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如何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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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会计核算制度及账务处理

分公司会计核算制度及账务处理

分公司会计核算制度及账务处理分公司账务处理方法:1、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所有对外的债权债务均应由总公司承担。

但一般分公司都是相对独立开展业务,在注销时应由总公司对其进行清算,并接收其资产、债权和未了结的债务。

通过清算形成清算报表,确认盈亏,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总公司据此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2、总公司按合并报表的方式,以其净资产(亏损额)与总公司账面的拨款相抵并确认亏损。

同时应将应承接的债权、债务一并并入总公司账内。

3、在确认亏损时涉及总、分公司的所得税问题,应多与税务联系(特别是总公司λ一、分公司税务登记及报税:1、分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需要,把自己登记成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及附加税可以按一般企业的申报方式正常申报就可以。

除特定行业增值税可以由总公司申报的除外。

3、企业所得税可以选择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

选择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不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选择费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是根据总公司每个季度的所得税分配表来申报。

二、分公司的财务核算。

分公司的财务核算可以和总公司的核算保持一致,需要注意的就是总分公司之间的往来核算。

总分公司往来核算可以在货币资金科目下面加上一个内部往来科目,也可以通过其他应收款或者其他应付款的客商辅助核算来进行核算管理。

1、内部往来科目的应用。

总分公司同时在货币资金下添加内部往来科目,内部往来设置下级科目,内部往来-本金/税金/利润/其他,根据公司需求添加。

例:分公司初期总公司下拨10万元本金,总公司记账,借:内部往来-本金10万元。

贷:银行存款10万元。

分公司记账,借:银行存款10万元。

贷:内部往来-本金10万元。

2、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客商辅助核算的应用。

①、总分公司同时都用其他应收款或者都用其他应付款,其核算方法同内部往来的方法一样。

②、总公司用其他应收款,分公司用其他应付款。

例:总公司代分公司支付工资5万元,总公司记账,借:其他应收款-工资-分公司5万元。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纳税策略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纳税策略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纳税策略《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国从2008年起开始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强调法人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而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将自动汇总到公司总部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因此需要谨慎选择。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权衡《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且不实行独立核算,则可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样可以实现总公司调节盈亏,合理减轻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当然,在设置分支机构时有三个因素应当综合考虑:首先,是分支机构的盈亏情况,当总公司盈利,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亏损时,应当选择总分公司模式。

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是非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可以由总公司的利润弥补;如果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只能由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且总公司不能弥补子公司的亏损,也不得冲减对子公司投资的投资成本。

当总机构亏损,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盈利时,应当选择母子公司模式;子公司不需要承担母公司的亏损,可以自我积累资金求得发展,总公司可以把其效益好的资产转移给子公司,把不良资产处理掉。

其次,是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当总机构享受税收优惠而分支机构不享受优惠时,可以选择总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机构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税收优惠政策,则当分公司开始盈利后,可以变更注册分公司为子公司,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会收到较好的纳税效果。

再次,是分支机构的利润分配形式及风险责任问题,分支机构由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以不利于进行独立的利润分配。

同时,分支机构如果有风险及相关法律责任,可能会牵连到总公司,而子公司则没有这种担忧。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分支机构纳税申报实操指引

分支机构纳税申报实操指引

一、税费问题1、增值税、消费税(1)分支机构纳税地点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分支机构的增值税一般情况下就地申报纳税。

特殊情况: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纳增值税。

(财税[2013]74号)o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财税[2012]42号)2、企业所得税(1)文件明确规定:除另有规定,总分机构的所得税征收法定实行汇总纳税,不区分是否独立核算(会计上的独立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2)实际工作中有很多普通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自行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而没有进行汇总纳税?(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3、个人所得税一般情况下:《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分支机构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地点会不相同,需要看工资由谁发放。

特殊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异地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一律由扣缴义务人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2006〕2号各州、市国家税务局: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和方便执行,省局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1999〕269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国税函〔2000〕31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国税函〔2004〕870号)等规定进行了整合、完善,形成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增值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增值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支持和鼓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和参与市场竞争,便于纳税人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同时解决因汇总缴纳增值税带来的地区税收利益转移、税收征管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加强我省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经一般纳税人总机构申请和国税机关批准,总机构向分支机构移送货物可以不视同销售处理,分支机构销售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应纳的增值税可以实行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由主管国税机关预征)和在总机构所在地由总机构汇总结算申报(由主管国税机关汇总结算征收)的办法(以下简称“预征—结算”办法)征收管理。

第三条“预征”分为按国税机关审批确定的预征率计算预征和按月依销售比例分摊法计算分配各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预征两种。

第四条申请实行“预征—结算”办法的纳税人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总分机构如何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总分机构如何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总分机构如何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关于新税法下分支机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缴纳政策一、企业所得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内、外资企业分机机构,都可以作为纳税主体。

但新法实施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不再是纳税主体,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支机构为何不再是纳税主体,分支机构是否还有纳税义务、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如何预缴,以下几点仅供你参考以下:一、分支机构为何不再是纳税主体新税法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法人所得税制,即以法人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因此,新税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认定标准,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跨地区经营的企业实施实行了“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而新法实施前,内资企业以是否独立核算为纳税人认定标准,外资企业虽以法人作为纳税主体,但根据国税发[1997]49号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外资企业设在我国境内的从事产品生产、商品贸易、服务等业务的分支机构,其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该分支机构所在地同类业务企业适用的税率,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也就是说,新法实施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内、外资企业分机机构,都可能单独作为纳税主体。

因此,新税法实施后,分支机构为何不再是纳税主体。

二、不是纳税主体不等于没有纳税义务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分支机构不再是纳税主体后,如果非法人的分支机构全部税款缴到总公司所在地入库,而分支机构所在地没有税收贡献,事实上分支机构分享了所在地方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必然会导致地区间财源的不公平。

为平衡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三部委出台《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文件,总局在此基础上发布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这两个文件分别从财政预算及税收征管的不同方面加以规定,旨在合理利用税收手段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地区转移的问题。

最新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纳税策略

最新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纳税策略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纳税策略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纳税策略《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国从2008年起开始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强调法人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而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将自动汇总到公司总部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因此需要谨慎选择。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权衡《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且不实行独立核算,则可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样可以实现总公司调节盈亏,合理减轻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当然,在设置分支机构时有三个因素应当综合考虑:首先,是分支机构的盈亏情况,当总公司盈利,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亏损时,应当选择总分公司模式。

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是非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可以由总公司的利润弥补;如果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只能由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且总公司不能弥补子公司的亏损,也不得冲减对子公司投资的投资成本。

当总机构亏损,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盈利时,应当选择母子公司模式;子公司不需要承担母公司的亏损,可以自我积累资金求得发展,总公司可以把其效益好的资产转移给子公司,把不良资产处理掉。

其次,是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当总机构享受税收优惠而分支机构不享受优惠时,可以选择总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机构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税收优惠政策,则当分公司开始盈利后,可以变更注册分公司为子公司,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会收到较好的纳税效果。

再次,是分支机构的利润分配形式及风险责任问题,分支机构由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以不利于进行独立的利润分配。

同时,分支机构如果有风险及相关法律责任,可能会牵连到总公司,而子公司则没有这种担忧。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异地非法人非独立核算分公司设立及纳税申报问题

异地非法人非独立核算分公司设立及纳税申报问题

异地非法人非独立核算分公司设立及纳税申报问题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的规定,企业法人可以在异地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只要不属于设点经营,就无需另办营业执照。

同时,该《答复》也指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在其住所以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定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就应当向该场所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分公司登记领取分公司营业执照;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国家工商总局《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责令改正;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此,你公司在邻市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属于设立分公司的行为,应该另办营业执照。

如果你公司不按照工商局的要求办理营业执照,则工商局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经营的需要,经常在异地设立分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销售总公司的产品。

分公司设立后,即面临着税务登记及纳税的问题,主要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那么,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向分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还是向总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呢?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分公司的,必须到分公司所在地的税务管理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 在总公司所在地以外的地点成立分公司的,按照税种的不同,对该税种的征收方式、征收地点也有所不同。

如对于增值税来说,则应当由总公司和分公司公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老会计经验】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纳税选择策略

【老会计经验】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纳税选择策略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纳税选择策略《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国从2008年起开始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强调法人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而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将自动汇总到公司总部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因此需要谨慎选择。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纳税分析《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且不实行独立核算,则可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样可以实现总公司调节盈亏,合理减轻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当然,在设置分支机构时有三个因素应当综合考虑:首先是分支机构的盈亏情况,当总公司盈利,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亏损时,应当选择总分公司模式。

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是非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可以由总公司的利润弥补;如果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只能由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且总公司不能弥补子公司的亏损,也不得冲减对子公司投资的投资成本。

当总机构亏损,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盈利时,应当选择母子公司模式;子公司不需要承担母公司的亏损,可以自我积累资金求得发展,总公司可以把其效益好的资产转移给子公司,把不良资产处理掉。

其次是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当总机构享受税收优惠而分支机构不享受优惠时,可以选择总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机构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税收优惠政策,则当分公司开始盈利后,可以变更注册分公司。

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如何缴纳所得税及营业税

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如何缴纳所得税及营业税

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如何缴纳所得税及营业税非独立核算分公司是指在母公司的直接控制下经营的小组织单位,不
享有独立核算权,而是由母公司统一核算、统一纳税。

在我国,非独立核
算分公司需要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

下面将详细介绍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如
何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的相关规定和具体操作流程。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母公司将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的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等相关信息提
供给财务部门。

2.财务部门根据这些信息,计算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的所得,并根据所
得税法的规定确定所得税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3.根据计算结果,计提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应缴纳的所得税。

4.母公司将计提的所得税注入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的应纳税款资金账户。

5.在每个纳税期限前,母公司按照相关法定税款缴纳要求,将所得税
款汇入税务机关指定的账户,与母公司自身的所得税一同缴纳。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自202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营业税改为增值
税的政策,因此购买货物和接受劳务使用权的费用计算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而不再计算营业税。

总结起来,非独立核算分公司需要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原先是营业税)。

所得税由母公司统一代缴,增值税根据购买的货物和接受的劳务使
用权支付的价格计算,由母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纳税。

母公司通过财务
部门计算、核对相关数据,并按期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确保合规纳税。

分公司纳税申报流程及注意事项

分公司纳税申报流程及注意事项

分公司纳税申报流程及注意事项《分公司纳税申报那点事儿》嘿,咱今儿就来唠唠分公司纳税申报流程及注意事项这个话题。

这可真是个让不少人头疼又不得不面对的事儿呀,但别怕,咱就用接地气的话好好聊聊。

首先说说这申报流程,那简直就像是走一套“纳税舞步”,一步都不能乱。

你得先把各种账目啊、票据啊都整理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这就好比是给你的税务“表演”准备好道具,没这些可不行。

然后呢,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该填表格的填表格,该算数字的算数字。

可别小瞧了这些,要是弄错一步,那可就像跳舞踩错了步子,得重来。

然后就是申报了,这就跟把你的“成果”送上舞台展示一样。

要准确无误地提交给税务局,让他们知道咱这分公司可是规规矩矩纳税的好公民。

这里面可得注意了,别小看任何一个小细节,一个小数点都可能让你前功尽弃。

说到这注意事项,那可真不少。

就像走钢丝一样,得小心翼翼的。

比如说,一定要搞清楚分公司的纳税身份,是独立纳税还是汇总纳税,这要是搞错了,那可就闹大笑话了。

还有啊,各种税收政策要随时关注,就跟关注天气预报似的,万一有个变化你不知道,那不就惨啦。

另外,可别算计那些不该算计的小九九,该交的税就得交,别想着偷税漏税。

这就好比是做游戏要遵守规则,不然被抓到可就麻烦大了。

税务局可不是好惹的,到时候让你补交、罚款,那可就得不偿失了。

我觉得吧,对待分公司纳税申报这件事,咱们得既认真又灵活。

就像跳舞一样,要掌握节奏,该快的时候快,该慢的时候慢。

平时多积累经验,多学习知识,别等到了关键时刻掉链子。

把这事儿当成是对自己的一种锻炼,做好了,心里也踏实。

嘿,其实想想也没那么难,就是一步步来,注意细节,别犯迷糊。

相信大家只要用心去做,都能把分公司纳税申报这件事做得漂漂亮亮的。

咱可不能输给这些数字和表格,对吧?加油吧!让我们从容不迫地“舞”好这场纳税申报的“大戏”!。

关于非法人分支机构如何纳税的规定

关于非法人分支机构如何纳税的规定

关于非法人分支机构异地经营如何缴纳增值税的答复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的规定,企业法人可以在异地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只要不属于设点经营,就无需另办营业执照。

同时,该《答复》也指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在其住所以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定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就应当向该场所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分公司登记 领取分公司营业执照;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国家工商总局《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责令改正;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此,你公司在邻市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属于设立分公司的行为,应该另办营业执照。

如果你公司不按照工商局的要求办理营业执照,则工商局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经营的需要,经常在异地设立分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销售总公司的产品。

分公司设立后,即面临着税务登记及纳税的问题,主要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那么,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向分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还是向总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呢?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分公司的,必须到分公司所在地的税务管理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在总公司所在地以外的地点成立分公司的,按照税种的不同,对该税种的征收方式、征收地点也有所不同。

如对于增值税来说,则应当由总公司和分公司公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分公司不跟总公司一起纳税申报的说明

分公司不跟总公司一起纳税申报的说明

分公司不跟总公司一起纳税申报的说明摘要:1.分公司与总公司纳税申报的概述2.分公司不与总公司一起纳税申报的原因3.分公司独立纳税申报的流程与注意事项4.分公司与总公司如何协同处理税务问题正文:分公司与总公司纳税申报的概述:在我国税收制度中,分公司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独立纳税申报。

而总公司作为分公司的母公司,也需要对其子公司的税收情况进行汇总并进行纳税申报。

这就涉及到分公司与总公司纳税申报的问题。

分公司不与总公司一起纳税申报的原因:首先,分公司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经济业务与总公司相对独立,因此需要独立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

其次,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可能存在差异,分公司需要根据其所在地的具体税收政策进行纳税申报。

最后,分公司的税收情况对于总公司的税收负担也会产生影响,因此需要分别进行纳税申报。

分公司独立纳税申报的流程与注意事项:分公司在进行独立纳税申报时,需要遵循以下流程:首先,进行税务登记;其次,根据税收政策,计算应纳税额;然后,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提交纳税申报表;最后,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及时缴纳税款。

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分公司需要特别注意税收政策的更新和税务部门的要求,以确保申报的准确性。

分公司与总公司如何协同处理税务问题:尽管分公司需要独立进行纳税申报,但在实际操作中,分公司与总公司仍需要保持密切的沟通与协作。

例如,在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时,双方需要及时沟通,确保分公司能够按照最新的税收政策进行纳税申报。

此外,双方还需要协同处理涉税事宜,如税收优惠、税收减免等。

总之,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需要分别进行纳税申报。

没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可否独立核算呢?企业所得税又如何交呢?

没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可否独立核算呢?企业所得税又如何交呢?

没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可否独立核算呢?企业所得税又如何交呢?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权衡《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且不实行独立核算,则可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样可以实现总公司调节盈亏,合理减轻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当然,在设置分支机构时有三个因素应当综合考虑:首先,是分支机构的盈亏情况,当总公司盈利,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亏损时,应当选择总分公司模式。

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是非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可以由总公司的利润弥补;如果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只能由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且总公司不能弥补子公司的亏损,也不得冲减对子公司投资的投资成本。

当总机构亏损,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盈利时,应当选择母子公司模式;子公司不需要承担母公司的亏损,可以自我积累资金求得发展,总公司可以把其效益好的资产转移给子公司,把不良资产处理掉。

其次,是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当总机构享受税收优惠而分支机构不享受优惠时,可以选择总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机构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税收优惠政策,则当分公司开始盈利后,可以变更注册分公司为子公司,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会收到较好的纳税效果。

再次,是分支机构的利润分配形式及风险责任问题,分支机构由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以不利于进行独立的利润分配。

同时,分支机构如果有风险及相关法律责任,可能会牵连到总公司,而子公司则没有这种担忧。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即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8.同一辖区非法人分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8.同一辖区非法人分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8.同一辖区非法人分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李西【摘要】问:本公司为非法人分公司,本分公司在同一辖区内新设了一家分公司,隶属于本分公司,新设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但税务机关由于实行划片管理,新设分公司归该分局的另一科室管理.日前,该科室人员要我分公司预缴企业所得税.请问,同一辖区内非法人分公司下设的非法人分公司,应当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5(000)006【总页数】1页(P83-83)【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公司设立;法人;预缴;辖区;同一;科室管理;独立核算【作者】李西【作者单位】金叶金贸公司【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2问:本公司为非法人分公司,本分公司在同一辖区内新设了一家分公司,隶属于本分公司,新设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但税务机关由于实行划片管理,新设分公司归该分局的另一科室管理。

日前,该科室人员要我分公司预缴企业所得税。

请问,同一辖区内非法人分公司下设的非法人分公司,应当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四条的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以及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公司如何纳税是合理的

分公司如何纳税是合理的

分公司如何纳税是合理的分公司的纳税问题相信大家都很关心吧!分公司如何才能做好纳税呢?小编为你带来了“分公司纳税”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分公司与子公司如何纳税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权衡《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且不实行独立核算,则可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样可以实现总公司调节盈亏,合理减轻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当然,在设置分支机构时有三个因素应当综合考虑:首先是分支机构的盈亏情况,当总公司盈利,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亏损时,应当选择总分公司模式。

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是非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可以由总公司的利润弥补;如果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只能由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且总公司不能弥补子公司的亏损,也不得冲减对子公司投资的投资成本。

当总机构亏损,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盈利时,应当选择母子公司模式;子公司不需要承担母公司的亏损,可以自我积累资金求得发展,总公司可以把其效益好的资产转移给子公司,把不良资产处理掉。

其次是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当总机构享受税收优惠而分支机构不享受优惠时,可以选择总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机构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税收优惠政策,则当分公司开始盈利后,可以变更注册分公司为子公司,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会收到较好的纳税效果。

再次是分支机构的利润分配形式及风险责任问题,分支机构由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以不利于进行独立的利润分配。

同时,分支机构如果有风险及相关法律责任,可能会牵连到总公司,而子公司则没有这种担忧。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汇总缴纳所得税怎么报,分支机构看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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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缴纳所得税怎么报,分支机构看过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每一个公司都要做的事情,但是中税云科在给诸多企业提供纳税咨询和服务的过程中,发现有的纳税人不知道“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是不是要申报企业所得税”。

今天就来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以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单位,除非另有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1)统一计算。

指的是总纳税企业所属的各个不具备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由总机构统一计算。

(2)分级管理。

总、分机构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因为总机构和分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当地机构都有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责任。

(3)就地预缴。

根据本地法律法规,总分机构应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4)汇总清算。

是指总机构在年度终了之后,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之后,多退少补。

(5)财政调库。

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到地方国库。

根据第十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已经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然后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再分别由总分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新税法下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政策

新税法下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政策

新税法下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政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内、外资企业分机机构,都可以作为纳税主体。

但新法实施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不再是纳税主体,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税法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法人所得税制,即以法人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因此,新税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认定标准,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跨地区经营的企业实施实行了“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三、哪类分支机构须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设立具有生产经营职能分支机构的企业,应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的新规定,其分支机构应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但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的,分支机构暂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

省内省外均有分支机构的,由总机构按照经营收入、工资总额、资产总额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

省内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由总机构统一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缴纳,省外分支机构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如果该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其他一般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哪类分支机构无须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并不是所有的分支机构都应参加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的分配并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就地预缴。

以下列举的情形不参与企业所得税的分摊及就地预缴:(一)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直接归于中央财政的14个企业集团,如: 4家国有银行、铁路企业、邮政企业、中石油、中石油化工及其海洋石油企业等;(二)三级及以下的分支机构(即不由总机构直接管理而由另一分支机构管理的机构);(四)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流转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即由总机构直接管理);(五)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六)中国的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七)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设立的当年不参与企业所得税的分摊及就地预缴);(八)注销的分支机构(在注销的当年继续参与分摊及就地预缴,自注销的第二年起停止);(九)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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