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南税收征收管理系统4.40》版软件启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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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稽查查补税收直接缴库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稽查查补税收直接缴库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稽查查补税收直接缴库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12.22•【字号】湘国税发[1997]037号•【施行日期】1997.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稽查查补税收直接缴库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发[1997]037号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为规范我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工作,现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稽查查补税收直接缴库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凡直接将查补税收解缴入库的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应对照执行。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对以前已将查补税收直接解缴入库的所属稽查局进行对照检查,不合规定的应立即纠正。

附件:1.税务稽查案件情况表;(略)2.催缴税款通知书;3.关于对稽查查补税收直接缴库的税收会计统计核算要求。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稽查查补税收直接缴库的管理办法为进一步严肃税收法纪,加大税务稽查工作力度,有效地遏制税收流失,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根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查补税收缴库的通知》(湘国税函(1997)26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省稽查局)担负着全省国税稽查管理工作,专项稽查的组织实施,重大案件和举报案件的查处,省级收入企业的日常稽查和两年以上欠税的催缴等工作职责。

省稽查局的稽查工作可采取直接稽查或委托稽查的方式。

二、稽查局直接稽查办案或委托稽查办案都必须在向被查单位下发《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的同时填制《税务稽查案件情况表》(表式见附件1)。

三、《税务稽查案件情况表》不少于一式四份(委托稽查办案的另增加一份),属于查补税款的,其中一份交财政作结算资料,一份交省稽查局税收会计作税收会计核算资料,属于查减税款的,其中一份交被查单位所在地基层税务机关作税收抵、退依据和征管资料,一份交基层税务机关税收会计作税收会计核算资料。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湖南税收征收管理系统》(VER4.40)升级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湖南税收征收管理系统》(VER4.40)升级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湖南税收征收管理系统》(VER4.40)升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8.20•【字号】湘国税函[2003]284号•【施行日期】2003.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湖南税收征收管理系统》(VER4.40)升级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2003]284号2003年8月20日)为了贯彻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和修正《湖南税收征收管理系统》(VER4.40)(以下简称:湖南征管4.40)存在的问题,省局组织机关各业务处室相关人员、技术人员和测试人员对湖南征管4.40进行了优化、升级,以满足我省国税系统税收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管理的需要。

省局决定,从2003年9月1日起在全省11个市、州局(湘潭、株洲、衡阳三市除外)全面运行湖南征管4.40升级版。

为了做好湖南征管4.40升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加和修订的主要业务及政策依据。

1、税种登记。

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只能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最小类(代码)反映增值税收入的所属行业及该行业的对应品目情况,湖南征管4.40在“管理-税种登记”增值税税种登记中对应于项目码增加“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登记。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报。

依据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和《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流程的通知》(国税办发[2003]34号)规定,湖南征管4.40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征收的申报表、采集方式进行了修改。

3、统计报表。

依据总局《关于修订2003年增值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2]705号)规定,湖南征管4.40对《增值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进行了修订,按照《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中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进行归类划分。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启用《定位定税管理信息系统》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启用《定位定税管理信息系统》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启用《定位定税管理信息系统》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国税函[2004]200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4.05.21【实施日期】2004.05.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启用《定位定税管理信息系统》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2004]200号2004年5月21日)《定位定税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定税系统”)的推广应用是为了满足加强定额征收方式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规范对定额征收纳税人的定位管理、定额管理工作,有效地防止漏征漏管,公平税负,进一步提高定额征收方式的管理监控水平。

“定税系统”启用前的各项数据准备和启用初期的应用工作是一项严密细致的系统工程,在工作的开展期间软件应用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管理,以务实求真高度负责的态度开展工作。

为确保“定税系统”顺利启用和推广应用,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工作组织(一)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征管科牵头负责“定税系统”的操作培训和推广应用工作。

其工作职责为:1、负责组织本地区使用“定税系统”的操作人员的操作培训。

2、参照软件预置的《行业分类待选清册》和《信息采集项目待选项清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研讨、协调、审核和批准各县(市、区)局上报的行业类别划分、各行业分类的定额单位、定额标准、定额计算公式、定位定税信息采集项目及其对应的定额调整系数和软件最高操作权限的设置。

3、组织编制设区的城区范围内统一的定位编码规划,并按各区局管辖范围分割区局定位编码规划;统一组织和制定各区局共同采用的行业分类、定额计算公式、定额单位、定额标准、定额信息采集项目和对应的定额调整系数。

(二)各市、州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负责所属各县(市、区)局“定税系统”的系统安装与维护,并对其系统初始化进行指导。

(三)各县(市、区)局在“定税系统”推广启用前,要成立“定税系统”推广应用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领导为副组长,各科、所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指导“定税系统”推广启用和定额征收管理工作;同时成立由分管局领导直接负责,由征管、税政法规、信息中心和税务所(管理科)熟悉个体税收征管的人员(8人以上)组成的定额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定税办”),并委派具有高度责任感、较高业务素质和协调组织能力的同志具体负责“定税办”的日常工作。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发文字号】湘地税发[2004]95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4.12.01【实施日期】2004.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4年12月1日湘地税发〔2004〕9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调整财产损失审批权限的后续管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1998]035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在年度终了后45天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书面申请报告。

财产损失的审批,原则上省级企业的财产损失由省局审批,地、市、县级企业的财产损失分别由同级地税机关审批,但企业年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分别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一律上报省局审批。

以上规定调整为:对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以及投资损失,按即报即批的办法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的上一级地税机关审批,即:纳税人发生的上述相关损失,由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再由主管地税机关上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审批。

其中:对省局直属局所辖纳税人,其发生的相关损失在200万元以下的,由省局直属局自行审批, 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由省局直属局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对县市区(分)地方税务局和市、州局省级税收征收分局所辖纳税人,其相关损失的审批权限按照上述原则,由市、州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2020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用户手册

2020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用户手册

个税申报 注册第一步:录入单位信息 在[纳税人识别号]/[确认纳税人识别号]的位置输入扣缴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已经进行过三 证合一的单位则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下一步】按钮,即可完成注册的第一步。
注意事项: 1、[纳税人识别号] 和[确认纳税人识别 号]必须确保一致; 2、注册时必须确 保电脑处于联网状 态。
个税申报
注册第二步:获取办税信息 本步骤无需人工干预,相关界面数据是由税务局直接下发,供参考。 注册第三步:备案办税人员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规定,要求办税人 员真实填写姓名、手机号、岗位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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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第四步:设置登录密码 为了保障本系统的使用安全,建议“启用登录密码”,并牢记登录密码。 也可以不勾选启用登陆密码,直接点下下一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用户手册
常用功能介绍
前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通过对原有网上税务局的 规范化改造,进一步升级改版为“国家税务总局湖南 省电子税务局”,并于2018年11月20日在全省正式启 用。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以界面规范、互 动友好、使用便捷、易于掌握、便于学习为标准,在 整合原有业务事项基础上不断扩充功能,并确保功能 界面的人性化、个性化及友好美观,全新打造一体化 的电子税务局,为纳税人带来更加便捷的办税体验。 现仅就界面和用户登录管理等常用功能进行说明,各 项功能详细操作说明可以通过首页[帮助]链接或各功能 操作页面的[操作说明]链接查阅了解。
登录后界面
填写“新增三方协议”: 1.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税务机关代码:系 统自动带出,不可修改。 2.行政区划、银行行别、银行营业网点:根据选择 的存款账户账号信息自动带出,账户未做备案的, 下拉选择。 3.清算银行号、开户银行行号:根据选择的存款账 户账号信息自动带出,账户未做备案的,手工录入。 4.缴款账号、缴款账号名称:根据选择的存款账户 账号信息自动带出,账户未做备案的,手工录入。 5.协议状态:默认“未验证”。 6.批扣标志:默认“所有非批扣”。 7.三方协议号:其他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生成 三方协议号】按钮,系统自动生成。 8.纳税人在保存三方协议后,“新增三方协议”页 面未关闭,在“三方协议号”右边会出现[验证]按 钮, [打印]按钮,纳税人可直接在此页面进行验证 或打印三方协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国税发[1995]03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国税发[1995]03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国税发[1995]038号1998年10月5日)现将《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尽快组织实施,并将方案报省局备案。

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税收征收管理是保障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贯彻落实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过去,我省各地税务机关在加强税收征管方面作出了不少有益的探索,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分税制财税体制的改革和深入,原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税收征管体系、征管方式、征管手段等等,已越来越不适应新时期税收工作发展的需要。

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收征管新格局,尽快实现税收工作的“两个转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改革的部署,结合湖南实际,现就我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确定我省征管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和税制改革的客观要求,立足湖南国税工作实际,遵循税收征管的内在规律,借鉴、吸收国内外税收征管的有益做法,建立科学、严密、规范的税收征管运行机制,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实施和税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为促进湖南经济协调、快速、健康地发展作出新贡献。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我省征管改革的原则是:1、依法治税原则。

即在改革过程和新的征管运行机制中,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性原则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始终,依法规范征纳行为,依法治理税收环境,促进纳税人树立依法纳税意识,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促使税务中介机构和其它社会各方面遵守税收法纪,维护税收秩序。

(税总发〔2015〕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总发〔2015〕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自2015年1月1日起对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推行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目前系统运行稳定,纳税人反映良好。

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步全面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目前尚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增值税纳税人全面推行。

各省国税局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推行方案,按照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后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和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的顺序,分步开展推行工作,2015年年底前完成尚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增值税纳税人的推行工作。

二、为保障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正常使用,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操作办法(试行)》(附件1),适用于各级国税机关及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

三、为保障系统推行进度及纳税人正常使用,各省国税机关应根据本地推行进度情况,按季度向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上报本省推行计划。

税务总局向税控装置供应商通报各省推行计划,供应商在保障供应前提下可按照市场化原则安排生产计划,向税务总局(电子税务中心)提出税控装置初始化需求,税控装置供应商将初始化后的数量报各省信息技术部门。

各级国税机关对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开展的税控装置初始化、发行等管理工作,适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工作规程(试行)》(附件2)。

四、除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一律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

五、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服务单位按照优惠价格(报税盘价格)对原金税盘(卡)、税控盘进行置换。

六、税务总局正在着手制定税控收款机和电子发票技术改造方案,以这两种方式开具发票的纳税人,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全省办税服务厅湖南征管4.20版系统基础资料录入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全省办税服务厅湖南征管4.20版系统基础资料录入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全省办税服务厅湖南征管4.20版系统基础资料录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1.08•【字号】湘国税局函[1998]002号•【施行日期】1998.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全省办税服务厅湖南征管4.20版系统基础资料录入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局函[1998]002号一九九八年一月八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国税发(1997)024号)精神,根据全省各县、市、分局办税服务厅建立时间不一,基础资料录入不规范、不统一的实际情况,省局要求各县、市、分局办税服务厅在1998年2月底以前,应做好湖南征管420版系统基础资料录入工作,以便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统一、规范的基础资料库,尽快发挥现代技术在税收管理上的作用。

湖南征管4.20版系统基础资料录入工作应按以下步骤进行:先由各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基础手工资料,交电脑操作人员录入并打印出所录基础资料,再交业务部门进一步审核签章,最后交电脑操作人员修改、打印出修改后的基础资料,同时还必须将最后的基础资料备份到磁介质上保存。

湖南征管4.20版系统基础资料录入项目具体见附件,对照附件所列出各项目中的资料,如有短缺的,各办税服务厅要严格按规定补齐,并全部录入到资料库。

省局将不定期组织对各县、市、分局办税服务厅基础资料库进行检查,把是否按要求建立基础资料库作为评选文明办税服务厅重要条件之一。

今后各期资料的录入工作,各县、市、分局的办税服务厅应根据上述步骤定期进行,并妥善保存,使该项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附件:湖南征管4.20版系统基础资料录入项目表一、管理服务子系统(该子系统各资料录入以1996年年末数为基础,1997年发生数为动态数据,注明时间的除外)。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34号)的要求,我局对公布日期截止为2010年6月30日的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有关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废止《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卷烟免税管理的通知》等39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宣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重新公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等31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特此公告。

附件:1.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3.重新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附件1: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标题1湘国税发〔1995〕021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卷烟免税管理的通知2湘国税发〔1996〕005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卷烟企业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3湘国税发〔1996〕021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监制章和防伪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4湘国税发〔2002〕40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有关涉税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5湘国税发〔2006〕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6湘国税函〔1995〕123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等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7湘国税函〔1996〕103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七三一九工厂销售汽车消费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8湘国税函〔1997〕015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征税等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9湘国税函〔1998〕235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破产企业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10湘国税函〔1999〕51号关于重申和明确规范我省国税系统收费行为几个规定的通知11湘国税函〔2001〕24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中发票协查工作的具体规定》的通知12湘国税函〔2001〕36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3湘国税函〔2002〕40号关于金税工程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14湘国税函〔2002〕321号关于加强超市增值税管理的通知15湘国税函〔2003〕245号关于对《湖南省国税系统发票定点印制单位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16湘国税函〔2004〕285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7湘国税函〔2004〕457号关于对水府庙等库区排渍电费税收问题的处理意见18湘国税函〔2005〕23号关于明确邮政部门邮购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湘国税函〔2005〕179号关于对湖南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承印厂家进行重新审核认定的通知20湘国税函〔2005〕440号关于农村客运站点建设自产自用砂石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函21湘国税函〔2005〕449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长沙市人民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等印刷单位核发《发票准印证》的通知22湘国税函〔2005〕510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的通知23湘国税函〔2005〕529号关于印发《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24湘国税函〔2005〕552号关于销售二手车征免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5湘国税函〔2006〕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超市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26湘国税函〔2006〕128号关于加强郴州市冶炼行业税收管理的意见27湘国税函〔2006〕208号关于印发《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解答》(之二)的通知28湘国税函〔2006〕325号关于加强大型超市普通发票管理的补充规定29湘国税函〔2006〕687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解答》(之三)的通知30湘国税函〔2007〕262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的通知31湘国税函〔2007〕646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摇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2湘国税函〔2007〕649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加油站统一使用税控收款机打印发票的批复33湘国税函〔2008〕76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解答(四)》的通知34湘国税函〔2008〕133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摇奖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35湘国税函〔2008〕558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36湘国税函〔2008〕566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库存手工版企业冠名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9〕82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工作的通知38湘国税函〔2009〕147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自查税款补缴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39湘国税局函〔2001〕172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发票定点印刷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2: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标题1湘国税发〔2006〕9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的通知2湘国税发〔2006〕118号关于加强超市增值税管理的通知3湘国税发〔2008〕50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6-2007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1994〕073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血站销售血清的收入应征增值税的批复5湘国税函〔1995〕020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富锰渣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6湘国税函〔2006〕249号关于软件企业销售自产软件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7湘国税函〔2006〕270号关于做好“财税库行”横向联网工作的通知8湘国税函〔2008〕121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中开展电子申报缴税系统推广活动的通知9湘国税局函〔1997〕089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附件3:重新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标题湘国税发〔2004〕21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湘国税发〔2004〕64号关于基层国税部门窗口开票代征地方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3湘国税发〔2004〕68号关于印发《税务联合检查办法》、《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税务违法案件移送办法》的通知4湘国税发〔2004〕100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和《湖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5湘国税发〔2004〕114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的通知6湘国税发〔2005〕93号关于进一步强化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湘国税发〔2005〕1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分析强化税收征管的若干工作意见8湘国税发〔2007〕72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控收款机用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9湘国税发〔2007〕168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0湘国税发〔2007〕170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饲料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1湘国税发〔2008〕155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违章举报有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2湘国税函〔2004〕105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13湘国税函〔2004〕422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特殊货物退(免)税业务审批事项的通知14湘国税函〔2004〕255号关于加快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和审核进度的紧急通知15湘国税函〔2004〕286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6湘国税函〔2004〕487号关于湖南大宗原料中心批发市场增值税问题的批复17湘国税函〔2004〕497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8湘国税函〔2004〕537号关于中石化湖南石油分公司实行IC卡加油业务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湘国税函〔2004〕559号关于农药乳化剂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20湘国税函〔2005〕13号关于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后向城市居民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21湘国税函〔2005〕58号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档案信息录入有关问题的通知22湘国税函〔2005〕114号关于变更出口退税数据传输的通知23湘国税函〔2005〕149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日常税务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4湘国税函〔2005〕197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的通知25湘国税函〔2005〕519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26湘国税函〔2005〕696号关于规范特殊货物退(免)税业务报批有关事项的通知27湘国税函〔2006〕227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8湘国税函〔2006〕269号关于印发《“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简要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29湘国税函〔2006〕332号关于修改《“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简要操作规程》部分内容的通知30湘国税函〔2007〕202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控收款机中标厂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1湘国税函〔2007〕332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即开即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结束——。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5.06•【字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税收自查通知书2.自查报告3.自查应补税款报告表4.检查部门评审意见书5.启动进户检查程序审批表6.税收自查集体审议情况表7.税收自查缴库通知书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年至年已缴地方税费统计表二○一一年五月六日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税务稽查执法服务,提高税务稽查执法效能,规范税务稽查部门对税收自查的组织管理,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自查是指税务稽查局根据检查计划,在进户检查前督促纳税人、扣缴人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主动自行查找以前纳税年度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其他涉税事项等方面可能存在的违法问题,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后果的特定活动。

第三条组织税收自查应从对象确定、组织实施、评审约谈、审查执行等程序依次展开。

第四条组织税收自查应遵循自主自愿、有序指导、查纠并举、宽严相济、科学简化、注重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对象确定第五条除举报、纳税评估移送稽查案件和有关部门交办转办案件等特殊情况外,计划检查、重点税源户检查、税收专项检查等案件均可在实施进户检查前开展税收自查工作。

第六条组织实施税收自查的对象主要包括:(一)国家税务总局、省局部署的重点税源税收专项检查的纳税户;(二)国家税务总局、省局部署的行业税收专项检查,被全省各级地税稽查局纳入检查对象的纳税户;(三)全省各级地税局确定的年度计划检查的纳税户;(四)各级地税局认为需要组织自查的纳税户;第七条选案部门应结合年度计划检查、专项检查等工作要求,科学确定自查对象,提交稽查局集体研究后,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将有关资料移交检查部门组织自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行税种登记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行税种登记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行税种登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5.12.11
•【字号】湘国税发[1995]050号
•【施行日期】1995.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行税种登记的通知
(湘国税发[1995]050号1995年12月11日)为保证税收会计核算计算机软件能从1996年1月1日顺利推行,为省局开发的《湖南税务征收管理网络系统》(HNZG)4.0版软件的推广运用打好基础,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12月15日起至31日止,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税种登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凡实行计算机开票征收的城市分局或农村征收分局所辖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对以后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要同时进行税种登记。

以后凡启用《湖南税务征收管理网络系统》进行微机开票征收的税务机关,都应开展税种登记工作。

二、登记方法:各地应将税种登记表印发给有关纳税人,由纳税人先行申报,再由税务机关审定,对原已进行相关登记的,这次可只补充尚未登记的内容。

三、工作要求:税种登记是实现税收征管计算机化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直接涉及到微机能否正确地开出税票、能否正确地统计出税收征收报表、能否为税务机关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准确的征收信息等重要问题,因此,各级国税机关领导要予以高度重视,税政、征管、计会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组成联合办公
室,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合署办公,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此项工作。

附件:1、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略)
2、税种登记目录(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计算机操作规程(试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计算机操作规程(试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计算机操作规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12.30•【字号】湘国税函[2001]353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计算机操作规程(试行)(湘国税函[2001]353号2001年12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运行质量,规范操作行为,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协查系统的日常管理和应用由稽查局负责,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协查系统进行监控、管理;协查系统维护、数据备份等运行保障工作由本级信息中心负责。

第三条协查岗位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严格遵照本规程和有关规定进行操作;严格按照击剑定的权限,以自己的密码(口令)登录协查系统,严禁以他人密码登录操作。

协查岗位工作人员应当设置本人4位数以上密码,并严格保密,定期更换。

第四条协查系统各类系统参数是保证协查系统正常运行的关键要素,一经确定,任保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二章委托协查第五条通过委托协查发起,领导审批、委托发出、返回协查结果信息处理、委托查询等功能模块,实现委托协查函的制作、审批、发送,接收返回的协查结果,完成委托协查工作。

第六条委托协查发起应当从"委托管理"模块"委托录入"菜单产生。

委托协查协查函分内部生成(手工录入)、防伪认证系统转入、稽核系统转入、征管系统转入等四种方式生成。

其中,内部生成录入方式分"有疑问"和"确定虚开"两种,应根据税务案件查证需要由稽查局确定;防伪认证系统、稽核系统、征管系统通过软盘或网络转入的协查案源信息必须当日录入协查系统生成委托协查函,分别从"委托录入"菜单中的"由防伪认证系统转入"、"由稽核系统转入"、"由征管系统转入"菜单接收,并按协查系统提示补充纳税人信息。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当前金税工程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当前金税工程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当前金税工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6.11•【字号】湘国税函[2002]201号•【施行日期】2002.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当前金税工程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2002]201号2002年6月11日)为了进一步做好金税工程工作,加强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保证数据采集的完整性、准确性,加快全省“金税工程”建设步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思想认真问题从去年7月1日我省金税工程全面开通以来,全省金税工程建设进展顺利,采集率基本上保持在较高水平。

但今年以来,部分地方的金税工程工作人员产生了麻痹思想,没有严格按照总局和省局的规定进行数据采集和传输,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全省采集率。

各地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国家税务总局的决策和要求上来,充分认识到金税工程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消除麻痹思想,克服畏难情绪,认认真真做好金税工程各项工作,切实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率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采集均达到100%的要求。

二、企业进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审批问题(一)各市、州国税局应按省局下达的防伪税控推广计划对各县(市)、分局下达推广计划。

企业申请进入防伪税控系统,由县(市)、分局审批,并将批准的企业名单报市、州局备案。

(二)各县(市)、分局应对按推广计划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并提供《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表样见附件一)和《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表样见附件二)交企业墙报。

各县(市)、分局应对企业墙报的上述两表认真进行审查,凡填列项目不全或不真实的,不得审批。

(三)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审批权限,不得越权审批。

对申请进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商业临时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单价超过10万元的商业临时一般纳税人除外)一律只能审批限额万元版以下(含万元版)的专用发票,且月专用发票的发售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5份。

电子申报缴税软件用户操作手册

电子申报缴税软件用户操作手册

电子申报缴税软件用户操作手册ABC4 40 000 电子申报缴税软件用户操作手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艾博克电脑系统有限公司前言欢迎使用ABC4 40 000 !电子申报缴税软件!使用本产品前,请您务必仔细阅读该使用手册。

您能成为我们的用户是我们莫大的荣幸,为了使您尽快掌握__ 电子申报缴税软件的操作方法,特为您准备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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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本公司明确的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其他任何目的、以任何形式或手段使用、复制或传播本操作手册的任何部分。

2014 年2 月第7 版总第11 次印刷目录第一章系统概述感谢您使用《__ 电子申报缴税软件》,本软件将帮助您快捷、高效地完成电子申报缴税工作。

1.1 产品介绍为了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申报,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改革精神,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服务于税收征管,服务于纳税人,把优化服务落到实处,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和我公司合作开发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缴税系统”。

“__电子申报缴税软件”属于该系统的一种电子申报方式,是湖南省艾博克电脑系统有限公司在总结“__电子申报缴税软件”的基础上,完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的技术报文格式和业务功能规范进行开发,完全满足总局的业务、技术标准规范的全新的电子申报缴税软件。

它采用计算机作为电子化的申报工具,通过网络将纳税申报信息远程传送到税务局电子申报中心,由税务局的计算机系统对接收到的申报数据进行接收和处理,并及时返回处理结果,完成纳税人与税务部门、银行/国库之间的电子信息交换,实现申报和税款划缴、入库过程资金流的电子化。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修订部分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具体内容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修订部分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具体内容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修订部分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具体内容一、税务登记方面1、税种登记税源管理部门个体或企业管理岗(核实、填报)→办税服务厅(室)税务登记岗(确认、录入);税源管理部门(归档)说明:办税服务厅(室)税务登记岗对纳税人税种登记信息的确认,是指在将税种登记信息录入综合征管软件前,为保证税种登记信息正确而进行的自行审核。

如果对税种登记的预算级次、征收品目等难以确认的,办税服务厅(室)税务登记岗工作人员应当将税种登记纸质表传递到计统部门进行确认;如果对税种登记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难以确认的,办税服务厅(室)税务登记岗工作人员应当将税种登记纸质表传递到税政管理部门进行确认;计统和税政管理部门有责任及时对有关信息给予鉴定和确认。

2、停业登记个体双定纳税人(申请)→办税服务厅(室)税务登记岗[受理、确认发票验审缴销和申报征收(预缴税款)情况]→办税服务厅(室)审批岗(批准)→办税服务厅(室)税务登记岗(核准停业、通知)→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归档;检查停业期间是否停业,综合业务科进行监管)说明:办税服务厅(室)税务登记岗对个体双定纳税人办理停业事项时的确认,是指该岗位工作人员在进行停业登记时根据系统提示,确认纳税人是否封存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在用发票或其他证件,是否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是否按照规定预缴本月税款等,若有未办事宜,应当提示纳税人到发票验审缴销岗和申报征收岗等有关岗位办结;若系统不再提示纳税人有未办事宜,并且纳税人已预缴当月税款,即可进行停业登记。

3、非正常户认定税源管理综合服务岗(核实,录入非正常户认定所有环节意见)→税源管理部门审批岗(审批),档案资料税源管理部门存档;综合业务科征管综合管理岗(备案、欠税公告事宜办理)。

说明:税源管理综合服务岗对非正常户认定情况的核实,是指对该纳税人是否具备非正常户认定的条件的确认,即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对未按期申报的纳税人经过实地检查,发现纳税人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由其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税源管理综合服务岗凭纸质文书确认。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定额征收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启用前数据准备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定额征收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启用前数据准备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定额征收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启用前数据准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11.05•【字号】湘国税函[2003]377号•【施行日期】2003.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定额征收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启用前数据准备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2003]377号2003年11月5日)为进一步提升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税收管理水平,以科技手段规范定额征收管理工作,省局将在今年十一月底前完成《定额征收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的开发工作,届时将在郴州市湖区分局进行数据测试,确保《定额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稳妥推行,省局决定先在郴州、湘潭、株洲三市选点推行,明年再向全省分步推广,明年年底前覆盖到全省各县(市、分)局。

该软件是对主体征管软件的补充,是利用定位式户籍管理办法,对未实行建账管理的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实行定额征收管理的应用软件。

为确保该软件的顺利启用,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务必在该软件启用认真扎实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一、做好《定额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启用前的组织准备工作(一)各市、州局启用前的组织准备工作1、《定额征收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在启用前的数据准备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从主体征管软件相关数据的整理到该软件数据信息的采集、录入、导入等各环,工作量很大,必须在严密有序的组织下开展工作。

因此,各市、州局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开展广泛深入的思想动员和进行认真细致的组织安排。

2、各市、州局要认真组织学习和深刻领会《定期征收管理信息系统》业务需求的内容(见附件),并指定专人对软件启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软件应用单位(县级税务机关,下同)在软件启用前的组织准备工作。

1、软件应用单位可在内设科室总数不变的基础上按程序报批,设置“个体私营税收管理科”或由综合科负责,并按照业务量的需要,配足人员,专门从事软件的推广应用和个体税收管理工作。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2003年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加速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2003年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加速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2003年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加速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4.07•【字号】湘国税发[2003]32号•【施行日期】200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2003年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加速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湘国税发[2003]32号2003年4月7日)《2003年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加速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意见》已经全省国税工作会议和省局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全面完成2003年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各项任务。

2003年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加速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意见2003年我省加速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推进征管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征管改革思路,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出发点,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巩固、提高、丰富和完善现有的征管模式,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的征管改革和信息化建设。

2003年全省征管改革和信息化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加速信息一体化建设,完善征管运行机制和岗责体系,简化内部审批环节和程序,推进征管工作的专业化管理,全面提高征管工作水平。

各级国税机关和国税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动征管改革的工作意见》(国税发[2001]137号)和省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基层国税业务机构职责的意见》(湘国税函[2001]352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树立现代管理理念,加速征管改革和信息化建设的步伐,2003年具体完成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完善和落实专业化管理体制下的征管岗责体系。

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三项改革”成果及已确立的征、管、查职责相分离的专业化征管新格局。

各地要按照“落实就是创新”的精神,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省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基层国税业务机构职责的意见》的要求,重点解决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符合信息化和专业化要求的业务流程,对机构职责和岗位职责进一步进行科学地、合理地调整细化,进一步增强岗责体系的合理性、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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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南税收征收管理系统4.40》版软件启用前做好基础数据清理准备工作的通知
【标 签】基础数据,税收征收管理系统,清理准备工作
【颁布单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湘国税函﹝2002﹞377号
【发文日期】2002-12-27
【实施时间】2003-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州国税局(不含湘潭、株洲):
为了满足在市局级进行数据集中以及基层税务机关实现电子申报、征管和稽查数据共享、市局级管理层监控和管理的需要,省局已对湖南征管4.30进行技术升级,完成了《湖南税收征收管理系统4.40》(简称“湖南征管4.40”)的开发工作,能够达到市局级监控、管理的需要和基层税收征管、稽查事务处理的业务要求。

为了使湖南征管4.40版软件2003年起在全省范围内稳步推广运行,省局要求,运用湖南征管4.30版进行税收征管的各基层国税机关,在2003年1月31日前,对湖南征管4.30版数据进行一次清理。

现将有关清理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基础工作湖南征管4.30版数据清理工作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由市、州局征管部门牵头组织部署,信息中心配合做好数据清理工作,各基层国税机关相关部门参入实施。

清理过程中,要求各部门之间密切配合,集中时间,统一步骤。

二、数据清理前的准备工作
1.对基础数据资料,包括税务登记(开业登记、停复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认定管理、税种登记、税额调整、发票代码、发票名称、发票使用种类、发票认定、征收台账结转数据、计会结转数据和发票结转数据进行清理,打印相关清册备查,为清理后的数据核对和补录作好准备。

2.必须对湖南征管4.30版的基础资料库进行整理,整理之前,必须将湖南征管数据及将基础资料数据进行备份。

三、数据清理的主要工作
1.代码清理,主要包括可以变化的自定义代码,其基本原则是代码定义编号必须连续且从1编起,保证所有使用到代码保存信息的表必须在代码上参照一致。

需要清理的代码有:操作员代码(czydmk)
银行代码(code),使用银行代码的表有(swdjb,gfyhk等)
管理员代码(code),使用管理员代码的表有(swdjb等)
科所代码(code),使用科所代码的表有(swdjb等)
乡镇代码(code),使用乡镇代码的表有(swdjb等)
发票代码(fpcode),发票种类代码、发票代码编码必须遵守省局的统一规定。

2.对湖南征管4.30版中的基本资料库进行清理,原则是数据不能有重复,关键数据不能空,逻辑关系不能错。

包括:税务登记表、INT03表、税种登记表、税额调整表、一般纳税人认定表、停歇业表、变更注销表、非正常户认定表、发票代码表、发票名称表和发票认定表等,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并要求税务所基础资料库与县(分)局包含该所的基础资料库的数据一致,确保县(分)局数据的完整性。

3.认真核对税务登记表中的“生产经营范围”、“注册类型”、“行业”、“隶属关系”等数据,要与实际相符;表中“银行”、“管理员”、“科所”、“乡镇街道”等信息保存的是代码,要保证在code中有对应代码;以及表中“名称”、“法人”、“经营地址”、“登记日期”、“一般纳税人标志”、“变更注销标志”等关键信息。

核对税种登记表中的“预算款”、“预算项”、“项目编码”、“预算级次”、“纳税期限”、“鉴定日期”等信息填列的准确性,并核实是否有同一税种登记的重复登记现象;税号在swdjb中是否有,为后续的计会统核算的准确打下基础。

4.清理出来的数据,对由于逻辑错误和征管软件缺陷产生的不规范数据进行修改,对不能判断的,交相关业务部门确认,不能简单的作删除。

对相关业务部门确认的数据,提出处理意见,对相同的数据记录,不影响计会核算的数据可以删除,但对影响计会核算的数据不能删除,只能按照数据库的键值要求修改。

5.对2003年1月1日起的期初数据,包括征收台账结转数据、计会结转数据和发票结转数据原则要求重新输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6.为了确保数据预清理工作的质量,各基层国税机关应严格把好数据清理关,将数据清理工作的质量与岗位责任制考核紧密结合起来,确保湖南征管4.40版数据的完整、准确、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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