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第七节解读
新版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
新版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 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解读:这条是立法目的。
一是加强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而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及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二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三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安全。
通过立法,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重视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四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其宗旨是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应当同步,并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解读:这条是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一切合法或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组织,不论其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应适应本法。
2023修正版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新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事故灾害预防和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综合防控的方针,加强事前预防,完善事中应急控制,强化事后救援,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综合能力。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履职、综合治理、全过程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综合防控,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格局。
第二章安全生产目标第五条安全生产目标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目标是建立以安全第一为核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在社会全体成员中形成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实现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经济增长与自然保护协调统一,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增强全体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七条企业安全生产目标是实现安全生产的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和现代化,使企业安全生产水平逐步达到国家、行业、地方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要求,从而保护劳动者、公众、环境的安全与利益。
第八条社会组织安全生产目标是增强社会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参与和支持,发挥社会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推动安全生产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安全生产目标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协调,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相统一。
第三章安全生产组织体系第十条国家建立安全监管和监察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监察,维护公众安全利益。
第十一条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履行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
第十二条企业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履行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职责。
第十三条社会组织参与安全生产,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应当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全员参与的工作格局。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
2023年度: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风险管控,防范事故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规划与管理第一节安全生产规划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按照规划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1. 制定安全生产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本地区行业特点和危险因素,制定相关的应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规划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2.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包括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措施和责任分工等内容,并且应当立足于改善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第二节安全生产管理第五条各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和管理程序,有效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
1.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时,应当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和危险因素,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撑和保障。
2.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职业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并且应当贯穿于企业的全过程。
第三章安全生产条件和措施第一节安全设施第六条各类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危险性和风险情况,建立并完善各种安全设施,确保人员、设备和工作场所的安全。
1. 应当建立并完善各种安全设施,其中涉及到设备操作和生产场所的设施要特别重视。
2. 安全设施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设计、选型和安装,并且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二节安全生产标准化第七条各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应当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规程。
1. 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审核。
2. 安全生产标准化规程应当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针对企业的具体问题制定相应的措施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
2023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是: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综合防护;依法管理、分类施策;责任落实、各负其责。
第一节法律地位第三条国家保障安全生产,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其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节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一)安全第一;(二)预防为主;(三)综合治理;(四)责任制。
第六条企业应当确定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生产场所、设备、生产工艺、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管理,促进安全生产。
第三节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第七条国务院负责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八条国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和组成。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在日常工作中起带头作用。
第四节安全生产的职责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部门,并在每个班次聘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和违章行为时,有权制止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一线员工、外来承包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节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及其他地点,核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情况,并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新安全生产法逐条释义
新安全生产法逐条释义新安全生产法逐条释义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安全生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我国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近期,我国新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并对以前的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
下面,将对新安全生产法的相关内容进行逐条释义。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和提升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这条是新安全生产法的引言,体现了立法目的和原则。
新安全生产法的出台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和提升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
而制定本法的基础是我国宪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从事供应销售活动并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事故的境外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适用本法。
这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境外从事供应销售活动并导致中国境内事故的境外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都适用本法。
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都要按照统一的安全标准进行操作。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把预防为主的方针同事故防范、减少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结合起来,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职责,增强各方面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奠定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
这条规定了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即预防为主,把预防作为安全生产的主要原则,同时结合事故防范、危害减少和人身财产保护。
此外,还强调了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强调了各方面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地位,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为安全生产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四条: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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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 1、《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 投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进行安全投 入以及安全投入的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
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 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 全管理人员或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可以不设 立专门机构,但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 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 工程管理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3、较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 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一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 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事故均为企业发生的事故划分,不含 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章:安全生产的单行法律。 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第五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第六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制度。 第七章: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及主要标准。
第三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落实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3、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数及时报 告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最新版)
安全生产法(最新版)安全生产法是颁布和实施的法律规范,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的安全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随着时代的发展,安全生产法也在不断地修订和完善。
本文将介绍最新版的安全生产法,全文共计3000字左右。
第一章总则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灾难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的安全和发展而制定的。
本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和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组织和管理第一节安全生产组织第一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第二条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决定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聘请安全生产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业化管理。
第四条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救援力量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节安全生产管理第五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确定安全生产目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第一节安全生产标准化第九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确定并执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标准。
第十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对涉及安全生产的设备、工艺、产品进行标准化检验。
第二节安全生产教育第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培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提高他们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
第三节安全生产保护第十三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保护,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设备。
新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经典)
安全生产法解读安全生产法第一节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总则一章共计16条,主要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工作的理念、方针和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的原则性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概括性规定;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体制;有关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与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的基本要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等内容。
安全生产法第一条解读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立法目的表明的是为什么要立法,或者说制定这部法律所要实现的基本社会目标。
立法目的贯穿整部法律制度设计的始终,所有法律条文都是围绕立法目的来设计,并为立法目的服务的。
《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据此,本条明确了4个层次的立法目的,互相联系,层层递进,集中展现了《安全生产法》的价值和目标。
(一)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这是制定《安全生产法》最直接的目的。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是一项只能持续加强而不能有任何削弱的极为重要的工作。
特别是我国人口众多,又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较为突出,生产安全事故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的各方面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
安全生产法七
安全生产法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安全生产已经成为了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本文将对安全生产法中的七大范本进行详细解读,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遵守安全生产法规。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内容,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二、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投入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合理安排安全生产投入,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设备、技术等资源。
同时,企业还要加强安全生产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提高员工安全素质的重要途径。
企业要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对在职员工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通过培训,使员工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水平。
四、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检查是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的有效手段。
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对生产现场、设备设施、工艺流程等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同时,企业还要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五、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处理是减轻事故损失、防止事故扩大的重要环节。
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
对于重大事故,企业还要配合政府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原因,追究责任,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六、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是应对突发事件、降低事故损失的关键措施。
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潜在安全风险,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预案要明确应急组织、应急流程、应急资源等内容,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安全生产法第七条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七条规定《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部法律法规,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是该法的重要条款之一,规定了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职责和措施。
第七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责任制度应当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职责、权限和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得以有效实施。
这一条款的出台,目的是强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增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
以下就该条款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这是一项基本要求,意味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建立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必然选择。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一种组织管理制度,通过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职责、权限和责任,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其次,责任制度应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职责、权限和责任。
这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关键内容。
各级管理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应根据职务、工作内容和岗位职责,明确自己在安全生产中的具体职责、权限和责任。
只有责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有关责任人才能按照法规和制度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从而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后,责任制度要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
这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根本目的,同时也是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条件。
只有责任制度能够有效实施,才能使安全生产成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长期工作机制。
责任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实施细则、考核评价、监督检查等相关制度的支持和配套。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法》第七条的规定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基础和保障,是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的重要法律依据。
各级管理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应按照该条款的要求,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和环境安全,
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新安全生产法》制定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政府和社会管理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事
业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继续改善和
依法行政的原则,科学、合理、全面地采取技术、管理、制度和文化等手段,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推进安全生产新
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和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技术装备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和责任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领导责任,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责任。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负责整体协调和
管理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部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安全生产的义务,不得违
反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得参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章配合。
安全生产法讲义
安全生产法讲义安全生产法讲义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法律地位和效力一、基本原则1. 《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法》)是国家法律,具有最高效力。
2.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
二、法律适用范围1. 《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我国国有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经济组织,在国内的外国法人及其在中国设立的机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关、团体。
2. 《法》适用于矿山、建筑工地、道路、铁路、水运、航空、烟花爆竹、电力、煤矿、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生产、交通运输、公共场所、旅游服务等领域。
3. 《法》还适用于其他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领域。
第二节安全生产标准一、国家、地方制定的安全生产标准是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二、安全生产标准有以下几种:1. 基本安全标准、标准和规范。
2. 行业标准、标准化、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3. 《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
4. 工作场所环境标准。
三、单位和个人在制定企业标准或行业标准时,要依法组织制定,并报有审批权的机关备案。
第三节风险评估与管理一、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安全生产活动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二、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确定安全生产活动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
2. 判断危险因素可能引起的事故类型和后果。
3. 评估危险因素造成事故的概率。
4. 评估控制危险因素的措施的效果。
三、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预防和应急措施,减少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四、对存在特别重大风险的项目或从业人员,应当制定特殊措施。
五、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担责任制度,明确风险后果的分摊比例。
第四节信息与监测一、单位和个人应当收集、分析、掌握与安全生产相关的信息和数据。
二、应当及时公开对公众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安全生产事故信息。
三、国家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信息通报制度。
四、国家和地方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和查处的监督机制。
新《安全生产法》释义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释义全文《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法规,旨在保障和促进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以下是《安全生产法》的释义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灾害的发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有关生产、经营、服务和其他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服务和其他活动中,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工作环境安全,防止事故灾害的发生,保护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条国家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人民安全至上、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事故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实施安全风险防控和源头治理。
第五条国家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依法监督安全生产,促进安全生产、建设安全中国。
第六条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标准制度,推动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和应用。
第七条国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和人身权益,防止事故灾害的发生。
第九条所有从事安全生产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严禁超负荷、长期连续劳动。
第十条国家支持、指导和促进安全生产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应用科学技术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防护水平。
第十一条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对安全生产事项进行监督,参与安全生产活动,提供安全生产信访举报。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标准化和安全风险评估,设立应急救援机构,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和监测报告制度。
根据以上条文,《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的目标、原则和主要责任进行了规定,同时对监督管理、标准规范、宣传教育、科研技术等方面进行了要求。
该法还强调了各级地方政府的责任和职责,提出了社会组织和公众的监督参与,以及应急救援机构的建立等具体措施,旨在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法第七条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七条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使其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避免事故和减轻事故危害能力。
安全生产法第七条是国家对用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法律依据。
根据这一条款,用人单位有义务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以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减少事故的发生和危害。
安全生产培训是用人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有效手段。
通过培训,从业人员可以了解企业的安全生产规定和操作规程,掌握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提高警觉性和避免事故的能力。
安全生产培训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业人员要了解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其次,要了解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和危害,学会如何识别和评估这些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再次,要了解各类应急事故的处理流程和方法,掌握自救互救和灭火等急救措施;最后,要学习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提高法律意识。
安全生产培训应该根据从业人员的不同情况和岗位需求进行量身定制。
对于初次从业的人员,应该进行系统全面的安全生产培训,培养其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对于持证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该加强对其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确保其具备独立作业的能力;对于一些岗位有一定危险性的从业人员,还需要进行专门的危险源培训,提高其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用人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培训制度,确保培训工作的有效进行。
应当建立健全培训档案管理制度,记录每个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和成果,定期进行培训评估,及时进行培训补充。
同时,用人单位要加强与相关培训机构的合作,组织专门的师资力量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供专业的教学设备和场地,确保培训质量。
总之,安全生产法第七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以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安全生产培训是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的重要环节,需要用人单位落实培训制度、组织有效的培训和完善培训管理。
安全生产法 第七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安全生产法第七条条文内容主旨和释义【法律条文】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职责的规定。
【条文释义】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是职工权益的重要内容,工会通过各种形式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畅通职工民主表达渠道,是工会职责的应有之义。
一、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生产经营单位事关职工人身安全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权进行监督。
按照工会法的规定,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和政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按照本法规定,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可以表现在以下方面: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二、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民主管理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涉及职工的人身安全,因此职工有权参加对本单位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由工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群众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可以使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得到更充分地保障和更有效地行使。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好这方面的职责。
新安全生产法修改内容
2023年度:新安全生产法修改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的安全生产行为。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
第四条安全生产应当遵循科学技术的发展要求,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动安全生产管理现代化、信息化、智能化。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一节安全生产总体责任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最终领导责任。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权限和义务。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存在的危险性,确定安全生产措施,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和组织措施,保障安全生产。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接受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报告重大事故和其他安全事故。
第二节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第十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全国统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健全安全生产工作体系和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支持和协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规划与风险评估第一节安全生产规划第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安全生产规划,规划范围涵盖全国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安全生产法第7条解读
安全生产法第7条解读你知道安全生产法第七条是什么吗?怎样解读呢?释义是什么?下面就让店铺来为大家介绍关于安全生产法第7条解读,希望大家喜欢。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本条是关于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的规定【释义】(一)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这一内容是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时新增加的内容。
原来这一条只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在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范围比较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的有关规定,除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外,其他各级工会,包括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基层工会联合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都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监督的途径和方式包括:向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就其中涉及安全生产等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工会有权参与并发表意见;作为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等。
这是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面上” 的、总体性的监督。
本次修改增加了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工会的监督权,与《工会法》的规定做了更好的衔接,使《安全生产法》关于工会监督的规定更为全面,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主要是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根据本法以及《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工会主要通过以下具体途径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1?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不提供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生产经营单位交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做出答复。
新安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提出的七条安全职责及释义
每个岗位的⼯⼈要接受安全⽣产教育和培训,遵守有关安全⽣产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对本岗位的安全⽣产负责。
特种作业⼈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可上岗作业。
3.安全⽣产责任制的建⽴是第⼀步,接下来需要根据每个⼈的职责和责任,编制“履职清单”,也就是履⾏安全⽣产责任的“⼯作清单”。
这份清单把责任转化成具体的⼯作,要有⼯作内容、时间频次要求、效果及未完成的惩处等要素,真正将安全⽣产责任落实、落地。
4.加强安全⽣产标准化建设⾸次将该职责明确给企业主要负责⼈⾝上,充分说明该项⼯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
标准化建设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强调了企业安全⽣产⼯作需要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和法制化,强调风险管理和过程控制,注重绩效管理和持续改进,符合安全⽣产的基本规律,代表了现代安全管理的发展⽅向,是先进安全管理思想和传统有效安全管理⽅法的有机结合。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1.安全⽣产规章制度是⽣产经营单位搞好安全⽣产,保证其正常运转的重要⼿段。
⼀个⽣产经营单位发展得如何,经济实⼒如何,在市场上有没有竞争⼒,很重要的⼀点是其各项规章制度制定的严格程度,包括安全⽣产规章制度。
安全⽣产规章制度关系到⽣产经营单位的⽣存和发展。
安全⽣产规章制度也是党和国家安全⽣产⽅针、政策、法律、法规在⽣产经营单位的具体化。
党和国家关于安全⽣产的⽅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有关安全⽣产的规定,只有通过各项安全⽣产规章制度才能真正落到实处,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每个职⼯。
2.操作规程是⽣产经营单位针对某⼀具体⼯艺、⼯种、岗位所制定的具体规章制度。
制定安全⽣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本⾝是⼀项安全⽣产的基础⼯作,是搞好⽣产经营单位安全⽣产的重要保证,⽣产经营单位只有建⽴健全各项安全⽣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才能建⽴和规范安全管理程序,有效地搞好安全⽣产。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产教育和培训计划1.安全管理,教育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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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第七节解读
《附则》一章共3条,主要规定了本法中涉及的两个专业名词的解释、授权国务院制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本法的施行日期。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两个概念的解释性规定。
(一)危险物品的概念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危险物品” 是指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即由于其化学、物理或者毒性特性使其在生产、储存、装卸、使用、运输等过程中,容易导致火灾、爆炸或者中毒等危险,可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的物品。
显然,这是从物品的性质上所做的界定。
通常讲,危险物品主要包括三大类: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
1 易燃易爆物品。
指因其化学性质而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
易燃物品主要包括:(1)易燃固体,如硫黄等;(2)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松节油、油漆等;(3)易燃气体,如液化石油等;(4)自燃物品,如黄磷、油纸、油布及其制品等;(5)遇水燃烧物品,如金属钠、铝粉等;(6)氧化剂和过氧化物等。
易爆物品主要包括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以及烟花爆竹等。
民用爆炸物品主要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纯导爆系统、起爆药以及岩石、混凝土爆破剂等爆破器材等。
2 危险化学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主要包括:氢、甲烷、乙烷、压缩硫化氢、液化石油气、供给城市生活生产的天然气、人工煤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有毒品,如氰化钠、氰化钾、
硝基苯等。
腐蚀品主要包括:酸性腐蚀品,如甲醛溶液;碱性腐蚀品,如氨水、二乙醇胺等;其他腐蚀品,如酸性氟化钾、福尔马林溶液等。
3 放射性物品。
主要包括金属铀(自然的)、硝石酸钍(固体的)等。
(二)重大危险源的概念
根据本条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贮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从这一规定看,重大危险源的概念有三个层次的含义:(1)重大危险源是一类场所或者设施(合称单元);(2)重大危险源是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或者设施;(3)重大危险源是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场所或者设施。
确定重大危险源的核心因素是危险物品的数量是否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
所谓临界量,是指对某种或某类危险物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险物品数量等于或者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应定为重大危险源。
具体危险物品的临界量,由危险物品的性质决定。
重大危险源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贮存区重大危险源两种。
两种重大危险源的确定方法基本相同。
具体办法,2009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做了具体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
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授权国务院制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有关部门制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规定。
(一)授权国务院制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直接关系到事故报告的级别、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科学、准确地确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是顺利开展事故报告、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因此,法律授权国务院制定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
国务院2007年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其中第3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为:(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等。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工作实践中,无论是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还是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以及确定相关人员的事故责任等,都需要准确判断什么是重大事故隐患。
但实践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重大事故隐患缺乏明确的判定标准,这个问题长期困扰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明确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是有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有效进行事故责任追究的前提。
针对这一情况,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专门增加一条规定,明确了制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责任,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本条规定的制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部门,既包括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也包括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这是考虑到各个行业、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特点、方式、安全风险类型、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点区别较大,很难制定一个统一的、适用于各行业、各领域的重大事故判定标准。
同时,相关部门对本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比较熟悉,由其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制定各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有利于标准更有针对性,更加科学、合理。
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这一重要职责,及时制定和细化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一百一十四条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施行日期的规定。
施行日期的规定,是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产生社会规范功能的时间起点。
任何法律、法规或者规章都需要明确规定其产生法律效力的具体日期。
从我国的立法实践看,绝大多数法律、法规都在《附则》中规定了施行时间,具体方式通常有两种:
第一种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即在《附则》中明确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前,在立法实践中采用这种方式规定法律施行时间的情况已经不多。
采用这种方式的个别法律、法规,多是为调整某种社会关系所急需,而且无须为其实施做大量的准备工作,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以及其他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情况。
第二种是公布后经过一定的时间才施行。
目前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采用这种规定方式较为普遍。
这种方式的好处是可以对法律进行充分宣传,使大家都了解法律内容。
同时,可以为法律实施做相应的准备工作,包括思想、组织、制度、物质等方面的准备,以保证法律
更好地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也有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应在30日以上。
本条规定的施行时间属于前述第二种方式。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需要说明的是,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对本法做了修正。
该修改决定于2014年8月3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由于这次修改采用修正案的方式,《安全生产法》的施行日期仍为2002年11月1日,但需要注意的是,这次修改的内容则从2014年12月1日起生效,对过去的行为不具有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