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有关问题及法治策略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二篇)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一、充分认识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保险。
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各级环保部门、金融职能部门应积极开展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广泛发动,正确引导,使企业充分认识到投保的重要性和对自身的益处,形成企业主动投保的氛围。
二、明确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目标和原则从年起,各级环保部门和金融职能部门要在本地区选择部分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危险废物处置的企业、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和化工(工业)园区等,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从___年起,逐步在全市所有环保重点监管企业全面推行。
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应该坚持以下原则: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
各级环保、金融职能部门要从防范环境风险处罚,对比各类事故发生的概率,明确投保企业,行业或者区域的范围以及损害赔偿标准等;金融职能部门加强行业协调,推进环境责任保险市场的规范;保险公司积极开展环境责任险产品,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保险人的责任,向投保企业说明保险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投保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主动如实报告有关信息,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二、突出重点。
重点选择环境危害大、易发生污染事故和损失容易确定的行业、企业和园区,率先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标的以突发、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直接损失为主。
三、严格监管,稳健经营。
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环境监管,促进企业提高防范污染事故的水平;金融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保险机构的协调引导,督促保险机构认真履行保险合同,为投保企业提供保障;保险公司要完善内部管理,完善费率、理赔等制度,力争取得良好的成绩。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险存在 的法律 问题 , 并提 出法律建议。
关键 词 : 绿 色保 险 ; 强制保险 ; 民事 赔 偿 中 图 分类 号 : F 8 4 0 . 4 文 献标 识 码 : A
染责任保险阶段 ,第三个阶段 为法律 、 法 污 染 物 排 放 条 例》 。其 他 试 点 地 区也 制 定 规缺位下的环强险阶段 。 第 一 个 阶段 : 1 9 9 1年 至 1 9 9 6年 。
律或法规明文规定, 我 国是属于 自愿方式 重 , 国家再次推进环 境污 染责任保 险。从 海洋环保领域 、 危险废物领域和跨界工业 还是强制 方式的环 境污 染责任保 险, 但是 国 务 院发 布 的相 关 文 件 可 以发 现 , 我 国 环 事故领 域等部分危 险活动领 域 已经实行
的差距 , 不 能完 全 取 代 实 验 室 内 的 实验 教 师 的选 择 、 实 验 结 果 及 作 业 的提 交 、 成 绩 讨 , 以达到预期 的实验效果 。 学。 解 决 问题 的 有 效 办 法 就 是 设 立 开放 性 的反馈 等都应在 网络上进行 。 在实验教学 实验 。 素 质 教 育 要 求 学 生 有 较 强 的 动 手 能 安 排 上 可 以将验 证性 、 演 示 性 实 验 作 为 学 主要参考文献 : 力、 创 新能力 , 这 些 能 力 的培 养 需 要 通 过 生 虚 拟 实 验 的学 习 内容 ,适 当 增 加 综 合 [ 1 ] 刘纪 红, 王永军 , 李景 华等. 电子技 术
、
我 国环 强 险 的 历 史演 进
从 发 展 历 史 上 来看 , 我 国 的 环 强 险 制 任 保 险 , 如 沈阳市 的 《 沈 阳 市 危 险 废 物 污
比较 , 分析 我国实施环境 污染责任 强制保 度 经 历 了 三 个 阶段 : 前 两 个 阶 段 为 环 境 污 染环境防治条例》 、 河北省的 《 河北省减 少
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对策与建议
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对策与建议辽宁省是我国的工业重镇,同时也是我国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的地区之一。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环境污染问题的关注也日益增加。
为了应对环境污染问题,辽宁省出台了一系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
在制定和执行这些政策的过程中,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和困难。
本文将对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一、问题分析1. 监管不足导致环境保护政策执行不力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虽然已经出台,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执行,但是由于监管不足,一些企业仍然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导致环境保护政策执行不力。
这些企业往往会故意违法,导致环境污染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2. 责任保险门槛过高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门槛较高,一些小微企业无法负担这项成本,导致他们无法获得必要的保险保障。
这就使得一些小型企业不愿意主动承担环境污染责任,从而增加了环境管理的难度。
3. 保险公司参与度不高在辽宁省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的参与度相对较低。
这些保险公司缺乏对环境保护行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导致其在保险产品设计和理赔处理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
4. 社会公众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认识不足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特殊性,一般的社会公众对此并不了解,导致其在环境保护和环境责任承担方面存在一定的认知误区。
这就使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难以得到社会公众的积极支持。
二、对策与建议1. 加强监管力度,提高政策执行效果为了解决环境保护政策执行不力的问题,首先需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
辽宁省环保部门应当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于故意违法的企业,应当给予重罚,并将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建立黑名单制度,以示警示。
2. 降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门槛,鼓励企业参与为了解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门槛过高的问题,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降低企业参与的难度。
例如设立补贴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一定的补贴资金支持,降低其参与的成本。
略谈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略谈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一、信息不对称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逆向选择、柠檬市场与保险公司承保意愿不足事前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逆向选择问题。
逆向选择的存在使得市场价格不能真实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导致市场资源配置的低效率。
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保险人和污染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污染对其自身的环境风险状况拥有的信息多于保险人。
如果保险人无法进行有效的风险识别和评估、细分市场,就无法制定出真实反映投保人风险状况的费率,市场就会缺乏效率。
逆向选择最终导致柠檬市场的出现。
由于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细分市场和差别定价能力不足等原因,保险公司采取平均定价法,导致环境污染风险低或者风险控制有效的退出保险市场,而高环境污染风险则积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致使保险市场失败。
由于逆向选择和柠檬市场问题破坏了保险风险分担和大数法则的运用,保险公司出于自身经济利益不愿承保柠檬市场中的高环境污染风险。
(二)有限理性、机会主义与污染投保意愿不足西蒙(1947)认为行为人是有限理性的,决策者不可能掌握全部信息,因此不能做出完全理性的决策。
作为微观经济活动主体的是有限理性的,由于环境污染损害的突发性和影响的渐进性,污染有时并不能充分意识到环境污染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以及经济和社会影响。
污染不能完全意识到环境风险管理的必要性,降低了其投保意愿。
投机性和逐利性使得机会主义盛行,降低了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意愿。
存在侥幸心理,认为环境污染事故是小概率事件,几乎不可能发生在自己身上,而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就成为一种额外的成本,出于逐利本性,很少自愿投保。
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效率与公平的权衡(一)责任保险市场失灵与政府监管市场机制本身不具备实现社会目标的功能,当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外部效应时会造成市场的失灵,使市场机制在环境污染和保护等特定领域难以发挥作用,导致保险资源配置的低效率。
政府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定为强制保险,作为一种经济干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给不足的问题,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发挥了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
浅析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摘要在我国工业化生产过程当中,由于缺乏规范有效的管理措施,加之企业自身的环保意识较低,严重污染自然生态环境的事件时有发生,例如雾霾、沙尘暴、地下水污染、土壤重金属污染等,一方面阻碍了我国社会与生态环境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对企业自身的经营也构成威胁。
目前,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较为成熟,作用效果良好,而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还处于起步阶段。
本文基于作者自身的实际工作与学习经验,首先分析了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然后主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应对策略,以期能对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与推广应用起到促进作用。
论文关键词重金属污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分析(一)职能部门存在的问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较为特殊,涉及到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与推广过程中,对其进行宣传至关重要。
现阶段,我国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较低,很多组织、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没有过多关注,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
(二)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第一,承保环境污染责任风险的能力较低。
从试点地区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当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面较为狭窄,而且比较集中,一般都是针对化工这类的环境污染高风险行业,很多企业自身并没有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意识,是通过政府的强力要求而购买的,这就非常不利于分散环境污染风险。
加之保险公司自身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经验薄弱,这方面的人才与管理能力较为落后,产品功能还不能完全满足我国的市场需求。
而与普通的责任险相比,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更为特殊,索赔时效也更长,所以在产品的功能与管理上也就具有更高的难度。
第二,保险条款粗糙。
从试点地区的实践情况来看,我国目前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还较为粗糙,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明显的差距,保险费率的设计也过于简单,没有形成一套科学、合理、完整的设计思路,也不能准确的对企业环境污染风险进行等级调研、划分,造成了投保企业管理水平与风险的不平衡,难以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社会调节功能。
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制度困境及完善路径
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制度困境及完善路径*吴 琼1,邵稚权2(1.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 102249;2.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北京 102206)摘 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旨在保护第三人利益与社会公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公共性、强制性等特征。
但该保险自试点推行以来,面临着“叫好不叫座”的困境,无论是环境高风险企业亦或是保险公司对于推广该保险的积极性较低、动力不足。
导致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制度不完善,高位阶法律法规缺失、合法性基础薄弱,具体规定模糊、缺乏细节指引。
破解该问题的前提在于明确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正当性。
从法理视角进行分析发现,一是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能够服务于公共利益、体现了法律与国家政策的价值观,具有目的正当性;二是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满足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具有实质正当性。
为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建议完善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立法支持;加强政府引导与监督,促使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市场化发展;完善环境侵权案件审理机制,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关键词: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生态文明建设;目的正当性;实质正当性;比例原则中图分类号:F842.69,X1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41-2020(02)-0074-07一、引言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是指以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因其污染环境导致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强制性保险①。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起源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欧美国家,能够合理地分担由环境高风险企业造成的污染风险,同时通过保费厘定、第三方监督等方式引导企业采取多种举措降低污染风险。
由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标的为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而环境污染又具有突发性与高度危险性,因此相较于一般的商业保险,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具有更高的风险。
除此以外,由于保险标的为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赔偿,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具有典型的社会公益性与强制性。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受 害者 得不 到 及时赔 偿 ,引发 了很 多社 会 矛 盾危
及社 会稳 定( j J 。
抵 消了经 济发展 的部 分成 果 。20 国家 环保 总 07年
局接 报处 置 的 突发 环境 事件 达 到 18起 ,平 均 每 0
法 先行 , 实施 强制 保 险 , 此外 还 应 加 大政 策 的 支持 力 度 , 立 风 险 分散 机 制 , 高保 险公 司经 营技 术等 。 建 提 关 键 词 : 境 污染 责 任保 险 ; 法缺 位 ; 制保 险 ; 策 支 持 ; 险 分 散 机 制 环 立 强 政 风
中圈分类号 :806 F4. 9
以行政 手段 为 主 的“ 事后 处理 ” , 型 治理 成本 巨大 。 面对 目前 如此 高风 险的 环境 状态 和 环境 事故 频发 带 来 的严 重后 果 ,我 国迫 切需 要 运用 保 险机 制参 与环境 污染 事 故 的处 理 。这不 但 符合 科学 发 展观
作者简介: 谷明淑 , , 女 辽宁葫芦岛人 , 经济学博士 , 宁大学经济学院保 险系副教授 , 士生导师。研 究方 向: 险学。 辽 硕 保
收 稿 日期 :0 0 0 — 4 2 1— 5 0
根据权威部门估算 ,我国每年 由于环境污染 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 1 0 亿元 , 0 2 而实际赔偿数 额 却很 少 , 大部分 经 济损 失 由受 害者 和 政府 、 绝 社 会 来 承担 。因 为我 国 目前对 环 境事 故 的处 理 属于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2 3 9 (0 0 0 — l8 0 10 ~ 2 12 1 )4 0 1— 4
环境 污染 责 任保 险是 以企 业 发生 的 污染 事 故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随着工业化的发展,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保障公众的权益,减少污染事故造成损失,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的意义、内容、工作原理等。
一、意义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的出现具有重大的意义,其主要是以下几点:1.维护公众利益。
环境质量是人民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环境损害因素会直接影响公众生命财产,因此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保险,可以有效保障公众的权益。
2.预防环境污染事故。
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强制保险,可以提高企业环境安全的意识和责任感,从而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3.促进环境治理。
强制责任保险的实施,将使企业更加积极主动地采取防范措施,切实保护环境,有利于加快环境治理的步伐。
二、内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保险责任、保费计算、保险金赔付、保险责任范围等。
1.保险责任。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了保险责任范围,其中包括企业的生产设施和工艺流程,以及日常排放的污染物等,同时也对企业在污染事故发生时承担的财务和法律责任提供保障。
2.保费计算。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保费计算是根据企业的规模、产业类型、保险责任范围、历史污染记录等方面的因素来定价的。
3.保险金赔付。
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企业可以向承保机构申报保险赔付,承保机构会根据事故损失的预估计算,赔偿企业的经济损失。
4.保险责任范围。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主要是在限定范围内保护公众及环境资源。
其目的就是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避免公众及环境资源受到过多的侵害。
三、工作原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的工作原理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步骤:1.企业购买强制责任保险。
企业在开展生产活动的同时,应当购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2.承保机构对企业进行审核。
承保机构对企业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审核,评估其环境风险,确定保险计划。
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对策与建议
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对策与建议1. 引言1.1 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定义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针对环境污染事件可能引发的赔偿责任而设计的一种保险产品。
其主要是为了保障企业或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而引发的法律责任,帮助其承担赔偿责任,减轻环境损害事件可能带来的财务压力。
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定义包括环境损害责任险、环境修复责任险、环境事故责任险等,旨在促进企业更加重视环境保护,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该保险产品在保障企业自身利益的也有助于推动企业实施更加环保的生产方式,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的内容体现了对环境保护责任的重视和对环境污染可能带来的损害进行有效保障的意义。
1.2 当前面临的问题当前,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着诸多问题。
保险覆盖范围不足,许多企业并未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后无法有效赔偿受害方。
监管不到位,存在一些企业未尽到环境保护的责任,且保险公司对企业实际环境风险的监测不够全面,难以为企业提供准确的保费定价。
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规定较为模糊,难以明确各方责任,容易产生纠纷。
企业责任意识薄弱,一些企业缺乏环保意识,对环境污染问题重视不够,导致环境污染风险难以控制。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升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亟待各方共同努力。
2. 正文2.1 加强监管和监测加强监管和监测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目前,监管和监测体系仍存在着不足,导致环境污染难以及时监测和控制。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监管力度。
监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监测机制,加强对环境污染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理环境污染问题。
加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其服务质量和责任意识。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21年第3 总第17 01 期( 3 期)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 的问题 及完善对 策
仲伟旭 翟 , 坤2
(. 1山东省人 民政府研 究室, 济南 2 0 1 ;. 5 0 12 山东经济 学院财政金融学院 , 南 2 0 1 ) 济 50 4
摘
要: 近年来全球环境 污染 日益严重 , 了对环境进行有效优化 , 为 减轻 国家财政 负担 , 高企业生存 竞争 力, 提 实现可
试点 , 逐渐实行强制保险。 谷明保护部 门制定高污染、 高环境风险企业 目录, 对这些企业实
融政策理论 与实务 等 ; 翟坤 (97 )女 , 18一 , 山东 省济 宁人 , 山东经济学 院金融学 硕士 研究生 , 研究 方 向为商业 银行
制度研 究。
施强制投保 , 其余企业可采取 自愿投保。 2保险责任范围。 . 国内专家对我国的保险责任
范围意见较一致 , 普遍认为应扩大现行 的保险责任
75
舍 融 教 学 与研 究
范围。 熊英 、 别涛 、 王彬 (07 认为在保 险责任范围 20 )
2 1 年第3 总第 17 01 期( 3 期)
支 出的治 理 费用 。 另外 除 了对 非 故 意 的突 发性 的环
产或人身造成的损失 , 如此规定将难 以解决诸多企 业面临的非事故污染损害产生 的赔偿责任 问题 。 刘 耀 棋 (9 6 也认 为 应 扩 大保 险责 任 范 围 , 破 突 发 19 ) 打
围。 大多数 国家采用 的是分步走的承保策略, 即先承 保突发性 的环境侵权行为 , 待条件成熟时再承保持 续性的环境侵权行为 。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 及
其实现 )企业因污染环境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害和 。 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清除污染物而支 出的费用应该作为环境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4 保险 ()
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对策与建议
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对策与建议【摘要】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保障环境污染责任主体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一种重要制度安排。
现阶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监管执法力度不足、制度不完善、企业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强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该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切实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加强对保险产品的监管和评估;通过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提高企业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
只有这样,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全面发展,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更加清洁美丽的生态环境。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辽宁省、问题对策、现状分析、监管执法、环保意识、责任意识、发展前景1. 引言1.1 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对策与建议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为了防范和减轻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而设立的一种保险制度。
目前在该省的实施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情况下,我们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和建议来提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效力和作用。
在现状分析中可以看到,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监管不严、执法不力等问题,导致企业往往能够逃避责任并且不愿购买保险。
第一项对策就是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且鼓励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现有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还不够完善,缺乏细化的保障条款和赔偿机制,无法满足不同企业的需求。
第二项对策是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立更加细致和灵活的保险产品,以满足不同企业的需求。
企业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的培养也是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之一。
许多企业存在着环保投入不足、环保措施不到位等情况,需要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三项对策是加强宣传教育,推动企业建立环境友好型企业文化,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通过以上对策和建议的实施,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将更加完善和有效,为环境保护事业的顺利推进提供有力支持。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实施面临的困境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实施面临的困境【摘要】经济不断发展,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环境污染。
环境污染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其污染后的赔偿问题更是为人们所关注。
随着2013年初保监会和环保部共同发布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开始由人们的呼吁逐步走上正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任然存在着立法不完善,保险公司经营技术落后,缺乏政府政策,资金支持等问题。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立法经营技术支持再保险一、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介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它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是随着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侵权行为的频繁发生以及公众环境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从公众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中逐渐独立出来的。
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关系中,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环境污染的经济赔偿和治理成本,使污染受害者在被保险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也能及时得到给付。
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则是指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起步较晚,在1991年,我国才先后在大连、沈阳、长春、吉林等地开展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但是发展相当缓慢,直到2013年1月21日随着中国保监会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出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才开始走入公众视野,国家第一次从法规方面明确了这一险种。
二、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面临的困境虽然《指导意见》中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试点企业范围,要求保险公司合理设计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仔细研究不难发现,真正的可操作性并不是很强,况且发布的只是一个行政法规,还没有上升的法律的高度,对相关企业和个人并不能产生强有力的约束。
环境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综述
环境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综述一、存在的问题1.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率低,覆盖面不全,应对风险能力差据统计,20XX—20XX年,湖南省累计投保1027家,保额亿元,发生理赔54笔,赔款831万元。
保险覆盖面包括:化工、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砷制品、涉镉等高环境污染风险。
试点的实践证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健康安全方面起到了重要的“调节器”、“稳定器”的作用。
但是,这种作用还没有完全充分发挥出来。
据有关资料显示:湖南全省14个市州的77个工业园区中共有8434家,而一些重大风险污染风险源如化工、石化、火电、钢铁、有色、医药、造纸、食品、建材等污染较重,依然散布在工业园外,绝大部分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了解度和认可度不高,参与投保的数量不多,成为环境污染管理和保险的盲区,这不符合保险业经营的数理基础———大数法则,而且投保以风险相对集中的中小为主,既不符合保险投保人选取上相互补充的原则,导致保险的风险过度集中,也不利于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
2.需求的意愿不足,环境责任保险实施缺乏内在动力由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在责任事故发生后可以少赔、迟赔甚至不赔的情况下,既缺乏环境风险防范的意识,也不承担全部污染损害的赔付责任,所以大多不愿意将环境风险管理纳入经营成本之中,因此也就不具有购买保险的需求,导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缺乏内在推动力。
在现今试点阶段,政府部门出面要求少数投保此类保险,这些是为配合政府部门或能享受某种优惠才投保的,对于大多数来说,政府还不能强制其投保,也不可能普惠制地给其优惠,自然缺乏购买环境责任保险的意愿。
3.缺乏切实可行的地方性财政和信贷扶持制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具有很强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
高赔付率、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导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市场失灵”,必须得到税收优惠政策和信贷优惠政策的支持才能产生有效的制度供给。
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对策与建议
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对策与建议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环境污染问题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辽宁省作为中国重要的工业基地之一,长期以来面临着环境污染问题。
为了解决环境污染带来的损失和风险,辽宁省实施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保险制度的运作情况、责任主体的界定、保险保障范围以及监管机制等方面分析当前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制度的运作情况问题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是在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旨在通过责任保险的方式推动污染企业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目前该制度的运作情况存在一些问题。
保险市场的健全度不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供给不足,保险公司参与度较低。
部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公司的资金和风险管理能力不足,难以满足市场需求。
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和难以确定责任的问题,导致理赔难度较大。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制度的运作情况。
加大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供给。
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提高其资金和风险管理能力,确保保险公司能够有效履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职能。
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对环境污染责任的审查和监督,减少信息不对称和责任不明的情况,提高理赔效率。
二、责任主体的界定问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需要明确责任主体的界定。
在实际操作中,责任主体的界定存在一些问题。
环境污染责任主体涉及范围广泛,责任关系复杂,难以确定具体的责任主体。
环境污染责任主体之间存在权责不对等的情况,导致责任的划分困难。
针对责任主体界定的问题,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
应进一步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主体的范围和界定标准,建立完善的责任主体识别机制。
加强对环境污染责任主体之间权责关系的研究,建立权责对等机制,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责任范围和义务。
三、保险保障范围问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直接关系到受益人的权益保障,而目前保险保障范围的问题比较突出。
2024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
2024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____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摘要: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给人们的健康和生存环境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为了保护环境,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通过对现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分析和研究,提出了一种____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以期能够更好地保护环境,维护人们的健康和生存环境。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的意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环境:通过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地推动企业和个人加强环境治理,降低环境污染排放,减少对环境的损害,从而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2. 保障受害者权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为受害者提供赔偿,并确保受害者在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时能够及时获得合理的赔偿。
这有助于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公众对环境保护的信心。
3. 推动可持续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可以激励企业和个人采取更加环保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促进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的基本原则1. 风险管理原则: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应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即通过合理的风险评估和风险分担机制,有效地管理环境污染风险。
2. 公平原则: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应遵循公平原则,即根据环境污染程度和受害者损失情况,合理确定责任分担、赔偿标准和保费等,确保公平公正。
3. 可持续发展原则: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应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即通过激励企业和个人采取更环保的行动,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的主要内容1. 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基金:设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基金,由政府和企业共同出资,用于支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偿金。
2. 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明确保险责任、赔偿标准和责任分担等,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3. 加强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加强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建立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风险评估体系,及时发现和应对环境污染风险。
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对策与建议
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对策与建议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突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社会保障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近些年也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问题分析
1.低保额问题
目前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限额较低,大规模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难以满足受害者的要求,同时也无法弥补企业承担环境责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2.保险产品设计问题
目前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比较单一,缺乏差异化的设计和服务,无法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同时保险产品的区域性也很窄,缺少国际、全球化的视野。
3.商业化程度不足
目前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商业化程度方面还有待提高。
在保险市场的竞争中,辽宁省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占有率较低,需要更加积极地探索市场机制和商业模式,提高竞争力。
二、对策与建议
应根据实际需要提高保险责任限额,提高保障水平,保证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受害者和企业能够得到充分的经济赔偿和补偿。
应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设计出更加差异化的产品,增强产品的竞争力。
同时应关注产品的国际化、全球化,在保险行业的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可以通过电子商务和移动互联网等手段,积极拓展保险销售渠道和服务渠道,提升保险产品的品牌影响力和市场认知度。
同时,可以加强与行业企业的合作,增强商业运营的活力。
综上所述,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并不少见,但只要采取对策和建议,就能够逐渐解决这些问题。
保险公司和监管部门应当共同合作,为建设绿色发展的辽宁省贡献力量。
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对策与建议
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对策与建议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愈发严重,给自然环境和人类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保护环境和生态,多地已经推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
然而,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对应的解决方案。
一、问题分析1、保险赔付金额不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赔付金额应当能够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面覆盖,但是辽宁省的赔付金额并不高。
根据现有数据,高污染行业的第三方责任险一般只能赔付少量的费用。
一旦发生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赔付金额不足的问题将会成为难以解决的问题。
2、责任界定不明在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中,责任界定存在不明确的情况。
对于形式复杂的污染事故,责任往往难以被明确。
而且,通过历史案例的观察可以发现,赔付金额的大小通常与责任的界定紧密相关。
这就需要对责任范围的界定加强规范化,避免模糊的情况出现。
3、风险评估缺乏在保险业务中,风险评估是非常重要的一项策略。
然而,在辽宁省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风险评估常常被忽略。
如果不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评估,那么整个保险机制的稳定性将会大大降低。
在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风险评估必须纳入考虑。
4、缺乏监督机制针对保险机制的监管和监督是非常关键的。
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目前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整个保险业务的稳定性难以保证。
监管机制必须加强,对于环境保护方面重大的事故进行有效的跟踪处理。
二、解决方案针对目前赔付金额不足的情况,可以采取提高保险费用来增加赔付金额的方案。
同时需要完善保险机制,为高污染行业建立更加全面和适宜的赔偿机制。
为了避免责任的不明确,需要加强对环境污染事故的界定和责任的归属。
建立起高污染行业责任界定的标准模板,即在环保法中对于责任的扩大与加重,吸取以往经验,制定可行的、只读的责任认定原则,减少责任方的推干的情况,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针对风险评估缺乏的情况,可以加强对潜在污染事故风险的评估,采取科学方法提高整个保险行业的风险控制能力。
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对策与建议
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对策与建议辽宁省是一个工业化程度较高的省份,因此环境污染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
为了应对环境污染带来的风险和损失,辽宁省推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环境保护和企业风险防范都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当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仍面临着一些问题,需要采取措施进行解决。
本文从问题和对策两个方面,对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行分析和讨论。
问题1. 保险赔偿金额过低。
目前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较低,无法满足被污染方的实际损失。
这种情况下,企业可能选择不购买保险,而采取其他应对措施,这会降低保险制度的覆盖率和效力。
2. 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不足。
虽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已成为法定保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购买此类保险的企业数量还不够,很多企业还是采取传统的风险控制模式。
3. 保险机制不够完善。
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制度设计上的一些缺陷和实施的不到位,导致保险机制不够完善,无法实现其应有的功能。
对策和建议1. 提高保险赔偿金额。
为了提高保险购买者的保障感和覆盖率,应该考虑加大保险赔偿的力度,将赔偿金额提高到一个合理的水平。
同时,应该建立起一个完善的赔付机制,确保被污染方能够顺利获得保险赔付。
2. 加强环境风险教育和宣传。
通过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增强企业对环境风险的认识,促进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购买行为。
特别是针对那些高环境风险的企业,需要更加强调环境保护服务的重要性,鼓励其采取能够保护自身和环境的措施。
3. 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
需要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保险机制,包括保险产品设计、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等方面。
同时,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不断完善本地的保险机制。
4. 增加对企业的监管力度。
在环境保护方面,企业的合法合规行为是关键因素之一。
因此,应该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建立起一个更加有效的监管理念和机制。
同时要加强对环境风险的评估和预测,更好地预防环境事故的发生。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提要]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绿色保险”,是继“绿色信贷”后的又一个保护环境的金融政策。
本文介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的历史演进,通过与国际比较,分析我国实施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法律建议。
关键词:绿色保险;强制保险;民事赔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为“绿色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根据实施方式可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分为环境污染责任自愿保险和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
由于我国没有一部法律或法规明文规定,我国是属于自愿方式还是强制方式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是根据2013年1月21日《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我国对涉重金属企业、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施行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以下简称环强险),其他相关企业施行的是环境污染责任自愿保险制度。
一、我国环强险的历史演进从发展历史上来看,我国的环强险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前两个阶段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阶段,第三个阶段为法律、法规缺位下的环强险阶段。
第一个阶段:1991年至1996年。
1991年10月,大连市推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1992~1995年,长春市、沈阳市、吉林市相继推出这一产品。
但是参保和赔偿的效果都不太理想,主要原因是费率过高而赔付率非常低,企业认为投保不划算。
而且,企业环保意识薄弱,国家也未对企业承担的环境责任产生足够的压力。
没过多久,环境污染责任险退出保险市场。
第二个阶段:2006年至2013年1月21日。
进入21世纪后,随着环境污染加重,国家再次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从国务院发布的相关文件可以发现,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从提出概念到鼓励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规划最终达到强制某些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体现了国家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决心,且有发展环强险之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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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6月 第18卷 第3期Journal of Hu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Jun. 2017, 18(3):098–104DOI: 10.13331/ki.jhau(ss).2017.03.017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有关问题及法治策略彭中遥(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2)摘 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试点实践暴露出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保险公司承保困扰多、投保企业存在道德风险和逆选择、政府扶持力度不足等诸多问题。
其根本原因在于相关制度安排存在缺陷,立法工作滞后,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缺乏足够有效的法律规制。
有效治理这些问题应遵循“三个模块”+“四个步骤”的思路完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法规体系;通过专门立法进一步对其投保主体、承保机构、保险费率和承保范围予以规范,同时建立激励机制、承保风险的区分机制与第三方参与机制。
关 键 词: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法制缺失;法治策略 中图分类号:F842.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2013(2017)03–0098–07Problems of compulsory liability insurance fo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and related rule of law strategyPENG Zhongyao(Research Institute of Environmental Law/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Center of Judicial Civilization,Wuhan University, Wuhan 430072, China)Abstract : The practice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ompulsory liability insurance exposes many problems, such as low enthusiasm of enterprise insurance, many problems of insurance company underwriting, moral hazard and adverse selection of insurance companies and insufficient government support. The basic reason lies in the defects of the relevant system arrangement, the legislation work lags behind, and the promotion of compulsory liability insurance fo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lacks adequate and effective legal regulation.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effectively, we should follow the "three modules" plus "four steps" principle to perfect 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liability insurance legal system, to regulate the further insured subject, insurance agencies, insurance rates and coverage through the special law, and to establish the incentive mechanism, differentiation mechanism and the third party incentive mechanism. Keywords : compulsory liability insurance fo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lack of legal system; rule of law strategy2007年我国开展自愿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至2012年共有23个省(市)进行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但效果并不理想。
在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的背景下,2013年环境保护部和保监会驾驭“绿色发展”理念,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尝试构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收稿日期:2017-03-23基金项目:国家2011计划资助项目(教技函2013[26]);司法部一般项目 (14SFB20044)作者简介:彭中遥(1992—),男,湖南株洲人,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为全面推广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积累经验。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是指污染环境的被保险人依照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其污染环境所应承担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必须投保的保险[1]。
学界近年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开展了不少研究,主要探讨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内涵、制度的可行性、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逄雪松认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指政府强制要求符合法律条件的企业向符合法律条件的保险公司投保并且支付保险费用的保险[2]。
袁雪梳理了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分析了我国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可行性[3]。
李金玉等认为法律制度缺失、技第18卷第3期 彭中遥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有关问题及法治策略 99术标准不健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认定机制不健全和长效激励机制不完备是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主要约束因素[4]。
姚贝等认为要突破实践中遇到的障碍,关键要完善环境侵权责任制度,加强环境损害的责任追究,并尽快出台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专项立法[5]。
笔者的文献梳理表明,学界基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实践,专门从法治视角规范分析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研究较为缺乏[6]。
目前试点工作已逾4年,依法规范和治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实践依旧任重道远。
鉴此,笔者拟在简要梳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实践及问题的基础上,重点从法治视角提出解决问题的策略,以期为全面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提供帮助。
一、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试点中的问题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自2013年开展至今,试点省(市、区)不断增多但发展不平衡、实践效果差异大;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供给主体日增。
2015年底试点省(市、区)达30个,领域涉及重金属、危险废物处置、电力、印染等[9]。
试点省(市、区)发展极不均衡,试点较早江苏和湖南省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企业数占全国总投保企业总数的80.6%[10],试点较晚的内蒙、宁夏、青海省(市、区)则还处于前期准备阶段,投保企业寥寥无几。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市场供给日趋丰富。
中国人保、中国平安、中国华泰等6家保险公司推出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产品[11],并通过中国保监会的审核备案投入市场,市场供给已有一定发展。
赔付案件明显增加,2016年全国共发生赔付案件215起,赔付金额达2 106.32万元[12]。
虽然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取得一定进展和成效,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抗风险能力强的企业不愿投保、抗风险能力弱的企业无力投保、政府支持力度不足、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供需双方之间无法形成有效对接等诸多问题。
第一,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
2013年环境保护部和保监会对部分石油化工、重金属污染等环境高风险企业进行的调研①显示,中石油、中石化等大型企业虽然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予以支持,但投保意愿不强,认为自身并不属于强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范围,凭借企业雄厚的经济实力完全能够自行解决环境赔偿问题。
同时,由于经济实力较弱,大多中小型企业缺乏基本的投保意愿,其中不少企业是在政府部门的动员下投保的;在已参保企业中,由于投保内在动力严重不足,企业集中弃保和投保率很低的现象也司空见惯。
这必然导致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难以形成规模效应,无法实现分散环境风险的初衷。
第二,保险公司承保困扰多。
参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许多保险公司缺乏投保企业的历史污染损失、环境风险管控能力等方面的真实数据,难以制定出能满足市场要求的保险条款和充分细化的费率体系。
同时,信息不对称以及保险公司对风险评估、事故定损等方面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相关配套措施不够,保险公司无法准确区分投保企业的风险类型,难以有效监测到投保企业是否认真履行了保险合同义务。
第三,投保企业道德风险②。
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的设计中,投保企业只需缴纳一定保险费用即可将原本应自身承担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转移到社会。
由于企业具有“经济人”本性,其目标始终是企业利益最大化,因而在实践中易导致两个问题。
一是道德风险问题。
企业在投保后,容易在生产管理过程中对环境风险疏于防范和管理,甚至故意制造环境污染事件以获取赔偿。
第四,政府扶持力度不足。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有较强的外部性和较大的经营风险,具有准公共物品的属性,因此,如果缺乏政府的有效扶持,其市场需求和供给的均衡就难以实现。
当前我国政府部门尽管认识到了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但真正给予政策、资金或者财税减免方面扶持的并不多见。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行中的上述问题固然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笔者认为主要的诱因在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的相关制度安排存在100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7年6月缺陷。
如《指导意见》等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的有关核心制度宽泛粗略,尤其是针对参与强制责任保险的企业范围、保险费率和信息公开等只有原则性规定,并不具备可操作性;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缺乏基本的激励、约束机制及相关配套机制,政府、企业和保险公司的动力和效能不足。
最为致命的“硬伤”是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的立法工作滞后,当前主要是依靠《指导意见》等不具备强制力的政策文件来推动,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缺乏足够有效的法律规制。
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法规特征与缺陷基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中暴露的诸多问题关键在于立法滞后,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制缺乏。
笔者先就目前我国有关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法规予以初步梳理,并对其缺失原因进行简要分析和反思。
我国现有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法规散见于不同法律部门、不同效力法律文件中,国家和地方法律均有少量关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规制(表1),整体呈现专门性立法稀缺、倡导性条款居多、运行规则不完备等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