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企业破产失业职工救济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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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破产法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浅析我国破产法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浅析我国破产法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刘亚利]——(2010-12-7) / 已阅560次浅析我国破产法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刘亚利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以展,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深化之后,我国社会和经济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现行《破产法》的局限性及其缺陷日益显现出来,所有这些都迫切要求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

目前,我国《破产法》的修订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这项修改工作势必面临着诸多难题有待解决,鉴于破产法理论的浩瀚、中国破产实践问题的复杂性和笔者的能力,本文仅拟从我国应建立统一破产法典、完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救济制度、建立自然人破产程序三个方面来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作一探讨。

一、现行破产规范的特点和建立统一破产法典的必要性我国现行破产规范主要是《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中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另外还包括其他一些法律法规。

由此不难看出,我国破产法的立法体例零乱,没有一部统一的、完整的破产法典。

破产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制度,廖廖几十个条文已远远不能适应今日中国经济发展之趋势。

且从内容上来看,我国现行破产规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其他企业法人分别立法,适用破产制度上有不平等性现行《破产法》仅仅以全民所有制企业为适用对象[见该法第二条],而《民事诉讼法》中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又没有规定究竟适用何种性质的企业法人,通说认为《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实际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

〔(1)见赵万一主编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商法学》第463页,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而且在破产原因上两部法律规定亦有不同之处。

这种做法,不仅限制了破产制度的适用范围,而且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基本精神。

(二)、现有破产规范渗透着计划经济因素,政府干预迹象明显。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现行破产规范无论从破产程序的启动,还是破产程序的进行,以至破产程序的终止,都渗透了政府干预的内容,例如《破产法》第8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一、问题的存在1.制度设计不合理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主要由地方政府进行管理,各地政策不统一,导致制度设计不够完善。

一些地区的失业保险待遇较低,无法满足失业者的生活需求,而一些地区则存在滥用失业保险金的情况,导致浪费资源。

2.覆盖范围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主要针对城镇职工,而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较窄。

由于农民工等群体没有稳定的工作单位,很难享受到失业保险的保障,一旦失业将面临严重的生活困难。

3.资金缺口我国失业保险基金主要依靠企业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来支持,但由于部分企业拖欠缴费或者逃避缴费,导致失业保险基金出现资金缺口。

一些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甚至面临破产的危险,无法为失业者提供应有的保障。

4.办理手续繁琐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办理手续繁琐,申请条件严格,使一些有需求的失业者难以享受到失业保险的保障。

失业者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明材料和证明文件,办理流程繁琐,耗时耗力,影响了失业者的权益保障。

二、对策建议1.统一制度设计建议我国统一失业保险制度的设计,根据失业人员的不同情况和地域差异,制定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确保失业者能够享受到相应的保障。

同时,加强对失业保险制度的监管和管理,防止滥用和浪费。

2.扩大覆盖范围建议我国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农民工、临时工、自由职业者等特殊群体,确保各种形式的就业者都能享受到失业保险的保障。

同时,加强对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保障政策宣传,提高他们对失业保险的认识和了解。

3.加大基金投入建议我国各级政府加大失业保险基金的投入力度,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健康运转。

同时,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基金缺口问题,保障失业者的合法权益。

4.简化办理程序建议简化失业保险的办理程序,简化申请材料和流程,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提高办理效率。

同时,加强对失业者的服务和帮助,提高失业者的申请及时性,让他们能够及时享受到失业保险的保障。

失业保险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措施

失业保险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措施

失业保险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措施失业保险是一种为失业者提供一定期限内的经济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它旨在帮助失业者度过失业期间的困难,同时鼓励他们尽快找到新的就业机会。

然而,失业保险工作并非完美,存在一些问题,包括不公平性、滥用现象、制度不完善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以确保失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首先,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着不公平性的问题。

一些失业者可能会滥用失业保险制度,故意通过辞退来获得失业金。

这种情况下,失业保险资金并没有真正起到帮助失业者的作用,反而成了一种不正当的手段。

同时,也有一些失业者由于各种原因无法领取失业金,导致他们无法得到应有的帮助和支持。

为了解决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不公平性问题,我们可以推动相关政策的改革,建立更加完善和严格的管理机制。

首先,加强对失业者的审核机制,确保只有真正需要帮助的人才能够享受到失业金。

其次,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和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机制,帮助那些由于特殊情况无法领取失业金的人获得其他形式的帮助和支持。

最后,加强对失业金的监管和管理,严格打击那些滥用失业保险制度的行为,确保失业金的使用得当。

其次,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着滥用现象。

一些用人单位可能会故意辞退员工,以此来降低成本并获得更多的利润。

这种行为不仅对失业者造成了伤害,也损害了失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同时,也有一些用人单位可能会通过各种手段规避缴纳失业保险,导致失业保险资金的不足和发放困难。

为了解决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滥用现象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一些建议措施。

首先,建立更加完善和严格的用人单位辞退管理机制,严格规定用人单位在辞退员工时应遵循的程序和标准,杜绝滥用辞退的现象。

其次,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和检查,发现和打击那些规避缴纳失业保险的行为,确保失业保险资金的来源得当。

最后,加强对失业保险制度的宣传和指导,让用人单位和失业者了解失业保险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共同维护失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企业破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企业破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企业破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企业破产是一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常见的现象,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经济周期的波动,企业破产风险也在逐年增加。

破产不仅仅对企业本身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也为破产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很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经济、社会等多个角度,阐述企业破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一、法律问题1.破产程序的复杂性企业破产程序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繁多,程序繁琐,往往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此外,由于各个地区的法律法规不同,不同地区之间的破产程序也存在差异,这给企业在进行全国范围内的业务经营和破产程序后的重组带来很大的问题。

2.法律保障的不足在现行法律体系下,企业破产所享有的法律保障并不充分。

在破产程序中,企业在被判定为破产前,往往会面临债权人的追讨和法院的查封等措施。

然而,由于现行法律没有为企业提供足够的保护,可能会导致企业的破产。

因此,建立更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保护企业的权益尤为重要。

3.司法机关运行效率低下目前,我国的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执法效率普遍较低。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由于涉及到复杂的法律程序和纷繁的利益关系,一旦导致司法机关迟迟未能判定企业破产,那么一些企业就无法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而可能导致不可逆转的经济损失。

二、经济问题1.企业经营风险的增大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企业破产的风险越来越大。

企业不仅需要面对市场规模的扩大、竞争格局的不断变化、消费者需求的多样化等问题,还需要克服资金周转、管理制度等方面的不足,面临的风险不断增加。

2.企业破产带来的初始成本企业破产本身即是一种极大的经济成本,这些成本包括:债务追讨、劳动者解雇费用、法务程序、破产清算等。

此外,一些企业的品牌及声誉也会因此而受到影响,从而影响企业未来的经营和发展。

3.企业重组操作复杂企业重新组建后,往往需要进行人员调整、资产重组、业务整合等方面的工作,这些工作涉及到的问题非常复杂,难度较大。

由于这些工作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既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也可能会影响企业未来的经营效率。

公司破产心得体会

公司破产心得体会

公司破产心得体会破产管理人工作计划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指定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为______破产管理人,负责全面清算工作并向法院汇报。

因破产清算是一项复杂而艰苦的工作,为了使清算工作顺利、有序、高效率地进行和开展,现管理人在法院的监督与指导下,本着对法院负责,对企业负责,对债权人负责的精神,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特拟定本工作计划,本计划将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进展适时做出调整。

一、清算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责任落实方式:合法性原则破产管理人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法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立足于每一项工作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客观原则破产管理人要立足于客观,实事求是,维护破产案件中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职工的合法权益分工明确原则破产管理人在工作中应当划清职责、明确分工,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

必要时根据清算工作需要和管理人长的布置,成立相应的工作组。

各个工作组组长具体负责本组工作的具体落实,并向管理人长或管理人长指定的主管人员负责及报告工作。

管理人长负责整个清算工作的布置、调整及推进,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高效率低成本原则、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进展情况灵活地调整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高效率地完成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同时,在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中要注意节约成本,做到切实保障职工和债权人的利益。

二、清算工作的指导思想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客观而公正。

在政府和法院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清算工作要求,各方面积极配合,协调一致,依法办事,高标准、高质量、准确、快速完成工作。

三、根据清算工作需要,破产管理人的主要工作任务为以下四个方面财产清收1.审查债务人财产清册;2.按照法律规定并根据工作计划协助法院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并且作好相应的登记工作;3.编制清收计划,确定清收人员,并按计划组织实施;破产债权申报登记1.审查或编制债务清册;2.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工作计划协助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已知债权人发出申报债权通知书,并作好相应登记工作;3.负责对债权人的联系接待,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确认、登记;审计、评估1.审查企业提供的资产请册是否符合清算工作要求,并完善与清算工作有关的财务手续和文件,如贷款合同及抵押贷款合同等;2.全面审查企业财务状况,及时调整账目报表,在最快的时间完成财务审计工作;3.组织债务人资产的盘点工作并作好登记;4.做好债务人应收款中呆、坏败的核销及资产的盘盈、盘亏、报废的处理工作;5.进行评估立项并在资产盘点的基础上,做好资产的评估工作及评估之后的确认工作。

论僵尸企业破产清算中职工权益的保护

论僵尸企业破产清算中职工权益的保护

论僵尸企业破产清算中职工权益的保护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破产清算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职工
的权益成为了一个严峻的问题,实现职工权益保护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需要合理的立法和制
度保障。

破产清算是指企业在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下,由法院收回企业财产,通过变卖企业资
产来偿还债务。

这种情况下,职工的工资、福利、保险等权益可能会受到影响。

所以,在
破产清算中,必须要对职工的权益进行保护。

首先,对于企业破产清算,从法律角度出发,职工的权益应该被优先保护。

《企业破
产法》中规定,拍卖变卖企业资产后,职工的权益必须优先支付。

因此,职工在破产清算
中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益应该得到优先保护,确保职工利益不会受到过度损失。

其次,政府在破产清算中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加强职工权益保护。

政府有义务建
立健全有利于职工权益保护的制度和政策。

在破产清算中,政府可以成立专门机构进行破
产清算程序的执行,并建立职工权益信息公开制度,及时通知职工相关权益信息,以保障
职工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最后,对于企业破产清算中的职工,应该加强自我保护,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职工可以通过权益主张、法律维权等方式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信只要企业、政府和职工三者共同努力,职工的权益在破产清算中得到保障将成为可能。

总之,保护职工权益是企业破产清算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职工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的资
源优势,在破产清算中积极参与,让保护职工权益的相关制度和政策完善,让职工的利益
得到最大化的保护。

失业保险制度问题及建议

失业保险制度问题及建议

失业保险制度问题及建议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就业状况的不断变化,失业保险制度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失业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失业保险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改进。

本文将探讨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1. 覆盖范围狭窄: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参保范围主要是城镇职工,覆盖范围相对狭窄。

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等特殊人群大多处于失业保险制度之外,无法享受到相应的保障。

2. 经济对失业人员的重视不足: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失业人员面临的就业压力也越来越大。

然而,在某些地区和行业,对失业人员的帮助和支持力度不够,导致失业人员难以维持基本生活。

3. 补助标准偏低:失业保险制度的补助标准通常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准,偏低于实际生活水平。

一些失业人员在领取补助金后依然无法解决基本生活问题,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

4. 管理和运作不规范:由于失业保险制度的管理和运作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存在一定的管理混乱和不规范现象。

一些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遇到繁琐的手续和审核流程,影响了他们的权益。

5. 激励机制不足:当前的失业保险制度主要以社会救助为主,缺乏激励性政策,难以引导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工作。

一些失业人员因长期领取失业金而产生依赖性,影响了他们的主动性和自立能力。

二、改进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议:1. 扩大覆盖范围:应该逐步扩大失业保险制度的参保范围,包括各类就业人群,并建立完善的参保机制。

尤其是对于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等特殊人群,应该提供相应的失业保险服务。

2. 完善经济支持:应该加大对失业人员的经济支持力度,提高补助标准,确保其可以维持基本生活。

同时,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补助标准,保障失业人员的生活水平。

3. 规范管理运作:应该加强失业保险制度的管理和运作,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业人员的宣传和指导。

国有企业改制及破产中的职工安置问题探究

国有企业改制及破产中的职工安置问题探究

国有企业改制及破产中的职工安置问题探究摘要:近年来,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国有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迫使国有企业进行一定的重组和改制。

本文结合相关调查,对国有企业改制及破产中的职工安置问题展开详细分析,从制度建设和法律规定等多个方面进行论证,以期最大程度实现改制过程的平稳,为国有企业的下一步发展建立基础。

关键词:企业改制;破产;职工安置引言:企业改制具体指的是企业体制以及经营模式的改变,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但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一些国有企业存在意识层面和管理制度的不严谨,所以存在违反规定的现象,同时对职工的权益维护不够全面,这很容易造成企业与职工的双向伤害,对此,要展开细致的分析和研究。

一、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研究(一)职工安置方案管理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进程中,改制方案是指导依据也是前提保障,特别是对于职工权益的维护方面,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体现具体内容。

应以国资委下发的有关国有企业改制规范的实施意见通知为指导,对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批进行不断优化。

首先,丰富方案内容。

要包含人员分流安置的方法、劳动合同的二次签订、经济补偿措施以及相关债务的结算等等。

其次,确保安置方案的透明化。

当职工安置方案通过审批后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职工,如进行内部网络通知、会议传达等,广泛搜集反馈意见。

最后,由于职工安置的相关问题要参考劳动法规定,所以要报批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机构,在严守准则的基础上进行妥善处理[1]。

(二)职工安置情形分析常见的职工安置情形主要分为两类,包括劳动合同解除职工和留用职工,对于前者而言,国有企业要依法履行经济补充义务。

其中要根据解除合同前,职工一年内的平均工资计算补偿值,即满一年支付一个月,以此类推,最高补偿年限为12年。

而对于继续留任的职工也有细致的管理规定。

根据企业改制的不同性质合理规范合同条款。

例如,改制后仍为国有企业的,员工工作年限要合并计算,若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则要重新进行劳动合同的签订,并进行相应经济补偿。

试论我国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及其完善

试论我国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及其完善

人可以为 了实现财产的变价而 申请法院在债权人 之中选任财产管理人 , 由他来代表拍卖财产的特别 负责人 , 而且此种拍卖采用总括的方式 。但是实际 上, 由于法院从发布管财令到实现财产变价分配这 段时间太长 , 以就应该有一个人专 门负责管理债 所 务人 的财产 , 因此这个财产管理人就可 以兼负管理 的责任。总之, 财产管理人中已包括 了破产管理人 的内容 , 罗马法 的财产管理人制度 , 实际上就是 破 产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制度 的开端 。罗马帝制 以 后, 破产财产拍卖由总括转变成了个别拍卖 , 其程 序 不总括 拍卖 还要 复杂 ,花 费 的 时间 也就更 长 , 所 以设 置专 门的管理 人就是 大 势所 趋 了 。 法乃规 定 立 必 须选任 财 产管理 人 , 即相 当 于今 日之 破产 管理 人
第 3卷 第 5期 2 1 年 5月 01
赤 峰 学 院 学 报 (科 学 教 育 版 ) Junl f h e g nvrt sine d ct n orao in i sy(cec &e uao ) C f U ei i
V0 . . 1 3 No5
M a 01 v2 1
予 以更换。 而且还在第二十九条也有相应规定 , ” 这 其 中不仅体现了我 国破产程序 中政府的主导地位 不可动摇 ,还展示 了在管理人行业刚刚产生初期 , 政府 的干预和引导必不 可缺 。但是 随着经济 的发 展, 这种规定的弊端就渐渐显露出来了。 笔者认为 , 主要有如下存在缺陷的地方 : 第一 , 法院对破产企 业概况掌握不完整容易导致选 出不当的管理人 。 第 二, 法院评定管理人资格 , 不利于长效管理。第三 , 法院决定管理人报酬 , 容易导致腐败。如下这些案 件就是一个活生生的证据 : 民主与法制时报》 据《 报 道 :0 6 6至 l 20 年 0月 ,深圳 中级人 民法院先后 5 名法官皆因破产案件被 中纪委、 最高检“ 双规 ” 或逮 捕, 破产庭三任庭长悉数落马。这就是权力过于集 中, 法官成为律师公关对象的结果。 ( ) 二 管理人 任 职 资格 没有 统一 的标 准

关于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社会救济的法律问题

关于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社会救济的法律问题

此 .本 文 分析 了破 产 企 业 职 5 在社 会 救 济 方 面所 面 临 的 法律 问题 , 随后 进 一 步 提 出 了 解决 问题 的 方 法 。 - 关 键 词 :破 产 :社 会 救 济 ;社 会 保 障 中 图分 类 号 :F 7 21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o — 10 ( 0 )0 — 12 0 o 230 2 6 6 07—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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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总第 10 9卷 3 期

产 经 探 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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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w r b e o o ilReifa o tW o k r n tf fBa k u ty En e p ie a P o lm fS ca l b u e r e sa d S a o n r p c tr rs s
岗职 0 L 3 0多 万 人
为了解 决失、 职丁的社会保 障问题 ,l9 1 2 I 9 9 2日,国务 院发布 实施 了 《 失业保 险条例》 ,对 企业职工 的
失、 保险待遇等问题作 出详细规 定 。除此之外 , 《 破产法》 以及国 务院下 发的 《 H务院关于 在若 城 市试行 国有 1 企业破产有天 问题 的通知 》 ( 以下简称通 知) … ’院关于在若十城市试行 国有企业 兼并破产 和职工再就业有关 、 , 问题 的补充通知》 ( 卜 以 简称补 允通知 ), 对失 、 l I , 救济也 作有原则性 规定 ,这是我 同在 丰 会保 障制度 中对 同 J 十
Ab ta t h po lm h t b sn s e trrs a k u ty n to l ivle te u ie s nep i i ef u f cs h ai sr c :T e rbe t a uie s nepie b n rpc o nY n ov s h b sn s e tr r e t l s s ,b taf t e te b sc l ig suc f te u e ly d of es a d wok r i cl,afcs te o ilsa it.T eeoe hs tx n lzs lw p o lms i n o re o h n mpo e fc r n r esdr t v i e y f t h sca tbly h rfr,ti e ta aye a rbe e i t a res a d sa a e fb n rpc nep ie,frh r p t fr ad te p o lm- ovn to . h twok r n tf fc so a ku ty e trr s ute us ow r h rbe s lig meb d s Ke r s a ku ty o it gv s rl f h o it uaa te y wo d :b n rpc ;scey ie ei ;te s cey g rne s e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法律对策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法律对策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法律对策摘要:受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我国大批企业倒闭、员工失业,加之高校毕业生数量激增,就业形势不容乐观。

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再就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由于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起步较晚,在立法层次、覆盖范围、基金筹集、资格审查以及再就业功能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因而需要对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以真正建立起适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失业保险制度。

愈演愈烈的美国次贷危机,使得众多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遭受严重损失。

随着次贷危机向全球金融市场蔓延,受经济放缓波及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广,甚至有些国家濒临破产,全球失业人数激增。

国际劳工组织以新的预测为基础估算,2009年末全球失业人口将增至2.1亿,也是10年来全球失业人数首次突破2亿人。

[1]法国2009年9月底法国失业人数为2574900人,较8月底增加21600人;延续了长达一年的失业人数上升趋势。

数据显示,9月底法国失业人数较上年同期增长25.1%。

[2]而在我国劳务输出大省四川,截至2008年11月18日,受金融危机企业倒闭或减员影响返乡的农民工已达28万余人。

[3]面对金融危机导致沿海地区务工人员大批返乡的问题,各地政府纷纷采取积极就业措施,稳定就业形势。

中国就业形势已十分严峻。

中国社科院近日发布报告称,中国城镇失业率已经攀升到9.4%,2009年610万名大学毕业生中就业困难的比例可能占到四分之一。

在全球金融危机重压之下,2008年中国已有67万家小企业被迫关门,约有670万就业岗位蒸发,失业人数远高于官方统计的830万。

[4]由次贷危机所导致的失业现象十分严重,随着我国就业形势的日益严峻和失业人数的剧增,加之我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并没有发挥真正的作用,失业保险本身具有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双重功能。

失业保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失业保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失业保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失业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帮助失业人员度过生活困难期,减轻其经济负担,帮助其尽快重返工作岗位。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失业保险工作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失业保险工作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相关建议,旨在为失业保险工作的改进和完善提供参考。

一、失业保险工作存在的问题1.制度设计不够完善目前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设计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方面,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对覆盖范围、标准和待遇等方面的规定仍存在一定差距,不能完全满足失业人员的需求。

另一方面,由于失业率的波动性和不确定性,导致失业保险制度无法灵活调整,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2.管理执行不到位失业保险的管理执行也存在一定问题。

一方面,失业保险的资金管理、审批和发放等环节存在审批流程繁琐、审核不及时等情况,导致失业人员补助金难以及时到位。

另一方面,失业保险基金的调度和运用也存在一定问题,导致保险资金的流转效率较低,难以实现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3.信息不对称失业人员在面对失业困境时,往往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难以获取失业保险相关的政策及权益,导致其无法及时获得应有的帮助。

同时,由于失业保险机构和失业人员之间信息交流渠道的不畅,导致失业保险工作的开展效果不佳,难以实现失业人员的全面保障。

4.人员素质不足失业保险工作中,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是影响工作效果的关键因素。

一方面,由于失业保险工作的工作压力和责任较大,需要具有较强的应对能力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但目前部分失业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素质不够高,导致工作效率较低。

另一方面,由于失业保险工作的特殊性,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但一些失业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缺乏相关的培训和持续学习,难以胜任工作。

二、建议1.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应加强对失业保险制度的研究和完善,提高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和保障水平,确保失业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

同时,应建立起完善的调节机制,提高制度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以应对失业率的波动性和不确定性。

企业破产与员工待遇处理的法律案例剖析

企业破产与员工待遇处理的法律案例剖析

企业破产与员工待遇处理的法律案例剖析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债务无法偿还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并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债务问题的状态。

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员工待遇处理是其中一个关键问题。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法律案例,剖析企业破产与员工待遇处理的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公司在经营困难后申请破产清算。

该公司共有100名员工,其中50名劳动合同还未到期,50名员工已经到期并未续签合同。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资产清算,并与债权人达成了还款协议。

然而,员工对于破产清算后的待遇处理表示不满,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时,劳动合同的终止与员工待遇处理需要遵守以下原则:一、员工劳动合同的终止:员工劳动合同的终止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1)解除合同:企业破产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2)破产清算: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企业清算时,员工的劳动合同可以随着企业的清算终止。

二、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破产法的规定,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需要支付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工资是员工根据劳动合同与企业达成的薪酬协议,必须按时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企业破产时,员工的工资优先受偿。

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也应该按时支付。

三、经济补偿金: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企业破产时,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可参考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主要根据员工在企业工作年限以及上一年度工资的情况进行计算。

根据以上法律原则,对于上述案例中的员工待遇处理问题的具体处理如下:1)50名劳动合同还未到期的员工:企业可以与这部分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也可以待续签合同后再行解除。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这些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应该按时支付,不得拖欠。

关于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思考
产 实 践 中 司法 独立 难 以真 正实 现 。
就是 破 产企 业职 工 安置 与救 济 问题 。
我国 《 破产法》第 4条规定: “ 国家通过各种 途径妥善 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 并保障他们 重新就业前的基本 生活需要” 。19 94年 国务 院在 《 关于在若 干城 市试行 国有企 业破 产有关 问题的 通知》 中也特别强调 “ 实施企 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 好 破 产企 业职 工” ,并 且 规 定 :“ 业破 产 时 ,企 企
法,适用破产制度上有不平等性 现行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产法》仅仅 以全 民所有制企业为适用
对象[ 见该法第二条] ,而 《 民事诉讼法》 中第 1 9 章 “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又没有规定 究竟适 用何种性质的企业法人,通说认为 《 民事诉讼法》 之规定实际适用于非全 民 所有制企业。 而且在破产 原 因上两部法律规定亦有不同之处。 这种做法, 不
别是市场经济体制 的确立和深化之后, 国社会和 我 经济发生 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 现行 《 破产法》的 局限性及其缺陷 日益显现出来, 所有这些都迫切要 求我 国破产法律制度进 一步完善。 本文仅拟从我国
容 上来看,我国现行破产规范具有 以下几个特点: ( 对全 民所有制企业和其他企业法人分别立 一)
干预迹 象 明显
的必 要性
我 国现行破 产规范主要是 18 年 1 月 2日颁 96 2 布 ,18 年 1 月 1日正式试行的 《 98 1 破产法》 ,共
6章 4 条; 9 年 4月 9日 3 1 1 9 通过的 《 民事诉讼法》 中第 1 章 “ 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另外还包 括 9 企 , 其他一些法律法规。由此不难看 出, 国破产法的 我 立法体系零乱 , 没有一部统一的、 完整的破产法典。 破产 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法律体 系中的重要制度,

关于落实企业破产法有关职工权益保护的意见

关于落实企业破产法有关职工权益保护的意见

关于落实企业破产法有关职工权益保护的意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以及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破产情况逐渐增多,导致了大量的职工被迫失业,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

为了保护职工的权益,国家必须加强对企业破产法的落实,确保职工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得到平等和公正的保护。

首先,落实企业破产法需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机制。

目前,一些企业往往利用破产来规避劳动法规的责任,将员工权益置于次要地位。

因此,国家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确保企业依法经营。

监管部门应当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及时发现和解决企业存在的问题,防止企业破产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其次,应当完善企业破产法律体系,为职工权益保护提供法律支持。

当前,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律体系仍然不够完善,缺乏针对职工权益保护的具体规定。

因此,需要修改完善现有的企业破产法律,并增加有关职工权益保护的条款。

在破产法律中明确规定,企业破产时应当首先保障职工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权益,确保职工能够享受到应有的保护。

第三,国家应当加强对企业破产过程中的资金流向的监管,确保职工的权益得到合理分配。

在一些企业破产的过程中,一些高层管理人员或企业主往往通过转移资产或其他手段将资金转移出去,导致企业无法支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因此,国家应加强对企业破产过程中的资金流向的监管,确保企业从破产财产中支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四,国家应当建立健全失业救济制度,为企业破产导致失业的职工提供帮助。

企业破产导致大量职工失业,给他们的生活和就业带来了重大困扰。

因此,国家应当建立健全失业救济制度,为企业破产导致失业的职工提供失业救济金或一定的生活保障。

同时,国家还应当加强对失业职工的再培训和再就业的支持,帮助他们重新就业。

最后,国家应当加大对企业破产法的宣传力度,增加公众对职工权益保护的认识和关注。

企业破产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市场经济的正常现象,但其中涉及到的职工权益问题需要引起公众的高度重视。

倒闭企业反思总结范文

倒闭企业反思总结范文

一、引言近年来,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部分企业因经营不善、管理漏洞等原因导致倒闭。

面对倒闭,我们不仅要总结经验教训,更要从中汲取智慧,为今后的发展提供借鉴。

以下是我对倒闭企业的反思总结。

二、反思内容1. 经营理念偏差倒闭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往往过于追求短期利益,忽视长期发展。

企业领导层缺乏远见,未能准确把握市场动态,导致产品定位不准确、市场竞争力下降。

反思过程中,我们要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注重企业可持续发展。

2. 管理体系不健全倒闭企业普遍存在管理体系不健全、规章制度不完善等问题。

内部管理混乱,导致决策失误、执行力不强。

反思过程中,我们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决策水平和执行力。

3. 创新能力不足倒闭企业往往创新能力不足,产品同质化严重,难以满足市场需求。

在反思过程中,我们要加大研发投入,鼓励创新,提高产品竞争力。

4. 人才流失严重倒闭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如薪酬待遇不合理、人才培养机制不完善等,导致人才流失严重。

反思过程中,我们要重视人才队伍建设,优化薪酬体系,加强人才培养。

5. 市场营销策略失误倒闭企业在市场营销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如品牌定位模糊、营销渠道单一等。

反思过程中,我们要深入研究市场,制定科学的市场营销策略,提高市场占有率。

6. 融资渠道单一倒闭企业融资渠道单一,过分依赖银行贷款,导致财务风险较高。

反思过程中,我们要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财务风险。

三、改进措施1. 转变经营理念,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

2. 建立健全管理体系,提高决策水平和执行力。

3. 加大研发投入,提高创新能力。

4.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优化薪酬体系,降低人才流失。

5. 制定科学的市场营销策略,提高市场占有率。

6. 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财务风险。

四、结语倒闭企业反思总结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

我们要从多方面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为企业今后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同时,我们要以倒闭企业为鉴,时刻警醒,避免重蹈覆辙。

企业破产停止经营等情况下职工权益保护

企业破产停止经营等情况下职工权益保护

企业破产停止经营等情况下职工权益保护首先,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企业破产停止经营后,企业应当及时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工资、福利等待遇。

无论企业是否破产,职工的劳动成果都应得到合理的回报。

因此,即使企业破产,职工的待遇也不能被忽视。

职工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来支付,企业破产不能成为拖欠职工待遇的借口。

其次,职工在企业破产停止经营后享有重新就业的权利。

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破产停止经营后,企业应当向职工提供合理的安置方案,协助职工重新就业。

这可以通过包括再培训、就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方式来实现。

同时,企业也应当依法向职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这些措施的目的是帮助职工尽快找到新的就业机会,减少破产对职工造成的不利影响。

再次,职工在企业破产停止经营后有权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或索赔。

如果企业破产停止经营后出现劳动合同纠纷或者未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况,职工可以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争议进行公正、合法的处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此外,为了进一步保护职工的权益,我国还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

职工在企业破产停止经营后,可以向当地的失业保险机构申请失业保险金,以减轻失业期间的经济压力。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对于职工能够正常生活,顺利实现就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综上所述,企业破产停止经营是一种对职工权益造成潜在影响的情况,但我国法律对此作了一系列保护措施。

无论是支付劳动待遇、提供重新就业的帮助、维护权益的诉讼渠道,还是建立失业保险制度,这些措施都旨在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减轻破产对职工造成的负面影响。

对于企业破产停止经营的情况,职工应当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政府和社会也应当加强监管和救助,为职工提供更为全面的保障。

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探讨及思路

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探讨及思路

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探讨及思路第一章:引言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目的是帮助失业人员保证基本生活,并促进就业。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就业形势的变化,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已经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因此,本文将从政策法律、经济、社会等方面来探讨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及其思路。

第二章:现有失业保险制度及问题现有的失业保险制度主要包含三部分:失业保险金、失业再就业服务和培训以及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金主要是为失业者提供一定的生活救济和对其再就业的资助;失业再就业服务和培训则是为失业者提供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培训;失业保险基金则是由社会机构和个人资助所组成的,主要用于支撑失业保险体系的运转和保证发放失业保险金的资金保障。

但是,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数额不足:失业保险金数额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发放周期较长,无法及时缓解失业者的经济压力。

2. 公平性差:现有的失业保险制度没有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等人员失业风险的不同,导致制度公平性不足。

3. 受众范围狭窄:现有的失业保险制度仅面向城镇职工和部分农民工,其他人员如自由职业者、家庭主妇等无法获得失业保险。

4. 培训服务质量不高:失业再就业服务和培训的质量波动较大,培训的专业性和实际性不足。

第三章: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思路基于现有失业保险制度的问题,必须进行完善和改革。

具体改革思路如下:1. 多渠道筹资并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补充失业保险基金,回收社保预算结余和国务院发放的对疫情影响困难企业稳岗补贴资金,以及通过国家下达专项资金等多个渠道筹资,提高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并缩短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周期。

2. 完善失业保险体系,提高制度公平性。

根据地区和行业的不同,建立不同的失业保险收入水平和标准,提高失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

3. 扩大失业保险受众范围。

照顾到其他人员的就业保障需要,可将其他人员如自由职业者、家庭主妇等纳入失业保险体系,以此拓宽失业保险的受众范围。

我国就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

我国就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

我国就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本文阐述了我国就业救助的发展状况,分析了目前我国就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对策和建议。

要健全劳动能力鉴定机制,不断完善低保制度;凝聚社会力量,提升救助质量;健全网络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标签:就业救助;发展现状;问题;对策一、引言社会救助政策: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对旧中国留下的400多万失业人员进行了妥善安置。

此外,根据生产自救方针,成立合作社,将因常年战争造成的伤残士兵组织起来从事手工业或小型加工业生产。

随后,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1957年国务院内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关于城市烈属、军属和贫民生产单位的税收减免和贷款扶助问题的通知》,开启了我国残疾人就业救助税收减免的先河。

特点:我国的就业救助制度真正意义上产生了,但救助对象较单一,主要针对失业工人和残疾人进行救助。

2、上升期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国家相关法律保护及优惠政策扶持下,我国就业救助工作得到极大的恢复和发展。

政策:1980年,在全国劳动工作会议上党中央推出“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建设性就业方针。

1982年,我国宪法首次出现了“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的社会性条款。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在1986年正式建立的,以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

1993年,国务院发布《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1995年9月,劳动部颁布了《就业登记规定》,随后11月颁布《职业介绍规定》。

199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切实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大力实施再就业工程,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就业保障制度建设进程。

《失业保险条例》于1999年颁布实施。

特点:这个阶段中国的就业救助立法开始起步并得到初步发展,就业主体由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变,就业渠道拓宽,竞争机制被引入就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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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企业破产失业职工救济制度的思考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颁布实施以来,对建立优胜劣汰的社会主义市场竞争机制和规范市场秩序,完善我国法律体系起了很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加入WTO的的深入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深化之后,社会和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尽管《企业破产法》进行过修改,但变化了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仍使现行的《企业破产法》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适应变化了的新形势,尤其是企业实行破产后,失业职工基本生活和再就业方面的难以保障,暴露出我国救济制度方面的一些明显缺陷。

据此,笔者就如何“完善企业破产失业职工救济制度”作一思考。

一、失业职工救济制度的涵义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行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存在商品经济就会有竞争,有竞争必然会导致优胜劣汰。

因此,某些竞争力不强的企业因资不抵债而引发破产是客观存在的,也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失业职工救济制度是指“政府建立的对破产企业失业职工基本物质生活予以保障,并为其重新就业提供帮助的社会制度”。

我国为了减少企业破产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和动荡,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先后建立了失业救济的相应社会保障制度,这些社会救济保障制度包括“失业救济和再就业安置”两大内容。

其适用范围既包括国有企业失业职工、其他企业的失业职工,又包括企业破产而失业的职工、其他原因而失业的职工;其功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债务人权益,协调社会公共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企业经营管理者。

二、目前失业职工救济制度的现状
(一)失业职工基本生活难保障
企业要实行破产,都是因为经营不善,内外债务深重,职工工资、医疗费等拖欠严重,资产难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才提出申请的。

因此,在企业进行破产过程中,职工既要承受破产带来的心灵创伤,又要面对“上有老要赡养、下有小要抚养”的困境;加之企业破产清算的手续太多,过程较长,而这段时间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来源在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保障,这就使失业职工每天为其基本生活来源伤心发愁。

特别是职工失业到没有再就业的这段时间里,无论是最低基本生活费的申报,还是失业金的领取都需要一定时间,这就形成了失业职工基本生活费来源的“断档”,致使有的职工失业后,在没有基本生活费来源的情况下,有的职工不得不产生轻生或者其它过激行为的念头。

(二)失业职工欠发工资难清偿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条规定,表面上看实在合理,但在实际工作中执行起来难度却很大。

1、企业申请破产,拖欠职工的费用缺乏原始依据
因为企业面临破产时,一般都是亏欠职工工资和医疗费等十分严重,生产经营举步维艰。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职工人心不稳:有的关键部门的负责人陆续离开企业,有的部门负责人也不认真履行职责,这就造成拖欠职工的工资等费用不能及时造册归档,相关的原始资料也有所缺失。

当职工对企业拖欠自己的报酬进行追讨时,由于没有必要的原始依据作辅助,追讨软弱无力,致使拖欠难以清偿。

2、企业实行破产,拖欠职工的费用难以充抵上缴
企业的亏损严重入不敷出,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不能上缴,职工工资等不能及时发放,这都是企业即将破产的前兆。

所以,要使债务人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及必须上缴的法定费用,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

因为企业对职工形成的各种拖欠和法定费用的没能上缴,有的是企业经营十分困难造成,有的是企业债务人故意拖欠所致,也有的是因业主恶意拖欠企业的款项形成。

所以,企业破产失业职工应得的各种报酬,表面上在进行破产清算时能如数解决,可在实际工作中很难让职工的这些合法收入如愿以偿。

像企业破产清算完毕后,出现有的职工应得的报酬还不能充抵法定上缴费用;有的职工甚至还出现对企业有所欠款的情况在现实中不是少数。

其实,企业破产对于弱势的职工来说,要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非常艰难,即便要想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那漫长的历程和不可预料的费用开支往往叫职工望而生畏。

(三)失业职工其再就业难落实
企业是职工温暖的港湾。

职工能在企业工作,个人及家人生活就有来源和保障,就能使职工情绪稳定,家庭安定。

可一旦企业破产,职工失去工作,大部分职工的情绪却会变得暴躁起来。

尤其是在再就业无法落实的情况下,更让职工焦虑不安,魂不守舍。

因此,尽快让失业职工有事做实现再就业,是社会和家庭安定和谐的重要因素,是各级政府主抓的刻不容缓的大事。

面对经济的全球化,经济成分的多元化,利益主体的多样化,企业破产后由于失业职工学识、技能和人脉上的差异,难免只有少数失业职工能再就业。

可是,国家对破产企业失业职工再就业的问题只是政策性关心多,实质性的举动少,特别是在法律上没有特殊、强有力的社会救济保障制度和措施,这就出现了“职工失业就等于不能再就业”的情形。

虽然有的失业职工能主动出击,立足自谋职业,但因资金和一些人为障碍,往往使失业职工进退维谷,很难实现再就业。

三、建立失业职工救济制度的途径
破产企业失业职工的救济和安置问题,不仅是破产立法应予充分考虑的问题,更是社会保障立法必须完成的重任,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履行的职责。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失业职工有效的救济制度意义重大,势在必行。

它有利于保护破产失业职工的利益,公平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有利于《企业破产法》的顺利实施;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所以,建立和完善失业职工有效的救济制度,重点要抓好以下工作:(一)建立失业职工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我国应在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法律制度的建设上,充分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尽快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以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失业职工保险和社会救济制度,为破产企业职工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和法律依据,保持社会在有序运行中的稳定和发展。

《社会保障法》应对企业破产失业职工的救济和保障内容、方法、途径等作出明确规定,以保证对失业职工的社会保障和救济有规可循,依法办事。

(二)提高失业职工过渡期的生活标准
各地人民政府应根据企业破产失业职工的家庭情况、赡养人口及相应的经济来源状况制定出“失业职工过渡期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这基本生活费标准,要在原来的基础上有所提高,以确保失业职工在未再就业前(最好以一年为限)有较好的生活来源,能全身心投入寻找工作;这基本生活费的开支应在当地人民政府所收的企业税中列支,以促进失业职工能全
身心投入寻找工作,实现再就业,从而达到维护家庭稳定,维护家人和睦,维护社会安宁的目的。

(三)加强对失业职工的全面动态管理
当地人民政府要强化对失业职工的全面动态管理工作。

对企业破产失业职工,“在政治上要多帮助,在思想上要多疏导,在就业上要多指导,在生活上要多关心”。

尤其对大病、重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失业职工要充分考虑其家庭支出因素,确保他们能纳入低保范围,并在评定低保补差时进行适当追加补贴。

(四)积极开展失业职工贷款上的扶持
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应当在对失业职工采取专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在重新就业前基本生活需要的同时,对失业职工自谋职业的,政府应发给一定的鼓励金;对自谋职业确有还贷能力的,政府应减化手续支持其贷款,并采取贴息、低息或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贷款利息等方法千方百计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

(五)大力惩处企业破产违法犯罪行为
近年来在申请企业破产的过程中,出现了“虚增债务,债权坏帐处理;体外循环,隐匿资产;破产程序不透明,从中贪污;执行财产低价转让资产,从中渔利;虚假破产、逃避债务”等不少的破产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应该积极建立和完善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期能够预防和打击破产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要建立完整的破产犯罪的罪名体系和关于破产主体、刑罚设置,破产犯罪的立法体制等,以保证企业破产过程的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保证债权、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神圣不受侵害,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快速、稳定、协调和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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