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答辩状-1号队(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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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意见书-理律杯-清华大学
最佳答辩状(西北政法大学代表队)第四届“理律杯”全国模拟法庭辩论赛答辩意见书第2号参赛队2006年11月20日关于王言强律师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答辩意见书2006年5月23日目录一答辩方和指控方(一)指控人和被指控人(二)指控意见二总体答辩意见三指控意见综述及基本事实陈述(一)指控意见综述(二)基本事实陈述四程序部分答辩意见(一)本案调查庭成员有回避情形,应予以回避(二)调查庭调查行为严重违规1、调查庭成员私自约见答辩人2、调查人员的身份违规五实体部分答辩意见(一)答辩人未违反不得提供虚假证据的法律规定1、答辩人并未充分掌握案件材料,也未做出明确的事实认定2、答辩人未以假设方式引诱吴富贵寻求虚假证据3、答辩人并未参与制作虚假证据(二)答辩人未违反会见在押被告人的有关规定1、指控方有关答辩人违反规定透露与案情有关信息的指控并不成立2、答辩人帮助串供的指控并不成立3、指控方的指控并无相关证据的支持(三)答辩人未违反律师收费的规定1、协议中将案件判决结果和律师收费联系起来于法有据2、指控方对“当事人提出的除外”中的“当事人”理解有误3、“当事人提出的除外”中的“当事人”应理解为律师的当事人4、当事人是否坚持写进委托书不影响吴富贵首先提出按诉讼结果收费(四)答辩人并未假借法官名义拉拢客户1、指控方在指控答辩人“假借法官名义拉拢客户”时,适用规范错误2、答辩人没有任何拉拢客户的必要3、指控方提出的证据无法证明案件事实(五)答辩人并未违反被投诉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的义务1、调查庭的调查在时间上严重违规2、答辩人否认虚假指控并不构成不积极配合调查3、答辩人爽约事出有因,调查庭行为效力值得考量六结语七附件一、答辩方和指控方(一)答辩方:⒈答辩人:王言强,男,北京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所:北京市XXXXXXXXXX联系地址: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⒉答辩方代理人: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法庭辩论意见范文(通用6篇)
原告法庭辩论意见范文第1篇如何提高法庭辩论能力观点:详略得当,宏观指引律师的辩护与代理既需要见微知著、心细如发的微观察觉,同时又必须具有高屋建瓴、统领全局的宏观视野。
质证与辩论过程中,对卷内言辞证据的引用列举对比,应采用高度概括与归纳的方式呈现,律师对言辞证据长时间的宣读,也会引起法官的制止。
卷宗材料的相关内容对于控辩审三方而言,庭前已被初步掌握,法庭一般认为律师没有必要大段引用,只需指出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点即可达到示证效果。
因此,“综合举证质证”是出庭律师必备的技能之一。
在法律适用的辩护过程中,对于法律共同体熟知的通用法条,律师理应懂得“高手过招、点到即止”的曼妙;而对于法律新规以及存在规范冲突及法解释争议的法条,则应适度援引,必要时还须作出法理层面的解析,以正视听。
实践中,不同的案件类型的程序要求不同,因而,律师参与辩护代理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层面,也应适时作出区分。
对于死刑案件,适用最严格的证明标准与证据采信方式,而对于普通刑事案件中与定罪量刑关联不大的细枝末节问题,则应作灵活处理。
质证:弹无虚发,有的放矢“刀刀见血,字字珠玑”是律师庭审表达所追求的最佳效果。
律师在法庭上的每一句发问、每一条质证意见、每一个辩护观点,均应力求紧紧围绕辩护与代理目标。
一是参与发问、质证、辩护代理的每一个环节都是诉讼主张的铺垫,均不能脱离“辩点”。
律师参与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一定是为其辩护论点(无罪或罪轻)作铺垫,辩护词中的论据则是辩点的发散与扩展。
如果案件不涉及主体与主观方面,辩护人的相关发问就可能被法庭制止,理由是其发问与案件无关。
二是在法庭辩论环节的发言要求主旨明确,论点与论据契合。
这就要求辩护人立足于庭审焦点,重点突围,切忌偏离主题,否则,“跑题式辩护”必然会引起法庭对庭审效率的担忧,从而当庭制止律师的发言。
现场:质证辩论,口语先行法庭审判的通行的诉讼原则为“直接言辞原则”,也称“口证原则”。
但现实中的庭审,相当比例的律师习惯于在法庭上埋头念稿,漠视了现场演讲与辩论的震撼力与互动感,法官往往便以“书面意见可庭后递交法庭”为由,打断辩护人的“深情朗读”。
民事诉讼答辩状(5篇)
民事诉讼答辩状(通用5篇)离婚民事诉讼答辩状篇一答辩人邱梦影(化名),女,196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七村41号302室。
被答辩人金大云(化名),男,1963年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七村29号401室。
答辩人收到了(20**)*民(民)初字第61**号案的起诉状的副本,现针对被答辩人诉求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一、请求判决被答辩人允许答辩人在现住房陪同儿子至初中毕业,期满答辩人自行搬出,在此情况下答辩人同意其离婚请求;二、请求判决儿子金云飞(化名)归被答辩人直接抚养,答辩人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到儿子满18周岁为止;三、请求判决被答辩人支付近8年来儿子的抚养费96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四、依法分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1990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很好,1995年11月8日儿子金云飞出生。
后来被答辩人染上赌博恶习,经常夜不归宿,以至嗜赌成性,弃妻儿和家庭于不顾,甚至白天睡大觉,把工作扔到脑后,整天游手好闲,浑浑噩噩,得过且过,工作单位频繁更换。
答辩人无数次苦口婆心劝告,劝其不要沉迷下去,对工作和家庭应负起责任,振奋精神,从头再来,均遭被答辩人的无理拒绝,使答辩人付出的心血全部付诸东流。
二、答辩人一直认为"成一个家难、拆一个家易'。
因此,答辩人不但悉心照料病魔缠身的儿子,还在被答辩人近8年不在家情况下,主动挑起精心呵护公婆的重担:刷锅洗碗,料理家务,嘘寒问暖,陪伴聊天,精神赡养,陪同就医,排队挂号,付款取药,床前伺候,都心甘情愿,有人说答辩人是个顶着一个天的女丈夫。
这不但获得了公婆的理解,也感动了居委会,法官不妨去周围群众中作些了解,是非真相必将大白于天下。
三、答辩人坚持对家庭负责,对儿子成长负责,期望被答辩人改弦易辙,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为此当年东挪西凑为其归还了三万元赌债,但其不思悔改,无可救药,竟然将其名下属于夫妻共有房子偷偷卖掉去归还新的赌债,并辞去上海好端端的工作,抛弃妻子儿子及其父母,欺骗说去广西**出差,而且一去就是近8年几乎不归,弄得答辩人和儿子不得不在被答辩人父母房子里委屈居住。
新生辩论赛
地点与比赛时间如下:周六:时间组别辩题场地13:30-15:00 A1 当今社会应效法太公垂钓/毛遂自荐学苑创新厅13:30-15:00 A2 当今社会应效法太公垂钓/毛遂自荐学苑励志厅15:00-16:30 B1 当今社会选择越多越幸福/越少越幸福学苑创新厅15:00-16:30 B2 当今社会选择越多越幸福/越少越幸福学苑励志厅16:30-18:00 C1 当今社会网络使人亲近/疏远学苑创新厅16:30-18:00 C2 当今社会网络使人亲近/疏远学苑励志厅周日:时间组别辩题场地13:30-15:00 D1 顺境/逆境更有利于个人成长学苑敏学厅13:30-15:00 D2 顺境/逆境更有利于个人成长22号楼大活动室15:00-16:30 E1 人生路上应该乘胜追击/见好就收学苑敏学厅15:00-16:30 E2 人生路上应该乘胜追击/见好就收22号楼大活动室16:30-18:00 F1 应该/不应该禁止家长查看未成年人日记学苑敏学厅16:30-18:00 F2 应该/不应该禁止家长查看未成年人日记22号楼大活动室资格赛对阵情况如下:A组辩题:当今社会应效法太公垂钓/毛遂自荐1号:通信1308(正)VS 通信1307(反)带队:【通信1308】叶晗姗、肇嘉琪【通信1307】孙昊天、杜煜2组:通信1303(正)vs 电子1302(反)带队:【通信1303】常坤亮、鄢任重【电子1302】程柯源、程蕾、李泽润B组辩题:当今社会选择越多越幸福/越少越幸福1号:通信1304(正)VS 自动化1306(反)带队:【通信1304】叶晗姗、肇嘉琪【自动化1306】陈伟、程健乔2组:自动化1305(正)vs 电子1303(反)带队:【自动化1305】陈伟、程健乔【电子1303】韩飞扬、汪琦鹏注:自动化1305(负责人:吕佳奇)、电子1303(负责人:李坤玲)C组辩题:当今社会网络使人亲近/疏远1号:通信1301(正)VS 电子1303(反)带队:【通信1301】常坤亮、鄢任重【电子1303】程柯源、程蕾、李泽润注:通信1301(负责人:刘圳)、电子1303(负责人:陈尚)2号:通信1305(正)VS 通信1309(反)带队:【通信1305】叶晗姗、肇嘉琪【通信1309】钟振阳、周晶晶D组辩题:顺境/逆境更有利于个人成长1号:通信1306(正)VS 通信1301(反)带队:【通信1306】孙昊天、杜煜【通信1301】陈伟、程健乔注:通信1301(负责人:刘圳)、电子1303(负责人:陈尚)2号:自动化1302(正)VS 自动化1303(反)带队:【自动化1302】程柯源、程蕾、李泽润【自动化1303】韩飞扬、汪琦鹏注:自动化1302(负责人:毕烨)E组辩题:人生路上应该乘胜追击/见好就收1号:电子1303(正)VS 自动化1302(反)带队:【电子1303】施舒文、王琦【自动化1302】钟振阳、周晶晶注:电子1303(负责人:晋京)、自动化1302(负责人:张啸)2号:电子1301(正)VS 通信1306(反)带队:【电子1301】程柯源、程蕾、李泽润【通信1306】孙昊天、杜煜注:通信1306(负责人:包宇鹏)F组辩题:应该/不应该禁止家长查看未成年人日记1号:自动化1304(正)VS 通信1302(反)带队:【自动化1304】韩飞扬、汪琦鹏【通信1302】常坤亮、鄢任重2号:自动化1305(正)VS 自动化1301(反)带队:【自动化1305】施舒文、王琦【自动化1301】钟振阳、周晶晶注:自动化1305(负责人:刘子扬)。
最佳起诉状-4号队(中国人民大学)
南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案由:滥用职权被告人: 苗世民、起诉书号:[2014]XX号第四号参赛队2012年11月13日2012年第十届“理律杯”模拟法庭辩论赛目录一、被告人李大任构成内幕交易罪 (5)(一)被告人李大任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5)(二)被告人李大任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情节严重 (5)1.被告人李大任暗示晋财广茂公司买卖浩电公司股票 (5)2.被告人李大任的暗示行为发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 (6)3.被告人李大任的暗示行为情节严重 (8)(三)被告人李大任具有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 (9)1.内幕交易罪是故意犯罪 (9)2.被告人李大任具有主观故意 (9)(四)被告人李大任的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9)二、被告人李大任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 (10)(一)被告人李大任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10)(二)被告人李大任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泄露内幕信息,情节严重 (10)1.被告人李大任泄露了其掌握的“浩电公司将进行重大有利交易”的信息 (10)2.“浩电公司将进行重大有利交易”是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11)3.被告人李大任泄露“浩电公司将进行重大有利交易”的信息时,该信息尚未公开 (11)4.被告人李大任泄露内幕信息情节严重 (11)(三)被告人李大任具有泄露内幕信息的故意 (12)1.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故意犯罪 (12)2.被告人李大任具有主观故意 (12)(四)李大任的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13)三、被告人潘逸璇构成内幕交易罪 (13)(一)被告人潘逸璇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13)1.被告人潘逸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李大任联络、接触 (13)2.被告人潘逸璇与李大任联络、接触的时间处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 (13)3.被告人潘逸璇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14)(二)被告人潘逸璇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情节严重 (15)(三)被告人潘逸璇具有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 (15)2012年第十届“理律杯”模拟法庭辩论赛(四)潘逸璇的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15)四、总结 (15)附件一:证据清单 (17)附件二:本公诉意见书副本共八份 (17)2012年第十届“理律杯”模拟法庭辩论赛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受银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任内幕交易、现对本案的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希望法庭予以考虑。
关于上诉答辩状6篇
关于上诉答辩状6篇关于上诉答辩状 (1) 答辩人:周,男,汉族,1x年XX月XX日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XX街楼。
因上诉人文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xx】金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就本案管辖权异议提出上诉,现答辩如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裁定依法有据,故二审法院应予维持,对上诉人的无理诉求予以驳回。
一、为什么这样讲,答辩人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是不是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专属管辖制度。
首先答辩人想先梳理一下有关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践中通行的认识。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特别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行使管辖权,这是一种排它性的管辖,不仅排除了一般地域管辖而且还排除了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选择其他法院管辖的可能性,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一律适用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从字面含义剖析上述规定,可解读出三个要点,即:不动产、不动产纠纷和不动产所在地。
显而易见,准确诠释不动产纠纷的内涵是对其适用专属管辖的关键,对不动产和不动产所在地的理解则是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前提。
何为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物可因以下两个原因而成为不动产:一是因其自然属性而成为不动产。
即该物天然地属于不可移动的财产,土地便是唯一具备这一特征的物。
那些因利用土地而深植于土地或附着于土地之上的物被称为附着物或定着物。
二是因其附着于土地而不可动。
由于土地属于绝对不可动的财产,因此附着于土地或固定于土地上的许多物也成为不动产,这类不动产大致分为三类:一是生长的庄稼、植物和树木;二是人类添置或建筑在土地上的建筑物,如房屋、桥梁、道路等其他设施;三是因安装或装饰于房屋成为房屋上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的物。
何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天然地与某一地点有着固定不变的联系,此物理的存在地点即是不动产所在地。
不动产所在地表明了不动产所属的空间方位,作为静态的联结点,是确定纠纷由何法院管辖的一种联系因素。
二审答辩状
二审答辩状二审答辩状今天,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是二审答辩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二审答辩状1答辩人(一审第三人、二审第三人):王xx,男,xxx年11月27日生,原xx科技(xx)公司职工,电话:xx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上诉人):xx科技(xx)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地址:xx市xx新xxx区沪南路x号 xxxxxxxxxx (林xx)因被答辩人xx科技(一审原告)不服(xxx5)浦行初字第536号《行政判决书》上诉至贵院xx市第一中级法院,答辩人请求二审法院继续维持一审法院《行政判决书》维持(xxx4)xx人社认字第963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现答辩人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答辩如下:事实和理由一、答辩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xxx3年7月4日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至xxx5年7月3日止,被答辩人为答辩人办理了社会医疗保险。
xxx4年7月5日白班期间早十点左右,在xx叠桥路168号CSD 二楼,大组长(吴xx)安排我搬重物导致腰部再次受伤加重。
一审法院xxx5年10月29日开庭审理时,由一审被告xx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庭出示周中亚、谢xx、吴xx等xx科技现场生产干部访谈证人证言佐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xx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答辩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因此属于工伤。
二、答辩人受到事故伤害,被xx市xx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为工伤,一审法院《行政判决书》维持工伤认定依据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由被答辩人提供的(1)“周中亚和谢xx”书面证言、(2)答辩人工伤申请书、(3)《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答辩人就医记录等等大量证据证实,答辩人“xxx4年7月5日早十点左右在xx叠桥路168号CSD二楼,大组长(吴xx)安排答辩人搬运重物导致腰部再次受伤加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依法应认定为工伤。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辩词实录(目前最完整版本)
公诉人与律师辩论赛第一组控方是浙江公诉队,组成人员是一辩傅忆文、二辩郑英超、三辩许航。
辩方是广东律师队,该组成员为一辩李竞、二辩张凯、三辩黄琦鑫。
案例《醉驾之祸----李芳交通肇事案》简要案情:2011年7月,周明酒后驾车出事故,其朋友李芳在与周明吃饭时劝其喝酒。
在饮酒之后,李芳让周明酒后开车,最后周明酒后驾驶的车辆发生车祸。
控方:李芳构成交通肇事罪辩方:李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傅忆文(浙江公诉队):如果说李芳劝周明喝酒还只是一种暧昧的蛊惑,他让周明醉酒驾车那就是一种赤裸裸的犯罪。
李芳致使周明醉酒驾车违反了该款的规定,客观上没有李芳的行为就没有本次事故的发生,这就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李芳对于醉酒驾车的危险有辨别能力,但她却没有避免,过失责任显而易见。
当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时候,刑法将果断出击,为百姓的安宁,生活的秩序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
李芳应该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处罚。
李竞(广东律师队):本次交通事故是周明违法醉酒驾驶撞人造成。
这一观点显然不能成立,首先周明是过失犯罪,与李芳无关。
从两人在宾馆门口的对话可知,尽管周明喝了酒,但是意识清醒。
之后的一系列行为是周明的自由行为独立实施,应该由周明单独为交通肇事负责。
最后,在罪责自负的今天,一个人要为另外一个人担责,只有两个人共同犯罪。
因此,李芳可能是周明交通肇事的共犯。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李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谢谢![张凯(广东律师队):请问李芳与周明构成共同犯罪吗?[14:47:16]傅忆文(浙江公诉队):我想请问对方辩友的是,李芳的行为有没有违反道路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李竞(广东律师队):李芳没有开车,如何单独构成交通罪呢?[14:51:34]黄琦鑫(广东律师队):教唆可是一个故意犯罪,我请问对方辩友,是否是周明自己选择了酒后驾驶?[14:51:47]许航(浙江公诉队):我们从来没有说李芳是共同过失共犯。
[14:51:59]张凯(广东律师队):对方讲的话我们也承认,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民法典自甘冒险第一案答辩状
民法典自甘冒险第一案答辩状一场自发组织的羽毛球比赛后,宋先生将对手周先生告上法庭。
他诉称,被对手的扣球击伤右眼,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1月4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认为原告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且被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程啸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此案是我国《民法典》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后,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的第一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具有十分典型的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费安玲强调,自甘冒险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小学上体育课造成的危害,因为中小学校负有给未成年人提供安全保障条件的义务,因存在管理疏忽而给未成年人造成损害,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老人被羽毛球击伤眼,告对手重扣球“不讲究”根据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公开信息,原告宋先生与被告周先生均为羽毛球业余爱好者,自2015年起,自发参加羽毛球比赛。
2020年4月28日上午9时,原告、被告与案外四人在朝阳区红领巾公园进行羽毛球3V3比赛。
比赛过程中,宋先生被周先生击打的羽毛球击中右眼。
事发后,宋先生由周先生陪同至医院就诊,后被诊断为右眼人工晶体脱位、前房积血等。
同年5月28日,宋先生入院接受治疗。
7月6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显示:他术前见右眼视神经萎缩,术后5周余验光提示右眼最佳矫正视力为0.05。
原告表示,周先生明知其年纪大、反应慢、眼睛受过伤,仍未履行注意义务,选择向原告大力扣球,致使原告右眼受伤,接近失明,构成重大过失。
退一步讲,即使被告行为不构成重大过失,也应适用公平责任,由双方分担损失。
对此,被告不予认可,称宋先生已七十多岁,眼睛也曾受过伤,受伤前原告已连续参加三场比赛,其应知道自身身体条件是否适宜继续参加比赛及其风险。
且事发时,他位于场地的中后场位置,没有重力扣杀,是平打过去的,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本专业版5篇
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本专业版5篇篇1答辩人(被告):XXX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执行董事因原告XXX与被告合同纠纷案件,答辩人对起诉事实及请求进行如下答辩,并提出相关证据材料支持答辩观点。
答辩内容如下:一、答辩理由概述本案纠纷起源于双方签订并执行的一份合同,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并因此提起诉讼。
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撑,答辩理由如下:首先,被告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均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依法履行了相关义务;其次,原告对被告的违约指控不成立,合同条款的理解和履行上不存在歧义;最后,原告的诉求和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二、对起诉事实的具体回应及反驳(一)关于合同订立情况的说明答辩人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在签订过程中遵循了公平、公正原则,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清晰。
(二)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说明答辩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按时履行了相关义务。
原告所指控的违约行为并不存在,或者是对合同条款的误解。
答辩人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应的服务或产品,并完成了相关任务。
(三)关于违约责任的认定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且未能明确说明被告违约的具体事实、法律依据及因果关系。
因此,原告关于违约责任的诉求不能成立。
三、证据材料清单及说明(一)证据一:合同文本及附件证明双方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清晰。
(二)证据二:履行记录及相关凭证证明答辩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按时履行了相关义务。
包括交付凭证、付款记录等。
(三)证据三:通讯记录及邮件往来证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沟通情况,解答原告对合同条款的误解或疑问。
包括邮件、短信、电话记录等。
(四)证据四:相关行业标准及规范证明答辩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遵循了相关行业标准及规范,不存在违约行为。
包括行业规定、国家标准等。
四、法律适用及请求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有关民事答辩状范文
有关民事辩论状范文有关民事辩论状范文民事辩论状篇1辩论人:xxx,男,37岁,汉族,身份证号:32091XXXXXXXX,住盐城市XXXXX室,:XXXX。
辩论人:xxx,男,35岁,汉族,身份证号:3209xxxxx,住盐城市xxxx,:xxxx。
被辩论人:xxx,女,40岁,汉族,身份证号:3209xxxxx,住盐都区xxxxx,:xxxxxx。
现就“〔20xx〕都潘620号”xxx诉二辩论人人身损害一案辩论如下:20xx年3月26日上午,盐城市TC五金制造〔以下简称“TC公司”〕雇请第一辩论人〔原告《民事诉状》中的第一被告〕xxx帮助该公司装卸、整理锌合金锭。
xxx因自己的叉车皆在工作状态,无法抽调,于是介绍xxx派叉车去TC公司。
xxx随即指派第二辩论人〔原告《民事诉状》中的第二被告〕xxx按TC公司要求去该公司仓库进展装卸、整理作业。
由上,可以得知:第二辩论人xxx是xxx的雇员〔或工作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____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20号〕第9条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别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当侵权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当赔偿责任;雇员因成心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当连带责任。
雇主承当连带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根据被辩论人的《民事诉状》所述:“在被告xxx用叉车将锌合金料铲起又放下时,被辩论人便上去用手推锌合金料的底部,未及松手,放下的锌合金料将被辩论人的右手压伤”,请注意,此处被辩论人自己陈述的前提是“在被告xxx用叉车将锌合金料铲起又放下时”,是被辩论人自己“未及松手”,亦即被辩论人自己存在严重过错——忽略大意、反响不够灵敏所致,xxx并无“严重过失”,更非“成心”,因此,无论是作为“雇员”,还是作为“工作人员”,xxx在此事故中都无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职场欺凌的法律认定与规制模式选择
收稿日期:2023-09-22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 劳动法规范的跨法人适用之研究 (项目编号:20YJC82006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㊂作者简介:宋毅(1997 ),男,浙江慈溪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21级社会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㊂我国职场欺凌的法律认定与规制模式选择宋㊀毅(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1620)[摘㊀要]职场欺凌不仅损害劳动者的身心健康,还会降低劳动者的工作效率,其本质是对劳动者人格权的侵犯㊂在我国,职场欺凌话题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但规制职场欺凌的具体法律制度却处于缺位状态㊂‘民法典“与‘劳动合同法“的部分规定可以规制职场欺凌,但相关条文较为模糊,尚需进一步明确与细化㊂要解决职场欺凌问题,首先要明确职场欺凌的侵权行为性质,再对用人单位消除职场欺凌的义务进行详细规定,同时通过立法设置多主体联合的预防机制,共同作用消除职场欺凌㊂本文参考域外民法与行政法相结合的职场欺凌规制模式,尝试为我国建立相关制度提供参考㊂[关键词]职场欺凌;劳动者;人格权;侵权行为;精神损害赔偿[中图分类号]D922.5㊀[文献标识码]A㊀[文章编号]2095-7416(2024)01-0055-11㊀㊀一㊁研究背景职场欺凌是指劳动者在职场中遭受的欺凌行为,其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在职场中受到暴力攻击㊁无端的指责谩骂㊁排挤与孤立㊁侮辱性调岗㊁打压劝退等㊂职场欺凌侵犯劳动者的人格权,不仅对劳动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还会降低用人单位的生产效率㊂在我国,职场欺凌问题时有发生①,有关职场欺凌的话题经常引发社会的广泛讨论㊂在国际上,有关职场欺凌的研究于20世纪90年代从斯堪的纳维亚半岛逐渐向全世界扩散[1]㊂同时,立法规制职场欺凌的议题也开始受到各国关注,瑞典㊁德国㊁法国㊁日本等国先后通过另立新法或扩充旧法的方式,防止职场欺凌㊂2019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第190号公约:‘关于消除劳动世界中的暴力和骚扰的公约“(下称‘公约“),职场欺凌需要受到法律规制在全球达成共识㊂规制职场欺凌的法理基础是劳动者享有的人格权益不受侵害㊂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㊃55㊃第30卷第1期2024年1月山东工会论坛ShandongTradeUnions TribuneVol.30No.1Jan.2024成编,体现了对公民人格权保护的更高要求,有关劳动者的人格权保护自然包含在其中㊂对职场欺凌的规制作为劳动者人格权保护的重要部分,亟待更多的法学理论研究与法治实践经验㊂本文通过分析我国职场欺凌规制的现状与不足,结合域外立法与司法实践,以期对我国职场欺凌规制的修法或立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㊂二、职场欺凌的定义与规制实践(一)职场欺凌的定义有关职场欺凌的研究起源于心理学,对职场欺凌的定义也常带有心理学研究的痕迹,导致其概念在法律上具有模糊性㊂同时,我国对于域外概念的引入也呈现出相对混乱的状态㊂不同时期㊁不同领域的研究者基于自身理解将相似的概念以不同的名称引入我国,较为常见的有 职场霸凌 职场精神虐待 ,以及 精神骚扰 职场围攻 ㊁ 职场攻击 等,其定义也众说纷纭㊂有学者认为职场欺凌 泛指在工作场所里,个人或团体对于同事或是下属进行不合理的霸凌行为,包含言语㊁非言语㊁身体㊁心理上的虐待或羞辱 [2],也有学者认为职场欺凌是一种 加害人出于控制欲而对目标受害人故意㊁敌视且重复性的折磨行为 [3]㊂‘公约“则认为,劳动领域的 暴力与骚扰 是 一系列旨在造成威胁或可能导致生理㊁心理㊁性伤害或经济伤害的不可接受的行为和做法或它们带来的威胁,无论是其只发生一次,还是反复发生,并包括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和骚扰 ㊂‘公约“的定义极为宽泛,涵盖了所有可能发生在职场中的暴力与骚扰行为㊂同时,出于法律规制的可操作性考虑,‘公约“中提示,各国可以提取上述定义范围内的部分内容,将暴力与骚扰分为若干单独的概念㊂基于‘公约“中的内容,本文认为,现阶段我国可以将视角集中于劳动者所遭受的损害,将职场欺凌进行如下定义: 职场欺凌是由用人单位或工作场所中的其他劳动者实施的,以损害劳动者身心健康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行为,其形式可以是暴力㊁言语㊁孤立㊁不合理的职位调动等 ㊂本定义从职场欺凌的主体㊁行为样态和目的出发,尝试概括何为职场欺凌㊂其中,职场欺凌的主体可以是用人单位或工作场所中的其他劳动者,对于 工作场所 和 其他劳动者 需要进行广义理解:只要是劳动者进行劳动的场所都可以理解为 工作场所 ,例如出差目的地㊁远程办公场所等,对职场欺凌的发生地则不作限制; 其他劳动者 则指在同一工作场所中工作的所有劳动者,与其身份无关,例如在同一工作场所中,同时存在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员工,此时除受害劳动者之外的所有劳动者都应当属于 其他劳动者 ,而不论这些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是否相同㊂在行为样态上,本定义采用开放式列举的方式,列举常见的职场欺凌形式,但不排除其他样态的行为构成职场欺凌的可能性,判断职场欺凌的核心在于是否对劳动者产生损害㊂在行为后果上,本定义从行为目的出发,规定职场欺凌的目的是 损害劳动者身心健康或经济利益 ,而不以具体的损害后果为要件,适度扩大职场欺凌的范围,有利于对职场欺凌进行预防㊂同时,如果要立法对职场欺凌行为人或用人单位进行处罚,或用人单位要在规章制度中加入处罚职场欺凌行为人的规则,则需要在规定中追加对后果的设置,确保处罚与行为后果匹配㊂为明确职场欺凌的定义,还需要将职场欺凌与其他类似概念进行区分,明确法律适用的范㊃65㊃围㊂职场欺凌与职场性骚扰都在职场中发生,均侵害劳动者的人格权益,但是构成职场性骚扰需要行为中包含与性有关的要素,构成职场欺凌则不需要,这是两者的核心区别㊂因此,职场欺凌与职场性骚扰存在重叠的可能性,例如上司使用带有性要素的侮辱性言辞攻击下属时,该行为就既属于职场欺凌,又属于职场性骚扰㊂部分国家与地区在立法规制时并不严格区分职场欺凌与职场性骚扰,而是将它们统一进行规制[2],这一做法也符合‘公约“对建立统一规制的建议㊂此外,职场欺凌与职场中的暴力伤害也存在一定区别㊂一般的暴力伤害后果较严重,由‘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可以使行为人受到行政拘留㊁有期徒刑等严厉的惩罚㊂而职场欺凌中的暴力行为主要指轻微的暴力行为,这些暴力行为对受害者造成的身体损害无法到达行政或刑事处罚的标准,但足以对受害者的精神造成巨大伤害㊂因此,有必要建立规制职场欺凌的法律制度,填补对劳动者保护的空白㊂(二)职场欺凌的规制实践 判例缺失与案由错位尽管职场欺凌的定义尚未统一,但我国研究者普遍认为职场欺凌是一种侵害劳动者人格权益的侵权行为㊂因此,从理论上来说,我国现有的侵权责任法框架能直接规制职场欺凌㊂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之规定,如果职场欺凌的受害者可以证明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了其民事权益并产生了损害后果,受害者就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行为下的损害赔偿责任㊂但在实践中,有关职场欺凌的案例几乎空白㊂实践中案例缺失的根本原因是职场欺凌诉讼难以获赔㊂当职场欺凌行为触犯刑法,行为人会依法受到刑事处罚[4],当职场欺凌不构成犯罪,仅造成精神损害时,受害人只能通过民法寻求救济,此时受害人获得金钱赔偿的难度较高㊂无论是‘民法典“第1183条,还是修改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均规定金钱形式的精神损害赔偿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前提㊂如果职场欺凌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法院至多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㊁恢复名誉㊁消除影响㊁赔礼道歉等非金钱赔偿的民事责任,这样的救济显然不足以驱使受害者将行为人和用人单位诉至法院㊂若职场欺凌受害者缺乏提起诉讼的意愿,对职场欺凌的规制也就无从谈起㊂此外,有关职场欺凌的案件还存在 案由错位 的问题:职场欺凌常发生于劳动者与管理者之间,受害方倾向于以劳动纠纷为案由起诉用人单位,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而忽略了请求损害赔偿的要求㊂这类案件中,职场欺凌仅作为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辅助因素之一,法院并不会就职场欺凌本身进行说理,导致实务中有关职场欺凌的讨论不够充分㊂由此可见,获赔难度高与案由错位问题一定程度上压缩了我国法院对职场欺凌的讨论空间㊂尽管如此,我国对部分特定的职场欺凌已进行了充分的讨论研究,并形成了实践中的规则㊂例如,用人单位以侮辱劳动者为目的进行岗位调动,逼迫劳动者辞职的 侮辱性调岗 行为曾受到广泛关注,我国理论与实务界也曾对用人单位单方调岗的合理性边界进行讨论[5]㊂目前,实践中已经承认用人单位单方调岗需要遵循合理性原则,禁止具有歧视性和侮辱性的调岗行为②㊂虽然㊃75㊃该原则的出发点并非规制职场欺凌,但结果上规制了职场欺凌形态之一的侮辱性调岗行为,说明我国实践中已有规制职场欺凌的需求和实践,但尚需体系化的理论研究㊂三㊁域外经验 对日本制度的考察目前,国际主流的职场欺凌的规制制度一般由两部分组成:刑法㊁民法规制严重的职场欺凌,对受害者的损失进行弥补,而对于轻微的职场欺凌,则通过立法的方式设置雇主义务,要求雇主应对和预防职场欺凌[6]㊂2020年,日本修改后的‘综合推进劳动施策以及与劳动者的雇用安定及充实职业生活等相关的法律“③(下称 新‘劳动施策法“ )生效,此次修改是日本法律首次对职场欺凌进行定义,并明确设置雇主应对和预防职场欺凌的法律义务,是域外职场欺凌立法的最新成果㊂日本作为东亚的发达国家,在民族结构㊁法律体系及文化习惯上与我国都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本文以日本为例,尝试为我国建立职场欺凌法律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㊂(一)日本民法中职场欺凌受害者的救济路径基于职场欺凌的侵权行为性质,受害者要请求行为人或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需要以日本‘民法“的规定为依据提起诉讼㊂依照责任的性质,对受害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可分为行为人或雇主的直接侵权责任㊁雇主的替代责任和雇主的违约责任三种㊂1.行为人或雇主的直接侵权责任日本‘民法“判断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具有 违法性 ,即通过被侵害法益的种类和侵害行为态样的相关关系,来决定加害人是否负损害赔偿责任[7]㊂在职场欺凌案件中,日本法院并不会用事先预设好的职场欺凌定义去比照行为人的行为,而是考虑行为人言行本身的性质㊁内容㊁行为人的地位与权限㊁行为人与被害者的关系㊁行为的目的与意图㊁行为的形态㊁被害者的应对方式㊁被害者受损的内容㊁性质等个别具体因素,综合进行判断[8]㊂该判断标准较为抽象,简而言之,如果日本法院认定行为人的行为超过了社会一般观念可以容许的范围,侵害了被侵权人的人格权益或 在容易工作的环境中工作 ④的利益,该行为就构成日本‘民法“第709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9]㊂当职场欺凌的意思来源于雇主时,则由雇主作为直接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㊂如安排休产假归来的劳动者进入与其他劳动者隔绝的单独办公室,并限制其晋升渠道㊂又如让其他劳动者对退出企业工会而加入地方工会的劳动者进行言语攻击等[8],都是雇主授意的职场欺凌行为㊂在这种情形下,雇主的目的是对劳动者进行惩罚或者报复,而职场欺凌则是其手段㊂2.雇主的替代责任日本‘民法“第715条第1项规定了雇主的替代责任,雇主需要承担雇员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对第三人产生的损害㊂实践中,日本法院会放宽对 与执行业务有关 这一要件的要求,进而肯定雇主需要对雇员实施的职场欺凌承担赔偿责任[10]㊂此外,同项规定还包含了免责事由,如果雇主在被雇者的选任以及工作监督上尽到了义务,或尽到义务也无法避免损害发生,则雇主不承担替代责任㊂但实践中该免责事由的认定非常严格,使有关职场欺凌的雇主替代责任接近一种无过错责任[11]㊂㊃85㊃3.雇主的违约责任日本‘劳动契约法“第5条规定了雇主的 安全照顾义务 ,该义务是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其内容是雇主有义务保护劳动者在职场中的安全与健康㊂若雇主违反这一义务并造成劳动者的权益受损,劳动者可以根据日本‘民法“第415条的规定,请求雇主就违约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㊂放任职场欺凌在职场中滋生,不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消除,是违反安全照顾义务的一种典型形式㊂在实践中,只要职场欺凌发生,几乎所有日本法院都认定雇主在一定程度违反了上述义务[12]㊂雇主承担违约责任不以行为构成侵权为前提,在无法锁定特定行为人时对受害者的救济具有重要意义[13]㊂4.日本‘民法“中职场欺凌受害者救济路径对我国的启发日本‘民法“并未对职场欺凌进行定义,日本法院审理案件时的主要焦点是受害者所受损失与行为人之间的关联关系,这与我国‘民法典“对性骚扰的规定不谋而合㊂我国的‘民法典“并未对性骚扰进行限定式的定义,而是规定受害者有权依法请求实施性骚扰者承担民事责任㊂遵循这一思路,我国在规定职场欺凌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时,可以不限制职场欺凌的内涵,对职场欺凌的形态进行开放式列举,同时明确职场欺凌的行为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保留法院说理判断的空间㊂在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损害赔偿方面,日本在职场欺凌案件的审理中软化了 与执行业务有关 这一要件,使雇主承担替代责任[10],对我国的参考意义较为有限㊂相比之下,明确用人单位的义务,直接在法律中规定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使用人单位在违反义务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更有可行性㊂我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88条第4项规定,劳动条件恶劣,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损失进行赔偿㊂若将上述‘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进行细化,将 遭受职场欺凌 纳入 劳动条件恶劣 的范围,该规定就可以成为用人单位承担职场欺凌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保障受害者救济的实现㊂(二)日本新‘劳动施策法“对职场欺凌的规制不同于日本‘民法“通过损害赔偿对受害者进行救济的模式,日本新‘劳动施策法“主要规定了雇主在消除职场欺凌中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事先预防和事后应对两种㊂同时,新‘劳动施策法“还对职场欺凌进行了详细的定义㊂1.日本新‘劳动施策法“对职场欺凌的定义日本新‘劳动施策法“第30条规定职场欺凌是一种 在职场中发生㊁以关系上的优越性为背景㊁明显超过业务必要范围㊁有害就业环境的言行 ㊂该定义可以拆分为三个要素,分述如下:(1)以优越性关系为背景所谓 优越性关系 ,是指行为人与被害者之间存在某种关系,使行为人处于优势地位㊂例如,上司相对于下属㊁支持者多的劳动者相对于支持者少的劳动者,甚至掌握特殊技能的下属相对于上司,都处于一种优势地位㊂该要素的设置可能将平等主体间单独的职场欺凌排除在定义㊃95㊃之外,因而遭受了一定的批评[14]㊂为弥补这一缺陷,日本学界与官方又尽可能对这一要素进行扩大解释㊂在日本实践中,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法院,均不会因缺少 优越性 要素而否定行为构成职场欺凌[15]㊂(2)明显超过业务必要范围所谓 明显超过业务必要范围 ,是指从社会一般观念看来,行为人的言行对于执行雇主的业务没有必要㊂该要素是判断行为是否构成职场欺凌的关键,为减少该要素过于抽象导致的理解困难,日本立法者以行为样态作为分类依据,在新‘劳动施策法“配套实施的‘指南“⑤中对职场欺凌进行分类,并通过案例的方式解释何种行为构成职场欺凌㊂同时,立法者强调该分类是一种开放式列举,即使一些行为不符合列举中的任何一种,只要在职场中发生并对劳动者身心健康产生威胁,就属于职场欺凌㊂具体而言,‘指南“将职场欺凌分为6类:(1)对身体进行攻击,即直接的暴力行为㊂(2)对精神进行攻击,主要指侮辱㊁诽谤㊁威胁等言语攻击行为㊂(3)隔离㊁孤立㊁无视,主要是指破坏劳动者人际关系的行为㊂(4)安排不可能完成的工作,这类职场欺凌通过刁难劳动者达到折磨劳动者精神的目的㊂(5)安排过于简单的任务,与前项相反,长期安排与自身劳动技能不匹配的简单工作也会危害劳动者的精神健康㊂(6)侵害个人空间,即以侵犯隐私㊁强行占用劳动者个人生活时间的方式进行职场欺凌㊂(3)有害就业环境所谓 有害就业环境 ,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劳动者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或是产生劳动者(包括受害人以外的劳动者)难以无视的不良影响㊂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满足这一要素,需要根据 社会一般观念 进行判断,即在同样状况下,一般的劳动者是否会感觉到痛苦或者存在不良影响㊂该要素排除了形似职场欺凌,但实际上不具有危害性的行为,例如对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劳动者进行严厉的斥责[8]㊂换言之,如果某行为能被社会一般观念所容许,该行为就不构成职场欺凌㊂即使不能完全免责,日本法院在判决时也会酌情减轻赔偿责任[8]㊂2.日本新‘劳动施策法“对雇主义务的规定(1)雇主采取事先预防措施的义务新‘劳动施策法“规定雇主的事先预防措施分为两种,一是在职场中明确禁止职场欺凌,二是设置咨询㊁投诉窗口㊂首先,雇主有义务在职场中明示禁止职场欺凌,并建立对职场欺凌行为人的处罚机制,上述内容都需要明确告知劳动者,其形式可以是规章制度等确定的文书,也可以是对劳动者进行相关培训,或在企业的网页㊁内部媒体中明示㊂其次,雇主应当事先设置应对职场欺凌的窗口,供劳动者遭到职场欺凌时进行咨询㊁求助㊁投诉等㊂如果雇主没有条件单独设置这类窗口,也可以委托外部机构㊂窗口的负责人必须能够灵活㊁正确应对劳动者的咨询㊁求助㊁投诉等,并在考虑实际情况之后采取适当的措施㊂㊃06㊃(2)采取事后补救措施的义务当职场欺凌发生之后,雇主应当迅速㊁正确地认定有关职场欺凌的事实,并采取相应的措施㊂对于被害者,雇主应当采取的措施可以是:缓和其与行为人的关系,必要时进行保护性的岗位调整;关注其精神状态,防止损害扩大等㊂对于行为人,雇主应当采取的措施可以是:根据已有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惩罚;要求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帮助缓和其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等㊂同时,雇主在接受咨询以及处理职场欺凌的过程中,还要保护劳动者的隐私,不能对前来咨询或举报的劳动者进行报复㊂3.新‘劳动施策法“对我国的启发从新‘劳动施策法“的规定来看,日本通过修法,增加了雇主预防㊁应对职场欺凌的义务㊂我国‘民法典“与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职场性骚扰的防治也体现了类似的思路:‘民法典“第1010条第2款概括规定了用人单位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职场性骚扰的义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则是对该义务的进一步细化㊂新‘劳动施策法“作为直接规定雇主义务的法律,对职场欺凌进行了定义,明确了法律的适用范围㊂同时,日本立法者还通过解释案例的方式,加强雇主在履行义务中对 职场欺凌 这一概念的理解㊂参考这一思路,我国可以尝试在‘劳动法“中对职场欺凌进行定义,同时规定用人单位预防和应对职场欺凌的义务,并在宣传普及时采取举例说明的方式㊂同时应该看到,新‘劳动施策法“亦遭受了一定批评㊂该法没有直接规定职场欺凌行为人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没有拓宽受害者的救济路径[8],也没有规定劳动行政机关有权对不履行义务的雇主进行处罚㊂劳动行政机关只能对雇主进行建议㊁指导和劝告,这些措施对职场欺凌的规制效果有限,与被害者的期待背道而驰[16]㊂因此,我国在设置相关制度时,还应当注意拓宽职场欺凌受害者的救济路径,赋予劳动行政机关执法权㊂四、我国职场欺凌规制模式的选择(一)明确职场欺凌的侵权行为本质解决职场欺凌问题,首先需要确保民法中的侵权责任规定能有效救济遭受严重职场欺凌的受害者㊂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使司法机关有充足的资料对职场欺凌问题进行充分讨论㊂在这一点上,我国‘民法典“中有关性骚扰的规定不失为一个好的先例㊂‘民法典“第1010条强调性骚扰是一种侵权行为,无论行为造成的损害为何,都赋予了受害者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17],一定程度上软化了 性骚扰诉讼门槛较高 的印象,鼓励受害者诉至法院,拓宽了司法机关的讨论空间㊂遵循这一思路,我国可以尝试以 侵犯劳动者人格权 为核心,配合开放式列举的方式,明确受害者有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㊂由于职场欺凌带有很强的劳动关系色彩,本文认为将该规定置于我国‘劳动法“中较为合适,或跳出 职场 的桎梏,在‘民法典“中对各种场景下的欺凌行为进行规制,再对职场中的欺凌行为进行详细规定㊂在不修改法律的前提下,新增案由也是促进司法案例增加的方式㊂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增㊃16㊃。
上诉答辩状实用范文两篇
上诉辩论状实用范文两篇引导语: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讯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讯的活动。
今天,为大家了两篇关于上诉辩论状的实用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辩论人:石x坚,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街97号。
辩论人对上诉人欣x(南沙)五金塑料制品就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的上诉,作出辩论如下:因此,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xx)番法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合理合法,恳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以维护辩论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已经证实的事实如下:1、辩论人与上诉人存在合法的买卖关系辩论人是广州市番禺南沙五金燃料经营部的经营者,在xx年6月至8月间,辩论人以广州市番禺南沙五金燃料经营部的名义与上诉人欣x(南沙)五金塑料制品开场进展买卖五金制品和包装材料的交易。
首先由上诉人用其公司的机发来订购货物的采购订单,采购订单详细记明了订购货物的编号、物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和交货日期,采购定单上有经办人员的签名和该公司的机号码,然后辩论人以送货的方式按采购定单上规定的内容,向上诉人欣x(南沙)五金塑料制品提供五金制品和包装材料。
2、辩论人按合同履行了交货义务在xx年6月至8月间,辩论人按上诉人采购定单上规定的内容分批分期将货物送到上诉人的公司院内,上诉人的工作人员郭坚、周颂华、李小雄和张华敏验收货物后,分别在送货单及收料单上分别签名确认。
3、上诉人收货后不付款已构成违约按双方约定,上诉人在收到货物后,应在一个月内付款,但到目前为止,上诉人仍拖欠本人货款合计19119.40元。
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1、辩论人不仅与上诉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切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早在xx年5月辩论人就与上诉人发生过买卖关系,当时上诉人购置了辩论人的小五金材料,价值3449.30元。
上诉人收到货物后,是用支票付的款,辩论人收到货款后,向对方开出了收据。
答辩状范本
辩论状之阿布丰王创作辩论人:新昌县华光制衣厂地址:新昌西镇南路83号法定代表人:梁忠兴厂长因原告浙江特产集团有限公司诉原告新昌县华光制衣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辩论如下:辩论人与被辩论人于2004年4月16日签订了一份来料加工承揽合同(合同号为204ZTC101631--3),辩论人已按约定完成了加工义务,现被辩论人却在该合同履行后近一年时才向我厂提出质量问题,并起诉我厂要求赔偿所谓的退货“损失”,这与事实不符,更不符合法律规定.1、辩论人已按约定认真履行了合同义务.因被辩论人面料的推销,工艺单及加工费的高高等问题致使原定于2004年4月28日交货到慈溪工厂的期限延迟,2004年5月14日被辩论人代表即检验员马杰来传中也暗示了迟交意思.2004年5月18日该货完工并于当日由马杰按合同第五条的验收方式检验合格后装箱发货,马杰也于2004年5月20日出具了欠条,言明结欠我厂的28000元加工款在5月26日付清.之前,被辩论人也并未告知也未向我厂提供被辩论人与外方签订了所谓的出口合同这一事实;双方2004年5月19日对帐目结算,检验均无异议且告竣一致意见后至今,被辩论人一直未向我厂提出过书面异议,现又何来质量问题?辩论人认为:本案不排除被辩论人自行将睡衣污损伪造有质量问题而索赔的可能.2、辩论人的加工功效是符合要求的.验收是双方进行结算、定作人支付酬谢等费用的前提条件,根据公平合诚笃信用的原则,定作人在接到功效时,应当及时检检验收,否则工作功效质量符合要求,更何况本加工合同约定的是出货前检验,即就地检验,根本不存在出货后再检验这一理由.被辩论人绝不得将其未及时检验或在检验时发现质量问题后怠于通知的法律责任强加于辩论人.3、有质量问题的服装其实不是辩论人厂加工的.双方签订加工合同时,马杰曾有一份被辩论人公司的装箱单,载明一起为被辩论人加工睡衣的厂家有新昌和慈溪两家,且都有明确的加工款号和数量;从证据上分析,被辩论人向法院提供的退运提单、退运货物报关单、151箱原出口日本睡衣套退货的运费印花税和海运印花税发票以及行州市上城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证结论书都因没有明确注明所退睡衣的款号及加工厂家而不能明确、系统地证明退运的睡衣是辩论人加工的.结论书的作出人并没有审查实际的加工主体,而是凭一份被辩论人双方提供的加工合同和所谓的空白厂检陈说(实为面料质量陈说);151箱退运睡衣的提单和发票也只能证明退货的事实,并没有也不能证明确系辩论人的加工功效.4、2004年4月23日的空白厂检陈说是一份面料质量陈说,而非辩论人对本厂加工服的出厂检查陈说.理由很简单:加工物出货是在5月18日左右,哪有在4月23日未加工服装前就预先打好出厂检查陈说的事理?这是被辩论人在滥用证据,盲目证明.事实是:被辩论人自己联系好面料厂家嵊州市众旺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下称嵊州公司)(合同号为204ZTC101631),嵊州公司委托被辩论人付款15万元面料款给辩论人,但因担忧面料质量,又委托辩论人根据<<合同法>>第256条有关“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资料应当及时检验”“浙江特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合同号为204ZTC101631项下的货物将严格依照此厂检陈说执行,我厂承当一切违约责任”也明确证明了这是一份辩论人对被辩论人向嵊州公司(合同号为204ZTC101631)推销的面料所作的一份厂检陈说,而非加工制品.5、被辩论人故意夸年夜损失,转嫁责任.签订204ZTC101631--3加工合同时,被辩论人并未告知也未向我厂提供被辩论人与外方签订了所谓的出口合同这一事实,其与外方签订的合同利益也其实不是辩论人所能预见或应当预见的,该损失不应由辩论人承当.总而言之,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被辩论人既然已按合同约定在出货前就已验收合格,近一年后现又以质量问题诉请赔偿损失的要求是毛病的.辩论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采纳被辩论人的诉讼请求,维护辩论人的合法权益.此致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辩论人:新昌县华光制衣厂代办署理人:周黎锋 2005年3月14日。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答辩状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答辩状篇一:生命健康权答辩状答辩状答辩人: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段****。
法定代表人:****原告****诉答辩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一、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
原告诉称是经人介绍到“****”小区建筑工地干活老板是本案第三被告包工头***,因此是包工头组织施工,包工头与工人系雇佣关系,故包工头应对工人承担赔偿责任;答辩人郑州****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也不是由其将施工工程发包或分包给原告的雇主,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答辩人郑州****有限公司无过错不应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
郑州****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的建设方,将项目工程发包给具有合法施工资质的****公司,在施工的项目发包过程当中不存在过错,对工地也不负有法定的管理职责,因此按照法律规定,郑州****有限公司不承担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诉求答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此致答辩人:郑州****有限公司 20xx年6月16日篇二:生命权、健康权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原告:x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xx县xx镇xx村xx组。
委托人:黄新德,上海卓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 村xxx号。
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被告:x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xx县xx 镇xx村xx号。
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一、请求判令被告连带赔偿被告一期医疗费130210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6000元、误工费18180元、一期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残疾鉴定费1900元、物损费1988元、伤残赔偿金1335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费xx元,合计:xxxxxx元人民币。
答辩状(盛婷)
答辩状答辩人:盛婷,女,汉族,1994年10月20日生,住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淝南社居委二坊郢013付1号,电话:(转)。
被答辩人:尹伟鹏,男,汉族,1983年8月30日生,住合肥市瑶海区南陵路铜陵南村17栋306号,电话:。
被答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居处地: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1639号平安大厦。
负责人:王兵,职务:总领导。
答辩人因两被答辩人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1444号民事裁决书提起上诉一案,现答辩如下:一、关于尹伟鹏的上诉一、被答辩人尹伟鹏的该8000元交付给了本起交通事故中的另一伤者盛英,并未交给本案答辩人,答辩人没有收到该笔费用,也未实际利用该款项,因此,被答辩人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置,不合事实,与法无据。
二、该份协议系其与盛英所签定,答辩人对相关实情并非知晓,也未签字认可;虽盛英为答辩人法定代理人,但答辩人已满十六周岁,且已自食其力。
依法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另外,被答辩人就此款项已向合肥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与盛英之间的诉讼。
该案现正在审应当中,二审法院也不宜对此重复审理。
故此,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尹伟鹏的上诉。
二、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上诉一、关于残疾补偿金、精神损害安抚金及其标准。
第一,答辩人因本次事故致伤,就其残疾程度问题,历经三家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其中两家受法院委托。
虽在结论上有所出入,但答辩人以为,就此问题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只能委托鉴定一次、不得进行第二次委托鉴定,也未规定只能利用从头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何况求实的鉴定结论因为答辩人的撤诉,和再次起诉时法院组织两家鉴定机构到庭解释说明,已被证明存在相关瑕疵及与《法医临床查验规范》不合);同时,被答辩人若对第二次委托的鉴定结论不服,完全能够申请再次鉴定。
现其舍弃该项权利,那么,法院采用最有依据、最切近答辩人实际伤情的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也就更为合法、合理,更有信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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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十届“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第1号参赛队辩护词目录第一部分:基本事实和证据...................................................................................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本案诉讼参与人简介...................................................................................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有关指控李大任构成内幕交易罪的证据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有关指控被告人李大任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告人潘逸璇构成内幕交易罪的证据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部分:被告人李大任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李大任不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敏感期范围厘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内幕信息的构成要素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内幕信息敏感期的确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本案中的内幕信息为“德克公司与浩电公司合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李大任不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本罪主体条件的规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控方指控李大任的行为时间为2010年2月14日,此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指控李大任“非法获取”,证据不足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李大任不存在明示、暗示行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李大任的行为不具有有责性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李大仁不构成内幕交易罪 (8)(一)被告人李大任自己购买浩电公司股票不构成内幕交易罪 (8)(二)被告人李大任与晋财广茂公司不构成共同犯罪..................................... 错误!未定义书签。
1.被告人李大任主体不适格 (11)2.李大任主观方面不存在直接故意 ....................................................... 1错误!未定义书签。
3.被告人李大任没有“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交易活动”的行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部分:被告人潘逸璇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4)一、犯罪主体不适格.........................................................................................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危害结果未发生 (15)第四部分:情理辩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部分:附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我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河川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大任、被告人潘逸璇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辩护人查阅了有关案件材料,认真研读了起诉书,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并就案件相关事实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也已将所调取的证人证言提交给法庭。
结合全案事实及证据,辩护人认为,起诉人指控被告人李大任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指控被告人潘逸璇构成内幕交易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从而为两被告提供无罪辩护。
具体辩护意见如下:第一部分:基本事实和证据一、本案诉讼参与人简介1.被告人李大任:晋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财公司”)和晋利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利创投”)副总经理,以晋利创投法人股东代表身份进入银城浩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电公司”)并担任公司董事。
2.被告人潘逸璇:老股民,李晓英的朋友3.证人温瑞帆:晋利创投投资部经理,晋财公司财务总监4.证人李晓英:李大任的妹妹5.证人潘逸周:潘逸璇的哥哥6.证人石求真: 李大任中学和大学同学7.证人周鹏举: 晋财广茂公司经营部部门经理二、证据分析(一)有关指控李大任构成内幕交易罪的证据分析在以上七份证据中,证据1和证据2属于被告人供述,证据3、证据6和证据7属于证人证言,证据4和证据5属于书证。
七份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大部分可以相互印证,但是对于“李大任是否指示晋财广茂公司买卖浩电公司的股票?”这一事实,证据之间却存在矛盾:1.被告人李大任的两份供述笔录以及证人周鹏举的证言都表明,晋财广茂公司是基于本公司对手机配件行业的股市情况和相关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的分析研究,决定买卖浩电公司的股票,且未表明李大任对晋财广茂买卖浩电公司股票存在任何指示行为。
2.证人温瑞帆证言表明,被告人李大任指示自己以下属公司的名义买入浩电公司的股票,温瑞帆通过与晋财广茂公司达成合意,决定购买浩电公司的股票。
首先,三份证据都表明,被告人李大任对晋财广茂公司买卖浩电公司的股票不存在直接的指示行为;其次,从证据效力的角度分析,证人周鹏举、证人温瑞帆与本案均存在利害关系,两份证言的证明力相当,均不具备完全的证明力;最后,只有温瑞帆一人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李大任与晋财广茂公司购买浩电公司股票的行为存在一定的、间接的关系,并且李大任的供述笔录、周鹏举的证言证明晋财广茂的行为与李大任并不存在任何关系。
3.被告人李大任供述笔录二中证明,李大任从德克公司与浩电公司进行谈判时起算,曾几次买卖浩电公司的股票。
但是,从现有的证据看,无证据证明李大任有买卖浩电公司股票之行为,所以只能够推定,李大任在证人证言中的买卖行为,即为晋财公司的买卖股票行为。
综上所述,能够证明“李大任指示晋财广茂公司买卖浩电公司股票”这一法律事实存在的证据只有温瑞帆的证言。
辩护人认为,根据刑事诉讼中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1结合本案中存在与温瑞帆证言证明力相当的相反证据这一情况,应当认定,不存在“李大任指示晋财广茂公司买卖浩电公司的股票”这一法律事实。
(二)有关指控被告人李大任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告人潘逸璇构成内幕交易罪的证据分析在以上七份证据中,证据1、证据2和证据3属于被告人供述,证据4、证据5和证据7属于证人证言,证据6属于书证。
以上证据中所证明的大部分事实可以相互印证,但是对于下法律事实是否存在,仍然存有矛盾之处:1.被告人李大任是否与被告人潘逸璇谈论过浩电公司相关情况?(1)从李大任的供述笔录看,李大任并不确定是否与潘逸璇谈论过浩电公司的情况;(2)潘逸璇的供述笔录表明,潘逸璇曾从李大任处获知“浩电公司要发了”“浩电公司的股票值得买”这样的信息;证据7潘逸周的证言也表明,潘逸璇存在与他人谈论股票股市1曾友祥:《确立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体系的新思考》,《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
的交谈习惯,可以与潘逸璇供述中所说的“与李大任谈论过浩电公司,并获得一些信息”这样的事实相互印证。
因此,辩护方认为,根据已有的证据,可以确定“被告人李大任曾与被告人潘逸璇谈论过浩电公司,被告人潘逸璇从被告人李大任处获知浩电公司要发了、股票值得买这样的信息”这一法律事实。
2.被告人潘逸璇获知浩电公司情况,是被告人李大任主动透露还是被告人潘逸璇主动打听?(1)潘逸璇的供述笔录表明,关于浩电公司的股市信息是被告人李大任主动透露;(2)证人李晓英的证言表明,潘逸璇与李大任的接触过程中,潘逸璇总是处于主动地位,潘逸璇总是主动找李大任聊天;证据7证人潘逸周的证言也表明,与他人谈论股票行情是潘逸璇的交谈习惯;首先,从证明力分析,被告人供述的证明力低于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其次,对于潘逸璇供述的“主动透露”存在两种可能情况:第一,李大任有意识地、积极主动地向被告人潘逸璇透露关于浩电公司的信息;第二,经过潘逸璇的询问,李大任在非被胁迫的强制状态下透露关于浩电公司的信息;再次,对于李大任主动透露信息的情况,并无其他证据佐证,即为孤证,并且两份证人证言均可以证明潘逸璇与李大任的接触过程中,潘逸璇处于主动地位,均与此种情况相悖;相反,潘逸璇积极打听,李大任被动地回答潘逸璇提问,从而向潘逸璇透露“浩电公司要发了”“浩电公司的股票值得买”这种情况,却可以从李晓英和潘逸周的证言中得到印证。
所以,辩护人认为,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可以确定的法律事实应当是:“被告人李大任是在回答被告人潘逸璇提问或者咨询的过程向其透露‘浩电公司要发了’‘浩电公司的股票值得买’这两条信息。
”三、案件事实刑事案件中的案件事实即为通过证据材料所证明的法律事实,辩护人对证据材料进行了认真地分析和研究,认为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1.被告人李大任于2010年1月初介绍德克公司与浩电公司直接接触,并知悉德克公司投资入股浩电公司的投资意向;于2010年3月5日正式知悉德克公司于浩电公司合并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