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的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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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营改增后联合体的EPC 合同财税管理

基于营改增后联合体的EPC 合同财税管理

ACCOUNTING LEARNING147基于营改增后联合体的EPC 合同财税管理陈媛 杭州亚运村建设有限公司摘要:建筑业是我国第二产业的重要行业,在我国经济产业结构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建筑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占比6.7%,建筑业变化会直接影响群众的生活。

2016年全国建筑业等行业开始实行营改增,建筑业是营改增重点行业,税务筹划工作是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财税管理的重点。

建筑业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全覆盖,为满足业主要求投标资格,有效规避履约风险,承包商选择联合体合作模式。

本文从企业联合体模式出发,对营改增后联合体模式下财税管理进行研究,提出建筑企业营改增后财税管理对策。

关键词:营改增;联合体模式;EPC 合同;财税管理引言营改增是我国征管体制改革的关键一步,2016年起,建筑业等行业纳入缴纳增值税试点范围。

我国所有行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工作,增值税抵扣链条形成完整链条。

2017年营业税暂行条例废止,标志着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使得2017年减税9000多亿元人民币。

营改增全面实施是本届政府最大减税政策。

营改增对国家各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建筑业是具有劳务与销售服务的综合业务行业,需要多种工种协作完成。

营改增后新的计税方式变化对建筑业提出新的要求。

营业税按收入计税导致记账不规范,企业可以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规范经营模式提高市场竞争力。

一、建筑企业营改增的概念关于建筑业的定义有不同的方法,根据财税文件定义,建筑业是从事建筑服务行业企业,建筑服务包括土木工程及建安等服务。

根据国民经济行分类标准通过企业资质条件等划分为施工总包企业,某方面专业建设施工企业与小型劳务承包企业。

建筑企业具有施工周期长,施工环境复杂,承包方式多样等特点[1]。

建筑行业具有自身财务核算特点,建筑业产品为建筑物,生产中相对其他产品具有流动性等特点,造成会计核算不同于其他行业。

建筑业会计核算特点体现在分级核算,按工程进度结款,环境因素对施工成本影响较大。

关于建筑业营改增的思考

关于建筑业营改增的思考

关于建筑业营改增的思考摘要:基于建筑业已被纳入营改增政策的试点行业的大背景,本文从建筑业营改增的时代背景、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异同、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变化分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以及建筑业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五点来阐释建筑业营改增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期能够为相关的部门提供些许参考,逐渐完善营改增的相关制度。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一、建筑业营改增的时代背景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分立并行且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

其中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课征营业税。

按照十二五规划,到“十二五”末(2015年)要完成重要税改项目——增值税“扩围”,即“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实务中简称“营改增”。

2012年10月18日,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举行的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座谈会上表示:要抓紧制定扩大改革试点的具体方案,有序扩大试点范围,适时将邮电通信、铁路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纳入改革试点。

根据国家和地方财力可能,逐步将营改增扩大到全国。

2013年4月1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再次提出这个问题并明确从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在全国推开。

由此可以看出建筑业营改增是大势所趋。

但是建筑施工行业具有建设工期长、金额大、施工地点分散、施工工艺复杂、耗材多、大型工程通常需多行业多部门多工种配合等特点。

另外,从建筑业的行业涉及面、产业关联度方面看,建筑施工行业属第二产业,建筑经营活动涉及行业众多,如上游的建材业、机械制造业和下游的房地产等众多行业部门。

因此,在建筑业营改增政策的推行过程中,切忌不考虑建筑业特性及经营时代背景,忽视建筑业流转税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轻率决策、贸然实施。

建筑业在实际实行营改增政策过程中存在许多需认真解决的问题,包括在制定建筑业营改增有关条例时,仅仅顾及到其对建筑施工单位造成的影响是不全面的,同时也要认真思考对其他的建筑相关领域的影响,因为这会涉及到一定的利益链,建筑行业的上下游企业都与之息息相关。

营改增甲供材合同范本

营改增甲供材合同范本

营改增甲供材合同范本1.营改增后甲供材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甲乙双方的税务处理甲方的税务处理。

房开企业对建筑业企业的甲供,既包括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甲供,也包括对专业分包企业的甲供,还包括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甲供。

在差额模式下,房开企业自行采购材料、设备和动力,交由乙方施工,甲供部分的价值与施工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价值一道,共同构成作为开发产品的不动产的开发成本,并通过销售环节实现资金回流,实现一个完整的经营循环。

在总额模式下,房开企业以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形式将不动产的建造交由乙方,但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功能等原因,合同中约定材料设备动力的采购由甲方负责,然后交由乙方施工,乙方的经营额范围包括材料设备和建筑服务,甲方在工程计量和结算时,将甲供部分的价值从乙方已完工工程量中扣回,其实质相当于以材料设备等抵顶所欠乙方工程款。

房开企业作为甲方的税务处理,主要问题在于建筑服务及材料设备等进项的处理,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期抵扣的规定,可以全额当期抵扣。

对于建筑服务,无论是差额模式还是总额模式,乙方均有权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当然也可以选用一般计税方法,在甲方选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前提下,只要取得乙方开具的建筑服务合规扣税凭证,均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11%或3%)。

对于作为甲供对象的材料、设备、动力等,在差额模式下,甲方采购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可以全额申报抵扣,材料设备等用于房地产建设工程时,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在总额模式下,甲方采购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可以全额申报抵扣,移交给乙方用于房地产建设工程时,属于甲方向乙方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按照规定计提销项税额,并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乙方的税务处理。

乙方作为建筑服务销售方,其税务处理的问题在于甲供部分是否计入销售额。

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工程合同

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工程合同

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工程合同是指在增值税改革之前,企业之间签订的工程项目的合同。

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改革,营改增政策于2016年5月1日正式实施,将原来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工程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在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工程合同,在税收政策、计税方法以及合同履行等方面都有一定的特殊性。

首先,在税收政策方面,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工程合同适用的税收政策是营业税。

根据我国营业税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营业税。

而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缴纳税款。

这就意味着,在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工程合同,在税收政策上与营改增之后签订的工程合同存在差异。

其次,在计税方法方面,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工程合同通常采用固定总价的形式。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确了工程的总造价,并约定了税率。

而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工程合同的计税方法发生了变化。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

这意味着,在营改增之后,工程合同的价款中不再包含营业税,而是包含了增值税。

因此,在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工程合同,在计税方法上与营改增之后签订的工程合同存在差异。

此外,在合同履行方面,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工程合同可能存在一些实际操作上的困难。

例如,在营改增之前,施工企业购买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和其他存量资产,可能未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

而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这些资产的购置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进行税额抵扣。

这就可能导致施工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面临无法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针对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工程合同,合同双方应当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呢?首先,合同双方应当认真研究国家税收政策,理解营改增政策的具体规定,以确保合同的履行符合税收政策的要求。

其次,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计税方法、税率等事项,以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

同时,施工企业应当积极与供应商、业主等各方沟通,争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进行税额抵扣。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建筑施工企业是专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在目前的税收体制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到底对建筑施工企业带来了什么影响,企业应当如何应对,是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积极主动寻求的答案。

一、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一)对建筑企业税负产生的影响在建筑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最先涉及到的是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举例说明:以建筑施工企业为例,假设其工程毛利率10%,工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约占55%(建筑材料成本中水泥约占45%,钢铁约占40%,其他材料约占15%),人工成本约占30%,机械使用费5%,其他费用占比不超过10%,假设其全年完成营业收入为11100万元,营业成本9990万元(营业收入和成本均含增值税)。

营改增前,应缴纳营业税为333万元(11100×3%)。

营改增后,人工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为870万元[9990×(55%+5%)÷(1+17%)×17%]销项税额为1100万元[11100÷(1+11%)×11%](注:2011年11月,国务院批复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方案里建筑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改为11%.)这样计算,应缴纳增值税为230万元(1100-870),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有所下降。

以上是理论上的算法,但实际上建筑施工企业的特征会给增值税的计算带来很多挑战,如,建筑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由于发票管理难度大,很多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注:根据2014年6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3%征收率,原征收率6%不再适用)计算缴纳增值税:①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②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③自来水;④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三)销售额。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024年“营改增”对国有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范文

《2024年“营改增”对国有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范文

《“营改增”对国有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旨在优化税收结构,减少重复征税,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

对于国有建筑企业而言,“营改增”的实施不仅改变了企业的税收环境,还对企业经营管理、财务核算等方面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深入探讨“营改增”对国有建筑企业的影响,并就如何应对这些影响提出对策。

二、营改增的背景及意义“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指将原征收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为征收增值税。

这一改革有利于完善税收制度,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企业竞争力。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营改增的实施有助于避免重复征税,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三、“营改增”对国有建筑企业的影响1. 税收负担的变化:营改增后,国有建筑企业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虽然短期内可能存在税负调整的阵痛期,但长期来看,通过完善抵扣链条,企业总体税负有望降低。

2. 财务管理复杂度增加:营改增后,企业的财务管理变得更加复杂。

需要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以防止虚开发票和逃税行为。

3. 合同管理与合规性要求提高:营改增后,企业需在合同中明确计税方式、税率、抵扣项等内容,以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

这要求企业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条款的合规性。

4. 工程项目成本核算的调整:营改增后,工程项目成本核算方式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算成本结构和成本分配,以适应新的税收政策。

四、国有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的对策1. 加强财务人员的培训和学习:企业应组织财务人员学习增值税相关知识和政策,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以确保财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发票管理、合同管理和工程项目成本核算等方面的管理,确保企业运营的合规性。

3. 优化业务流程:企业应根据营改增的要求,优化业务流程,合理分配成本和费用,降低税负。

4. 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企业应与税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税收政策的变化和要求,以便及时调整企业的经营策略和财务管理方式。

营改增后工程合同的管理

营改增后工程合同的管理

营改增后工程合同的管理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营改增”。

简单来说,“营改增”是指将原本征收营业税的服务业、建筑业等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这一改革旨在避免重复征税,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

对于工程合同而言,这意味着在合同条款中需要明确增值税的相关处理方式,包括税率的确定、税额的计算以及发票的开具等。

在制定工程合同时,以下几个关键点需要特别注意:1. 合同价款的明确: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合同的总价款,并根据增值税的规定,分别标明不含税金额和税额。

这有助于双方清晰理解合同的经济内容和税务责任。

2. 发票的开具与交付:合同中应规定发票的开具时间、类型以及交付方式。

通常情况下,服务提供方应在收到款项后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付给服务接受方。

3. 税率的适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工程合同应适用正确的税率。

合同中应明确指出适用的税率,以避免后续因税率问题产生的纠纷。

4. 纳税义务的发生时点:合同中应明确纳税义务发生的具体时点,通常这与款项的支付时点相关联。

明确这一点有助于双方合理安排资金流动和税务申报。

5. 抵扣链条的维护: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至关重要。

合同中应规定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必须使用正规的增值税发票,以确保进项税额的有效抵扣。

6. 违约责任的约定:合同中应包含对违反税务规定的处罚条款,以促使双方严格遵守税务法规,防止因税务问题导致的法律风险。

7. 变更和调整的处理:在合同执行期间,如遇税率调整或政策变化,合同应及时更新相关内容。

合同中应包含相应的变更和调整机制,以适应税收政策的变化。

8. 争议解决机制:合同中应设立争议解决条款,明确双方在税务问题上发生争议时的解决途径,包括协商解决、仲裁或诉讼等方式。

通过上述关键点的把控,工程合同在“营改增”背景下的管理将更加规范和高效。

企业不仅能够确保自身的税务合规性,还能在新的税收政策环境中寻求更优的税务筹划空间。

营改增前后工程合同执行

营改增前后工程合同执行

营改增前后工程合同执行在营改增之前,工程合同通常以营业税为基础进行定价和结算。

合同中会明确列出工程项目的总额,以及根据营业税率计算出的税额。

甲方(业主)和乙方(承包商)之间的财务往来相对简单明了,税务处理也较为直接。

随着营改增的实施,原有的合同模板不再适用。

增值税相较于营业税,其计算方式更为复杂,涉及到进项税和销项税的抵扣机制。

因此,工程合同必须对税率、税金计算方法、发票开具等方面进行相应的调整。

在新的工程合同范本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增值税率。

根据国家相关税法规定,工程项目的增值税率通常为9%或者13%,具体适用税率需在合同中明确。

合同价款应区分为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以便清晰地展示税金的计算基础和税额。

合同还应注明乙方提供的发票类型,确保甲方能够准确抵扣进项税。

除了税金计算方面的变化,营改增还影响了工程款项的支付流程。

在合同中,应详细规定付款条件、付款时间及逾期支付的利息等条款,以适应增值税制度下的资金流管理要求。

同时,由于增值税涉及的会计处理更为复杂,合同双方应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确保税务申报和账务处理的准确性。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和法律工作者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签订合同前,充分了解和熟悉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知识欠缺而导致的合规风险;二是在合同谈判阶段,明确各项税费的承担主体,避免日后因税负问题产生争议;三是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确保各项税务处理符合国家规定,避免税务违规行为。

营改增政策对工程合同的执行带来了深远影响。

企业及法律工作者应紧跟政策变化,合理调整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实用性。

通过对比分析营改增前后的工程合同范本,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税收政策变动对工程项目管理的影响,为企业的合规经营提供坚实的保障。

营改增后老项目应对方案

营改增后老项目应对方案

老项目应对方案一、项目信息梳理经营部门全面梳理老项目基本信息,包括:工程类别、工程全称、是否签订合同、工程进度情况等,掌握目前在施项目整体情况,为选择什么样的计价方法,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经营部门全面梳理业主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税务登记证号码、开户银行、账号等。

收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业主证件资料的扫描件和复印件,提前为开具发票做准备。

经营开发部门通过此次全面梳理,需要形成业主档案信息台账。

经营部门全面梳理老项目合同信息,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签订时间等,形成一套完整的老项目合同信息表,为判断新老项目准备基础资料。

二、老项目的界定“营改增”时点将大量存在“营改增”前签订合同,预计在“营改增”后完工的工程项目或者“营改增”前未签订合同,但已经实际开工的工程项目。

根据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根据以上老项目的界定,集团公司存在的老项目根据工程进度划分主要有四类:未开工、在施、已完工未结算、已完工已结算未开票。

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否则将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各单位要对2016年4月30日前所有在施、已完工未结算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取得情况以及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开工日期进行梳理,确认取得时间或开工日期是否明确在2016年4月30日前。

对于未注明开工日期的,应尽快与业主签订明确开工日期的补充合同,并注意补充合同的签订日期应明确在政策出台前。

工程项目梳理工作要在4月15日前完成。

三、老项目计税方法选择被认定的老项目,尤其是已完工未结算、已完工已结算项目,如果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且业主不作任何盈亏平衡性质的补偿,将可能导致营业收入须按11%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而部分成本费用的进项税发生在试点之日前无法获得抵扣,造成项目收入锐减、收益下降以及税负的不合理增加。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统一明确营改增问题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统一明确营改增问题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统一明确营改增问题(2016-05-16 14:40:40)转载▼营改增口径:税总纳便函〔2016〕71号统一明确营改增实务中的33个问题发布日期:2016/05/10-11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一)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或者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文件规定以收到的然后减去分包款为销售额,开票是总金额的还是分包之后的?例如总包收到100万,分包款50万,购货方要求开具100万发票,纳税人实际缴纳50万的税款,如何开票?答:可以全额开票,总包开具100万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1 3%),税额为100/(1 3%)*3%,下游企业全额抵扣。

纳税人申报时,填写附表3,进行差额扣除,实际缴纳的税额为(100-50)/(1 3%)*3%。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SPAN>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文件规定:“第二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二次转租,自己没有取得该不动产,适用什么税率?答: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来确定。

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3.5月1日之后开具的地税发票缴纳增值税时如何申报,是否如增值税发票一样先进行价税分离?如果申报时既有国税发票又有地税发票如何申报?答:开具的地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含税销售额,需要进行价税分离,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

纳税申报时,填入附表1“开具其他发票”中的第3列相应栏次。

如果申报时既有国税发票又有地税发票,则合并申报。

营改增后工程合同结算

营改增后工程合同结算

营改增后工程合同结算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营改增”。

简单来说,营改增是指将原本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改为增值税,这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一步,旨在减轻企业税负,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

营改增后的工程合同结算范本有何变化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税率的调整在营改增政策下,原本的营业税率被增值税率所取代。

这意味着在工程合同结算中,需要按照新的税率进行计算。

具体税率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规定。

二、发票的开具在营改增后,企业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而不是原来的服务发票。

这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税额的计算在营改增政策下,工程合同结算中的税额计算方式也发生了变化。

需要根据新的税率和发票类型进行计算。

四、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在营改增后,一些工程项目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如即征即退、免税等。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和利用这些政策,以降低税负。

五、合同条款的修改在营改增政策下,工程合同中的一些条款也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如价格条款、付款方式等,以适应新的税制环境。

营改增政策对工程合同结算产生了深远影响。

企业需要及时调整自身的财务管理策略,以适应新的税制环境。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顺利过渡。

在此,我们提供一份营改增后工程合同结算范本供大家参考:【工程名称】【甲方】【乙方】【合同金额】【税率】【工程内容】【工期】【付款方式】【发票类型】【税收优惠政策】【其他条款】以上只是一个简单的范本,具体的合同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希望这份范本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营改增政策,为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2024年“营改增”对国有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范文

《2024年“营改增”对国有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范文

《“营改增”对国有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营改增”政策作为其中的重要一环,对各行各业,特别是对国有建筑企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对国有建筑企业的影响,并针对这些影响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国有建筑企业在新的税收环境下寻求更好的发展路径。

二、营改增概述“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指企业原先缴纳的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这一改革旨在简化税制,避免重复征税,促进服务业特别是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对于国有建筑企业而言,营改增不仅涉及到税收政策的调整,更关乎企业经营管理模式的转变。

三、“营改增”对国有建筑企业的影响1. 税负变化:营改增后,国有建筑企业的税负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

由于增值税的抵扣机制,理论上企业的税负应该有所降低,但实际操作中,由于进项税额的抵扣不充分、税率调整等因素,部分企业实际税负并未明显下降。

2. 财务管理:营改增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企业需要更加注重发票管理、税务筹划和纳税申报等工作,以确保合规经营和合理避税。

3. 合同管理: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合同中的计税方式、价格条款等都需要重新调整,以适应新的税收政策。

这对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4. 产业链影响:营改增使得建筑业上下游企业的税收关系发生改变,对整个产业链的协同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对策研究1. 税务筹划与合规经营:国有建筑企业应加强税务筹划,充分利用增值税的抵扣机制,合理降低税负。

同时,要确保合规经营,避免税务风险。

2. 加强财务管理与内部控制:企业应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完善发票管理、税务申报等流程,确保财务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3. 优化合同管理:企业应重新审视合同中的计税方式、价格条款等内容,确保合同符合营改增后的税收政策。

同时,要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税务管理,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清导致的税务风险。

4. 提升产业链协同发展:国有建筑企业应积极与上下游企业沟通协作,共同推动产业链的协同发展。

浅谈全面营改增政策下一般纳税人税收应对策略

浅谈全面营改增政策下一般纳税人税收应对策略

财经纵横243浅谈全面营改增政策下一般纳税人税收应对策略惠临薇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矿冶分公司摘要: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国家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进行了税制改革,在各个行业实行了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的结构性减税政策,以便促进经济的发展,优化原本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

营改增税制改革政策对企业的税收负担具有直接的影响,企业需要根据税制改革的要求做好税收管理工作,以便实现降低企业纳税成本、提升经济效益的目标。

本文主要就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中如何做好应对工作提出一点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税收管理;应对策略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3-0243-01一、前言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个行业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和公平性特征明显,企业要想在竞争中获得生存和进一步的发展,就要重视国家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的变化,未雨绸缪,积极做好应对措施,降低企业外部经营风险,以便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自2012年1月1日起,国家率先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近几年陆续将试点范围向全国扩大,同时,将试点的行业逐步增加,铁路运输、邮政服务业、电信业逐步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2016年5月1日起,国家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一次性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至此,营改增税制改革措施全面实施,试点范围涵盖全部行业,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

在新的税收制度背景下,企业应根据营改增税制改革措施的内容和要求进行税收缴纳,要针对营改增所带来的影响和变化,做好相应的税收管理与筹划工作,以便充分享受国家给予的税收“红利”,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全面营改增政策下企业的应对策略1.加强对内部人员的税收政策培训全面推行营改增政策对企业内部涉税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提高企业税务风险的防范能力,企业应提高企业全员税负意识,积极开展对内部涉税人员的专项培训。

2024年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工作总结经典版(二篇)

2024年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工作总结经典版(二篇)

2024年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工作总结经典版自加入爱利丰公司以来,我担任工具管理职务,涉及工具、配件及耗材的全面管理工作。

职责范围包含申购、采购、库存管理、领用发放、使用监督、改进措施以及财务和账目记录。

尽管我们的工具种类及数量总计有限(约为若干种若干类若干件),但是鉴于生产任务的紧迫性以及员工在操作上的不熟练等因素,工具的损耗率相对较高。

因此,管理工作中必须预测使用需求,合理安排申购与采购,并保障库存的安全性以满足随时可能产生的领用需求。

凭借此前担任塑料工艺技术员的经验,我培养了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这一态度在当前的工具管理工作中得到了充分应用。

负责的工具室内,可见到有序的工具摆放、清晰的出入库记录和整洁的卫生环境。

日常工作中,我致力于确保每日下班前工具的整理、及时的出入库登记以及每日上班前的环境清洁。

在现场施工移交方面,发包人与分包人的合作不仅仅停留于“三通一平”,更重要的是确保所有前期工序的工程项目已完成,例如建筑主体结构等。

作为工具管理员,我熟悉所有工具的性能和操作方法,并在工人领用新工具或未曾使用过的工具时,向他们介绍操作要领及注意事项。

巡视车间时,一旦发现不合理的工具使用情况,我会立即纠正,以延长工具的使用寿命。

关于损失定义,乙方所在分公司在考核周期内形成但未实际支付的违约金、侵权赔偿及其他赔偿金额均包含在内。

与其他物资管理员一样,我必须确保账目与实物相符。

每月进行不定期的库存盘点,并及时核对财务账目,进行结算,确保账物一致性。

迄今为止,账物不一致的现象尚未发生。

未来,我计划进一步完善工具管理制度,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公司的生产需求。

在合同订立前,有必要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信用能力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

禁止与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或与法人单位签订与其履约能力明显不符的经济合同。

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需文明施工,杜绝野蛮施工行为。

例如,应爱护室内原有设施,未经许可不得处理业主所有物品。

事后合同整改措施

事后合同整改措施

事后合同整改措施合同管理整改措施关于合同风险评估、防范教育工作整改意见当月累计旷工十天以上(含十天)的,除清零当月的档案工资、效益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本人应写书面检查外,并给予以下行政纪律处分:旷工十天以上(含十天),给予行政警示处分;连续旷工三十天的给予给与行政严重谴责处分;连续旷工超过一个月的,后勤相关服务集团将予以除名。

一、合同管理方面【问题1】合同原件散见于各个部门。

隐患:合同原件易丢失,不利于税务合同部门对合同的整体行政管理。

建议:合同原件应该由合同管理部门统一管控管理,除满足财务部门需要外,合同管理部门应保存完备的合同原件,其他部门需要备份合同,可以使用复印件。

协议承办人办理完毕签订、变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项手续后一个周内,应将须要合同档案资料接管合同管理专员。

【问题2】合同相关资料储存散乱,如:合同其二资信调查资料、授权委托资料、设备物料领用资料、合同结算资料与合同文本存放散乱。

隐患:协议资料易于丢失,对整个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掌控。

建议:将服务合同主体资信调查资料、授权委托资料、通讯设备材料领用资料(特别指工程劳务承包公司的月领用汇总表)、合同结算资料(特别指工程劳务承包公司的月结算资料与最终结算资料)与合同原件存放在一起,除满足财务人员需要外,统一由合同管理部门备存。

自XX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已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都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增值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那么营改增后,企业须如何进行合同管理?【问题3】合同台账登记不全。

隐患:不利于合同分类、履约管理,不利于房地产项目领导掌控合同的履约情况。

建议:将合同按工程劳务承包、材料、设备、临建、临时用地分类管理,建立合同台账,标明履约情况。

具体表格可以参照集团公司豫工集法[XX]75号附件1《合同签订、履约情况统计表》。

注册地点:因为并是非每一个Register Office都可以承接外籍人士注册,如果持有与非英国护照,可去的Register Office。

采购合同拟定注意事项

采购合同拟定注意事项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采购合同拟定注意事项篇一:材料采购合同签订注意事项材料采购合同签订注意事项营改增后,税务人员需要投入到合同的签署、审批、执行环节,为其把关,税负的管理需要前置到合同签订环节!以下列举了几条关于营改增后合同管理的要点内容:一、及时修改合同模板1、标明价格和税金: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税分离。

含税价和不含税价,其收入或者费用都是不同的,对企业的税负有不同的影响。

签订合同时,必须将合同的价格和税金分别标示。

2、增加“发票条款”:必须明确发票的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合同相对人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必须提供发票信息: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电话、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发票送达时间。

3、增加关于发票的违约责任条款:若发票未及时送达导致发票不能抵扣的,推定为供应商的违约责任,卖方应按买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还应予以赔偿;卖方已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买方将不予退还;买方终止合同。

卖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经过税务局认证,造成买方不能抵扣的,卖方应支付未通过认证发票中载明的税款金额作为违约金。

4、附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明。

二、合同内控措施1、审查合同相对人的纳税人资格,即审核合同的相对人是否为一般纳税人。

因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或者取得的发票均不能进项抵扣(税务局代开专票的特殊情况除外)。

2、发票的开具、报销、抵扣流程加入到合同流程管理中。

3、跨期合同的过渡期。

在撰写合同时,可以保留对合同条款变更的最终解释权条款,以备税制改革后,企业可以迅速做出反应。

如果合同需要变更,建议附加合同的形式而不是重新签订新合同。

重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如果标的金额很大,那么印花税金额相应提高。

4、改进之前合同管理不规范的情况:有些单位在签完合同后,合同还有较多空白处;合同章的管理;签订合同的权限等内部控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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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的合同管理
一、明确对方纳税资格
签订合同时,必须清楚对方的纳税资格,在合同中当事人名称和相关信息一定要表述清楚,不能含糊、更不能易发生误解和歧义。

1、“营改增”后,公司的服务提供方可能从营业税纳税人转化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作为进项可以用作抵扣。

因此,签订合同时,必须要考虑分清对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结算票据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增值税率是多少,能否抵扣,再分析、评定报价的合理性,以有利于节约成本、降低税负,达到合理控税,降本增效的目的。

2、“营改增”后,合同双方名称规范性高于原有营业税纳税体系。

营业税体系下,虽然也有发票开具的规范性要求,但相对而言,增值税体系下对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发票将更为严格。

营业税体系下并不需要特别提供纳税人识别号信息,增值税体系下,必须把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信息主动提供给服务提供方,用于服务提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明确价格、增值税额及价外费用
1、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税款含在商品或价格内,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格和税金是分离的,这一点与营业税完全不同。

增值税的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不仅对企业的税负有不同影响,且对企业收入和费用的影响是也很大的,如果不做特别约定,营业税一般由服务提供方承担。

而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一般不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2、增值税税率要高于营业税税率,如果不向上下游转嫁税负,服务提供方税负将会明显上升。

因此,营改增后需要在合同价款中注明是否包含增值税。

采购过程还会发生各类价外费用,价外费用金额涉及到增值税纳税义务以及供应商开具发票的义务,有必要在合同约定价外费用以及价外费用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

三、分项核算不同税率服务内容
营改增后,同一业务可能提供多种税率服务,甚至同一合同中可能会涉及多税率项目情况。

若兼营不同业务,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不同税率项目金额,明确根据交易行为描述具体服务内容,并进行分项明细核算,以免带来税务风险。

四、发票提供、付款方式等约定
1、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到抵扣环节,开具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发票不合规,都将给受票方造成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应当考虑将取得增值
税发票作为一项合同义务列入合同的相关条款,同时考虑将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和开具与收付款义务相关联。

一般纳税人在营改增后可考虑在合同中增加“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款项”的付款方式条款,规避提前支付款项后发现发票认证不了、虚假发票等情况发生。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后果非常严重,最高会面临无期徒刑处罚,因此合同条款中可适当加入虚开条款。

约定如开票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开票方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必须明确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

3、增值税发票有180天内认证的要求,合同中应当约定一方向另一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等方式在发票开具后及时送达对方,如逾期送达导致对方损失的,可约定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4、涉及到货物质量问题退货行为时,如果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应当约定对方需要履行协助义务。

(具体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9号)(2015年4月1日施行)有“关红字专用发票的办理手续”等相关规定。


五、规避不一致风险
1、国税总局要求“三流一致”,以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

即资金流(银行收付款凭证)、票流(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或劳务流)必须相互统一,其真实意思是收款人、开票人和货物销售人或劳务提供人必须是同一法律主体,且付款人、货物采购人或劳务接收人也必须是同一法律主体,若三流不一致,将不得抵扣税款。

2、合同必须约定由供应方提供其发出货物的出库凭证及相应的物流运输信息。

3、对于委托第三方支付和收款等三流不一致的情形,可以通过签订三方合同的方式减少风险,或者也可通过约定由第三方付款的方式来解决,但需要提供相应委托协议,以防止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当然,在实际签订合同时仍需要根具体情况进行设定。

4、对于分批交货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为了做到三流一致,防止出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在收货当期开具该批次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涉及到分期付款的,基于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风险考虑,在需方实际收到供方的货物时,供方产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

如果货物不是分期交付,则分期付款行为并不会影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六、跨期合同处理
1、营改增后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应将未执行部分涉及的税金,由营业税调整为增值税,合同条款修订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一是涉税事项界定不清晰,可能存在重复征税风险;
二是合同对增值税发票信息不明确,取得增值税发票信息错误,导致增值税进项税款不得抵扣,增加税负;
三是未执行完的事项如涉及增值税多个税目,而合同条款上并没有详细区分不同税税率项目的合同价格,可能导致从高税率征税。

2、对于上述风险,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规避:
一是要严格区分合同执行时间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纳税义务在营改增之前的,按原合同条款执行;如纳税义务发生在营改增之后的,应与合同方签订相对应的补充协议;
二是必须明确供应商应提供增值税发票类型以及合同双方银行账户和纳税人信息,保证合规使用增值税发票;
三是对部分供应商合同条款进行修订,按照营改增政策要求,修改合同总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金额,明确提供发票类型、价款结算方式与开票事宜等内容。

七、约定合同标的发生变更时发票的开具与处理
1、合同标的发生变更,可能涉及到混合销售、兼营的风险,需要关注发生的变更是否对己方有利。

必要时,己方需要在合同中区分不同项目的价款。

2、合同变更如果涉及到采购商品品种、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则应当约定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收票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则可以由开票方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则由开票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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