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查补
《税务稽查项目书》附填表说明
A11013《税务稽查项目书》【分类索引】业务部门稽查局业务类别纳税信用与风险监控事项表单类型内部流转设置依据(表单来源)政策规定表单【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2版)>的通知》(税总稽查发〔2021〕60号)【表单】税务稽查项目书稽查对象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案件编号:检查部门经办人(签名):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名):审理部门经办人(签名):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表单说明】1.《税务稽查项目书》依据《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71 号)第二十九条设置。
2.适用范围:案源部门下达选案分析疑点,检查部门反馈处理结果时使用。
3.本项目书为《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的附件,由案源部门、检查部门根据业务环节分别填写。
4.案源部门应当对《税务稽查项目书》中分析项目、项目来源、项目说明、分析结果进行填写。
5.检查部门应当对《税务稽查项目书》中列明的各类案源信息提供的线索和选案疑点进行逐一查证,并填写《税务稽查项目书》中对应的查补税款和反馈意见。
6.审理部门应当对《税务稽查项目书》中检查部门填写的反馈意见进行审核,并在税收违法案件审结后反馈案源部门。
7.“分析项目”栏填写选案分析的项目或者接收的外部线索名称。
如房产税异常变化、举报少缴个人所得税等。
8.“项目来源”栏填写分析项目的来源,按稽查案源九类来源填写。
9.“项目说明”栏填写对各分析项目的指标说明。
如房产税异常变化指标是对比纳税人固定资产变化与房产税缴纳变化;举报少缴个人所得税指标是记录举报人提供的少缴个人所得税线索等。
10.“分析结果”栏填写对该分析项目实际分析得出的结果。
如纳税人2014年固定资产未减少,当年缴纳房产税减少××元,2014年房产税有少缴疑点;被举报人××2014年从××公司取得收入××元,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同志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同志在2011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结束时的讲话的函【标 签】稽查,税务稽查工作【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稽便函﹝2011﹞11号【发文日期】2011-03-07【实施时间】2011-03-0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同志在2011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结束时的讲话》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同志在2011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结束时的讲话(2011年2月23日)同志们: 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这次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就要结束了。
这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召开的第一次十分重要的全国稽查工作会议。
根据总局肖捷局长的重要指示和解学智副局长的工作报告,结合会议交流和分组讨论情况,下面,我对会议做一简要小结,并就贯彻此次工作会议精神和认真做好2011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再补充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真做好会议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会议取得的主要收获 这次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是在全国税务稽查系统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纪委六次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和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精神的形势下召开的一次稽查工作的重要会议。
总局党组和领导对稽查工作都高度重视和十分关心。
肖捷局长专门就此次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做出重要批示:“全国税务稽查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税收事业发展做出了特有贡献。
我代表总局党组向全体税务稽查人员致以崇高的敬意!希望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在十二五开局之年继续奋发有为,不断提升稽查工作整体水平,再创新的佳绩”。
解学智副局长在稽查局报送的《稽查局2010年工作总结》中批示:“全国税务稽查队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甘于奉献、努力拼搏,通过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打击发票违法犯罪和重点税源企业检查等工作,查补税收收入入库率、选案准确率等指标创历史新高,圆满完成总局确定的各项任务,应予充分肯定。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征管信息资料共享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征管信息资料共享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7.04•【字号】湘国税发[2002]27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征管信息资料共享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湘国税发[2002]27号2002年7月4日)为进一步加强稽查与征管部门的信息交流,规范管理、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征管信息资料共享暂行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在执行中有什么困难和建议,请及时上报省局(稽查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征管信息资料共享暂行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理顺稽查、征管机构的运行机制,规范税收执法职能,充分利用现有数据资源,扩大税务检查的广度和深度,提高税务稽查专业水平,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各市、州所辖征管分局负责定期向稽查局提供辖区所有纳税人的征管信息资料(《湖南征管4.30版数据》)。
征管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资料、减免税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税种登记资料、纳税申报资料、发票领用存资料以及当期的应征税款和入库税款资料等(2001年度征管信息资料应尽快传送至市、州局信息中心)。
第三条各市、州所辖征管分局必须于每月12日前将本局征管信息资料传送至市、州局信息中心。
各市、州稽查局案源管理部门必须于每月14日前到市、州局信息中心提取各征管分局报送的征管信息资料。
第四条征管分局应及时更新征管信息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五条各市、州局信息中心负责本辖区内的共享信息数据传送,负责对没有按时报送数据的单位督促催报,负责对使用数据单位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条各市、州所辖征管分局在日常征收管理中发现的疑点或涉税案件,必须及时将相关资料以书面形式移送稽查局案源管理部门,并办理好交接手续。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2.17•【字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4.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的公告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2月17日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税务稽查执法服务,提高税务稽查执法效能,规范税务稽查部门对税收自查的组织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自查是指税务稽查局根据检查计划,在进户检查前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自行查找以前纳税年度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其他涉税事项等方面可能存在的违法问题,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后果的特定活动。
第三条组织税收自查应从对象确定、组织实施、评审约谈、审理执行等程序依次展开。
第四条组织税收自查应遵循自主自愿、有序指导、宽严相济、科学简化、注重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对象确定第五条经稽查局选案部门(以下简称选案部门)选定,报上级批准后纳入稽查局年度税收检查计划的纳税人,均可由稽查局检查部门(以下简称检查部门)组织实施税收自查,自查对象具体包括:(一)各级地税局部署的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检查确定的纳税户;(二)各级地税局部署的行业税收专项检查确定的纳税户;(三)各级地税局下达的年度检查计划确定的纳税户。
第六条下列案件,原则上不开展税收自查工作:(一)举报案件;(二)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督办案件;(三)各级稽查局认为不宜组织自查的案件。
税务稽查中惊现补税《税务事项通知书》,是不是少见多怪
税务稽查中惊现补税《税务事项通知书》,是不是少见多怪笔者办理的⼀起税务稽查案件中,在稽查检查阶段,稽查局即出具要求纳税⼈补税《税务事项通知书》,并限时要求纳税⼈缴纳税款⼊库,在税款⼊库后,该案才进⼊稽查审理阶段。
这是⼀起显著异常的执法⽅式,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违反稽查执法的惯例。
事出反常必有妖。
1.稽查局⽆权在检查阶段作出补税《税务事项通知书》,就像公安⽆法在侦查阶段就作出刑罚决定并送⼊监狱执⾏⼀样。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稽查局均是税务机关,均概括享有征管法赋予的管理、征收、检查的职权,其中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但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般⽽⾔,对于补税《税务事项通知书》只能是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稽查局要想⾏使征税权,必须在查清违法事实基础上,⾛完稽查的检查、审理程序,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才可以。
2.稽查局在检查阶段作出补税《税务事项通知书》实际上架空了⾏政执法三项制度中的重⼤执法法制审核和《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重⼤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规定的主要程序。
稽查局在检查阶段尚⽆法认定案件事实,重⼤执法⾏为尚未进⾏法制审核;尚未由审理部门对事实和法律适⽤进⾏审核,违反《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关于检查、审理部门职权规定;违反《重⼤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由所属税务局的重⼤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规定。
为逃避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对应税事实、法律适⽤、执法程序的限制,擅⾃作出补税《税务事项通知书》显属违法。
实际上,该变化马甲的⾏为已经实质损害纳税⼈重要权益,误导纳税⼈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在稽纳双⽅产⽣了巨⼤争议。
3.稽查局使⽤补税《税务事项通知书》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中关于《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的使⽤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发布的规范性⽂件,税务机关必须遵照执⾏。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业务操作规程(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计算机操作规程(试行)》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协查业务操作规程,计算机操作规程,协查工作考核办法【颁布单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湘国税函﹝2001﹞353号【发文日期】2001-12-30【实施时间】2002-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为了规范协查工作业务操作,加强协查信息系统的管理,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计算机操作规程(试行)》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今后总局有新的规定,按总局文件执行。
本通知在实际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省局(稽查局)。
附件:1.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2.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计算机操作规程(试行) 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查工作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业务管理,发挥协查系统作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协查工作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负责组织实施,上级稽查局负责对下级稽查局协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控管理和考核。
第三条 各级稽查局要按《关于加强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工作的通知》(省局转发文湘国税函(2001]281号)的规定设置专门的检查机构。
第四条 各级稽查局要根据协查工作需要,充实人员,明确协查岗位,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协查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五条 处理协查信息,应坚持迅速、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 协查案件分级查办和督办 第六条 重大协查案件实行分级查办、督办制度。
关于纳税人自查税款补缴入库工作的有关规定
关于纳税人自查税款补缴入库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自查税款的补缴入库工作,经与省局征管、计统部门协商,凡属于稽查部门安排纳税人自查的,其自查税款应作为稽查查补税款或日常查补收入补缴入库,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将自查税款作为稽查查补税款形式组织入库的自查有问题的纳税人持加盖稽查部门公章的《纳税人自查情况说明》(附后)到所属征收局补缴自查税款。
所属征收局见到加盖稽查部门公章的《纳税人自查情况说明》后,按照其上载明的税种、税款属期和金额,在CTAIS系统中将税款属性选择“查补预收税款”,查补来源确认为“税务稽查查补”予以收缴,开具完税凭证。
纳税人完税后,将完税凭证复印件报所属稽查部门。
稽查部门收到后,登记台帐。
在CTAIS中制发《稽查任务通知书》,并向其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指派检查人员对其纳税情况及自查情况进行审查、复核。
审查、复核结果与纳税人自查情况一致的,经审理后,对自查税款在CTAIS中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冲抵预收税款,课征滞纳金。
检查情况与自查情况不一致的,经审理后,在CTAIS中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冲抵预收税款,对新发现问题补缴税款。
详细操作流程如下:征收局对自查纳税人提交的加盖稽查部门公章的《纳税人自查情况说明》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CTAIS系统进行自查税款的入库操作。
操作流程如下:征收人员进入CTAIS后,在“预缴开票”模块操作界面如下:将纳税人的自查税款征收入库(税款属性为“查补预收税款”,查补来源确认为“税务稽查查补”),并进行上解、入库销号操作。
(如图1:征收人员预收自查税款操作界面)图1:征收人员预收自查税款操作界面二、将自查税款作为日常查补收入形式组织入库的各地稽查部门可与征管、计会部门沟通后,将稽查部门布置的企业自查补税通过日常查补形式确认。
根据自查税种及纳税人资格选用以下形式入库税款:(一)一般纳税人自查增值税自查有问题的纳税人持加盖稽查部门公章的《纳税人自查情况说明》到所属征收局补缴自查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1.26•【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9年11月26日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单位、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权利,规范检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
采用前款所述的形式,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称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
检举人可以实名检举,也可以匿名检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
第四条检举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属地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市(地、州、盟)以上税务局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接收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督促、指导、协调处理重要检举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市(地、州、盟)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接收、受理、处理和管理;各级跨区域稽查局和县税务局应当指定行使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职能的部门,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接收,并按规定职责处理。
本办法所称举报中心是指前款所称的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和指定行使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职能的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自查税款补缴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自查税款补缴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4.24•【字号】湘国税函[2009]147号•【施行日期】2009.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自查税款补缴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税函[2009]147号HNPR-2009-84005)各市州国家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自查税款的补缴人库工作,省局决定:从即日起凡属稽查部门安排纳税人自查的,其自查税款作为稽查查补税款补缴人库。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稽查部门安排纳税人自查的,由稽查部门(或委托征收部门)向纳税人下达《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1),明确自查所属期和自查期限,并收回《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二、纳税人在自查截止日期前,根据自查情况填制《纳税人自查情况说明》(附件2),报告所属稽查部门。
其中,自查有问题的纳税人,要详细说明自查出的问题及少缴税款金额等情况。
三、对自查有问题的纳税人,稽查部门要对纳税人报告的《纳税人自查情况说明》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加盖稽查部门公章。
纳税人持加盖稽查部门公章的《税人自查情况说明》到所属征收部门补缴自查税款。
四、所属征收部门收到加盖稽查部门公章的《纳税人自查情况说明》后,按照其载明的税款金额,在综合征管软件中按税款所属期进行查补预缴税款的处理,开具完税凭证税款属性选择为“查补预收税款”。
五、纳税人缴税后,应将查补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复印件报所属稽查部门。
稽查部门收到完税凭证复印件后,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制发《稽查任务通知书》,并向其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指派检查人员对其纳税情况及自查情况进行审查、复核,在综合征管软件中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冲抵查补预收税款。
六、纳税人不按要求办理而造成自查补缴税款未计入“查补预收税款”的,视同未补缴,需按《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查补税款全额缴纳。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12.22•【字号】湘国税发[1998]002号•【施行日期】1998.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发[1998]002号1998年12月22日)根据湘国税发(1997)030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公民举报偷、骗税案件的奖励规定》的通知精神,现将《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州、市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实施办法案件举报是税务机关直接依靠人民群众同税务违法行为作斗争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拓宽案件来源渠道,调动公民举报积极性,根据湘国税发(1997)03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检举偷逃骗税是每个公民的光荣职责,对于公民举报的税务违法行为经查情况属实者,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按举报案情大小和贡献程度酌情奖励。
二、奖励幅度:查补入库税款50万元以下的,奖金额在500元至5000元以内;查补入库税款在50万至100万元的,奖金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内;查补入库税款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奖金额在8000元至2万元以内;查补入库税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奖金额在1.5万元至3万元以内;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
三、奖励金来源。
由省局在稽查办案经费中统一解决。
四、奖励金支付办理程序:1.各地、州、市、县、城市分局查处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金必须填制《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表》(格式附后),奖励表一式四份,一份由税务稽查部门存档,一份交付款单位会计记帐,其余两份上报省局作为奖励金结算拨付依据。
表列栏目必须填写齐全,签名盖章。
并将处理决定书、税款入库凭单作为附件一并存查和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制定针对高风险纳税人定向稽查制度”和“建立健全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2.案源信息退回(补正)函3.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任务通知书4.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报告5.税务稽查案源清册6.税务稽查案源撤销审批表7.案源处理结果反馈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19日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提高税务稽查质效,推进税务稽查体制机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税务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以下统称案源)即税收违法案件的来源,是指经过收集、分析、判断、处理等程序形成的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相关数据、信息和线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是指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按照规定程序,对各类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进行收集、处理、立案、反馈的管理过程。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3.21•【字号】湘地税发[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湘地税发〔2008〕16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预征范围除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不实行预征外,对其他各类商品房,均应按本通知规定实行预征。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为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问题,指定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建筑标准建造,建成后的商品房实行政府定价或限价,并由政府指定销售对象的住宅。
二、预征的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和预收账款。
三、预征率1.普通标准住宅为1%。
2.除别墅外的非普通标准住宅为2%。
3.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等为3%。
4.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为5%,然后按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5.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一律从高实行预征。
四、对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商品房的具体界定标准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06〕92号)执行。
普通标准住宅须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凭有关文件经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后确认。
五、我省将根据房地产业的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各地不得自行变动。
六、《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普通标准住宅审核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函〔1995〕170号)第四条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函〔2002〕60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4-12-02字体:【大】【中】【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4年12月2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以下各级税务局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四条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第二章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省以下各级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
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
审理委员会主任由税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税务局其他领导担任。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税政业务、纳税服务、征管科技、大企业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督察内审部门。
各级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与案件审理有关的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第六条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本机关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议事规则等制度;(二)审理重大税务案件;(三)指导监督下级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第七条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二)提出初审意见;(三)制作审理会议纪要和审理意见书;(四)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统计、报告、案卷归档;(五)承担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参加案件审理,提出审理意见。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15〕79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15〕79号湖南省财政厅、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统计局:为加强和规范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湖南省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统计局2015年11月14日附件湖南省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意见》(湘政办发〔2012〕58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计调查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统计调查工作的资金,主要包括省级统计部门的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经费、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项目经费,以及专项补助省以下统计部门开展统计和调查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经费第四条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是指省统计局按照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或受中央及地方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的,持续性统计调查项目。
第五条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经费,一般是指由省级财政资金安排,纳入省统计局部门预算管理,为完成经常性项目而持续发生的特定支出。
受委托开展的持续性统计调查项目,经费支出由委托单位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6年9月17日国税函[1996]6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最近,一些省、市反映在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的查处中,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责任人,其法律责任应如何认定等问题,要求予以明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现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偷税的认定1、在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情况下,纳税义务人超过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仍未获取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凭证,又不按规定主动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收入或缴纳税款的,为隐匿收入的行为,由此造成税款的少缴或不缴,是偷税。
2、扣缴义务人以书面形式承诺为纳税义务人代付税款,或以口头形式承诺为纳税义务人代付税款且双方都向税务机关承认的,在其向纳税义务人支付所得时即认定为其已将承诺为纳税义务人代付的税款扣收。
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其已承诺应代付税款的,为偷税。
3、同一经济活动中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和中介人通过签订假协议、假合同、填写虚假扣缴报告表和纳税申报表等手段进行虚假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为共同偷税。
4、中介人从事介绍服务、经纪服务和代办服务等活动取得的劳务收入,为应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
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务检查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8]194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8.11.09
【实施日期】1998.1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
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8年11月9日国税发〔1998〕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厅(局):
为加强各级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的对帐和统计考核工作,保证查补收入的及时入库,经研究决定,各级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的收入,暂由各级稽查部门负责直接解入同级国库。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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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3〕196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的请示》(晋地税发〔2012〕118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否属于偷税,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且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即构成偷税,逾期后补缴税款不影响行为的定性。
纳税人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不按偷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4月19日
如何理解偷税的主观故意?——从总局三个批复说起2016-06-27 08:54:48来源:网络作者:徐战成【大中小】添加收藏第一个:《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呼和浩特市昌隆食品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国税办函〔2007〕513号): “《税收征管法》未具体规定纳税人自我纠正少缴税行为的性质问题,在处理此类情况时,仍应按《税收征管法》关于偷税应当具备主观故意、客观手段和行为后果的规定进行是否偷税的定性.。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基本流程(试行)》的通知-湘财综〔2015〕28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基本流程(试行)》的通知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基本流程(试行)》的通知湘财综〔2015〕28号省直各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省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基本流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省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基本流程(试行)湖南省财政厅2015年11月5日附件省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基本流程(试行)省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基本流程包括编报购买预算、审核购买预算、公开购买信息、实施购买活动、选择承接主体、签订购买合同、履约与资金支付、开展绩效评价等八个步骤。
一、编报购买预算。
各部门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以及年度工作实际需要和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组织编报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对照当年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提出具体购买项目,填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表》,并列入本部门年度预算建议草案。
各部门应当根据中期财政规划和部门改革发展需求,综合考虑财政保障能力以及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并充分听取相关行业组织、专家及专业咨询机构意见,参照相关服务的市场价格合理定价,测算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出。
二、审核购买预算。
省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审核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具体工作由省财政厅综合处、预算处和相关部门预算管理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财政厅相关部门预算管理处对省级部门编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建议草案进行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实施的合理性,包括资金需求规模、绩效指标以及资金来源的合理性,然后将审核意见转综合处复核。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国税发[1997]02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国税发[1997]024号1997年8月21日)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收征管新格局,提高我省国税系统的征管工作质量,转换征管模式、降低税收成本和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根据湘国税发(1997)0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027号文件精神,全省国税系统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收管理体系的需要,对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防止税收流失,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具有重要作用”,提高对推进和深化征管改革是一项全局性工作的认识,明确征管改革的任务和目标,要更新思想观念,加大力度,加快步伐,发动广大国税干部自觉地、积极地投身征管改革的工作之中。
各级国税部门的“一把手”要亲自抓,要有紧迫感,要精心组织和指导税收征管改革。
现就我省国税系统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大税收征管改革力度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请你们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近期内完成如下7项任务:一、优化办税服务环境,建立、规范办税服务厅1各县(市、分)局在建办税服务厅时,必须本着规范、合理、功能齐全的要求,根据本地的经济条件和税源分布情况,根据“因地制宜、方便纳税人”的原则进行建设。
今年年度前每个县(市、分)局都要建好一个办税服务厅,有条件的征收分局或税务所要建好一个办税服务室,使用省局开发的征管软件,利用微机这一现代化的工具为纳税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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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查补税收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国税函[1997]261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1997.12.08
【实施日期】1997.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查补税收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7]261号1997年12月8日)
为进一步严肃税收法纪,加大税务稽查工作力度,有效地遏制税收流失,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现将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查补的税收、加收的滞纳金及罚款缴库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省稽查局)担负着全省国税稽查管理工作、专项稽查的组织实施、重大案件和举报案件的查处、属于省级收入的企业的日常稽查和对两年以上欠税的催缴等工作职责。
省稽查局的稽查工作可采取直接稽查或委托稽查的工作方式。
二、省稽查局查补税收的缴库按以下办法进行:
(一)省稽查局在省工商银行营业部开设“稽查查补税款过渡户”,此帐户除缴库外,原则上只进不出,查补的税收收入要及时按级次解缴省金库和中央金库。
(二)凡由省稽查局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