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寄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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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寄存办法
一、寄存原则
周村区档案馆以服务社会为宗旨,以规范的国家档案馆库房为客户提供最适宜的档案保管环境。坚持自愿寄存、有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开展业务工作。对名人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前的历史档案实行无偿服务。对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保存的档案资料实行有偿服务。同时提供如下服务项目:
1、档案的整理、编目;
2、档案的复制、修复;
3、档案扫描处理及电子文件加工;
4、档案查询利用;
5、档案业务咨询等;
二、寄存程序
档案所有者寄存档案应先向区档案馆领取寄存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双方签订《档案寄存协议书》后移交区档案馆保存。
三、寄存的受理
(一)寄存范围
凡机关、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驻周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形成的不属于移交进馆范围的档案,个人的文件、手稿、书信、图纸、表册、病历、证件、票据、契约、家谱、字画、图书、照片、录音录像带及其他实物珍品的收藏等,均可办理寄存服务。
(二)寄存办法
单位办理寄存需携带单位介绍信、企业营业执照、经办人个人身份证。个人办理寄存需带身份证、个人印章(必须本人办理)。将寄存档案登记造册,经管理人员核实后,即可办理寄存手续。
(三)寄存的方式
1、代保管寄存:客户将需要寄存的档案交给区档案馆,经档案馆管理人员清点后,双方办理交接手续,由区档案馆负责管理。
2、租用库房:由客户租用档案馆的整间库房,由客户自行管理。
3、租用密码档案橱:档案馆备有各种不同类型、规格的密码档案橱,供客户选择。保管橱钥匙、密码分别由客户和区档案馆负责管理。
(四)寄存期限
寄存期限由寄存者自行确定,但最短期限不得低于一年。寄存期满一年,寄存者未办理续存手续,视为放弃寄存档案所有权。
(五)收费标准及付款方式
寄存档案采取先付费、后寄存的方式。寄存费的支付为一次性付清的方式,从寄存之日起,按寄存期限一次性交付寄存费,存期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寄存档案者可自愿交纳保险金。对寄存档案10年以上者,实行优惠价格。
档案寄存按不同的项目、不同的寄存方式、不同的要求确定相应的寄存费。
1、已经整理编目,特殊载体档案每月寄存费:3元/卷
2、档案消毒费,每卷:2元。
3、档案整理编目费,每卷:15元。
4、破产企业的档案寄存费,每卷:15元/年。
5、自带橱具寄存档案,由档案馆统一管理者,按橱具实际占用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5元/天。
6、单独租用橱具且寄存人自己管理者,按租用橱具计算收费。五层橱每年每层200元。
三、寄存条件
1、档案库房严格按照国家建筑工业标准和国家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具有保温、隔热、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防光、防尘、防有害气体和防雷、防震等功能。
2、铁制密码档案橱:共五层
四、责任事项
1、寄存档案需进行整理编目和进行消毒的,可委托区档案馆提供有偿代整理、代消毒服务。
2、寄存人要如实提供寄存档案情况,不得隐瞒其真实情况,否则要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3、寄存的档案归寄存者所有。寄存者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公开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或提出保密要求。
4、凡寄存的档案,档案馆负责其安全。寄存的档案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人力无法抗拒的原因造成档案损毁的,区档案馆不承担赔偿责任。区档案馆因管理不善造成寄存档案虫蛀、霉变、遗失的,寄存者有权要求赔偿。
5、区档案馆如遇紧急状况有权转移、移动寄存的档案,以确保寄存档案的安全。
6、对寄存档案的查阅、利用,只限于寄存单位和寄存者本人。寄存者利用所存档案,需持代存协议或寄存者有效证件。其他人员需查阅、利用,须征得寄存者书面同意。借阅利用寄存档案需凭寄存者的有效证明(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方可借阅。
7、租用者不得在库房及档案橱具内存放液体及易燃、易爆、易腐或其他危险性物品和违禁物品,否则,由此造成本馆或第三者经济损失时,由租用人负责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未经档案寄存者同意,区档案馆公布、复制、摘录或擅自对外提供利用所寄存档案,寄存者有权根据相关法规和《档案寄存协议书》要求赔偿。
9、档案寄存期满,如需继续寄存,寄存者应与区档案馆续签寄存协议;不需继续寄存的,应及时取走所寄存的档案,并填写《寄存档案资料移出登记表》,办理移出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