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法硕考试法制史复习资料: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
第五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
五、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三国两晋时期,司法机构基本沿用汉制,中央最高 审判机关仍为廷尉。 南北朝时期,北周称秋官大司寇;北齐时将廷尉之名 改为大理寺,扩大了机构的编制。 曹魏时根据卫凯的建议,在中央司法机构中设律博士。
(二)诉讼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的诉讼制度亦基本沿用汉制,主 要变化是:皇帝亲自参与录囚频繁;自西晋时起建立了 “登闻鼓”直诉制度。 (三)审判制度 曹魏魏明帝时开始确立“死刑复奏制”,强调各地 死刑案一律要上报奏谳,由皇帝亲自过问,确定无疑问 或冤屈后方可执行。
十条是:“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 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 十曰内乱。 “重罪十条”的设立,将儒家礼的内容引入刑律,促 进了礼与法的进一步融合。
2、“八议”“官当”入律―-特权法的强化
(1)八议制度入律
“八议”,是指八种特殊人物犯罪,不适用普通诉 讼审判程序,一般司法官员无权直接审理,必须上报皇 帝进行议决,并依法享有免刑和减刑特权的制度。 八类人指: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前 朝皇室及其后裔)。《新律》首次将“八议”入律。
(2)“官当”入律
“官当”即官员若犯徒刑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与爵 位折抵罪责,折当刑罚,又称“以官当徒”。 官当制是典型的官僚贵族特权法,它确立于南陈,为 隋、唐、宋所继承沿袭,元朝起被废除。它为官吏的特 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3、进一步改革刑因父 母有罪连坐受刑或可以免除死刑; (2)肉刑日趋减少,废除宫刑; (3) 酷刑日趋减少,初步形成封建制五刑; (4)北魏、北周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
(2)确立“重罪十条”
《北齐律》对前代严惩危害皇权、危害纲常的犯罪 行为的历史经验进行总结,正式将“重罪十条”入律, 将严重危害封建国家利益与违背礼教的言行归纳在一起, 作为最严重的犯罪,置于律典的首篇,强调这十种犯罪 属于刑罚重点镇压的对象。犯此十种罪者,即使原应享 有“八议”特权,其罪仍不赎不赦。
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高频考点(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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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高频考点(6)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220年-581年)【学习要求】掌握本章的主要线索,掌握这一阶段出现的体现礼法结合的重要法律制度。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与变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发展与变化四、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一、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与变化1、三国:“拨乱之政,以刑为先”2、两晋:纳礼入律3、南北朝:礼律进一步融合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一)(一)立法概况:1、三国时期:《魏律》又称为《新律》1)在篇数上,由原来《九章律》的九篇增加为十八篇。
2)在体例上,将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律首。
3)在内容上,“八议”入律。
2、两晋时期:《晋律》又称为《泰始律》1)在篇数上,共有二十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
3)在内容上,“准五服以制罪”入律。
4)有注释存在,故又称为“张杜律”。
3、南北朝时期:《北齐律》1)在篇数上,篇目简为十二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律。
3)在内容上,“重罪十条”入律。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二)(二)法律形式的变化1、出现了律、令的区分。
2、出现了格与式两种法律形式:东魏的《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
(三)法典在篇章体例上的变化: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变化发展(一)(一)刑事法制1、定罪量刑原则的发展变化:(1)“八议”制度:1)《新律》中首次入律。
2)“八议”指八种人:3)“八议”制度发展到唐朝形成一整套严密的规则(2)“准五服以制罪”制度1)即亲属之间相犯要按照五等丧服制来定罪量刑。
2)所谓五服,指五种丧服(3)“重罪十条”制度《北齐律》中出现(4)“官当”入律封建官吏可以用官职爵位抵罪的特权制度,晋时有杂抵罪,到北魏和南朝的陈就称为官当,成为封建官吏的特权之一。
中国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
1.(曹魏)具律——刑名;(西晋)“刑名”——“刑名”、“法例”;
(北齐)刑名、法例——名例律
2.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⑴律学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及立法技术的提高
⑵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化
①“八议”入狱
②“官当”制度
⑶“重罪十条”的确立及其影响
⑷“五服制罪”原则及“存留养亲”制度的形成
⑸刑罚制度的发展
①废除宫刑
②徒刑、流刑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③鞭、杖、笞刑及其数额的规范化
④缩小了妇女从坐范围
3.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⑴“重罪十条”入律
⑵“五服制罪”原则(不仅体现了晋律“礼律并重”的特点,也是中国传统法律伦理法特征的集中表现)
⑶“存留养亲”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220~589)
立法概况
二、两晋的立法 2.《晋律》特点 (2)概念明确、规范 区分律与令的性质
(汉武帝:“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张斐、杜预注律:“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律:定罪量刑 令:典章制度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220~589)
立法概况
二、两晋的立法 2.《晋律》举要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220~589)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220~589)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220~589)
法制特点
1. 法典散佚,出土文献不足 2. 法制不统一,传统与创新:北方主要为汉律 传统,南方为晋律传统 3. 北方重典章制度,南方重艺术宗教 4. 北方文化融合,南方则无
(梁武帝:“几可谓以佛法治国”)
——陈:《陈律》,但不成功,唯“官当”之制 为后世所承 特点:拘于晋律,无甚建树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220~589)
立法概况
三、南北朝的立法 1.南朝立法
梁高祖武皇帝萧衍(464年-549年) 统治期间,佛教几乎被抬至国教的 高度。他不但修造了大量佛寺佛像, 而且还翻译和撰写了大量佛教著作, 亲自召集佛法大会讲经说法。 《南史·郭祖深传》:“时帝大弘 释典,将以易俗,故祖深尤言其事, 条以为都下佛寺五百余所,穷极宏 丽,僧尼十余万,资产丰沃,所在 郡县,不可胜言。”
一、三国的立法 1.曹魏立法 《魏律》特点
--改革刑罚,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 取消宫刑,将刑罚定为死、髡、完、作、赎、
罚金、杂抵罪 --“八议”入律,礼律融合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220~589)
立法概况
一、三国的立法 曹操 1.“治定之化,以礼为首; 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2.“惟才是举”,“选明达 法理者,0~589)
法制史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三 国 两 晋 南 北 朝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法制指导思想 ◎进一步引礼人律 • 曹魏政权:‚治 定之化,以礼为 首;拨乱之政, 以刑为先。‛
魏武帝 曹操
一、法制指导思想
• 两晋时期: ‚礼有等 差‛ ,引 礼入律。
一、法制指导思想
• 南北朝时期: 北朝确立了 以德礼为主 的法制指导 思想。
两晋地图
一、魏晋北朝的律学成就
《北齐律》
第一,将篇章结构压缩为12篇, 体例内容更为精练。 第二,将《刑名》、《法例》两 篇合为《名例》一篇,为后世历 代立法所继承。
南北朝时期
(二)法律注释成就突出
张斐、杜预对晋律的注释成就最为 突出,对中国古代注释法学的发展 产生了重要影响。 杜预: 首先解释了立法应遵循的原则。 其次对《晋律》进行了全面解释
二、主要立法活动
(一)三国时期的立法
• 魏: 《新律》18篇 (《魏 律》《曹魏律》),其篇名 分别是:刑名、蜀 蜀 : 科 》
•
诸葛亮
(一)三国时期的立法
沿 吴 用 : 汉 律
•
吴国木牍
孙权像
(二)两晋时期的立法
• 晋武帝泰始四年下诏颁行《晋 律》,又称《泰始律》。20篇 620条,其篇名是:刑名、法 例、盗律、贼律等。 • ‚张杜律‛——著名律学家张 斐和杜预分别为律作注。
立法应遵循的原则
• “法者,盖绳墨之断例,非穷理 尽性之书也。故文约而例直, 听省而禁简。例直易见,禁简 难犯。易见则人知所避,难犯 则几于刑厝。‛
(二)法律注释成就突出
张斐 首先详细阐明了具有总则性质的 ‚刑名‛篇的作用:‚‘刑名’ 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 之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 其章条之不足,较举上下纲 领。‛
中国法制史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
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 《北魏律》的制颁
• 北魏统治者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
典之长,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
家世、才能、德行将辖区内的人士分为上上、上 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 下九等;依据品等高下任官。 • 九品中正制创始于魏。这一制度的实行,巩固了
大土地所有制基础上形成起来的士族制度,保障
了士族垄断政治统治权的特殊地位。
士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化
• (三)维护尊卑良贱等级关系的婚姻制度 • 在婚姻方面特别重视门第家世,为不使家族系统被外族冒
规范化。
• 第四,法典的条文由繁杂向简要发展。
士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化
• (一)确立维护贵族官员的特权制度——“八议”入律和 “官当”出现 • ⒈ “八议” • “八议”之说源于《周礼》的“八辟”。 • “八议”是指对八种权贵人物,在他们犯罪以后在审判上 给予特殊照顾。 • 这八类人是:“亲”(皇帝宗室亲戚);“故”(皇帝旧 故);“贤”(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能” (政治、军事等方面有大才能者);“功”(对国家有大 功勋者);“贵”(有一定级别的官爵者);“勤”(为 国家服务卓著有大勤劳者);“宾”(前朝皇帝及后裔)。 • “八议”的入律,使贵族官僚地主享有特权,凌驾于一般 法律制裁之上,为统治阶级中不法分子破坏法律大开方便 之门。
使得封建律学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获得了长足发展。西
晋时期著名的律学家张斐和杜预对《晋律》所作的理论分 析和较为精确的注释,显示了当时封建律学的较高水平。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公元220---公元581)概述:东汉既亡,三国鼎立,司马立晋,朝分南北。
中国进入数百年的分裂动乱年代。
这一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制承先启后的过渡时期。
蜀国的《蜀科》、魏国《新律》,各具特色,特别是《新律》把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的《刑名》篇置于各篇之首,是刑法体例的重大改革。
西晋初年的《泰始律》则是划时代的一部封建法律,它首次明确区分了律与令的性质,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篇章体例更为合理。
南北朝时期,南方汉族王朝在法制建设上乏善可陈,但北方少数民族政权在推进汉化进程中,也推动了法律的发展。
北魏的《北魏律》、东魏的《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北齐的《北齐律》及北周的《大律》,都具备了各自的特色。
尤其是北魏孝文帝拓跋宏的汉化改革,去除了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陋习,纳礼入法,推动了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促成了中华法系的形成。
中华法系本身就是家族主义法律演进,统治者以儒家的仁、礼观念,孝、悌制度去束缚人民,这一思想完全渗透于法律之中,既始于这一时期。
从曹魏律、泰始律到北魏律,宗法观念一步步地深入。
同时,该时期的法律也有从野蛮向文明发展的良性趋势。
族诛罪被废除,缘坐范围缩小,流刑被定为减死之刑等。
体现了儒家“德主刑辅、以德去刑”思想。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儒家化,体现在反映儒家思想特色的法律制度被列入法律正文。
曹魏新律根据《周礼》的“八辟”制定了“八议”制度,规定八种人犯死罪可以享有“议”的特权。
“官当”制度规定官吏犯罪可用官品抵罪,北齐律中出现了“重罪十条”(即十恶不赦的前身),晋律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士庶不婚等。
在行政体系上,任官制度上出现了九品中正制、清议、与禁锢之科、中枢机构三省制的形成。
这一时期法律的发展,成为其后唐律的先声。
第一节立法概况一、法制概况:①沿用期,三国鼎立初期魏蜀吴均以沿用汉朝法律为主。
②改革期,三国魏明帝以后至两晋时期,以《魏律》、《晋律》为代表。
③分支期,南北朝时期,南朝法律甚少创建,北朝《北魏律》、《北齐律》则进一步发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四、南北朝的立法概况 南朝历时一百六十余年,经宋、齐、梁、陈四 朝,但在封建法制上,甚少建树。四朝基本上都 沿用晋律,即所谓“沿左相承,沿用晋律。” 梁曾有一次较大的立法活动,制定出律二十卷, 令三十卷,科四十卷。但不过是晋律的改头换面, 篇目次序均同,名称略有变动,如盗律改为盗劫, 贼律改为贼叛。另外删去晋律中的诸侯律,增置 仓库一篇。 梁灭亡以后,陈武帝也曾组织人修订法律,然而 是“篇章体例,一准梁法”。
《晋律》颁布以后,由张斐和杜预为之作注,经 武帝批准后颁布,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成为《晋律》的权威注本,东晋时基本沿用《晋 律》以及张、杜的注解。 《晋律》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唯一一部颁行全国 的法典,也是这个时期最具影响的法典,南朝历 代基本上沿用晋律。 《晋律》相对汉律而言,其突出的特点在于它 的“简约”,《晋律》的条目大约是汉律的十分 之一,体例,条文更加简明,文字简省,刑罚适 中,较秦汉旧律,确是一大进步。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220年——581年) 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封建割据对峙的时代。 这个时期政治上的特点是门阀世族统治,大地主豪强垄 断政权。 就全中国范围而言是封建割据的形势,就每一王朝说来 则都建立了封建中央集权制度。 一些有见识的统治者,为求得生存和发展,比较重视法 制建设。 因此,这个时期的法思想较为活跃,立法活动比较频繁, 法律制度有较大发展变化,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承上启 下的重要时期。
北齐建国之初,立即着手修律,直到第四代皇 帝武成帝河清三年,用了十四年的时间才修成北 齐律。 北齐律的修订,全面总结了历代封建王朝的立法 经验,而且富于创新精神,对前代的法典,不是 照搬,而是“所增损十有七八”。 所以北齐律向以“科条简要,法令明审”著称。 后人认为在北朝诸律中,“以齐为最”。 北齐律共九百四十九条,分十二篇。篇目依次 为:名例(合刑名、法例)、禁卫、婚户、擅兴、 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 杂律。
06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
二、两晋时期的立法概况
两晋的立法早在司马昭辅政时就已开 始,西晋时颁行过律、令、故事、式,皆 为东晋所沿用。《晋令》四十篇,是暂时 性的制度,违令有罪者,依律定罪。《晋 故事》三十卷,是律令之外的制书、诏诰 等法律文书的汇编。式的名称源于秦汉, 为法律形式在晋代已经出现,如“户调之 式”。与令、故事、式相比,《晋律》 (又称《泰始律》)对后世的影响最大。
(2)体例设置更加合理。《晋律》将 《新律》的《刑名》篇分为《刑名》与《法 例》两篇,置于律典之首,以完善《新律·刑 名》中的刑法总则,并加强其统领诸篇的地 位。其对《刑名》的完善,有利于正确理解 法律的含义,也有利于对律典中其他各篇的 理解。
(3)礼律进一步融合。
三、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 1 南朝的立法 南朝统治者偏安江南,崇尚玄学与佛 学,蔑弃礼法,以清谈为高雅,以法理为 俗物,政治上无所作为,晋代律学至此已 趋于衰败。在立法上,南朝统治者亦拘于 晋制,无所建树。
“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是:服制愈近,
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 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即血缘关系疏 远者,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 相对减轻。
“准五服以制罪”使法律成为“峻礼教之 防”的工具,从而确立了后世法定亲(属)等 (级)制度。
案例:费羊皮卖女葬母案 北魏宣武帝永平三年(公元510年),尚书李平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三国时期的立法概况
蜀国在刘备称帝后,诸葛亮、法正等便 着手制定科条,称为《蜀科》。吴国曾制 “科条”,并修定过科、令。但由于蜀、吴 两国地处边远,政权又时时处于北方的威胁 之下,所以立法匆忙,除针对具体情况制定 一些科、令外,基本沿用汉代法律。
魏明帝即位,傍采汉律制成《新 律》,共十八篇。《新律》的内容较汉 律更为丰富,体例更加科学,结构更加 严密,对《晋律》的制定有直接影响。 与汉律相比,《新律》作了如下调整:
2018年4月自考复习:《中国法制史》知识点
2018年4月自考复习:《中国法制史》知识点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一、主要法典与法律形式(一)《曹魏律》《曹魏律》是魏明帝时制定的重要法典。
魏明帝即位以后,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之为《魏律》或《曹魏律》。
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再次,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传统法典结构在系统和科学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可以说魏律的修订是三国两晋南北朝以后传统法典完备化的第一阶段。
(二)晋律西晋泰始三年(公元267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律总则的内容。
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进行了重新编排,使《晋律》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当时著名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后经晋武帝批准,将注释“诏颁天下”,因经张斐、杜预注解,故《晋律》也被称为“张杜律”。
(三)《北魏律》北魏时期,制定了《北魏律》。
《北魏律》共20篇,规定了官当制度等内容。
(四)《北齐律》《北齐律》共有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律总则,提高了它的地位;精炼了刑律分则,使其变为11篇,即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五)法律形式的变化这一时期,在汉代法律形式的基础上,出现了律、令、科、比、格、式的立法格局。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内容(一)“八议”入律曹魏统治时期,“八议”入律。
“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后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
它包括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议功(有大功勋)、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封建国家勤劳服务)、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此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
(二)官当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刑的一种特权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五服制罪
西晋定律第一次把“五服”制度纳入法典之中,作为判断 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的标准,这就是“准五服以 制罪”原则,它不仅适用于亲属间相互侵犯、伤害的情形, 也用于确定赡养、继承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五服制罪”的原则实质上是“同罪异罚”的原则在家族 范围内体现,它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以 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 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亲属相奸, 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亲属相盗,处罚轻 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 时有犯,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晋律增加或变更的篇名
为加强宫廷警卫,增加《卫宫律》;为管 理关津往来,增设《关市律》;为防止水 火灾害,增加《水火律》;为维护中央集 权,增设《违制律》;为调整分封制,增 设《诸侯律》。 晋律恢复魏律一度废止的《厩律》,将魏 律的《囚律》并于《系讯律》之中,删除 了魏律中的劫略、惊事、偿赃、免坐四篇。
五服的九族
九族中,纵向有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高祖 父母、己身、子、孙、曾孙、玄孙;横向,有己 身、兄弟、堂兄弟、再堂兄弟、三堂兄弟、姊妹、 堂姊妹、再堂姊妹、三堂姊妹。围绕着纵横向的 九族,形成了九族与五服的家族结构图。往上数, 上辈中有叔伯父母、堂伯父母、再堂伯父母、祖 伯父母、堂伯祖父母、曾祖伯父母、姑、堂姑、 再堂始、祖始、堂祖姑、曾祖姑等。往下数,下 辈中有侄妇、堂侄妇、再堂侄妇、侄女、堂侄女、 再堂侄女、侄孙妇、堂侄孙姑、侄孙女、堂侄孙 女、曾任孙妇、曾侄孙女等。
律学发展的意义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律学得到了官府的 重视。从曹魏时起在官府设立律学博士, 专门传授律学,从此历代均有律学博士的 建制。当时的律学家陈群、贾充、张斐、 杜预、刘颂等人均为国家重臣,他们参与 立法,使律学发展所取得的成就为立法所 吸收。特别是张斐、杜预对于法律的注释 文本,被国家推崇为权威之作,颁行全国, 两汉时期的私家律学复归于官方解释。
法律思想史:三国两晋南北朝
张斐、杜预
张斐,魏末晋初人,生卒年月不详。曾任明法椽 明法椽、僮长。 明法椽 张斐以廷尉 廷尉(秦汉至北齐最高司法审判机构)明法掾的身份 廷尉 为《晋律》作注,首先详细阐明了具有总则性质的“刑名 刑名” 刑名 篇的作用。接着,又通过注释揭示了《晋律》各篇的含义, 弥补了条目的疏漏,并对一些法律概念作出解释,使之明确 化、严密化。张斐就是当时著名法学家之一。 杜预,字元凯,西晋军事家、政治家,学者,精通经学。 出身于官宦世家,祖父畿,魏尚书仆射;父亲恕,幽州刺史。 从小博学多通,有立功、立言的志向。父亲因与司马懿不和, 被幽禁而死,杜预年过三十仍未出仕。后来娶了司马懿的女 儿,在司马昭执政后渐受重用,先后参与了伐蜀和《晋律》 的修订。在最后的灭吴战争中担任西线指挥,智取江陵,招 降交、广,为西晋的统一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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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五服以制罪”的产生
斩衰,服丧三年,子女为父母,妻为夫服丧用 齐(zi)衰(cui),服丧一年,孙为祖父母,夫为妻服丧用 大功,服9个月,为堂兄弟、在室堂姐妹、侄妇服丧用。 小功,服5个月,为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祖父母、再从兄弟、 堂侄、侄孙、兄弟之妻、夫之兄弟等服丧用。 缌麻,服丧3个月,为曾祖的兄弟、祖父的堂兄弟、父隔二 代的堂兄弟、本人隔三代的堂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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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魏晋北朝的律学成就
(二)律学理论水平的空前提高
张斐、杜预注律在律学理论方面的成就: 第一,对法典总则的性质、内容与地位,已经有了明确的认 识和清晰的阐释。 第二,对各种罪名的基本概念及其相互区别,已经有了深入 的了解和高度的概括。 第三,对某些表面相似而容易混淆的罪名,已经有了认真细 致的辨析,并且提出了刑罚适用的变通原则。 对同属“以威势得财”的各种犯罪,分别按六种不同罪名和 五种相似罪名进行详细的区分。
2018法硕考试法制史复习资料: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
2018法硕考试法制史复习资料: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1、重罪十条“重罪十条”是《北齐律》中规定的对十种最严重的犯罪予以严厉制裁的制度。
北齐统治者在总结历代封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将统治阶级认为危害国家根本利益和统治秩序最严重的犯罪集中概括为十种,称为“重罪十条”,置于法典的首篇《名例律》中,作为封建法律重点打击的对象。
这十种犯罪是:“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犯此十条者,不仅要处以最严厉的刑罚,而且不得适用“八议”和赎刑的有关规定。
从“重罪十条”的内容看,主要包含两大罪行:一类是严重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个人尊严及威胁统治秩序的犯罪行为,另一类是严重违背封建伦理道德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
把这两类行为列为重罪予以严惩,目的在于维护封建王朝的专制统治和封建的伦理道德、家族制度以及与之相应的社会秩序。
“重罪十条”自北齐确立以后,对后世封建立法影响极其深远。
隋唐律在此基础上发展为“十恶”定制,并为宋元明清历代所承袭。
2、官当所谓“官当”是法律允许贵族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挡徒流罪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封建等级特权原则在法律中的又一具体体现。
“官当”作为一项制度正式形成于南北朝时期的北魏和南陈。
从“八议”到“官当”,能够享受减免刑罚特权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而“官当”后的损失则被控制在最低限度内。
“官当”制度明确细致、便于在实践中掌握实施,是对“八议”以外一般官吏的特殊保护,而“官当”与赎刑的结合,则使这种保护更加严密。
在这一时期,由于高官显爵几乎被世族贵族大地主所垄断,因此,“官当”成为保护犯罪的贵族官僚地主逃脱刑罚制裁的手段。
“官当”制度确立以后,隋唐宋的封建法典均予以沿用。
明清法律中虽未明确规定“官当”之制,却代之以罚俸、革职等一系列制度,以继续维护封建官僚的等级特权。
3、八议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辅导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辅导2002-05-21第七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第一部分重点与难点问题解析一、法典编纂的概况(一)三国时期1、三国时期,蜀吴两国的立法情况,史书记载简略,关于蜀国,只载诸葛亮、法正等人“共造蜀律”(三国吴蜀书伊籍传又称“汉律”,另见册府元重610卷)。
2、关于吴国,《三国吴书吴主传》载孙权“令有司尽驾律条”。
3、魏国立法情况,史书记载相对比较多些。
早在曹操为魏王时,就制定“甲子科”。
魏明帝即位,便命令陈群等人利用魏法,太和三年完成新律十八篇。
魏新律是在汉律的基础上,进行了如下改革:一,增加了篇条,由九篇增为十八篇;二,改具律为刑名,列于诸篇之首,名称的改变使之名实相符,列于诸篇之首,在体例上趋于合理。
三,八议入律,将周礼中的“八辟”改为“八议”,载入律典,表现了封建等级制度的法典化。
(二)两晋时期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晋律颁行全国,史称“泰始律”。
晋律是在汉魏律基础上制定的,但又有很大发展变化,主要表现在:(一)张斐和杜预为晋律作注。
从法理上对律文中的名词术语进行解释,便于人们对律文的理解,反映了古代律学的发展。
(二)将五服制度列入律典,表示了礼律进一步融合。
(三)严格区分律与令的界限。
(四)把魏律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
(三)南朝南朝宋、齐、梁、陈四个王朝,对法制建树甚少,主要沿用晋律。
齐武帝时曾制定《永明律》,史书上说并未施行。
梁、陈两朝虽有六律,但实际照抄晋律,故对后世影响不大。
(四)北朝北魏立法情况史书记载简略,但参加北魏律制定的很多都是中原地区的汉族律学大家。
因此在律学发展上做出了贡献。
近代学者对北魏律评价很高,认为北魏律对后世影响很大。
北魏后来分裂为东魏和西魏。
东魏有《麟趾格》“以格代科”,格开始成为一种法律规范形式。
西魏有《大统式》,式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形式也沿用下来。
北齐取代东魏,北齐成立后,便着手立法,到武成帝河清三年,利用十四年时间完成此条律。
北齐律在北朝法典中是具有总结性开创性的一部法典。
法制史-本科复习-第5章
(2)确立“重罪十条”
反逆(谋反、篡权、颠覆朝廷)、大逆(毁坏皇 家宗庙、陵园、宫殿等)、叛(背叛朝廷或国家利 益)、降(投降敌伪)、恶逆(谋杀或殴打尊亲属)、 不道(杀人手段极端残忍)、不敬(偷盗皇室器物或 祭祀用品,过失危及皇帝安全)、不孝(不奉敬侍养 尊长或不依礼服丧)、不义(逆杀主管长官)、内乱 (亲属之间犯奸乱伦)。 。北齐律确立“重罪十条”, 隋唐律确定为“十恶”,一直沿用至清。
第5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三国
两晋
南北朝
本章内容
5.1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 立法概况 5.2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的法制变革
5.1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
1、三国的立法况
早在东汉末年曹操(魏武帝)就制定有《甲子科》,可 算曹魏制定的第一部法典。魏明帝时,命司空陈群等人, “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
蜀国的法制,主要承用汉律。刘备在成都称帝后,曾制 定有名为《蜀科》的法典。
吴国的立法,亦有“科”、“令”。与蜀国一样,吴国 在法制上亦多依汉制,并无重大改革。
蜀、吴两国的科令,均早已失传而不可详考。
2、两晋的立法概况
晋武帝泰始3年(267年)完成,第二年颁布 《泰始律》。张斐和杜预分别为晋律所作的注释, 经皇帝批准诏颁于天下,亦具有法律效力。所以 历史上也有“张杜律”之称。
北周,于武帝保定三年(563年)颁布《大律》二 十五篇。
5.2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变革
1、 法的体例和法的形式的变革
(1)体例革新 篇章分类渐趋合理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者不断探索法典 结构的完善。至北齐律终于形成了包括名例、禁卫、 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 厩牧、杂律等十二篇的结构体系。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三、确立“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是在《北齐律》中确立的。 重罪十条”是在《北齐律》中确立的。 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 “ 重罪十条 ” 是指严重危害封建政权和 封建礼教的十种行为。 一曰反逆, 封建礼教的十种行为 。 即 “ 一曰反逆 , 二曰大逆, 三曰叛, 四曰降, 五曰恶逆, 二曰大逆 , 三曰叛 , 四曰降 , 五曰恶逆 , 六曰不道, 七曰不敬, 八曰不孝, 六曰不道 , 七曰不敬 , 八曰不孝 , 九曰 不义, 十曰内乱” 不义 , 十曰内乱 ” 。 凡是犯有这十种罪 名的, 从重处罚, 名的 , 从重处罚 , 并 “ 不在八议论赎之 限”。
第三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三国时期的司法机关基本上沿用汉制, 三国时期的司法机关基本上沿用汉制,中央由 廷尉、御史、尚书三部分构成。 廷尉、御史、尚书三部分构成。廷尉是最高审 判机关的长官,御史是中央监察机关。 判机关的长官,御史是中央监察机关。尚书是 司法行政长宫。 司法行政长宫。 南北朝时,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 南北朝时,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为专门审 核刑案的官署。 核刑案的官署。 北周以大司寇卿为司法长官。 北周以大司寇卿为司法长官。 在地方,由行政长官兼理狱讼, 在地方,由行政长官兼理狱讼,司法审判权掌 握在各级行政长官手中。 握在各级行政长官手中。
二、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原 则。
服制, 服制 , 是我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来表示亲 属关系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 晋律》 属关系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晋律》中 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由此 由此, 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 由此,服 制不但被用来作为确定赡养与继承的权利 与义务关系, 与义务关系,而且也是亲属相犯确定刑罚 轻重的依据。服制愈近,以卑犯尊, 轻重的依据。服制愈近,以卑犯尊,处罚 愈重,以尊犯卑,处罚愈轻。服制愈远, 愈重,以尊犯卑,处罚愈轻。服制愈远, 以尊犯卑相对变重,以卑犯尊相对变轻。 以尊犯卑相对变重,以卑犯尊相对变轻。 这一原则确立以后,一直沿用到清末。 这一原则确立以后,一直沿用到清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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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硕考试法制史复习资料:三国两
晋南北朝法律
1、重罪十条“重罪十条”是《北齐律》中规定的对十种最严重的犯罪予以严厉制裁的制度。
北齐统治者在总结历代封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将统治阶级认为危害国家根本利益和统治秩序最严重的犯罪集中概括为十种,称为“重罪十条”,置于法典的首篇《名例律》中,作为封建法律重点打击的对象。
这十种犯罪是:“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犯此十条者,不仅要处以最严厉的刑罚,而且不得适用“八议”和赎刑的有关规定。
从“重罪十条”的内容看,主要包含两大罪行:一类是严重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个人尊严及威胁统治秩序的犯罪行为,另一类是严重违背封建伦理道德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
把这两类行为列为重罪予以严惩,目的在于维护封建王朝的专制统治和封建的伦理道德、家族制度以及与之相应的社会秩序。
“重罪十条”自北齐确立以后,对后世封建立法影响极其深远。
隋唐律在此基础上发展为“十恶”定制,并为宋元明清历代所承袭。
2、官当
所谓“官当”是法律允许贵族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挡徒流罪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封建等级特权原则在法律中的又一具体体现。
“官当”作为一项制度正式形成于南北朝时期的北魏和南陈。
从“八议”到“官当”,能够享受减免刑罚特权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而“官当”后的损失则被控制在最低限度内。
“官当”制度明确细致、便于在实践中掌握实施,是对“八议”以外一般官吏的特殊保护,而“官当”与赎刑的结合,则使这种保护更加严密。
在这一时期,由于高官显爵几乎被世族贵族大地主所垄断,因此,“官当”成为保护犯罪的贵族官僚地主逃脱刑罚制裁的手段。
“官当”制度确立以后,隋唐宋的封建法典均予以沿用。
明清法律中虽未明确规定“官当”之制,却代之以罚俸、革职等一系列制度,以继续维护封建官僚的等级特权。
3、八议
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
这八种人是:议亲,指皇亲国戚;议故,指皇帝的故旧;议贤,指依封建标准德高望重的人;议能,指统治才能出众的人;议功,指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指上层贵族官僚;议勤,指为国家服务勤劳有大贡献的人;议宾,指前朝的贵族及其后代。
“八议”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是“刑不上大夫”的礼制原则再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
魏明帝制定“新律”时,首次正式把“八议”写入法典之中,使封建贵族官僚的司法特权得到公开的、明确的、严格的保护。
从此时起至明清,“八议”成为后世历代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历经一千六百余年而相沿不改。
4、准五服以制罪
“五服”制度是中国礼治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
它规定,血缘关系亲疏不同的亲属间,服丧的服制不同,据此把亲属分为五等,由亲至疏依次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
缌麻。
西晋定律第一次把“五服”制度纳入法典之中,作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的标准,这就是“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它不仅适用于亲属间相互侵犯、伤害的情形,也用于确定赡养、继承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五服制罪”的原则实质上是“同罪异罚”的原则在家族范围内体现,它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亲属相奸,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亲属相盗,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有犯,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五服”制罪原则的确立,使得儒家的礼仪制度与法律的适用完全结合在一起,是自汉代开“礼律融合”之先河以来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又一次重大发展,它不仅体现了晋律“礼律并重”的特点,也是中国封建法律伦理法特征的集中表现。
自西晋定律直至明清,“五服制罪”一直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实践中不断的充实与完善。
5、“登闻鼓”
晋武帝始设登闻鼓,悬于朝堂或都城内,百姓可击鼓鸣冤,有司闻声录状上奏,这就是所谓“登闻鼓”直诉制度,即冤枉者不服判决,可以不受诉讼审级的限制,直接诉冤于皇帝或钦差大臣。
这种制度弥补了绝对禁止越诉的不足,加强了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客观上有利于百姓冤情上达。
这一制度自建立后,后世各封建王朝历代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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