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的英国海事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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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在海事争议解决中的应用

仲裁在海事争议解决中的应用

仲裁在海事争议中作用
A
专业性
仲裁机构通常具备丰富的海事专业知识和经验 ,能够对复杂的海事争议进行专业、准确的判 断。
高效性
仲裁程序相对灵活,可以快速解决争议, 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对当事人的不利影 响。
B
C
保密性
仲裁程序不公开进行,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商 业秘密和声誉。
国际性
仲裁裁决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承认和执行 ,为跨国海事争议的解决提供了便利。
05 裁决作出、执行与监督机制
裁决作出过程及要求
受理申请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 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 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 本。
组建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 申请后,根据仲裁规则 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 组建仲裁庭。
开庭审理
仲裁庭按照仲裁规则的 规定开庭审理案件,当 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 提供证据。
管辖权与适用法律问题
管辖权
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海事仲裁机构通常依据当事人之间的 仲裁协议取得管辖权,协议中应明确 约定仲裁事项、仲裁机构等内容。
根据《纽约公约》等国际条约和各国 国内法规定,海事仲裁裁决可以在全 球范围内得到广泛承认和执行。
适用法律
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的法律,未约定 时则适用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海事争议中,通常适用海商法、 海事诉讼法等专门法律。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我们深入研究了国际海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问题,为当事人在全球范围内有效执行裁决提供 了有力支持。
仲裁与诉讼的比较优势
通过对比分析,我们进一步明确了仲裁与诉讼在 程序、费用、时间等方面的差异,突显了仲裁在 解决海事争议中的优势。
展望未来发展趋势
仲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

申 请 人:新加坡木艺国际有限公司 代 理 人:金玉来、饶毅 被申请人:中国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 专题评述 2010年12月 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 处理过程 2律师建议 2案情简介 1办案体会 6本期内容: 新加坡木艺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艺公司”)与中国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于2005年8月19日签署了航次租船合同,其中约定:船名为“QIANG RONG 1”号轮,货物为来自印度赫尔迪亚的铁矿石20000吨,数量可以上下浮动5%,装货港为印度HALDIA ,卸货港为日照,运费标准为每吨18.75美元,船方不负责装卸、理舱和平舱费用,运费应当在装货完毕之后7个银行工作日内全额支付,任何纠纷应在新加坡仲裁并适用新加坡法律。

 合同签署后,“QIONG RONG 1”号轮按照约定时间抵达装货港准备运货,但由于有关货方未能备妥铁矿石货物,致使船舶滞港20多天,实际装船货物也大大低于合同约定数量。

船方木艺公司为此签发了完全并入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提单,明确载明运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的规定支付(即在装货完毕后7个银行工作日内全额支付)。

 但是货物启运后,中联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将有关运费及滞期费支付给木艺公司。

为解决双方运费纠纷,木艺公司依照租船合同约定,向新加坡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并按照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委托本所律师向 案情简介 青岛海事法院申请对中联公司所属的9200吨铁矿石货物予以扣押。

该批货物于2006年2月23日被拍卖完毕,拍卖总价为4,700,000元人民币。

 2008年12月17日,新加坡仲裁庭作出了终审裁决,裁定中联公司向木艺公司支付运费254,925.00美元及相关利息,从2006年5月24日至2007年3月31日按年利率6%计算,之后按年利率5.33%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并且,中联公司还应向木艺公司支付青岛海事法院扣押和拍卖货物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2.2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为应对“入世”,迎接挑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同时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理解与适用(一)关于行使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实行集中管辖后,通常有权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不含海商)的法院为五类三级,但主要是要把普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集中由少数受理案件较多、审判力量较强、审判经验较丰富的中级人民法院行使,亦即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适应中国“入世”后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挑战。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具有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属于集中管辖的例外。

未设立法院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再设立法院管辖此类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外民商事案件也集中管辖的又一例外。

这是针对个别省份涉外民商事案件多,仅由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管不过来,以及今后发展变化的情况作出的一种补充性规定。

被指定管辖的条件是本辖区内涉外民商事案件相对较多、审判力量较强、远离省会中级人民法院,能够及时正确审理。

对确需指定管辖此类案件并具备这三个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应由所在高级人民法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后指定,从严掌握,以解决集中管辖带来的部分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不平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是指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按规定的争议标的金额应由其受理的,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的案件。

边贸案件争议标的金额较小,如果这些小额诉讼由省城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会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实行集中管辖意义不大,故仍维持现状,一、二审案件仍由当地法院管辖。

司法考试《国际商事仲裁》考点

司法考试《国际商事仲裁》考点

一、仲裁概述港、澳、台仲裁案件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3、国际商事仲裁的特性:国际性或涉外性、自治性、民间性、中立性、专业性、保密性、准司法性、终局性。

二、仲裁机构我国涉外仲裁机构A.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B.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三、仲裁协议1、仲裁协议基本内容:A.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B.仲裁地点:在中国或第三国仲裁不明达不成补充协议则仲裁无效,约定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该约定明确则可选择其中之一C.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机构:应在协议中写明D.仲裁程序规则我国规定仲裁协议应写明下列内容:请求仲裁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2、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A.对当事人:一量成立即产生B.对仲裁员和仲裁机构:协议是受理案件的依据,无协议则无效C.对法院的效力:排除法院管辖权D.使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效力四、仲裁程序1、仲裁的申请和受理:A.申请:条件:有仲裁协议、请求、事实、理由、属仲裁受理范围B.受理C.答辩:45天之内D.反请求: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0天E.请求与反请求的`修改:可以拒绝修改A. 仲裁代理:中国外国公民均可代理B. 财产和证据保全:请求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作裁定2、仲裁庭的组成:A.仲裁员的选定或指定:在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时,可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B.仲裁员的回避:在第一次开庭之前或最后一次开庭审理终结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我国规定回避情形:A.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B.与本案有利害关系C.与本案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D.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3、审理:依书面文件审理并作出裁决4、裁决:组庭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书五、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1、中国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规定A.中国仲裁机构涉外仲裁在我国的执行:胜诉方可向败诉方依据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不予执行情形:无条款或书面协议、未能陈述意见、组织规则不符、超仲裁范围B.中国仲裁机构涉外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当事人直接向该外国有管辖权法院提出承认请求;是《纽约公约》成员国则法院作出是否承认与执行裁定;非成员国法院根据条约或本国法律裁定C.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申请2、我国加入《纽约公约》时的保留条款:互惠保留、商事保留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中院申请撤销情形:无条款或书面协议、未能陈述意见、组织规则不符、超仲裁范围注意:只能撤销本国仲裁裁决,胜诉方败诉方均可撤销,法院认为可以重新裁决通知仲裁庭重新裁决,法院撤销或驳回的裁决当事人无权上诉、申诉、检察院无权抗诉。

部分内容经法院更改的国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部分内容经法院更改的国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院的变更决定本身再提起上诉 ;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更
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主要法律
依 据 。受 理法 院 只要 查 明两 国之 间确 实
决公约》 ( 以下简称 《 纽约公约》 ) 。
因此 ,我 国法 院承 认 与执 行 国外仲 裁 裁
的具体 内容则仍视为原仲裁裁决的一部
分 ,而没有形成一个新的区别于原仲裁
难度。
。 实上 ,英 国 《1 9 年仲 裁法 》第 事 96 七十一条已明确规定 , 如果裁决被更改 , 更改的内容将作为仲裁裁决的一部分。 按照程序问题依程序地法的原则,英国 仲裁法应当被视为是适用于该仲裁全过 程的准据法。因此 ,可 以明确的是 ,依 据仲裁地法律即英国法 ,即使仲裁裁决 被法院更改 ,其性质依 旧是仲裁裁决,
英 国 《 96 1 9 年仲裁 法》相 比其历
三、经法院更改的仲裁裁决应采
_
取的审查方式
ss e ee m
C 司可 以就舱面货损失免责 ;3承运 公 . 人依 法享有责任限制 。 D 司辩称 : 公 其仅 负责船舶 的技术 和船 员管理 ,因 为船舶管理人而 非实际承 运人 ,不应 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当依 照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缔 结或 者参 加 的
民法院对该申请或者请求依照我国缔结
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 或者按照互惠原
则进行审查后 ,只有认为其不违反我国 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 、安全、 社会公共利益的 。才裁定承认其效力 , 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 。依照法律有
关 规定 执 行。 可 见 ,国 际 条 约 和 互 惠 原 则 是 我
裁 定 的法 院判 决。
存在条约关系 ,按照条约或协定中规定 的承认条件予 以审查 ,即可做 出予以承

马绍尔群岛第一投资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临时仲裁庭仲裁裁决案

马绍尔群岛第一投资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临时仲裁庭仲裁裁决案

马绍尔群岛第一投资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临时仲裁庭仲裁裁决案文章属性•【案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审理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08.05.11裁判规则LMAA规则第八条第(e)项适用于仲裁案件的前提是仲裁庭的每一名仲裁员都全程参与了仲裁程序,否则多数仲裁员就无权作出仲裁裁决。

若仲裁庭在缺员的情况下适用LMAA规则第八条第(e)项做出裁决的,我国法院不予承认与执行。

正文马绍尔群岛第一投资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临时仲裁庭仲裁裁决案(一)案情摘要2003年9月15日,被申请人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尾公司)和被申请人福建省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福船集团)作为联合卖方,与希腊雷斯缔斯集团在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注册的第一投资公司(以下简称FIC)签订了关于船舶建造的《选择权协议》,约定:两被申请人不可撤销地同意与FIC或其指定人签订最多8艘船的《选择船建造合同》。

因协议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在伦敦提交仲裁;仲裁程序、包括仲裁裁决的执行应依据《1996年英国仲裁法》或其任何当前生效的修订或重订规定以及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当时的生效规则(以下简称LMAA规则);双方各指定一名仲裁员,并由指定的该两名仲裁员挑选第三名仲裁员。

此后,FIC在《选择权协议》约定的声明期限内宣布8艘选择船生效,要求被申请人与其指定的8家单船公司签订8艘船的《选择船建造合同》,并寄送其提供的合同文本要求签署,但两被申请人未在期限内签署。

FIC及8家被指定公司于2004年6月4日在英国伦敦提起仲裁,要求两被申请人连带赔偿其4540万美元的商业损失及利息,并指定哈利斯为仲裁员。

被申请人指定王生长为仲裁员。

哈利斯和王生长共同指定马丁·亨特为第三名仲裁员。

经过两次听证,2006年1月21日,首席仲裁员马丁·亨特作出该案仲裁裁决的第一稿,并分发给王生长和哈利斯审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3.18•【文号】法发[2003]4号•【施行日期】2003.03.1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法发[20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海事法院: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进一步规范海事审判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8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海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样式》)。

现发给你们,望在海事审判工作中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学习贯彻事项通知如下:一、要深刻领会学习贯彻《样式》的重要意义,真正把《样式》运用到海事审判实践中去,实现海事诉讼文书样式统一。

制发《样式》是全面贯彻《海诉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海事审判工作应对“入世”,贯彻世贸组织法制统一性原则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实践“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的重要体现。

抓好这项工作,对于统一海事司法活动,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树立人民法院的高大形象,提升我国法制权威,意义重大。

二、要认真组织海事审判人员,深入学习贯彻《样式》,尽快实现海事诉讼文书规范化。

《样式》专业性强,内容丰富,既是海事审判人员制作裁判文书的规范,也是指导当事人进行海事诉讼的文书样本。

各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法院要集中时间,学习《样式》,及时研究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使每一位审判人员能够深刻领会,熟练运用,确保《样式》的顺利贯彻执行。

《样式》施行后制作的裁判文书,应当符合《样式》要求,并将此作为优秀海事海商裁判文书评选的要件之一。

三、本《样式》仅适用于《海诉法》所涉及的内容,其他海事诉讼文书的制作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于1992年6月20日印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在海事审判工作中应将两个诉讼文书样式结合使用。

最高院98个涉外仲裁具体案件的撤销、承认和执行的复函

最高院98个涉外仲裁具体案件的撤销、承认和执行的复函

最高院98个涉外仲裁具体案件的撤销、承认和执行的复函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肇庆国联金属制品厂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3)D19号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4.12.09)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诗董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与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涉外仲裁一案不予执行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3.03.2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都优邦文具有限公司、王国建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1)深仲裁字第601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3.03.2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国林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2012)中国贸仲深裁字第3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3.02.26)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Ecom USA.Inc.(伊卡姆美国公司)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3.02.06)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EcomAgroindustrial Corp.Ltd.(瑞士伊卡姆农工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3.02.06)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北方万邦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2012)海仲京裁字第001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3.01.2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德宝(远东)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北省鹰台经济发展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1.12.14)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美国争议解决中心26—435—08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1.06.30)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9)CIETACBJ裁决(0355)号裁决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1.04.22)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59号裁决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0.12.02)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件的报告的复函(嘉侨企业有限公司与西安汽车工业公司)(发布日期2010.10.12)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DMT有限公司(法国)与被申请人潮州市华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潮安县华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0.10.12)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路易达孚商品亚洲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国际油、种子和脂肪协会作出的第3980号仲裁裁决请示一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10.10.1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龙川县人民政府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作出的(2007)中国贸仲深裁字第85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0.09.29)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07)深仲调字第20―1号补正调解书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0.07.27)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承认日本商事仲裁协会东京07―11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0.06.29)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79号仲裁裁决的请示报告的复函(发布日期2010.05.27)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天瑞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易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发布日期2010.05.18)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美国麦克伦集团国际贸易公司、美国麦克伦集团国际贸易公司北京代表处申请撤销[2008]厦仲裁字第0379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发布日期2009.12.16)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基宁波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一案的审核报告的复函(发布日期2009.12.09)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承认蒙古国家仲裁法庭73/23-06号仲裁裁决的报告的复函(发布日期2009.12.08)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宁波永信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宁波仲裁委员会甬仲裁字[2007]第44号裁决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发布日期2009.10.29)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舟山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发布日期2009.03.18)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44号裁决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9.03.18)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GRD Minproc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并执行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9.03.13)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赛百味国际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国际争端解决中心国际仲裁庭作出的50 114 T 00171 07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9.02.26)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长沙新冶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美国Metals plus 国际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8.11.18)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韩国大成G—3株式会社与长春市元大汽车工程贸易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的请示的答复(发布日期2008.10.21)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应不予执行[2007]中国贸仲沪裁字第224号仲裁裁决请示的答复(发布日期2008.09.12)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社团法人日本商事仲裁协会东京05—03号仲裁裁决的报告的答复(发布日期2008.09.10)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承认伦敦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报告的答复(发布日期2008.08.06)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杨志红申请撤销广州仲裁委员会涉港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答复(发布日期2008.07.24)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8.06.02)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魏北鸿利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珠海仲裁委员会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答复(发布日期2008.05.27)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润和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案的审查报告的复函(发布日期2008.05.08)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7]CIETAC裁决第0140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8.04.07)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承认日本商事仲裁协会东京04-05号仲裁裁决的报告》的复函(发布日期2008.03.03)3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马绍尔群岛第一投资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临时仲裁庭仲裁裁决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8.02.27)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执行香港欧亚科技公司与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7.11.28)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永开利企业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1996]贸仲裁字第0109号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7.10.23)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俞影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7.10.23)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朱裕华与上海海船厨房设备金属制品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再审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发布日期2007.09.18)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城通轨道交通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林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7.09.18)4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邦基农贸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7.06.25)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瑞士邦基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7.05.09)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浙江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7.03.22)4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彼得·舒德申请承认及执行美国仲裁委员会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7.01.22)4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ABRA轮2004年12月28日租约”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7.01.10)5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电子进出口北京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12号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12.15)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博而通株式会社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12.14)5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对东迅投资有限公司涉外仲裁一案不予执行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09.13)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对成伟投资有限公司涉外仲裁一案不予执行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09.13)5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东丰船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香港海事仲裁裁决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06.02)5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韩进船务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06.02)5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03.16)5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22号仲裁裁决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03.07)5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承认和执行大韩商事仲裁院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03.03)5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03.01)6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02.23)6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承德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01.246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01.23)6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伏尔加--第聂伯航运公司申请执行俄罗斯联邦乌里扬诺夫斯克州仲裁法院裁决处理结果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5.09.25)6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先达大酒店申请撤销[2003]津仲裁字第364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5.08.11)6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海口中院不予承认和执行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5.07.13)6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智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5.06.28)6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华航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5.06.15)6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4]中国贸仲京字第0105号裁决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4.11.30)6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仲裁庭作出的塞浦路斯瓦赛斯航运有限公司与中国粮油饲料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4.09.30)7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七好(集团)有限公司申请部分撤销[2002]深仲裁字第641号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4.09.14)7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辉影媒体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销[2003]大仲字第083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4.09.14)7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3]贸仲裁字第0060号裁决书裁定不予执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4.09.09)7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执行佛山仲裁委[1998]佛仲字第04号仲裁裁决报请审查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4.08.30)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10334/AMW/BWD/TE最终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4.07.05)7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2]贸仲裁字第0112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4.02.24)7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黑龙江鸿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3.12.10)7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享进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3.11.14)7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美国GMI公司申请承认英国伦敦金属交易所仲裁裁决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3.11.12)7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浙江省天河房地产联合发展公司申请撤销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裁决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3.11.10)80、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澳门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东建实业总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仲裁裁决执行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3.08.05)8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交通银行汕头分行与汕头经济特区龙湖乐园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3.07.30)8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集团青岛公司请求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0)贸仲裁字第0333号仲裁裁决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3.07.08)8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ED&F曼氏(香港)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伦敦糖业协会仲裁裁决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3.07.01)8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加坡益得满亚洲私人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3.06.12)8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高福忠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2]贸仲裁字第0237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3.05.08)8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2)贸仲裁字第0039号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3.03.10)8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2002]贸仲裁字第0095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3.02.28)8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执行展裕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建黎明大酒店有限公司酒店经营管理纠纷一案仲裁裁决的复函(发布日期2002.11.20)8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广州总统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杨光大仲裁一案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2.07.22)9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圳市广夏文化实业总公司、宁夏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兴庆电子公司与密苏尔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2.04.20)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海久事大厦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久茂对外贸易公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1.11.20)9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崇正国际联盟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发布日期2001.09.28)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承认及执行伦敦最终仲裁裁决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1.09.11)9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州市东方酒店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1.04.27)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麦考·奈浦敦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1.04.23)9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英国嘉能可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金属交易所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1.04.19)9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南美虹集团公司申请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1.03.06)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美国制作公司和汤姆·胡莱特公司诉中国妇女旅行社演出合同纠纷仲裁裁决请示的批复发布日期1997.12.26)。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txt我很想知道,多少人分开了,还是深爱着。

ゝ自己哭自己笑自己看着自己闹。

你用隐身来躲避我丶我用隐身来成全你!待到一日权在手,杀尽天下负我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1987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地方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86年12月2日决定我国加入1958年在纽约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该公约将于1987年4月22日对我国生效。

各高、中级人民法院都应立即组织经济、民事审判人员、执行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这一重要的国际公约,并且切实依照执行。

现就执行该公约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所作的互惠保留声明,我国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该公约。

该公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有不同规定的,按该公约的规定办理。

对于在非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办理。

二、根据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所作的商事保留声明,我国仅对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所谓“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具体的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争议等,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

三、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第四条的规定,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是由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

对于当事人的申请应由我国下列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为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2.被执行人为法人的,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3.被执行人在我国无住所、居所或者主要办事机构,但有财产在我国境内的,为其财产所在地。

国际私法2023形考作业

国际私法2023形考作业

国际私法1.2010年《法律适用法》在总则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该规定将()理论提升为法律制度。

单选题(2 分) 2分A.直接适用的法B.反致C.法律规避D.公共秩序保留2.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确定属人法的分歧起源于()。

单选题(2 分) 2分A.《巴伐利亚法典》B.《普鲁士法典》C.《法国民法典》D.《德国民法施行法》3.()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

单选题(2 分) 2分A.国际条约B.国际惯例C.国内立法D.国内判例4.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

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

单选题(2 分) 2分A.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B.戚希尔和诺思的《国际私法》C.巴蒂福尔的《国际私法总论》D.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体系》5.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1893年在法学家()的倡导下由()政府发起召开的。

单选题(2 分) 2分A.戴西英国B.阿塞尔荷兰C.萨维尼德国D.库克美国6.下列冲突规范中属于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是( )。

单选题(2 分) 2分A.夫妇财产契约的缔结,关于其方式或依据缔结契约国之法律,或依婚姻举行时婚姻当事人各自之本国法,或依婚姻继续中夫妇各自之本国法,均为有效B.离婚依其原因发生时夫之本国法,但其原因事实非日本法亦认为离婚之原因者,法院不得为离婚之宣告C.本人与第三人关系中,代理权的存在与范围以及代理人行使或意图行使代理权所产生的效力,应适用代理人为有关行为时其营业所所在地法D.在任何情况下,外国的法律和法规、一个组织或法人的章程和规定,以及私人间的规定和协议,如果违反公序良俗,在意大利领土上无效7.住所在英国的一阿根廷公民死于英国,在日本遗有不动产,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涉讼。

日本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阿根廷法;阿根廷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英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

上海海事法院发布涉外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海事法院发布涉外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海事法院发布涉外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9•【分类】其他正文上海海事法院发布涉外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案例1上海捷喜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基本案情2014年11月12日,捷喜货代公司与重庆公路公司签订运输协议,约定由捷喜货代公司代重庆公路公司办理161台车辆设备的出运事宜,装货港为中国上海港,卸货港为也门荷台达港(HODEIDAH)。

货物运抵目的港顺利交货后,重庆公路公司未能按约向捷喜货代公司支付运输协议下的应付费用。

2015年2月4日,重庆公路公司向捷喜货代公司出具付款承诺书,称由于当地局势不稳定,其无法在约定时间内从沙特项目基金收到工程预付款,故而拖欠捷喜货代公司费用,并承诺将于2015年3月2日前付清所有拖欠费用,但此后并未支付。

庭审中,重庆公路公司以目的港所在国也门发生战乱为由,主张援引不可抗力免责。

经查,涉案货物原本将用于重庆公路公司在也门承接的阿姆兰—亚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该项目团队人员在2015年3月的也门撤侨事件中已撤回国内,项目因此搁置。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目的港所在国发生战乱,影响的是公路建设项目,重庆公路公司的偿付能力因此受到波及,但其不能因为无法收到公路建设项目下的合同款项而免除向捷喜货代公司承担的付款义务。

故判决重庆公路公司支付所拖欠的费用。

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解读“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众多,政治、经济、民族、宗教、法律、文化、地理状况复杂各异。

在“走出去”参与投资、合作、建设过程中,遭遇政局动荡、战乱、罢工、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其他不可预测的情势变更都在所难免,本案即是由此引发纠纷的一个典型事例。

本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目的地也门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一,所运送的货物系用于国内企业通过海外竞标承接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试论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试论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数 量 不 少 .但 每 部 解 释 仅 涉 及 或 处 理 外 国仲 裁 裁 决 承认 及 执 行 践 中任 由受 理 法 院 自行 把 握 对 于 外 国仲 裁 裁 决 承认 与 执 行 的 中 的 个 别 问 题 , 此 , 体 上 显 得 较 为 零 散 、 乏 统 一 性 , 至 个 申请 . 因 总 缺 甚 实践 中存 在 书 面 审 查 和 听 证 两 种 做 法 . 国 最 高 人 民法 院 我 别 规 定 不 尽合 理 明确 指 出 开庭 没有 法 律 依 据 ① 。但 是 , 于 如何 进行 书 面 审查 、 对 法
f 我 国《 事 诉讼 法 》 主 要 为 第 三 编 “ 行 程 序 ” 第 四编 二1 民 : 执 及 “ 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 涉 .规 定 执 行 具 体 程 序 及 涉 外 民 事 诉 讼 的 特 别 程 序 f ) 国《 事 诉 讼 特 别 程 序 法 》 该 法 第 1 三 我 海 : 1条 对 管 辖 问 题 规 定 . 当事 人 申请 执行 海 事 仲 裁 裁 决 .申请 承 认 和 执 行 外 国 法 “ 院判 决 、 定 及 国外 海 事 仲 裁 裁 决 的 . 裁 向被 执 行 的财 产 所 在 地 或
试 论 外 国 仲 裁 裁 决 在 中 国 的 承 认 与 执 行
蔡 佳 钰
( 西 师 范 大 学 法 学 院 广 西 桂 林 广
5 10 ) 4 0 6
中图分类号 : 9 D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9 5 (0 20 — 0 0 0 1 0 — 2 X 2 1 )1 0 6 — 2
法 律 法 规 、 法 解 释 空 白的作 用 , 较 高 的 指 导 意义 和 参 考 价 值 , 司 有 f 1 理 法 院 审查 时 间规 定 较 短 . 最 高 人 民法 院 批 复 时 间 三受 而 未 见 规 定 。我 国最 高人 民 法 院 规 定 , 理 法 院 审查 后 . 外 国仲 受 对 裁 裁 决决 定 予 以 承认 和 执 行 的 .应 在 受 理 申请 之 日起 两个 月 内 作 出 裁定 . 定 不 予 承 认 和执 行 的 . 在 受 理 申请 之 日起 两 个 月 决 应 内 上 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②. 南最 高 法 院 审 查 后 批 复 决 定 由于 外 国 仲 裁 案 件 一 般 影 响 大 、 业 性 强 . 理 法 院通 常均 组 成 合 议 庭 进 专 受 行 审 查 .考 虑 到 要 给 当事 人 必 要 的举 证 时 间 及 有 关 证 据 还 可 能 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 两个 月 的 时 间相 当 短 暂 . 至 短 于 采 用 甚

试论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试论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试论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在涉外商事海事司法中,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承认与执行属于前沿性业务领域。

根据我国海关总署的统计,2007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排名居世界第三位。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和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际贸易纠纷选择了在境外仲裁解决的处理方式。

相应地,越来越多的外国仲裁裁决涌进国门,要求我国法院依法予以承认和执行。

而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法却东鳞西爪,残缺不全,有些问题甚至不得不通过缺乏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解决,以济一时之急,明显严重滞后于司法实践的需求,亟待完善。

一、我国目前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依据在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依据有我国加入的公约及包括诉讼法、司法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程序法规定。

(一)国际公约:即我国于1986年12月2日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因1958年缔结于美国纽约,所以习称1958年《纽约公约》。

该公约对保留事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条件、拒绝承认及执行的事由等作出规定,是各缔约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主要依据。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主要为第三编“执行程序”及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规定执行具体程序及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

(三)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该法第11条对管辖问题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及国外海事仲裁裁决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

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没有海事法院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该法第七章“送达”的规定也适用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四)司法解释: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及执行的各项具体问题。

这些司法解释虽然数量不少,但每部解释仅涉及或处理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及执行中的个别问题,因此,总体上显得较为零散、缺乏统一性,甚至个别规定不尽合理。

论《纽约公约》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论《纽约公约》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2010年9月27日,斐济加入《纽约公约》,且未作任何保留,与2010年12月26日对斐济正式生效,至此,缔约国数量已达到145个。

众所周知,仲裁裁决得到司法承认和执行是仲裁制度存在和发展的重要价值所在。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和中国的快速发展及更加积极地走向世界,中国不仅面临着对越来越多的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而且越来越多在中国境内作出的裁决需要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为了促进和保障各国相互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联合国于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召开的国际商事仲裁会议上通过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即著名的《纽约公约》(以下也简称公约)。

该公约于1959年6月7日正式生效。

截至2001年,已有包括我国在内的近140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该公约。

《纽约公约》也是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条约中最重要、内容最广泛的一个。

本文将分析和介绍该公约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制度的基本原理和相关实践。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第1条就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从不同的角度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目的在于将缔约国本国的仲裁和所谓的外国仲裁裁决加以区分,并从裁决内容和仲裁机构组织形式方面将公约适用范围具体化。

(一)从承认和执行的对象来看,公约仅适用于“外国仲裁裁决”。

由于《纽约公约》并未消除本国裁决和外国裁决在承认和执行方面的差别,因而区分本国裁决和外国裁决具有法律和实践上的意义。

那么什么样的裁决属于外国裁决呢﹖公约规定的认定标准有两条:?1地域原则?或称领土标准,即凡在被请求承认和执行的缔约国领土之外作成的裁决属于外国裁决,可以适用本公约。

?2执行地法标准,即裁决虽然是在被请求承认和执行地国境内作出的,但依照该执行地国的法律被认定为非本国裁决的,也视为公约所称的外国裁决。

如原西德法律规定,凡依外国仲裁规则而在西德境内作出的裁决也视为外国仲裁裁决。

公约的此项规定实际上扩大了通常意义上的“外国”这一概念,使“外国仲裁裁决”这一概念特定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6.16•【文号】法发〔2015〕9号•【施行日期】2015.06.16•【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9号“一带一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主动应对全球形势深刻变化、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有效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顺利实施,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责任感与使命感1.深刻认识“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大意义和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使命。

“一带一路”传承和发扬古代丝绸之路“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精神,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旗帜,秉持亲诚惠容的外交理念,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旨在凝聚各国共识和力量,实现政策沟通、道路联通、贸易畅通、货币流通、民心相通的“五通”蓝图,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

“一带一路”建设的实施,将对开创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推动经济增长、促进和平发展产生现实而深远的影响。

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法治是重要保障,司法的作用不可或缺。

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大决策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论述,充分认识肩负的神圣职责,自觉担当时代使命,主动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建设进程。

2.准确把握“一带一路”建设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内涵与基本要求。

要积极回应“一带一路”建设中外市场主体的司法关切和需求,大力加强涉外刑事、涉外民商事、海事海商、国际商事海事仲裁司法审查和涉自贸区相关案件的审判工作,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中国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中国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中国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案例及问题研究-论文中国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案例及问题研究黄亚英【内容摘要】仲裁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裁决公正和有效的执行。

近年我国有关仲裁的论述不少,但涉及中国仲裁裁决在外国承认和执行的研究不多。

本文通过对外国法院典型案例分析,揭示了我国仲裁裁决在外国执行时遇到的实际法律问题,重点分析了外国法院对《纽约公约》的解释和适用。

【关键词】仲裁裁决国际仲裁纽约公约互惠原则保全措施外国法院案例分析(本文已发表于《中国仲裁》杂志2002年第6期)众所周知,仲裁裁决得到司法承认和执行是仲裁制度存在和发展的重要价值所在。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和中国的快速发展及更加积极地走向世界,中国不仅面临着对越来越多的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而且越来越多在中国境内作出的裁决需要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为了促进和保障各国相互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联合国于1958年制定通过了著名的《纽约公约》(以下也简称“公约”)。

截止2001年统计,已有包括我国在内的146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纽约公约》。

另外,我国还在与一些国家的双边经贸条约或司法协助条约中规定了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条款。

这些公约和条约成为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我国仲裁裁决的重要法律依据。

从《纽约公约》的适用范围来看,凡在中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无论是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作出,还是由依据我国《仲裁法》设立的其它仲裁委员会作出,也无论仲裁案件是否具有所谓的涉外因素或国际因素,一旦当事人向中国以外的其它缔约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项裁决时,被请求国均应适用和依据《纽约公约》作出决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除了我国仲裁机构对大量的涉外案件作出的裁决需要到国外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随着我国企业和公民境外资产的增加,对一些非涉外案件作出的裁决也需要到外国法院申请执行。

例如,1999年国内一家外贸公司向某地的工厂收购出口商品,双方购销合同的仲裁条款约定由国内某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或裁定) 申请书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或裁定) 申请书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或裁定)申请书文书简介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或裁定) 申请书是指外国法院依法对海事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定以后,申请人请求中国海事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而提交的法律文书。

文书样式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或裁定) 申请书申请人:______被申请人:______请求事项:______事实和理由:______此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申请人:______××××年××月××日附: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原件和中文翻译件。

制作要点1.标题:写“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裁定)申请书”。

2.当事人基本情况: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职业、联系方式等情况。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单位全称和地址。

3.请求事项:写明要求承认和执行哪个国家的哪个法院作出的海事判决或裁定。

4.事实和理由: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以及在国外法院得到了怎样的处理。

写出申请人要求承认和执行哪些事项以及有怎样的依据等。

5.尾部及附项:致送法院名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最后注明日期;附项可以附上经公证认证的外国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原件和中文翻译件。

实例示范中国甲粮食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荷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大豆的出口合同,且我国与荷兰同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在这份合同中,双方约定该批大豆由我国A公司的“顺风号”商船承运,从我国大连港出发,运至荷兰的鹿特丹港口。

在船舶航行期间,船舶发生搁浅,为了使船舶起浮进而正常航行,承运人抛弃了部分货物。

之后,又因恶劣天气的影响,部分货物被打入海中,到达荷兰的鹿特丹港口后,由于途中风浪的侵蚀,导致部分大豆已经变质。

面对这批严重受损的大豆,作为买方的乙公司,拒绝接收货物,并要求我国的粮食出口公司承担对其不能正常使用该批大豆而造成的损失。

境外仲裁中的临时措施在中国的可执行性

境外仲裁中的临时措施在中国的可执行性

外仲裁中的临时措施在中国的可执行性境外仲裁(1)的仲裁庭下令采取的,或者境外法院为支持仲裁而下令采取的临时措施,能否在中国内地的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一直是大家关心的问题。

一、临时措施的含义和作用国际仲裁中的临时措施,是指仲裁庭或有管辖权的法院在仲裁程序开始前或进行过程中,根据仲裁程序所适用的法律和规则,应一方当事人申请,为保全证据或财产等目的而采取的临时性的保全或保护措施。

由于各国仲裁法和仲裁实践的多样性,“临时措施”(Provisional Measures)亦被称作“中间措施”、“保全措施”或“临时保护措施”等。

本文以“临时措施”统称仲裁中的这一类措施。

仲裁庭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所采取的及时、适当、有强制力的临时措施,能够起到维持现状、保全证据及防止恶意转移财产的作用,在国际仲裁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一般情况下,临时措施针对的当事人倾向于执行这些措施,维护仲裁庭或法庭的权威,避免在仲裁程序、裁决结果、费用承担等方面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面承担不利后果。

但是,某些当事人为隐藏证据、转移财产,宁可承担上述不利后果,亦不愿配合执行临时措施。

此时,临时措施能否强制执行,就殊为关键。

二、中国仲裁法关于临时措施的规定在回答上述问题之前,我们需要了解中国法律关于仲裁中的临时措施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国仲裁法下的临时措施具有以下特点:(2)第一,从临时措施的种类上说,中国仲裁法规定的临时措施种类较少,仅限于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财产保全适用于“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仲裁法》(3)第二十八条),其保全的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民事诉讼法》(4)第九十四条);证据保全适用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针对的是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在中国仲裁法中不存在禁令等旨在限制某种行为或要求不作为的临时措施(5)(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6),下文称“《示范法》”,第17条第2款a项和b项),也不存在强制证人出庭提供证言的措施(如英格兰Arbitration Act 1996(7)第44条第2款a项)。

最高人民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1.18•【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现就民商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问题作出如下安排:第一条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商事案件生效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适用本安排。

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赔偿的生效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亦适用本安排。

第二条本安排所称“民商事案件”是指依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均属于民商事性质的案件,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司法复核案件以及其他因行使行政权力直接引发的案件。

第三条本安排暂不适用于就下列民商事案件作出的判决:(一)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赡养、兄弟姐妹之间扶养、解除收养关系、成年人监护权、离婚后损害责任、同居关系析产案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应否裁判分居的案件;(二)继承案件、遗产管理或者分配的案件;(三)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有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案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有关标准专利(包括原授专利)、短期专利侵权的案件,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有关确认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案件,以及有关本安排第五条未规定的知识产权案件;(四)海洋环境污染、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共同海损、紧急拖航和救助、船舶优先权、海上旅客运输案件;(五)破产(清盘)案件;(六)确定选民资格、宣告自然人失踪或者死亡、认定自然人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七)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八)认可和执行其他国家和地区判决、仲裁裁决的案件。

第四条本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不包括保全裁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判决、命令、判令、讼费评定证明书,不包括禁诉令、临时济助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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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裁决 , 视 具 体 裁 判 方 式 选 择 承 认 与执 行 的 路 径 。
关键词 : 英 国仲裁 ; 司法审查 ; 上诉 ; 承认和执行 中图分类号 : D F 9 6 1 . 9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 2 o 9 6 - 0 2 8 X( 2 0 1 5 ) 0 2 - 0 0 3 4 - 0 6
成了其海商法律体 系的完备 , 海事 法律人 才辈 出。 裁裁 决 进行 实体 审查 的权 力 。仲裁 当事 人可 以依 据 1 9 9 6年英 国仲 裁法 》 第6 9条 将 法 律 问题 上 诉 于英 同时, 英 国作为仲裁制度的鼻祖 , 其仲裁法律影响深 《
远 。 国际海 事往 来 中 , 当事 人 多 选 仲裁 作 为 其 纠纷 国高等 法 院。法 院可 以依 法确 认裁 决 、 修改裁决、 将
第2 6卷
第 2期
中 国 海 商 法 研 究
Ch i n e s e J o u r n a l o f Ma r i i t me La w
V0 1 . 2 6 No . 2
2 0 1 5年 6月
J u n .2 0 1 5
郑新颖 . 上诉 的英 国海事仲裁裁决在 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 J ] . 中国海商法研究 , 2 0 1 5 , 2 6 ( 2 ) : 3 4 - 3 9
a r b i t r a t i o n a wa rd i s s o u g h t f o r r e c o ni g t i o n a n d e n f o r c e me n t i n a C h i n e s e c o u t ,i r t i s s u g g e s t e d t h a t ,wi t h o u t v i o l a t i n g t h e Ne w y 0 r k C o n v e n t o n.a i d i s t i n c t i o n s h o u l d b e d r a wn b e t w e e n a n o r ma l i n t e r n a t i o n l a rb a i t r a t i o n a wa rd a n d a n rb a i t r a t i o n a w rd a s u b — s t a n t i v e l y c h ng a e d b y a n En g l i s h c o u r t .
Re c o g ni t i o n an d e nf or c e me nt o f a p pe a l e d En g l i s h ma r i t i me a r bi t r a t i o n a wa r ds i n Chi na ZHENG Xi n — y i n g
上 诉 的英 国 海 事 仲 裁 裁 决 在 中 , 福建 厦 门 3 6 1 0 0 9 )
摘要 : 英国作为世界海事仲裁解决 中心, 囊括 了大部分 的国际海事 仲裁案件 。而英 国仲 裁法下特有 的 司法审查 制度赋 予 了英 国法院一定程度上 的仲裁实体 审查权 。面对 经过英 国法 院实体 审查后 的仲裁裁 决 , 不能 一概 而论 地 将其作为普通 的国际仲 裁裁 决加 以承认和执行 。建议在 不背 离《 纽 约公约》 精神 的前提 下 , 理性地定 性上 诉后 的仲
解决方式 , 有鉴于此 , 英国的海事仲裁 已经发展繁茂 裁决 全 部或 部分 发 回仲裁 庭重 新考 虑 或 全部 或 部 分 并成 为 其一 大 产业 。据 统 计 , 世 界 海 事 仲裁 争 议 约 撤 销裁 决 。那么 , 上诉 后 的英 国海 事 仲裁 裁 决 在 域 有9 0 %选 择 在 伦 敦解 决 。2 0 1 3年 伦 敦 国 际 仲 裁 院 外 申请 承认 和执 行 时将处 于 怎样 的 境地 ? 当仲 裁 当 处理 了 2 9 0件 仲裁 案件 , 这 个数 字每 年 都 在递 增 。 … 事人拿着上诉 的英国海事仲裁裁决 到中国申请承认
Ke y wo r d s : rb a i t r a t i o n i n U K; j u d i c i l a r e v i e w; a p p e l; a r e c o ni g t i o n nd a e n f o r c e m e n t
几 个世 纪 以来 , 英 国在 海 上 贸易 的重 要 地 位促 质 , 那就是 : 英 国法 院一定 程度 上拥 有 对英 国商 事 仲
t h e w o d d .N o t a b l y , u n d e r U K A r b i t r a t i o n A c t o f 1 9 9 6 , t h e c o u r t s ma y r e v i e w t h e s u b s t nc a e o f rb a i r t a t i o n a w a r d s .Wh e n n a
( X i a m e n Ma r i t i m e C o u r t , X i a me n 3 6 1 0 0 9 , C h i n a )
Ab s t r a c t : A s i g n i i f c a n t p a r t o f i n t e r n a t i o n l a ma r i t i me a r b i t r a t i o n s a l e h e l d i n UK,w h i c h i s t h e ma r i t i me rb a i t r a t i o n c e n t e r i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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