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广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合法土地财产权利,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依法批准(或合法使用)建设住宅占用的农村集体土地。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其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的安排与使用应当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标准控制、依法审批的原则。
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应当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依法履行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制定本市、县宅基地管理细则。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规划、房管、林业、农业、水利、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五条乡(镇)政府应当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原则上不再安排单宗分散的宅基地。
城市、镇规划区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镇)规划、村庄规划。
第六条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建设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鼓励和支持有条件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公寓式住宅。
宅基地工作制度
宅基地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合法权益,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办理登记的土地。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使用权属于农村村民。
第三条宅基地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节约集约、公开公平、保障权益、因地制宜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分类指导、动态监管。
第四条宅基地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二、宅基地申请和审批第五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向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农村村民身份证明;(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同意意见;(三)建设住宅的规划许可证或者村庄规划批准文件;(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面积、位置和规划进行建设。
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三、宅基地使用和流转第九条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后,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农村村民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宅基地使用权,但不得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和个人。
流转的,应当签订流转合同,并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四、宅基地退出和回收第十一条农村村民迁出原籍或者拆除原住宅的,应当将宅基地使用权交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交回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补偿。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闲置宅基地进行回收,并重新安排使用。
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韶府令第60号)《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6月23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郑振涛二○○九年七月八日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高效节约集约、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改善农村居住环境,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城镇化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的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贯彻统一规划、适度超前、加强管理的原则。
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含出嫁女、入赘户和离婚、丧偶的妇女),符合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第四条严格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制度。
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
第五条市、县(市)两级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宅基地的有关审批权,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农村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人有长期使用的权利。
农村宅基地使用人可以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杂舍、仓库、畜禽舍、沼气池等供居住和使用,可以在房前屋后的宅基地上、空闲地上种植花草、树木。
国家因建设需要征用农村宅基地,或依法重新规划土地时,应当依法对农村宅基地使用人给予补偿。
使用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需要的统一规划。
第七条符合规划的村、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使用权。
禁止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为国有。
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第八条行使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得超出确定的宅基地范围,不得妨碍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农村宅基地政策及管理办法是什么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农村宅基地政策及管理办法是什么农村宅基地政策及管理办法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且根据我国各县实际情况和农村村民的切身利益制定的,为广大农民如何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建造住宅的一套法律法规。
下面就由赢了网小编为大家详细整理并介绍农村宅基地政策及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三、《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一、宅基地申请与审批1.1 申请人需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备合法户籍,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无其他宅基地。
1.2 申请人应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申请,提交包括身份证明、家庭成员信息、现有住房情况等在内的必要材料。
1.3 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4 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初审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发放宅基地使用证;不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宅基地使用与权益2.1 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负有保护、合理利用宅基地的义务。
2.2 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但应符合乡村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
2.3 宅基地使用权人应依法纳税,并承担因使用宅基地产生的其他费用。
三、宅基地转让与退出3.1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转让人和受让人均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2 宅基地转让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3.3 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退出宅基地,退出后的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重新分配。
四、宅基地监督与管理4.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宅基地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转让等信息的真实、完整。
4.2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五、违法用地查处5.1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宅基地、超面积占用宅基地、改变宅基地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查处。
5.2 对违法违规占用的宅基地,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并收回宅基地。
六、法律责任与追究6.1 宅基地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宅基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 宅基地使用权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与审批流程
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与审批流程
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与审批流程大致如下:
1. 宅基地管理制度: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宅基地的使用需要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即每户农村居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有所差异,一般根据家庭人口数量和土地资源状况确定。
2. 宅基地审批流程:
- 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向村集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宅基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 村级审查:村集体对农户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核实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条件,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 乡级审批:乡镇政府对村级上报的申请进行审批,包括核实申请人的资格、宅基地选址是否符合规划等。
- 县级核准:县级政府对乡级审批通过的申请进行核准,核发宅基地批准文件。
- 宅基地划拨与登记:宅基地经批准后,由村集体按照规定的程序划拨给农户,并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宅基地使用证。
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韶关市关于加强用地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韶关市关于加强用地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1•【字号】韶府[2008]75号•【施行日期】2008.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韶关市关于加强用地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韶府[2008]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韶关市关于加强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十二届2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韶关市关于加强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为落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制,践行科学发展观,把韶关建设成为粤北区域中心城市,争当全省山区科学发展排头兵提供用地服务,现就加强我市用地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的规定。
我市每年定期对各县(市、区)落实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指标和《韶关市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责任书》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将考核的结果与政府主要负责人的政绩相挂钩,以督促各地做好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的工作,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监管,在核定面积的基础上,将全市基本农田任务指标落实到地块。
二、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根据国家的宏观政策以及对我市土地资源的状态分析,今后省下达我市的新增用地较紧,必须尽快实现以外延扩张为主向内涵挖潜为主的转变,逐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根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韶关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高效配置土地资源,严厉查处闲置土地,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提高土地的产出率。
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及其土地利用状况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严控增量、盘活存量、管住总量、集约高效”的机制,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的住房和生活用地,对于农村的稳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管理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二、宅基地的定义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划拨给农户、农作坊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供农民居住、生产和经营的土地。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农民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1. 遵循农村宅基地规划,通过正当程序办理宅基地使用手续;2. 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合作社签订宅基地使用权合同,确定使用期限、面积和用途等事项;3. 在纠纷解决机构调解或仲裁达成协议。
四、宅基地使用权的限制为了确保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得到有效保护,对宅基地的使用做出以下限制:1. 宅基地用途不得转变为非农业用地;2. 宅基地不可出售、转让或者抵押;3. 不得改变宅基地使用范围;4. 宅基地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市场交易。
五、宅基地的管理为了有效管理宅基地的使用,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了以下内容:1. 宅基地分配应公开、公平、公正,并注重照顾农村特色和农民的实际需求;2.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程序应透明,减少手续费用和时间成本;3. 建立宅基地使用登记制度,确保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4. 宅基地的违法用途应及时制止和整治;5. 建立健全宅基地维权机制,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6. 宅基地的管理应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知识水平。
六、宅基地管理的效果《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效推动农村宅基地的规范化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宅基地的合理使用将促进农民收入的增加,提升农村的整体发展水平,增强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结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实施是为了保护农民的权益,规范农村宅基地的使用。
通过加强管理和监督,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将更加规范化和有效,为农民提供更好的居住和生产条件,推动农村发展。
但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管理办法,以适应农村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农民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农民宅基地管理制度范本
农民宅基地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住房权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农民集体成员,用于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条宅基地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节约集约、保障农民权益、有利于乡村振兴的原则。
第四条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成员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第五条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实行宅基地用途管制、宅基地审批制度、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制度、宅基地权益保障制度等。
第二章宅基地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户口簿;(二)婚姻状况证明;(三)家庭成员名下住房情况证明;(四)符合规划的宅基地用地位置和面积说明;(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申请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审核合格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宅基地使用与退出第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宅基地,不得闲置、荒芜。
闲置、荒芜超过一年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闲置费;超过两年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的进展,农村的宅基地管理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我国推出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管理措施进行介绍,并探讨其对农村发展的影响。
一、宅基地的定义和用途《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明确了宅基地的定义和用途。
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合法拥有的供自己居住和生活所需的土地,可用于建造住房、种植农作物或者养殖家禽家畜等农业生产活动。
该办法规定,宅基地的用途应当符合农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同时要合理布局、科学规划,保护农田和农村生态环境。
二、宅基地的数量和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了宅基地的分配和使用权的管理。
根据农村居民的需求和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宅基地应当按照合理、适度的原则进行分配。
一户家庭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且宅基地不能转让、抵押或以其他形式不当处理。
农村居民可以在宅基地上建房、改建房屋或者翻建房屋,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保证建造质量和安全。
三、宅基地的权益保障和监管为了保护农民的宅基地权益,办法对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了监管。
责任主体包括地方政府、乡镇村居等单位。
地方政府要加强对宅基地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宅基地被合理、有效地利用。
同时,办法对违反规定、滥用宅基地、破坏农田和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和追责。
四、宅基地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提出了宅基地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要求。
在宅基地的使用过程中,要强调土地的节约利用,促进资源的合理分配。
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加强农田土壤的保护和改良。
同时,要重视农村宅基地的改造和建设,提高农民居住和生活的条件。
总结:《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宅基地的定义和用途,规范宅基地的数量和使用权,加强对宅基地的权益保障和监管,以及提出宅基地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要求,该办法在农村土地管理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合法土地财产权利,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依法批准(或合法使用)建设住宅占用的农村集体土地。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其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基本原则】农村宅基地的安排与使用应当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标准控制、依法审批的原则。
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应当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制定本市、县宅基地管理细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房管、林业、农业、水利、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五条【规划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原则上不再安排单宗分散的宅基地。
城市、镇规划区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第六条【公寓式住宅】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建设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鼓励和支持有条件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公寓式住宅。
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制度
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农民居住条件改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农村宅基地的定义农村宅基地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或村集体所有的用于居住的土地。
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制,职工或农民建房安家的基地。
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承包或租赁宅基地的使用者有法定权利,但不得调换、转让或出租。
三、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1.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农民在农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宅基地自用权,即宅基地的使用者为自家盖房居住;二是宅基地租赁权,即宅基地使用者将宅基地出租给他人使用。
2. 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进行,并公示相关信息。
使用者在依法登记之后,有权利要求领取宅基地使用证。
3. 宅基地的规划和布局农村宅基地的规划设计和布局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土地利用政策。
宅基地的规划和布局应当合理,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如人口分布、交通便利程度等因素。
同时,应该充分考虑环保、安全等因素,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
4. 宅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宅基地使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和家庭需求,选择自建房屋或购买商品房。
在建设宅基地房屋时,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法规,保证建筑安全和质量。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拆迁或迁移宅基地,需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听取相关村民的意见。
5. 宅基地的维护和管理宅基地使用者有责任保护和维护宅基地的环境和设施。
在使用过程中,应当合法使用土地资源,不得擅自破坏环境或资源。
如发生环境污染或者设施破损的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整治。
6. 宅基地的合法权益保障对于宅基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提供充分的保护和支持。
一旦出现权益受损的情况,使用者有权利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诉并要求解决。
同时,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和管理机制,保障宅基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韶关市区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韶关市区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03•【字号】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施行日期】2015.01.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韶关市区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韶府规审〔2014〕12号)已经2014年12月25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51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市长艾学峰2015年1月3日韶关市区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韶关市区私房建设的规划管理,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房,是指村民以居住为目的且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自建自用的私有住宅;私房建设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上进行个人住房建设的行为,包括新建、改(扩)建。
浈江区、武江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私房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私房建设应符合韶关市城市总体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有关规划,坚持先规划、许可后建设的原则。
鼓励发展农民公寓,倡导地域特色、岭南风格。
第四条市区范围分为规划建成区、规划建成区以外两个区域(简称“区内”、“区外”,详见韶关市区规划控制管理分区图)。
区内的私房报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外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区外的镇可参照区内管理。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韶关市区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浈江、武江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辖区规划建成区内私房规划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镇人民政府负责区外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应强化城乡规划管理职能,切实抓好辖区内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乡村建设工程许可证后向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备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定期监督检查和指导。
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韶关位于广东省北部,是个重工业城市,今天的韶关产能过剩,其中为加强宅基地管理,帮助农民致富,韶关市制订了符合本市实际的政策,出台了包含审批、使用等的方法,明确了权力和责任。
那么,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什么?一、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高效节约集约、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改善农村居住环境,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城镇化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的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贯彻统一规划、适度超前、加强管理的原则。
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含出嫁女、入赘户和离婚、丧偶的妇女),符合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第四条严格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制度。
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
第五条市、县(市)两级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宅基地的有关审批权,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农村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人有长期使用的权利。
农村宅基地使用人可以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杂舍、仓库、畜禽舍、沼气池等供居住和使用,可以在房前屋后的宅基地上、空闲地上种植花草、树木。
国家因建设需要征用农村宅基地,或依法重新规划土地时,应当依法对农村宅基地使用人给予补偿。
使用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需要的统一规划。
第七条符合规划的村、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使用权。
禁止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为国有。
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关于农村宅基地土地管理工作探究--以广东省韶关市为例
关于农村宅基地土地管理工作探究——以广东省韶关市为例张美华 刘洋伯(韶关市国土资源技术中心,广东 韶关 510642)摘要:本文主要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剖析,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宅基地;土地管理;探究近年来,农村违法用地建房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积累的宗数较多,问题和矛盾也比较复杂,如不解决好农村违法用地建房问题,将严重影响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影响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与此同时,如果农村违法用地建房持续蔓延,将会严重阻碍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发展,大大增加发展的成本。
一、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农村建房分布零散、布局零乱。
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划、设计和标准,农村居住分散、零乱,农民住宅处于低水平重复建设中。
二是随意翻建改建违建问题严重。
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村民提高住房质量和数量的需求日益增长,村民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改建甚至随意扩建违建现象普遍,村民随意在其正房周围搭建附属用房或围建院子进而导致超面积用地。
三是闲置宅基地、闲置住房大量存在。
部分农民认为老房子是祖业,出现了农民建了新房也拒不交出闲置宅基地。
部分农民进城后,农村的房子都闲置着,使农村出现大量的闲置宅基地、闲置住房,造成了“空心村”的现象不断发生,一户多宅现象的普遍存在,不仅给耕地保护工作带来极大的压力,造成了土地粗放利用,土地资源浪费严重。
四是违法违规用地现象严重。
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民,由于镇、村建设规划的缺失,建房无法报批,只能通过私自建设来减轻住房压力。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民为改善居住条件,超标准使用宅基地,甚至占用耕地建房,造成违法占地现象普遍存在。
如市辖区周边乡镇在纳入城市规划范围后,村民想依法建房,虽然经村委同意得到建房土地,却得不到规划批准,无法建房。
二、问题产生原因分析综合分析,造成农村宅基地审批难、管理混乱以及违法用地建房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村集体及村民法制观念淡薄。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市管权限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未利用地审批职权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市管权限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未利用地审批职权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8.06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8.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市管权限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未利用地审批职权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0〕29号)精神,提高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效率,现将市管权限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未利用地审批职权调整由各县(市、区)实施。
市自然资源局要制定印发调整实施方案,开展承接业务培训,做好工作衔接落实,要通过备案抽查、年度评估等方式,加强对调整实施职权的指导、检查和管理。
各县(市、区)要依法依规开展审批,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建立健全审批会审等相关配套制度,注重保护耕地和集约节约用地,确保调整实施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韶关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实施市管权限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未利用地审批职权目录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6日附件
韶关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实施市管权限农村
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使用
未利用地审批职权目录。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农村开展拆除旧村、旧房工作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农村开展拆除旧村、旧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24•【字号】韶府[2002]62号•【施行日期】200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农村开展拆除旧村、旧房工作的通知(韶府〔2002〕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我市自1995年实施“奔康工程”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群众的共同努力下,农户改建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不仅使70%的农户住进了“小康房”,而且北江区等8个县(市、区)已先后通过省的小康达标验收,数年间,广大农村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
建新村2065个,32252户,其中被评为市级奔康标准村的有24个,形成了既有新房,又有新村的良好局面,有效提高了农民的生活质量,促进了农村两个文明建设。
但是,在建新房住新居的同时,原来的旧村、旧房又因长期闲置而变成无人居住的“空壳村”、“危房村”和脏、乱、差的卫生死角,既浪费了土地资源,又影响了环境卫生,与小康建设和农村现代化的要求不相适应。
为了尽快改变这一状况,进一步把我市农村“奔康工程”建设推上新水平,市政府决定,从2002年起,在全市农村广泛开展拆除旧村、旧房工作,并作为今后实施“奔康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抓落实。
一、做好宣传发动,提高广大群众的思想认识拆除旧村、旧房是移风易俗,破旧立新,改变村容村貌,建设文明新村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关系到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各级政府必须认真,过细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切实提高群众对拆除旧村、旧房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并迅速转化为群众的自觉行动,确保拆除旧村、旧房工作的顺利开展。
当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墙报、标语及各种会议,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发动,营造浓厚的“拆旧”气氛,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要进一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尤其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的规定以印发资料及其它方式灌输到农村千家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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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韶关位于广东省北部,是个重工业城市,今天的韶关产能过剩,其中为加强宅基地管理,帮助农民致富,韶关市制订了符合本市实际的政策,出台了包含审批、使用等的方法,明确了权力和责任。
那么,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什么?赢了网为您解答。
一、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高效节约集约、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改善农村居住环境,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城镇化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的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贯彻统一规划、适度超前、加强管理的原则。
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含出嫁女、入赘户和离婚、丧偶的妇女),符合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第四条严格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制度。
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
第五条市、县(市)两级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宅基地的有关审批权,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农村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人有长期使用的权利。
农村宅基地使用人可以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杂舍、仓库、畜禽舍、沼气池等供居住和使用,可以在房前屋后的宅基地上、空闲地上种植花草、树木。
国家因建设需要征用农村宅基地,或依法重新规划土地时,应当依法对农村宅基地使用人给予补偿。
使用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需要的统一规划。
第七条符合规划的村、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使用权。
禁止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为国有。
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第八条行使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得超出确定的宅基地范围,不得妨碍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使用人在其宅基地上建房、垒墙不得妨碍他人通风、采光。
建房挖地基,不得给相邻的房屋造成危害。
第九条农村住宅的改建、扩建和选址新建,必须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荒地和坡地;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积极提倡农村宅基地建多层、高层楼房或发展农民公寓、农村商业街。
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复核土地利用规划。
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
第十条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因国家建设需要被征地拆迁且符合自拆自建安置条件的;(二)现有住房影响城乡规划实施,需要拆迁新建的;(三)人均居住面积低于25平方米的;(四)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确需分户的;(五)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藉(城市规划区外)定居需建住房的。
第十一条一户全为农业户口,有2名以上(含2名)子女,且至少有1名已婚子女或者至少有1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确需分户的,可以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
一户中既有农业户口又有因征地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按照一户宅基地标准安排一处宅基地。
但该户有2名以上(含2名)子女,且至少有1名已婚子女或者至少有1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确需分户,且分户形成的另一户(已婚的包括完整的家族成员)全为农业户口的,可以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
一户全为非农业户口的,不得另行安排宅基地,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能原地翻建。
第十二条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的面积限制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全部利用荒坡地作为宅基地的,可以按照每户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的最高标准执行。
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申请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时,宅基地面积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核减。
第十三条严禁在公路两侧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建住宅。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指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无边沟的,从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5米起算)的以下间距: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综上可知,宅基地的基本规定是一户一宅。
要申请宅基地首先需要统一规划,然后由各部门行使职权。
申请下来之后,居民要遵守相关规则,且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申请的主体必须是确实需要一个居住地的村民或归国华侨。
农民子女成家后可再次获得一块宅基地。
城镇居民不能申请宅基地,也不能另行获得,只能在原地上翻新房屋。
以上就是赢了网对于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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