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母与继父母产生抚养权纠纷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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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回孩子抚养权的方法

要回孩子抚养权的方法

要回孩子抚养权的方法要回孩子的抚养权,需要以下的方法和程序:1. 与前配偶协商解决:如果你与前配偶能够友好地沟通,可以尝试协商解决抚养权问题。

双方可以就孩子的生活安排、教育费用、探视和监护等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

这种方式对于维护孩子与双方父母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可能更有利。

2. 调解:如果与前配偶协商无果,可以尝试通过法律调解解决争议。

调解是一种非诉讼的解决争议方式,由专业的中介人员协助双方进行对话和协商。

调解的目的是达成互利互惠的协议,保证孩子的利益得到充分的照顾。

3. 提起诉讼:如果协商和调解都未能解决问题,你可以考虑提起诉讼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提起诉讼需要找到有资质和经验的家庭法律律师,代表你在法庭上主张你对孩子抚养权的合法权益。

在诉讼中,你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你是合适的抚养人,并且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教育。

4. 考虑孩子的利益:无论是在协商、调解还是诉讼中,法庭都会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做出决策。

因此,你需要证明你的抚养能力以及为孩子提供稳定、安全和健康成长环境的能力。

这包括孩子的日常生活照料、教育、医疗保健和适当的社交等方面。

5. 协助调查:在一些情况下,法庭可能会委派辅助调查员来调查双方的家庭背景和抚养条件。

你应当配合调查员的工作,向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文件,并积极合作配合。

6. 经济条件:父母的经济条件也是法庭考虑的因素之一。

确保自己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并能够为孩子提供基本的生活所需,包括饮食、住房、教育和医疗费用等。

7. 孩子的意愿:如果孩子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心智成熟度,法庭可能会考虑他们的意愿。

你可以尽量了解孩子的想法和意愿,并在法庭上提出,以对维护孩子与父母关系的稳定和对孩子发展的考虑。

总之,要回孩子的抚养权需要一系列的步骤和程序。

重要的是要保持冷静和理智,坚持合法的权益,同时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为孩子提供一个稳定和健康的成长环境。

同样,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和代理也是非常重要的,他们可以帮助你了解相关法律和法律程序,并为你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

怎样与继父脱离关系

怎样与继父脱离关系

怎样与继父脱离关系一、怎样与继父脱离关系1、协议解除。

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既然是一种拟制血亲,可以因协议而解除。

在继子女未成年时,经生父母、继父母协商一致,并经有识别能力的继子女同意,可以协议解除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继子女成年后,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恶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也可解除。

由继父母抚养长大的继子女,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给予其必要的晚年生活费。

2、诉讼解除。

当事人要求解除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决是否准予解除。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因以下原因请求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人民法院可判决予以解除:(1)生父母一方要求将子女领回抚养,生父母另一方或继父母不同意的,如果继父母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遗弃继子女的行为的。

(2)继父或继母不愿意对未成年继子女继续抚养教育,要求其生父母领回抚养,其生父母不同意的。

(3)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恶化,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

由继父母抚养成人的继子女,要承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父母的晚年生活费用。

二、继父母子女关系是什么继父母是指子女对父母一方后婚的配偶的称谓;继子女则是指夫妻一方在其前婚中所生子女,是相对于现行婚姻中夫妻另一方而言的。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或生父母离婚后另行再婚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其可分为以下两类:一是由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实形成的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二是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这仅是一种伦理上的意义。

这两类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后果、形成事由是不同的。

拟制直系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除了父母的再婚行为外,还须有共同生活的条件,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与血亲关系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有继承权,且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而仅为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间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继子女抚养关系认定的法律依据(遗产继承法最新规定)

继子女抚养关系认定的法律依据(遗产继承法最新规定)

继子女抚养关系认定的法律依据(遗产继承法最新规定)继承法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应如何认定从我司法经历而言,绝大部分从事着刑事司法,即使2023年以后,也是少年司法,依然以刑事为主。

当少年与家事相遇时,就成了“居委调解干部”,但提炼经验规则的能力依然发挥着,偶然在一起法定继承案中整理出一个裁判规则:离婚中,作为继父母的一方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明确表示不继续抚养的,应视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此协议解除。

继父母去世时,已经解除关系的继子女以符合继承法中规定的“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情形为由,主张对继父母遗产进行法定继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是这样的:“号,法院的EMS快递,……”“咋与法院沾上边啦?”2023年9月20日,上海市西藏南路弄的高从邮政快递员手里接过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寄来的诉状。

……原来,高丈夫老孙头刚刚故去不久,老孙与前妻的女儿邹就把她与老孙所生尚未成年的女儿孙告上法庭,要求对座落在西藏北路的房屋进行继承。

时间回溯到上世纪60年代中期,上海知青支援大西北建设,老孙与邹娟就在其中,后两人恋爱结婚,于1974年12月生育一女,即孙蕾。

婚后,老孙在新疆昌吉综合电机厂工作,邹娟则在新疆电力安装公司,夫妻虽都在新疆,但疆域广阔,还是两地分居。

那个年代,这种情况是很普遍的,孙蕾随母亲生活。

后来夫妻俩发生矛盾而导致不和,1981年9月由新疆法院调解离婚,孙蕾也改姓邹继续随母邹娟生活。

开放后,老孙回上海,在上海红星轴承厂担任采购员。

1984年12月老孙与陈女结婚,陈女再婚时与前夫所生之子陈,才三岁,与母亲和老孙共同生活在上海市重庆北路x号,从而形成了继父子关系,相处也融洽。

家庭生活是锅盆碗碟,吃喝拉撒,再平凡不过了,婚姻关系的维系是要经营的。

倘若不善经营,时间长了,矛盾就产生了。

最后,老孙与陈女士感情破裂。

夫妻协议离婚,约定陈户籍迁回其生父处,继父老孙不再对其抚养。

1998年,陈出国读书,最后居住在美国,期间,仅回国三次,每次仅在国内停留二十余天,与老孙并无交集。

最高院:关于孩子抚养权归属的裁判规则

最高院:关于孩子抚养权归属的裁判规则

最高院:关于孩子抚养权归属的裁判规则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关于继子女与继父母法律关系的几个问题

关于继子女与继父母法律关系的几个问题

关于继⼦⼥与继⽗母法律关系的⼏个问题依据上述规定,继⽗或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婚姻法》关于⽗母⼦⼥关系的规定。

下⾯⽂章中店铺⼩编就关于继⼦⼥与继⽗母法律关系的问题进⾏详细的介绍,欢迎⼤家的阅读,希望能带来更好的帮助!1、⽣母与继⽗离婚后,⽣母的⼦⼥与继⽗是何法律关系?《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继⽗母与继⼦⼥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间的权利和义务,适⽤本法对⽗母⼦⼥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三⼗六条规定:“⽗母与⼦⼥间的关系,不因⽗母离婚⽽消除。

离婚后,⼦⼥⽆论由⽗或母直接抚养,仍是⽗母双⽅的⼦⼥。

离婚后,⽗母对于⼦⼥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抚养问题的若⼲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与继母或⽣母与继⽗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继⽗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母抚养。

”依据上述规定,继⽗或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婚姻法》关于⽗母⼦⼥关系的规定。

在⽣⽗与继母或⽣母与继⽗离婚时,继⽗或继母与继⼦⼥已经形成的拟制⾎亲关系不能⾃然终⽌,继⽗或继母对形成抚养关系的未成年继⼦⼥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但继⽗或继母与继⼦⼥间权利义务产⽣的亲属基础毕竟是姻亲关系,因此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姻亲关系因为离婚或⼀⽅死亡⽽终⽌的情况下,对已经转化为拟制⾎亲的继⽗或继母与继⼦⼥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继母或⽣母与继⽗离婚时,如继⼦⼥未成年,继母或继⽗拒绝继续抚养的,继母或继⽗与继⼦⼥间已经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继⼦⼥成年的,继⽗母与继⼦⼥已经形成的⾝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离婚⽽⾃然解除,只有在继⽗母或继⼦⼥⼀⽅或双⽅提出解除继⽗母⼦⼥关系并符合法律要求的条件下,⽅可解除。

2、离婚时,继⽗能否与⽣母争夺继⼦⼥的抚养权?《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继⽗母与继⼦⼥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母子女抚养关系如何认定

继父母子女抚养关系如何认定

All great actions and thoughts have a trivial beginning.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继父母子女抚养关系如何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自然血缘关系,而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姻亲关系。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时才等同于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所以认定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有抚养关系,就要看继父母是否有实际对继子女进行照顾、教育。

一、继父母子女抚养关系如何认定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关系,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行结婚;二是由于生父母离婚,生父或者生母再行结婚形成的。

子女对生父母的再婚配偶称为继父母,夫或妻对其再婚配偶的子女称继子女。

在具体的表现形式上主要有三种:1、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独立生活,此类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双方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虽未成年,但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未受其抚养教育,此类关系亦属于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

3、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接受继父或者继母的抚养教育,双方形成抚育关系,具有法律上的拟制直系血亲关系,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二、如何认定继父母子女间的抚养关系第一,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这是《婚姻法》第26条第二款的应有之义,因为需要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必然是未成年人。

第二,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

抚养,简单地说,就是“保护并教养”,强调长辈对晚辈的教育和保护,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目的是要让子女健康成长,所以抚养教育关系一般需要在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中形成,如同亲生父母一样,继父母对子女的生活、学习、身体、精神等各方面都有一定照料,这才是抚养的真实含义。

第三,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7.18•【字号】•【施行日期】2019.07.1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家庭综合规定正文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为妥善审理好家事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执法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精神,并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南,供全省法院参考。

一、程序问题1、家事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第一审婚姻、继承等家事纠纷案件(包括涉外、涉港澳台),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2、涉及不动产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属于婚姻家庭纠纷,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离婚案件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能否按撤诉或者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应当亲自出庭参加诉讼。

争夺抚养权10种绝招

争夺抚养权10种绝招

争夺抚养权10种绝招争夺抚养权是一件复杂而又敏感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孩子的幸福和家庭的和谐。

在争夺抚养权的过程中,双方父母需要注意一系列的策略和技巧,以提高自身的胜算。

下面是10种争夺抚养权的绝招,供您参考。

1. 保持冷静及理智:争夺抚养权是非常情感激烈的,但确保自己在这个过程中能够保持冷静和理智是至关重要的。

不要让自己的情绪左右了自己的行为和决策。

2. 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展示自己是一个有责任心且有能力照料孩子的父母。

建立稳定的、贴近孩子的关系,可以从日常生活细节入手,如监督孩子的功课、参与孩子的活动等。

3. 提供稳定的居住环境:为了争夺抚养权,你需要提供一个安全、稳定和适宜孩子成长的居住环境。

确保居住条件符合孩子的需求,如有必要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4. 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是至关重要的。

一个经验丰富的律师可以为你提供法律上的建议和支持,帮助你制定最有利的策略。

5. 收集证据:收集并保留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无论是关于父母的能力、孩子的需求还是其他相关的信息,都可以作为你争夺抚养权的依据。

确保所有的证据是准确、有力而且可靠的。

6. 合作与沟通:与另一方父母保持合作与沟通,有助于解决争议并达成共识。

通过和解、妥协和互相妥协,可以避免法律斗争对孩子造成的负面影响。

7. 考虑孩子的利益:在争夺抚养权的过程中,始终把孩子的利益放在首位。

法庭通常会优先考虑孩子的福祉和最佳利益。

作为父母,你们也应该以孩子的需求为重,如能提供更好的照顾和教育等。

8. 获取见证与证人:如果需要,你可以寻找见证人来测试并支持你的主张。

这些见证人可以是邻居、老师或其他人,他们能够提供有关你或另一方父母的信息和意见。

确保他们的证词是客观的,并具有可信度。

9. 遵守法庭的决定:如果法庭作出判决,你应该遵守并执行它。

除非你可以提供新的证据或者有法律上的明显错误,否则你应该接受法庭的决定。

10. 保持强大的心理和情感支持:争夺抚养权是一个长期而艰辛的过程,会带来巨大的压力和情感上的创伤。

如何解决收养纠纷

如何解决收养纠纷

如何解决收养纠纷收养纠纷是指在收养过程中或者收养后,双方出现争议或者纠纷的情况。

这种纠纷可能涉及到孩子的权益、亲子关系的确认以及抚养费用的支付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收养纠纷,确保孩子的权益和家庭的稳定,以下是一些建议。

一、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收养纠纷的解决离不开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

有关收养的法律法规因国家而异,要确保自己和对方都清楚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便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友好协商解决首先,双方可试图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

在协商过程中,可以通过诚实、理解、妥协等方式促使双方达成一致。

如果双方都在保护孩子的利益上达成共识,那么纠纷可能更容易得到解决。

三、寻求第三方调解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寻求第三方的调解。

第三方可以是专业的律师、社会工作者或者相关机构的人员。

他们能够提供客观公正的意见,助力解决纠纷。

此外,法院也可以提供调解程序来协助解决收养纠纷。

四、进行法律程序如果协商和调解都没有达成一致,可能需要进行法律程序。

当事人可寻求法院的帮助,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法律程序中,要提供充分的证据,确保法院能够依法进行判断。

法律程序可能需要时间和金钱,但对于解决严重的纠纷是必要的选择。

五、关注儿童权益保护在解决收养纠纷的过程中,要始终以儿童的权益为重,确保他们能够得到恰当的抚养、教育和保护。

任何解决方案都应该以儿童为中心,并确保他们的基本权益不受损害。

六、定期沟通和协商即使收养纠纷得到解决,也需要双方定期沟通和协商,以确保孩子健康成长和家庭稳定。

建立一个良好的沟通机制和协商机制,有助于减少纠纷的发生,促进双方合作与理解。

总结:解决收养纠纷需要有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双方需要友好协商并充分关注孩子的权益。

如果纠纷无法自行解决,可以寻求专业人士或法律程序的帮助。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保护孩子的权益始终应置于首位。

通过上述措施的综合运用,我们可以更好地解决收养纠纷,确保孩子能够在一个稳定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

继子女抚养关系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继子女抚养关系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You don't have that many viewers, don't be so tired.(页眉可删)继子女抚养关系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继承关系确定条件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3、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4、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在大多数的再婚家庭当中都存在着继子女,所以有的时候这种感情上的事情没有办法通过法律上进行多么明确的规定,因为再婚的时候肯定不能因为孩子是属于继子女就对其不管不顾的,可实质上也有人针对继子女的抚养关系问题提起过诉讼。

那么,继子女抚养关系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一、继子女抚养关系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婚姻法对在什么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才算形成抚养关系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理论上,也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

实践中有如下几种观点:(1)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

(2)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给予生活上的照料与抚养;或者虽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或者成年继子女事实上长期赡养扶助继父母。

(3)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4)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主要标准是继父母是否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

如果未承担任何费用,即使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亦不能认为他们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而只是一种姻亲关系。

我们认为,确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标准是:第一,未成年的继子女随生父与继母或随生母与继父共同生活,即有抚养事实。

如继子女已成年,即便随生父与继母或随生母与继父一起生活,也不能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下文专述)。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继⽗母和继⼦⼥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就“继⽗母和继⼦⼥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继⽗母和继⼦⼥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间的权利和义务,适⽤⽗母⼦⼥间的权利和义务。

即:⽗母对⼦⼥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对国家、集体或他⼈造成损害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同时,⼦⼥对⽗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母和⼦⼥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母与继⼦⼥之间不存在⾎缘联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不是天然形成的。

如果继⼦⼥间已形成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那么,他们之间的法律地位与亲⽣的权利义务⼀样。

如果继⽗母⼦⼥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的权利义务关,便不产⽣⽗母⼦⼥关系。

在这⾥,应当注意的是,继⽗母⼦⼥之间事实相当于⽗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此,法律也确认他们之间产⽣的关系,应以继⽗母对继⼦⼥实际上已经尽了抚养义务,即有事实上的前提,这也是继⽗母⼦⼥关系与⽣⽗母⼦⼥关系的区别所在。

如何认定是否形成抚养教育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尚⽆具体的规定,⼀般应具体分析、判定。

既然继⽗母⼦⼥关系在法律上视同亲⽣⽗母⼦⼥关系,权利义务也应该是同等的。

对此,我国《民法典》第1103条规定:继⽗母经继⼦⼥⽣⽗母同意,可以收养继⼦⼥。

”继⽗母通过收养继⼦⼥的,继⽗母⼦⼥间的法律地位得以确定,继⽗母对继⼦⼥的抚养便成了其义务,这有利于继⼦⼥的健康成长。

我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对形成抚养关系的继⽗母⼦⼥关系建⽴的相关标准及能否解除这种关系,以及由于再婚关系的终⽌⽽对继⽗母⼦⼥关系产⽣的法律后果等问题所⾔甚少,都没有做出详细、确切的规定,往往会给司法实务中的判决和执⾏带来⼀些困难。

我国《民法典》第1072条主要涉及继⽗或者继母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指出这种权利义务适⽤法律上对于⽗母⼦⼥关系的相关规定。

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与继⽗母形成扶养关系继⼦⼥是否享有继承权与继⽗母形成扶养关系继⼦⼥是否享有继承权?下⾯店铺⼩编就对此整理⼀些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与继⽗母形成扶养关系继⼦⼥是否享有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千零七⼗⼆条【继⽗母与继⼦⼥】继⽗母与继⼦⼥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间的权利和义务,适⽤本法对⽗母⼦⼥关系的有关规定。

案例:阿-明、阿-亮、阿-光是黄⽼伯与前妻⽣育的⼦⼥。

1983年,经⼈介绍,黄⽼伯与梁*婆登记结婚,⽽梁*婆与前夫所⽣⼉⼦阿-善也跟随梁*婆和黄⽼伯⼀同⽣活。

1992年,黄⽼伯通过单位购买了柳州市柳北区某⼩区住房⼀套,经过房改后,该房屋所有权⼈登记于黄⽼伯名下。

黄⽼伯和梁*婆⼀直居住在该房,直到2014年黄⽼伯因病去世。

因为房⼦的继承问题,梁*婆和阿-明等继⼦⼥协商不下,梁便将3名继⼦⼥起诉⾄柳北区⼈民法院,要求确认上述房屋70%产权归其所有,阿-明等⼈享有房屋30%的产权。

法院受理后,通知阿-善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经过审理,法院判定,涉案房屋所有权归梁*婆所有,梁*婆按照房屋所有权价值⼗分之⼀的⽐例,向阿-明、阿-善等兄弟姐妹每⼈⽀付4万余元。

法官说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的遗产。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顺序:配偶、⼦⼥、⽗母。

⼦⼥包括婚⽣⼦⼥、⾮婚⽣⼦⼥、养⼦⼥和有扶养关系的继⼦⼥。

本案中,阿-明、阿-亮、阿-光系黄⽼伯的⼦⼥,梁*婆系黄⽼伯的配偶,阿-善跟随梁*婆与黄⽼伯共同⽣活,是与黄⽼伯有扶养关系的继⼦⼥,因此,梁*婆、阿-明、阿-亮、阿-光、阿-善同为第⼀顺序法定继承⼈,依法均享有继承权。

因黄⽼伯⽣前未⽴遗嘱,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同⼀顺序继承⼈继承遗产的份额,⼀般应当均等。

本案涉及的房屋系黄⽼伯与梁*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先分出⼀半为梁*婆所有,其余作为黄⽼伯的遗产。

继父与母亲离婚后继子女关系就解除了吗

继父与母亲离婚后继子女关系就解除了吗

继父与母亲离婚后,继子女关系就解除了吗?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生父离婚后,能否解除基于离婚协议产生的约定抚养义务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继父母对继子女不承当法定抚养义务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因生父或生母的再婚而形成,其表达为姻亲关系。

抚养权的产生一般基于两种原因,一是双方存在法定的身份关系,如亲生父母子女之间,亲生父母应承当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二是因事实上形成了抚养关系,双方已经产生的抚养义务。

继父母子女关系仅因生父母的再婚产生,实际上为姻亲关系,继父母不存在抚养继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

二、继父母可解除已形成的事实抚养关系或解除已约定的抚养义务如继父母已抚养继子女成年,双方的抚养关系已经形成,此时确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抚养关系是对继父母已履行义务确实认;目的在于使继子女承当对继父母相应的赡养义务,重点在于考虑对继父母合法利益的保护。

所以对于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而言,不能由其自由解除,否那么会侵害已履行抚养义务的继父母的合法权益。

同时,已形成的抚养关系也不会因为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生父离婚而当然解除,继子女应当承当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

但就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而言,在继子女成年后解除抚养关系并不存在侵害继子女合法权益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假设干具体意见》第13条的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由此可见,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生母离婚时,继父母明确表示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且继子女本人也同意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仍然存续。

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

在实际生活中,继父母可能基于对继子女的感情等其他因紊,在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自愿承当对继子女的抚养义务。

当然这种自愿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表现,如离婚协议约定,进而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但成立抚养权应是以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为根底,假设不具有血亲关系,如继父母,又不愿意负担抚养义务,此时强制妻求其承当,已不合理。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在法律实践中的认定问题研究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在法律实践中的认定问题研究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在法律实践中的认定问题研究摘要: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一直居高不下,随之而来的组合家庭也日益普遍,这就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继父母子女之间的赡养、继承案件纠纷的数量直线上升。

由于以往相关法律规定的作废,再加上现行《民法典》对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没有确切标准,这就导致现阶段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难以把握认定抚养关系的标准。

本文将从文义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角度分析《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和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中的“抚养关系”在实践中的应用。

关键词:继子女继父母抚养关系一、界定“抚养关系”的意义《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不得虐待或歧视继子女,其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子女关系相同。

继子女是否履行赡养义务以及继父母是否履行抚养义务决定了他们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进而影响到继子女是否能够取得继承遗产的权利。

所以,在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和继承案件之中,关键还是要看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抚养关系”。

那么应当如何来界定“抚养关系”呢?在司法实践中,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

二、继亲属的相关概念(一)继亲属在《德国民法典》中,继家庭是指孩子们在亲生父母一方的新的伴侣关系中成长。

[1]孩子与继父母方面的亲属形成继亲属关系。

一般情况下,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是由原生家庭的破裂引起的,如父母离婚或死亡后再婚。

梁慧星教授认为,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父母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后再婚,子女与父母的再婚对象之间形成关系。

[2]其他继亲属关系的形成以生父母与继父母之间的婚姻为基础,包括继兄妹、继祖孙等衍生关系。

(二)继父母子女的类型一般而言,继父母子女关系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名分型,即未形成实际抚养关系的姻亲关系,可能是成年继子女或未受抚养的未成年继子女。

[3]第二种是收养型,指继父母通过生父母的认可后收养继子女,从而使他们之间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转化成养父母子女关系。

继承公证中继父母与继子女扶养关系的认定

继承公证中继父母与继子女扶养关系的认定

!"#$%& 年第 期继承公证即对于自然人之间继承权的公证,旨在通过公证机构的见证公民合法继承权的确立。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以及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公民的法治意识以及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权意识逐渐觉醒。

在该背景下,通过公证的方式确定公民自身的合法继承权成为了公民维权的重要表现形式。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规定了继承公证的相关问题,但就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认定在立法以及实务界仍然存在着亟须解决的困境。

继父母与继子女相较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等血亲而言,他们之间的关系为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该关系并不会因为继父母之间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相互之间仍然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利,但是这种继承权属于附义务的继承权,需要达到“有扶养关系”的标准。

因此,对于该问题仍然需要不断地明确和完善。

继承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证机关具有中立性和客观性,公民的公证意愿逐渐提高。

继承问题为公民普遍关注的热点法律问题,尤其再婚夫妻之间的遗产继承,以及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遗产继承等纠纷屡见不鲜。

这一方面说明了我国公民在面对遗产以及继承纠纷时,运用法律维权的意识逐渐提高,法律制度在继承争议的解决中的约束力和指导力明显增强;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在继承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当前,公民通过公证的形式明确自身的继承权活动有了明显的增加,继承公证成为公民在继承资格确认中的重要选择。

!"#$%&'()*+,-./012'()*+,-.相较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以及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养”是一个广义概念,它具体包括抚育、狭义的扶养以及赡养三个方面的内容。

长辈对晚辈的照顾、保护,称为抚养;夫妻以及兄弟姐妹间互相照料称为狭义的扶养;晚辈对长辈的照顾、帮扶称为赡养。

继父母子女关系结束,法院判继母不再承担抚养义务

继父母子女关系结束,法院判继母不再承担抚养义务

继父母子女关系结束,法院判继母不再承担抚养义务【法律依据】随着现在社会的快速发展,离婚率现在也是越来越高,随之增多的是再婚家庭,继父母子女关系也随之增多。

关于继父母子女之间因为抚养赡养纠纷也是很多的。

但是并不是说所有的继父母子女之间都有抚养赡养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才具有法律上的拟制关系,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仅是普通的姻亲关系,互相之间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形成抚养义务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若是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生父离婚,继父母不想抚养继子女,继父母之间的抚养关系终止,是否抚养继子女,有继父母自己决定。

【基本案情】原告:甘某被告:成某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同月21日在忠县乌杨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均是再婚)。

婚后由于原告在天堑小学上班,被告在乌杨镇粮站上班,平常双方在各自单位居住生活,双方的小孩也随各自生活,逢节假日、休息日原被告才相互往来共同生活。

在经济上,双方各自对其收入自主管理、支配,但对于共同财产、债务并没有作约定。

婚初几年夫妻感情一般,1997年因被告之子结婚时未请原告参加,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原被告从此往来较少,夫妻感情淡漠。

现原告以双方已经三年多没有来往,经济上亦无牵连,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原被告再婚后各居一方,共同生活时间较少,夫妻感情不牢固,后因处理家庭事物不当而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来往更少,感情淡漠。

现原告起诉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因未履行继母职责要求被告支付各种费用的诉讼请求,我国《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生父或生母再婚及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抚养关系这种事实而产生的,对于继父母而言,抚养继子女完全是出于自愿,并非是法定的义务,对曾受到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如果生父与继母离婚时,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应当由其生父母抚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消除。

抚养权争夺如何在法庭上有效辩护

抚养权争夺如何在法庭上有效辩护

抚养权争夺如何在法庭上有效辩护在抚养权争夺案件中,有效辩护对于决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至关重要。

父母之间的争夺可能导致孩子的不稳定和不安全感,因此法庭需要仔细审查相关证据并做出公正的判决。

本文将介绍在法庭上有效辩护的关键要素和策略,以帮助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

1. 准备充分的证据支持在进行法庭辩护前,准备充分的证据非常重要。

这些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照片、通信记录等,在法庭上有效地证明你能够提供更好的抚养环境给孩子。

例如,你可以提供孩子在你身边的成长照片,以证明你与孩子之间的亲密关系和你对孩子的照顾能力。

此外,你还可以收集其他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例如证人证词。

找到关系良好并了解你与孩子关系的亲友、邻居等人,请求他们作为证人出庭,证明你是一个负责任的父母。

2. 遵循法庭规则和程序在法庭上进行有效辩护,遵循法庭规则和程序是必不可少的。

例如,你需要在庭审前提交文件,并按要求进行口头陈述。

熟悉法庭规则并严格遵守能够使你的辩护更有说服力和效果。

另外,在法庭上与对方当事人和法官保持尊重和礼貌也非常重要。

避免情绪激动和过激的言语,保持冷静和理智,以便更好地传达你的观点和关切。

3. 重点论述孩子的最佳利益在抚养权争夺中,法庭最重视的是孩子的最佳利益。

因此,在辩护中,重点论述你对孩子的照顾和培养能力,以及你能够提供给孩子一个稳定、安全和快乐的成长环境。

你可以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是一个负责任的父母,例如你的教育和职业成就,稳定的经济状况,以及你积极参与孩子的生活并为其提供支持和关爱的行为。

重点突出你对孩子的关注和保护,以及你与孩子之间的良好亲子关系。

4. 反驳对方的指责和陈述在法庭上,对方可能会提出指责或陈述,试图削弱你的辩护。

你需要仔细听取对方的观点,并及时予以反驳和回应。

使用事实和证据来反驳对方的指责,同时保持冷静和理智。

如果对方的陈述缺乏可信度或与事实不符,你可以通过提供证据来否定对方的主张。

确保你能够清晰、有力地辩驳对方的任何指控,以保证你的辩护更加有力和有效。

后妈有没有义务抚养,抚养义务主体有哪些?

后妈有没有义务抚养,抚养义务主体有哪些?

Raise one point and kill a thousand peopl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后妈有没有义务抚养,抚养义务主体有哪些?如果孩子与后妈形成继子女关系,则具有抚养义务;如果具有抚养义务人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可以向法院起诉,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后妈一直都被冠以黑心,穷凶极恶的形象,而且还有很多的后妈都以自己并不是继子的亲身父母,所以对继子女并没有相应的抚养权为由,从而拒绝对继子女的抚养,所以后妈对继子女的抚养问题一直被大家关注着,那么后妈有没有义务抚养,抚养义务主体有哪些?一、后妈有抚养孩子义务吗1、如果孩子与后妈形成继子女关系,则具有抚养义务。

2、如果具有抚养义务人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可以向法院起诉。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由于父母一方死亡或父母离婚,另一方在婚,从而形成的子女与生父或生母的再婚配偶间的亲属关系。

在亲属法中,这种关系属于姻亲关系。

根据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又可把继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类。

一类是形成了抚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该姻亲关系发生了转化,成为一种拟制血亲;另一类是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之间仍为纯粹的姻亲关系。

二、对子女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主体:(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二)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三)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四)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抚养义务《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继子女相互抚养协议书范本

继子女相互抚养协议书范本

继子女相互抚养协议书范本甲方(抚养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抚养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为了明确双方在抚养、教育、生活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抚养责任1.1 甲方同意承担乙方的抚养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生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

1.2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抚养,并遵守甲方的合理教育和生活安排。

第二条抚养费用2.1 甲方应按照以下标准向乙方支付抚养费用:2.1.1 生活费用:每月人民币__________元,支付时间为每月的第______日。

2.1.2 教育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学费、书本费、课外辅导费等,具体金额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

2.1.3 医疗费用:根据乙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应及时支付。

2.2 乙方应合理使用抚养费用,并在必要时向甲方提供费用使用情况的说明。

第三条教育与生活安排3.1 甲方应尊重乙方的意愿,合理安排乙方的教育和生活,不得强迫乙方从事不愿意的活动。

3.2 乙方应尊重甲方的抚养权,遵守家庭规则,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家庭和社会活动。

第四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4.1 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4.2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可要求解除本协议。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5.2 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6.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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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母与继父母产生抚养权纠纷应如何处理?
作者:福清法院刘艳娟陈莉发布时间:2009-06-09 10:59:41
案情:原告阿龙与被告小娟曾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了一个男孩晓军,后因小娟与阿龙感情不和,未能在一起共同生活。

2001年7月,小娟向福清市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解除了其与阿龙的同居关系,6岁的儿子由小娟抚养,阿龙每月须支付抚养费500元。

2003年5月,小娟与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

同年6月,小娟将晓军的户籍一起迁入李某的户口名下,三人一起共同生活。

2008年下半年,阿龙以小娟再婚后四处奔波,未尽到监护责任,影响孩子的学习和健康成长为由,将小娟告上法庭,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小娟应诉后辩称,阿龙所说并非事实,自己再婚后,孩子就一直跟随夫妻俩共同生活。

至于变更晓军的抚养权问题,她尊重儿子的意愿,但阿龙几年来都没有支付抚养费,因此要求他支付生活困难补助费2.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晓军在学校的姓名已更改,随李姓,在户口簿上登记为李某的长子,遂依法追加李某为被告。

另查,李某对晓军承担了抚养和教育责任,继父子之间已形成抚养关系;晓军愿意变更由其亲生父亲阿龙直接抚养。

近日,原、被告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原告阿龙与被告小娟生育的男孩晓军由原告阿龙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原告于调解书生效之日支付给被告小娟、李某人民币1万元。

法官说法:该案是涉及到如何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以及抚养权纠纷如何处理的法律问题。

一、如何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形成抚养关系?
继父母子女间的关系是由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或者是父母离婚,抚养子女的一方或双方再婚形成的。

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或生母的配偶的关系,也是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并不必然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立法对如何认定继父母和继子女抚养教育关系成立,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作具体规定。

一般情况下,存在以下两种情形被认为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一是继父母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承担了继子女生活费的全部或部分;二是继子女的生活费虽然由其生父或生母负担,但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对继子女在生活上进行了照顾和教育。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便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样的关系。

在本案中,小娟与李某结婚后,晓军一直跟随他们共同生活到12岁,晓军的继父李某对其承担了生活费,并在生活上进行了照顾和教育,他们之间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

二、继父母在诉讼过程中能否作为案件当事人?
对于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而言,双方是因婚姻关系而派生的一种亲属,属于姻亲关系。

因此,当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之间的婚姻关系因生父或生母一方死亡而终止,或双方离婚时,这种属于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也就随之解除。

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过程中,未形成抚养关系继父或继母不是案件的当事人。

而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样的关系,因而应当是变更抚养关系案件中的当事人,即为原告或是被告。

本案中,李某与晓龙已形成抚养关系,因此应当依法追加李某做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

三、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能否解除或变更?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为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母子女间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样的关系,因此,抚养权能否解除或变更,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续期间,如果继子女未成年,为维护子女的利益,己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得解除。

但也存在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此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予准许;又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当然,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若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愿意变更抚养,生父或生母要求变更抚养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生父或生母的婚姻关系因死亡而终止,或者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如果继父或继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继子女可以选择由生父或生母抚养,也可以选择要求继父或继母抚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如果双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由生父或生母带走的,则该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自然解除。

本案中,因晓军是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其本人愿意随亲生父亲生活,且其亲生父亲有抚养能力,因此原告阿龙要求变更抚养晓龙,法院予以照准。

原告阿龙自愿支付给被告小娟、李某人民币1万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亦予以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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