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南小学教职工学年度履职考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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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南小学教职工学年度履职

考核方案

浦南小学教职工学年度履职考核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教职工考核评价制度,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引导、激励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升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根据《鹿城区教职工学年度履职考核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

全校在编在职教职工。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坚持组织评鉴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学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2.与师德考核相结合原则。师德考核作为学年度履职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学年度履职考核直接确定为不称职。

3.与教师聘任制相结合。学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任的重要依据。

4.与发展性教师评价相结合原则。学校依照《浦南小学发展性教师评价方案》,结合《鹿城高(中、初)级教师履职考核表》,开展平时考核管理和学年度履职考核管理,将其评价结果作为评

定教师学年度履职考核等次的主要依据。

5.坚持考核与奖金挂钩,拉开档次,优职优酬,有利于调动

积极性原则。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

1.师德考核:依据《温州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

2.业务考核:依据《鹿城区教职工学年度履职考核办法》

四、考核等次和比例

1.学年度履职考核结果分优职、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考核总分6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60分以上、70分以下的,确定为基本称职;70分以上的,原则上依据高分到低分差额评优原则确

定为优职和称职等次。

2.优职等次不得超过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各职称层次的优职比例一般不低于本档参考总人数的10%。

3.校级领导干部的考核等次不计入学校教职工考核总比例。

五、考核的组织及程序

1.学年度履职考核由学校考核小组负责组织和具体实施。

2.宣传动员:传达上级有关考核的文件精神,学习考核方案。

3.个人自评:写出个人小结,并填写《鹿城区教职工学年度履职考核表》。

4.民主测评:在校区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工作。

5.组室评议:召开一定范围的组室评议会议,根据个人小结、民主测评结果,结合发展性教师评价的平时考核结果,给出评议

分。

6.考核组评定:校考核小组认真了解被考核人的总体情况,

严格把关。根据《发展性教师评价量表》得分排出名次,综合平时表现,评定考核最终等次。

7.公示:学校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三天;若教

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校考核小组提出复议。

8.确认:考核小组将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

知本人。

9.上报教育局审定。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学校奖金一般分为学年度绩效考核奖和年终奖,全年奖金安

排以学年度绩效考核奖为主,分别在学年度履职考核和年度考核

后发放。

1.学年度履职考核为优职、称职等次的:

(1)学年度履职考核为优职、称职等次的,发放学年度绩效考

核奖;年度考核以学年度履职考核为依据,确定为优秀、合格等次,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发放本人当年12月份工资额的

一次性奖金和年终奖。

(2)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续聘的资格;在规定的任职年限中被确

定为优职等次的,具有优先(优惠加分)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3)连续三年学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具有晋

升职务的资格。连续2年被确定为优职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

务的资格。

2.学年度履职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1)学年度履职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不发放学年度绩效考

核奖;年度考核以学年度履职考核为依据,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取消本人当年12月份工资额的

一次性奖金和年终奖。

(2)第二学年度由学校给予3-6个月的告诫期,告诫期内由

学校进行岗位强化教育,有明显改进的按原职务(称)等级继续聘任(用),无明显改进的延长告诫期,延长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仍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称职,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3.学年度履职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

(1)学年度履职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不发放学年度绩效考核奖;年度考核以学年度履职考核为依据,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按

照有关规定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取消本人当年12月份工资额的一

次性奖金和年终奖。

(2)连续两年学年度履职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根据不

同情况,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4.学年度履职考核结果的使用,与学校评选先进活动、开展

奖励表彰紧密结合。区级及以上全面先进须在上学年度履职考核

为优职且工作实绩突出的人员中择优推荐。

七、几类特殊人员的处理

1.下列人员不参加学年度履职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

(1)非单位派出,但经组织同意外出学习超过半年的;

(2)学年度内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

(3)学年度内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

(4)正在接受组织立案审查或需纪律处分的;

(5)经区教育局批准有特殊情况的。

2.下列人员参加学年度履职考核,不确定等次,不计算考核

年限

(1)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管制、拘役或受劳动教养期

满后,重新工作未满6个月的;

(2)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平时考核中不履行职务

岗位职责的人员,学校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或予以告诫,告诫期

限为3-6个月。学年度履职考核时如告诫期未满,暂缓确定考核

等次。

(3)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学年度履职考核中难以

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暂缓确定等次,告诫期限为3-6

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称职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3.下列情况人员,考核处理办法是:

(1)经教育局批准,同意长期病假的人员,不参加考核也不

确定等次。(2)属于支教和交流任教的人员,在服务期内由

任教学校负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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