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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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6.04.24•【字号】•【施行日期】2006.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各区县党委、市委各部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市级机关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组织(干部)、人事部门: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促进人才资源开发和人才的全面发展,为上海加快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了《上海市“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

现将《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2006年4月24日上海市“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纲要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人才资源开发和人才的全面发展,建设宏大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为上海加快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提供人才和智力保障,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发展现状及面临的形势1、人才发展取得显著成绩“十五”期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人才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了《上海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行动纲要》,人才强市战略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战略;按照党管人才原则,明确了新时期新阶段人才工作的根本任务、基本思路和工作格局;人才管理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取得新进展;人才国际化步伐明显加快,本土人才的国际化培养力度不断加大,对海外人才的吸引力不断增强,上海已经成为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就业创业的首选城市之一;人才市场体系初步建立,市场机制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加强;人才服务全国的机制初步形成,以对口支援地区为重点,与中西部、东北老工业基地、长三角等地区的人才合作交流不断深入;全社会的人才意识显著增强,人才发展环境进一步完善,人才队伍实力明显提升。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7.01.18•【字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推进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落实《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本市人才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八日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全面落实《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完善本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营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鼓励专业技术人才进行科技创新和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能力,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是政府引导型资金,旨在通过资金的资助,选拔和培养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优化科技创新和自主创业环境,为本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第三条本市企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才申请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以下称人才发展资金)资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上海市人事局是人才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下设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称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资金申请、组织专家评审、资金使用监督和财务管理等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条人才发展资金纳入市人事局部门预算,并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六条人才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各类人才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与研修培训、文献资料费用、处理知识产权事务、学术休假、改善工作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等,以及企事业单位引进优秀创新人才、解决优秀创新人才科研、工作和生活方面特殊困难。

资助额度为5—20万元。

第七条人才发展资金主要资助在沪工作和创业的专业技术人才,资助对象为:(一)来沪工作和创业的国内优秀人才。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1.08.27•【字号】沪人〔2001〕129号•【施行日期】2001.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2001〕129号各部、委、办、区、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01]10号)和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为使政府特殊津贴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现将《上海市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事局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上海市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暂行办法为使本市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01]10号)和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必须坚持以邓小平人才人事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把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同建设与新世纪上海发展相适应的人才队伍结合起来,加快培养和吸引海内外高层次紧缺人才,充分发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在增强上海城市综合竞争力中的骨干作用,进一步营造优秀人才特别是年轻人才健康成长和脱颖而出的社会环境,全面推动本市的人才队伍建设。

二、选拔范围(一)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对象是: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重点是上海的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领域的专门人才。

(二)打破所有制界限,将政府特殊津贴选拔范围拓展到各种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延伸到在上海创业的专业技术人才。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沪人社规〔2020〕27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0〕25号)规定,现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1月25日附件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0〕2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适用对象(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机构,引进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细则。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中央单位在沪一级分支机构、总部在沪单位的分支机构。

3.经各区域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其他分支机构。

4.确需引进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14项人才的分支机构。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等其他特殊管理人员的引进落户,根据相关部门或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申办条件(一)用人单位应与引进落户的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引进人才一般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对于特别优秀或者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

引进人才工作地点一般应在上海。

(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所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按照规定取得高级职称并受聘相应职务,包括明确可聘为高级职称相对应的国家职业资格。

(三)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2项所称“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是指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享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政府表彰,且具有个人证书。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5.12.08•【字号】•【施行日期】1995.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干部)部门:为了进一步深化本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我们制定了《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改革固定制用工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系统、各单位要加强实行聘用合同制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实施中的思想政治工作。

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单位,应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人事局审核后实施。

市级主管部门和区、县人事局应及时将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单位报送市人事局备案,并加强对实施工作的指导。

各系统事业单位全面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方案,由本系统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经报送市人事局审核后组织实施。

各区、县所属事业单位全面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方案,由区、县人事局负责制定,在实施中应及时将方案报送市人事局备案。

各系统、各单位在实施中的经验和做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市人事局政策法规处,以使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办法不断加以完善。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八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第四章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章原固定制职工下岗待聘管理第六章组织管理及争议处理第七章附则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全部职工及新进职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评审(审定)、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评审(审定)、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评审(审定)、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六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沪人〔1999〕83号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人事(干部)部门:为配合《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的实施,现将《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实施细则》、《上海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审定实施细则》、《上海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上海市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实施意见》和《上海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等六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申报工作,根据《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办理了《工作寄住证》一年以上的外省市在沪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国家或本市相关的申报条件,即可自主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第三条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由个人提供材料,向所在单位或申报服务机构申报。

申报服务机构是经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职改办)委托的受理职称申报的专门服务机构,申报服务机构名单和委托受理范围由市职改办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应提供能反映申报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材料。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二、个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三、专业技术成果及其获奖情况、专业技术项目完成情况、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等方面的资料;四、主送论文或论著;五、学历、职称(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接受继续教育以及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等证明材料;六、2寸证件照一张;七、评委会需要的其它材料。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4.04.19•【字号】•【施行日期】2004.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事(干部)部门,各区(县)人事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规定》已经2004年4月15日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事局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九日上海市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及本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进人才能力建设,改革人才评价制度,完善和健全专业技术能力认证体系,逐步形成以业绩和能力为导向、社会化的人才评价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是根据某一专业领域对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能力的要求,通过评价考试,确定专业技术人才的学识和技能水平。

专业技术水平认证一般设三个(含)以上的水平层次。

专业技术水平认证与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等组成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体系。

第三条本市将根据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社会职业发展的需要,不断开发社会化的专业技术水平认证项目,逐步形成门类齐全、结构合理、客观公正的水平认证体系,为各类人才提供专业技术水平评价,为各单位用人提供社会化评价标准和依据。

第四条凡在本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和需要进行水平认证的各类人才,均可按规定申请相关或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认证。

第五条专业技术水平认证采用考试、评审、鉴定、测评或认可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市人事局是本市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实施对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充分发挥各相关职能部门、专业团体、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共同促进职业能力认证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本市专业技术水平考试评价机构负责组织制定各类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标准、考试评价大纲,建立相应的试题库,组织受理和具体审判庭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工作,并负责证书的管理和颁发。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中共上海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30•【字号】沪人[2008]119号•【施行日期】200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人〔2008〕119号)各区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各部、委、办、局干部(人事)部门:现将《上海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上海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进行考核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进行考核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进行考核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6.03.20•【字号】•【施行日期】1996.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进行考核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部、委、办、区、直属局:根据人事部《关于〈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进行考核的意见〉的通知》(人步发〔1993〕10号)精神,为使政府特殊津贴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进行考核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日上海市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进行考核的暂行办法自1990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给政府特殊津贴以来,这项工作已连续开展了六年,这一带有导向性的决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知识分子的关怀和爱护。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特殊津贴的激励作用,鼓励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为国家建设做出新的贡献,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维护政府特殊津贴政策的严肃性,根据国家人事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对象是历年来被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在职人员。

二、考核工作在各系统和单位的党委和行政领导下进行,由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可结合本单位职工的年终考核工作进行。

四、考核内容:主要是考核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现实表现和业绩。

对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的新的贡献和新成就要及时掌握,充分肯定,并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宣传报道和表彰。

对个别违法乱纪,受到党政处分的以及考核不合格人员,应及时将考核结果报市人事局。

五、在考核中如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停发或取消政府特殊津贴:(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用欺骗手段取得政府特殊津贴者,取消政府特殊津贴,并收回政府特殊津贴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4.26•【字号】沪人社专〔2023〕113号•【施行日期】2023.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要点的通知市委、市政府各有关部、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2023年上海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4月26日2023年上海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要点2023年本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管人才,坚持稳中求进,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以加快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为重点,牢牢把握服务现代化导向、高层次导向、国际化导向、超常规导向,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强化工程项目示范引领,狠抓政策落地见效,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人才支撑。

一、充分发挥人社部门专业技术人才工作职能作用1.统筹谋划推进专业技术人才工作。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中央以及本市人才工作会议有关部署要求,不折不扣落实人社部门职责任务。

2.支持行业产业人才发展。

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坚持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紧贴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积极支持三大先导产业、战略新兴产业、重点产业、关键领域引育留用人才,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浦东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等重大战略要求,出台更加积极、更加有效、更加开放的政策措施。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9.05.20•【字号】沪人[1999]52号•【施行日期】199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1999〕52号)现将《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999年5月20日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适应上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竞争激励机制,建立符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评聘分级分类管理体系,培育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本办法所称评聘分离,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所聘任的岗位(职位)确定的制度。

第二章职称(资格)的个人申报第三条(个人申报)在职专业技术人员需要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由个人提供材料,向所在单位申报,或向市职改办委托的机构申报。

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不受单位岗位数额的限制。

第四条(申报材料核实)个人申报职称(资格),应当提供能反映申报人专业实践、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书面材料,以及相关证明。

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书面材料,所在单位或有关人事代理机构应当进行核实,需要公证的可通过司法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三章职称(资格)的社会评审第五条(评聘分级分类管理)初级职称(资格)分别实行以考代评或只聘不评的办法,不再组织职称(资格)的评审和认定;中级职称(资格)分别实行只聘不评、以考代评、资格评审的办法;高级职称(资格)分别实行只聘不评、资格评审、资格审定的办法。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事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事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事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7.03.07•【字号】•【施行日期】1997.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事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区、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上海市人事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培训工作意见》发给你们,请结合本系统、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人事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培训点名册一九九七年三月七日上海市人事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培训工作意见根据《关于本市实施人事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沪人[1995]76号)精神,本市从1998年1月1日起实行人事管理干部持证上岗制度。

为保证人事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邓小平人事人才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指示,努力提高本市人事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以加快实现人事工作的两个调整,加速构筑上海人才资源高地,为上海的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二、培训对象、目标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

企业(包括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单位人事管理岗位在职人员以及准备从事人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未达到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工作人员,须在文化补习后参加人事管理岗位资格培训。

培训目标是:按照人事管理岗位知识规范的要求,使全体人事干部树立现代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的观念,了解现代人事管理的基本知识、概念和理论,掌握人事专业理论知识和各项实务工作的操作技能和方法,熟悉人事行政法律、法规和政策,达到人事管理岗位上岗要求。

三、培训内容、形式人事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培训内容:以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现代人力资源概论》、《人事行政法基础》、《人事管理实务》、《人才资源优化策略》为统一教材,以上述四本书的教学大纲、命题大纲、练习题)为主要参考资料。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务员调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务员调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务员调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8.06.17•【字号】沪委组[2008]发字44号•【施行日期】2008.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务员调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委组[2008]发字44号)各区县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级机关、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现将《上海市公务员调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上海市公务员调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本市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厅局级职务公务员的调任,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第四条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不得擅自设立领导职务和超职数调任非领导职务。

第五条本市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调任资格条件第六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群众基础好。

(二)具有与拟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沪人[2005]121号
【发布部门】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2005.08.05
【实施日期】2005.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基地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人[2005]121号)
各区(县)组织部、人事局,各部、委、办、局干部(人事)部门:
为加强本市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基地的规范化建设,完善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制度,现将《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人事局
二〇〇五年八月五日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基地(以下简称“实习基地”)的规范化建设,完善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制度,根据《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锻炼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地性质)实习基地应当由市、区(县)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由各实习基地的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和管理,以提高新录用人员综合素质,培养青年后备人才为目的,具有实践性强和一定示范教育意义。

第三条(基地任务)实习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增强新录用公务员忠诚于党和国家事业的历史责任感、使命感,坚定理想信念;了解社情,体察民情,反映民意,牢固树立党的宗旨意识;培养吃苦耐劳精神,养成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丰富基层工作经验,提高为基层和群众服务的本领和水平。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2006]108号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2006]108号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2006]108号)各区县人事局、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事局二○○六年七月十八日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维护人才市场秩序,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其他2006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市和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

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以及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其他单位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由所在地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人才中介服务业务。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建立专家学术休假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建立专家学术休假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建立专家学术休假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2.11.09•【字号】•【施行日期】2002.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建立专家学术休假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各区县人事局:现将《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建立专家学术休假制度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加以实施。

上海市人事局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九日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建立专家学术休假制度的意见(试行)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专家工作,适应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才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4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2002]9号)精神,结合本市专家工作实际,现就建立专家学术休假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专家学术休假制度是指为在现职学术技术岗位上专家提供一段休假时间以开展有关学术、技术研究工作的一项制度。

实行专家学术休假制度,是实践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教兴市”战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鼓励和推动专家加强国内外交往,开阔学术视野,促进学术创新和科研发展。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在职副高(含)以上专家和区县学术、技术带头人、拔尖人才等均可作为专家学术休假的对象。

三、专家在学术、技术岗位上连续工作5年以上(含5年),可以申请学术休假。

具体的休假时间由各单位根据专家所在行业特点、休假期间的研究活动性质等情况确定。

四、经所在单位同意,专家可以根据学科的特点和工作需要,以学术会议、学术研究、交流、访问、进修、项目合作等多种形式进行学术休假,可以个人名义或团体名义申请或组织。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登记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登记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登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3.08.18•【字号】•【施行日期】2003.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登记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上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事局二〇〇三年八月十八日上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登记办法第一条为了跟更好的贯彻落实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沪府发[2003]4号),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行为,维护单位与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首次订立聘用合同,应当进行聘用登记,填写《上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手册》(以下简称:《聘用手册》)。

《聘用手册》记载受聘人员在事业单位的工作经历等情况,是计算工龄、办理社会保险事项的依据。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自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聘用登记。

市属事业单位、中央在沪事业单位由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聘用登记;区(县)属事业单位由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办理聘用登记。

第五条办理聘用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2、编制核定批文(复印件)或者相关证明;3、《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名册》;4、聘用合同;5、聘用手册;6、证明受聘人员原就业状况的下列材料之一:①受聘人员进单位前为其他事业单位职工的,应提供《上海市事业单位解除(终止)聘用关系证明》;②受聘人员进单位前为国家公务员的,应提供《上海是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或者《上海市国家公务员辞退通知书》;③受聘人员进单位前为企业职工的,应提供《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和《劳动手册》;④受聘人员为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应提供《就业报到证》;⑤其他情形的受聘人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事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事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事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3.09.15•【字号】•【施行日期】1993.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事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的通知各部、委、办,区、县、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干部)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反腐倡廉的有关精神,促进本市人事干部廉政建设,规格《上海市人事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五日上海市人事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根据党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反腐倡廉的指示和有关文件精神,对本市人事干部廉洁自律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各级人事干部必须秉公尽职,清正廉洁,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人事干部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得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和以任何名义领取报酬。

三、不准以任何名义到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吃、拿、卡、要、报,不得在各类公务活动中或因公务关系收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四、不准将本单位应尽的职责和正常业务工作改为有偿服务,或转由经济实体承担,收取费用。

未经财政、物价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行政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五、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亲友和他人谋取私利。

在办理公务中,凡涉及到本人及配偶、子女和其他近亲属的,要自觉回避,不得参与,也不得以其它方式施加影响。

六。

在从事人员调配、军转安置、人才交流、职称评聘、招聘录用、干部考核、工资调整、机构编制等登项人事公务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人事工作纪律,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办理,不得擅自开口子,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职权拉关系,搞交易,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在机构改革和机构变动中,不得擅自提高机构规格一和突击提升干部职务、职级。

八、要加强各级人事部门以及各级干部之间的相互监督、检查。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制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证》《退职证》及发放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制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证》《退职证》及发放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制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证》《退职证》及发放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8.02.19•【字号】•【施行日期】1998.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制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证》《退职证》及发放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各部、委、办、局人事部门: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证><退职证>及<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7)112号)和《关于印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证>、<退职证>、<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及报送离休、退休、退职人数等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7]116号)的规定,现就印制、发放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证》、《退职证》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证》、《退职证》,由上海市人事局根据国家人事部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并加盖上海市人事局印章。

二、各部、委、办、局、区、县人事部门根据本系统当年实际退(职)休人数,于每年元月到市人事局统一领取《退休证》、《退职证》。

三、印制《退休证》、《退职证》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列“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科目支出。

四、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发放《退休证》、《退职证》的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五、印制《退休证》、《退职证》由财政拨款,免费发放,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管理,认真统计,厉行节约,切实做好两证的发放工作。

六、鉴于各单位尚有部分人事部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干部追休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干部退职证》,本着节约的原则,近期内人事部原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干部退休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干部退职证》和新印制的《退休证》、《职证》均可使用。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九日。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效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效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效绩评价师特许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上海市企业效绩评价师特许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沪人[2002]146号、沪国资统[2002]37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发布日期】2002.11.22【实施日期】2003.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的通知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效绩评价师特许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上海市企业效绩评价师特许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沪人[2002]146号沪国资统[2002]379号)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国资办,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企业效绩评价师特许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上海市企业效绩评价师特许资格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的有关内容,请在21世纪人才网(http://)的“考试中心”栏目上下载。

附件:上海市企业效绩评价师特许资格认定申报表(略)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海市企业效绩评价师特许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从事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保证企业效绩评价质量,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财统[2002] 5号)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对企业效绩评价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特许资格制度,纳入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上海市企业效绩评价师(以下简称评价师),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上海市企业效绩评价师资格证书》,经登记后,从事企业效绩评价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和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共同负责本市企业效绩评价师特许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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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评审(审定)、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六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沪人〔1999〕83号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人事(干部)部门:为配合《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的实施,现将《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实施细则》、《上海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审定实施细则》、《上海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上海市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实施意见》和《上海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等六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申报工作,根据《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办理了《工作寄住证》一年以上的外省市在沪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国家或本市相关的申报条件,即可自主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第三条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由个人提供材料,向所在单位或申报服务机构申报。

申报服务机构是经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职改办)委托的受理职称申报的专门服务机构,申报服务机构名单和委托受理范围由市职改办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应提供能反映申报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材料。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二、个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三、专业技术成果及其获奖情况、专业技术项目完成情况、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等方面的资料;四、主送论文或论著;五、学历、职称(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接受继续教育以及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等证明材料;六、2寸证件照一张;七、评委会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五条个人申报材料须经单位进行核实,出具有关证明并附上申报人业务考绩档案及个人信息上报软盘,方可按规定送市职改办委托的申报服务机构。

如有必要,个人申报材料也可请公证机关公证,然后送申报服务机构。

第六条申报服务机构应对送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经分类汇总后,送相应的评审(审定)委员会。

对于申报条件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服务机构应拒绝受理。

第七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申报条件、材料要求及报送时间、地点等基本信息,由市职改办通过申报服务机构以及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本市不能评定的专业,经市职改办同意后方可委托外省市或中央单位评定。

外省市或中央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委托本市评定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为了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分级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初级(一)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和专业1、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和专业:船舶、统计、会计(审计)、经济、国际商务、计算机软件。

2、本市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卫生。

(二)实行只聘不评(只聘不评是指实行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考评与岗位聘任相结合,按照国家《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择优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再组织每年一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认定。

下同。

)的系列:工程、农业、民用航空、高等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实验、出版、群众文化、艺术、播音、工艺美术、文学创作、体育教练、新闻、图书资料、翻译、公证、律师、文物博物、档案。

二、中级(一)实行职称(资格)评审的系列:工程(除国家实行相应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外)、农业、民用航空。

(二)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和专业:1、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和专业:船舶、统计、会计(审计)、经济、国际商务、计算机软件。

2、本市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卫生、图书资料、翻译、公证、律师、文物博物、档案。

3、实行只聘不评的系列和专业:高等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实验、出版、群众文化、艺术、播音、工艺美术、文学创作、体育教练、新闻。

三、高级(一)实行职称(资格)评审的系列:工程、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农业、卫生、高等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实验、翻译、民用航空、船舶。

(二)实行职称(资格)审定的系列和专业:图书资料、艺术、群众文化、文物博物、档案、新闻、出版、体育教练、播音、工艺美术、律师、公证、统计、会计(审计)、经济、国际商务。

(三)实行只聘不评的系列和专业:文学创作。

(四)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实施只聘不评。

凡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均可开展只聘不评的试点工作。

四、根据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专业技术队伍发展的实际,本市将及时调整系列分类分级管理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审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评定工作,根据《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成立上海市高评(审)委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评办),承担本市高评(审)委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评审和审定工作的指导,对评审和审定程序进行监督,对评审和审定质量进行检查。

市高评办设在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条对于学术性、技术性强,具有专业可比性且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系列和专业,根据有关系列《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制订细化、量化的评审标准和相应的实施办法,严格实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四条对于职业性、经验性、技艺性较强,具有社会公认性的系列和专业,参照有关系列《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制订明确的审定标准和相应的实施办法,实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重点考察申报对象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注重创新创造能力。

第五条市高评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布局,打破系统、地域、所在制界限,按照专业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专家库,专家库由主任委员库、评审或审定委员库和专业学科组(以下简称学科组)成员专家库构成,其成员可在全国范围的同行专家中遴选。

第六条主任委员库应由本专业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威望的学术技术带头人5~6人组成。

委员库应由本专业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专家组成,人数一般在30人左右。

其中,只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审定权的专家库中,具有相应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应占2/3以上。

学科组应根据评审或审定的专业范围进行设置。

每个学科组成员库应由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同行专家10~12人组成。

其中,只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审定权的专家库中,具有相应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应占1/2以上。

积极选拔45岁以下的优秀中青年专家进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专家库。

组建专家库时,上述各库中,45岁以下的中青年专家均应占成员总数的30%以上。

第七条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专家库应由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专家库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期间如需调整部门成员(含学科组),应按组建的程序报批。

第八条每次申报材料送审工作完成以后,根据送审对象的情况,由市高评办组织在主任委员库中抽取正副主任委员2~4名,在委员库中抽取若干名专家,和正、副主任委员一起组成不少于11人的执行高评(审)委。

其中,只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审定权的执行高评(审)委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应占2/3以上。

在学科组成员库中,抽取7名以上专家组成执行学科组。

其中,只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审定权的高评(审)委学科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应占1/2以上。

学科组负责人须由当年度高评(审)委执行委员担任。

为了保证评审和审定工作的连续性,在抽取高评(审)委正副主任委员、执行委员与学科组成员时,上一年度的成员一般应分别保留1/2。

第九条高评(审)委应按照规定程序,根据标准条件在确定的专业范围内开展评审工作,并应事先向市高评办报告评审或审定工作准备情况,提供被评审对象花名册,经审核后,方可召开评审或审定会议。

第十条高评(审)委学科组对申报对象是否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进行认真评(审)议。

学科组应尽可能对所有申报对象进行业务答辩,破格申报对象须通过学科组业务答辩后方能进入评审或审定程序。

学科组对申报对象的评(审)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学科组负责人在学科组评(审)议的基础上,就申报对象是否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写出书面评(审)议意见第十一条高评(审)委必须有3/4以上人执行委员出席才能进行评审或审定。

高评(审)委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职称改革的政策,依据各系列《职务试行条例》和审定条件,仔细审核申报对象的材料,充分听取并尊重学科组的意见,在认真讨论酝酿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并写出书面评审意见。

对评审的申报对象须获应到执行评委1/2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评审。

对审定的申报对象须获应到执行委员2/3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审定。

高评(审)委的评审或审定意见及投票结果必须填入申报表,高评(审)委主任应在申报表上签章。

第十二条高评(审)委应及时将评审结果上报市高评办,经市高评办审核批复后,将评审或审定结果通知委托的申报服务机构或申报人所在单位,并下发统一印制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专业技术人员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和人事代理机构应负责将评审或审定通过人员的有效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并将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输入相关数据库。

第十三条实行评聘分离、分类分级管理后,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审定不需再经中评委(推荐小组)推荐。

第十四条为了保证资格评审和审定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以便社会监督,高评(审)委评审应在市高评办指定的专门场所进行。

第十五条建立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特邀社会监督员制度,对申报和评审、审定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社会监督员从人大、政协、纪检等有关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中产生。

第十六条学科组与高评(审)委成员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对评议、评审、审定中发表的意见和表决结果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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