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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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分流学分绩点计算及百分制

大类分流学分绩点计算及百分制

大类分流学分绩点计算及百分制分数转换办法根据《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华政办〔2017〕270号)中关于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换算方式及对照表的内容,考虑到我校书院等大类招生学院教学改革与培养计划中课程学分设置的实际情况,兼顾公平与合理原则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所选取学生的成绩总体上包括学生大一学年修读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文化基础课、学科基础课程、通识教育课、实践实训课等成绩,其中文化基础与学科基础等课程的计分方式采取百分制,通识教育等选修课程的计分方式采取中文五级制。

鉴于此,教务处建议使用如下步骤与方式核算学生大一期间课程成绩情况:一、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一)依据学分制要求,采用课程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能较客观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

单门课程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见表一。

表一:课程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表(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范围:公共基础课程、通识教育课、学科专业课程、综合实践课程等成绩都计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内。

(三)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平均学分绩点=二、学分绩点转换百分制分数的方法因绩点对应表(如表一)最低分数是从60分(对应绩点为1.0)计算,因此采用60分作为基础分,学分绩点转换为百分制分数公式即:百分制分数=60+(平均学分绩点-1.0)*10。

例:某一位同学平均学分绩点为3.53,则对应的百分制分数为60分+(3.53-1.0)*10=85.3分。

三、对于补、缓考等特殊情况的成绩处理方式 1.申请课程缓考者,缓考课程的成绩与学分均不计入该生参与大类分流的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内;2.参加补考和申请重新修读课程者,该生补考和重修成绩都不计入其参与大类分流的平均学分绩点核算范围内,仅选取其每门课程首次考核的总评成绩与学分计算平均绩点。

四、本实施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是高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高校章程制定的规定,用于管理高校学生的学籍相关事项。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学籍管理的范围:规定适用于高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其他各类学生的学籍管理。

2. 学籍管理的目的:明确学籍管理的目的是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素质。

3. 学籍的建立与确认:规定学生入学后,学校根据录取条件和程序,为学生建立学籍,并核定学生的身份、专业和学历学位。

4. 学籍的变动与调整:规定学生在学校期间因休学、复学、转专业或转学等原因引起的学籍变动,以及学生所获得的学历学位的调整与更新。

5. 学籍的管理程序:规定学籍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注册管理、学籍核实、档案管理、学籍异动的申请和审核程序等。

6. 学籍的监督与考核:规定学生学习进度、考试成绩、学业评定等方面的监督与管理,以及学籍争议的处理方式。

7. 违纪与处分:规定学生在学籍管理过程中的违纪行为及相应的处分措施。

8. 学籍档案的管理与使用:规定学校对学籍档案的管理、保密和使用权限,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9. 其他相关事项:规定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学生的退学与开除、学籍证书的发放等其他相关事项。

不同高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规定还需根据各个高校的具体情况和要求来制定和执行。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是指高等学校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 学籍注册:在入学时,学生需要按照学校规定完成学籍注册,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

2. 学籍变动:学生在学习期间如有转专业、休学、退学、复学等情况,需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3.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需要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入学录取通知书、学籍变动手续等内容。

4. 学籍年级、班级划分:学生按照入学年份划分年级,按照专业或班级进行班级划分。

5. 学籍证明: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学籍证明,用于各种证明和申请。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体现因材施教理念,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行完全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本科各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五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三至六年(五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四至七年)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实施完全学分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所在院(系)书面或电话请假。

未请假超过入学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因患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对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文中“医院”均指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每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行为及其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须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每年秋季学期,学生须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华东政法大学学生管理办法

华东政法大学学生管理办法

华东政法大学学生管理办法华政办(2007)132号,2007年5月25日颁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宗旨)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规范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明确学校与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经过各种国家入学考试、取得正式学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继续教育等类型学生的管理。

学校对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委托培养的学生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原则)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充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依法治校、依法办校原则)学校对学生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接受教育行政机关的管理,坚持依法办校、依法治校。

第五条(尊重学生权益原则)学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学生合法、正当的权益。

第六条(校训)学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要求学生笃行致知、明德崇法。

第二章学生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学生管理分工)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履行学生管理职能。

第八条(校长办公室的职责)校长办公室协调、组织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研究生教育院、继续教育学院等相关部门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第九条(学生处的学生管理事务)学生处负责以下全日制本科学生(含专升本、双学位本科生,下同)事务的管理:(一)组织新生体检;(二)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三)根据后勤管理处提供的宿舍安排学生住宿;为选择在校外居住的学生办理登记手续;(四)受理学生的退学、转学申请并办理相关事宜;(五)督促学生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负责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六)组织开展学生思想教育,并组织德育测评;(七)组织辅导员配合和协助授课教师执行学生的考勤、作业、实验、科研习作等培养环节的纪律和规定;(八)受理并批准学生超过30天以上的请假申请;(九)负责向学生提供就业咨询和就业指导,并按规定办理学生就业手续。

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2019〕27号为规范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对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居民身份证,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不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学籍注册管理规定,对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可以在入学报到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参军入伍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五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不具有学籍。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是指大学对本科生学籍进行管理和规范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具体内容可能因大学而异,但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准入要求:规定了学生被录取为本科生的条件,包括高考成绩、学科要求等。

2. 学籍注册:规定了学生入学后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3. 修读年限:规定了本科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四年,也有部分学校将学习年限延长到五年。

4. 学分要求:规定了本科生需要完成的学分数目,以及各门课程的学分要求。

5. 选课规定:规定了本科生应该在每学期选修的课程数量、种类、学分等。

6. 成绩评定:规定了本科生的考试评分制度,包括百分制、五级制等,并明确了达到各种成绩级别的相应标准。

7. 学位授予:规定了本科生满足学位要求后,学校将授予学位的程序和条件。

8. 毕业要求:规定了本科生毕业的条件,包括完成规定的课程学分、通过毕业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等。

9. 学籍异动:规定了各种学籍的变动情况,如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

总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保证学生在学业、学风、学纪等方面的正常、有序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是大学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学生学籍的管理,可以确保学生的学习和成长能够得到有效地保障和支持。

以下是常见的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1. 学生入学条件:学校对学生的入学条件会进行明确规定,包括学历要求、考试成绩要求、政治面貌等。

2. 入学报到:在录取之后,学生需要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入学手续,进行报到注册。

3. 学籍档案: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情况等会被记录在学籍档案中,该档案是学生学习期间的重要依据。

4. 学分管理: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成果的重要指标,学校会规定学生需要完成的学分要求,并对学分的获取和认定进行管理。

5. 学业警告与退学:学生在学业上出现较大困难或有违规行为时,学校有权对其进行学业警告、退学等处理,并记录在学籍档案中。

6. 休学与复学: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原因申请休学,但需要经过学校批准。

休学期满后,学生必须按时复学,未按时复学者将被取消学籍。

7. 毕业与学位授予:学生在完成学业要求后,可以申请毕业。

学校会审查学生的毕业申请,并进行学位授予。

8. 学籍变更:学生在学习期间可能会发生学籍变更情况,如转专业、转学、双学位等,这些变更需要经过学校的审核和批准。

9. 学籍证明与学生证:学校会提供学生学籍证明,以及发放学生证,学生可以通过这些证明进行个人信息的证明和使用。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不同学校和地区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和调整。

学生需要严格遵守学校的规定,保证自己的学籍和学业正常进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学习自主权,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籍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校学历的管理,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在籍注册、学业成绩管理、学籍变动、毕业资格审查、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学历证明颁发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的全日制本科生。

基本修业年限为两年的全日制第二学士学位和全日制专科起点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体育预科生的学籍管理除另有规定外,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全日制本科生的学籍主管部门为学生处和教务处。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超过两周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舞弊入学者,无论何时,一经学校查实,即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下一届学生序列。

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华东政法大学学生管理办法

华东政法大学学生管理办法

华东政法大学学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宗旨)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华东政法大学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办学方向和学生培养目标)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培养德法兼修、高素质法治人才为目标,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依法治校原则)学校实施学生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接受教育行政机关的管理,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

第五条(尊重学生权益原则)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第六条(尊重学生主体性原则)学校尊重学生主体性,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积极推进班级事务民主管理,并为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七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受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履行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八条(校训)学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教育引导学生笃行致知、明德崇法。

第二章学生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九条(学生管理分工)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教学主管部门、宣传部门、社会协同处、各学院、书院等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学生管理职能。

第十条(学生工作部门的学生管理事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学生事务的管理:(一)进行本科生入学资格复查;(二)安排学生住宿;(三)受理本科生的退学、转学申请并办理相关事宜;(四)督促学生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负责对学生的资助、奖励和处分,提供勤工助学和帮困补助;(五)组织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活动;(六)组织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并组织德育测评;(七)组织辅导员配合和协助授课教师执行学生的考勤、作业、实验、科研习作等培养环节的纪律和规定;(八)向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并按规定办理学生就业手续。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含留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当年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当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暂缓办理入学手续,暂缓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如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并办理相关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首次入学资格保留期为一年。

未办理相应申请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

审查和复查合格并按规定办理了其他入学手续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身体复查不合格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暂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复查证明己康复,可以在新学年开始前三个月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结果不合格并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不宜在校学习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取消其学籍。

有违法违纪行为的,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学生需按学校规定办理有关缴费手续后,方可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学生在校期间,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学费。

未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不享有参加学校教学活动等在校生的相应权利。

第六条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时缴费的学生,须在新学年报到注册前一个月书面向学院(系)提出缓缴申请,经学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核,并送学生处、财务处批准后可以缓交,缓交期限不得超过学生本人的承诺期限。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是学校对于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制度。

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学籍类型及注册管理: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设立不同类型的学籍,如全日制学籍、非全日制学籍等。

学生需按规定时间注册学籍,并提供相关材料。

2.学籍变动管理:学生学籍在学习期间可能发生变动,如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等。

学校会对这些学籍变动进行管理,包括申请手续、条件要求、审核程序等。

3.学籍的保留与恢复:学生休学期满、退学后可能会申请保留学籍,学校会根据规定对其进行管理。

同时,学生也可以根据学校规定,申请恢复学籍。

4.学籍注册与管理:学校会根据需要,设立学籍注册和管理机构,负责学籍的注册、管理以及信息更新等事宜。

5.学籍档案管理:学校会建立学生学籍档案,保存学生相关的学籍资料和档案材料,并做好保密工作。

6.学籍奖惩管理:学校会根据学生的学业表现和行为表现,进行相应的奖励和惩罚,包括学籍的荣誉称号、学籍警告、学籍处分等。

7.学籍的注销与归档管理:学生完成学业或毕业后,学校会对其学籍进行注销,同时将其学籍档案进行归档管理。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和细则会因学校而有所差异,学生应具体参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学籍管理。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的规范,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校对本科学生学籍的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科学、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将依法依规予以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五条学生入学后需参加学籍注册。

学籍注册包括个人信息登记、档案材料提交和相关费用缴纳,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完成注册手续。

第六条学生学籍注册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如有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信息,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篇)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篇)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报到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前或入学未满三个月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入学后三个月内发现患有疾病的学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的或因某种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学习而需要中断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必须离校治疗。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诊断证明,在下一学年新生报到前,按规定时间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报到,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后办理注册手续。

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费的学生,可以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视情况办理申请贷款、缓交或减免学费手续后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学生不能按时报到,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

请假三天以上的由所在学院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是高校对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目的是保证学生学籍的正常、有序和规范运行,促使学生全面发展。

下面将从以下方面对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入学及注册1. 新生入学条件:考生要符合国家和高校的录取标准,且获得正式录取通知书方可入学。

2. 注册要求:学生入学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关部门完成注册手续,包括填写个人信息、交纳学费、办理学生证等。

二、学习管理1. 课程学习:学生根据专业培养计划修读相应课程,必须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

2. 学分要求:学生须在规定学制内完成规定学分要求,方可毕业。

3. 成绩管理:学生每学期须参加考试,成绩及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及格者需补考或重修。

4. 学术不端行为:学生若存在抄袭、作弊等学术不端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三、奖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管理1. 奖学金评选: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学术活动、科研成果等综合情况评选奖学金,并有相应的评选规则和程序。

2. 助学贷款申请: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需满足相关条件并提供相应材料。

四、学生行为规范1.守法行为: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2.学校纪律:学生需遵守学校的各项纪律规定,包括作息时间、宿舍管理、校园秩序等。

3.社会公德:学生要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五、学籍变动管理1.休学与复学:学生如需休学,须提前向学校申请并按照规定进行手续办理,复学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相关手续。

2.转专业与转学:学生如需转专业或转学,需符合相关规定,并按照学校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六、毕业与学位授予1. 毕业条件:学生须在规定学制内完成规定学分要求,并通过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科研项目的答辩,方可获得毕业资格。

2. 学位授予:毕业学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经专家组评议并学校批准,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士学位。

七、违纪处分1.违纪行为:学生如有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作弊、违反考试纪律、违反学术与学籍管理规定等,将受到相应的违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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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 障 学 生 学 习 自 主 权,规 范 学 籍 管 理 行 为,维 护 学 籍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施学分制的 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校学籍学历的管 理,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在籍注册、学业成绩管理、学籍变动、毕业资 格审查、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学历证明颁发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基本修业年限为 4年的全日制本科科 生。基本修业年限为 2年的全日制第二学士学位和全日制专科起点 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预科生的学籍管理除另有规定外,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全日制本科生的学籍主管部门为学生处和教务处。
第四章 免修、重修与辅修 第二十条 学生通过自学或其它方式已较好掌握某门课程教 学内容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导师和教研室主任签 署意见,经所在学(书)院院长同意和教务处安排,可以参加该门课 程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满 85分者准予免修该课程,其成绩视为 课程总评成绩,记 入 个 人 学 籍 档 案,并 取 得 该 课 程 学 分。 获 准 课 程 免修的学生可以按免修课程的学分数免费选修其他选修课程。免 修考试成绩不满 85分者不能免修,其成绩不记入学籍档案。除新生 入学第一学期外,课程免修考试不单独命题,一般应参加该课程的 期末考核。具体免修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下列课程不实行免修: (一)必修课程中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体育课程;
第十九条 学生不能按时修读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应当事先请假 并 获 得 批 准,无 故 缺 课 的,以 旷 课 论 处。 每 学 期 无 故 缺课达 1/3或作业未完成 1/2的,取消该门课程考核资格,课程成绩 以零分记。对 于 无 故 缺 课 的 同 学,根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批 评 教 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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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九条 学生需要延长修业年限的,延长期间仍应按学期或学
年办理缴费和注册手续。 第三章 考核和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 课程(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取得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和取得的 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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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考)均予以标注,各科取得学分的最高成绩记入个人学籍档案总 成绩表。其他有学校专门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 校 鼓 励、支 持 和 指 导 学 生 参 加 社 会 实 践、创 新 创 业活动,对于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 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 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目 录
1.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1) 2.华东政法大学来华留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13) 3.华东政法大学本科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学生及外国留学生
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23) 4.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注册实施细则 (25) 5.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延长修业年限实施细则 (27) 6.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方向)工作管理办法 (29) 7.华东政法大学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32) 8.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35) 9.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本科生选课、重修和免修管理办法 (37) 10.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本科生体育(康复、保健)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 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以书面形式向 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 2周。未请假或请假期满后 2周内未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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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入学手续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
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114) 25.华东政法大学学生实验守则 (118)
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华东政法大学 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经 2017年 11月 13日第 28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华政办[2017]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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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可于下学期开学初参 加补考,补考成绩高于 60分(含 60分)的以 60分计,低于 60分的应 当重修。选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予补考。
第十八条 学生擅自缺考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在考 试过程中凡有违纪或作弊的(考试中的违纪和作弊行为应主要以监 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主),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该课程考核 成绩以零分计,应当参加补考、重修或重选。
第五章 转专业(方向)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转专业(方向): (一)确有专长,转专业(方向)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 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方向)学习,但尚能在本校 其他专业继续学习; (三)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方向)无法继续学习; (四)经学校认可,具有其他可以转专业(方向)的正当理由。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方向):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年; (二)在校学习已进入第三学期以上(含第三学期); (三)就读第二学士学位和专科起点本科; (四)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
17.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反抄袭检测、 校外送审管理办法 (85)
18.华东政法大学本科生学术论文竞赛办法 (88) 19.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管理办法 (90) 20.华东政法大学本科生创新与创业学分取得与认定实施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按学期进行。 理论课程考核分考试、考查 2种。其中必修课程实行考试,选修 课程实行考查。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查成绩按优秀、良好、中 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实践课程考核成绩评定方式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理论课程考核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技 能操作等方式。1门课程的考核可采用 1种或数种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按总评成绩记入学籍档案。必修课程总 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包括上 课考勤、作业、测验、期中考试等,原则上占课程总评成绩的 30%。 期末考核成绩原则上占课程总评成绩的 70%。 课程总评成绩满 60分为合格。期末考核成绩低于 50分者,该 课程总评成绩为不合格。总评成绩合格方能取得课程学分。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主 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程 成 绩 根 据 考 勤、课 内 教 学、课 外 锻 炼 活 动 和 体 质 健康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每学期的选课(含重修)及考核成绩(含
新生因病或因事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般以学期为期。保 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因事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 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 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1年。在入学资格保留期 内康复者,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 求,并 经 学 校 审 查 合 格 后,重 新 办 理 入 学 手 续,编 入 下 一 届 学 生 序 列。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办法 (96) 21.华东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
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98) 22.华东政法大学招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办法 (105) 23.华东政法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的若干意见 (110) 24.华东政法大学卓越法律人才(高端应用型复合型)培养实验班
课程修读办法 (41) 11.华东政法大学《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细则 (48) 12.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52) 13.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考场规则 (61) 14.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科研实践课程管理办法 (63) 15.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社会实践课程管理办法 (71) 16.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范 (80)
第十六条 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实施绩点制评价,课程的单课学 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状况是允许学生按学期多修学分和授予学 士学位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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