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新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培训讲义(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规定,现将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
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核、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备案。
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三、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
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51号发布时间:2011-11-0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国税局、地税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国税局、地税局:为了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在新疆困难地区实施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布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1〕60号),以促进和加快自治区困难地区经济发展,提高自治区经济综合实力,改善困难地区人民生活水平。
为了全面落实困难地区“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范围的确定《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中规定的“新疆困难地区”范围,是指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等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共计50个县市。
(附件1)二、关于新办企业的确定《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中规定的“新办企业”是指:在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经新疆困难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或其他相关部门核准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三、关于符合《目录》企业取得收入问题的确定《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中规定的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从事《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取得的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课件学习ppt课件
税法规定,需要给予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一般采取直 接减免、或者抵免。如果按照税法规定征税后,再以 财政或其它方式返还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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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
▪ 要根据返还款项的性质,确定是否征税。属于 财政性资金、或者其它专项基金的,且有规定 专项用途的,按照规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 理,否则,应作为应税收入征税。
如为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不能加计扣除、折旧、 摊销等,实行对等、配比原则。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应税收入效应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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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性资金规定年限
▪ 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 (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 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 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 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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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收入-事先备案类
4、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财税[2009]122号)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新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 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公告(2012年1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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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优惠类型
国税函[2009]255号 :
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 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 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国际上:所得递延、税款递延、政府补贴、投 资退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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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优惠的特点
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
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51号发布时间:2011-11-0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国税局、地税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国税局、地税局:为了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在新疆困难地区实施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布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1〕60号),以促进和加快自治区困难地区经济发展,提高自治区经济综合实力,改善困难地区人民生活水平。
为了全面落实困难地区“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范围的确定《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中规定的“新疆困难地区”范围,是指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等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共计50个县市。
(附件1)二、关于新办企业的确定《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中规定的“新办企业”是指:在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经新疆困难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或其他相关部门核准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三、关于符合《目录》企业取得收入问题的确定《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中规定的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从事《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取得的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知识培训
视同销售收入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 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 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 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 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除外
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 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 定的价值
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 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利息支出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 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等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应当作为资本性支 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 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 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买一赠一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 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 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 入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税法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 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 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 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 关的其他支出
.社会保险费 1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
企业所得税培训讲义说课讲解
企业所得税培训讲义第一讲纳税人纳税人税法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条例第2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税法第2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条列:第3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税法:第3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法:第4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讲国、地税征管范围划分根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一)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
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二)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⑴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⑵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三)对其他具体问题的规定(5条)(1)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⑵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⑶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⑷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⑸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
中央新疆税收政策解读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王志新
中央新疆税收政策解读 前言
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对新疆跨越式发展 和长治久安做出了重大战略部署,也给新 疆创造了历史性的发展机遇。为加快推进 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国家和自治 区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税收优惠 政策是这一系列支持政策的重要内容。这 些税收优惠政策,对吸引企业投 资、扶 持企业成长、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保 障和改善民生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2.筹建期和试生产、试运行期间取得的收 入是否确定为“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 企业在筹建期和试生产、试运行期间取得 的收入不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起始时间计 算。企业筹建期和试生产(营业)期的确 定应符合营业常规或有正当理由,无正当 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对其核定 并确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时间。
新疆困难地区企业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政策
3.减半期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两免三减半”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 即:在企业所得税25%法定税率减半征税的 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的40%部 分。 (税负7.5%)
新疆困难地区企业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政策
51号文件的重点: 1.新办企业:在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 月31日期间,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 关规定,经新疆困难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核准注册或其他相关部门核准设立的企 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 入的组织。
新疆困难地区企业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政策
(二)自治区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7.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迁入我区的通 知(新金函〔2010〕87号) 8.《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自治区国 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 中央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 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财法税〔2011〕51号)(授权规定)
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1]53号 | 发文日期:2011-06-1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指示精神,现就新疆困难地区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
三、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70%以上的企业。
四、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五、按照本通知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减半期内,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新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七、对难以界定是否属于《目录》范围的项目,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优惠政策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优惠政策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负责管理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办理营业执照的企业和全市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的征收范围包括增值税、所得税(含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具体优惠政策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17%,优惠档税率13%,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商业4%,生产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6%。
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下列项止免征增值税:(1)家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8)销售自已使用过的物品;2、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的政策性的粮食免征增值税3、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财政部、税务总局[2001]113号通知)4、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2001]113号通知)5、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2002]142号通知)6、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1999]273号通知)7、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2001]198号通知)8、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2001]78号通知)9、关于明确边贸企业经营废旧物资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2001]401号通知)10、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2000]92号通知)11、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的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1995]13号通知)12、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通知)13、在我区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内资企业,龙头企业加工、销售国家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税率按13%计征,超过部分由财政予以补贴;销售自产农产品,有自治区境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财税[200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就所得税相关政策2012年4月11日答疑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就所得税相关政策2012年4月11日答疑[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线访谈。
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就所得税相关政策与网友在线交流。
欢迎网友们踊跃提问,积极参与。
[ 2012-04-11 09:26:30 ][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今天我与我的同事非常高兴来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与大家沟通交流,回答网友提问。
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2012-04-11 09:28:01 ][ 孙勇 ]关于国税函2009年3号文中的福利费范围问题,文件中的列举内容是部分列举还是全部列举?目前有的税务机关执行时是按全部列举来执行的,也就是文件中列举的内容可以做为福利费在限额中扣除,不在范围内的内容,属于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 2012-04-11 09:33:51 ][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仅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
没有列举提问中提到的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2012-04-11 09: 33:51 ][ 斯特信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证企业所得税。
请问:这个所得是净所得=收入-成本后吗?是整个这个所得免税吗?还是收入免,成本费用可列?[ 2012-04-11 09:37:57 ] [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012注税税法一章节讲义第二章: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七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般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界定: 1.销项税额时间界定: 关于销项税额的"当期"规定(即纳税义务发⽣时间)--总的要求是:销项税计算当期不得滞后。
【提⽰】注册税务师考试中,此考点为应⽤型考核点。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间有以下两个⽅⾯: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货物,为报关进⼝的当天。
具体时间:教材第九节"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收款⽅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式销售货物,为书⾯合同约定的收款⽇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但⽣产销售、⽣产⼯期超过12个⽉的⼤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合同约定的收款⽇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纳税⼈以代销⽅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发⽣视同销售货物⾏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项税额抵扣时限 (1)增值税专⽤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发票,应在开具之⽇起180⽇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实⾏海关进⼝增值税专⽤缴款书"先⽐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般纳税⼈取得2010年1⽉1⽇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起180⽇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对。
2012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最新)
2012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为了巩固我国经济企稳回升的基础,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经济平稳、持续、健康发展,2012年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帮助广大纳税人更好地用好税收政策,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将部分所得税收优惠政策梳理如下。
一、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规定,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支出可所得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2号),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自2012年1月10日起,对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并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可所得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税前扣除。
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等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促进新疆特色餐饮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新疆特色餐饮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1.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餐饮企业,执行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鼓励其他失业人员积极从事个体餐饮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其他失业人员从事个体餐饮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减免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该项政策审批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
3. 鼓励餐饮业和个体经营户积极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和其他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餐饮企业、个体经营户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大中专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5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800元为限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该项政策审批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
对餐饮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其他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
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800元为限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该项政策审批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关于促进新疆特色餐饮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新党发办[2011]36号)。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号公告相关问题解读(五篇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号公告相关问题解读(五篇材料)第一篇: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号公告相关问题解读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号公告相关问题解读2012-1-30 14:15:00 文章来源:互联网打印 |复制链接 |本文Pdf下载 |本文Word下载新年伊始,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2012年第1号公告,规定两种情形下,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本文件是对财税[2009]9号文件的补充,即典型的补丁文件。
试对该文件解读如下:从税法原理上来看,固定资产也属于货物范畴,因此销售固定资产应该与其他货物一起纳税,但是由于2009年以前,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购进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相当于企业已经负担了该项增值税,如果对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再按照17%税率征税,就会形成重复纳税,因此除销售价格高于购买原价外的其他固定资产外,一般给予免税政策。
而2009年以后,我国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原则上销售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17%征税,同一般货物的税收政策保持了一致。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一般原则,即:凡是抵扣过进项税额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时按照17%征税;凡是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则按照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
截止目前,总局曾经对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颁发过5个文件,均体现了以上原则精神。
一、财税[2002]29号文件的规定该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那么什么是应税固定资产呢?国税函[1995]288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11条规定了三个条件,凡不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固定资产,为应税固定资产,反之为免税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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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小额贷款公司按法定税率“两免三减半”
新疆困难地区、受援地区新办企业
新办小额贷款公司
1.经营项目符合《新疆困难地区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
2.经营《目录》项目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
3.《目录》项目建成运营,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
2012年新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培训讲义
汤少军
2012年2月23日
新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览表
序号
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适用对象
适用条件备注1来自西部大开发1.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
2.税率执行15%
西部地区全部企业
1.经营项目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2.经营《目录》项目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
2.经营《目录》项目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
3.《目录》项目建成运营,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
1.国发【2011】33号
2.财税【2011】112号
3.备案类
4.“新办”以工商注册时间为准
4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1.自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
2.困难地区按法定税率25%“两免三减半”
3.受援地区按适用税率“两免三减半”地方分享部分
2.经营《范围》项目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
3.旅游服务企业指在A级景区从事餐饮、住宿、零售企业。县市城区宾馆除外。
1.新政发【2010】116号
2.新财法税【2011】40号
3.可叠加,备案类
8
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
1.自2011-2015年纳入西部大开发的执行15%税率,再减半征收地方分享部分
2.未纳入西部大开发的减征70%地方分享部分
新疆全部股权投资企业
1.股东数:股份制不得超过200人;有限制、合伙制不得超过50人
2.股东必须以货币出资
3.必须在自治区金融办备案
4.股权投资企业协议注册资本不少于2千万;首期认缴实收资本不少于1千万;股权管理公司股份制实收资本不少于5百万;单个股东投资额不低于5十万
1.新政发【2010】187号
4.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5.备案类
6.“新办”以工商注册时间为准
5
加快纺织业
1.自2011年起,免征5年地方分享部分
2.2011-2015年期间,有重大改造,经认定可继续免征5年地方分享部分
3.困难地区享受“两免三减半”期满后,可继续享受地方分享免征
新疆全部纺织企业
1.经营项目符合《纺织企业和纺织工业分类》
4.困难地区为南疆三地州50个国家扶贫及边境县
5.受援地区为12个地州的82个县(市)和兵团12个师
6.小额贷款公司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股权托管中心及小型创业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
1.新政发【2010】92号
2.新政办发【2011】126号
3.新国税发【2011】177号
2.经营《分类》项目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
3.纺织企业包括棉纺、毛纺、麻纺、化纤、和服装
4.有重大改造包括重大技术改造、扩大规模、生产工艺创新、延伸下游链
1.新政发【2010】99号
2.新财法税【2011】7号
3.可叠加,备案类
6
促进农产品精深加工
1.自2011年起,免征5年地方分享部分
2.2011-2015年期间,有重大改造,经认定可继续免征5年地方分享部分
7
促进旅游业发展
1.自2011年起,在A景区从事基础建设和旅游服务的,免征5年地方分享部分
2.自2011年起,区内旅行社免征5年地方分享部分
3.自2011年起,区内从事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企业,免征5年地方分享部分
新疆全部旅行社、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企业
1.经营项目符合《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分类目录》
新疆新办现有企业
1.新政发【2010】117号
2.可叠加,备案类
10
支持和促进再就业
自2011-2013年招录下岗人员,每人每年定额扣减4800元税额
1.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
2.依顺序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
3.必须是商贸、服务(除广告、典当、桑拿、按摩、氧吧、房屋中介)劳动服务加工、社区加工的小型实体企业
1.新财法税【2010】49号
2.财税【2010】84号
3.备案类
11
12
2.新金函【2010】87号
3.可叠加,备案类
9
促进出口企业发展
1.自2011-2020年新办出口企业出口额占总收入50%;现有占70%,免征5年地方分享部分
2.新办出口生产企业,出口额占总收入50%,享受“两免三减半”免征减半期间地方分享部分
3.享受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优惠出口生产企业、新办出口额占总收入50%企业、现有出口额占总收入70%企业,在享受优惠同时免征地方分享部分
4.南疆三地州和50个国家扶贫及边境县
1.财税【2011】53号
2.财税【2011】60号
3.新财法税【2011】51号
4.备案类
5.“新办”以工商注册时间为准
3
喀什、霍尔果斯特区
1.自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
2.税率执行“五年免征”
喀什、霍尔果斯特区新办企业
1.经营项目符合《新疆困难地区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
1.财税【2011】58号
2.审批类
2
新疆困难地区
1.自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
2.按法定税率25%“两免三减半”
3.三减半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
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
1.经营项目符合《新疆困难地区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
2.经营《目录》项目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
3.《目录》项目建成运营,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
3.困难地区享受“两免三减半”期满后,可继续享受地方分享免征
新疆全部农产品深加工企业
1.经营项目符合《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
2.经营《范围》项目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
3.有重大改造包括重大技术改造、扩大规模、生产工艺创新、延伸下游链
1.新政发【2010】105号
2.新财法税【2011】8号
3.可叠加,备案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