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滁州市中心支局行政审批项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饶市中心支局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上饶市中心支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上饶市中心支局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程序。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上饶市中心支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当将本局职权范围内全部现行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等,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供申请人查阅。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上饶市中心支局为辖内实施行政许可的协调、管理部门,各业务岗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负责对具体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受理、审查、决定。
第五条业务承办部门接收行政许可申请,实行首问负责制。
涉及一个以上部门的外汇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上饶市中心支局分管负责人负责协调。
第六条业务承办人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当场就可以作出并颁发许可决定的申请,可以不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但如申请人要求,外汇局应当出具。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上饶市中心支局职责范围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当日或次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见附1),并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上饶市中心支局职责范围,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当日或次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申请事项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上饶市中心支局职责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决定,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见附2),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要求其在《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在《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未能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3个月期满后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申请人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境内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同时统一规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及支付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推广至全国。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境内企业(包括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债资金均可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
二、统一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政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是指相关政策已经明确实行意愿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可根据境内机构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
现行法规对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存在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在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的同时,境内机构仍可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收入。
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境内机构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境内机构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银行:为进一步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改进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并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措施。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简化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外汇管理(一)融资租赁类公司包括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以及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等三类主体(以下统称为融资租赁类公司)。
(二)融资租赁类公司或其项目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在融资租赁对外债权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所在地外汇局应当审核交易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1.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况及租赁项目的基本情况;2.主管部门同意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或项目公司的批复和工商营业执照;3.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4.租赁合同及租赁物转移的证明材料(如报关单、备案清单、发票等)。
(三)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
(四)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到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
上述外汇资金入账时,银行应审核该收入的资金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外商投资企业或中资企业适用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政策审核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2号)。
14
银行为编码重复的没有身份证的居民个人办理售汇业务核准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汇资函字【1996】第187号)。
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3、《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外商直接投资项下付汇核准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2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变动核准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令【2002】第1号)。
7.《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
保险公司本外币营运资金转换审批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
17
特殊经济区域区内机构外汇登记、登记变更、注销审批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审批
国家外汇管理局滁州市中心支局行政审批事项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1、加盖单位公章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2、外经部门颁发的进口单位资格证书(中资企业)或批准证书(外资企业)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4、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滁州市中心支局行政审批事项
(进口名录和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办理
依据
许可
项目
办理
期限、《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1997]汇国发字第01号);2、《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1998]汇国函字第199号);3、《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02]113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进口单位办理“名录”登记时,如已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向外汇局提交审核的相关凭证调整为:(一)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书;(二)进出口经营权备案登记表或相关证明;(三)银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证明。
2.异地付汇项下进口付汇备案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1 .办理备案表的申请报告;2.进口合同;3.委托代理协议(代理项下);4.根据不同结算方式,还需提供(1)信用证:开证申请书;(2)托收:托收付款通知书;(3)预付货款: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4)货到汇款:商业发票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备注:开证申请书和托收通知书均需银行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4.真实性审核进口付汇备案
国家家管理局宣城市中心支局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城市中心支局行政许可公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外汇管理行政许可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有关要求,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城市中心支局行政许可有关事项公示如下:一、行政许可项目1、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付汇核准;2、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付汇核准;3、境内机构外债、外债转贷款、对外担保履约核准;4、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债务登记及外方所得收益汇出核准;5、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核准;6 、出口单位出口退赔外汇核准;7、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和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审批;8、外商投资企业或中资企业适用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政策审核;9、金融机构的外方投资者收益汇出或者购汇汇出核准;10、金融机构外汇与人民币资产不匹配的购汇、结汇审批;11、特殊经济区域区内机构外汇登记、登记变更、注销审批;12、特殊经济区域区内机构结汇、购付汇核准;13、企业租赁不满一年、租赁贸易、租赁(照章征税)购付汇核准;14、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核准;15、个人购付汇、结汇、解付现钞、携带现钞出境审核;16、境外投资外汇资金(资产)来源与汇出审核、登记;17、B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和红筹股项下境外筹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18、出口单位出口收汇差额核销、核销备查核准;19、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备案核准;20、外汇帐户(含边贸人民币结算专用帐户)的开立、变更、关闭、撤销以及帐户允许保留限额核准;21、机构外汇资金境内划转核准;22、机构单笔提取超过规定金额外币现钞审批;23、境内机构非贸易购付汇真实性审核;24、金融机构和企业对外担保审批;25、境内机构全口径外债和对外或有负债登记核准;26、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27、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28、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29、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核销;30、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核准;31、短期商业贷款指标审批。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关于印发《推进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关于印发《推进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公布日期】2021.04.25•【字号】皖汇发〔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关于印发《推进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汇发〔2021〕2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芜湖、蚌埠市中心支局;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安徽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徽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合肥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合肥分行,各外资银行合肥分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为支持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北京、湖南、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及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方案的通知》(国发〔2020〕10号)等文件要求,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制定了《推进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外汇管理改革试点。
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芜湖、蚌埠市中心支局和各银行机构要深刻认识设立安徽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重大举措,是安徽省全面推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落实外汇管理改革政策措施对于优化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提升涉外交易便利化水平、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积极作用,主动担当作为,加快推进创新政策措施的落地实施,有力支持安徽自贸试验区高质量、高标准建设。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芜湖、蚌埠市中心支局应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同时,切实采取措施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要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试点业务的管理、监测和统计分析。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1.19•【文号】汇发[2012]59号•【施行日期】2012.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取消和调整部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立及入账核准(一)取消前期费用外汇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保证金账户的开户核准,由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登记信息为开户主体办理开户手续。
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用于存放外国投资者在境内从事与直接投资活动相关的各类前期费用。
取消该账户结汇核准,由银行参照资本金结汇相关规定办理。
取消原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类、保证类、投资类、费用类)。
保证金账户包括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
境内主体确有收取与直接投资相关保证金需求的,可以开立上述账户分别存放从境外汇入的外汇保证金和境内划入的外汇保证金。
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
取消原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
资产变现账户包括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分别存放境内主体出售境内或境外资产权益所得外汇。
(二)取消资产变现账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入账核准,由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登记信息为开户主体办理资金入账手续。
(三)取消异地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的限制。
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体设定资本金流入限额,取消外汇资本金账户开户数量的限制,取消单个外汇资本金账户的流入限额。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关于废止2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关于废止2件外汇管理规
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
•【公布日期】2022.01.14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关于废止2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市中心支局、巢湖中心支局,各政策性银行安徽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合肥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徽商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合肥分行、各外资银行合肥分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
为推进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就以下2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风险防范操作性规定》的通知(皖汇发〔2013〕92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关于支持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皖汇发〔2016〕99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
2022年1月14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滁州市中心支局行政审批事项(市场准入)(精)
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期间,如发生机构更名、营业地址变更等情况,应在机构信息变更正式确认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持《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一式两份,参照准入程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滁州市中心支局办理备案。
4.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2.银行、农村信用社结售汇业务市场退出审批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银行申请结汇、售汇业务的市场退出,应提前20个工作日,由停办业务行或者授权其开办结售汇业务的上级行持《银行停办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滁州市中心支局办理备案。
3.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机构更名、营业地址变更等情况审批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经营结售汇业务,还应提交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许可文件。
实行备案制准入管理的银行申请结售汇业务应提交下列资料:
1.已取得经营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上一级行的授权;2.《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3.具备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接入条件。
二、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近两年结售汇业务经营中没有发生重大外汇违规行为。2、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3、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6号)
5.外币代兑机构备案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1、银行总行制定的统一的系统内部委托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2、授权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申请书;3、代兑机构的基本情况说明;4、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管理规定;5、己签订的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书面协议;6、外币代兑机构结汇水单和业务用章样本;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促进和便利企业跨境投资资金运作,规范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业务,提升管理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改由银行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见附件)直接审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一)本通知实施后,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且在所在地外汇局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银行可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以下简称相关市场主体)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二)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外汇局的指导下开展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等相关业务,并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责任。
(三)相关市场主体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
二、简化部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理手续(一)简化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1998.12.23•【文号】汇发[1998]107号•【施行日期】1998.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8日)宣布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12月23日汇发(1998)10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今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组织开展了全国外汇大检查。
到目前为止,第一批假报单案件已进入最后处理阶段,第二批假报关单案件已开始调查处理。
为做好以上工作,现就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处罚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通知如下:一、案件调查处理1、查处以代理方式骗购外汇案件,由代理购汇企业所在地分、支局(以下简称分局)负责。
对委托方和代理方为同一省份的,要在查清骗购汇事实后,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处理。
对委托方和代理方为异地省份,且无法查清委托方骗购外汇情况的,代理购汇企业所在地分局可先对代理购汇单位进行处理,保留对委托方给予行政处罚的追溯权。
2、严格掌握骗购汇企业主动交待问题时间界限。
对于1998年10月30日前,外汇局已经开始查处的骗购汇企业,即使其前来自首,也不属于主动交待问题的企业;对于骗购汇金额累计在500万美元以下,骗汇企业(包括代理方和委托方)1998年10月30日以前主动交待问题,且外汇局尚未进行查处的案件,不论是T/T项下,还是信用证、托收项下的骗购汇案件,均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累计骗购外汇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下、能主动交待问题的企业予以从轻处罚的决定》〔(1998)37号〕文办理。
1998年10月30日之后前来主动交待,外汇局尚未掌握的问题,且能追回违法资金的,可视情况从轻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操作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二)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法〔2004〕62号)第49项,项目名称: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玉东新区财政局负责本区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审批。
四、行政审批的条件申请办理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审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单位必须是玉东新区预算单位;(二)同一个单位同一类别(用途)的银行账户不得重复申请开设。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玉东新区所有级次预算单位。
六、申请材料(一)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1份;(二)玉东新区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1份;(三)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具体包括: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需提供以下资料:(1)机构编制(或人事、民政)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2)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法人证书;(4)单位2名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会计人员必须为本单位编制本内人员或者本单位出具聘用证明人员)2.开立零余额账户的,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机构编制(或人事、民政)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2)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开立其他账户的,提供下列材料之一:(1)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基建专户);(2)玉林市总工会批复成立工会批文(工会专户);(3)贷款协议书(贷款专户);(4)单位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复文件;(5)拥有、使用外汇的证明材料。
4.变更账户的户名、账号、开户行和法人代表四个基本要素的任何一项,即相当于重新开户。
需提供:(1)变更备案表;(2)变更的文件依据复印件;(3)原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一)玉东新区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基本存款账户和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二)玉东新区预算单位根据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可开设一个住房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三)需开设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的区直属预算单位,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玉林市中心支局和玉东新区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按程序办理;(四)玉东新区预算单位按相关规定可开设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机构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机构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04.04•【文号】汇发[2001]68号•【施行日期】2001.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机构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1]6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为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机构印章管理,堵塞漏洞,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地(市)支局更名的通知》(银发[2001]61号),总局对原《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印章管理暂行办法》(汇综发[1999]50号)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新修改后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机构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附件1),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为配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机构更名的需要,现将印章刻制和颁发中的管理工作布置如下:一、需刻制和颁发的业务专用章下列专用章根据工作需要和管理权限进行重新刻制和颁发。
(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刻制和颁发的印章包括:1.“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分局监制章”(套印印章、印模);2.“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分局进口付汇核销监管业务章”;3.“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分局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4.“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分局资本项目外汇核准章”;5.“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分局贸易外汇审核专用章”;6.“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分局非贸易外汇审核专用章”;7.“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分局进口付汇核销已报审章”(刻制枚数根据工作需要,并带有序号“1、2、……”的专用章)。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200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200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06.02•【文号】汇发[2005]38号•【施行日期】2005.06.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2010)(汇发[2010]43号)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2005年6月2日汇发[2005]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行政许可法》自2004年7月1日实施以来,各分局(管理部)为贯彻落实该法作了大量的工作,普遍开展了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和细化工作。
但从各分局(管理部)反映的情况看,各地在行政许可的认定标准方面存在差异,细化后的许可项目数量不一,申请材料要求也不尽相同,影响外汇管理严肃性。
为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规范外汇管理行政许可认定标准,统一许可项目内容、数量和申请材料要求,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04]73号)的基础上,总局重新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见附件)。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现就执行中应注意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分局(管理部)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执行,不得自行添加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变更《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关于办理时限的要求,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规定以外的申请材料。
二、本通知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没有列明,但在分局(管理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外汇管理审批项目,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分局(管理部)可按总局规定,参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外汇管理行政许可有关程序的通知》(汇发[2004]68号,以下简称68号文)规定的程序办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201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8.27•【文号】汇发[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3.2银行外汇利润结汇核准”和“4.1外资银行、有外资投资入股的中资银行外汇净利润汇出或者人民币净利润购汇汇出核准”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宣布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号2010年8月27日)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外汇局总局重新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见附件)。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出口单位收汇分类核销核准”、“出口单位出口收汇差额核销、核销备查核准”、“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审批”、“出口单位远期出口收汇备案”、“企业租赁期不满一年、租赁贸易、租赁(照章征税)购付汇核准”、“外商投资企业或中资企业适用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政策审核”、“金融机构大额结汇、售汇交易入市安排审批”等7项行政审批项目。
外汇局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07号)等规定,为企业办理收汇分类核销、差额核销、核销备查、远期收汇备案、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等业务。
单一的外商投资企业或中资企业向其境外关联公司支付服务贸易项下垫付、分摊等费用,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等规定办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管理行政审批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管理行政审批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6.26•【文号】汇发〔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06.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管理行政审批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汇发〔2015〕3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严格依法行政,现就规范外汇管理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2015年1月21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以下简称国发6号文);2月16日,国务院审改办印发《国务院审改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指导意见》(审改办发[2015]1号,以下简称审改办发1号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发6号文、审改办发1号文等,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外汇管理行政审批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见附件1),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发6号文、审改办发1号文一并转发(见附件2、3),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按照文件要求,逐项梳理落实,切实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请你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予以落实,同时做好指导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外汇管理行政审批管理规定2.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略)3.国务院审改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指导意见(审改办发[2015]1号)(略)国家外汇管理局2015年6月26日附件1外汇管理行政审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外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情况评价暂行办法》和《服务质量承诺书》的通知【法规类别】外汇监管【发文字号】皖汇发[2012]59号【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分局【发布日期】2012.05.02【实施日期】2012.05.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情况评价暂行办法》和《服务质量承诺书》的通知(皖汇发〔2012〕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市中心支局、巢湖中心支局,合肥市各会计师事务所: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外汇管理政策的水平,更好地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制定了《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情况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和《服务质量承诺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一、各中心支局应立即将《暂行办法》及《服务质量承诺书》转发给辖内会计师事务所,只有作出承诺的会计师事务所才能纳入评价对象。
二、各中心支局应及时建立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情况评价台账,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对辖内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情况进行评价,并于每年4月15日之前将评价结果上报省分局,省分局将汇总全省情况并通报安徽省财政厅。
三、各中心支局应加大外汇年检会计师事务所代申报机制的推广力度,并立足为企业提供服务的角度,加强宣传代申报的必要性,进一步提高会计师事务所代申报率。
四、合肥市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安徽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政策培训会议”的工作布署,认真履行外汇审计职责,积极为企业申报外汇年检,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
同时,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验资询证有关规定,做好外方出资审计工作,进一步提高外汇审计工作效率。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项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和省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滁政办[2006]51号
【发布部门】滁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8.15
【实施日期】2006.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和省政
府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滁政办〔2006〕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和机构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保留行政许可实施主体51个、非行政许可实施主体25个,保留行政许可项目196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00项,下放由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20项,另省政府下放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129项,现予以公布。
各地、各有关部门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进一步简化程序,规范实施。
今后,凡不在本通知目录中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保留的实
施主体和项目需调整的,市政府授权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公布实施。
附件:1. 市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2. 市政府决定保留的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3. 省政府下放由市有关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4. 市政府下放由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附件1:
市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境内机构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开立外币现钞账户。
2.司法和行政执法机构等因特殊业务需求,需要开立外币现钞账户的,须经外汇局核准后,开户金融机构方可为其办理外币现钞账户的开户手续。
外汇局审核材料:
1.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海关注册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商务部门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境内机构的基本信息变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滁州市中心支局行政审批项目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
项目
法规依据
办理时限
审核材料
1.境内机构的基本信息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Nhomakorabea0个工作日内
外汇局应审核以下材料:
1.变更申请书;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4.有权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变更通知书。
3.境内机构开立外币现钞账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1.境内机构正式公函形式的开户申请书;
2.境内机构设立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