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未成年应急处理制度
公司禁止使用童工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和杜绝童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和间接从事管理、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禁止使用童工,确保公司内部用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禁止使用童工的范围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以下情形属于禁止使用童工的范围:(一)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如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二)间接从事管理、服务等工作的人员,如保安、保洁、行政等;(三)公司临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实习生等;(四)公司下属单位、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企业。
三、禁止使用童工的管理措施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各岗位在招聘、用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管理措施:(一)认真核查应聘人员的年龄,不得招聘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二)与应聘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事项,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三)建立用工登记制度,详细记录员工基本信息、入职时间、离职时间等,确保用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四)定期开展用工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五)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增强对童工问题的认识。
第七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监督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禁止使用童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禁止使用童工的处罚第八条对违反本制度,招聘、使用童工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招聘、使用童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二)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追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对举报、投诉公司使用童工的,公司应予以奖励,并严格保密。
五、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禁止使用童工政策及童工补救措施
禁止使用童工政策及童工补救措施
关于童工的立场和政策
•公司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并反对其它公司或社会团体雇用童工。
公司人力资源部招聘时必须通过核查身份证、照片和本人,确定无伪才能登记入公司。
•一旦发现因疏忽招用童工,公司将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原则,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公司也不允许供应商或其他合作伙伴使用童工。
一旦发现,将督促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切实保障儿童权益。
发现童工的补救措施
一旦发现公司因疏忽招用童工,公司必须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立即停止其工作,并送医院进行体检,保证其健康未受到工作影响,体检费用由公司承担。
•足额发放所有薪资。
•派人护送其回家,交其监护人,一切旅程费用由公司承担。
•与其监护人商量后续事宜,支持该未成年人完成学业或职业技能学习,至其年满十六周岁。
严查误用童工事件原因,并且制定整改措施。
•保存监护人和学校的联系信息,以及相关费用的收据发票,作为公司实施补救的凭证。
•向劳动主管部门及有此要求的客户通报发现童工的过程及补救措施。
•跟踪该未成年人的后续事宜,直至其年满十六周岁。
防止供应商使用童工
•采购部门负责与供应商沟通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立场和政策。
•在业务往来中,如发现供应商有使用童工,应督促对方采取上述相同的补救措施,并跟踪该未成年人直至其年满十六周岁。
拯救童工及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
拯救童工及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RBA5.0/ISO45001-2018)1.0目的确保曾经担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及未成年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所有必要的支持行动。
2.0范围所有曾在本厂的童工及正在本厂的未成年工。
3.0定义3.1 童工:从事劳动未满16周岁的工人。
3.2 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工人。
3.3 拯救儿童:为了保障曾经担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的所有必要的支持和行动。
4.0权责4.1 管理部针对童工采取必要的支持活动。
4.2 管理部负责童工及未成年工的识别。
4.3 管理者代表确保本厂行为符合本程序规定。
4.4 员工代表代表劳动者就本程序执行情况与管理层沟通。
5.0流程图N/A6.0作业内容6.1 管理部在招聘员工时需辨识身份证明,必须对应聘人员进行严格检验身份证,核对相片确认无伪才能登记入厂。
暂未领取身份证或身份证的,应持有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准的十六周岁以上的证明,入厂年龄检查记录在《年龄审核记录表》中;本厂不可雇用童工。
6.2 本厂如发现有未满十六岁的儿童及被登记入厂和分配,应立即向管理部报告,管理部要迅速派人将其护送回原居住地及要求其父母或监护人签收,并有当地村级以上部门盖章确认,交回管理部门存档。
还须动员其亲属应将子女进一步求学才能参加社会工作。
6.3发现童工,我们会耐心劝说童工上学,在保证健康安全的同时护送童工回原居地,所需费用,全部由厂方负责;6.4 本厂在新员工招聘时进行严格的人事资料的审核,并不定期检查是否聘用任何童工。
6.5公司反对供应商使用童工,禁止使用童工。
并且且不允许童工出现在工作场所。
6.6若发现本厂有任何不满16周岁之雇员时,应立即通知管理代表或管理部停止童工的使用并采取必要的支持行动;公司还应给这些儿童提供足够财务及其他支持以使之接受学校教育直到超过上述定义下儿童年龄为止。
并进行自我检讨改进:➢对误用情况进行记录并检讨误用原因并改进相关规定。
童工拯救制度
童工拯救一、目的为了确保及时发现因任何原因进入公司的童工,根据标准和法规要求妥善处理童工事件;并且能使童工得到适当的教育,特制定要程序。
二、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调查、处理可能发生的童工事件及对童工/未成年推广义务教育。
三、职责人力资源部根据标准和法规要求负责调查、处理童工事件,确保童工得到妥善的照顾;并负责应向所有工人传达本程序。
四、工作程序1、童工救济措施(1)一旦发现童工,必须立即停止其工作,指定专人负责送该童工到医院检查身体,并通知当地劳动局,公司不得立即辞退童工,以免他们可能陷入更加严重的困境;(2)如果该童工身体健康,则经劳动局同意安排专人将其送到父母身边,公司负责部费用;如果需要治疗,则公司应负担全部费用直到其痊愈;(3)公司应调查误招童工的原因,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以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童工/未成工推广义务教育措施(1)本公司有责任为因过失情况而雇佣的童工提供足够的教育资助;(2)公司应根据需要提供适当的经济资助和其他资源,确保该童工完成法定的义务教育,直到超过儿童年龄为止;(3)公司建立未成年工教育状况档案,登记每一名未成年工的年龄、受教育状况及辍学原因等;(4)公司制订具体措施,避免招用在校未成年学生,若因过失录用了正在求学中的未成年工,公司应提供适当的经济资助和其他资源,确保他们完成法定义务教育;(5)如果他们需要工作,则不可安排他们在上课时间工作,并保证每日上课、工作及交通时间总和不超过10小时;(6)公司应该跟踪童工、未成年工教育的实施情况,必要时应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五、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六、相关记录6.1员工档案6.2童工改善救济报告6.3体检表。
2024年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最新版
2024年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是指在2024年开始实施的一项政策或法律,旨在全面禁止使用童工,保障儿童的权益和健康发展。
以下是最新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内容。
一、禁止使用童工的范围和年龄限制1.适用范围: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非营利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工单位。
2.年龄限制:用工单位不得雇佣年龄低于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禁止使用童工的工作条件和保护措施1.工作条件:未成年员工不得从事危险作业、高污染作业、超负荷劳动和长时间劳动等对身体发育有害的工作。
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周40小时,且每日劳动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2.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未成年员工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劳动时间、工资待遇、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权益保障内容,并严禁强迫未成年员工加班加点。
3.教育保障:用工单位应确保未成年员工能够接受义务教育,并配备专门的教育辅导员,指导其学业和人生规划。
三、禁止使用童工的处罚和监督措施1.处罚力度: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用工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首次违反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可吊销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将面临刑事责任。
2.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禁止使用童工监督和检查机制,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力度。
采取不定期和定期抽查,严肃查处使用童工行为,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四、儿童保护和权益保障1.保护机构:建立健全未成年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机构,专门负责保障未成年员工的权益和儿童的发展。
2.儿童救助:对受到侵害的童工提供及时的援助和心理辅导,帮助其恢复身心健康。
3.宣传教育:开展广泛的禁止使用童工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儿童权益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五、国际交流与合作1.国际对接: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吸取他国和国际实践经验,共同努力推动全球禁止使用童工的进程。
2.鼓励合作:鼓励用工单位与国内外的供应商、合作伙伴等建立诚实守信的合作关系,共同维护儿童权益的跨国价值链合作。
童工与未成年工管理规定与补救措施程序
童工与未成年工管理规定与补救措施程序文件编号:1.0目的制定政策、程序和补救措施以有效地控制不招用及不支持聘用童工。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管理、劳动用工,以及可能的对承包商/供应商的要求。
3定义3.1童工: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凡录用不满16周岁的人,视为童工。
3.2未成年工: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凡录用满16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人,即为未成年工。
4程序内容4.1本公司承诺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程序,并传达给所有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4.1 .1在招工时向求职者明示公司社会责任及安全卫生政策和有关规章。
4.1 .2在对新员工实行训练时进一步闸明公司有关政策和规定。
4.1 .3公司有计划地进行宣传、公告。
4.1 .4由行政邹负责将公司社会责任政策和相关要求传达给供应商/分包商及其他利益团体。
4.2行政部在招工时须对身份证等证件严格查验,对年龄及其他资料确认无伪后方可聘用。
4.2.1证件必须是原件。
4.2.2采取两级面试(行政部及部门主管面试)。
4.2.3如对年龄等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有质疑时,应聘员工需提供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证明或公司与公安派出所联系以求确认。
4.2.4无身份证或持伪证者一概不予录用。
4.3按公正、自愿原则和法规要求签署劳务合同,建立人事档案。
行政部须对劳动合同和档案进行复查。
4.4为防止疏漏和避兔有人假冒代替已办好入厂手续的员工上班,行政部依据下列情况进行抽查:4.4.1对员工年龄产生质疑4.4.2其他人员提供某员工不具合适年龄的信息。
.4.5当发现有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被错误招用,应立即结算其所有薪资并采取补救措施:4.5.1耐心劝说,立即派人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须其父母或监护人签收。
4.5.2护送童工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公司负担,并视情节给子支援,促使童工接受学校教育,直到他们超过儿童年龄为止。
4.5.3对被送回原居住地前患病或伤残的童工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生活费用。
公司童工管理制度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童工管理,保障未成年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童工管理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公司童工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保障未成年工合法权益;(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二章童工定义及范围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公司禁止雇佣童工,以下情形不属于雇佣童工:(一)雇佣未成年工,但已取得合法用工证明;(二)雇佣已满十六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与其年龄、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
第三章童工管理职责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童工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童工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各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童工的管理,发现童工问题,及时上报人力资源部。
第四章童工招聘与录用第九条公司招聘童工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招聘过程的合法性。
第十条招聘童工时,必须审查其年龄证明,不得以任何形式雇佣童工。
第十一条严禁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使童工进入公司工作。
第五章童工教育与培训第十二条公司应定期对童工进行法律法规、劳动安全、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
第十三条公司应关注童工身心健康,为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童工培训体系,确保童工在岗位上具备必要的技能。
第六章童工权益保障第十五条公司应保障童工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一)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二)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三)保障童工休息、休假权利;(四)提供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童工权益保障机制,及时处理童工投诉和举报。
第七章违规处理第十七条公司发现雇佣童工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第十九条对涉嫌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禁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为了规范公司员工招聘程序,制定政策、补救措施以有效地控制不招用及不支持招用童工,合法用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公司内部各部门和生产工作场所,以及可能的对外承包商/供应商的要求。
3、定义3.1 童工:指任何年龄低于16周岁的少年所从事的有经济收入的劳动。
3.2未成年工:指任何年龄在16~18周岁的所从事的有经济收入的劳动。
4、规定内容4.1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严禁在任何岗位范围内使用童工,遵守用人程序。
人力资源部招工人员在招工时必须对应聘人员进行严格验证,即核对身份证及相片,必要时核对户口,确认无伪才能登记入厂。
暂时未领取身份证的,应持有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核准的16周岁以上的证明或临时身份证。
4.2应聘者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如确有必要招用未成年工(16~18周岁,必须持有效身份证和健康证及复印件到当地政府劳动部门备案。
4.3 应聘者应聘公司职位时,应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证明与其他用人单位已合法终止了劳动关系,主管及特殊岗位应聘者必须出具前任公司的离职证明,且应按公司规定真实、正确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公司将以《员工入职登记表》所收集的员工信息加载公司《员工名册》备案。
4.4 员工入职时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和复印件:1居民身份证;2户口本;3最高学历证明;4从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上岗证书等;5镇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或《健康证》;6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7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本人无犯罪记录证明;8担保人办理担保手续。
注明:第5项和第7项公司视情况而定。
4.5公司人力资源部有权利对员工提交验证相关证件进行复印存档备案。
员工应保证所提交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否则公司将不予录用或实时终结双方的劳动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公司童工管理制度细则
一、总则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公司使用童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1. 童工: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与用人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个体劳动。
2. 未成年工: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三、禁止使用童工1. 公司坚决禁止使用童工,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招用童工。
2. 对违反本制度招用童工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招聘与录用1. 公司招聘员工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招用未成年人就业的法律法规,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 招聘未成年工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年龄范围,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 招聘过程中,公司应向应聘者或其法定监护人告知公司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劳动合同管理1. 与未成年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劳动合同中应明确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劳动保护、休息休假等内容,确保其合法权益。
3. 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未成年工年满18周岁。
六、工作内容与劳动保护1. 根据未成年工的年龄、体质和智力水平,合理安排工作内容,确保其身心健康。
2.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规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3.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危险、超强度、高空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
七、培训与教育1. 公司应加强对未成年工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
2. 定期开展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未成年工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
八、监督检查1. 公司应建立健全童工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自查自纠,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 对违反本制度的,公司将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严禁使用童工管理制度
(一)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
(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规定发放身份证或者在身份证上登录虚假出生年月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仍然为其从事个体经营发放营业执照的。
第十三条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严禁使用童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禁止使用童工规章制度
公司禁止使用童工规章制度一、背景及目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儿童、少年有权受到特殊保护。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政策法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公司特制定禁止使用童工的规章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确保员工队伍的合法性和纯洁性,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定义及范围1. 本制度所称“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及临时工、实习生等各类员工。
3. 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禁止使用童工政策得到落实。
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1. 公司招聘员工时,必须严格审查求职者的年龄、身份等信息,确保录用人员已年满16周岁。
2.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建立健全员工档案管理制度,对员工的身份、年龄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不得录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 公司各级管理层应加强对员工的日常监督,发现使用童工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严肃处理。
4. 公司不得安排童工从事有毒、有害、危险和对未成年人身体成长有害的高强度工种。
5. 公司应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6. 公司应加强对未成年员工的保护,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四、违规处理1. 违反本制度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对故意录用、使用童工的责任人,公司将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3. 对涉及童工的投诉和举报,公司将认真调查,核实后予以严肃处理。
五、培训与宣传1. 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国家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律法规,提高员工的法制观念。
2. 公司应通过内部宣传栏、培训会议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禁止使用童工制度的宣传和培训。
3. 公司应将本制度纳入新员工入职培训内容,确保新员工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六、监督与检查1. 公司设立禁止使用童工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禁止使用童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公司各级管理层应积极配合监督机构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接受检查。
14-童工预防及补救措施管理规定
1.目的为确保儿童和未完成义务教育的青少年受到应有的保护和支持,我公司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特制订此方案:2.范围适应于公司及与公司有业务来往的所有下游供应商。
3.定义3.1童工:根据中国《劳动法》定义,是未满16周岁与单位发生劳动关系从事经济收入的青少年、儿童。
3.2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
3.3拯救儿童:采取有必要的支持和行动,以保障儿童(年龄未满16周岁)不从事任何形式的劳动;保障其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
4.预防措施:本公司在不以任何方式聘用年龄未满16周岁的儿童作为雇员从事劳动工作下,应执行以下预防措施:4.1童工识别:4.1.1查看身份证件,并确认证件的真伪及有效期。
4.1.2核对持证人是否与证件相符。
4.1.3通过证件计算出年龄是否属童工范畴。
4.2工作过程中的识别:各部门管理干部在日常工作中根据日常观察或交谈方式了解对工作年龄有疑虑的员工,确保未被有效识别出并已在本公司从事劳动的儿童及能时得到有效地保护。
5.补救措施:如在本公司发现有童工员工时,应执行以下补救措施:5.1发现童工的第一时间上报公司负责人。
5.2停止工作:立即将童工撤离工作岗位,并停止任何工作劳动。
5.3健康检查:人力资源部应对在本公司从事工作的童工员工送专门的职业劳动健康检查机构确认童工在工作过程中未受到身体健康的影响,所产生的费用由公司全部承担。
5.4工资福利:本公司按照国家/地区政府所规定的法律条款以及公司制度计算和支付童工员工工作所得工资,并不以任何不正当方式克扣工资;童工员工并可以享受在工作期间的任何与其它员工同等的福利待遇,不以任何不正当方式减免。
5.5安全返回:由本公司人力资源负责联系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在与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取得联系并确认后,由本公司派专人负责将童工安全送回居住地转交给父母或合法监护人,返回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和其它费用由公司全部承担。
5.6后续教育:如童工未完成义务教育,由本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与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协商后安排完成义务教育,对家庭经济有困得儿童或青少年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并跟该儿童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保持联系监督其完成义务教育。
禁止使用童工及童工补救管理程序
1.0 目的为了防止雇佣童工,并为了保障曾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二采取所有必要的支援行动。
2.0 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处理可能发生的童工事件。
3.0责任3.1 人事部协助曾是童工的雇员采取必要的支援行动。
3.2 公司社会责任管理者代表及总经理负责确保本公司达到此条文的规定。
4.0 定义4.1 童工任何不满16周岁的人所从事的劳动。
4.2 拯救儿童采取所有必要的支援和行动,以保障曾是童工并遭遣散儿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
5.0 参考文件5.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5.2《劳动法》5.3公司员工招聘规定6.0程序6.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本公司绝对禁止聘用16岁以下的雇员(如客户有要求禁止聘用18岁以下的雇员时,按照客户要求执行),并于员工进厂后每月定期检查是否有聘用任何不满16周岁的雇员。
6.2人事部负责将本公司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向全体员工传达,并要求:任何本厂员工如有发现在认识的员工中有使用假身份证或他人身份证进厂员工时,必须立即向人事部报告;人事部必须立即对嫌疑员工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年龄。
6.3 公司人事部在招聘新员工时,必须要求员工提供政府认可的年龄证明文件和资料(如身份证、出生证明等),并按照身份证明文件和真人进行严格检查验证,核对员工的身份证文件和资料与员工实际年龄是否一致。
必要时,可通过电话和传真联系员工所在地户口管理机关进行调查核实。
公司人事部负责存档保留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和资料。
6.4 对因隐瞒年龄使用假身份证件而公司未能审核出或本公司因失误,招聘入公司工作的童工。
入发现有任何不满16周岁的雇员时,应及时通知社会责任管理代表几人事部采取补救行动。
6.4.1即可通知员工并安排体检。
如体检有问题,应立即予以治疗直到康复;6.4.2结清其全部工资6.4.3公司派人专程护送其返回家乡父母身边,并到当地派出所开具证明,证明该员工已安全到家,一切费用由公司负担;并根据该员工家庭经济状况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发给童工作为生活费,直至其年满16周岁为止。
公司童工管理制度细则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防止童工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雇佣的未成年工,包括童工。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对童工的管理,确保童工在安全、健康、有益的环境中工作,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童工的定义及招聘第四条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公司不得招聘童工,如特殊行业需招用十六周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六条公司招聘未成年工时,必须要求应聘者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等。
第三章童工权益保障第七条公司应确保童工享有以下权益:(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事项。
(二)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保障童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三)定期对童工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
(四)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防止职业危害。
(五)为童工提供必要的教育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
第八条公司不得安排童工从事以下工作:(一)有毒、有害、危险的工作。
(二)国家规定禁止未成年人从事的工作。
(三)超出童工体力承受范围的工作。
第四章童工的劳动保护第九条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包括:(一)工作时间: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二)休息休假:确保童工享有法定休息日和年休假。
(三)加班限制:未经童工同意,不得安排加班。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条公司设立童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公司定期对童工进行培训,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十二条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一)对违反规定的管理人员,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二)对违反规定的童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违反规定的其他人员,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童工及未成年工保护制度
文件类别
童工及未成年工保护制度 文件编号:T-198 三阶文件 生效日期:2012-01-03
版本:E/0 页次:1/1
核准 审核 制订 为保护童工及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
定》中,本公司生产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根据国家法律,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则指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劳
动者。
本公司绝对禁止招收童工,部分可能对身体健康有影响的岗位原则上不招收未成年工,对于因各
种原因招收进厂的属于上述范围内的员工,对照国家劳动法,公司将给予一定的保障。
1.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毒害、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它的忌从事的劳动。
2. 向当地卫生防疫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对检查出现各种职业疾病,公
司将考虑给予或调动员工工作岗位,充分满足员工的要求。
3. 公司对待未成年工的劳动报酬,与其它员工同等岗位或相当等级待遇。
同时享有相同等级或岗位的
员工的各种福利(工伤保险;劳保用品的数量、质量;有薪年假,免费岗位培训等)。
4. 公司禁止对未成年工有任何歧视或强迫性劳动的行为,未成年工有权申请辞职,内部调动、加薪、
公司将根据制度给予办理,不得有任何阻扰行为,如:非法扣押工资、处罚、转岗损失等。
未成年工必须遵守公司的各种管理制度,公司对于触犯制度或规定的所有员工,将一视同仁。
公司童工管理制度细则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对童工的管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雇佣未成年工的部门及个人。
第三条公司对童工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尊重其人格尊严;2. 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3. 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其受到身心伤害;4. 严格审查雇佣童工的年龄、健康状况,确保符合国家规定。
二、童工的雇佣条件第四条公司雇佣童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2. 具备一定劳动能力,能够适应工作岗位;3.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4. 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意并签字。
第五条公司不得雇佣以下未成年人:1. 学龄前儿童;2. 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3. 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童工的劳动保护第六条公司应保障童工享有以下劳动保护:1. 工作时间:童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安排加班;2. 工作内容:童工不得从事有毒有害、危险、高强度、长时间站立或弯腰等危害身心健康的劳动;3. 工作环境:童工工作场所应安全、卫生、舒适,符合国家规定;4. 工资待遇:童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四、童工的培训与教育第七条公司应对童工进行岗前培训,使其了解工作内容、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保护知识。
第八条公司应关注童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五、童工的权益保障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童工权益保障机制,确保童工享有以下权益:1. 童工享有与成年人同等的休息、休假权利;2. 童工享有与成年人同等的劳动报酬;3. 童工享有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权利;4. 童工享有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权利。
六、童工的解雇与离职第十条童工因个人原因要求离职,应当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批准后,办理离职手续。
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规定
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规定目的:本管理规定旨在确保本公司在用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体现公司“服务、**、**、**”的经营理念以及“人尽其才、****、****”的用人原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杜绝童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国际劳工组织相关公约,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坚决反对并禁止雇佣童工(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未成年工(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规定,确保所有员工的年龄符合法定要求。
第三条公司将产品质量、环保、员工的健康与安全视为生存和发展的基石,致力于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尊重的工作环境,促进员工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在招聘过程中,公司人力资源部应严格审查应聘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户口本等,确保应聘者年龄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对于疑似童工或未成年工的情况,应进一步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条公司在录用未成年工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状况适合从事所安排的工作,并不得安排其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止的作业。
第三章劳动保护与培训第六条公司应为未成年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如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他们了解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公司应合理安排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避免过度劳累和危害其身心健康。
根据国家规定,未成年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且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
第八条公司应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其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促进其个人成长和发展。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定期检查招聘、录用、劳动保护等环节的执行情况,确保本规定的有效实施。
同时,鼓励员工及社会各界对公司遵守童工及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和加强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和加强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招录管理 (2)第三章宣传培训 (4)第四章劳动保护 (3)第五章监督检查 (6)第六章附则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加强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经第届职工代表大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示告知。
第二章招录管理第三条本单位为非文艺、体育单位,公开承诺工作场所禁止使用童工。
第四条本单位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包括以下内容:(一)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招录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
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二)不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三)不以勤工俭学、实习、教学实践、职业技能培训为名,安排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经营性劳动;(四)遵守《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不使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
第五条本单位招用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时,应当做好:(一)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二)依法与未成年工签订劳动合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同时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三)安排未成年工健康检查,填写《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四)承担健康检查等产生的费用;(五)依法合理安排未成年工工作岗位。
第三章宣传培训第六条持续开展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加强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
在单位公告栏、办公室公告板等明显的地方张贴规章制度、举报投诉热线电话。
童工和未成年工管理程序
童工和未成年工管理程序一、目的制定政策、补救措施以有效控制本公司不使用童工及维护童工、未成年工的利益。
二、范围公司内各部门及生产、工作场所三、程序3.1公司严格贯彻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要求,遵守商业操作规范标准。
人事部在招工时,须对应聘人员的身份证进行严格的检查。
核对相片确认无伪后才能登记入厂。
3.2应聘人员一律应填写本厂制定的《员工入职登记表》,人事部核对填写内容是否与以上证件相符,如符合才能接受试用。
3.3为防止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入厂手续的事件发生,新员工接收部门的主管必须重新检验证件。
3.4 如发现未满16周岁的少年或儿童:(1)公司任何人员或主管应立即向人事部报告;(2)人事部不应立即辞退童工,以致他们可能陷入更加严重的困境;(3)人事部而应采取合适补救措施,立即报告当地劳动局,尽快安排健康检查;(4)若有疾病,应先安排治疗直到痊愈,医药费由公司承担;(5)还要迅速按照规定征求本人意见并派人将其护送回原居住地,要求父母或监护人签收,并由村级以上行政单位签章确认,交回人事部存查;(6)护送童工回原居住地的费用由公司承担;3.5发现童工及未满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工,应耐心劝说其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其工作于学校之间的往返时间及上学与工作时间总和不超过10小时。
3.6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医疗终结,由区级劳动鉴定部门确定其伤残程度,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
童工死亡的,应当发给童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给予经济补偿。
3.7如果公司有使用到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公司严格做到:(1)向县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领取未成年工上岗证。
(2)不会置未成年工于工作环境内外任何具危险性、不安全或不健康的情况下。
比如,不能从事锅炉、搬运等工作。
(3)同时按时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记录所有未成年工的健康情况。
童工遣送预案
中山市xx电子有限公司
童工政策
公司如发现员工中有未满16周岁的员工,需要立即启动该预案。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我厂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的少年、儿童。
各部门应当对招工工作加以管理,在办理录用和备案手续时,必须严格核查应招人员的年龄,不符合规定的,一定不予办理。
一旦发现有未满16周岁地少年、儿童(或因虚报年龄等其它原因所产生的童工),我单位会切实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促使他们在德、智、体诸多方面健康成长。
并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1.在发现童工后,在征得该员工监护人的相关意见后马上把该员工送回原
籍,在遣送过程中必须要我厂相关人员全程陪同,直至目的地。
在遣送
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全部由我厂承担。
2.童工在返回原籍后我厂会资助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和提供相关的生活
费用(按照我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已确保该员工健康成
长直到成年。
3.在以后工作中加强对员工身份的核查力度,避免发生类似情况。
4.对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应当立即将童工遣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
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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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硕仕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核准审核制表
二阶类别管理类三阶
办法
未成年、童工应急制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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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目的:
为了防止雇佣童工,并为保障未成年工和童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2.0范围:
适用于公司管理、劳动用工,以及客户验厂的要求。
3.0定义:
3.1童工: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凡录用不满16周岁的人,视为童工。
3.2未成年: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凡录用满16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人,即为未成年。
4.0程序内容:
4.1本公司承诺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程序,并传达给所有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4.1.1在招工时向求职者明示公司社会责任及安全卫生政策和有关规章。
4.1.2在对新员工进行相关培训时进一步阐明公司有关政策和规定。
4.1.3公司有计划地进行宣传、公告。
4.1.4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将公司社会责任政策和相关要求传达给相关的政府机构和公司的客户。
4.2人力资源部在招工时须对身份证等证件严格查验,对年龄及其他资料确认无伪后方可聘用。
4.2.1证件必须是原件,并通过身份证识别软件对证件进行进一步确认。
4.2.2采取两级面试(人力资源部及各部门负责人面试)。
4.2.3如对年龄等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有质疑时,应聘员工需提供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证明或公司与公安派出所联系以求确认。
4.2.4无身份证或持伪证者一概不予录用。
4.3按公正、自愿原则和法规要求签署劳务合同,建立人事档案。
人力资源部须对劳动合同和档案进行定期复查。
4.4为防止疏漏和避免有人假冒代替已办好入厂手续的员工上班,人力资源部依据下列情况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