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税务代理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标 签】税务代理业务收费【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湘价房字﹝2000﹞317号【发文日期】2000-11-08【实施时间】2000-11-0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综合类各市(州)县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规范税务代理服务行为,合理确定税务代理收费标准,促进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制定《湖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税务代理业务收费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湖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二:湖南省税务代理业务收费标准(略)湖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湖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境内依法进行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执业资格并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的自主执、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税务代理中介机构。
不具备上述资质条 件的,不得依照本办法开展税务代理业务和收费。
第三条 税务代理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确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统一管理。
第四条 税务代理机构提供服务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服务。
第五条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对有关涉税事宜既可自行办理,也可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
税务代理机构开展涉税代理业务和收费,应当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
委托和代理双方必须按委托协议履行职责,协议书应载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代理范围、付费方式和收费具体标准等。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分类管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增值税【发文字号】湘国税函[2001]36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1.02.20【实施日期】2001.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函[2001]36号2001年2月20日)为了激励和促进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强化增值税的管理,推进依法治税,省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分类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第一条为了激励和促进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强化增值税的管理,推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信誉等级分类管理,是国税机关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包括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管理、会计核算等,对其纳税信誉进行综合评价,评定A、B、C三级,并分别采取不同的税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纳税信誉等级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临时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评定对象;总分支机构均为一般纳税人的,应由所在国税机关分别评定。
第五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标准进行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评定为A级:1、严格按照《会计法》及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会计机构,至少配备有一名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业财务会计人员;严格按规。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发布《湖南省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发布《湖南省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2.07.11•【字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司法厅公告2022年第4号•【施行日期】2022.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发布《湖南省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司法厅公告2022年第4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强涉税专业服务监管,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现将《湖南省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司法厅2022年7月11日湖南省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党建引领第三章实名登记第四章信用评价第五章协同合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强涉税专业服务监管,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有关规定,按照湖南省税收精诚共治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各级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湖南省范围内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进行监管。
第三条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
第四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8.28•【字号】湘国税函[1998]231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税函[1998]231号1998年8月28日)为加强征管基础工作,统一和规范全省征管资料档案的管理,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并附有《征管资料分类目录》,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征管资料分类目录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征管资料的管理,加强税收基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结合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征管资料档案是指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反映和记录征纳行为的各种表、证、单和磁盘等不同形式的文字和数据资料,以及专门案卷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三条征管资料档案应按纳税人分户或职能单位分类建立与管理。
基层征收单位(征收分局或税务所)必须建立纳税人分户征管资料档案。
第四条根据征管资料档案来源与用途划分管理职责,对征管资料档案实行分级集中管理,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认真收集,严格审核,及时传递处理,维护各项征管资料的真实、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征管档案资料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务文书、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和纳税义务人、非纳税义务人报送或提供的与税收征管有关的资料、信息等。
第六条各级国税机关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征管资料,建立征管资料档案。
第二章征管资料的主要种类第七条征管资料按其反映的内容及产生的环节不同分为:(一)税务登记类。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自查税款补缴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自查税款补缴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4.24•【字号】湘国税函[2009]147号•【施行日期】2009.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自查税款补缴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税函[2009]147号HNPR-2009-84005)各市州国家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自查税款的补缴人库工作,省局决定:从即日起凡属稽查部门安排纳税人自查的,其自查税款作为稽查查补税款补缴人库。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稽查部门安排纳税人自查的,由稽查部门(或委托征收部门)向纳税人下达《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1),明确自查所属期和自查期限,并收回《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二、纳税人在自查截止日期前,根据自查情况填制《纳税人自查情况说明》(附件2),报告所属稽查部门。
其中,自查有问题的纳税人,要详细说明自查出的问题及少缴税款金额等情况。
三、对自查有问题的纳税人,稽查部门要对纳税人报告的《纳税人自查情况说明》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加盖稽查部门公章。
纳税人持加盖稽查部门公章的《税人自查情况说明》到所属征收部门补缴自查税款。
四、所属征收部门收到加盖稽查部门公章的《纳税人自查情况说明》后,按照其载明的税款金额,在综合征管软件中按税款所属期进行查补预缴税款的处理,开具完税凭证税款属性选择为“查补预收税款”。
五、纳税人缴税后,应将查补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复印件报所属稽查部门。
稽查部门收到完税凭证复印件后,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制发《稽查任务通知书》,并向其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指派检查人员对其纳税情况及自查情况进行审查、复核,在综合征管软件中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冲抵查补预收税款。
六、纳税人不按要求办理而造成自查补缴税款未计入“查补预收税款”的,视同未补缴,需按《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查补税款全额缴纳。
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预算收入对帐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预算收入对帐办法【颁布单位】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湘银发﹝1997﹞99号【发文日期】1997-05-04【实施时间】1997-05-0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人民银行各二级分行、支行、各代理支库、各地(州、市)和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湖南省预算收入对帐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作为全省各级国库与财政、税务、海关等单位进行对帐的依据,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湖南省财政厅预算处或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国库处。
湖南省预算收入对帐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反映各级预算收入执行情况,防止财政资金流失和帐务错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同级财政、征收机关与国库之间预算收入的对帐,即横向对帐。
各系统上下级之间预算收入的对帐,由各系统自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条 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国库对辖内征收入库的预算收入必须定期核对帐务,以保证财政、征收机关、国库之间数据一致。
第四条 同级财政、征收机关、国库之间的预算收入对帐,由国库发出对帐单(表),各对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认真核对,并及时向国库反馈情况。
第五条 与国库对帐的单位(一)财政机关财政(预算部门):每日、每月、年末与同级国库核对辖内收纳入库的各级次的预算收入;本级预算拨款;辖内预抵税收返还;预算内外库存余额及由财政监交的其他收入。
财政部驻湘监察专员办事处(组):每月及年末与同级国库核对中央预算收入。
(二)征上机关国税:每日、每月、年末与同级国库核对本系统征收入库的中央预算收入和代征的地方预算收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及分析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及分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4.30•【字号】湘国税函[2010]131号•【施行日期】201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及分析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2010〕131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局内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将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软件等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省局于2009年3月下发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2009〕82号),对全省国税系统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备情况进行了全面清理和登记备案,但从前期工作的开展情况来看,依然存在征纳信息不对称、电算化控税、查税能力不强等问题。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国税系统的信息化管税水平和反偷税能力,省局定于近期开展全省国税系统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清查备案及分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充分认识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及分析工作的重要性近年来,随着纳税人会计电算化系统的普及,在推进企业会计核算方法和账务管理模式变革的同时,对税收征管、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加强纳税人财务软件备案及分析工作已成为当务之急。
加强纳税人财务软件备案及分析工作,既是税务机关全面了解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使用情况,掌握会计核算软件数据路径和账务处理方式,及时发现企业通过软件做假账、账外账等偷税手段的重要措施,也是积极拓展先进科学技术和税收业务的融合度,努力提升信息技术部门作用,锻造一支高素质的现代电子稽查队伍,培养一批同时掌握好电算会计、信息技术和税务稽查等知识的复合型信息技术管税人才的有效途径。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统制试行办法
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XX《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发文单位:省国家税务局文号:湘国税发[2003]97号ﻭ发布日期:2003-11-18为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总局下发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现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ﻭ一、评定的组织实施。
ﻭﻭ各级国、地税机关应成立由征管牵头的,税、法规、稽查、计财等部门组成的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纳税人信用等级的评定管理工作。
在县(市、区)国、地税机关(包括直属局、XX、涉外分局等,以下同)分别进行初次评定的基础上,通过联系会议的形式进行共同评定。
ﻭﻭ(一)建立联系会议制度。
为了做好国、地税的共同评定工作,各级应成立由国税、地税局主管领导和征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工作协调小组,做好共同评定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ﻭﻭﻭ省国、地税局应通过联系会议的形式确定组织实施方案,统一部署全省评定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国、地税局应分别通过联系会议的形式对纳税人情况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国、地税局联系会议,原则上轮流主持。
ﻭﻭ(二)评定期。
从2004年开始,每两个年度评定一次。
ﻭﻭﻭ(三)评定时间.县(市、区)国、地税局的评定(或初次评定)时间为5月份;市(州)国、地税局评定时间为6月份;省国、地税局的评定时间为7月份。
ﻭﻭﻭ二、评定管理范围.ﻭ依照税收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但不包括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或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ﻭﻭﻭ三、评定的内容与计分标准。
评定工作以总局规定的具体指标为内容,对纳税人前两个年度(税款所属年度)的情况进行计分评定,各指标累计值为100分。
国、地税局各自按100分进行计分,当纳税人的得分国、地税局评定不一致时,按照从低原则确定。
ﻭ各项内容的具体计分标准:ﻭﻭ(一)税务登记情况15分。
其中:开业登记2分;缴税款登记2分;税务变更登记2分;登记证件使用2分;年检和换证2分;银行帐号报告2分;纳税人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或年审等)3分。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工勤人员管理暂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通知【颁布单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湘国税发﹝2003﹞61号【发文日期】2003-07-24【实施时间】2003-07-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州国家税务局,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现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人事处)报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国税系统的工勤人员管理工作,更好地推进依法治税,充分发挥工勤人员在税收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勤人员是指在我省各级国税部门工作的所有工人身份的人员,包括固定工人和合同制工人(不含各级国税机关聘请的临时人员)。
第三条 机关单位工勤人员分为普通工人和技术工人两种。
根据机关单位工勤人员的劳动特点,技术工人实行岗位等级工资制,其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三部分组成;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其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构成。
第四条 工勤人员的档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勤人员所在县(市)国家税务局保管,城市分局的工勤人员档案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州国家税务局统一保管。
第五条 男年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工人应当退休,达到退休年龄的工人,要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六条 工勤人员应当在工勤岗位工作,不得在税收执法岗位工作或担任行政领导职务。
第七条 合同制工人应按照《劳动法》的要求与所属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最长不超过5年。
合同期满,单位有权根据合同制工人合同期内的工作表现情况及本单位编制情况,在人事部门综合考察后,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第八条 工勤人员的政治、党建等学习教育参照干部管理的要求进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征代扣手续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1998]389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征代扣手续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征代扣手续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1998]389号1999年1月6日)我局《关于切实加强个体零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湘国税函(1998)298号)已对委托代征及采取协税护税、联合办税等征税方式的范围和征收管理工作作了明确规定,现根据财政部《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财预字第2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支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7号)精神,为了规范代征手续费的提取方法、会计核算、退库手续和使用范围,加强对代征手续的监督管理,经商得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的同意,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由国税机关委托代征的税收按实际入库数的5%计提代征手续费,从国库退还。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按实际入库数的2%计提代扣代缴手续费,从国库退还。
三、县级国税机关税收会计应按缴款书(备查栏中注明“代征”或“代扣”字样)回执联,征收分局按报查联对实际入库的代征代扣税款单位进行登记,按月编制《代征代扣手续费审批表》(见附件)一式两份上报地、州、市局计财科。
四、地、州、市局计财科对所属国税机关编报的《代征代扣手续费审批表》进行审核后按季汇总编制《代征代扣手续费审批(汇总)表》(见附件)一式两份,连同所属国税机关编报的审批表一并报省局计财处,由省局转报专员办审批。
五、专员办审批后留存一份“汇总表”备查,其余由省局退回地、州、市国税局,地、州、市国税局将“审批表”复印件送所属国税机关,凭此办理退库手续。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2.07•【字号】湘财综[2011]45号•【施行日期】2011.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综〔2011〕45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切实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27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2、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统计报表。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附件1: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2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管理具体事项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从有关非税收入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计提并划解国库。
其中,从车辆通行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负责计提,并按实际征收数的3%,通过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划解国库;从用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矿业权价款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计提,并按实际征收数的3%,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划解国库。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国税发[1997]02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国税发[1997]024号1997年8月21日)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收征管新格局,提高我省国税系统的征管工作质量,转换征管模式、降低税收成本和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根据湘国税发(1997)0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027号文件精神,全省国税系统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收管理体系的需要,对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防止税收流失,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具有重要作用”,提高对推进和深化征管改革是一项全局性工作的认识,明确征管改革的任务和目标,要更新思想观念,加大力度,加快步伐,发动广大国税干部自觉地、积极地投身征管改革的工作之中。
各级国税部门的“一把手”要亲自抓,要有紧迫感,要精心组织和指导税收征管改革。
现就我省国税系统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大税收征管改革力度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请你们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近期内完成如下7项任务:一、优化办税服务环境,建立、规范办税服务厅1各县(市、分)局在建办税服务厅时,必须本着规范、合理、功能齐全的要求,根据本地的经济条件和税源分布情况,根据“因地制宜、方便纳税人”的原则进行建设。
今年年度前每个县(市、分)局都要建好一个办税服务厅,有条件的征收分局或税务所要建好一个办税服务室,使用省局开发的征管软件,利用微机这一现代化的工具为纳税人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电子税务局税务数字账户和征纳互动功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电子税务局税务数字账户和征纳互动功能的通知敬重的纳税人、缴费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支配,湖南省电子税务局拟于2023年6月29日启用电子税务局税务数字账户和征纳互动功能,升级期间将暂停部分系统的业务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升级工作支配2023年6月26日18:00至6月27日8:00进行系统升级。
升级期间,将会暂停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2.0、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服务,同时会影响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发票相关业务的办理。
二、启用功能介绍电子税务局新增税务数字账户模块。
税务数字账户是面对纳税人缴费人归集各类涉税涉费数据,集查询、用票、业务申请于一体的应用,详细操作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相关功能基本保持全都,符合纳税人缴费人的使用习惯。
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中找到【税务数字账户】模块,点击进入该模块后,可进行发票用途勾选、查询统计等业务操作。
2023年6月27日系统升级结束后,特定业务类型(含成品油企业、因业务需要不使用网络开具发票以及使用第三方接口用票的大型企业等)的纳税人仍旧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发票用途勾选等业务操作,其他纳税人可使用电子税务局的税务数字账户模块进行相关操作。
电子税务局新增征纳互动功能。
纳税人、缴费人在使用税务数字账户进行发票用途勾选、查询统计等业务处理时,对详细操作方式、流程等存在疑问的,可以通过点击页面右侧的【征纳互动】图标唤起征纳互动服务,通过文字、图片、屏幕共享等方式猎取办税关心。
请广阔纳税人、缴费人提前做好工作预备,错峰办理涉税(费)事项,避开因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等相关应用系统停机升级给您带来不便。
如您在使用税务数字账户和征纳互动功能过程中遇到问题,可查看附件所列操作指引,或拨打热线电话12366进行业务询问,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附件:1.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税务数字账户操作指引2.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操作指引3.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税务数字账户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用票调整变化状况说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23年6月25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的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10.20•【字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的公告(2010年第3号)现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工作制度(试行)》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X X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公告式样(略) 2.X X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失踪纳税人公告式样(略)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二O-O年十月二十日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非正常户管理,强化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7号)规定,结合我省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按非正常户进行管理:(一)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确实已经走逃的起征点以下个体定期定额户;(二)未按照法定期限申报纳税,税务人员送达责令限期改正文书后,逾期未改正,经税务机关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
第三条各级国税机关开展非正常户管理工作应遵循风险管理、科学分类、监督制约的原则。
第四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加强税源监管。
对于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采取措施,以免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巡查工作中要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重点关注纳税人的异动情况,并提前对其进行监控。
纳税人的异动情况包括:与房屋出租方或市场管理方进行解约、退租,店面转租,清仓处理或明显转移货物,领购发票但不正常缴销等情况。
第五条主管国税机关在认定非正常户时,应针对纳税人是否有欠税、是否有未缴发票、是否稽查在案等情况,实施分类管理。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现将《湖南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
加强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是当务之急的一项税收管理工作,各地要迅速将《办法》传达到各基层国税部门。
要组织税务人员、特别是从事税收管理工作的人员集中培训学习;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加大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征管力度,确保《办法》顺利实施。
二、完善登记制度。
从事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于《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国税机关补办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基本情况登记。
逾期未办理的,一律不得申报抵扣农业产品收购环节增值税。
三、清理规范收购发票。
市、州国家税务局应严格按照省局制定的《湖南省XX市、州农业产品收购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式样审批印制收购发票。
经国税机关批准印制的衔头收购发票一律由主管国税机关进行保管,并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发票发放。
不得擅自将印制的衔头收购发票放在企业自行保管。
对过去已经由企业自行保管的衔头收购发票要一律收回交主管国税机关进行保管。
凡企业使用自行保管的发票一律不得抵扣进项增值税额。
四、加强监督检查。
省局在适当时候将组织力量对《办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对贯彻不力、执行不严、管理偏松的,省局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及时反馈信息。
各地在《办法》贯彻执行中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请及时反馈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二ΟΟ四年八月十一日湖南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适时监控税源,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局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建制、查帐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局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建制、查帐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8.19•【字号】湘国税函[1998]219号•【施行日期】199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局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建制、查帐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函[1998]219号1998年8月19日)现将《湖南省国税局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建制查帐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确保我省个体私营业户建帐建制,查帐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湖南省国税局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建制、查帐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做好个体、私营业户的建帐建制、查帐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私营业户,达到本办法规定建帐标准的都必须建帐,并按规定设置、使用、保管帐簿和凭证(依法经县级以上国税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者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私营业户应设置复式帐:1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2个人租赁、承包、挂靠企业;3各类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的企业;4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5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或月销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建立复式帐的个体、私营业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日记帐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
第五条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0000元至15000元或月销售收入在20000元至30000元的,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简易帐。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立第一稽查局的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立第一稽查局的公告
正文: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立第一稽查局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稽查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税函[2012]200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成立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为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直属机构,级别为正处级,自2012年9月3日起,以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名义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执法。
其主要工作职责为:负责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定点联系企业的检查工作;负责国家税务总局督办案件的检查工作;负责重大涉税违法案件的检查工作;负责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的检查工作;负责全省汇总纳税企业的检查工作。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办公地点:长沙市劳动西路460号;办公电话:*************。
特此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
——结束——。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个体工商户会计帐簿、表格统一格式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个体工商户会计帐簿、表格统一格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11.04•【字号】湘国税函[1997]231号•【施行日期】1997.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个体工商户会计帐簿、表格统一格式的通知(湘国税函[1997]231号1997年11月4日)为了进一步搞好我省个体工商户的建帐建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现将我省个体工商户应建帐簿及表格统一式样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建帐户的帐簿标准按现行工业、商业企业通行的帐簿标准执行,分为复式帐和简易帐,复式帐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核算,简易帐按个体工商户简易会计制度核算,其分类建帐标准按湖南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函(1997)162号)规定执行。
二、不建帐的个体工商户采用订本式的登记帐簿,分“个体工商户收支记录簿”(见附图表1~6),“个体工商户票据粘贴簿”(见附图表7~11),“个体工商户日销售登记簿”(见附图表12~13)。
三、帐簿的登记、使用和保管按《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要求执行。
四、建帐户的会计报表格式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中规定的表样执行。
具体报送办法由各县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4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应由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的有关费用列支标准及摊销期限在规定未制定下发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图表1~13(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12.22•【字号】湘国税发[1998]002号•【施行日期】1998.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发[1998]002号1998年12月22日)根据湘国税发(1997)030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公民举报偷、骗税案件的奖励规定》的通知精神,现将《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州、市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实施办法案件举报是税务机关直接依靠人民群众同税务违法行为作斗争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拓宽案件来源渠道,调动公民举报积极性,根据湘国税发(1997)03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检举偷逃骗税是每个公民的光荣职责,对于公民举报的税务违法行为经查情况属实者,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按举报案情大小和贡献程度酌情奖励。
二、奖励幅度:查补入库税款50万元以下的,奖金额在500元至5000元以内;查补入库税款在50万至100万元的,奖金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内;查补入库税款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奖金额在8000元至2万元以内;查补入库税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奖金额在1.5万元至3万元以内;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
三、奖励金来源。
由省局在稽查办案经费中统一解决。
四、奖励金支付办理程序:1.各地、州、市、县、城市分局查处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金必须填制《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表》(格式附后),奖励表一式四份,一份由税务稽查部门存档,一份交付款单位会计记帐,其余两份上报省局作为奖励金结算拨付依据。
表列栏目必须填写齐全,签名盖章。
并将处理决定书、税款入库凭单作为附件一并存查和上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税务系统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税务系统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的解读一、公告的背景按照税务机构改革要求,湖南省撤销了县(市、区)级稽查局,增设了市州级跨区域稽查局,并指定县(市、区)对接稽查工作的部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令),为了进一步加强各级税务机关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制定了《湖南省税务系统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告。
二、公告的具体内容(一)明确了检举事项类别和处理原则。
《实施办法》将检举人检举的事项归纳为三类,分别对各类检举事项的处理方式和要求进行了明确。
(二)明确了负责检举工作的机构和部门。
《实施办法》明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稽查局设立本级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所辖跨区域稽查局和县(市、区)税务局指定行使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职能的部门设置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受理点。
(三)符合稽查案源管理统筹的规定。
检举工作涉及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实施办法》明确了省、市两级举报中心负责检举事项的分级处理,各举报中心受理点接收和受理的检举事项原则上要交由同级举报中心统一处理,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稽查案源管理统筹的规定。
(四)规范了检举事项办理流程。
《实施办法》规定了省与市两级举报中心之间和市级举报中心与举报中心受理点之间的工作衔接,明确了工作职责,规范了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之间检举事项办理流程。
(五)加强了检举工作管理。
《实施办法》不仅明确了检举事项的接收、受理、处理和管理,也加强了检举案件督查督导、工作报表报告的编制报送等检举工作管理。
三、公告施行时间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办公室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西路6号邮编:410114 电话(略)网站标识码:bm29180017 ;(本资料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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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发第76号根据湖南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的要求,结合全省国税系统的实际,特制定《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执未能量考核评议办法》,旨在建立健全对税务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推进依法治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今年内省局拟对衡阳、郴州两个市局进行考核评议试点,明年全省推开。
各地执行情况要及时向省局和当地政府法制部门汇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税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提高全省国税机关及国税人员的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治税,根据湖南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的要求,结合全省国税系统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是指上级国税机关对下级国税机关以及各级国税机关对所属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稽查等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开、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评议的内容和评分标准第四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行百分制,抽查纳税人资料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考核内容和标准逐项评分。
各项基础分减去扣除分为实得分,每项基础分扣完为止,不记负分。
各项实际得分之和为单位考核评议总分。
第五条考核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次:得分在85分以上为优秀,60分以上不满85分的为达标,不满60分的为不达标。
第六条税务登记管理(15分)(一)抽查10户纳税人资料,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的期限(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计满分;未按规定办理的,每户扣0.5分。
(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领取营业执照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制作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按程序实施处罚的计满分;未制作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按击剑定程序处罚的,每户扣1分。
第七条申报征收管理(20分)(一)抽查10户纳税人资料,税务机关对逾期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进行了催报(制作限期改正通知书)的计满分,未进行催报的每户扣0.5分;对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报按程序实施处罚的计满分;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处罚的,每户扣0.5分。
(二)税务机关对逾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进行了催缴(制作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的计满分;未进行催缴的,每户扣0.5分。
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缴纳税款的同时并加收了滞纳金的计满分;未按击剑定办理的,每户扣0.5分。
第八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15分)(一)抽查10户增值税一般纳税的资料,对年审对象(所有上年度己认定的辖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进行了年审的计满分;未按规定办理的,每户扣0.3分。
(二)年审权限(工业一般纳税人的年审由县市分局审批;商业一般纳税人年审审批权限是否下放到县市分局,由各市、州国税局确定)按规定办理的计满分,未按规定办理的,每户扣0.3分。
(三)年审程序(1)税务机关应自开始实施年审前1个月发布通告,明确年审对象、内容及要求等具体事项。
按规定发布了通告的计满分,未按规定办理的扣3分。
(2)审验一般纳税人填报的年审资料,并由县级以上国税机关作出年审结论的计满分;未按规定办理的,每户扣0.2分。
(3)对凡经年审不合格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其专用发票及专用发票领购簿。
按规定办理的计满分,未按规定办理的每户扣0.2分。
(4)年审过程中,发现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有重大偷税嫌疑的,应立即移送稽查部门或税侦部门进行稽查和查处;对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出口企业,征税部门应将企业名单造具清册并及时通知相关退税部门。
按规定办理的计满分,未按规定办理的每户扣0.2分。
第九条专用发票的发售(15分)(一)抽查10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料,发售对象(只能对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准确的计满分,不准确的每户扣0.3分。
(二)审批权限(发售万元版专用发票由县、县级市分局审批;发售十万元版式专用发票由市、州局审批;发售百万元版及以上版本专用发票由省局审批)准确的计满分,不准确的每户扣0.3分。
(三)审批程序:(1)对纳税人首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发售程序:①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需要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进入防伪税控系统,并携带相关资料到发售窗口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②征收管理部门对上述资料初审核无误后,由税政部门核定其购票方式,准购数量等并签署领购意见。
③发票发售岗位根据纳税人上述手续上审核批准的发票领购方式、各类和数量供应发票,并登记相关台账。
按规定办理的计满分,违反规定的每户扣0.3分。
(2)对纳税人再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发售程序(纳税人无发票违章和税收违法行为的,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无需重复首次领购审批手续。
)①发售专用发票实行验(缴)旧领新制度。
②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发售窗口须对其提交的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以及税款缴纳情况予以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③对纳税人已填开发票的存根联未经审核缴销或对发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尚未查清处理前,不得供给发票。
④对纳税人已被核定的发票种类、发票数量原则上不再变动。
确实需要变动的,由征管部门和税政部门分别签署意见后方能变更供给发票。
按规定办理的计满分,违反规定的每户扣0.3分。
(3)收缴、停供发票的审批程序:①审批权限;纳税人有发票违章或《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纳税人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以及纳税人停歇业时,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②审批程序:税务机关根据《征管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发票违章进行处理时,必须由管理部门税务员、科长在相关审批表上签署处理意见;发票管理部门对相关部门转来的收缴、停供专用发票的审批表进行认真审核,并报主管局长审批;接到主管局长转来的审批表后,办理专用发票的收缴、停供工作,并将专用发票的收缴、停供情况转交相交部门。
按规定办理的计满分,违反规定的每户扣0.3分。
第十条企业所得税的减免(20分)(一)抽查10户企业所得税纳科人资料,遵守审批权限(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额的30万元以上的报省局审批,3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其他政策性减免税项目由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按规定的权限审批的计满分,未按权限要求办理的每户扣0.5分。
(二)报送减免税资料:①企业减免税申请报告、《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纳税人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或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资料;②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调查报告;③需报省局审批的事项必须有市州国家税务局的请示。
资料报送齐全的计满分,不齐全的每户扣0.5分。
(三)资料受理、报送及审批及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减免税受理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
需上报省局审批的,必须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报达省局,审批机关应在企业汇算清缴期内审批完毕的计满分,违反时限要求的每户扣0.5分。
(四)申报及审批程序符合规定:①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接到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申请内容逐项核实,对审核情况写出调查报告,并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报审批表〉上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②市、州国家税务局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及时进行审批或审核上报,对上报省局的减免税,要进行专题调查并写出请示。
按规定办理的计满分,未按规定办理的每户扣0.5分。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15分)(一)年度未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或者发生行政复议案件被上级国税机关作出维持复议决定的,或者发生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判决的计满分。
(二)发生行政复议案件,被上级国税机关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复议决定的,每起扣0.5分。
(三)发生行政诉讼案件,被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的,每起扣1分。
第三章考核评议的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由各级国税机关执法责任制及岗责体系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由局长任组长,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政策法规、流转税、所得税、征管、计财、稽查、进出口税收、涉外、人事、教育、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负责人参加。
考核评议日常工作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县市分局由税法规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采取平时考查与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法,结合执法责任制、岗责体系考核和年度人作总结一并进行。
县市分局机关负责对其所属执法部门执法情况进行自我考评;市、州国税局应于每年1月对所属执法部门和下级国税机关上年度的执法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议;省局采取随机抽样扣收到举报信息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抽查复核。
省局抽查复核结果与市、州局考核评议结果不一致的,以省局复核结果为准。
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考核评议档案,如实记载平时税收执法检查、专案调查、执法责任制、岗责体系考核等工作情况,作为考核评议的评分依据。
平时考查扣分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评议扣分范围。
第十四条被考核单位在考评前要按《办法》规定的项目,如实汇总,提供执法基本情况和税收执法有关案卷,供考评组抽查。
第十五条执法质量考评实行考评人负责制,考评人认为需要扣分的,应逐项填写登记表,提出扣分理由、分值及依据经考评组集体研究确定。
不能确定的提交考评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六条考评结束后,下级国税机关应将考评情况、考评结果、整改措施书面报告上级国税机关。
第十七条被考评议单位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考评结果之日的次日向负责考评的国税机关提出复查的书面申请。
负责考核评议的国税机关可以视情重新组织人员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复查单位。
第四章奖惩第十八条执汉质量考核评议结果衡量国税机关及其所属执法部门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
对被评为优秀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嘉奖、记功。
凡报评"文明建设先进单位"、"文明税务所"等荣誉称号的,考核评议结果必须是优秀。
对考核评议不达标的单位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取消该单位当年评先受奖资格;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年度公务员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第十九条在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过程中,发现执法中确有错误或不适当的,应当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