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采购时业主(招标人)是否可以指定品牌?

合集下载

公开招标采购时业主招标人是否可以指定品牌

公开招标采购时业主招标人是否可以指定品牌

公开招标采购时业主(招标人)是否可以指定品牌一、事件回顾2008年7月11日,河南省中医院(招标人)与河南省机电设备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发布的《河南省中医院高级病房楼工程空调系统设备采购招标公告》表明:河南省中医院高级病房楼项目已经豫发改社会[2005]2014号批准,建设资金为:银行贷款和自筹。

目前已经具备招标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河南省中医院委托河南省机电设备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对其高级病房楼工程空调系统设备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主要招标设备包括,二台离心式冷水机组、空调末端设备、组合式空调系统冷却塔,但在投标资格要求第3项要求投标设备须为外商独资或合资企业生产品牌。

对投标资格要求投标设备须为外商独资或合资企业生产品牌的这一规定,某国产空调河南总代理杨先生表示:招标公告的这一规定直接剥夺国产品牌参与招标的机会。

而该项目招标代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则称:该项目是业主自筹资金,不属于政府采购,“投标设备须为外商独资或合资企业生产品牌”是“业主”的自主选择,他们只是代理机构。

河南省招标局工作人员说:“如果河南省中医院的此次招标是政府采购,则必须按相关规定优先考虑国产品牌;如果是自筹资金,则无法对招标做出任何要求。

人家是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有自主选择的权利”。

(邱延波,《河南一家单位招标采购空调拒绝国产品牌引发不满》)二、事件评析(一)该项目采购中,业主是否有权指定品牌?在评析之前,我们有必要来确定一下该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从2008年7月11日发布的招标公告来看,该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

从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2008年8月5日公布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公示(2008年7月)》来看,河南省发改委批准该项目采购为公开招标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由此可知,该采购项目为公开招标项目无疑。

至于该项目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则需要更多的资料加以判断,如招标人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人,财政是否向其拨款。

公开招标采购时业主招标人是否可以指定品牌?

公开招标采购时业主招标人是否可以指定品牌?

公开招标采购时业主招标人是否可以指定品牌?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公开招标采购时业主(招标人)是否可以指定品牌一、事件回顾2008年7月11日,河南省中医院(招标人)与河南省机电设备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发布的《河南省中医院高级病房楼工程空调系统设备采购招标公告》表明:河南省中医院高级病房楼项目已经豫发改社会[2005]2014号批准,建设资金为:银行贷款和自筹。

目前已经具备招标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河南省中医院委托河南省机电设备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对其高级病房楼工程空调系统设备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主要招标设备包括,二台离心式冷水机组、空调末端设备、组合式空调系统冷却塔,但在投标资格要求第3项要求投标设备须为外商独资或合资企业生产品牌。

对投标资格要求投标设备须为外商独资或合资企业生产品牌的这一规定,某国产空调河南总代理杨先生表示:招标公告的这一规定直接剥夺国产品牌参与招标的机会。

而该项目招标代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则称:该项目是业主自筹资金,不属于政府采购,“投标设备须为外商独资或合资企业生产品牌”是“业主”的自主选择,他们只是代理机构。

河南省招标局工作人员说:“如果河南省中医院的此次招标是政府采购,则必须按相关规定优先考虑国产品牌;如果是自筹资金,则无法对招标做出任何要求。

人家是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有自主选择的权利”。

(邱延波,《河南一家单位招标采购空调拒绝国产品牌引发不满》)二、事件评析(一)该项目采购中,业主是否有权指定品牌?在评析之前,我们有必要来确定一下该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从2008年7月11日发布的招标公告来看,该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

从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2008年8月5日公布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公示(2008年7月)》来看,河南省发改委批准该项目采购为公开招标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采购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指定三个品牌

采购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指定三个品牌

采购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指定三个品牌在招标和采购过程中,采购人通常会在招标文件中指定特定的品牌,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这些品牌的产品。

这种做法引起了一些争议,有人认为这样做有限制竞争的嫌疑,而有人则认为这是一种合理的方式来确保采购的质量和稳定性。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为什么采购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指定三个特定品牌。

首先,品牌的指定有助于确保采购品质的可控性。

在一些特定的行业,产品的品质和性能往往与品牌直接相关。

采购人可能基于过去的经验或市场调研,对某个品牌的产品有较高的信任度,因此愿意将该品牌作为指定。

这种做法有助于降低采购风险,并使供应链更加稳定和可靠。

例如,在医疗器械行业,一些高端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对于患者的生命安全至关重要。

因此,为了确保最佳的医疗服务,采购人可能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指定一些知名品牌。

此外,品牌的指定有助于提高采购效率。

对于一些常用品或标准化产品,市场上可能存在多个品牌提供类似的产品。

如果采购人不限制品牌,供应商将提供大量不同品牌的产品,这不仅增加了采购和评审的工作量,也增加了后续物流和售后服务的管理难度。

因此,采购人可以通过指定特定品牌来简化采购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另一方面,品牌的指定也引发了一些质疑。

一些人认为这种做法限制了供应商的竞争,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他们认为,采购人应该公平对待来自不同品牌的供应商,并给予他们相同的评估机会。

否则,那些不属于指定品牌的供应商将失去与品牌供应商平等竞争的机会。

此外,一些新兴的创新品牌可能由于缺乏知名度而无法进入市场,从而流失了一部分市场机会。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些采购人可能引入“或同等”的规定。

也就是说,在招标文件中指定品牌的同时,鼓励供应商提供其他经过认证的同等品牌。

这种做法既满足了采购人对特定品牌的要求,同时也扩大了供应商的选择范围,增加了竞争机会。

尽管品牌指定在采购中可能引发一些争议,但它也有其合理性。

不同的行业和产品有不同的特点,对品质和可控性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招标人是否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特定品牌或型号的产品?

招标人是否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特定品牌或型号的产品?

招标人是否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特定品牌或型号的产品?一、权利和义务的界定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存在着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招标人作为发布招标公告的一方,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一定的产品要求,包括特定品牌或型号的产品。

其一,招标人的合理要求。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特定的品牌或型号的产品,这是出于招标人的自主决策权和业务需要。

特定品牌或型号的产品对于招标人的项目实施、质量把关等方面有重要作用,有助于确保项目可行性和可靠性。

其二,业务需要的要求。

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特定品牌或型号的产品,是为了满足业务需求和项目实施的要求。

特定品牌或型号的产品通常代表着一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符合项目规划和要求。

二、招标人要求特定品牌或型号的合理性和限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特定品牌或型号的产品,应符合合理性和限制性的原则,不应过分严苛和歧视某些特定产品或厂商。

其一,合理性的要求。

招标人要求特定品牌或型号的产品,应是基于技术要求和质量保障的合理考量。

例如,在某些特殊行业领域,特定品牌或型号的产品经过实践检验,具备了一定的可信度和稳定性,因此招标人可以合理要求投标人提供特定品牌或型号。

其二,限制性的原则。

招标人在要求特定品牌或型号的产品时应具备适当的限制性,不应过度歧视其他厂商或产品。

招标人可以要求提供特定品牌或型号,但应在公正、开放、透明的原则下进行。

三、招标人特定品牌或型号要求的利与弊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特定品牌或型号的产品,既有利也有弊。

需要权衡和平衡各方的利益。

其一,提高项目质量。

特定品牌或型号的产品通常经过严格的质量把关和技术评估,可以提高项目的质量稳定性和可靠性。

其二,产品多样性不足。

如果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特定品牌或型号的产品,会限制了市场的多样性和竞争性,可能影响其他产品的参与度和发展空间。

其三,提高投标成本。

特定品牌或型号的产品通常价格较高,如果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特定品牌或型号的产品,投标人可能需要承担更高的成本。

关于招标文件中指定品牌情况的法律规定

关于招标文件中指定品牌情况的法律规定

关于招标文件中指定品牌情况的法律规定一、关于招标文件中“指定品牌”的法律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遇到技术规格难以描述清楚时,一般认为只要指定三家及以上的品牌就不违反招标投标法关于“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

实际上,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无论指定多少种品牌,均属于“指定品牌”的限制竞争行为,是违反招标法律的行为。

二、引用的品牌要具备可选择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六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均规定,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在编制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和施工招标文件时,当遇到技术规格难以描述清楚的情况时,允许引用某些品牌供应商的技术标准为例说明技术规格要求,但同时要求必须在参考品牌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用来表达招标人对拟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而且引用的货物品牌在市场上具有可选择性。

三、同等档次品牌的判定评审委员会在判定投标人提供的其他投标产品是否属于同等档次品牌时。

对于品牌的档次划分,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详细规定,完全凭业界口碑以及评标专家的主观判断,不是一个相对固定的标准,所以很难把握尺度,极易产生认知标准上的不同。

因为不同品牌的相同类别的技术参数是可比的,建议招标人尽量还是回归参数本身进行比较和判断,以避免主观判断产生较大偏差。

延伸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文件中指定品牌怎么处理

招标文件中指定品牌怎么处理

招标文件中指定品牌怎么处理在招标文件中指定品牌的处理方式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有些人认为指定品牌可以提高项目的质量和稳定性,而其他人则认为这种做法会限制竞争,增加项目的成本。

在实际操作中,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如何处理指定品牌。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观点,即指定品牌并不是一种绝对的错误或正确。

在一些特定场景下,特定品牌的产品可能具有独特的技术、性能或质量,而且需要额外的保障。

比如在某些重要设备或关键项目中,为了确保项目的成功进行,可能需要选择具备相应经验和特定技术要求的品牌产品。

尽管如此,指定品牌在招标过程中仍然需要遵循合理、公平、透明的原则。

招标文件中指定品牌应该有明确的理由,并且合理的解释为什么没有其他品牌可以替代。

这样能够充分保证其他符合要求的竞争对手不会因为没有给予公平机会而被排除在外。

此外,需要确保招标文件中指定品牌的要求与项目实际需求相符。

招标文件应明确该品牌所具备的关键技术或性能,并解释为何其他品牌无法满足这些要求。

如果仅仅是为了保护某一个特定的品牌,而不考虑项目实际需求,就会出现品牌过度指定的问题,这将严重限制了潜在供应商的选择,限制了竞争性,加大了项目成本。

当然,对于指定品牌的处理方式,还可以考虑其他解决方案。

一种方法是在指定品牌的基础上,还可以增加相应的技术标准或性能要求,以确保其他同类产品也能够参与竞标。

这样能够有效平衡品牌要求和市场竞争,保证项目的整体效果。

此外,还可以考虑制定相应的允许替代品牌的规定。

即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指定品牌之外,也可以接受符合相关要求的其他品牌产品。

这样能够大大增加潜在供应商的选择空间,增加竞争性,降低项目成本。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招标文件中指定品牌的处理方式,应该进行公正的评估和监督。

招标机构或专业机构应该负责评估和审查招标文件,以确保指定品牌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

同时,监管部门也需要加强对招标过程的监督,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投标人必须按照品牌配置表招标

投标人必须按照品牌配置表招标

投标人必须按照品牌配置表招标
将品牌配置表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是一种常见的做法。

品牌配置表是指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具体品牌和型号信息,用于规定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品牌要求。

投标人须按照品牌配置表中列出的品牌和型号进行投标,不能替换或更改。

品牌配置表的作用是确保投标人提供的设备、材料或产品符合招标方的要求和标准。

通过确定具体的品牌和型号,招标方可以在评估投标文件时更容易进行比较和筛选,从而避免出现不符合要求的替代品。

同时,品牌配置表也有助于确保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公平竞争。

所有投标人都必须按照相同的品牌配置表进行投标,这样可以避免某些投标人选择不同的品牌或型号来获得竞争优势。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品牌配置表不应设置过于苛刻或偏向某一特定品牌的要求,以免限制了投标人的选择范围,导致竞争减少。

招标方应根据项目需求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品牌配置表,确保要求合理、公正并有利于项目的实施。

招标文件 指定品牌

招标文件 指定品牌

招标文件指定品牌在进行招标过程中,招标文件是起着重要作用的一项文件。

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要素对于招标方和投标方都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而其中涉及到的指定品牌问题,也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指定品牌是指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使用某一特定品牌的产品或服务。

这是为了满足某些特殊需求,如技术要求、标准一致性、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考虑。

然而,对于投标方来说,指定品牌限制了他们选择的自由度,可能会造成竞争力的缺失,而招标方则需要权衡选择指定品牌的风险和利益。

首先,为什么招标方会选择指定品牌呢?一方面,招标方希望通过指定品牌确保项目的质量和稳定性。

某些产品或服务可能具备特定的技术优势,招标方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会指定这些信誉良好的品牌。

另一方面,指定品牌也可以简化采购过程,相对于竞争性较强的品牌,指定品牌可能更能满足特定的要求,并且减少后续的评估和比较工作。

然而,指定品牌也有其局限性和风险。

首先,指定品牌限制了投标方的选择范围,可能导致竞争不充分,从而造成价格上涨或质量下降。

对于一些没有指定品牌资质的企业来说,他们即使具备相关经验和能力,也无法参与投标。

这可能削弱了市场竞争和创新动力。

其次,指定品牌可能会限制投标方采用更环保、更高效、更实用的替代品。

如果招标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指定了品牌,而未提及允许替代品,这将降低公共资源的利用率,阻碍了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

因此,对于招标方来说,在考虑指定品牌时需要全面权衡利弊。

首先,明确指定品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确保其符合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其次,招标方应当鼓励采购部门对市场进行调研和产品评估,确保指定的品牌是目前市场上最优选择。

此外,招标方还应当考虑如何开放指定品牌的使用权限,允许具备资质的其他品牌参与,以保持竞争的活力和市场的多样性。

对于投标方来说,面对指定品牌的情况,也有一些可行的策略。

首先,投标方可以针对指定品牌展开深入研究,全面了解其特点和优势,以准确评估能否满足招标方的需求。

招标文件中能否指定厂家

招标文件中能否指定厂家

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确定招标方式。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进行招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有履行合同能力的供应商投标。

”从法律依据来看,招标文件中能否指定厂家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方面,《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招标人应当通过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似乎不支持招标文件中指定厂家;另一方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则规定了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有履行合同能力的供应商投标。

二、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是招标投标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

招标文件中指定厂家可能会破坏公平竞争原则,导致以下问题:1. 限制竞争:招标文件中指定厂家,可能会导致其他供应商无法参与投标,从而限制了竞争。

2. 质量难以保证:招标文件中指定厂家,可能导致中标供应商的竞争力不足,进而影响项目质量。

3. 价格不透明:招标文件中指定厂家,可能导致中标价格不透明,不利于监管。

4. 侵害其他供应商权益:招标文件中指定厂家,可能侵害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因此,从公平竞争原则出发,招标文件中指定厂家并不可取。

三、实际操作在实际操作中,招标文件中指定厂家的情况较为复杂,以下列举几种可能:1. 特定技术要求:对于一些具有特定技术要求的项目,招标人可能需要指定厂家,以确保项目质量。

2. 专利技术:对于一些采用专利技术的项目,招标人可能需要指定厂家,以保障专利技术的应用。

3. 优质供应商:对于一些具有良好信誉和业绩的供应商,招标人可能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指定,以提高项目成功率。

招标文件中可指定供货商

招标文件中可指定供货商

一、招标项目概况1. 项目名称:XX工程项目2. 项目地点:XX市XX区XX路XX号3. 项目规模:XX平方米4. 项目投资:XX万元5. 招标范围:本项目所需材料、设备、工程劳务的采购和施工二、招标内容1. 材料采购:主要包括钢筋、水泥、砂石、砖、门窗、管道等。

2. 设备采购:主要包括电梯、空调、消防设备、照明设备等。

3. 工程劳务:主要包括土建、安装、装饰等工程劳务。

三、招标要求1. 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2. 投标人须具有相应的施工经验,且在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3. 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信誉,无不良记录。

4. 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招标方式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邀请符合招标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五、招标文件获取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招标文件发售截止之日止。

2. 招标文件发售地点:XX市XX区XX路XX号XX公司3. 招标文件发售费用:人民币XX元/份。

4.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购买。

六、投标文件递交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招标文件发售截止之日后XX个工作日。

2.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XX市XX区XX路XX号XX公司3.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现场递交。

4. 投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4)近年施工业绩证明材料(5)企业财务状况证明材料(6)项目经理及项目施工团队相关证明材料(7)投标报价文件(8)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七、评标办法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相关专家组成。

2.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包括以下方面:(1)投标人的企业实力和信誉(2)投标人的施工经验和技术水平(3)投标报价(4)项目施工方案(5)其他相关因素3.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

案例五:指定货物品牌行不行?

案例五:指定货物品牌行不行?

案例五:指定货物品牌行不行?要点提示:招标文件中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

【案情概述】20××年10月,T师范学校委托H招标公司,就该学校“教学设备购置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由于此次采购的教学设备是配合T师范学校争创“省级优秀学校”而准备的,因此校方要求采购的设备必须体现优质性和先进性,要高标准。

为此,H招标公司对此次招标工作高度重视,协助采购人T师范学校一起了解外省市及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师范学校同类产品的采购和使用情况,并对本校既有同类教学设备在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查找,听取多方意见后,编制完成了招标文件。

10月25日,H招标公司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开始发售招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发售期间,共有A、B、C、D四家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

10月28日,H招标公司收到B公司提交的质疑函,质疑函称:招标文件中指明了某些设备的品牌,存在不合理条款,例如,第五章第二条品目六中指定了多媒体教学大屏幕为“三星”品牌,规定了投影仪为“夏普”品牌。

要求H招标公司和T师范学校修改招标文件。

H招标公司回复质疑称:招标文件表格中所列产品品牌并不是指定品牌,只是表示列出的品牌在之前的使用中效果较好,作为推荐,供应商可以提供招标文件中标明品牌的产品,也可以提供其他品牌的产品。

因此,招标文件不存在指定品牌的问题,也不存在歧视性,不需要修改。

B公司对H招标公司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调查情况】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招标文件中是否指定了投标产品的品牌。

为此,财政部门调取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质疑文件和质疑答复等材料。

调查发现:招标文件第五章“二、技术规格及要求”“品目六”规定,“为保证大型阶梯教室中多媒体教学情况下的显示效果,大屏幕显示器应采用三星品牌宽屏高清显示器”;同时,在投影仪的配置一项中表明,“投影仪应采用夏普影院系列投影设备”。

这与H招标公司在质疑回复中所称的“招标文件表格中所列产品品牌并不是指定品牌,……只是作为推荐”的表述大相径庭。

25018564_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业主可以指定电梯品牌吗

25018564_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业主可以指定电梯品牌吗

48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业主可以指定电梯品牌吗问题: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是否可以要求品牌型号?此外,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业主可以指定电梯、空调品牌、型号吗?张松伟:无论是公开招标方式,还是非招标采购方式,只要采用公开竞争类采购方式,都不能指定品牌、型号。

否则,从法理上来讲,就失去了公开竞争采购方式的意义,也对指定品牌、型号以外的供应商不公平,是一种不合理条件,构成了歧视。

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电梯、空调属于工程项下的货物,业主同样不可以指定电梯、空调的品牌和型号,业主对电梯、空调的性能需求可以通过设置非歧视的技术参数来实现。

招标采购两大法律体系,除了单一来源和直接采购的采购方式(注:这两种采购方式属于不存在竞争性的非竞争类采购方式)之外,无论是《招标投标法》法律体系还是《政府采购法》法律体系,只要采用了公开竞争类采购方式,对于指定品牌、型号,都是明确禁止的。

目前,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五种采购方式,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采购方式,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发布的谈判、询比、竞价三种非招标采购方式,都属于存在一定竞争性的竞争类采购方式。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把“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明确列为“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2020年7月1日发布实施了《非招标方式采购文件示范文本》,在“使用说明”部分,明确提出“采购文件设置的项目需求技术标准要求或者供应商资格条件指向特定供应商,存在排斥歧视情形的”必须采取相应纠正措施,重新组织采购。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六)项把“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明确列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关于投标文件中指定产品的法律规定

关于投标文件中指定产品的法律规定

关于投标文件中指定产品的法律规定1. 引言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为了满足采购方的需求,我们可能需要在文件中指定特定的产品。

然而,在指定产品时,我们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以确保投标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2. 产品指定的法律依据在指定产品时,我们应遵守以下法律规定:2.1 产品质量法律规定投标文件中指定的产品应符合产品质量法律规定的要求。

这些要求可能包括产品的基本性能、安全性、可靠性、耐用性等方面的规定。

如果产品质量法律规定了相关标准或认证要求,我们需要确保所指定的产品符合这些要求。

2.2 不歧视原则在指定产品时,我们应尽量避免对特定品牌、制造商或国家的产品进行歧视。

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打破不歧视原则可能会导致投标文件被视为不合法或不公平。

因此,在指定产品时,我们应坚持公正、平衡、透明的原则,确保没有歧视性的规定。

2.3 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如果指定的产品无法按时供货或无法满足最终用户的要求,我们需要了解相关的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供应商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产品要求,采购方可能有权要求赔偿或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3. 注意事项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我们需要注意以下事项:3.1 完整性和一致性指定的产品应在整个投标文件中保持一致性和完整性。

确保在不同部分或章节中使用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保持一致,并确保所指定的产品没有遗漏。

3.2 可替代产品在指定产品时,我们应鼓励供应商提供可替代的产品。

可替代产品应具备相同或类似的性能和质量,并能满足采购方的需求。

这样可以增加供应商的选择空间,提高竞争度,同时也有利于降低投标的风险。

3.3 权利声明和知识产权在指定产品时,我们需要注意相关权利声明和知识产权的问题。

确保所指定的产品不侵犯他人的权益,对于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产品,应明确产品的合法来源,并遵守相关的法律要求。

4. 结论指定产品是投标文件中的重要环节,但在指定产品时,我们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公平竞争的原则。

招标文件中材料指定多个品牌的风险与预防

招标文件中材料指定多个品牌的风险与预防

招标文件中材料指定多个品牌的风险与预防摘要:本文结合工程实例,论述招标文件中材料指定多个品牌的风险与预防,并总结出招标指定品牌时,所指定的某种品牌型号必须具有唯一性;当发生材料更换时,如何确定新材料价格和如何扣减原材料价格,必须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进行约定,并且约定的内容可识别、可执行、可操作。

关键词:招标文件;材料;品牌;风险;预防引言《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明确“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对于这一条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更加具体地明确“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招标人为了满足《招标投标法》这一规定,往往会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用户需求书》,明确三种供投标人选用的《推荐品牌材料汇总一览表》,同时要求,在投标时投标人必须根据《用户需求书》的规定及推荐的品牌进行设备、材料的选型,投标的设备、材料的技术规格、参数按设计图纸及有关说明书和《用户需求书》的要求。

投标设备产地和品牌须符合《用户需求书》推荐的品牌的规定。

招标人编制这样的招标文件,其实存在着具大的风险和陷阱。

下面通过一个例案来说明一下。

某工程在招标时设置了《用户需求书》和《推荐品牌材料汇总一览表》,在《用户需求书》的总则中明确:一、在投标时,投标人必须根据《用户需求书》的规定及推荐的品牌进行设备、材料的选型,投标的设备、材料的技术规格、参数按设计图纸及有关说明书和本《用户需求书》的要求。

投标设备产地和品牌须符合《用户需求书》推荐的品牌的规定。

承包人可以填报其中的一种或多种推荐品牌,但承包人在中标后选用推荐品牌中的任一品牌,均不予调整其投标价。

二、招标人推荐产品品牌或者推荐产品供应商,并不保证其品牌内所有的型号系列、规格均满足设计图纸和设计说明及本《用户需求书》规定的技术要求,投标人应严格审查核对,选择满足设计图纸和设计说明及本《用户需求书》规定要求的产品。

招投标时,如果投标人选择的产品型号不能满足技术要求,可能会导致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能指定品牌吗

招标文件能指定品牌吗

招标文件能指定品牌吗招标文件能指定品牌吗?招标文件是一个重要的文件,用于规范和指导公开招标过程。

在招标文件中,招标人会明确规定各项细节,以确保公正、透明和公平的竞争环境。

然而,有时候招标文件会引起争议的一个问题是是否可以指定特定品牌的产品。

这个问题有不同的观点和立场。

支持者认为,指定品牌可以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性能。

在某些领域,特定品牌可能具有独特的技术优势或品质保证,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和优秀的结果。

此外,对品牌的要求也有助于厂商保持产品和服务的水平,防止次品或劣质产品的出现。

然而,反对者则认为指定品牌限制了竞争。

招标程序的核心理念是为了促进公平竞争,提供更好的选择。

如果招标文件明确指定了某个品牌,其他同类产品将被排除在外,这样就削弱了其他竞争者的机会,可能导致垄断或高价。

对品牌的限制也可能阻碍了新产品和新技术的推广,从而限制了行业的发展和创新。

为了平衡这一问题,一些招标文件规定了“品牌等同”或“类似品牌”的要求。

这样的规定意味着招标人可以接受其他品牌的产品,只要它们具有与指定品牌相同或相似的性能和质量。

这种规定可以一定程度上保护招标人的利益,同时给予其他品牌的竞争者公平竞争的机会。

然而,即使有了这样的规定,招标文件仍然会引起争议和质疑。

因为“品牌等同”和“类似品牌”的定义可能存在主观性和模糊性,容易引发潜在的不满。

此外,即使是类似的产品,在市场上的价格和供应量也可能有所不同,这对较小的供应商来说可能是一个不小的障碍。

在实践中,关于招标文件能否指定品牌的争议并没有统一的答案。

各国和各个行业有不同的规定和标准。

有些国家鼓励招标人指定特定品牌,以提高项目质量和性能;而有些国家则提倡公开、透明和竞争的原则,对品牌的指定持保留态度。

在特定情况下,招标人可能需要根据具体的项目需求和市场情况来判断是否指定品牌。

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指定品牌,招标文件的目标始终是确保公正、公平和透明的竞争环境。

关键是在招标文件中对品牌的要求进行明确和合理的规定,以避免滥用权力和限制竞争,同时保护项目的质量和性能。

【新手指南】招标文件可以标明参考品牌吗?

【新手指南】招标文件可以标明参考品牌吗?

【新手指南】招标文件可以标明参考品牌吗?案例回放某政府对办公设备进行公开招标,中标结果发布后,未中标的A公司提出质疑,指出招标文件中列举了参考品牌,属于歧视性条款。

随后A公司收到招标人答复,招标文件列举了多个品牌,不仅仅是中标公司代理的品牌。

问题引出招标文件列举多个参考品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点评招标文件中列参考品牌构成倾向性和排他性,是违法的,即使列举了多个也是不行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招标文件如果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列参考品牌的做法虽然不是直接限定或是指定,但会在一定程度上对评标委员会造成误导。

因此,招标文件不能列参考品牌。

如果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以更好地落实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

法规适用《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合同不能指定唯一品牌

合同不能指定唯一品牌

合同不能指定唯一品牌
招投标法中明确规定业主不能指定品牌,编制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招标文件中须明确潜在投标人在投标中要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如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和相关技术资质,以此证明投投标人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指定品牌招投标

指定品牌招投标

指定品牌招投标1. 背景介绍在商业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企业为了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市场份额,经常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选择合作伙伴。

然而,有时企业可能已经明确了要合作的品牌,这时就会发起指定品牌招投标。

本文将就指定品牌招投标进行详细介绍。

2. 什么是指定品牌招投标指定品牌招投标是指招标方在招标过程中,明确了要与某一特定品牌合作,其他品牌不具备参与资格。

这种招标方式通常出现在企业对某一品牌有着长期信任和合作关系的情况下,希望通过正式的招标程序来达成合作协议。

3. 指定品牌招投标的优势•节省时间: 由于招标方明确了要与哪个品牌合作,无需花费时间评估其他品牌,可以更快速地达成合作。

•稳定合作关系: 招标方对指定品牌有信任,合作关系更加稳定。

•品牌溢价: 指定品牌招标可能会使得投标价格增加,因为指定品牌本身带有品牌溢价效应。

4. 指定品牌招投标的流程4.1 制定招标文件在制定招标文件时,招标方需明确指定合作的品牌,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注明。

4.2 投标邀请将招标文件发送给指定的品牌,邀请其进行投标。

4.3 品牌确认指定品牌确认接受邀请,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

4.4 投标指定品牌提交投标文件,并参与后续的谈判流程。

5. 指定品牌招投标的注意事项•透明度: 招标方需要公开招标文件,确保招标过程公正透明。

•竞争性定价: 指定品牌招标也需要保持一定的竞争性,避免品牌溢价过高。

•合作协议: 在确定指定品牌后,需要明确合作细节,并签订合作协议。

6. 结语通过本文的介绍,我们了解了指定品牌招投标的定义、优势、流程和注意事项。

指定品牌招投标是一种特殊的招标方式,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品牌合作的稳定性和效果。

在实际操作中,招标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运用指定品牌招投标方式,确保合作的顺利达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开招标采购时业主(招标人)是否可以指定品牌?
一、事件回顾
2008年7月11日,河南省中医院(招标人)与河南省机电设备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发布的《河南省中医院高级病房楼工程空调系统设备采购招标公告》表明:河南省中医院高级病房楼项目已经豫发改社会[2005]2014号批准,建设资金为:银行贷款和自筹。

目前已经具备招标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河南省中医院委托河南省机电设备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对其高级病房楼工程空调系统设备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主要招标设备包括,二台离心式冷水机组、空调末端设备、组合式空调系统冷却塔,但在投标资格要求第3项要求投标设备须为外商独资或合资企业生产品牌。

对投标资格要求投标设备须为外商独资或合资企业生产品牌的这一规定,某国产空调河南总代理杨先生表示:招标公告的这一规定直接剥夺国产品牌参与招标的机会。

而该项目招标代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则称:该项目是业主自筹资金,不属于政府采购,“投标设

”。

因此,
其拒绝国货。

综上,在河南省中医院高级病房楼工程空调系统设备采购项目中,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指定投标设备须为外资企业或合资企业生产品牌的做法违法,但这并不一定代表拒绝国货,因此,更确切地说,该做法是属于以供应商投资者身份来排斥、歧视投标人,限制
竞争的违法行为。

(三)面对“业主”的不合理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应该怎么办?
该项目相关招标公司工作人员称:“河南省中医院的这个项目是自筹资金,不属于政府采购,这是‘业主’的自主选择,我们只是代理机构”。

言下之意,招标公司对于招标人指定品牌的违法行为无能为力,事实果真如此吗?
该项目采购中,招标人与招标代理公司的法律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
连带责任。

招标公司作为专业机构,本应当知道招标公告中指定品牌的做法违反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同时,法律也赋予了招标公司相关权利,即招标公司可以要求招标人纠正不合理要求,甚至拒绝代理,而不似上述项目招标公司明知道存在违法行为却无所作为。

在招标代理市场竞争非常激烈的情况下,该招标公司如是做法我们诚然能理解,但这并代表招标公司就可以罔顾法律一意只按业主
意思行事。

(四)面对“业主”的不合理要求,投标人应如何保障自身的权利?
第一,提出异议。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因此,招标公告要求投标设备须为外商独资或合资企业生产品牌,投标人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由于招标代理
公司是招标人的代理人,投标人也可以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

第二,提出投诉。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
政监督部门投诉。

该项目招标人的主管单位是河南省卫生厅,该项目本身属于工程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国办发[2000]34号文件规定,投标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