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意外伤残身故利益保障
泰康祥云康顺B款(2014)保障计划
泰康祥云康顺B款(2014)保障计划祥云康顺B款(2014)”保障计划是“祥云康顺B款”的升级版,保障计划包括1款两全主险,3款专属附加险(附加意外、附加住院津贴、附加意外伤害医疗)。
产品特色1. 交10年,保30年交费期短,保障期长,只需交10年,可保30年。
2. 满期生存,返还120%累计已交保费无论是否有理赔发生,满期生存返还120%累计已交保费。
3. 意外伤害1/2/3倍赔付普通意外1倍赔付,乘坐交通工具意外或者驾驶私家车、公务车意外2倍赔付,航空意外3倍赔付。
4. 累计长达1000天的住院津贴保障可保30年的住院津贴,意外、疾病均无免责期,住一天赔一天。
单次住院最多180天,累计住院最多1000天。
5. 首创长期意外伤害医疗,符合附加合同规定的医疗费用100%赔付可保30年的意外伤害医疗,对属于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全额赔付,无免赔额,无自付比例。
6. 伤残责任全面升级意外伤残责任采用最新伤残标准,由7级34项升级为10级281项,计划保费保持不变,贴心实惠。
7. 手续简单、安全快捷不需体检,直接电话投保;全程录音,100%电话回访,客户权益有保障。
适用条款《泰康祥云康顺B款(2014)两全保险》条款泰康附加祥云康顺B款(2014)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泰康附加祥云康顺B款(2014)医疗保险》条款《泰康附加祥云康顺B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保险利益1. 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 保险单上载明的主合同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120%2) 您累计已交的主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120%2. 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 保险单上载明的主合同保险金额×MIN(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2) 您累计已交的主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3. 意外身故保险金:因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按附加意外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中信保诚附加意外伤害保险B款产品条款
中信保诚[2017]意外伤害保险059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中信保诚中信保诚附加附加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B 款1 1 我们保什么我们保什么我们保什么、、保多久保多久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1.1 本附加合同(指您购买的《中信保诚附加意外伤害保险B款》产品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如果该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保险责任 1.2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如下保险责任:(1)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见7名词释义),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前,曾领取本条第(2)项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2) 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见7名词释义)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我们将按该标准所列之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计算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我们仅给付最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则我们仅给付一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按照被保险人伤残程度所属伤残等级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1级)计算。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含)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含)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当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如合并以前因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可领取《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较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泰康祥云康意保障计划
泰康祥云康意保障计划“泰康祥云康意保障计划”是1款返本型的保障计划,包括1款主险,2款附加险,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障。
产品特色1.交10年,保25年交费期短,保障期长,只需交10年,可保25年。
2.满期生存,返还120%累计已交保费无论是否有理赔发生,满期生存返还120%累计已交保费。
3.意外伤害1/2/5倍赔付,8种重大自然灾害意外额外给付1倍普通意外1倍赔付,乘坐交通工具意外或者驾驶私家车、公务车意外2倍赔付,航空意外5倍赔付。
若遭受8种重大自然灾害而发生意外,则再额外给付1倍意外伤害保额。
4.累计长达1000天的住院津贴保障可保25年的住院津贴,意外、疾病均无免责期,住一天赔一天。
单次住院最多180天,累计住院最多1000天。
5.累计长达1000天的重症住院津贴保障若入住重症监护病房,除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外,再额外给付1倍住院津贴日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作为重症住院津贴保险金,住一天赔一天,单次重症住院最多180天,累计重症住院最多1000天。
6.手续简单、安全快捷不需体检,直接电话投保;全程录音,100%电话回访,客户权益有保障。
适用条款《泰康祥云康意两全保险》条款《泰康附加祥云康意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泰康附加祥云康意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保险利益1.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保险单上载明的主合同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120%2)您累计已交的主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120%2.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保险单上载明的主合同保险金额×MIN(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2)您累计已交的主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3.意外伤害责任:本产品包括的意外伤害分为以下3类:A类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B类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乘坐除民航班机以外的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作为驾驶者驾驶私有汽车、公务车C类意外伤害:上述两类意外伤害以外的其他意外伤害意外身故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遭受A类意外伤害身故,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意外保额×5 2)若被保险人遭受B类意外伤害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意外保额×23)若被保险人遭受B类意外伤害身故且身故时未满18周岁,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意外保额4)若被保险人遭受C类意外伤害身故,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意外保额若被保险人因遭受8种重大自然灾害而身故,则除按前款约定给付相应类别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额外给付1倍附加意外保额作为意外身故保险金。
个人家庭人身意外伤害保障计划
个人家庭人身意外伤害保障计划
个人家庭人身意外伤害保障计划是一种保险计划,旨在提供经济保障和援助,以应对个人或家庭成员在意外事件中可能发生的伤害或伤残。
这种保险计划通常包括以下方面的保障:
1. 意外身故保险:提供在被意外事件导致身故时的一定金额赔偿,以帮助家庭应对丧失主要经济支持者的损失。
2. 意外伤残保险:在被意外事件导致严重伤残时提供一定比例的赔偿,帮助受伤者及其家庭应对潜在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和生活费用。
3. 医疗费用保险:提供在意外事件导致医疗费用的一定赔偿额,包括紧急医疗治疗、手术费用、住院费用等。
4. 康复费用保险:提供在意外事件导致伤残时的康复治疗费用赔偿,包括物理治疗、康复设备等费用。
5. 误工补偿保险:提供在意外事件导致受伤者无法工作时的一定日常生活费用赔偿,以帮助家庭维持正常生活。
个人家庭人身意外伤害保障计划的具体保障内容和赔偿金额会根据保险公司和具体计划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投保时需要注意保险合同的条款,了解免赔额、保险金额、赔偿方式等重要信息。
100元意外险赔偿明细
100元意外险赔偿明细
100元的意外险包括:1.意外身故或残疾的给付,保额约5万;2.另外有一个意外医疗的赔付,保额约5千;3.意外住院补贴30元左右每天。
但是每个公司的保险责任可能不同,因此具体还要看各个保险公司的情况来定。
100元意外险的保障范围为:1.意外伤残身故。
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受伤、残疾或身故时,保险公司会根据保单合同或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进行赔付。
2.意外伤害医疗。
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前往医院治疗时,保险公司会根据保单合同对其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
3.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受伤住院时,保险公司会定额定期支付给被保险人住院津贴,主要是根据被保险人住院的天数进行发放。
各家保险公司,都推出过100元的意外险,保障范围都不相同。
以人寿保险公司的100元意外险为例。
人寿100元意外保险主要包含意外身故伤残、意外医疗以及意外住院津贴。
1、意外身故伤残:若被保人因意外导致身故,在保单责任范围内一次性赔付约定保额;若被保人不幸伤残,保险公司按伤残等级高低赔付伤残保险金。
伤残赔付金额=保险金额*残疾比例(10%-100%)。
2、意外医疗:被保人发生意外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约定赔付相应保险。
3、意外住院津贴:被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在约定时间内到相应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被保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根据具体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
保险产品的附加险种了解常见的附加保险选项
保险产品的附加险种了解常见的附加保险选项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的工具,能够为个人和企业在意外风险和财产损失方面提供保障。
保险合同中除了基本保险责任外,还有一些可选的附加险种,可以根据需求为保险合同增加特定的保障条款。
本文将介绍常见的附加保险选项,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保险产品。
一、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是一种针对意外伤害事件而设计的保险附加选项。
它主要保障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或死亡时能够获得一定的赔偿。
这种附加险通常包括住院津贴、伤残赔偿金、意外身故保险金等内容,可以为个人和家庭提供额外的经济保障。
二、重大疾病保险附加险重大疾病保险附加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以便在被确诊为严重疾病时获得一笔保险金。
这种附加险涵盖了多种重大疾病,如癌症、心脏病、脑卒中等,保障范围广泛。
重大疾病保险附加险的赔付金额可以用于支付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并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
三、医疗费用报销保险附加险医疗费用报销保险附加险是一种为保险合同增加报销医疗费用的附加选项。
通常情况下,基本的医疗保险只能报销一部分医疗费用,而医疗费用报销保险附加险可以提供更全面的医疗保障。
这种附加险可以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门诊费用等方面的报销,可以帮助被保险人减轻因疾病导致的负担。
四、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险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险为被保险人提供在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报销的附加保障。
与一般的医疗费用报销保险不同,这种附加险主要关注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例如交通事故、滑倒摔伤等。
它能够为被保险人提供额外的医疗保障,减轻因意外事故导致的经济负担。
五、旅行保险附加险旅行保险附加险是为出行人员提供的一种特殊保险保障。
在旅行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突发风险,如旅行延误、行李丢失、意外伤害等。
旅行保险附加险可以提供相应的赔偿,以减轻旅行者的经济风险。
在购买旅行保险附加险时,需要了解其保障范围、赔付条件等重要信息。
总结:附加险种是保险合同中的可选项,可以根据个人或企业的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附加险。
全面了解人寿保险的各种附加险种
全面了解人寿保险的各种附加险种人寿保险是一种保障人们一生的保险产品,它为被保险人及其家人提供经济上的安全和保障。
除了基本的人寿保险之外,还有一些附加险种可以提供额外的保险保障。
本文将全面介绍人寿保险的各种附加险种,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并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附加保险。
1. 意外身故与伤残险意外身故与伤残险是人寿保险的一种常见附加险种。
它主要针对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中身故或者遭受身体伤害的风险。
一旦发生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提供一定的保险赔付。
2. 重大疾病险重大疾病险是一种专门针对重大疾病风险的附加险种。
不同于人寿保险只在被保险人身故时提供保障,重大疾病险可以在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某些特定疾病时提供一定的赔付。
这些疾病通常包括但不限于癌症、心脏病、脑中风等。
3. 医疗费用报销险医疗费用报销险是一种可以帮助被保险人报销医疗费用的附加险种。
在被保险人发生医疗支出时,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比例为被保险人报销一定的医疗费用。
这种险种可以有效减轻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而产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4. 全残保险全残保险是一种专门保障被保险人全残(无法从事任何职业工作)风险的附加险种。
一旦被保险人被认定为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予一定的赔偿,并为被保险人提供长期的经济支持。
5. 健康管理服务险健康管理服务险是一种专注于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的附加险种。
在购买此险种时,被保险人可以享受到各种与健康管理相关的服务,如健康咨询、体检、健康计划等。
这种险种不仅可以提供保障,还可以帮助被保险人更好地管理自身的健康状况。
6. 重大疾病豁免险重大疾病豁免险是一种可以帮助被保险人继续享受保障的附加险种。
在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某些特定的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将对后续的保险费用进行豁免,使被保险人无需继续承担保费负担,同时仍能享受人寿保险提供的保障。
综上所述,人寿保险的各种附加险种可以提供多样化的保险保障,从意外身故与伤残险、重大疾病险、医疗费用报销险、全残保险、健康管理服务险到重大疾病豁免险等。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保险”)是指在主险(意外伤害保险)基础上增加的附加保险条款,为被保险人提供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的医疗费用补偿。
本条款旨在详细列出保险的保障范围、责任限额、赔偿方式以及其他相关条款的内容,以帮助被保险人更好地了解保险的权益和责任。
一、保障范围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受伤、残疾或需要接受医疗治疗的,保险公司将负责按照本条款的规定承担医疗费用的赔偿责任。
2. 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a. 住院医疗费用:床位费、手术费、药品费、化验费、手术材料费等;b. 门诊医疗费用:诊疗费、治疗费、护理费、药物费等;c. 特殊检查项目费用:如CT、MRI等特殊影像学检查费用;d. 康复治疗费用:物理治疗、康复训练等费用;e. 义齿、眼镜等辅助器具费用;f. 其他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二、责任限额1. 本保险的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每位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
具体的责任限额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也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具体需求进行协商。
2. 如发生多次事故,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将独立计算,不累积赔付。
三、赔偿方式1. 被保险人在接受医疗治疗后,应第一时间将医疗费用结算凭证提供给保险公司,以便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如符合赔偿条件,将根据责任限额进行相应赔付。
2. 赔付方式分为两种:a. 直接赔付:保险公司将直接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
在此情况下,被保险人无需先垫付费用;b. 现金赔付: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医疗费用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费用,被保险人需要先垫付费用,然后再向保险公司索赔。
四、保险责任免除保险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1. 被保险人故意自残或自杀;2. 被保险人醉酒驾驶、无合法驾驶证驾驶或参与非法赛车活动;3. 被保险人参与搏斗、斗殴或故意伤害他人;4. 被保险人参与非法活动或犯罪行为;5. 被保险人参与挑战危险运动或极限运动;6. 被保险人在职业运动中受伤;7. 意外伤害发生前被保险人已患有医生预知的疾病或先天性疾病;8. 被保险人饮食不节、不注意休息、缺乏运动等未尽合理预防措施。
有关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
有关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
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是指在意外险保单中额外购买的一项附加条款,可以在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情况下,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的保险赔付金额。
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通常会根据被保险人的残疾等级,提供不同的赔偿金额。
通常分为以下几个等级:
1. 全残:指被保险人的身体机能完全丧失,无法自行独立生活和工作。
2. 重度残疾:指被保险人的身体机能丧失较大,无法从事原工作,也无法完全自理。
3. 中度残疾:指被保险人的身体机能部分丧失,无法从事原工作,但仍能自理或借助他人帮助自理。
4. 轻度残疾:指被保险人的身体机能轻微受损,可以从事原工作,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购买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时,可以选择不同的附加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和保险费用等条件,来适应个人的需求。
同时还可以选择是否提供豁免保费的附加条款,在被保险人发生残疾时,不再需要支付后续的保险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保险公司对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的赔偿条件和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在购买之前详细了解保险产品的条款和保险公司的赔付政策,以便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够获得相应的保险赔付。
意外伤害险赔偿范围和标准
意外伤害险赔偿范围和标准意外伤害险是保险公司为个人或团体提供的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意外导致的人身伤害提供经济赔偿保障。
意外伤害险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意外事故伤害赔偿的范围和赔偿标准。
下面是对意外伤害险赔偿范围和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赔偿范围:1. 意外身故:意外伤害险在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时,将按照合同规定给予死亡赔偿金。
一般来说,基本保险金额是固定的,但在一些高额保险产品中,赔偿金额可能会根据合同约定而增加。
2. 意外伤残: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或功能障碍时,意外伤害险将根据残疾程度和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伤残赔偿。
根据伤残程度的不同,赔偿比例会有所浮动。
3. 意外医疗费用:意外伤害险通常也会覆盖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
这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诊断费等。
保险公司会根据实际医疗费用提供赔偿,视合同约定而定。
一般而言,被保险人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凭证和报销单据。
4. 意外住院津贴:一些意外伤害险还会提供住院期间的津贴补贴。
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住院治疗时,保险公司会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给予津贴,以减轻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的经济负担。
赔偿标准:1. 赔偿比例:意外伤害险的赔偿比例是指在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予赔偿的比率。
例如,身故赔偿比例可能为100%,而伤残赔偿比例根据残疾程度分为几个档次。
2. 赔偿限额:意外伤害险通常会在合同中规定赔偿的上限。
这意味着即使被保险人的损失超过赔偿限额,保险公司也不会给予超过该限额的赔偿金额。
赔偿限额可以是每次事故、每年或终身的总限额。
3. 免赔额:意外伤害险可能会设立免赔额,即在达到一定金额以下的赔偿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免赔额的设立是为了控制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同时也让被保险人对一些小额费用自行负担。
4. 赔付方式:意外伤害险的赔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
一次性支付意味着在确认赔偿金额后,保险公司会一次性支付给被保险人。
附加疾病身故、全残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疾病身故、全残保险条款1 投保附加险的条件本条款系本保险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经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如主险合同为团体保险,则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经过该等待期后)罹患疾病(续保者不受该等待期的限制),并在保险期间内因该疾病身故,或自患病之日起180日内因该疾病导致全残(释义见4.1)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2 责任免除2.2.1 原因除外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而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2)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4)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5)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6)既往病症(释义见4.2)及其并发症;(7)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8)保险期间开始后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的疾病(如主险合同为团体保险,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之前的疾病),续保者除外。
2.2.2 期间除外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因罹患疾病而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2)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3)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4)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释义见4.3)期间。
3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1)保险单原件;(2)保险金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被保险人全残的,还需提供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保险人认可的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4)被保险人身故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报告;(5)被保险人身故的,需提供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国寿附加国寿福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优享版)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国寿福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优享版)利益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国寿福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优享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所认可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国寿福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优享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保险金额一、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已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之和。
第五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附加工作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3版)条款
附加工作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3版)条款一、保险范围1. 本附加工作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覆盖被保险人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内、工作任务范围内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医疗费用。
2. 意外伤害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突发事件导致的身体伤害,包括但不限于跌倒、碰撞、中毒等。
3. 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费等。
4. 本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范围仅在被保险人从事正当工作任务期间有效。
二、保险责任1. 被保险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并导致医疗费用的,本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被保险人应及时向本保险公司报告意外伤害,并提供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
3. 本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理赔审核,符合条件的医疗费用将由本保险公司支付。
4. 本保险公司对于保险金额的支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不得超出约定范围。
三、除外责任1. 被保险人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故意自伤、自杀行为,以及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导致的意外伤害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2. 被保险人在工作时间外或工作范围之外导致的意外伤害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3. 由于被保险人滥用药物、酗酒等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4.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情形。
四、保险费用和理赔1. 本附加工作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用的具体数额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
2. 被保险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及时向本保险公司报告并提供所需的理赔申请材料。
3. 本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理赔审核,并及时支付符合条件的医疗费用。
五、解决争议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处理应遵循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当事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应提交仲裁解决。
六、其他事项1. 本附加工作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条款内容包括保险范围、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费用和理赔等事项,被保险人在购买前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条款内容。
人保寿险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B 款)利益条款
人保寿险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B款)人保寿险[2017]意外伤害保险041号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您与我们的合同 5.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1.1附加合同订立 5.1周岁1.2附加合同生效 5.2意外伤害5.3公共交通工具2.您获得的保障 5.4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期间2.1基本保险金额2.2保险期间 5.5交通事故2.3保险责任 5.6酗酒2.4责任免除 5.7猝死5.8精神疾病3.您的义务和权利 5.9潜水3.1保险费的交纳 5.10空中运动3.2效力终止 5.11攀岩5.12探险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5.13武术4.1受益人5.14特技表演4.2保险金申请5.15我们认可的鉴定机构4.3诉讼时效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3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1.1✧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1✧当某些情形发生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3.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5)人保寿险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1.1附加合同订立人保寿险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999年8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第一条附加合同说明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如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附加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的年生效对应日前申请投保本附加保险。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即为主合同当时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列明的身体残疾之一,本公司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基础,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规定购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列明的两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身体器官时,本公司仅给付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领取残疾保险金后,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又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已给付残疾保险金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在每一保险年度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原因致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平安附加长期(2019)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遭受意 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 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 故特别保险金。
个人非营业车辆指在境内登记、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性运输(非营运), 且行驶证记载所有人为个人的机动车,并须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 (2)有合法有效行驶证; (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4)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 (5)上述机动车如从事以营利为目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或从事网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2.1 责任免除 2.2 其他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7机动车 8;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 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
平安附加长期(2019)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保什么 、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保险中的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害保险金
保险中的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害保险金在保险中,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害保险金是两种常见的理赔方式。
虽然它们都是为了提供经济保障和赔偿,但其适用范围和条件却有所不同。
下面将分别介绍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害保险金,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它们。
身故保险金是指在被保险人因为意外事件或疾病导致身故时,由保险公司向受益人支付的一笔金钱。
被保险人身故后,受益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领取一定金额的保险金,用于弥补家庭的经济损失或支付相关费用。
身故保险金通常用于确保被保险人的家人在他们离世后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支持,以维持他们的生活水平。
身故保险金的数额通常取决于保险合同中设定的保额和约定的受益人。
与身故保险金相比,意外伤害保险金是在被保险人因为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伤或伤残时由保险公司支付的一笔金钱。
该保险金的领取通常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事故的类型、伤害的程度以及保险合同中的约定。
意外伤害保险金在被保险人因事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无法正常工作时,可以提供经济赔偿,帮助被保险人应对意外事件带来的经济困难。
与身故保险金不同的是,意外伤害保险金通常是根据实际损失的程度进行赔偿,保险和赔偿的金额会根据受伤情况而有所不同。
无论是身故保险金还是意外伤害保险金,在购买保险时,被保险人需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并了解其中的条款、保额、免赔额以及赔偿方式等细节。
此外,购买保险前可以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比较,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
在保险理赔时,被保险人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审核和赔付。
总结起来,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害保险金是保险中常见的赔偿方式,但其适用条件和赔偿方式有所不同。
身故保险金是在被保险人身故后由保险公司向受益人支付,用于弥补家庭经济损失;而意外伤害保险金则是在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受伤或伤残时由保险公司支付,用于提供经济赔偿。
购买保险时需详细了解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保险公司的赔偿流程,以确保获得合理的保障和赔付。
残疾人意外险死亡赔付标准
残疾人意外险死亡赔付标准残疾人意外险死亡赔付标准1. 引言残疾人意外险是一种专门针对残疾人群体推出的保险产品,旨在为残疾人提供保障和赔付,以应对意外事件对其生活和健康所造成的影响。
其中,死亡赔付标准作为一项重要的保险条款,直接关系到残疾人及其家庭的权益。
2. 死亡赔付标准的基本要素在残疾人意外险中,死亡赔付标准通常包含以下基本要素:2.1 赔付比例:即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死亡时应该支付的赔偿比例,这通常是根据被保险人的保额和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规定来确定的。
2.2 最低赔付额:也称最低保险金,指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最低应支付的金额,这一金额通常由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
2.3 赔付条件:包括赔付的条件和要求,例如被保险人死亡时是否需要提供死亡证明、保险合同有效期等。
3. 深入探讨死亡赔付标准针对残疾人意外险中的死亡赔付标准,我们需要深入探讨其具体的赔付比例、最低赔付额和赔付条件,以及这些要素对残疾人及其家庭的意义和影响。
3.1 赔付比例对于残疾人意外险中的赔付比例,我们应该考虑该比例对于残疾人家庭的经济保障作用。
赔付比例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死亡时向其家庭支付的赔偿金额,因此应该根据残疾人的生活情况和需求来确定合理的赔付比例。
3.2 最低赔付额最低赔付额作为死亡赔付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得到特别关注。
合理的最低赔付额能够保障残疾人家庭在意外事件发生后能够获得一定金额的赔偿,帮助他们度过困难时期。
3.3 赔付条件赔付条件也是影响残疾人意外险赔付的关键因素之一。
合理的赔付条件应该包括简单明确的赔付程序和要求,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确保残疾人家庭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4.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种专门为残疾人设计的保险产品,残疾人意外险应该更加注重其赔付标准的合理性和保障性。
保险公司在制定赔付标准时应该充分考虑残疾人及其家庭的实际需求,确保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提供经济援助和保障。
5. 结语残疾人意外险的死亡赔付标准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残疾人及其家庭的利益。
了解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内容
了解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内容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能够为个人提供经济上的保护和帮助的保险产品。
无论是工作中的事故、交通事故、运动受伤还是其他突发意外,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来向受伤或身故的个人提供相应的赔偿。
现在,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内容。
一、医疗费用保障意外伤害保险通常会覆盖由于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
例如,如果被保险人在参加体育活动时受伤,需要接受紧急医疗治疗,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关的医疗费用。
这包括但不限于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康复费用等。
医疗费用保障确保了个人不会因为意外造成的伤病而面临经济负担的压力。
二、伤残赔偿保障意外伤害保险还通常包含伤残赔偿保障。
伤残赔偿是指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机能受损或丧失时,根据保险合同中的规定给予一定的赔偿。
赔偿金额根据损伤的程度以及合同中约定的比例来确定。
伤残赔偿也包括丧失劳动能力补偿、康复费用等,以帮助受伤个人在受到意外伤害后能够获得经济上的支持。
三、身故赔偿保障意外伤害保险中的身故赔偿保障是指在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时,保险公司向其合法受益人支付一定的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根据合同约定和受益人的资格来确定。
这部分赔偿金通常可以用于支付殡葬费用、善后事宜等,并且可以帮助家庭在失去家庭成员后度过经济上的困难。
四、意外伤害津贴保障一些意外伤害保险还提供了意外伤害津贴保障。
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暂时或永久失去工作能力时,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一定比例的津贴。
这个津贴可以提供协助,帮助被保险人应对丧失收入带来的经济困境和生活压力。
总结: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赔偿、身故赔偿和意外伤害津贴等。
这些保障内容可以帮助个人在意外发生后获得经济支持,减轻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困扰。
选择适合自己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并了解其中的保障内容,是每个人应该重视的保险意识。
只有在意外保险的保障下,我们才能安心生活,应对突发意外所带来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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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险种名称
附加意外伤残身故利益保障
投保范围
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人士;为每年续保的附加保险合同,可续保至六十五周岁;可附加于十五年康富年金计划和灿烂人生计划。
保险责任
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
一、身故利益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
二、残废利益给付:被保险人残废,保险人根据lt;残废程度与保险金额百分比给付表给付相应比例的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吸毒、殴斗、醉酒、自杀和故意自伤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四、被保险人驾驶无照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及无照或酒后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置身在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上(若以乘客身份置身在固定航线班机者除外)
九、已宣战或不宣战的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被保险人因遭受前条约定的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的职业计算。
缴费方式同主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