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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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过失论就并不将过失看作单纯的心理状态 ,而是
基金项 目: 本文 系四川 医事卫生 法治研 究中心 立项 资助 项 目“ 医疗侵权 民事责任研 究”项 目 ( 编号 : F9- 3的阶段性 Y 0_Q1)
成果 。
作者简介 : 向歆, 泸州 医学院法学 系 讲师 , 主要研 究方向为医事法学。刘蔚 , 泸州医学院附属 中医医院医师。
为故 意和 过失 两种基 本形 态 。1医疗过 错 ” l‘ 1 ‘ 是指过 错
过错责任原则中的 “ 过错 ”是个极为重要的概 念。 理论界对“ 过错 ” 的概念有三种主要的学说 : 主观 过错说 、 客观过错说与综合说 。 1 世纪在大陆法国家极为流行 的主观过错说 9 认为 ,过错是 由行为人 内在的意志决定的 ,主观过 “ 错表明行为人具有道德上应受非难性” 。过错仅仅 翻 是指行为人的心理状态 .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有区
为 规范 或行 为规 则来 源 的不 同 .可将 医疗 过错 分 为
客观过错说与主观过错说正好相对 , 其认为 , 过 错 并 非 是行 为 人 的 主观 心理 状 态 具有 应 受 非 难性 。 而是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应受非难性 ,即行为人的行
为 若不 符合某 种 行为标 准就是 过 错 。 比如 , 日本 学界
的病人需要按情况给予放松药物或者身体限制 . 也 可 以两者 均不 实施 ;原 告没有 被 给予放 松药 物 或者 身体限制 , 结果他的髋部受伤。 后来法院认为医生的 行为符合“ 负责任医护人员” 的标准 , 没有医疗过错 . 不对原告的髋部受伤负责。由此案例产生了英 国法
上 判 断 医疗 过错 的 “ o m标 准 ” 即作 为 医生 无 须 Bl上应 是 意识 到 自己行 为 的后 果 ,而不 是造 成 了客 观 的损害
后果。
的一种 , 但是其具有 的特殊性和专业性使得其定义
与一 般 的“ 错 ” 所 区别 。我 国法律 对 于 “ 过 有 医疗 过 错 ” 有专 门 的界定 性规 定 , 没 只是 在相 关法 律 条文 中
医疗技术过失和医疗伦理过失。】 英美法系 ,医疗 [ 3 在 “ 过错” 被定义为“ 专业人员 的失职行为” 即指医师未 , 能按医疗行业在 当时的通常医疗水平提供一般医师
应具有的医疗技能、 知识 , 或应给予的诚信和合理的
医疗服务 , 致使患者受到损害的失职行为。 综上 , 我们认为 ,医疗过错 ” “ 是指在 医疗活动中
医疗 机构 和 医务人员 违 反法 律法 规 、诊疗 护 理常规
定标准则将有助于医疗责任的准确判断。 “ 医疗 过错 ” 的概 念
一
和合理注意义务 ,未 向患者提供按当时水平通常应 提供的医疗服务的行为。
二 、 关“ 有 过错” 念界 定 的学说 概
、
过错 , 是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 分
有所涉及 , 如上述《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但此法 条虽然 明确了过错责任原则 。 却没有对 “ 医疗过错 ”
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 ,医疗过错”的定义仍然较为 “
模糊 。
在 日 ,医疗过错” 本 “ 亦被称为“ 医疗过误”是指 , “ 医师在对患者实施诊疗行 为时违反业务上 的必要 的注意义务 , 而引起对患者 的生命 、 从 身体的侵害 , 导致死伤结果的情形” [ 法 国,医疗过错” 。 “ 是指医 疗行为不符合一定的行为规范或行为规则 .医疗行 为违反任何一种行为规范或行为规则 。依照这些行
《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 :患者在诊疗活 “
动中受到损害 , 医疗机构及其 医务人员有过错 的, 由 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将过错责任原则 ” 确立为医疗损害责任 的基本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 则的核心要素及最终要件是 “ 过错” 通过医疗责任 ,
认 定 来对 医疗损 害后 果 进行 合理 分 配 .是 侵 权法 实 现 “ 配 正 义 ” 重要 途 径 , 立 明确 的医 疗 过错 认 分 的 建
向歆
刘蔚
论 医疗过错的认 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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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床 医与 法
论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 木
向歆 刘蔚
摘
要: 医疗过错” “ 是指在 医疗活动 中医疗机构和 医务人 员违反法律法规、 诊疗护理常规和合理注意义
务. 未向患者提供按 当时水平通常应提供 的医疗服务的行为。关于医疗过错有多种学说 , 各国的实践也不一 样。 但对 医疗过错的认 定采用主客观相结合 , 以客观标准为主、 辅以主观标准的做法更加适 宜。 客观标准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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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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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 卷
第3 期
作 为违 反 了客 观 的注意 义务 。 这种 客 观标 准可 能是 同 法律 上 所确 定 的行 为人 的义 务 ,或是 一个 善 良管理 人 应尽 到 的义务 或注 意 程度 ,但 不应 该是 一 个人 自
精神 疾病 并接 受 电刺 激 治疗 ,那 时接受 电刺激 治疗
身的主观心理。法律上的过失并不必然意味着道德 上 的过失 , 以客观标准来判断过失 , 更有利于实现法 律 的可预见性 、 确定性和平等性 。
综 合说 则认 为 , 过错 既 是一种 心 理状 态 , 又是 一 种 行 为活 动 。因为 过错 虽然 是行 为人 的主观 心理 状
态, 却一定要通过行为人 的具体行为才能体现 , 判断 行为的过错是以行为为前提的。如我国学者王利明
为现 行 的法律 法规及 医学诊 疗规 范 : 主观 标 准则是 医务人 员的合 理 注意 义务 , 影响 因素 包括 医务 人 员 自身 其 水 平 、 疗 的 紧迫程 度 、 诊 医疗水准 的地 区差 异和 患者 个体特 征等 。同时 , “ 对 合理 注意 义务” 的界 定也 需要 立法 的进 一 步细化 和 完善 。 关键 词 : 医疗过错 ; 客观 标 准 ; 合理 注 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