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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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跨境支付体系现状、问题及完善

人民币跨境支付体系现状、问题及完善

人民币跨境支付体系现状、问题及完善一人民币跨境支付体系的现状及问题(一)基本背景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人民币支付结算由此进入快车道,人民币国际化也因此加快进程,主要表现为:人民币跨境流通规模和使用范围不断扩大;离岸人民币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深化;海外人民币产品日益丰富,衍生产品交易日益活跃;人民币的货币互换规模不断扩大。

目前,人民币在贸易结算、金融交易以及储备等方面的接受和使用程度都有较大提高。

据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统计,人民币已于2014年11月末取代加元和澳元,成为全球第五大支付货币。

据中国人民大学测算,截至2013年第三季度,人民币国际化指数(RII)为1.20,同比增长52.46%。

随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发展,跨境人民币使用范围逐渐从贸易结算扩展至直接投资、外债、对外担保等投融资领域。

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金额从2009年的35.8亿元快速增加到2013年的4.63万亿元;2014年1~10月,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金额已超过5.4万亿元,同比增长51.2%。

人民币跨境收支占本外币跨境收支总额的比重由2010年的1.7%上升到2014年第三季度的25%左右。

2014年1~10月,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金额累计达1448亿元,外商来华直接投资结算金额累计达6516亿元。

为此,构建一个覆盖各主要时区和安全高效的跨境人民币支付清算系统,提高跨境人民币的清算效率,保证交易的安全,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体系构建之后,人民币在贸易投资等领域的支付清算将更为普遍,会有更多的参与者参与人民币支付清算进程,从而推动人民币国际化。

其次,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体系的构建,能够使监管机构及时监测跨境资金流动的情况,并形成境内、境外双轨制的人民币监管服务体系,增加我国货币调控手段,增强货币调控的有效性。

再次,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体系的构建,能够引入新的竞争者和互补者,可以促进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改进技术与服务,提高效率,增强交易安全。

精编外汇专业知识考核题库500题(含答案)

精编外汇专业知识考核题库500题(含答案)

外汇专业知识竞赛题库300题[含答案]一、单选题1.在香港交易的人民币,称为离岸人民币,离岸人民币价格即()。

A、CNYB、NDFC、DFD、CNH答案:D2.境内结算银行收到一笔境内NRA账户来款时,发现该笔来款账户号码没有NRA前缀,应该如何处理该笔款项?()A、向来款银行核实来款确实来自NRA账户后,办理入账手续。

B、不予入账,将收款退回来款银行,并予以说明。

C、先将来款挂账,待确定其交易背景真实后才能入账。

D、自动入账答案:B3.《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中关于境内外成员企业的经营年限为()A、1年以上B、2年以上C、3年以上D、5年以上答案:A4.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机构在我国境内发行的人民币债权称为()。

A、点心债B、熊猫债C、可转换债权D、武士债答案:B5.下列国家除了(),均已与我国签署了建立人民币清算安排的合作备忘录。

A、英国B、加拿大C、日本D、阿根廷答案:C6.企业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的,试点企业应当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境内结算银行补交相关资料及凭证。

A、5%B、15%C、25%D、30%答案:D7.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在中国境内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以及用于( )。

A、投资房地产B、投资黄金C、归还贷款D、委托贷款答案:D8.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与法律相关的公证费,申报在“228021-法律服务”项下B.与产品生产或市场准入有关的认证费等,申报在“228039-其他技术服务”项下C.与政府部门有关的认证费、公证费,应申报在“424000-其他二次收入”项下D.体育协会会员费,申报在“229990-其他文化和娱乐服务”项下答案:ABCD9.转口贸易可以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境内结算银行在办理相关人民币结算业务时要履行贸易()审核义务。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4.09.26•【文号】银办发[2014]221号•【施行日期】2014.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4]22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现就境外非金融企业等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境外非金融企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的有关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适用本通知。

二、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照《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 249号)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凭境外非金融企业提交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出的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接受注册通知书》,为其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所募集的资金。

三、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凭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接受注册通知书》及发行公告,为境外非金融企业办理其通过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募集的资金汇出境外,或使用境外人民币还本付息等有关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四、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做好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有关账户信息和跨境收支信息。

五、其他境外机构经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的有关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其他开办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金融机构。

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标题】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保监发〔2011〕49号【颁布时间】2011-8-23【失效时间】【法规来源】/web/site0/tab40/i176213.htm【全文】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49号各保险公司:为规范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防范潜在风险,促进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是指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的保险公司从中国境外分入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的再保险业务。

二、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包括以转分保方式接受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下同),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在最近两个季度连续保持在150%以上;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时,应停止签订新的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合同。

三、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最新财务实力评级至少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一)标准普尔(Standard & Poor’s)评级应不低于A-。

(二)A.M. BEST评级应不低于A-。

(三)穆迪(Moody’s)评级应不低于A3。

(四)惠誉(Fitch)评级应不低于A-。

保险公司最新财务实力评级低于上述标准的,应停止签订新的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合同。

四、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业务跨境人民币结算,应当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及有关规定,能够确认为保费收入的部分。

五、保险公司接受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应制定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从境内外金融市场环境、境外合作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水平、分入业务综合成本等方面,审慎评估分入业务风险,提高对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风险管理能力。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外商独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外商独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外商独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11•【文号】•【施行日期】2006.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外商独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公告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有关承诺,自2006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依法设立外商独资保险经纪公司(除设立条件和业务范围限制外,没有其他限制)。

特此公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有关保险业的内容一、承诺时间表(一)寿险1.加入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和佛山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外方可以自由选择合资伙伴。

允许上述公司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个人(非团体)寿险服务。

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经济需求测试或许可数量限制,设立条件如下:(1)投资者应为在WTO成员境内有超过30年经营历史的外国保险公司;(2)必须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2年;(3)在提出申请前一年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美元。

2.加入后2年内开放地域扩大到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

3.加入后3年内取消地域限制,允许合资公司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服务(除外资比例不超过50%及设立条件限制外,没有其他限制)。

(二)非寿险1.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跨境从事国际海运、航空和运输保险业务。

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和佛山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以达到51%。

允许上述公司从事没有地域限制的“统括保单”和大型商业险保险业务,允许提供境外企业的非寿险业务、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险、与之相关的责任险和信用险服务。

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经济需求测试或许可数量限制,设立条件与寿险公司完全相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循环结算服务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循环结算服务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循环结算服务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0.03.24•【文号】中债字〔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循环结算服务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中债字〔2020〕25号各结算成员:为响应市场诉求,进一步提升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服务便利度,现向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循环结算服务,即允许因券不足或款不足导致失败的结算合同在一定时间窗口内再次进行结算的安排。

为规范此项业务的办理流程,特制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循环结算服务的实施细则(暂行)》(见附件1),明确相关市场参与者申请办理循环结算业务须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遵循的具体操作要求和流程,并附英文版参考译文(见附件2),现予以发布。

现阶段,循环结算业务将通过线下提交申请材料的方式进行办理。

循环结算业务线上申请办理流程,将待相关系统改造完成后另行发布。

另中央结算公司可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四天以上(含四天)非标准结算周期(T+N, N≥4)的现券交易的结算服务。

附件: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循环结算服务的实施细则(暂行)2.Tentative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the Provision of Recycling Settlement Services for Overseas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by China Central Depository & Clearing Co., Ltd.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3月24日附件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循环结算服务的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债券结算失败后的循环结算业务申请办理流程,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根据人民银行总体要求,制定本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4.11.01•【文号】银发[2014]324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本篇法规中第十三条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自2021年2月4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2014年6月11日,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明确跨国企业集团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跨国企业集团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可以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包括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

二、本通知所称跨国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联结纽带,由境内外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共同组成的企业联合体。

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

本通知所称境内成员企业是指经营时间3年以上,且不属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行业,及未被列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跨国企业集团成员企业。

跨境人民币监管政策文件汇集2015

跨境人民币监管政策文件汇集2015

一、前言——跨境人民币综述二、人民币跨境综合(11部)1、关于中央政府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国债的联合公告2、香港人民币业务的监管原则及操作安排的诠释3、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4、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银发[2012]103号)5、关于明确人民币融资性担保是否占用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的通知6、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7、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银总部发[2014]22号)8、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银发[2014]168号)10、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11、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案(一)综合(10部)1、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04]10号)2、《澳门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04]247号)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10号)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5、人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相关政策问题解答6、关于将人民币购售业务纳入结售汇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99号)7、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49号)8、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厅发[2013]58号)9、关于调整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3]321号)10、关于拓宽人民币购售业务范围的通知(银发[2015]250号)(二)货物及服务贸易结算(7部)1、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管函[2009]255号)2、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3、关于服务外包企业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办财函[2010]1439号)4、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银发[2011]203号)5、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23号)6、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银办函[2012]381号)7、关于简化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80号)31、关于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中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3]246号)2、关于边境地区受理和使用人民币银行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19号)3、关于中缅边境旅客携带人民币进出境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通知(银发[2009]349号)71、关于在香港办理个人人民币存款、兑换、银行卡和汇款业务的有关银行清算安排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2、关于为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8号)3、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4、关于决定扩大为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提供平盘及清算安排的范围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6号)5、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5]359号)6、香港人民币支票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06]44号)7、台湾个人跨境人民币政策(一)综合(4部)1、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1]38号)2、关于加强远期售汇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273号)3、关于远期售汇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5]203号)4、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二)外商投资管理(4部)1、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2、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3、关于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机构人民币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225号)4、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87号)11、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41、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12号)2、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2]1162号)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境外融资与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银总部发[2015]8号)4、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51、关于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周转外汇贷款贴息和人民币中长期贷款贴息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商规发[2003]364号)2、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3、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0号)4、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5、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191、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0]217号)2、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3、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证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令第90号)5、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4号)6、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69号)7、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9号)8、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银发[2013]105号)9、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1号)10、加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行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函[2014]19号)11、上海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上证发[2014]12号)12、深圳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深证会[2014]36号)1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管理操作指引(汇资函[2014]2号)14、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1号)15、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4]336号)1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17、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331号)18、关于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外参加银行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交易的通知19、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5]220号)21、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2、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汇发[2014]29号)(一)跨境人民币系统及信息报送(13部)1、关于大额支付系统升级换版的通知(银办发[2009]165号)2、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10]79号)3、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后商业银行RCPMIS系统接入等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管发[2010]159号)4、关于采集人民币跨境债券融资、人民币跨境间接投资以及非居民个人境内人民币账户余额等信息的通知5、关于非居民个人境内人民币账户余额信息报送事项的补充通知6、关于进一步明确RCPMIS信息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7、关于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升级的通知(银科技[2012]71号)8、关于使用大额支付系统专用报文办理深圳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资金划转的批复(银支付[2013]77号)9、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3]188号)10、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关于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接口报文规范1.5.2版文件的通知(银管科[2014]23号)11、关于明确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等业务RCPMIS信息报送的通知12、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银办发[2015]210号)13、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操作指引(CIPS函[2015]7号)61、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2、关于做好北京地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同业往来账户备案工作的通知(银管发[2010]137号)3、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4、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存款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0]221号)5、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债字[2012]16号)6、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61、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470号)2、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6号)3、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10]303号)4、关于第二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货便函[2010]208号)5、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8号)6、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一)上海(12部)1、上海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银总部发[2009]35号)2、上海市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上海银发[2009]219号)3、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办理退(免)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国税进[2010]2号)4、上海市企业开展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暂行办法(上海银发[2010]73号)5、关于政府采购国际招标项目使用人民币结算事项通知(沪财库[2010]20号)6、转发市金融办等关于促进本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及相关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33号)7、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上海银发[2010]203号)8、商务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服务外包企业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上海银发[2011]257号)10、关于上海市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实施意见(银总部发[2014]20号)11、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试验区功能模块接口报文规范的补充说明(上海银发[2014]49号)12、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试验区功能模块接口规范V2.0(上海银发[2015]67号)311、深圳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试行)(深人银发[2009]98号)2、广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试行)(广州银发[2009]75号)3、境外机构广东省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指引(试行)4、关于出口延期收款及存放境外、新增边贸专户账号)事项的通知5、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机构广东省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指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资金汇出外方利润业务信息备案问题的通知(粤汇发[2010]57号)7、有关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问题解答(一)8、关于调整报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信息的通知9、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真实性审核的通知10、广东省转口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管理暂行办法11、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涉及进出口报关与结算币种不一致的处理办法12、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政策解答13、关于RCPMIS数据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1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进出口报关与结算币种不一致问题处理操作指引(粤汇综字[2011]24号)15、关于进一步推进跨境人民币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6、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等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7、关于进一步明确跨境贸易融资信息报送问题的通知18、关于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关于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关于转发《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广银发[2011]140号)21、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结算退款业务处理的通知(广州银跨函[2012]003号)22、广东省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广州银跨函[2012]071号)23、关于进一步简化货物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的通知(广州银跨函[2012]077号)24、关于印发《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银发[2012]173号)25、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深人银发[2013]2号)26、优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审核流程及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深人银发[2013]24号)27、关于加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银跨函[2013]006号)28、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结算相关业务操作的通知(广州银跨函[2013]012号)29、关于明确有关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操作的通知(广州银跨函[2014]018号)30、关于开展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的通知31、广东南沙、横琴新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广州银发[2015]180号)211、福建省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福银[2010]125号)2、转发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等单位关于促进福建省人民币跨境试点业务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291号)3、关于转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后商业银行RCPMIS系统接入等有关事宜的通知(福银办[2010]219号)4、关于规范福建省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有关操作的通知(福银办[2010]233号)5、福建省人民币跨境业务试点操作指引(暂行)(福银办[2010]282号)6、明确结算项下人民币境外债权债务信息报送要求的通知(福银办[2010]334号)7、关于境内机构借用人民币外债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汇[2010]228号)8、关于成立福建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闽政办[2011]25号)9、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福建省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福银[2011]52号)10、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福银[2011]143号)11、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厦门银[2011]120号)12、厦门辖区转口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厦门银[2011]124号)13、开展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银行审核流程优化试点工作的通知(厦门银办[2012]125号)14、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流程简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福银[2012]247号)15、开展台湾个人人民币汇款业务的通知(福银办[2013]46号)16、关于推进2014年福建省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福银[2014]70号)17、中国-东盟海产品跨境交易人民币结算管理规定(试行)(福银[2015]52号)18、进一步规范全省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的通知(福银[2015]148号)19、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福银[2014]166号)20、关于印发《泉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开展泉台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福银[2015]217号)21、厦门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111、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济银发[2010]99号)2、关于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接人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济银办发[2010]183号)3、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11]140号)4、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济银发[2011]267号)5、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12]131号)6、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12]169号)7、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13]170号)8、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济银发[2014]188号)9、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14]339号)10、印发《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银发[2015]149号)11、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完善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的通知(济银发[2015]300号)41、转发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1号)2、关于印发《浙江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报关币别与结算币别不一致业务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0]279号)3、关于在义乌市开展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通知(杭银发[2013]11号)4、关于规范浙江省转口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通知(杭银发[2013]103号)81、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结算试行办法》的通知(苏汇发[2009]62号)2、关于推荐我市企业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通知3、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办法4、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昆银发[2013]34号)5、苏州工业园区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6、苏州工业园区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7、关于发布苏州工业园区跨境人民币贷款负面行业清单的通知8、关于在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开展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的通知(南银发[2015]83号)291、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与税务登记互相采集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长银发[2005]46号)2、关于做好省级外经贸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试点申请工作的通知(浙商务办发财[2010]47号)3、关于开展雅安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4、关于申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的紧急通知(鄂商外[2010]19号)5、新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试行)(乌银发[2010]159号)6、新疆跨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暂行办法(乌银发[2010]187号)7、进一步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津银办发[2010]339号)8、安徽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合银发[2011]287号)9、跨境人民币结算真实性审核操作指引(渝银发[2011]107号)10、吉林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11、贵州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试行)(贵银发[2011]173号)12、江西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暂行办法(南银发[2011]218号)13、关于建立黑龙江省跨境人民币结算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25号)14、规范河南省跨境人民币业务报关币种与收付款币种不一致情况操作的通知(郑银发[2012]108号)15、转发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关于促进海东地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东署办[2012]91号)16、大连市跨境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银行审核流程优化试点工作方案(大银发[2013]11号)17、江西省简化货物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试点方案18、转发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公告的通知(津商务资管[2014]1号)19、关于推进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工作的意见(伊州政办发[2014]25号)20、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加快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助推我区向西开放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4]60号)21、天津生态城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津银办发[2014]242号)22、天津生态城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津银办发[2014]244号)23、关于发布天津生态城2014年度跨境人民币贷款负面行业清单的通知(津银发[2014]156号)2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渝银发[2014]113号)25、广西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南宁银发[2014]38号)26、云南省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昆银发[2014]243号)27、关于亿顺一号)(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用人民币国际商业贷款批复的通知(津发改外资[2015]61号)28、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乌银发[2013]119号)29、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乌银发[2015]13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4.07•【文号】汇综发[2011]38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1〕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自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开展以来,境内机构向外汇局提出了各项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需求,外汇局以个案审批的方式批准了一些机构的申请。

为规范管理,推进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顺利开展,现就有关操作事宜通知如下:一、跨境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操作境内机构(不含金融机构,下同)使用人民币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照《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的要求,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登记或变更登记以及前期费用汇出额度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和外币混合币种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以及将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改为以外汇形式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以下要求操作:(一)前期费用汇出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形式汇出前期费用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前期费用汇出的额度登记(含变更登记)。

银行应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额度表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汇出,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详见附件1,下同)。

(二)境外直接投资登记1、境内机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

银行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可汇出人民币资金额度表,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汇款业务,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2、境内机构以人民币汇回其境外投资企业发生清算、减资或其向境外机构转让股权等境外合法所得,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可汇回跨境人民币额度登记。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提高跨境人民币结算效率,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现就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一)境内银行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企业(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内的企业除外)提交的业务凭证或《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直接办理跨境结算。

(二)企业经常项下人民币结算资金需要自动入账的,境内银行可先为其办理入账,再进行相关贸易真实性审核。

(三)鼓励境内银行开展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

境内银行可开展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

(四)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内的企业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境内银行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银办函〔2012〕381号)确定的原则,严格进行业务真实性审核。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将在本地区注册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发送给辖区内银行内部使用。

二、关于银行卡人民币账户跨境清算业务(一)银行卡人民币账户内交易的跨行跨境清算业务,应由在境内设立的具有人民币业务资格的银行卡清算机构(以下简称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通过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或境内代理银行渠道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2.01.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进一步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支持外贸新业态健康持续创新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发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0号)(邮编:1008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字样。

三、将意见传真至:************。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22日。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国人民银行2022年1月7日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进一步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境内银行可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合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及个人提供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本通知所称市场交易主体是指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外贸新业态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7.26•【文号】银发[2012]183号•【施行日期】2012.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本篇法规中第四条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自2021年2月4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发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一)境外机构在境内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境外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等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根据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二)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应当采取措施对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在境内开展相关活动所依据的法规制度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开户证明文件进行审核,确保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并据此出具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合法性审核书面声明并加盖签章(见附件1)。

跨境保险业务的法律与监管问题

跨境保险业务的法律与监管问题

跨境保险业务的法律与监管问题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发展,跨境保险业务在金融市场中日益增加。

跨境保险业务是指跨越国界进行的保险业务,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的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代理人等,具有较高的复杂性和风险性。

在进行跨境保险业务时,面临着诸多法律与监管问题,这些问题不仅涉及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的差异,还涉及到国际间的协调与合作。

本文就跨境保险业务的法律与监管问题展开探讨。

二、跨境保险业务的相关概念跨境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在进行保险业务时,涉及到跨越国界的活动。

这种活动可能涉及到保险公司在多个国家或地区的设立分支机构,也可能涉及到保险公司与外国企业或个人之间的保险交易。

跨境保险业务的范围广泛,涵盖了多种保险产品,包括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再保险等。

由于涉及到多个国家或地区,跨境保险业务具有一定的风险性,需要相关法律与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

三、跨境保险业务的法律问题1.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差异在进行跨境保险业务时,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存在着差异。

这些差异主要体现在法律的制定原则、法律条文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等方面。

由于跨境保险业务涉及到多个国家或地区,保险公司需要遵守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这给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带来了一定的复杂性。

2.合同法律关系的适用问题在进行跨境保险业务时,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可能涉及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

这就涉及到了合同法律关系的适用问题。

根据国际公法原则,通常情况下,合同的适用法应当由合同各方自行选择,但当事人未能选择或选择无效时,适用合同与交易关系最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3.再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跨境再保险业务中,再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由于再保险合同涉及到多个国家或地区的保险公司,因此法律适用问题更加复杂。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需要谨慎考虑再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以避免因法律冲突导致纠纷发生。

四、跨境保险业务的监管问题1.监管机构的不统一在进行跨境保险业务时,涉及到多个国家或地区,需要遵守多个国家或地区的监管规定。

商业银行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策略

商业银行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策略

商业银行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策略石立帅【摘要】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人民币国际业务起步晚、经验缺乏,在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推广过程中存在诸如业务模式、结算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的问题。

究其原因,宏观方面在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制度存在缺陷,相关政策法规配套不完善;微观方面在于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模式设计不合理,银行风险控制体系无法适应新业务发展要求,后备人才队伍短缺。

要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要分析目前跨境人民币结算制度的不足,借鉴国外成熟制度体系,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制度,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另一方面要分析现有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模式的弊端,科学设计,提高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

%RMB international business of commercial banks in China started late,and lack of experience.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existing in business model,risk control,settlement process of cross-border RMB settlement business promotion. The origins of the problem are the defects of cross-border RMB settlement system and relevant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in macroscopic aspect. The microscopic aspect is the unsuit-able design of RMB settlement business model,lagging bank risk control system,and shortage of reserve personnel. To solve those problems,we should find out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cross-border RMB settlement system,learn some valuable experience from foreign mature system to develop a more reasonable one,speed up the process of announce-ment and perfection of the relevant policies on one hand,on the other hand,analyze the defects of the existing develop-ment pattern ofcross-border RMB business,and improve the commercial bank risk prevention capacity.【期刊名称】《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00)002【总页数】7页(P13-19)【关键词】跨境人民币结算;商业银行;业务创新【作者】石立帅【作者单位】河南大学经济学院,河南开封475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740.442009年7月,人民银行等六部门联合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正式开启。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21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8号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21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8号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21年)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8号《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4月23日经银保监会2021年第4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7月21日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发展再保险市场,加强对再保险业务的管理,实现保险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直接保险,也称原保险,是相对再保险而言的保险,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业务。

本规定所称转分保,是指再保险接受人将其分入的保险业务,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合约分保,是指保险人与其他保险人预先订立合同,约定将一定时期内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再保险接受人需按照约定分保条件承担再保险责任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临时分保,是指保险人临时与其他保险人约定,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逐保单办理再保险,再保险接受人需逐保单约定分保条件并承担再保险责任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比例再保险,是指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留额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额的再保险方式。

本规定所称非比例再保险,是指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负责任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责任的再保险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再保险分出人,是指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人;本规定所称再保险接受人,是指承接其他保险人转移的保险业务的保险人。

跨境人民币监管政策文件汇集2015

跨境人民币监管政策文件汇集2015

一、前言——跨境人民币综述二、人民币跨境综合(11部)1、关于中央政府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国债的联合公告2、香港人民币业务的监管原则及操作安排的诠释3、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4、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银发[2012]103号)5、关于明确人民币融资性担保是否占用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的通知6、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7、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银总部发[2014]22号)8、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银发[2014]168号)10、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11、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案(一)综合(10部)1、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04]10号)2、《澳门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04]247号)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10号)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5、人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相关政策问题解答6、关于将人民币购售业务纳入结售汇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99号)7、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49号)8、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厅发[2013]58号)9、关于调整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3]321号)10、关于拓宽人民币购售业务范围的通知(银发[2015]250号)(二)货物及服务贸易结算(7部)1、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管函[2009]255号)2、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3、关于服务外包企业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办财函[2010]1439号)4、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银发[2011]203号)5、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23号)6、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银办函[2012]381号)7、关于简化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80号)31、关于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中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3]246号)2、关于边境地区受理和使用人民币银行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19号)3、关于中缅边境旅客携带人民币进出境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通知(银发[2009]349号)71、关于在香港办理个人人民币存款、兑换、银行卡和汇款业务的有关银行清算安排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2、关于为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8号)3、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4、关于决定扩大为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提供平盘及清算安排的范围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6号)5、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5]359号)6、香港人民币支票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06]44号)7、台湾个人跨境人民币政策(一)综合(4部)1、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1]38号)2、关于加强远期售汇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273号)3、关于远期售汇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5]203号)4、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二)外商投资管理(4部)1、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2、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3、关于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机构人民币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225号)4、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87号)11、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41、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12号)2、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2]1162号)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境外融资与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银总部发[2015]8号)4、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51、关于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周转外汇贷款贴息和人民币中长期贷款贴息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商规发[2003]364号)2、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3、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0号)4、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5、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191、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0]217号)2、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3、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证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令第90号)5、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4号)6、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69号)7、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9号)8、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银发[2013]105号)9、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1号)10、加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行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函[2014]19号)11、上海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上证发[2014]12号)12、深圳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深证会[2014]36号)1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管理操作指引(汇资函[2014]2号)14、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1号)15、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4]336号)1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17、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331号)18、关于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外参加银行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交易的通知19、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5]220号)21、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2、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汇发[2014]29号)(一)跨境人民币系统及信息报送(13部)1、关于大额支付系统升级换版的通知(银办发[2009]165号)2、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10]79号)3、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后商业银行RCPMIS系统接入等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管发[2010]159号)4、关于采集人民币跨境债券融资、人民币跨境间接投资以及非居民个人境内人民币账户余额等信息的通知5、关于非居民个人境内人民币账户余额信息报送事项的补充通知6、关于进一步明确RCPMIS信息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7、关于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升级的通知(银科技[2012]71号)8、关于使用大额支付系统专用报文办理深圳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资金划转的批复(银支付[2013]77号)9、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3]188号)10、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关于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接口报文规范1.5.2版文件的通知(银管科[2014]23号)11、关于明确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等业务RCPMIS信息报送的通知12、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银办发[2015]210号)13、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操作指引(CIPS函[2015]7号)61、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2、关于做好北京地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同业往来账户备案工作的通知(银管发[2010]137号)3、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4、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存款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0]221号)5、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债字[2012]16号)6、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61、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470号)2、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6号)3、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10]303号)4、关于第二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货便函[2010]208号)5、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8号)6、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一)上海(12部)1、上海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银总部发[2009]35号)2、上海市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上海银发[2009]219号)3、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办理退(免)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国税进[2010]2号)4、上海市企业开展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暂行办法(上海银发[2010]73号)5、关于政府采购国际招标项目使用人民币结算事项通知(沪财库[2010]20号)6、转发市金融办等关于促进本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及相关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33号)7、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上海银发[2010]203号)8、商务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服务外包企业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上海银发[2011]257号)10、关于上海市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实施意见(银总部发[2014]20号)11、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试验区功能模块接口报文规范的补充说明(上海银发[2014]49号)12、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试验区功能模块接口规范V2.0(上海银发[2015]67号)311、深圳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试行)(深人银发[2009]98号)2、广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试行)(广州银发[2009]75号)3、境外机构广东省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指引(试行)4、关于出口延期收款及存放境外、新增边贸专户账号)事项的通知5、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机构广东省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指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资金汇出外方利润业务信息备案问题的通知(粤汇发[2010]57号)7、有关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问题解答(一)8、关于调整报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信息的通知9、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真实性审核的通知10、广东省转口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管理暂行办法11、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涉及进出口报关与结算币种不一致的处理办法12、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政策解答13、关于RCPMIS数据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1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进出口报关与结算币种不一致问题处理操作指引(粤汇综字[2011]24号)15、关于进一步推进跨境人民币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6、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等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7、关于进一步明确跨境贸易融资信息报送问题的通知18、关于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关于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关于转发《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广银发[2011]140号)21、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结算退款业务处理的通知(广州银跨函[2012]003号)22、广东省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广州银跨函[2012]071号)23、关于进一步简化货物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的通知(广州银跨函[2012]077号)24、关于印发《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银发[2012]173号)25、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深人银发[2013]2号)26、优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审核流程及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深人银发[2013]24号)27、关于加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银跨函[2013]006号)28、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结算相关业务操作的通知(广州银跨函[2013]012号)29、关于明确有关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操作的通知(广州银跨函[2014]018号)30、关于开展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的通知31、广东南沙、横琴新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广州银发[2015]180号)211、福建省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福银[2010]125号)2、转发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等单位关于促进福建省人民币跨境试点业务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291号)3、关于转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后商业银行RCPMIS系统接入等有关事宜的通知(福银办[2010]219号)4、关于规范福建省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有关操作的通知(福银办[2010]233号)5、福建省人民币跨境业务试点操作指引(暂行)(福银办[2010]282号)6、明确结算项下人民币境外债权债务信息报送要求的通知(福银办[2010]334号)7、关于境内机构借用人民币外债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汇[2010]228号)8、关于成立福建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闽政办[2011]25号)9、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福建省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福银[2011]52号)10、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福银[2011]143号)11、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厦门银[2011]120号)12、厦门辖区转口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厦门银[2011]124号)13、开展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银行审核流程优化试点工作的通知(厦门银办[2012]125号)14、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流程简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福银[2012]247号)15、开展台湾个人人民币汇款业务的通知(福银办[2013]46号)16、关于推进2014年福建省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福银[2014]70号)17、中国-东盟海产品跨境交易人民币结算管理规定(试行)(福银[2015]52号)18、进一步规范全省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的通知(福银[2015]148号)19、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福银[2014]166号)20、关于印发《泉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开展泉台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福银[2015]217号)21、厦门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111、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济银发[2010]99号)2、关于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接人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济银办发[2010]183号)3、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11]140号)4、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济银发[2011]267号)5、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12]131号)6、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12]169号)7、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13]170号)8、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济银发[2014]188号)9、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14]339号)10、印发《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银发[2015]149号)11、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完善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的通知(济银发[2015]300号)41、转发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1号)2、关于印发《浙江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报关币别与结算币别不一致业务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0]279号)3、关于在义乌市开展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通知(杭银发[2013]11号)4、关于规范浙江省转口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通知(杭银发[2013]103号)81、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结算试行办法》的通知(苏汇发[2009]62号)2、关于推荐我市企业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通知3、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办法4、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昆银发[2013]34号)5、苏州工业园区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6、苏州工业园区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7、关于发布苏州工业园区跨境人民币贷款负面行业清单的通知8、关于在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开展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的通知(南银发[2015]83号)291、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与税务登记互相采集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长银发[2005]46号)2、关于做好省级外经贸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试点申请工作的通知(浙商务办发财[2010]47号)3、关于开展雅安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4、关于申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的紧急通知(鄂商外[2010]19号)5、新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试行)(乌银发[2010]159号)6、新疆跨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暂行办法(乌银发[2010]187号)7、进一步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津银办发[2010]339号)8、安徽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合银发[2011]287号)9、跨境人民币结算真实性审核操作指引(渝银发[2011]107号)10、吉林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11、贵州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试行)(贵银发[2011]173号)12、江西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暂行办法(南银发[2011]218号)13、关于建立黑龙江省跨境人民币结算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25号)14、规范河南省跨境人民币业务报关币种与收付款币种不一致情况操作的通知(郑银发[2012]108号)15、转发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关于促进海东地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东署办[2012]91号)16、大连市跨境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银行审核流程优化试点工作方案(大银发[2013]11号)17、江西省简化货物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试点方案18、转发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公告的通知(津商务资管[2014]1号)19、关于推进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工作的意见(伊州政办发[2014]25号)20、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加快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助推我区向西开放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4]60号)21、天津生态城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津银办发[2014]242号)22、天津生态城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津银办发[2014]244号)23、关于发布天津生态城2014年度跨境人民币贷款负面行业清单的通知(津银发[2014]156号)2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渝银发[2014]113号)25、广西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南宁银发[2014]38号)26、云南省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昆银发[2014]243号)27、关于亿顺一号)(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用人民币国际商业贷款批复的通知(津发改外资[2015]61号)28、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乌银发[2013]119号)29、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乌银发[2015]132号)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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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跨境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合理化建议

关于银行跨境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合理化建议

关于银行跨境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合理化建议银行跨境业务在国际经济合作和交流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监管制度、风险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差异,银行跨境业务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支付结算、反洗钱和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分析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首先,支付结算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跨境支付的费用高昂、速度慢、操作复杂等。

跨境支付需要经过多个银行、网络和支付系统之间的协调,使得整个支付过程变得繁琐和费时。

此外,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货币体系和政策差异,还存在汇率波动和风险管理成本增加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银行可以采取以下合理化建议。

首先,银行可以加强与国际支付组织和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建立更加高效、便捷的跨境支付结算系统。

其次,银行可以优化支付结算流程,提高系统的自动化程度和安全性,减少人工干预和错误操作的风险。

同时,银行可以利用区块链等新技术手段,提高跨境支付的速度和透明度,降低支付成本,增加支付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其次,反洗钱和合规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标准的差异、信息共享的不畅等。

由于洗钱活动具有跨境、隐秘、复杂等特点,因此,银行在开展跨境业务时需要进行严格的反洗钱和合规审查,以防止洗钱风险。

然而,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标准的差异,以及信息共享的不畅,导致银行在执行反洗钱和合规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风险。

针对这些问题,银行可以采取以下合理化建议。

首先,银行可以加强与国际反洗钱组织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建立更加严密、高效的反洗钱和合规管理体系。

其次,银行可以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反洗钱和合规管理的认识和意识,降低操作风险和错误的发生概率。

同时,银行可以通过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建立更加全面、准确、快速的风险评估和监测体系,及时识别和防范洗钱风险。

最后,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引导境外放款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序开展,现就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流程和有关政策等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是指境内企业(以下简称放款人)通过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境外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或经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境外企业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境内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成立的非金融企业。

二、经办行应要求放款人在办理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前在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在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内为其办理业务。

三、放款人应注册成立1年以上,与借款人之间应具有股权关联关系。

四、经办行需严格审核境外借款人的经营规模是否与借款规模相适应,以及境外借款资金的实际用途,确保境外放款用途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五、对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实行本外币一体化的宏观审慎管理。

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企业境外放款余额=∑境外放款余额+∑提前还款额* ( 1+提前还款天数/合同约定天数)+∑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每5年对提前还款所占额度进行清零。

再保险跨境结算流程

再保险跨境结算流程

再保险跨境结算流程一、引言再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承保的风险再次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的一种保险形式。

再保险跨境结算流程是指在国际再保险业务中,进行跨国支付和结算的一系列操作。

本文将从再保险跨境结算的基本流程、支付方式、结算周期和常见问题等方面进行介绍。

二、再保险跨境结算的基本流程1. 签订再保险合同:首先,再保险公司与再保险买方签订再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2. 提供清单和账单:再保险买方向再保险公司提供所要求的清单和账单,包括承保的风险类型、保额、保费等信息。

3. 核对数据和风险:再保险公司核对提供的数据和风险,确保与合同一致,并进行风险评估。

4. 发送结算通知:再保险公司向再保险买方发送结算通知,确认再保险费用和支付方式。

5. 支付再保险费用:再保险买方根据结算通知,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向再保险公司支付费用,如电汇、信用证等。

6. 结算确认:再保险公司收到款项后,核对金额和账户信息,并向再保险买方发送结算确认函。

7. 结算交割:再保险买方和再保险公司完成相应的结算交割手续,包括开具发票、填写结算单据等。

8. 结算记录和归档:再保险公司将结算记录和相关文件归档保存,以备查阅和审计。

三、再保险跨境结算的支付方式1. 电汇:电汇是指通过银行的电子系统,将款项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的支付方式。

再保险买方可以通过银行向再保险公司的指定账户进行电汇支付。

2. 信用证:信用证是指由银行开具的,对买方承诺支付一定金额的文件。

再保险买方可以通过开立信用证的方式向再保险公司支付费用。

3. 支票:支票是一种支付工具,再保险买方可以通过银行开具支票向再保险公司支付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支票支付可能存在较长的清算周期。

4. 网络支付: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支付方式也逐渐成为再保险跨境结算的一种选择。

再保险买方可以通过支付宝、PayPal等网络支付平台向再保险公司支付费用。

四、再保险跨境结算的周期再保险跨境结算的周期通常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支付方式、银行流程、国际结算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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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经营情况统计表的填写说明
2、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经营情况统计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经营情况统计表的填写说明
1、险种类别:对于产险公司业务,按全险种、非水险、水险、财产险、车险、工程险、船舶险、船建险、船舶船建险、责任险、货运险、意外险、短期健康险、信用险、保证险、农险、航天航空险、石油险、核保险和其他进行分类;对于寿险公司业务,按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和其他进行分类。
(五)提高资金跨境结算的时效,防范流动性风险。
(六)加强汇兑风险管理,防范汇率波动对业务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六、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再保险业务信息系统。
(一)应按照《再保险数据交换规范》(详见保监发〔2007〕132号)的规定,建立标准的再保险业务数据管理系统。
(二)应建立单独的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管理模块,从分保方式、险种类别、产品设计类型、期限长短、业务年度等维度对业务经营结果进行实时查询和统计分析。
9、资金运用收益率:该业务投资收益未能实现独立核算的保险公司,按公司总资产本年平均资金运用收益率计算;实现独立核算的保险公司,按该业务本年实际资金运用收益率计算。
10、年化分保手续费率:分入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分出公司支付的历年手续费率的算术平均值。
11、合同承诺收益:分入公司按合同约定当年支付给分出公司,后者用于支付被保险人投资收益的金额,包括分保手续费中用于弥补分出公司红利支出的部分。
12、年化承诺收益率:分入公司对历年的合同承诺收益的算术平均值。
13、预定赔付率:分出公司对该业务赔付率的精算假设。
14、管理费用率:该业务未能实现单独核算的保险公司,按公司平均管理费用率计算;实现单独核算的保险公司,按该业务实际管理费用率计算。
15、综合成本率:该业务按照精算方法测算的包括各项成本在内的年均成本率。
2、产品设计类型:对于产险公司业务,按保障型产品、预定收益产品、非预定收益产品进行分类;对于寿险公司业务,按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其他新型产品进行分类。
3、合同止期:若为开口合同,没有设定合同结束时间,则不用填写。
4、分保方式:按成数方式、溢额方式、超赔方式进行填写。
5、原始保单分出比例:对于成数方式,按原保险单分出的比例填写;对于溢额方式和超赔方式,不用填写。
(一)标准普尔(Standard & Poor’s)评级应不低于A-。
(二)A.M. BEST评级应不低于A-。
(三)穆迪(Moody’s)评级应不低于A3。
(四)惠誉(Fitch)评级应不低于A-。
保险公司最新财务实力评级低于上述标准的,应停止签订新的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合同。
四、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业务跨境人民币结算,应当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及有关规定,能够确认为保费收入的部分。
五、保险公司接受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应制定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从境内外金融市场环境、境外合作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水平、分入业务综合成本等方面,审慎评估分入业务风险,提高对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风险管理能力。
(一)根据自身的承保能力,合理确定风险累积水平。
(二)密切关注交易对手风险,对境外合作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建立动态评估方法,实时关注境外合作保险公司承保策略、理赔管理的变动。
(三)应建立完善的报表管理体系,控制每一生命或危险单位在不同业务来源中的风险累积,分析识别大额、可疑交易。
(四)应建立完善的电子核保体系,切实管理再保险交易中的业务风险。
七、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向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前,应向我会提交本通知第五、第六条规定的有关制度。若上述制度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告。
6、再保险人接受比例:按分入公司对再保险合同的接受份额填写。
7、自留额:对于溢额方式,是指分出公司在合同中的自留部分;对于超赔方式,是指分出公司在合同中的起赔点。成数方式不用填写。
8、合同限额:对于产险公司业务,是指再保பைடு நூலகம்合同的责任限额;对于寿险公司业务,是指再保险合同所能接受的累计保费。未设定合同限额的不用填写。
(三)对于比例分保业务
1、应合理确定分保比例。原则上,保险公司接受每一原保险保单的分保比例不得达到100%。
2、应要求境外合作保险公司建立实名投保制度,对于财产保险业务,应提供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等;对于人身保险业务,应提供被保险人的姓名及其有效身份证明等。
3、应合理确定每一原保险保单的分保限额。
(四)全面、准确评估与分出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和滞后性造成的风险。
二、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包括以转分保方式接受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下同),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在最近两个季度连续保持在150%以上;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时,应停止签订新的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合同。
三、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最新财务实力评级至少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6、分保余额=分入保费-分保手续费(含税)-合同承诺收益-赔款金额-满期给付-退保金额。
17、填写的电子表格应发送至reinsurance@。
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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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发〔2011〕49号
各保险公司:
为规范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防范潜在风险,促进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是指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的保险公司从中国境外分入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的再保险业务。
(二)应在每一份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告该项业务的风险评估材料、再保险合同简要文本、最近2个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签约时的财务实力评级、再保险业务确认为保费收入的依据和方法。
(三)每季后50天内向我会提交《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经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将统计表的电子版发送至reinsurance@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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