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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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5.10.19•【文号】国税发[1995]193号•【施行日期】1995.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1995年10月19日国税发[1995]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堵塞大面额版专用发票使用中的漏洞,现将有关加强专用发票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一、自1996年1月1日起,取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以下简称大面额版)专用发票。

凡一次开票其销售额达到百万元以上的,均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版发票。

二、为了配合上述工作的进行,各级税务机关今年内要严格控制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发售,对未列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一律不再发售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对已领购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要限期收缴。

三、对企业自1996年1月1日至2月底止,取得的1995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在申报抵扣时,税务征收机关应严格审查,不论是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一律以企业付款及货到入库为条件,凡不具备条件的或虽具备了条件但超过规定期限的(2月底),不予抵扣其进项税额。

自1996年3月1日起,对企业取得的大面额版专用发票抵扣联,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四、自1996年1月1日起,企业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其填开的销售金额必须达到所限面额的最高一位,否则,按照未按规定填开专用发票处理,其抵扣联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一)按程序用中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填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三)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四)全部联次一次开具,上下联内容、金额、税额一致; (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发票号码顺序同填开日 期顺序应当一致; (六)发票联、抵扣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抵扣联)均应加盖发票专 用章;
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中的单位名称必须与付款方、应税行为接受方以 及合同中对方单位名称完全一致。上述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得开具增值 税发票,开票员有权拒绝开具增值税发票并要求经办人更正。
第十四条 开票员应认真核对开票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 号、注册地址、联系电话、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信息,并按照如下要求 开具增值税发票:
开票税率
开票金额(价税合计)
发票备注(项目所在地地址)
经办人:
项目负责人审批:
项目会计审核:
11 / 11
财务审批: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根据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 定》(国税发[2006]156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 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 下简称“应税行为”)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 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 公司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 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专 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 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专 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 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 财务管理中心设专人(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员”,可兼任)负责 增值税发票和专用设备的领购和保管,设专人(以下简称“开票员”,可兼任) 负责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设专人(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认证员”,可兼任)负 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发票管理员因工作变动或离岗必须办理交接手 续,由财务管理中心部门经理负责监交。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管理规定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管理规定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管理规定办法一、引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企业申报增值税和抵扣税额的重要凭证,是一种有特定金额和编码的国家税务局认可的发票。

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相关法规,本文旨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管理规定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二、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包括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服务企业等,涉及到发票的开具、领用、管理、存档、销毁等环节。

三、发票的开具与领用1. 开具发票的规定要求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前必须确认以下信息:•发票抬头:必须按照被开具发票的客户名称填写,发票抬头格式不得有误,发票开具人应当妥善保管和管理发票抬头信息;•发票金额:必须精确无误地填写发票金额,不得更改或虚报发票金额;•业务类型:必须准确填写业务类型,符合税务总局的规定要求;•发票号码:必须按照纳税人开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开票,以保证发票号码的连续性和准确性;•税率:必须按照税务总局规定要求准确填写税率;•开票日期:必须按照税务总局规定要求及时开具。

2. 领用发票的规定要求企业在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前必须确认以下信息:•领用单位名称:必须填写领用单位名称,并确保其真实、有效;•领用范围和期限:必须按照纳税人预设的范围和期限进行领用;•发票数量:领用数量应符合实际需要,不得随意浪费或超出范围;•领用人签章:在领用发票时,领用人必须在相应处签字或盖章并在领用清单上注明相关信息。

四、发票的管理与存档1. 发票管理的规定要求•发票记录:企业开具发票时,必须同时记录发票编号、金额、收款人名称、业务类型、税率、开票日期等基本信息;•发票标识:发票上应有企业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等相关信息,并加盖企业公章;•发票保管:企业应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得当,加强保管和监督,避免遗失和被侵犯;•发票存档:企业应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时间顺序归档,并在每年末前将自然年度的发票归档至相关部门,必要时可向相关部门出示归档清单。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

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般纳税⼈分类管理暂⾏办法⼤家对于题⽬的内容是否都了解呢?为了帮助⼤家更好地了解到相关的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相关内容,赶快跟着⼩编⼀起来看看吧。

发布部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号:湘国税发[1997]016号第⼀条为了进⼀步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维护正常的纳税秩序,确保税款及时、⾜额⼊库,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作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条凡经本省县以上国税机关认定(包括临时认定)为增值税⼀般纳税⼈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应纳⼊分类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增值税⼀般纳税⼈统⼀划分为\A类\、\B类\、\C类\三个类别。

第四条增值税⼀般纳税⼈按以下标准进⾏分类:(⼀)A类增值税⼀般纳税⼈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从事货物批发、零售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年应纳增值税额在10万元以上。

2、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员,主管会计由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员担任,并有1名以上专职办税⼈员,能按照国家统⼀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和会计帐簿,财务核算健全。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对本单位⽣产、经营⽤房拥有产权或租赁期在五年以上。

4、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各项税收政策,能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年纳税申报准确率在95%以上(含95%)(指纳税⼈⾃报应纳税额与税务⼈员核实应纳税额的⽐例)。

5、⾃觉履⾏纳税义务,按期缴纳税款,⽆⽋税,如遇特殊困难,按规定办理了延期⼊库⼿续。

6、审查年度未发现有偷、骗、抗税⾏为。

7、严格按规定领购、保管、使⽤、缴销增值税专⽤发票和普通发票,⽆发票责任事故和违章⾏为。

(⼆)凡有下列情形之⼀者,按C类增值税⼀般纳税⼈管理:1、⽆正当理由,税负低于同⾏业平均⽔平50%以上(含50%)或长期零申报、负申报,有偷税嫌疑者;2、流通领域的挂靠公司、承包公司;3、临时认定的增值税⼀般纳税⼈暂按C类增值税⼀般纳税⼈管理,待经营期满1年以后,再确定其是否升级或取消⼀般纳税⼈资格;4、未按规定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明细帐或未向国税机关报送\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以及不能完整提供其他有关税务资料者;5、没有建⽴规范的发票管理制度,在发票领购、使⽤、保管等⽅⾯发⽣过较⼤责任事故和违章⾏为者;6、多次出现纳税申报不实或未按时申报者;7、有较严重拖⽋税款⾏为或不按规定办理延期纳税审批⼿续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5.06.01•【文号】国税函发[1995]284号•【施行日期】199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年6月1日国税函发[1995]2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在增值税新税制实施过程中,各种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特别是非法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日渐增多,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

最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根据广东地区发案率较高,作案金额较大,一定程度上给广东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具体情况,认真总结工作,吸取教训,在全省市、县局长会议讨论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并印发全省贯彻执行。

总局认为,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的这一规定,对于强化税务系统内部的管理,堵塞漏洞,提高税务人员的执法意识,明确职责,严格纪律,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确保增值税的顺利实施,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现将原文转发给你们参考。

你们有何好的经验、作法,也望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一、严格专用发票的供应管理(一)、严格控制专用发票供应范围。

1.对未经税务机关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一律不准提供专用发票。

2.对已经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发现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税务资料以及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的资格。

3.对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

除停止供应专用发票外,立刻收回已领购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3-26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范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做好规程培训工作,确保规程贯彻执行到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审核检查工作底稿2.增值税抵扣凭证委托审核检查函3.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回复函4.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移交清单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子系统"(以下简称核查子系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比对结果属于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核对、检查和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审核检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产生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属于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条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的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稽查局和信息中心配合,税务机关管理部门(指管户的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及负责税源管理的内设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设置审核检查管理岗,每月6日前(含当日,遇法定节假日比照征管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顺延,下同)统计下列报表:(一)《全国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二)《分地区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三)《全国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四)《分地区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五)《分地区审核检查税务处理情况统计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8.28•【字号】湘国税函[1998]231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税函[1998]231号1998年8月28日)为加强征管基础工作,统一和规范全省征管资料档案的管理,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并附有《征管资料分类目录》,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征管资料分类目录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征管资料的管理,加强税收基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结合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征管资料档案是指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反映和记录征纳行为的各种表、证、单和磁盘等不同形式的文字和数据资料,以及专门案卷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三条征管资料档案应按纳税人分户或职能单位分类建立与管理。

基层征收单位(征收分局或税务所)必须建立纳税人分户征管资料档案。

第四条根据征管资料档案来源与用途划分管理职责,对征管资料档案实行分级集中管理,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认真收集,严格审核,及时传递处理,维护各项征管资料的真实、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征管档案资料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务文书、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和纳税义务人、非纳税义务人报送或提供的与税收征管有关的资料、信息等。

第六条各级国税机关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征管资料,建立征管资料档案。

第二章征管资料的主要种类第七条征管资料按其反映的内容及产生的环节不同分为:(一)税务登记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国税发[2006]156号发文日期2006-10-17有效性全文有效所属分类部门规范性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2.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5.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2005-09-12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据部分地区反映,一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利用与小规模纳税人交易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机会,转手开具给第三方一般纳税人用于骗税的现象较为突出。

为防范此种虚开专用发票行为,堵塞利用虚假专用发票骗取抵扣增值税和出口退税的漏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全面清查,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凡违反规定对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要追究经办人和审批人的责任。

二、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

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严格审核,但对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应当督促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

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案头审核、约谈和实地核查工作,对符合认定条件的要及时予以认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也不得无理由不予认定。

三、税务机关应加强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一)应加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要求纳税人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有关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二)对申报异常的一般纳税人要重点审核其取得的专用发票或销货清单注明的货物品名与其经营范围或生产耗用原料是否相符。

要根据纳税人的购销合同、银行结算凭据等有关资料审核实际交易方与专用发票开具方是否一致。

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涉嫌为第三方开票、涉嫌骗取进项税额抵扣和出口退税的,应移交稽查部门实施稽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汇总纳税企业增值税预缴税额计算方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汇总纳税企业增值税预缴税额计算方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汇总纳税企业增值税预缴税额计算方法的通知【标 签】关于调整,纳税企业增值税,预缴税额【颁布单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湘国税发﹝2009﹞10号【发文日期】2009-01-15【实施时间】2009-01-1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省局对部分跨地区经营纳税人在经营形式、核算体制、采购体制等情况变化后,从便于税收管理,降低纳税成本,优化纳税服务考虑,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审批同意实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总机构统一结算汇缴增值税”的办法,并采取“预征率(额)法”计算分支机构增值税预缴税额。

这种计算方法虽简单明了,便于操作,但从执行情况看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以上年度实际数为依据核定下年度预征率,难以做到准确、合理,容易引起总分支机构之间缴纳增值税额的不均衡,往往导致总机构进项税额不能及时得到抵扣,形成大量的留抵税额,特别是在分支机构超预期预缴的情况下,留抵更多,占用企业资金更大,总机构难以协调;二是由于进项税额抵扣的滞后,按固定预征率征收,使税额计算分配不合理;三是同类型企业“预征率(额)法”与“销售额比例分摊法”并存,税负差异较大,税收分配不公平。

基于这些问题,为公平税负,平衡税源,加强监控,根据部分地区国税机关和纳税人的意见,省局决定,从2009年1月(税款所属期)起,调整部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预缴税额计算方法。

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省局已审批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除电力企业、需改制上市的湖南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暂保留按“预征率(额)法”计算增值税预缴税额外,其他汇总纳税企业统一改按“销售额比例分摊法”计算增值税预缴税额。

市州国税局已审批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预缴税额计算方法的调整,由各市州国税局决定。

二、实行“销售额比例分摊法”计算增值税预缴税额的纳税人,由总机构汇总当期全部销售额,统一核算出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并按各分支机构或纳税主体当期实现的销售额占本企业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出各分支机构或纳税主体应分配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管理制度

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管理制度

郑州润通典当有限公司发票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发票领购、保管1、领购发票时,必须由发票专管员向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

2、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必须按规定存放到财务部保险柜。

3、需开具时必须将已开具好的发票妥善保管,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及时放到保险柜。

4、对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及作废的,月末必须按规定装订成册,并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放时限存放,确保完整无损。

5、严禁将公司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向他人提供使用。

6、严禁给未发生实际购销和劳务业务的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7、严禁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8、发票管理员必须按规定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核销手续。

9、发票专管员因工作变动或调离必须按税法和企业管理制度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条: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开具范围,开具发票。

公司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应开具普通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开具专用发票。

第三条:专用发票按以下要求开具第三条:专用发票按以下要求开具1、字迹清楚。

2、项目填写齐全。

3、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4、各项目内容准确无误。

5、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6、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7、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第四条: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提前或滞后。

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限规定如下: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湘国税函[2001]353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湘国税函[2001]353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湘国税函[2001]353号2001年12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协查工作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业务管理,发挥协查系统作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协查工作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负责组织实施,上级稽查局负责对下级稽查局协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控管理和考核。

第三条各级稽查局要按《关于加强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工作的通知》(省局转发文湘国税函[2001]281号)的规定设置专门的检查机构。

第四条各级稽查局要根据协查工作需要,充实人员,明确协查岗位,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协查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五条处理协查信息,应坚持迅速、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协查案件分级查办和督办第六条重大协查案件实行分级查办、督办制度。

查办分为直接查办和派人参与查办。

第七条重大协查案件分级查办、督办具体办法依据《重大案件分级查办督办制度》执行。

第八条省级稽查局负责组织查办和督办的重大协查案件包括:(一)价税合计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协查案件;(二)根据《重大案件报告制度》上报的发票协查案件,经省级稽查局审定,认为需要由其负责组织查办和督办的;(三)总局督办的协查案件;(四)其他需要省级稽查局负责组织查办和督办的协查案件。

第九条市级稽查局负责组织查办和督办的重大协查案件包括:(一)价税合计1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协查案件;(二)根据《重大案件报告制度》上报的发票协查案件,经市州级稽查局审定,认为需要由其负责组织查办和督办的;(三)省级稽查局督办的协查案件;(四)其他需要市州级稽查局负责组织查办和督办的协查案件。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征代扣手续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1998]389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征代扣手续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1998]389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征代扣手续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征代扣手续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1998]389号1999年1月6日)我局《关于切实加强个体零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湘国税函(1998)298号)已对委托代征及采取协税护税、联合办税等征税方式的范围和征收管理工作作了明确规定,现根据财政部《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财预字第2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支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7号)精神,为了规范代征手续费的提取方法、会计核算、退库手续和使用范围,加强对代征手续的监督管理,经商得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的同意,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由国税机关委托代征的税收按实际入库数的5%计提代征手续费,从国库退还。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按实际入库数的2%计提代扣代缴手续费,从国库退还。

三、县级国税机关税收会计应按缴款书(备查栏中注明“代征”或“代扣”字样)回执联,征收分局按报查联对实际入库的代征代扣税款单位进行登记,按月编制《代征代扣手续费审批表》(见附件)一式两份上报地、州、市局计财科。

四、地、州、市局计财科对所属国税机关编报的《代征代扣手续费审批表》进行审核后按季汇总编制《代征代扣手续费审批(汇总)表》(见附件)一式两份,连同所属国税机关编报的审批表一并报省局计财处,由省局转报专员办审批。

五、专员办审批后留存一份“汇总表”备查,其余由省局退回地、州、市国税局,地、州、市国税局将“审批表”复印件送所属国税机关,凭此办理退库手续。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查的暂行办法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查的暂行办法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查的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11.22•【字号】湘国税发[1995]043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查的暂行办法(湘国税发[1995]043号1995年11月22日)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确保新税制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明电(1993)052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年度审查的对象是经县以上国税机关认定(包括临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下列一般纳税人应作为重点审查的对象:(一)年应纳增值税项目的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和年应纳增值税项目的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二)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三)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向国税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格的纳税人;(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使用混乱的纳税人。

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时间定为次年1月份开始,4月底完成。

各地可在上述时间范围内确定年审的具体期限,并公布于众。

第四条年度审核的主要内容:(一)会计核算情况。

1、是否设置财会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2、是否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立"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和"应交税金 --未交增值税"帐户;3、能否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二)遵章纳税情况。

1、年度内各申报期是否能按时向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国税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2、年度内各纳税期是否按规定计算应缴税款以及按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经国税部门检查有无偷、骗、抗税行为;3、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缴税,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缴税手续。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2.20•【字号】湘国税函[2001]36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函[2001]36号2001年2月20日)为了激励和促进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强化增值税的管理,推进依法治税,省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分类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激励和促进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强化增值税的管理,推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信誉等级分类管理,是国税机关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包括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管理、会计核算等,对其纳税信誉进行综合评价,评定A、B、C三级,并分别采取不同的税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纳税信誉等级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临时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评定对象;总分支机构均为一般纳税人的,应由所在国税机关分别评定。

第五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标准进行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评定为A级:1、严格按照《会计法》及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会计机构,至少配备有一名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业财务会计人员;严格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财务核算健全,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纳税人的负责人了解税法知识,办税人员熟悉涉税业务,能够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正确办理有关涉税事宜。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长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长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我省国税部门窗口代开发票代征地
方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湘财税[2013]58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发布日期】2013.12.04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我省国税部门窗口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税〔2013〕58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县市支行(代理支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
(湘政发〔2013〕2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国税部门窗口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代征范围
国税部门在为小规模纳税人窗口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并征收增值税(销售免税货物除外)时,代相关地税部门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所得税仅对窗口代开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进行代征。

二、委托代征税费征收率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审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审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审核的通知【标 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资格认定,清理审核【颁布单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湘国税发第008号【发文日期】1994-10-25【实施时间】1994-10-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 为了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确保新税制的贯彻执行,省局决定,对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重新进行资格审查。

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各地国家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与领导,组织力量,扎扎实实做好审查工作。

审查工作要突出重点,对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挂靠户,特别是流通领域的企业要进行重点清理和审核。

审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现行税收政策确定的认定条件和原则。

2、对年销售收入在规定的限额以下(即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混乱的,要坚决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收回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办法征税。

3、对年销售收入在规定限额以上(即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混乱的,应一律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同时,责成纳税人进行内部整顿,整顿期间可收回或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各地、市的清理工作必须在1995年元月底前全面结束。

届时,各地应将这次清理工作的全面情况进行书面总结,上报省局税政一处。

5、今后各地在审批确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要加强审核,严格把关,不得放宽认定条件。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二2014-08-12雁峰区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二为帮助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理解、把握营改增相关政策,现对营改增试点中有关政策业务问题予以解答,供征纳双方执行参考。

1.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一级代理、二级代理甚至多级代理,可申请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吗?现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中,代理人有一级代理、二级代理甚至多级代理之分。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

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同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这就是说,只有直接向委托方收取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国际运输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一级代理)才能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出台新的规定之前,其他代理人(包括二级代理、三级代理甚至多级代理)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2.既从事货物运输业务,又从事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将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分包给其他货物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运输,如何开具专用发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既从事货物运输业务,又从事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将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分包给其他货物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运输的,如果与委托方(货主,下同)签订的是货物运输合同,并承担运输途中的相关法律责任的,按照取得的收入全额开具适用税率为11%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与委托方签订的是货物运输代理合同,不承担运输途中的相关法律责任的,按照取得的代理费收入开具适用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7.08.21
•【字号】湘国税局函[1997]125号
•【施行日期】1997.08.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局函[1997]125号1997年8月21日)为了严格发票保证金管理,贯彻省政府及省局的有关规定,现就发票保证金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本辖区的国有企业不得收取发票保证金,已收取的必须于1997年10月31日前全部清退。

二、对已收取发票保证金且连续3年无偷骗税行为或发票严重违章行为的纳税人,应全面清理,退还已收取的发票保证金。

三、1995年以前收取的发票保证金一律退还给纳税人。

四、各地应严格规范保证金的收取范围和标准,收取的保证金必须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今后每年对管理较好的纳税人的发票保证金要定期清退。

五、今年发票保证金主要是对外来户、个体业户、私营企业、承包户、租赁户、挂靠户、各种名为国营、集体实为个体、私营的业户,各种"皮包"公司等纳税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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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管暂行办法
【标 签】发票代管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湘国税函﹝1998﹞141号
【发文日期】1998-01-01
【实施时间】1998-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第一条 为了加强增值税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规范全省代管专用发票工作,根据《湖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用发票代管工作由县市以上国家税务局负责。

基层征收分局因税收征管工作需要,符合代管专用发票条件的,经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代管专用发票。

其他任何机构不得从事专用发票代管工作。

第三条 国税机关只负责对专用发票代为保管,监督填开,不得代纳税人购买、填开、缴销专用发票,并不得收取任务费用。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纳税人,由国税机关代管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的C类企业。

2、新开业户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

3、年审不合格在整顿期间的一般纳税人。

4、发生专用发票违章和违法行为,暂时被收缴和停止供票的企业。

5、多次拖欠税款或有严重欠税行为的。

6、经国税机关考查,认为不具备保管使用专用发票条件的。

第五条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专用发票实行代管,应由县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审批,在其《专用发票购领簿》上加盖"代管专用发票户"印章。

第六条 负责代管专用发票的国税部门应按规定购置专门 的保险柜;明确专人,负责代管专用发票的保管和监开工作。

第七条 代管企业领购专用发票,按《湖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则》的规定执行。

每户每次领购1本。

对领购的专用发票逐份加盖"销货单位栏戳记"和"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

第八条 代管企业领购专用发票后,应将专用发票和《专用发票购领簿》交代管国税机关审查,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专用发票交国税机关保管。

第九条 代管企业发生业务往来,需要开具专用发票,必须按开具的销售金额,依税务机关确定的税款预储率在银行设立的预储帐户上预储税款后,凭开户银行的有关证明,方可填开专用发票。

代管企业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填开专用发票,对开具的专用发票签名负责。

第十条 国税机关应监督企业开具专用发票,对开具发票的销售内容的真实
性,销售额与预储税额当场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开具后,企业带回发票联、抵扣联、记帐联、存根联由
国税机关代为保管。

第十二条 代管的专用发票由企业自行缴销,并严格执行按月缴销制度。


销完毕后,存根联交由企业保管备查。

代管企业未按期缴销的,国税机关应按规
定予以处罚,并将未填开的专用发票剪角作废。

第十三条 代管企业应按月办理纳税申报,并将已填开专用发票的销售额、销项税金等内容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对代管企业进行税款结算。

第十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对代管企业建立分户台帐,登记专用发票领购、填开、缴销等情况。

第十五条 国税机关应依企业申请,对代管企业进行考查,经考查符合自行保管使用专用发票条件的,应由代为保管改为购票自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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