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分支机构部门设置与人员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部门职能及岗位设置暂行办法
部门职能及岗位设置暂行办法部门职能及岗位设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管理体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和精细化分工,增强责任意识,加大制度贯彻执行力度,促进管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按照《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现就公司各部门职能及岗位设置,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部门设置及职能第二条部门设置。
公司目前部门设置为4部1室,即资信评审部、风险控制部、承保业务部、计划财务部、综合服务办公室。
第三条部门职能(一)资信评审部1、承办担保主营业务及有关投资业务的立项、初审、保后监管工作;负责担保项目担保责任的正常解除工作,协助风险控制部做好债务清偿或偿债资产(权益)的清理及按规定程序移交工作。
2、承办政策性小额创业担保业务及政策性担保补贴收入的申报工作。
3、负责公司担保项目评审委员会秘书工作及担保和有关23作。
2、负责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的业务对接和市级担保贴费等有关专项申报工作。
3、负责担保收费、保证金收取的统计工作,承办担保责任解除后反担保措施的注销复核、保证金退付、收费发票开据等事项;负责拟定客户保证金管理、员工绩效考核、部门及岗位设置等内部管理制度建设。
4、办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财务部1、负责公司财务制度(含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及贯彻执行工作,负责分公司日常办公经费审核和拨付工作;按照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激励机制,承办员工绩效、奖惩、薪酬、福利的考核发放工作。
2、按照《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行业监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要求,合理编制公司经营预算草案,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准时上报担保行业统计资料等一系列财务、业务计划,积极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实施的审计、评估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3、按照国家税收征管法和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申报缴纳税金和社会保险等基金费,做好与财政、税务、金融等职能部门的对接,及时了解国家宏观经济动态、产业政策导向,多途径、多渠道争取国家和省市对担保行业的各类发展资(基)金4及业务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提取担保风险准备金;负责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企业经营许可、组织机构、法人执照以及员工社会保险﹑公积金、劳动用工等公共事务的年审年检、变更登记和备案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4.10•【文号】银发[2006]111号•【施行日期】2006.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2006年4月10日银发[2006]111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部控制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馈。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中国人民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和改进内部管理,更好地履行中央银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以下简称分支机构)通过制定和执行一系列具体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对相关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和应对的机制及动态过程,包括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内部控制活动、内部控制的信息及其沟通、对内部控制的监控五个要素。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分文机构。
第四条分支机构内部控制的目标:(一)保障本单位依法、正确、有效履行职责;(二)保障各项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运作;(三)保障各类资源有效利用和各项资产安全完整;(四)保障各类业务和管理信息真实可靠。
第五条分支机构内部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准确识别和积极防御风险,促进业务运行和管理活动正常规范,防止资产和声誉的损失,保持履行职责的公正性,增进社会公共利益。
(二)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各个方面,完整贯穿业务运行或管理活动的各个环节,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三)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优先定位于业务运行或管理活动的首位,坚持“内部控制先行”,从源头控制风险,并根据各方面情况的发展变化及时修订。
银行营业场所设施及配备计划管理规定
ⅩⅩ银行ⅩⅩ分支机构设施及配备计划管理规定ⅩⅩ银行ⅩⅩ第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系统及消防系统的法律法规要求,结合ⅩⅩ银行ⅩⅩ(以下简称“ⅩⅩ银行(中国)”)对营业场所设施及配备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第二条总行经营战略部为ⅩⅩ银行(中国)设施及配备计划管理部门。
总体负责银行分支机构营业场所设施,配备的设计及管理。
第三条各分支机构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对本机构营业场所的管理。
分支机构行长对本机构的设施及配备管理负最终责任,负责总务的经理经本机构行长的授权管理本机构的设施及配备。
第四条现金柜台(一)营业场所现金柜台一般设双层联动门,应安装标准联动互锁装置的两道安全门,并采用防撬、防撞击的金属门。
(二)营业场所的现金柜台应与其他工作区隔开,营业柜台的安全防范设施应符合如下条件:1.柜台应采取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结构,高度不低于110厘米,宽度在60厘米以上。
2.有现金出纳的柜台上方应安装防弹玻璃。
未到顶部可用金属防护栏(窗、灯箱)封顶。
每块防弹玻璃高度不超过180厘米,宽度不超过150厘米。
防弹玻璃以上未及顶部分应用金属防护栏(网)等防护设施封顶或至离地350厘米高度。
采用二块防弹玻璃错位交接时,交接部位长度应≥10厘米,两块防弹玻璃的间隙应≤3厘米。
防弹玻璃上不允许开孔,柜台内外需要通话时可加装通话设施。
3.安装防弹玻璃的柜台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数个30厘米(长)x20厘米(宽)x15厘米(高)底部户型的曲线曹。
(三)营业场所(包括办公区域)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必须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
营业场所一层窗户应安装铁栅栏。
(四)营业场所应安装电视监控报警设施。
报警系统与公安机关“110”联网。
报警按钮应安装在隐蔽、安全、靠近营业人员,便于操作的地方。
(五)营业场所必需安装自动消防报警设施或系统,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根据不同的消防防护要求安装自动灭火系统,并与其他系统联动。
第五条机房及柜面设备(一)机房建设(含改扩建)和柜面设备安全防护应遵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计算机机房及柜面设备安全防护暂行规定》(银发[2002]42号)执行。
商业银行支行管理和人员配置
商业银行支行管理和人员配置商业银行支行管理和人员配置文档范本一、引言在商业银行支行的运营管理中,科学合理的人员配置是保证支行正常运转的重要因素之一。
本文档旨在提供关于商业银行支行管理和人员配置的详细指导,以确保支行的高效运营和员工的合理分配。
二、支行管理概述1.1 支行组织架构在支行管理中,应设立明确的组织架构,并明确各级岗位职责和职位要求。
支行的组织架构应包括以下职位:支行行长、副行长、业务部经理、风险控制部经理、客户服务经理等。
1.2 支行管理流程支行管理流程应包括开展日常运营活动的各项工作流程、应急处理流程、决策流程等。
每个流程都应明确流程负责人、参与者和所需的文件资料等。
三、人员配置2.1 支行岗位设置针对支行的业务特点,合理设置岗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岗位:柜员、贷款审批员、风控专员、客户经理、行政人员等。
每个岗位的职责和要求都应明确,确保岗位设置合理、职能分明。
2.2 人员招聘和录用针对每个岗位,支行应根据需要制定招聘计划,并明确相应的岗位要求。
招聘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注重人才的综合素质和岗位适应能力,确保录用的人员能够胜任工作。
2.3 培训和发展计划为了提升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支行应制定培训和发展计划,包括内部培训、外部培训和员工轮岗计划等。
培训计划应根据岗位需求和个人能力制定,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2.4 人员绩效管理支行应建立完善的绩效管理制度,根据职位要求和个人能力,制定明确的绩效指标,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考核。
绩效管理结果应作为薪资调整、职位晋升和奖惩等的依据。
四、附件附件一:支行组织架构图附件二:各岗位职责说明附件三:员工招聘流程图附件四:员工培训计划表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法律名词:《劳动法》注释: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法律名词:《劳动合同法》注释: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法律名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注释: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6.07.04•【文号】银发[1996]222号•【施行日期】1996.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22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沈阳、长春、武汉、广州、西安、南京、成都、济南、杭州市分行,行属院校,印钞造币总公司、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立和推行行员管理制度是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全面提高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队伍素质的迫切需要,对于提高中国人民银行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水平,进一步发挥中央银行的职能作用,将起到积极作用。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本办法,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本办法的实施方案由总行统一部署。
与本办法相配套的有关制度和规定,总行将抓紧研究制定并陆续下发。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的情况,请及时向总行报告。
1996年7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对行员的科学规范管理,保证中国人民银行行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行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中在行员职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行员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贯彻国家人事工作方针和政策;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义务和权利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行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规章制度;(二)依照金融政策法规履行职责;(三)服从命令,恪尽职守,勤奋工作;(四)公正廉洁,努力为人民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五)维护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声誉和利益;(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学习和掌握工作所需的政治业务知识和技能;(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XX保险公司分支营销部门设置与人员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XX保险公司分支营销部门设置与人员配置管理暂行办法一、背景针对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为强化分支机构营销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分支营销部门设置及职责公司各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所在地区及业务量情况,合理设置分支营销部门。
分支营销部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1. 开展营销计划的制定及实施;2. 组织销售及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3. 组织销售及服务人员现场指导;4. 收集客户反馈及市场信息,提出改进意见;5. 审核、梳理及归档销售跟踪报告、业务计划、工作总结、市场分析等销售管理相关资料。
三、人员配置原则分支营销部门人员配置应当综合考虑分支机构所在地区客户需求、市场竞争情况、业务量等因素进行合理配置。
具体原则如下:1. 基本原则人员配置应当符合“以人为本”的原则,同时兼顾分支机构业务本身,以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
2. 学历原则优先考虑拥有保险、金融、市场营销等相关专业学历的应聘人员。
3. 职称原则应聘人员职称应当与其应聘职位相匹配。
4. 经验原则优先考虑具有一定相关从业经验的应聘人员,同时在面试环节注重了解其实际工作质量及工作态度。
5. 年龄原则招聘应聘人员要求年龄不超过35岁。
四、工作流程分支营销部门的工作流程如下:1. 制定年度销售计划并上级领导审批;2. 安排销售人员开展业务培训;3. 计划组织销售人员实地指导;4. 收集客户反馈及市场信息,制定改进方案;5. 审核、梳理及归档销售管理相关资料。
五、工作效果考核分支营销部门的工作效果考核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 保险业务量完成情况;2. 保险业务率提升情况;3. 客户满意度提升情况;4. 工作管理规范及制度执行情况;5. 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六、总则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修改及废止亦同。
银行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模版银行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分支机构管理,保障分支机构的有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我行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经营资格的各级营业性机构。
按照管辖关系,我行分支机构分为分行、直属支行和分行下属支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管理的内容包括:新建机构的设立;原有机构的迁址、更名、撤并;各级机构管辖关系的调整;其他机构建设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分支机构管理工作应根据我行的发展战略规划和行业监管的各项要求,坚持“统一集中管理,合理网点布局、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业务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管理部门职责第五条总行机构管理部门负责全行的机构管理工作,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根据全行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并拟定全行机构发展规划,经总行行长办公会批准后组织实施;(二)负责新建分行、直属支行的可行性研究,经行内决策机构批准后向监管部门申报,并组织协调新建机构的筹建工作;(三)负责对分行下属支行的筹建、开业、迁址、更名、撤并的审批工作;(四)行领导交办的其他与机构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分支机构设立第一节分支机构设立程序第六条分支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依照银行业监管法规的规定向监管部门分别申报。
第七条设立分行应根据我行机构发展规划,选择在区域性经济中心城市设立,并遵循以下程序:(一)总行机构管理部根据全行机构发展规划和年度机构建设计划,以及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新建机构规定的条件,进行新建分行的可行性研究,提出新设分行的建议,并提交总行行长办公会讨论决策。
批准后,组织协调新建机构的筹建工作,向监管部门申请筹建。
筹建申请材料除报送拟设地银行业监管部门外,应同时抄送银监分局或河南银监局。
(二)经监管部门批准后,总行组建筹建工作小组,负责新建分行的筹建工作。
银行机构人员配置方案
银行机构人员配置方案背景随着银行业务的快速发展,银行机构需要合理配置人员以支持并提高工作效率。
本文档将介绍一个银行机构的人员配置方案,旨在提供一个简单且有效的解决方案。
目标该方案的目标是确保银行机构人员的合理分布,以满足不同部门和职能的工作需求。
同时,该方案也旨在提高团队合作和协调,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人员配置根据银行机构的规模和实际业务需求,我们建议以下的人员配置方案:1. 高层管理人员:负责制定战略方向和决策,包括行长、副行长和其他高级职位。
2. 风险管理人员:负责银行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包括风险管理部门的主管和专业人员。
3. 客户服务人员:负责与客户进行日常沟通和业务办理,包括柜台人员、客户经理和电话客服人员等。
4. 业务发展人员:负责寻找新业务机会和客户,包括业务发展部门的主管和销售团队成员。
5. 财务和会计人员:负责处理银行的财务和会计事务,包括财务部门和会计团队的成员。
6. 技术支持人员:负责支持银行的信息技术系统和网络,包括信息技术部门的工程师和技术支持人员。
7. 后勤支持人员:负责提供后勤支持和维护,包括保洁人员、安保人员和维修工人等。
以上是一个基本的人员配置方案。
具体的人员数量和职位设置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团队合作为了加强团队合作和协调,银行机构应鼓励跨部门的合作和沟通。
例如,可以定期组织部门间的会议,共享信息和经验,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此外,银行机构还可以通过培训和发展计划来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技能,以适应不断变化的业务环境和市场需求。
结论银行机构人员配置方案是一个关键的管理决策,直接影响到银行的工作效率和业务发展。
本文档提供了一个简单且有效的人员配置方案,以帮助银行机构更好地满足业务需求和提高客户服务质量。
请注意,以上方案仅供参考,实际的人员配置应根据银行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合理调整和安排。
关于设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暂行规定
关于设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暂行规定关于设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暂行规定一、设置全国性或区域性银行应具备的主要条件:1、设备全国性银行,应具有2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金;设置区域性银行,应具有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金;2、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东企业,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暂行规定要求;3、银行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4、新设银行的一般工作人员应有百分之六十以上从事过金融专业工作;5、具有完备的机构章程;6、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条件的营业场所,具有防盗、报警、通讯、消防等方面完备的设施;7、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设置银行分支机构应具备的主要条件:1、申请设置分支机构的银行,必须是已经设立一年以上,经营业绩良好,无违反金融监管法规行为的银行;2、申请设置分支机构的银行,在拟设分支机构地区已经发生的贷款业务应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3、拟设置的'分行,应由其总行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4、拟设置的支行应由其总行拨给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5、设置分支机构的银行拨给其各分支行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其总行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6、申请设置分支机构的银行,其资产负债比例,应达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各项管理指标;7、各类银行一律不得设置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行;三、审批权限及登记机关1、设立名称中冠有"中国"、"中华"字样的全国性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未冠有"中国"、"中华"字样的全国性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2、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银行,各类银行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初次设立分支机构(含办事处);各类银行设置分行(含分行)以上的分支机构;各类银行分行跨省区设立分支机构,须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审核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银行分行组织架构设置方案
银行分行组织架构设置方案1. 引言本文档旨在提供银行分行组织架构设置方案。
银行分行作为银行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重要的业务职责与管理机构的功能。
通过合理的组织架构设置,可以提高分行的运营效率、优化管理流程并实现业务目标。
2. 组织架构设计2.1 分行总行制设计为了规范分行的管理,增强各个分行之间的协作性和合作性,我们建议采用分行总行制设计。
分行总行制设计将各个分行置于总行的直接管理之下,并设立总行与分行之间的协作机构,有效地实现分行与总行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2.2 组织层级设计- 总行:负责整个银行机构的总体规划、决策和管理。
- 分行:作为总行下属的直属机构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
- 部门:分行内部根据业务特点划分的职能部门,如财务部、风险管理部等。
- 小组/支行:分行内的较小单位,负责具体业务的操作与管理。
2.3 职能部门设计为了实现分行良好的运营效率与管理效果,我们建议设立以下主要职能部门:1. 财务部:负责分行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与报表编制。
2. 业务部:负责分行各项业务的开展与推进。
3. 风险管理部:负责分行的风险管理与控制。
4. 人力资源部:负责分行的员工招聘、人事管理与培训发展等工作。
2.4 人员配备与职责根据分行的规模与业务需求,我们建议在各个职能部门设立相应的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与权限。
3. 组织架构流程为了有效管理分行的组织架构,我们建议设计如下流程:1. 总行下发组织架构设计准则,明确各级机构及职能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2. 分行根据总行要求,制定本分行的组织架构方案,并提交总行审核。
3. 总行对分行的组织架构方案进行评审,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4. 分行按照总行的修改意见完善组织架构方案,并重新提交总行审核。
5. 总行最终审核通过后,下发正式的组织架构方案,并督促各分行按照规定安排人员与部门。
6. 分行开始执行组织架构方案,同时进行必要的调整与优化。
4. 总结本文档为银行分行组织架构设置方案,通过合理的组织架构设计与流程安排,可以提高分行的管理效能,优化分行的业务流程,并为银行机构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与保障。
XX银行分支机构部门设置与人员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分支机构部门设置与人员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分支机构部门设置与人员配置管理,提高分行人力资源使用效能,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支机构部门设置与人员配置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类配置、一线倾斜。
按照分支机构业务规模(一般性日均存款,下同)确定内设部门设置,并根据业务规模和利润贡献实行人员动态配置,增配人员重点向业务一线倾斜。
(二)控制成本、提高效能。
分支机构人员配置要注重人力成本控制,综合考虑整体人力资源效能指标的提升。
第三条分支机构人员配置,包括分行本部部门与支行的正式合同制和劳务派遣制员工配置。
第二章分支机构部门设置第四条根据业务规模,分行本部部门的设置如下:第五条分行可根据业务拓展的实际需要,设立1-5个市场拓展部,作为分行一级部门。
市场拓展部门设立3年后,业务规模不足3亿元的,应予以撤并。
第六条新设分行筹建期间,设置业务管理组(含公司业务、零售业务、小微业务)、运营管理组(含运营管理、计划财务、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组(含风险内控、授信审批)、综合管理组(含人力资源、行政保卫等)。
第七条支行一般设置“三部一室”,即综合部、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和营业室。
业务规模在5亿元(不含)以下的支行,不单设公司业务部和零售业务部,合并设置业务营销部;业务规模在3亿元(不含)以下的支行,不单设综合部。
第三章分支机构人员配置第八条分支机构人员配置状态分为最低配置、最高配置和动态配置。
最低配置指保障分支机构履行日常职能、维持基本运作的人员编制数量。
最高配置指分支机构按照计划的业务规模和效益,根据实际效能指标可以配置的最高人员编制数量。
动态配置指根据分支机构业务规模和效能指标,在最低配置和最高配置之间,可动态调整的人员编制数量。
第九条分行人员配置(一)分行人员最低配置数。
分行本部部门最低配置与支行最低配置之和为分行人员最低配置数。
计算公式如下:分行最低配置数=分行本部部门最低配置+支行最低配置×所辖支行数量所辖支行数量为所在分行实际营业的支行(网点)数。
xxx银行部门设置和岗位职责
XXXXXXX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部门设置和职责一、部门设置思路:XXXXXX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XXXXX银行”)设立后,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分支机构和内设机构,根据商业银行的现行组织构架,和“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的商业银行文化,构建XXXX银行组织机构模式,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创建灵捷型组织机制,为XXXXXXX银行在客户需求、市场机会等因素不断变化的竞争环境中能够快速作出反应的综合金融服务提供动力引擎。
二、部门设置及职责(一)风险合规部1。
部门职责:负责与银监局、人民银行的日常沟通与协调;持续关注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正确理解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合规工作计划,切实履行合规管理职责,报告合规工作情况;审核评价本行的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的合规性,确保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合法合规的要求;为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提供必要的合规理论支持,识别和评估业务风险;进行合规检查和提供合规咨询,监控反洗钱工作;为本行业务开展及其他工作提供法律支援;对拟发放贷款进行初步审查;对信贷资产进行风险管理;对征信系统进行管理与维护;对于全行内控制度的落实、业务规范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落实整改.2。
岗位职责合规岗(1名,由部门经理兼任):负责与银监局、人民银行的日常沟通与协调;持续关注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正确理解法律、法规;审核评价XXXXXX银行的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的合规性,确保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本行业务开展及其他工作提供法律支援。
内部审计员(1名):负责全行的风险指标监测,及时提出预警;进行合规检查和提供合规咨询;持续监控反洗钱工作并进行数据报送;为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提供必要的合规支持,识别和评估业务合规风险;对于全行内控制度的落实、业务规范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落实整改.信贷风险管理员(1名):负责对拟发放的贷款进行初步审查;对信贷资产进行风险管理与分类;负责个人征信系统、企业征信系统的数据报送、维护与查询。
XX银行分支行编制办法
xx银行分支行编制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分支行的岗位设置与管理,调整和优化本行分支行的组织机构体系,提高分支行定编的标准化程度,根据我行经营管理需要,制定本办法。
一、分行编制1、分行配备分行行长1名、副行长2-3名、行长助理1-2名。
2、分行设置7个部门:综合部、计划财务部、运营管理部、信贷管理部、市场拓展部、国际业务部、营业部。
3、分行部门定编人数49人,其中:每部门均配备总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1名;计划财务部、信贷管理部配备副总经理1名;信贷管理部、营业部配备业务经理2名,其他部门配备业务经理1名。
4、分行下辖支行超过3家(含),总行派驻审计经理1名。
5、分行下辖支行按照支行编制规定执行。
6、可根据分行成立时间和业务发展状况适当调整机构和人员编制,5年内原则上不得超过上述编制规定。
二、支行编制1、支行配备支行长1名、内勤副行长1名,根据支行实际业务需要配备外勤副行长1名。
2、县域支行(负责与县区政府部门联系沟通的)配备支行行长助理(业务经理级)1名。
3、支行配备委派营业室经理1名。
4、根据支行实际业务需要配备市场部经理1名,未配备外勤副行长的支行配备市场部经理。
5、综合柜员编制标准通过对支行上年度支行现金业务量、转账业务量等进行统计分析排名积分,并分别设置对综合柜员人数的影响度,得出支行综合评分,根据综合评分高低将所有支行分为三类,综合柜员实行三类标准。
一类标准:综合柜员编制的人数为8至10人;二类标准:综合柜员编制的人数为6至8人;三类标准:综合柜员编制的人数为4至6人。
当支行连续两个季度,综合柜员人均业务笔数超过100笔/天,可增加1名柜员。
当业务笔数低于40笔/天,可减少1名柜员。
但柜员数量最低不能少于4人。
以上的综合柜员编制标准不包括收款点人员,若支行增加收款点,则每个收款点定编标准为:1-2人。
6、客户经理编制标准通过对支行上年度存款规模、贷款规模、贷款业务笔数及承兑业务笔数等进行统计分析排名积分,并分别设置对客户经理人数的影响度,得出支行综合评分,根据综合评分高低将所有支行分为三类,客户经理实行三类标准。
银行营业网点岗位设置及劳动组合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营业网点岗位设置及劳动组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营业网点岗位设置与劳动组合管理,提升网点岗位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依据有关关于规定,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营业网点岗位,是指在营业网点内设置的为客户提供银行金融服务的岗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营业网点岗位及劳动组合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基本要求、岗位资格/资质条件、岗位设置流程、岗位职责、劳动组合、日常管理等。
第四条营业网点岗位统一设置与规划由总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牵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划分参加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境内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营业网点岗位设置及劳动组合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规范统一。
围绕物理渠道建设发展规划,统一营业网点岗位设置,明确各岗位职责事项,规范岗位设置流程,强化网点岗位设置管理。
(二)分类管理。
依照网点功能与类型特点,结合客户服务与经营情形,细化不同类型网点岗位设置与劳动组合标准,明晰网点岗位针对性管理要求。
(三)科学复用。
综合利用网点人力资源,科学设置网点岗位,灵活优化劳动组合,合理设置综合柜员,提升网点岗位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四)*场导向。
紧密结合客户需求、经营环境、业务发展以及科技应用的变化趋势,动态调整网点岗位设置,适应网点服务变化与发展的需要。
(五)营销推广服务与内控合规相结合。
网点岗位设置应在满足不相容职责分离要求、有效防范业务操作风险前提下,促进客户服务效率提升和服务水平提升。
(六)综合化与专业化相结合。
加强统筹沟通协调,以专业服务能力为基础,积极推进网点人员综合能力提升,灵活劳动组合,满足网点客户服务综合化与专业化多样需求。
第七条营业网点岗位统一设置为网点负责人、营销推广主管、营运主管、客户经理、产品销售经理、高级柜员、柜员及大堂经理八个岗位。
第八条各级行产品及业务部门在进行条线产品开发、业务流程设计及配套制度建设时,原则上应遵循营业网点八岗位设置要求,不得随意调整。
商业银行支行管理和人员配置
商业银行支行管理和人员配置
商业银行支行管理和人员配置
⒈引言
本文档旨在为商业银行支行管理人员提供一个详细的指南,以
助其合理安排支行的管理和人员配置。
通过合理的管理和人员配置,可以有效提高支行的运营效率和人力资源利用率,实现业务的快速
发展和利润的最大化。
⒉支行管理概述
⑴支行管理职责和权限
⑵支行管理目标和指标
⑶支行管理流程和方法
⑷支行管理工具和系统
⒊支行人员配置
⑴支行人员组织架构
⑵支行人员职责和要求
⑶支行人员数量和比例
⑷支行人员培训和发展
⒋管理人员配置
⑴支行管理人员职责和要求
⑵支行管理人员数量和比例
⑶支行管理人员培训和发展
⒌法律法规及注释
⑴支行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⑵支行人员配置相关法律法规
⑶支行管理人员配置相关法律法规
⒍附件
本文档包含如下附件:
⑴支行组织架构图
⑵支行人员职责和要求表
⑶支行管理人员职责和要求表
⑷支行管理流程图
⑸其他相关附件
请注意,附件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⒎法律名词及注释
⑴资产负债表:反映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财务报表。
⑵信贷风险:指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中面临的违约和损失风险。
⑶人力资源管理:管理和组织企业人力资源以实现组织目标的
过程。
请注意,以上注释仅为示例,实际文档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
应的法律名词和注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设置或撤并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设置或撤并管理的暂行规定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设置或撤并管理的暂行规定(1984年10月17日发布)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管理,保障合法经营,维护社会主义金融秩序,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是与货币流通和银行信用有关的一切金融活动,包括货币信贷、信用委托、各种保险,以及国内外汇兑往来等业务,其机构的设置或撤并均须按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金融机构管理的主管机关。
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开办金融业务及设置或撤并分支机构,都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单位批准;非经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单位有权采取必要的经济和行政措施,责令其停办金融业务。
第四条金融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确属经济发展需要,并具有相当业务量的;2.符合各金融部门专业分工的要求的;3.符合经济核算原则,能够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的。
各种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的设置,必须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有业务章程,并要办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政企分开的经济实体。
第五条金融部门及其分支机构设置或撤并的审批权限:1.全国性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市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3.省辖市、地辖市所属区和区以下、县和县以下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分行批准;直辖市所属区和区以下、县和县以下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直辖市分行审核批准;4.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各地设立或撤并分支营业机构,由该营业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报同级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对建设银行的营业机构的设置和撤并,要考虑其随基建项目开工、完工而发生变动的特点;5.农村集体信用合作社,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农业银行负责审批。
银行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管理制度
银行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管理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银行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的配备管理,确保银行安全工作的高效运行,防范和应对各类安全风险和威胁。
2. 机构设置银行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银行的安全管理政策和措施。
2.1 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是银行安全管理机构的核心部门,负责协调和管理全行的安全工作。
该部门应由经验丰富的安全专家组成,并由一名具备丰富经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领导。
2.2 安全工作小组为了更好地开展安全管理工作,银行可以设立安全工作小组,由不同部门的代表组成。
安全工作小组的任务是协助安全管理部门完成各项安全任务,并提供建议和建议。
3. 人员配备为了保障安全管理的有效运行,银行应确保合适的人员配备。
3.1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是银行安全管理机构的核心人员,负责制定安全管理政策和规程,协调各个部门的安全工作,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处理。
他们应具备专业的安全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3.2 安全培训人员银行应配备专门的安全培训人员,负责培训全行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他们应具备良好的培训能力和专业的安全知识。
3.3 特种安保人员银行应根据需要配备特种安保人员,如保安人员、安全巡查员等。
他们应接受专业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技能,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装备。
4. 人员管理银行应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培训人员的职责落实和工作效果。
4.1 职责明确每个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培训人员的职责应明确,并落实到岗位责任书中。
他们应了解和熟悉相关的安全规程和制度。
4.2 培训和考核银行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以提高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培训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4.3 激励机制银行应建立激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培训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荣誉。
5. 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的监督银行应建立监督机制,对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提出改进措施。
银行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管理制度
银行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管理制度1. 简介银行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管理制度旨在确保银行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本文档规定了银行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并对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提出了要求。
2. 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2.1 安全管理机构的组成银行安全管理机构由以下部门组成:-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整体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划、组织和执行。
- 安全技术部门:负责银行安全技术设备和系统的维护和管理。
- 安全监控部门:负责对银行各项安全工作的监控和预警。
-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银行安全管理制度的内部审计和评估。
2.2 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银行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制定和完善银行安全管理制度。
- 管理和执行银行的安全管理工作。
- 监控和分析银行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 组织安全应急演练和处置突发事件。
- 参与银行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
3. 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3.1 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设置银行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立不同级别的安全管理岗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岗位:- 安全总监:负责全面指导和管理银行的安全管理工作。
- 安全主管:负责具体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安全总监开展工作。
- 安全员:负责日常的安全巡查、检查和管理工作。
3.2 安全管理人员的资质要求银行在招聘安全管理人员时,应根据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对候选人提出以下资质要求:-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背景,如安全管理、保安管理等。
- 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技能,熟悉安全管理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 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有效应对突发情况。
- 具备较高的责任心和保密意识,能够严格遵守银行的相关规定和制度。
4. 其他规定4.1 银行应定期对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确保其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4.2 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培训计划,为安全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研究机会,不断提升其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5. 结论银行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管理制度是确保银行服务安全和可靠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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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分支机构部门设置与人员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分支机构部门设置与人员配置管理,提高分行人力资源使用效能,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支机构部门设置与人员配置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类配置、一线倾斜。
按照分支机构业务规模(一般性日均存款,下同)确定内设部门设置,并根据业务规模和利润贡献实行人员动态配置,增配人员重点向业务一线倾斜。
(二)控制成本、提高效能。
分支机构人员配置要注重人力成本控制,综合考虑整体人力资源效能指标的提升。
第三条分支机构人员配置,包括分行本部部门与支行的正式合同制和劳务派遣制员工配置。
第二章分支机构部门设置
第四条根据业务规模,分行本部部门的设置如下:
第五条分行可根据业务拓展的实际需要,设立1-5个市场拓展部,作为分行一级部门。
市场拓展部门设立3年后,业务规模不足3亿元的,应予以撤并。
第六条新设分行筹建期间,设置业务管理组(含公司业务、零售业务、小微业务)、运营管理组(含运营管理、
计划财务、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组(含风险内控、授信审批)、综合管理组(含人力资源、行政保卫等)。
第七条支行一般设置“三部一室”,即综合部、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和营业室。
业务规模在5亿元(不含)以下的支行,不单设公司业务部和零售业务部,合并设置业务营销部;业务规模在3亿元(不含)以下的支行,不单设综合部。
第三章分支机构人员配置
第八条分支机构人员配置状态分为最低配置、最高配置和动态配置。
最低配置指保障分支机构履行日常职能、维持基本运作的人员编制数量。
最高配置指分支机构按照计划的业务规模和效益,根据实际效能指标可以配置的最高人员编制数量。
动态配置指根据分支机构业务规模和效能指标,在最低配置和最高配置之间,可动态调整的人员编制数量。
第九条分行人员配置
(一)分行人员最低配置数。
分行本部部门最低配置与支行最低配置之和为分行人员最低配置数。
计算公式如下:分行最低配置数=分行本部部门最低配置+支行最低配置×所辖支行数量
所辖支行数量为所在分行实际营业的支行(网点)数。
(二)分行人员最高配置数。
根据各分行年度业务规模及净利润计划、人均效能计算确定。
分行最高配置数=分行本年业务规模计划÷人均存款标准×人均存款配置系数+分行本年净利润计划÷人均净利润标准×人均净利润配置系数
人均存款、人均净利润配置系数分别为0.55和0.45。
人均存款和人均净利润标准以先进城商行平均值为基数(人均效能指标见附表1),分类确定不同分行的标准。
其中长沙分行、总行营业部以先进城商行平均值为标准,株洲、湘潭分行及其他省内新设分行以基数的70%为标准,衡阳、岳阳、邵阳分行以基数的55%为标准。
总行可根据先进城商行人均效能增长情况,结合分行实际,适时调整基数标准和配置系数。
(三)分行人员动态配置。
分行动态配置数=分行最高配置数-最低配置数
分行新增人员计划,应控制在分行动态配置数之内,原则上要求在成本指标没有增长,效能指标均没有下降的情况下,才能增加人员;新设分行在前期机构拓展阶段,为了储备人才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条分行动态配置人员应根据业务需要,重点满足前台业务、客户经理及风险内控岗位,中后台部门人员原则上不增加配置,并鼓励中后台部门人员向前台业务岗位和客户经理岗位优化组合。
第十一条分行本部人员配置
(一)分行本部最低配置数。
分行本部最低配置,根据分行业务规模,明确配置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2)。
(二)分行本部最高配置数。
根据已核定的配置,视各分行的人均效能增长情况,确定分行本部动态配置比率和最高配置数:
分行本部最高配置数=已核定的本部配置×(1+动态配置比率)
其中:动态配置比率=(所在分行人均存款增长率+所在分行人均净利润增长率)÷2
总行可根据各分行人均效能实际情况,适当增减动态配置比率。
(三)分行本部动态配置数。
分行本部动态配置数=分行本部最高配置数-分行本部最低配置数。
各分行按照本部最高配置数、最低配置数及动态配置数,根据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可在各部门最低配置基础上,动态调剂。
第十二条分行本部各市场拓展部门编制原则上为3个,可以根据业务拓展规模,增加人员,不占分行本部编制。
第十三条分行本部部门负责人职数配置,按照分行业务规模、人员数量或运营网点数确定,动态配置(具体配置标准见附表3)。
总行到分行挂职交流的基层管理人员,占分行职数,但不占编制;退出实职的不占职数,但占编制。
第十四条分行本部各部门按照“满足业务需要、有效控制风险、高效服务基层”的原则,合理、精简设置内设室的数量。
每个室可配置1名室主任(或副主任)。
第十五条支行人员配置
(一)支行人员最低和最高配置数。
即《XX银行支行等级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的基本配置和标准配置。
(二)支行人员动态配置数和标准。
支行根据业务规模和业务量增长,动态调整营销类和临柜类人员,在最低配置基础上逐步到位。
具体标准如下:
第十六条支行负责人基本职数原则上按1正1副(或行助)配置,旗舰型支行和异地县域支行可增配1名副行长(或行助)。
第十七条开业时间达到3年(含)以上且业务规模不足3亿元的支行,原则上逐步撤并。
支行负责人、运营内控主管均只配备1人,人员配置原则上只减不增。
第十八条总行鼓励分行对支行负责人岗位实行公开竞聘上岗,对达不到业绩标准的,要予以解聘,腾出管理职数。
总行对分行引进优秀的支行行长、团队长及高级客户经理,给予充分支持,对该类人员的职数和编制根据业绩确定,可以不设限制。
第十九条分行可根据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需要,在最高职数范围内,调整各内设部门之间、各支行之间的职数,但本部部门与支行之间的职数不能相互调剂。
第二十条新设分行筹建期人员总编制45个。
其中正式合同制35个(含班子成员3-4个),劳务派遣制10个,可逐步配置到位。
开业后,人员配置与业务规模直接挂钩,具体配置标准按本办法第九条计算确定。
第二十一条总行鼓励分行精简人员配置,提高人均效能,并对超过最高配置数的人力资源使用,按所在分行人均人力成本的20%承担费用。
对节约使用的人力资源,按相同标准予以奖励。
计算公式如下:
人力资源奖励/扣罚费用=所在分行实际人均人力成本×(最高配置数-年月均实际配置)×20%
当人力资源费用为正数时,在绩效薪酬额度核定中,给予相应金额的奖励;为负数时,扣除相应金额。
第四章劳务派遣用工配置
第二十二条分支机构劳务派遣人员,纳入用工总量,计算人均效能,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新设分行开业后一年内,可在编制总量基础上增配3-5个资源型派遣制客户经理。
期满符合转编条件的,可转为正式合同制员工;未达到《入职承诺书》要求的,退回派遣公司,最终配置不超过规定的编制总量。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分行超过最高配置需要精简的人员,应分阶段逐步调整到位。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