与中国法制的国际接轨
宋才发:WTO规则与中国法制的国际接轨WTO规则与中国法制的国际接轨1宋才发(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内容摘要 WTO规则实际上是一部世界贸易法典。
为了使中国的法制与WTO规则接轨,我们必须善于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国际间的贸易纠纷,将WTO国际规则转换为国内法适用,并完善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我国的司法体制、立法体制、执法体制以及司法监督机制,都必须与WTO规则的要求相适应。
关键词 WTO规则中国法制国际接轨中国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标志着中国进入了一个“司法时代”(我们可以把此前的20多年称之为“立法时代”)。
WTO是协调国家间货物和服务贸易的最重要的一个多边体,也是世界上惟一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其核心就是《WTO协定》。
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与国外的接触与交流将迅速扩大,大量的涉外纠纷将诉诸于法院。
人民法院如何处理WTO 规则与国内法的关系?当WTO规则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置?诸如此类的问题,都迫切需要使我国的法律制度、司法审判制度与国际接轨。
一WTO规则实际上是一部世界贸易法典。
WTO规则作为一个法律体系,它调整的范围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投资措施,以及电子商务、竞争、环境和劳工等问题。
没有WTO规则,各国对外国货物进口的税收和管制势必是恣意的。
WTO规则体现了过去100多年间国际法的最重要发展,如建立WTO的最终协定及货物贸易(GATT1994)、服务贸易(GATS)、知识产权贸易(TRIPS)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几大国际贸易条约,初步构成了规范世界贸易的基本国际法法律体系。
WTO不同于其他国际组织,因为WTO是通过一个法律争端解决机制来适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规则的。
在许可成员对其他成员的贸易法律法规质疑时,被质疑的成员方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国家,都必须对独立的纠纷解决小组和申诉组织作出解释。
尤为重要的是,它也不同于其他国际法庭,因为WTO争端解决组织的裁定是通过搁置其成员的贸易特权来执行的。
宋才发:WTO规则与中国反垄断立法
宋才发:WTO规则与中国反垄断立法WTO规则与中国反垄断立法1宋才发(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内容摘要反垄断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反垄断立法是市场经济的本能要求,制定反垄断法要确立平等的竞争观,要设计和确立合理的反垄断法的立法框架。
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就要改革外经贸体制,改革政府规制,协调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打破技术贸易壁垒,依法加强对知识产权市场的管理。
关键词 WTO规则反垄断法平等竞争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WTO组织的加入,我国制定并出台反垄断法已经有了坚实的基础,反垄断法应当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垄断是自由竞争的宿敌,因而依法维护市场竞争的秩序与规则,正是反垄断法的精髓。
一垄断是不完全竞争的一种极端情况,它指单一的出售者完全控制着某一产业;单一的出售者是他所在产业的唯一生产者。
同时,没有任何一个产业能够生产出代用品。
这里的“单一的出售者”,就是我们在这里所说的“垄断者”。
各国所禁止的垄断有如下一些共同的特点:(1)垄断是不完全竞争市场的一种类型;(2)为法律所禁止的垄断可分为两类,即非法行为和结构性垄断;(3)垄断的形成一部分是因为经营者在经济竞争中逐渐具备足以操纵和支配市场的经济优势,一部分则是凭借行政权力形成的。
从性质上看,前者属于经济性垄断,后者属于行政性垄断。
国际上反垄断立法已有百多年的历史。
据有关资料的综合分析,目前世界上已有84个国家和地区颁布和实施了反垄断法。
其中既有像美、日、英、法这样的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
一些国际组织也将反垄断法视为国际条约的组成部分。
譬如,欧共体条约第85条、第86条就规定了企业竞争的规则,明令禁止与共同市场相违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P693—695)。
联合国贸发会议已经制定出一套《关于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多边协议的公平原则和规则》,随后又出台了《消除或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法律范本》[2](P684—692);拉丁美洲经济体成立条约《卡塔赫那协定》也包含了反垄断规则;亚太经济合作组织1999年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也通过了《亚太经合组织竞争政策和法律指导原则》。
政府采购的透明度研究——以WTO《政府采购协定》为视角
“ 采购 人 ” 而 提 供 或 拟 提供 货 物 、 程 , 工
或服 务 的 一方 当事 人 , 下 统称 为 “ 以 供 应商 ” 。
规 、 购 程 序 、 购 信 息 以及 非 成 员 方 采 采 对缔 约方 政府 采购市 场 的 了解 ; 而示 范 法 的透 明度 只 涉及 政 府 采 购 的程 序 透 明 ,而没 有 要 求 其 他 内容 ( 肖北 庚 . ,
一
条也 规定 , 府采 购应 当遵 循公 开 透 明 政
原则 。 透 明度 原 则 也 是 WT 的基 本 原 则 0
供应 商 决定 自己是 否 参加 竞 标 的 基本
前提 。
、
透 明 鹿 : 府 采 购 的基 本 原 政
G A 序 言 明确 表 示 , … …应 提 高 P “ 有关 政 府 采 购 的法 律 、 章 、 序 和做 规 程
法 的透 明度 ” 。而依 据 GP A第 1 9条( 1 )
规 定 , 约 方 与 本 协 定 有 关 的 政 府 采 购 缔
体、 事业 单位 为 了公共利 益 的需 要 而动
用公 共 资金 . 以法 定 的方 式 和程 序 购买
的法 律 、 规章 、 司法裁 判 、 通用 的行 政规
则
政府 采购 (o en n rcrm n) G vrmet o ue e t P
是 指使 用公 共资 金 的 国家机关 、 社会 团
之一 。 明度原 则 的 目的在 于防止缔 约 透 方不 能切 实履 行其 国际 义务 . 多边 贸 使 易体 制 带 来 的利 益 因此 而 打 折 扣 。 因 此 ,P G A实 际 上 也将 透 明度 作 为 其 基
宋才发:WTO规则与中国政府的依法行政
宋才发:WTO规则与中国政府的依法行政WTO规则与中国政府的依法行政1宋才发(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内容摘要中国政府需要依据WTO规则的要求,尽快建立和完备行政法制体系。
为此当前就需要继续实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对政府机关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控制政府机关的行政自由裁量权,遏制政府机关的行政不作为,尤其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
关键词 WTO规则中国政府依法行政政府的管理活动主要是通过行政机关进行的,因而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环节和核心内容。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各级国家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履行职责,做到权责相宜、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中国加入WTO后,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严格按照我国法律和WTO规则办事。
一中国政府需要依法处理好“公权”与“私权”的关系。
WTO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全球贸易制度安排,所以WTO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诸如认定“知识产权属私权”[1](P246),强调“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透明度”与逐步“自由化”等原则,是WTO成员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从法理的角度讲,政府的行政权力属于“公权”,而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权利属于“私权”。
在权力与权利的关系问题上,必须确认权利是本源,权力是由其派生的,没有权利就无所谓权力,权力必须服从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2](P3)行政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定程序授予政府的,政府应当依法取权、依法用权。
然而,政府一旦取得行政权力并对管理相对人行使这种权力的时候,它就居于“强者”的地位。
这就要求政府正确处理好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对权力加以规范、制约和监督,防止政府官员和公务员滥用权力。
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权不能随便介入、干预“私权”的行使。
WTO透明度原则和我国行政公开制度
大中小【访问量】681WTO透明度原则和我国行政公开制度黄龙【学科分类】行政法【写作年份】2002年【正文】WTO透明度原则与我国行政公开制度黄龙(中南大学文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摘要:WTO透明度原则是指WTO成员的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法令、条例、行政决定和司法判决应当公开、透明。
完善我国行政公开制度以适应WTO 透明度原则对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直接和间接影响。
关键词:WTO ;透明度原则;行政公开;行政公开制度WTO Transparency Principle and our Country’s Administration Publicity System Huang Long PengShuai(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Hunan Changsha 410083)Abstract: WTO transparency principle means the members of WTO’ relevant merchandise trade, service trade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s laws, regulation, administrative decision and judicial judgment should be public and transparent. Administration publicity system should be perfected so that it can adjust to the WTO transparency principle’s direct and indirect influence on our country’s administration publicity system.Key words: WTO; Transparency principle; Administration Publicity SystemWTO多边贸易规则是当今国际经济竞争的主要规则,中国加入WTO 后,自当遵循WTO规则参与国际竞争,因此,我们应当了解WTO规则,并协调我国的法律制度。
试论WTO透明度原则与我国行政公开
试论WTO透明度原则与我国行政公开
唐德才
【期刊名称】《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2(017)003
【摘要】WTO规则不仅仅涉及贸易、投资等经济法律制度领域,而且涉及规范政府权力的公法制度.为适应WTO规则的透明度要求,我国的行政立法程序需要改革,以使其具有更大的开放性,便于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另外,还要建立和完善法律文件和行政措施的公开制度,并推进行政执法程序的公开化.
【总页数】3页(P22-24)
【作者】唐德才
【作者单位】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南宁,53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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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透明度与中国的行政公开问题
WTO透明度与中国的行政公开问题
丁文治
【期刊名称】《江淮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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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介绍和分析WTO透明度及其对中国行政公开的重大影响,分别从理念和制度两个层面论述行政公开的基础和模式,侧重于行政公开的政治、经济、法律和思想基础,最后通过学界和民间两套不同的话语来叙述中国的行政公开问题并根据WTO透明度原则提出中国行政公开的变革方向及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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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与增强中国政府信息透明度
摘要:WT O贸易政策审议机制(T P RM)承担着对各成员政府信息透明度的监督工作,要 求各成员政府改变原有封锁或过滤信息的做法,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随意公 开外,凡与社会公众权益相关的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中国政府信息在合理适度范围内实 现透明化,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借助这种“外驱型”动力的挑战。WT O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等外在 变量的影响,将从政府信息管理机制、政府部门信息意识、政府信息服务方式等角度产生外在 驱动力,从而将国际规则更深入地转化成国内规则,构造现代政府信息管理模式。
பைடு நூலகம்
WTO与中国政府的职能定位
WTO and Functional positioning of Chinese
Government
作者: 宋才发
作者机构: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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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WTO规则;中国政府;角色转换;职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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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规则与中国的反倾销
WTO规则与中国的反倾销
宋才发
【期刊名称】《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3(030)001
【摘要】反倾销是WTO组织允许各成员国采用的保护国内产业、抵制非公平竞争的救济手段.WTO的反倾销规则极为严密.中国反倾销的任务十分艰巨,反倾销立法是中国为保护国内产业而举起的盾牌.中国企业要熟悉、掌握并善于运用WTO 反倾销法的规定和我国<反倾销条例>,合法有效地保护与拓展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当前中国企业尤其要学会运用WTO反倾销法对抗欧美滥用反倾销手段,善于利用WTO反倾销的有利条款做好积极应诉工作,人民法院必须加强对WTO反倾销行为的司法审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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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透明度与中国的行政公开问题
WTO透明度与中国的行政公开问题摘要:本文介绍和分析WTO透明度及其对中国行政公开的重大影响,分别从理念和制度两个层面论述行政公开的基础和模式,侧重于行政公开的政治、经济、法律和思想基础,最后通过学界和民间两套不同的话语来叙述中国的行政公开问题并根据WTO透明度原则提出中国行政公开的变革方向及路径。关键词:WTO透明度; 行政公开; 中国的行政公开问题; 行政公开的变革中图分类号:DF31 文献标识码:A从WTO规则来看,约束的是成员方的政府,而不是企业。WTO的23个协议、492页纸,只有两个条款提到企业,其它都是规范政府的行为①,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WTO规则属于国际行政法的范畴,所以我们要特别重视我国行政变革以适应WTO规则,其中为适应WTO透明度原则的行政公开的创新自当是应有之义。基于此,本文就透明度问题试论有关中国行政公开的问题。一WTO透明度与行政公开政策法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透明度是现代民主制度的精髓,因为只有保证决策及执行的透明,才能保证社会各阶层和所有成员获得必要的信息来参与对国家和社会的管理。一国乃至整个世界都是如此。政府管理与法律规范透明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制理念之一,也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之一。②所谓透明度即是指公开化和程序化”。③对此,WTO的许多协议都要求成员国在国内公开法律法规和做法(administrative practices),或者将政策和做法通知WTO。透明度原则要求各成员国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还必须将有效实施的政府有关管理对外贸易的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政府行为规范迅速加以公布,从而使其它成员国政府和贸易经营者知悉;各成员国政府之间或政府机构之间所签署的影响国际贸易法律与政策的现行协定和公约也应加以公布;各成员国应在其境内统一、公正、合理地实施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④透明度原则,是基于经济活动和贸易交往对政策法规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的要求。国际经济活动过程复杂,但各国法律却不尽相同,甚至大相径庭,这样往往使国际经济交往带有很大的风险,此时,相关政策法规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就突显其重要性了。实践证明,贸易政策的不透明不仅增加了国际贸易的风险和成本,而且也有可能成为某些国家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导致“暗箱操作”,破坏了正常有序的国际贸易关系。保持透明,是WTO监督各成员贸易政策、促使其遵守WTO义务的重要手段,有利于防止歧视性的行为出现,一定程度上也能够起到预防争端的作用。WTO透明度问题分为国际透明和国内透明。前者是指WTO各成员的法规、政策对其它成员应当公开、透明,包括制定贸易法规、政策的过程和结果都应当公开、透明。后者是指成员方贸易法规、政策在其内部的公开、透明,包括制定和执行法规、政策的过程都要公开、透明。前者经过了从GATT到WTO的发展和演变。GATT1947所规定的透明方式主要是公布和通知。在1979年东京回合《关于通知、协商、争端解决与监督的谅解》中,重申对总协定有关公布和通知的现有义务的承诺,并强调通知应尽量在实施有关措施前作出,另外,还规定可以通过双边途径进行贸易政策查询。在东京回合个别守则中出现了“反向通知”(counter-notification)程序。乌拉圭回合进一步完善和强化透明程序,主要措施有:规定设立“通知登记中心”;完善贸易政策查询,规定广泛建立咨询点;在诸多协议中推广使用反向通知程序;建立贸易政策审议机制(TPRM),尤其是其中包含的贸易政策报告制度;在其它各协议中也规定了报告义务和程序。总体而言,从GATT到WTO,透明方式和程序不断完善。就国内透明而言,乌拉圭回合也开始注意到它的重要性。“各成员方认识到政府在贸易政策事项上的国内透明对于各方的经济和多边贸易体制都具有内在价值,同意在他们各自的贸易体制中鼓励和促进更大的透明度。同时,承认国内透明的实施必须以自愿为前提,并且应考虑各成员方的法律和政治体制。”⑤自从1986年中国申请“复关”以来,透明度问题一直是“复关”和“入世”谈判中的焦点问题之一。长期以来中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习惯以计划、命令的方式管理经济,立法程序和执法程序透明度不高。这种情况,显然不利我国的对外贸易和法治进程,也不符合WTO对政府所规定的透明、开放的要求。正因为如此,透明度问题在谈判中受到特别关注,WTO的许多成员方向我国提出了超出WTO一般透明义务的透明要求。例如,1994年总协定中国工作组所拟定的议定书草案中就要求,中国的每一个省都应建立一个政策法规咨询点,而WTO各协议中很少有要求建立如此众多的咨询点的。关于中国透明度的具体要求,《工作组报告》和《中国议定书》作出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定:第一,中国应当公布所有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文件和行政措施,并依请求要向其它的WTO成员方提供这些文本。除非在特殊情况下,法规的公布和提供都必须在其实施之前的合理时间内进行;第二,中国应设立一个定期出版的官方公报(an official journal)公布所有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其它措施,公布行为应当在法律法规实施之前的合理时间内进行以便相关的当事人发表评议;第三、中国应当建立或指定“咨询点”(an enquiry point),使个人、企业和其它成员方能够获取这些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文件和行政措施的所有信息,这些信息一般应当在提出申请后30天内提供,但在特殊情况下,答复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45天内作出。⑥另外,WTO协议还要求成员方应当经常地将政策、法规和具体措施的改变情况向WTO进行“通知”(notification)。WTO 通过其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监督各成员方政策和法规透明度的落实。⑦自从中国加入WTO后,至今仍然有些WTO成员对中国是否能遵守成为一名负责任的成员的承诺表示怀疑,其中特别涉及到透明度的问题,包括国际透明和国内透明。过去我国通常是制定零散的、部分的、具体的政策和法规来解决该问题,却忽视从程序方面以制度手段加以解决。这种解决方法,主要涉及到行政公开。行政公开这一理念的形成以及相应的制度建立和有效运行,对国际透明的意义不言而喻,甚至可以讲,国际透明是行政公开这一理念在国际法意义的体现和行政公开制度在国际法意义上的拓展。可以举例说明这一点,官僚化的日本在民主政治运动的推进下,在1994年颁布实行《行政程序法》,1999年颁布实行《行政机构掌握的信息披露法》,行政公开理念的形成和制度的建立,极大地推动了日本法规、政策的国际透明。在2000年提交给WTO贸易与投资关系工作组的报告中,日本详细阐述了本国行政公开对提高国际透明的作用。国内透明也相当重要,尽管TPRM协议对此只是作了原则性表述,没有进一步规定任何程序。贸易保护政策的“策源地”是国内,如果通过国内透明加强国内赞成贸易自由化的力量,毫无疑问会削弱贸易保护主义。在预防保护政策的出现方面,国内透明一般要优于国际透明。因此,可以通过国内透明补充国际透明的不足和缺位,从而加强其监督效力。不管是国际透明,还是国内透明,透明度与中国的行政公开都是密切相关的。因为,WTO所要求的透明度,必将推动国内实现“阳光下的政府”,推动知情权和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的探讨和信息公开法制的建立。⑧关注WTO的透明度原则,我们必须研究行政公开的理论和关注本国行政公开的问题。我国入世后,针对以上所谈到的问题,根据WTO透明度原则的要求,政府应对行政公开进行相应的变革。笔者认为中国行政公开的变革方向应是法律化和制度化,主要路径如下:第一,转变行政观念,变权威行政为服务行政。服务行政和权威行政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行政形态,也是两种不同的行政理念。(22)权威行政观中,管理者至尊无比和至高无上,官民界限严明清晰,官是管理者,民是被管理者,官能发号施令,民要单纯服从,官有权力而少责任,民有义务而少权利,官民之间沟通不畅,甚至无法交流。权威行政是专制政治的产物。行政的专横和神秘根本无法实现行政的公开化。服务行政中,行政官员是人民的公仆,政府视服务为一种责任和义务。卢梭认为:“行政权力的受任人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任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对于官吏来说,绝不是什么订约的问题,而是服从的问题。”(23)当代民主国家中,民众有权通过自己的代表表达自己的意愿和参与国家的管理,同时还有权直接参与到行政的过程中去,特别是涉及到自身利益的方面。现代政府职能的重心是服务,政府存在的必要性之一就是为民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官员的合法性在于民意,是以民众的服务者的身份来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事务。因而现代的行政,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指服务行政。只有确立服务行政的理念,才谈得上行政公开的问题。为人民服务,一直是我国所有国家机关的根本宗旨,当然也包括行政机关。在加入WTO后,应重新认识和发展传统的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树立现代服务行政理念,这是行政公开变革的思想准备。第二,加强行政公开的立法工作。缺乏法律的有力保障,行政公开无法真正地实现。行政公开立法的滞后严重制约了我国行政公开的改革进程。针对我国的现实情况,结合国外的经验和教训,笔者以为应尽快制订以下几部保障行政公开的重点法律。《行政程序法》是规范行政行为程序的法典,也是涉及行政公开的重要法律,主要是确立表明身份制度、告知与说明理由制度、听证制度、政府公报制度和阅览卷宗制度等内容。目前,我国正在起草《行政程序法》。《行政公开法》是关于行政公开的特别法,应明确规定行政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对象以及公民在此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法》是一部廉政建设的重要法律,明确申报的法律意义,规定申报的主体、范围、方式、时间以及受理机构,还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对该法的理论研究比较成熟,社会各界对制定该法的呼声很高。灰色收入是腐败的温室,《财产申报法》的制定使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状况和廉洁程度暴露于大庭广众之下,可以很大程度上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的发生。《新闻法》是保障言论自由的法律,通过新闻媒介采访、报道政府活动和获取政府资料来发挥新闻媒介的监督作用,对政府信息和活动的真正公开化无疑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第三,加强对以下密切关系行政公开具体工作的改革。(一)行政立法应公开化。虽说我国现在的行政立法也有调研、咨询和协商的做法,但这并未法制化,只是内部的做法,而且由行政机关来掌握和控制。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立法过程的了解极为有限,更不可能对此广泛参与和讨论。尽管《立法法》取得一些进展,但与WTO在这一方面对我们的要求相比还是有一定的距离。(二)行政执法应公开化。WTO透明度原则不仅要求规则的公开,更要求实施这些规则的程序和过程也要公开。这种要求在行政法上具体化为: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公开、所确认的事实证据公开、行政处理决定公开以及行政机关对决定的说明公开等。我国目前在该方面做得不尽如人意,须加大改革的力度和范围。(三)行政职位应向公众开放。行政职位的开放性是公务员制度的核心,它强调公务员任用过程中的公开、公正和平等。在当前我国机构改革和公务员法律化、制度化的过程中,也应贯彻行政公开原则。(四)政府公开采购。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都在积极试行政府公开采购制度。1998年深圳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我国第一个地方性政府采购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但是在中央政府,只有财政部在1999年颁布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由于仅是行政规章,缺乏系统性和权威性,缺陷较多,与WTO规则相违的地方也较多,应进一步加强立法并采取相应措施健全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①见《中国入世政府正位》,《南方周末》2001年10月11日第5版。②王家福《WTO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法律制度建设问题》,《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第6页。③郑传坤《加入WTO对中国行政法制的挑战与改革》,《现代法学》2001年第5期第93页。④石佑启《WTO对中国行政法治建设的影响》,《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第17页。⑤Trade Policy Review Mechanism, para. B。⑥Protocol on the Acce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ection 2(C)。⑦见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编:《贸易走向未来》,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5-66页。⑧郭道晖《“入世”对我国政治改革的挑战》,《法商研究》2002年第2期第32页。⑨应松年主编《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463页。⑩应松年主编《比较行政程序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309页。(11)小林直树《日本国宪法的问题状况》,岩波书店1975年版面,第375页。转引自莫纪宏《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39页。(120方世荣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17页。(13)参见⑩,第310页。(14)[美]路易斯?亨金《宪政?民主?对外事务》,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第1版,第19页。(15)王学辉贺善征《行政程序法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123页。(16)《列宁全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48页。(17)徐显明《应以宪法固定化的十种权利》,《南方周末》2002年3月14日第1版。(18)参见⑨,第484页至485页。(19)关保英《行政法模式转换研究》,法律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220页。(20)姚西科《中美行政公开制度比较研究》,《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第27页至31页。(21)参见(19),第221页。(22)汪永成《试论推进中国行政公开化进程的策略》,《行政改革》,2000年第5期,第5页。(23)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32页。(责任编辑顾锦)。
WTO的基本原则――透明度原则
WTO的基本原则——透明度原则为保证贸易环境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世界贸易组织除了要求成员方遵守有关市场开放等具体承诺外,还要求成员方的各项贸易措施(包括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决等)保持透明。
1、透明度原则的含义透明度原则是指,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如修改、增补或废除等),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界贸易组织。
成员方所参加的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议,也在公布和通知之列。
透明度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贸易措施的公布和贸易措施的通知两个方面。
2、贸易措施的公布公布有关贸易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最基本的义务之一。
如果不公布有关贸易措施,成员方就很难保证提供稳定的、可预见的贸易环境,其他成员就难以监督其履行世界贸易组织义务的情况,世界贸易组织一系列协议也难以得到充分、有效的实施。
比如,成员方决定对进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出口方企业需要获得该成员方有关反倾销的法律、法规及程序、计算方法等信息,否则就无法有效应诉。
因此,世界贸易组织要求,成员方应承担公布和公开有关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的义务。
公布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产品的海关分类和海关估价等海关事务;对产品征收的关税税率、国内税税率和其他费用;对产品进出口所设立的禁止或限制等措施;对进出口支付转账所设立的禁止或限制等措施;影响进出口产品的销售、分销、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与国产品混合使用或其他用途的要求;有关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以及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签署的其他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协议等。
关于公布的时间,世界贸易组织规定,成员方应迅速公布和公开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最迟应在生效之时公布或公开,使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和贸易商及时得以知晓。
在公布之前不得提前采取措施。
成员方除了公布有关贸易措施之外,还承担应其他成员要求提供有关信息和咨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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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才发:WTO规则与中国政府的透明度WTO规则与中国政府的透明度1宋才发(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内容摘要加入WTO的核心是“政府入世”,WTO法律文件对政府的透明度作了明确的规定。
中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就政府的透明度问题做出了承诺。
把中国政府建设成为透明、负责、服务的政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
政府的操作行为要进一步透明化,政府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必须程序化、规范化,各级政府在当前尤其要做好行政法规、规章的清淤纳新工作。
关键词 WTO规则中国政府透明度WTO是以强制性的规则为基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参加WTO组织就意味着无论是政府的决策行为,还是决策执行行为,都必须受WTO规则的规范和约束,并通过贸易政策审议和争端解决机制接受WTO及其成员的严格监督。
因而WTO要求其成员提高政府决策、制定和执行法律规范的透明度,使政府的制度性安排与WTO规则相一致。
一加入WTO的核心是“政府入世”。
WTO的使命是逐步减少、消除贸易壁垒和贸易歧视,推进贸易自由化。
而有权设置贸易壁垒、能够实行贸易歧视的只有政府。
所以,WTO法律义务主要是由政府承担的,WTO规则约束的对象是政府,发生争端提起争议的是政府,被提起争议的也是政府。
因而国外有专家学者将WTO规则称之为“国际行政法典”。
WTO规则确定的非歧视(主要体现为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市场开放(主要体现在关税减让、取消数量限制和实现透明度)、公平竞争(即允许各成员将关税作为贸易保护的适当手段、但不允许采取倾销、补贴等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竞争)三大基本原则,成为货物贸易协定(GATT)、服务贸易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的指导原则。
WTO规则的主要内容都是依据这些原则,围绕着消除或者限制成员方政府对跨国(境)贸易的干预而展开的。
WTO规则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协调世界贸易自由与各成员正当利益、协调法定规则与各成员政府的贸易政策的杠杆。
所以,WTO规则又被专家学者们称之为带“牙齿”的国际组织,或被称之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看护者”。
WTO法律文件对政府的透明度作了明确的规定。
WTO法律文件共包括20个协议、协定,7个执行有关协定的谅解,以及29个部长决定、宣言等,其内容涵盖着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
这50多个法律文件构成了WTO 规则,目的就在于通过确定各成员方的权利与义务、活动规范与行业准则,并通过各成员方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制定与执行,力求为世界提供一个开放、公平、统一的多边贸易体制框架。
譬如,《服务贸易总协定》第3条就对政府的“透明度”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其第1款指出:“除紧急情况外,每一成员应迅速公布有关或影响本协定运用所有普遍适用的措施,最迟应在此类措施生效之时。
一成员为签署方的有关或影响服务贸易1[作者简介]宋才发(1953—),男,湖北武穴人,法学博士。
现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民族法学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从事法学研究。
的国际协定也应予以公布。
”如第3条第1款所指的公布不可行,则应以其他方式使此类信息可以公开获得。
第3条第3款至第5款还指出:“每一成员应迅速并至少每年向服务贸易理事会通知对本协定项下具体承诺所涵盖的服务贸易有重大影响的任何新的法律、法规、行政准则或现有法律、法规、行政准则的任何变更。
”“每一成员对于任何其他成员关于提供属第1 款范围内的任何普遍适用的措施或国际协定的具体信息的所有请求应迅速予以答复。
每一成员还应设立一个或多个咨询点,以应请求就所有此类事项和需遵守第3款中的通知要求的事项向其他成员提供具体信息。
”“任何成员可将其认为影响本协定运用的、任何其他成员采取的任何措施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
”[1](P221)在《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有关“第17条的谅解”中规定:“为保证国营贸易企业活动的透明度,各成员应将此类企业通知货物贸易理事会,以便供根据第5款设立的工作组依照下列工作定义进行审议:‘被受予包括法定或宪法权力在内的专有权、特殊权利或特权的政府和非政府企业,包括销售局,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它们通过其购买或销售影响进出口的水平或方向。
’此项通知要求不适用于直接或最终供政府消费使用或为以上列明的一企业使用而非为转售或用于生产供销售的货物而进口的产品。
”“每一成员应就其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交的关于国营贸易企业的通知对各自的政策进行审议,同时考虑本谅解的规定。
在进行此类审议时,每一成员应注意在其通知中保证最大限度透明度的必要性,以便明确评价所通知企业的经营方式及其经营活动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2](P18—19)再譬如,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第10条“关于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信息”中,对成员方政府提供必需的信息和透明度问题,也作了具体的规定:“每一成员应保证设立咨询点,能够回答其他成员和其他成员中的利害关系方提出的所有合理询问”,并提供相应的具体法规文件。
“如一成员因法律或行政原因设立一个以上的咨询点,则该成员应向其他成员提供关于每一咨询点职责范围的完整和明确的信息。
此外,该成员应保证送错咨询点的任何询问应迅速转交正确的咨询点。
”“每一成员均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证设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咨询点,能够回答其他成员和其他成员中的利害关系方提出的所有合理询问”,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件或能够“从何处获得这些文件的信息”[3](P104)。
WTO法律文件认定政府政策、法规的透明度应为“自觉自愿”行为。
WTO规则的透明度原则对成员方起码有两项最基本的要求:(1)必须使国内的法律法规具有透明度。
WTO规则禁止使用秘密文件管理贸易,并要求成员方影响贸易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尽可能地清晰、公开,以促进成员国贸易政策的透明度。
(2)必须使行政程序具有透明度。
这主要是指当事人对行政程序的知情权,而不是简单地向社会公开。
当事人对行政程序的知情权,是其民商事权利(私权)在行政程序上的必然要求。
市场经济奉行“私权优先”原则,政府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不能随意处分当事人的私权,在这方面WTO规则有许多具体的规定。
为了保证WTO规则的实施,使WTO规则能够切实有效地调整各成员之间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保证能够迅速、有效地解决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WTO规则规定了WTO框架下的贸易政策审议和争端解决机制,并就“国内透明度”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TPRM)的目的,在于通过提高各成员贸易政策和做法的透明度并使之得到更好的理解,有助于所有成员更好地遵守多边贸易协定和适用的诸边贸易协定的规则、纪律和在各协定项下所作的承诺,从而有助于多边贸易体制更加平稳地运行。
为此,“审议机制可以对各成员的全部贸易政策和做法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运行的影响进行定期的集体评价和评估”。
“各成员认识到政府在贸易政策问题上决策的国内透明度对各成员的经济和多边贸易体制具有固有价值,并同意在各自体制内鼓励和促进提高透明度,同时承认国内透明度的落实必须以自愿为基础,并考虑每一成员的法律和政治体制。
”[4](P290)《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还规定了报告制度,“为实现尽可能最充分的透明度,每一成员应定期向TPRB(贸易政策审议机构)报告。
全面报告应根据将由TPRB决定的议定格式,描述有关成员实施的贸易政策和做法。
……报告中所含信息应尽最大可能与根据多边贸易协定和适用的诸边贸易协定的规定做出的通知相协调。
”[5](P291)所以,加入WTO组织后,我国政府必须使行政程序处于当事人的监督之中,以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就政府的透明度问题做出了承诺。
《议定书》第2条(C节)第1款指出:“中国承诺只执行已公布的、且其他WTO成员、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此外,在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实施或执行前,应请求,中国应使WTO成员可获得此类措施。
在紧急情况下,应使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最迟在实施或执行之时可获得。
”为了帮助WTO成员获取相关法律信息,《议定书》还规定:“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官方刊物,用于公布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并且在其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在该刊物上公布之后,应在此类措施实施之前提供一段可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的合理时间,但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确定外汇汇率或货币政策的特定措施以及一旦公布则会妨碍法律实施的其他措施除外。
中国应定期出版该刊物,并使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该刊物各期。
”同时为了帮助WTO成员获得相关的经济决策信息,“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咨询点,任何个人、企业或WTO成员的请求,在咨询点可获得根据本议定书第2条(C节)第1款要求予以公布的措施有关的所有信息。
”[6](P407—408)对此提供信息请求的答复,一般应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做出。
在例外的情况下,可在收到请求后45天内做出答复。
凡延迟的通知及其原因,应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当事人提供。
凡向WTO成员提供的信息,应当准确、可靠且能反映政府的观点。
需要指出的是,咨询点只能是“提供”而无权“做出”权威性的答复。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律解释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行政法规解释应由国务院做出,司法解释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部门规章解释应由制定该规章的机关做出。
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政府工作的高效率,以降低商品成本和服务交易的成本。
WTO规则的许多协定都有关于政府行为合理期限的规定,譬如,《反倾销措施协定》第5条第10款就规定,反倾销调查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
WTO还特别注重简化政府手续的问题,这对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二中国政府应该成为透明、负责、服务的政府。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宗旨。
《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规定:“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
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
”[7](P21)现代法治社会需要透明的政府,为人民办事的政府在管理、从事经济活动、进行公开市场操作的时候,必须公开、公正,有责任和义务证明自己的行为适法、公平;即使被赋予、剥夺利益或未能从政府经济行为中获益的利害关系人,都有权要求政府说明理由,有权诉诸法院讨个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