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破产制度的探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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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对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思考

新形势下对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思考

新形势下对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思考随着我国经济日益发展,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个体经济活动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借贷等方式进行投资创业。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个人破产风险也在不断增加。

当前我国还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导致个人破产问题长期困扰着我国经济发展,损害了社会公平和正常经济秩序。

在新形势下,对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进行思考势在必行。

一、国际形势的冲击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形势对我国经济产生了越来越显著的影响。

在国际市场上,市场经济的活跃度和风险成本不断提高,各种国际金融危机频频爆发,对我国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构成了严峻挑战。

在这种情况下,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助于我国在全球化环境下更好地适应市场规则,提高个人创业投资的可预测性和风险承受能力,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社会和经济风险的加剧当前,我国社会阶层分化日益加剧,个人财富管理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

随着社会竞争的加剧,不少人在追求经济利益和社会地位的过程中,带来了大量的个人破产问题。

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导致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对于减少社会和经济风险,提高社会公平和正常经济秩序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法律体系的完善和规范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助于完善和规范我国的法律体系。

当前,我国制定的法律和政策对于个人破产问题处理尚不够完善,导致了一系列司法和行政效率低下的问题。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将有助于统一和规范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资产清算和弥偿制度,提高司法和行政效率,有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规范。

四、促进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在新形势下,我国经济发展正从传统的扩张型、外向型向创新型、内生型转变。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将有利于个人创业投资的风险和收益更好地统一,鼓励并支持个人创新创业,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并且,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破解金融机构因个人破产问题而产生的信贷风险,推动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康和稳定发展。

新形势下对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思考

新形势下对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思考

新形势下对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思考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的加速,个人破产问题日益凸显。

在过去,我国一直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没有建立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和国际交流的增加,我国也面临着日益复杂的法律和经济问题。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

在新形势下,对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思考将有助于解决日益凸显的个人破产问题,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能够更好地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对于个人破产问题的解决主要依赖于民事诉讼程序和债务重组机制。

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制度保障,个人在面临破产时往往无法得到合理的帮助和保护,导致破产者不能及时摆脱债务困境,影响个人及家庭生活,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为破产者提供更多的解决途径和社会支持,使其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摆脱债务困境,重新开始生活。

这不仅有利于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能够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经济活动日益频繁,个体经商者和小微企业家面临的经济风险也越来越大。

一旦个人经济出现问题,往往对整个市场经济产生连锁影响。

如果没有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就会导致经济不稳定和风险扩大,影响整个经济的健康发展。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能够为个人经济活动提供更多的安全保障和稳定预期,激发个人创业和就业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能够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个人破产问题不仅会影响到个人和家庭,也会对银行、金融机构和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如果没有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银行和金融机构可能会面临大量的坏账和无法收回的债权,导致金融系统出现风险和不稳定。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能够为金融市场提供更多的风险防范和风险处置工具,减少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和风险暴露,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能够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

关于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现状及改革的探讨

关于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现状及改革的探讨

关于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现状及改革的探讨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目前仍然处于初级阶段,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然而,近年来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的方向进行探讨。

首先,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律制度主要由《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构成。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企业破产的条件、程序、责任等方面。

然而,由于一些原因,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1.知识产权保护不够完善。

在企业破产过程中,面临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是一个重要挑战。

目前,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不够完善,尤其是在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处置和转让方面。

2.社会资本参与度低。

由于破产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导致社会资本对于参与破产过程的积极性不够高。

目前,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对于社会资本的参与程度和方式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完善。

3.破产管理机构不够专业化。

目前,我国的破产管理机构主要由人民法院和监管部门等组成,但是缺乏专业的破产管理机构。

这导致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运作不顺畅和效率低下的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和改进:1.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在破产法律制度中应加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明确破产企业的知识产权处置和转让的规定,保护知识产权的权益。

2.推动社会资本参与破产过程。

通过建立健全的破产管理机构和规范的破产程序,提高社会资本对于参与破产过程的积极性,增加社会资本的参与度。

3.建立专业化的破产管理机构。

加强破产管理机构的专业化建设,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提高破产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操作能力,提高破产过程的效率和公正性。

4.审慎处理破产企业的债务清理。

在破产法律制度中,应采取审慎的态度处理破产企业的债务清理问题,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维护企业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总之,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但是通过不断探索和改进,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将逐步完善,提高破产过程的效率和公正性,促进企业破产问题的有效解决和经济稳定发展。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我国破产制度是指破产企业在无法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由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破产清算、破产重整以及个人破产等一系列法律程序的制度。

此制度实现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公正、公平和合法的财富转移,保障债权人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的破产制度还存在一些待完善的地方,下文将对其进行深入探讨。

一、破产清算程序的完善破产清算是我国破产制度的一个基础环节。

破产清算是指依法将破产企业的资产加以评估、变现、清偿债权、结清员工工资等手续,最终以清算破产企业为目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债权人和权利人的利益。

在我国,破产清算程序在近年得到了较大的改革,然而仍有一些值得完善的地方。

首先,需要提高清算责任人的工作能力。

清算责任人是负责管理整个清算程序的人员,他们要评估并决定清算计划、对资产进行评估、收回企业和个人的财产等工作。

但是在现实中,仍有一些清算责任人的工作质量不够高,导致清算程序拖延、套取费用等问题的出现。

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清算责任人的培训和评估机制,确保其工作能力得到更好的提高,从而提高破产清算的效率和立案的成功率。

其次,也需要缩短破产清算的时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们需要更加高效地解决破产问题,以避免对公司、债权人、投资者和个人等各方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改进破产清算程序,为破产企业提供更快速、更高效的破产清算方式。

二、破产重整制度的加强破产重整是破产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环节,它是指通过重新组织破产企业的资产、业务和财务,协调破产企业、债权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以实现破产企业的再生和发展。

破产重整具有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增长等重要意义,因此我国也在不断完善破产重整法律制度,以加强其实施效果。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破产重整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目前,有些企业对于破产重整的认知度不够,可能并不知道其对于企业的价值和作用。

因此,要加强对破产重整的宣传和教育,向企业和公众传递破产重整的价值、作用和重要性。

对破产制度的探讨

对破产制度的探讨

06
结论与展望
对我国破产制度的思考和总结
破产制度的意义
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它能够有效地帮助债务人清算债务,防止债务 累积和连锁反应,从而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和秩序。
我国破产制度的现状
我国破产制度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破产法律制 度,并且在实践中得到了逐步完善。
申报债权
债权人应当在破产清算前向法院申报自己的债权 ,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配合清算
债权人应当配合破产清算工作,不得阻碍清算进 程。
04
破产制度中的其他相关利益方
法院的角色和作用
裁定债务人是否破产
法院是裁定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标准的权威机构,通过审查债务人财务状况、资产和负债 情况等指标,判断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条件。
指定破产管理人
在债务人被裁定破产后,法院将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清算或重组事务,确保破产程序 的顺利进行。
监督破产程序
法院对破产程序进行监督,确保破产管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导进行工作,保障债权 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破产管理人的角色和作用
接管破产财产
破产管理人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账目、合同等,对债务人的 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和清理。
职工
债务人的职工在破产程序中关注的是失业问题以及工资、福 利等相关权益的保障。他们需要关注职工安置计划和补偿政 策,确保自身权益得到维护。
05
我国破产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案
我国破产制度存在的问题
01
破产法律意识淡薄
许多企业和个人对破产制度缺乏了解,遇到财务困境时往往选择逃避
债务,而不是依法申请破产保护。
对我国破产制度的评价
我国破产制度在解决债务纠纷、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公正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破产程序复杂、债务人逃废债务现象依然存在等。

2024年我国破产立法探析论文

2024年我国破产立法探析论文

2024年我国破产立法探析论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破产作为一种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常态现象,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破产立法作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债权人利益、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破产立法现状的梳理与分析,探讨破产立法的发展趋势与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破产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提供参考。

二、我国破产立法的历史与现状(一)破产立法的发展历程我国破产立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清末民初时期,但真正意义上的破产法制度则是在新中国成立后才开始逐步建立。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破产立法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的演变过程。

从最初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到现在的《企业破产法》,我国破产立法在不断完善中逐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

(二)破产立法的现状当前,我国破产立法已经形成了一个以《企业破产法》为核心,包括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内的多层次法律体系。

然而,尽管我国破产立法在不断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破产程序复杂、破产效率不高、债权人利益保护不足等。

三、我国破产立法的发展趋势(一)破产法制的国际化趋势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破产法制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

我国破产立法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也逐步与国际接轨,借鉴了国际先进经验,为破产企业的跨国清算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破产立法的市场化改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破产是企业优胜劣汰的重要机制。

因此,破产立法应当更加注重市场化改革,通过简化破产程序、提高破产效率等方式,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强化债权人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利益相关者。

我国破产立法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逐步强化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如完善债权申报制度、优化债权清偿顺序等,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我国破产立法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一)破产程序复杂,效率不高当前,我国破产程序相对复杂,耗时较长,导致破产效率低下。

新形势下对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思考

新形势下对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思考

新形势下对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思考在全球化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个人破产制度逐渐成为一个备受关注和讨论的话题。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个人无力偿还债务时,通过向法院申请破产,债务得到一定程度的减免和重组,从而帮助其重新开始的一种制度安排。

近年来,世界上多个国家都已经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为个人提供了破产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机会。

在这个新形势下,建立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也已经提上了议程。

本文将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保障个人的基本人权。

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是保障个人的财产权,让个人在经济困境下,能够及时申请破产保护,免受债权人的追债,通过合理的破产程序重组债务,从而在合法范围内保障个人的基本生存权和尊严权。

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所必须要保障的基本人权,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是法律上的必然要求。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能够鼓励个人创业和创新,使得风险承受者在企业经营失败时,有机会进行破产重组,减少了经济活动中的不确定性,提高了经济的效益和稳定性。

与此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还能够推动市场的整顿与规范,打击非法催收和逃废债等不法行为,降低社会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从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能够减轻社会矛盾和保持社会稳定。

当前我国社会矛盾越来越突出,一些人经济陷入困境,无法还清债务,社会治安问题也随之增加。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提供一种解决社会矛盾的途径,让经济困境的个人有机会通过破产程序寻求解决办法,减轻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影响。

这也能够有效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需要注意的问题。

要确保程序的公正和透明,避免利益相关者的不正当干预。

特别是在破产程序中,要设立专业的破产管理人,依法进行债务重组和财产清算,保障程序的公平性和透明性。

要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和制度安排,提高个人破产制度的操作性和实施效力。

这包括提高破产审判人员的专业素养,建立统一的债务清算和重组机构,保障法律的公正实施。

对我国破产制度的探讨

对我国破产制度的探讨

对我国破产制度的探讨引言:破产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保护市场正常运作、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作用。

对我国破产制度的探讨是一个复杂而严肃的主题,本文将从破产制度的历史渊源、现行破产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以及方向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我国破产制度的历史渊源我国破产制度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古代商业社会。

早在清代,中国就颁布了《破产律例》,对商人的破产进行了规范。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开放以来,我国的破产制度逐步完善。

2024年,我国出台了《企业破产法》,从而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现代破产制度。

二、现行破产法律体系的主要特点和问题然而,我国破产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破产程序不够高效。

当前,破产程序需要经历过长的诉讼期和执行期,导致破产程序的效率较低,无法及时解决债务问题。

其次,破产法律的适用范围有限。

现行破产法律主要适用于企业和个人,对其他主体如政府机构、非营利组织等破产缺乏明确规定。

此外,补偿机制不完善、信用评级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也制约了我国破产制度的发展。

三、破产制度的方向为解决目前我国破产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必要进行一系列的。

首先,应加快推进破产程序的简化和高效化。

可以采取简化破产程序、引入预包办监管等措施,提高程序的效率。

其次,应完善我国破产法律体系,从政府机构、非营利组织等角度对其他主体的破产进行明确规定,确保破产法律的适用范围。

此外,还应完善补偿机制和信用评级体系,建立健全的破产风险管理机制。

此外,应加强破产审判的专业化、专责化建设,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和保障。

通过推动司法制度,完善破产审判机构和人员选拔、培养机制,提高破产审判的专门性和专业性。

四、结语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破产制度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稳健运行至关重要。

我国的破产制度正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在的过程中需要积极探索、不断创新。

通过加快推进破产程序的高效化、完善破产法律体系、建立健全的补偿机制和信用评级体系,我国的破产制度将能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为经济稳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新形势下对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思考

新形势下对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思考

新形势下对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思考在新形势下,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已成为迫切而必要的举措。

由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以及不可预测的外部冲击,个人破产现象逐渐增多。

而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导致了破产过程中的混乱和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为无法偿还债务的个人提供合理的解决途径和保护措施,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化解债务危机和防范金融风险。

随着金融市场的开放和个人消费能力的提高,个人负债的情况也越来越普遍。

由于缺乏个人破产制度,这些个人债务的增加给社会经济稳定带来了巨大压力。

在没有合适的解决途径的情况下,个人债务问题可能会发展成金融风险,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能够在债务危机发生时及时介入,避免债务问题进一步扩大,提前化解金融风险。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护个人的基本生活和尊严。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因为丧失工作、生意失败或其他原因无法偿还债务,陷入贫困和困境之中。

缺乏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这些人往往会受到社会的歧视和排斥,生活质量和尊严丧失。

而通过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为这些人提供法律保护,确保他们在破产过程中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个人破产制度也能够帮助个人恢复信用和重新开始,为他们提供机会重新融入社会,重塑自己的人生。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创新创业。

在新形势下,全球经济面临巨大的不确定性和挑战。

尤其在全球疫情的冲击下,一些创业者和企业家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个人破产的风险进一步升高。

如果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支持和保护,这些人可能会陷入恶性循环,导致创新创业活动的减少,对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为创业者提供一条风险可控的创新道路,激发其创业动力,促进经济发展和创新创业。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还能够提高法治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水平。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需要借助立法、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等方式,从而完善法律体系和国家治理体系。

对我国破产制度的探讨

对我国破产制度的探讨

对我国破产制度的探讨内容提要:本文首先介绍我国破产法立法的背景,破产法是在我国计划经济进代产生,由于受当时思想的影响,所以破产法存在着先天不足,在破产法实施后,我国为弥补其缺陷,相继又出台了一部分破产法律规范性文件,但这些法律规范不尽科学,而各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

之后,本文重点通过我国法律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对比和与国外破产法之间的比较、分析,评判破产法律规范中存在的问题。

最后,提出我国应制定出新的统一的破产法,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引言我国要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应建立的制度之一就是要有一部科学的、公平、公正的,便于人民法院操作的破产制度。

建国以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国家实行的高度集中的僵化的经济体制,国营企业没有经营自立权,财产上统收统支,流通上统购包销。

所以,多年来我国搞的上是苏联模式的产品经济。

①1984年5月,在第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有的人大代表就提出应当制定企业破产法的建议。

198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决定自全国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

1988年8月1日起实施企业法,从11月1日起,破产法开始试行。

该法的试行为国有企业破产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但该法仅适用全国所有制企业,1991年4月9日,国家又公布了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编第十九章专门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该程序适用除国有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

这两个破产法律规范构成了一个整体,初步形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机制。

这些破产法律规范虽然对建立优胜劣①马原著《企业破产法讲座》,人民法院出版社,1990年7月第1牌,第69-70页。

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和促进我国经济改革发挥巨大推动作用,但是在制定破产法时,我国仍处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代”,对破产法原理的认识过于简单、直观,相关规定也过于原则和粗糙,许多条文没有具体化,存在很多立法缺陷,在执行过程中正如有些学者所说,破产法在破产中破产。

对破产制度的探讨

对破产制度的探讨

对破产制度的探讨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对我国破产制度的探讨内容提要:本文首先介绍我国破产法立法的背景,破产法是在我国计划经济进代产生,由于受当时思想的影响,所以破产法存在着先天不足,在破产法实施后,我国为弥补其缺陷,相继又出台了一部分破产法律规范性文件,但这些法律规范不尽科学,而各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

之后,本文重点通过我国法律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对比和与国外破产法之间的比较、分析,评判破产法律规范中存在的问题。

最后,提出我国应制定出新的统一的破产法,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引言我国要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应建立的制度之一就是要有一部科学的、公平、公正的,便于人民法院操作的破产制度。

建国以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国家实行的高度集中的僵化的经济体制,国营企业没有经营自立权,财产上统收统支,流通上统购包销。

所以,多年来我国搞的上是苏联模式的产品经济。

①1984年5月,在第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有的人大代表就提出应当制定企业破产法的建议。

198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决定自全国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

1988年8月1日起实施企业法,从11月1日起,破产法开始试行。

该法的试行为国有企业破产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但该法仅适用全国所有制企业,1991年4月9日,国家又公布了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编第十九章专门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该程序适用除国有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

这两个破产法律规范构成了一个整体,初步形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机制。

这些破产法律规范虽然对建立优胜劣①马原着《企业破产法讲座》,人民法院出版社,1990年7月第1牌,第69-70页。

浅谈我国破产法律制度

浅谈我国破产法律制度

浅谈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破产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它主要用于调节企业破产和债务人破产的情况。

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建立,至今已经历经了若干次修改和完善。

虽然中国的破产法律制度相对来说还不够成熟和完善,但已经朝着更加规范和完善的方向不断发展。

本文将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一、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历史和现状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建立,在20世纪90年代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2006年,我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这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一个里程碑。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规范。

目前,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企业破产法》和《个人破产条例》两部法律。

其中,《企业破产法》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核心法律,它规定了企业破产的情况、破产程序、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等相关事宜。

《个人破产条例》则是我国对个人破产制度的第一次立法尝试,它规定了个人破产的情况、破产程序、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尽管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在实践中,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破产程序的效率不高,审判标准不统一,破产法律实践经验不足等等。

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不断地完善和规范破产法律制度,以确保破产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

二、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 破产程序企业破产分为清算和重整两种程序,个人破产只有清算程序。

清算程序是指将破产企业全部或部分清算,而重整程序则是指在保留破产企业经营资产前提下进行债务的重整。

破产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为债务人提供了一个破产重整的机会。

2. 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置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置是破产程序的关键环节。

根据《企业破产法》,破产财产是指破产企业财产中提供清偿债权的部分,包括破产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和其他资产。

破产管理人是负责管理和处置破产财产的人员,他需要在破产程序中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浅谈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一)

浅谈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一)

浅谈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一)“内容提要”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起步较晚,现行破产法律法规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破产人主体范围狭窄、破产原因不统一等问题,给审理破产案件带来许多困难。

本文就实践中遇到的部分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裨益于司法实践。

“关键词”破产法律制度破产人主体范围破产原因破产案件受理担保物权实现方式所谓破产法律制度,是指民事主体由于法定原因而由司法机关依法宣告其丧失法律人格的制度,其包括破产能力、破产原因、破产宣告三个基本内容及其他相关制度。

我国的破产立法起步较晚,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是1986年12月2日制定实行的,该法只规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破产的法律制度;1991年4月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又确立了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的法律制度。

两部法律尽管对规范破产案件的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缺陷也是明显的,虽经最高人民法院几次司法解释修补仍显不足。

一、我国破产法律制度所规定的破产人主体范围相对狭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规定,在我国只有企业法人才具备破产人主体资格,而自然人、非法人企业不能适用破产制度,即使其已具备破产条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自然人、非企业法人(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为民事法律行为,承担民事法律后果,同样存在市场风险,同样会具备破产条件。

如不将其列入破产人法律主体,则不能消亡因此类民事主体具备破产条件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使其长期悬空无法得到解决。

现今我国法院普遍存在的“执行难”问题,其中一部分案件就是因为当事人(不具备法人资格)事实上已经破产根本无偿还能力,而积存在法院不能执结,造成执行难。

如果赋予这些当事人破产人主体资格,使权利人根据破产制度公平受偿,这样不仅有利于经济秩序的正常、有效运行,并且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新形势下对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思考

新形势下对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思考

新形势下对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思考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化的背景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破产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个人破产案件时有发生,但我国却没有建立健全的个人破产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

这不仅影响了个人的生活和未来发展,也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个人破产是一种个人因财务困难无法偿还债务而向法院申请破产,通过清偿部分债务或者通过破产程序摆脱债务的过程。

在很多发达国家,都建立了健全的个人破产制度,为个人提供了合理的破产解决方案,保护了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个人在经济困境中的重整和再生。

建立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显得十分必要。

只有通过建立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才能更好地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新形势下,我国需要加快推进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适应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

1.2 问题提出在当前新形势下,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个人债务问题逐渐凸显,但我国却没有建立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

个人破产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还存在着一系列难以解决的问题,如个人破产程序不清晰、执行力度不足等。

我国亟需建立健全的个人破产制度,以应对新形势下个人债务问题的挑战。

在这一背景下,问题提出:我国如何建立起一个符合国情实际、能够有效解决个人破产问题的制度?2. 正文2.1 新形势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在新形势下,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具有重要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个人负债问题日益突出,个人破产现象也日益增多。

在传统的观念中,个人破产主要是针对企业而言的,而对于个人来说,由于缺乏相关制度的支持,往往只能选择逃避债务或进行长期还款,造成不良影响。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有效解决个人破产问题,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

新形势下对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思考

新形势下对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思考

新形势下对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思考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我国企业破产制度已经相对完善,能够有效应对企业倒闭和资不抵债的情况。

与此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金融服务的普及,个人消费负担逐渐增加,个人债务问题也日益突出。

逐渐建立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当前我国的民间借贷活动十分活跃,贷款利率高昂。

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旦个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就会陷入债务泥沼,难以自拔。

在没有有效的破产制度保障的情况下,他们可能会陷入绝境,对个人和家庭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及时解决这些个人的债务问题,保护他们的生存权和基本权益。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律制度的完善,个人破产制度已经成为国际上广泛认可的法律制度,已经在许多国家得到了实施。

未来,我国也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前提下,逐步建立健全的个人破产制度,以应对不断增加的个人债务问题。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对于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在没有破产制度的保障下,个人债务问题可能会导致信用市场的混乱,增加金融风险,也会影响金融机构对于个人借贷的风险判断和资金运作。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为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对于促进社会公平也具有重要作用。

在没有破产制度的情况下,个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可能会面临恶性循环,一步步地沦为社会底层,走向绝望。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为这些个人提供再次翻盘的机会,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为每个人提供公平的发展机会。

即使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也必须慎之又慎,需经过认真研究和论证,综合考虑我国的国情和制度体系。

应当严格规定个人破产的条件,并设定一定的程序和程序保障。

个人不应该滥用破产制度来规避债务,否则可能会对经济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的危害。

还需要加强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这包括需要明确个人破产法对于债权人、债务人和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清晰的破产程序和法律责任。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近年来,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日益成为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破产制度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经济发展以及规范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并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思考。

一、我国破产制度的现状分析目前,我国破产制度主要包括企业破产和个人破产两个方面。

就企业破产而言,我国采用的是清算破产制度,即将债务人的财产全部变现,然后按照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比例进行清偿。

而对于个人破产,我国则是采取债务重组制度,即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债务重组方案,实现债务的分期偿还。

然而,当前我国破产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破产审判程序复杂繁琐,审判周期长,导致破产案件审理效率低下。

其次,破产清算和债务重组的机制设计不够灵活,对于特殊情况难以妥善处理。

再者,债务人破产后的财产分配问题存在诸多争议,债权人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最后,破产制度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不够紧密,造成矛盾和冲突。

二、我国破产制度的改革建议为了完善我国破产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市场秩序,下面我将提出以下改革建议:1. 加强破产审判的专业化和效率化应建立健全专门的破产审判机构,并加强破产审判人员的培训与素质提升,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同时,可以引入电子破产审判系统,提供在线处理破产案件的渠道,提高审判效率。

2. 完善破产清算和债务重组机制对于公司破产清算,可以探索引入预包装债务重组等灵活机制,避免企业资产价值的流失。

对于个人破产债务重组,可以设立相关基金,提供资金支持,减轻债务人的还款压力。

3. 加强债务人财产分配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可以建立专门的破产财产分配机构,制定统一的资产清算和分配标准,确保债务人财产的公正处置和债权人利益的平衡。

4. 健全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机制破产制度与公司法、劳动法等其他法律制度需要有机衔接,形成相互配套、相互促进的制度体系,防止破产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和漏洞。

新形势下对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思考

新形势下对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思考

新形势下对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思考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已经成为一个迫切的需求。

在新形势下,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对于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此展开思考。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个人财产权益。

在过去,我国个人面临财务困境时,常常只能通过自愿清偿或者背负巨额债务来解决问题,这不仅无法解决个人财务困境,还进一步损害了个人的财产权益。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为个人提供一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解决途径,确保个人财产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对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在现实生活中,个人破产不仅对个人本身造成负面影响,还与社会经济密切相关。

对个人来说,破产意味着经济衰退、信誉破产等不利因素的影响,这对于个人的生活和发展都会带来诸多困扰;对于社会经济来说,个人破产将导致经济活力的下降、社会稳定的恶化等。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帮助个人尽快走出财务困境,减少负面影响,为经济的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

个人破产不仅对个人自身信用造成冲击,也对整个社会信用体系造成不良影响。

在现行的信用体系下,个人出现破产时,信用记录将会受到严重损害,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个人再次融资、购房等行为。

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在保护个人财产权益的制定相应的信用修复机制,帮助个人恢复信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康发展。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提升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律意识。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不仅是一项经济政策,更是一项涉及法律和司法实践的制度安排。

此举可以推动个人和整个社会深入了解并遵守法律法规,提升社会的法治和文明程度。

依法破产不仅有助于解决个人财务困境,更有助于培养和弘扬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对于我国当前和未来的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它既有利于个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又有助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并能提升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律意识。

新形势下对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思考

新形势下对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思考

新形势下对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思考尊敬的领导: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风险和金融风险不断增加,企业债务危机以及个人负债问题也在逐渐凸显。

在这种情况下,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可以为个人在面临破产时提供法律保护和解决渠道,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本文将从背景和需求、国内外经验、政策建议等方面对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进行思考。

一、背景和需求:1.经济发展背景:我国经济增长进入新常态,经济风险和金融风险不断增加,企业债务危机、个人负债问题逐渐突出。

2.个人负债情况:随着我国家庭负债率的不断攀升,个人负债问题已经成为重要的社会经济问题。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保护个人权益,缓解社会矛盾。

3.社会稳定需求:个人债务问题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可能会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提供解决渠道,维护社会稳定。

二、国内外经验:1.国外经验:目前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如美国、英国、日本等都已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这些国家的个人破产制度主要包括清算和重整两种形式,为个人提供了良好的破产保护和解决途径。

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

2.国内经验: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个人破产制度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对于个人破产财产的处理缺乏具体的法律程序和机制。

在一些较为严重的个人债务问题中,缺乏明确的解决途径,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了困扰。

三、政策建议:1.加强立法: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加强对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工作,确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地位和相关的法律程序。

2.完善制度: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对个人财产清算和重整的具体程序和机制的规定,明确破产程序和破产时的财产保护和处理方式。

建立个人破产保护机构,提供专业化的破产服务和法律援助。

3.整合资源: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整合社会资源,为个人破产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援助。

建立个人破产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个人破产案件的研究和统计,为个人破产制度的改善和完善提供依据。

对我国破产制度的探讨(共12页)

对我国破产制度的探讨(共12页)

对(Dui)我国破产制度的探讨内容提(Ti)要:本文首先介绍我国(Guo)破产法立法的布景,破产法是在我国方(Fang)案经济进代发生,由于受(Shou)当时思想的影响,所以破产法存在着先天缺乏,在破产法实施后,我国为弥补其缺陷,相继又出台了一局部破产法律尺度性文件,但这些法律尺度不尽科学,而各尺度性文件之间彼此矛盾。

之后,本文重点通过我国法律尺度性文件之间的比照和与国外破产法之间的比较、阐发,评判破产法律尺度中存在的问题。

最后,提出我国应制定出新的统一的破产法,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

一、引言我国要成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要成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所应成立的制度之一就是要有一部科学的、公平、公正的,便于人民法院操作的破产制度。

建国以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国家实行的高度集中的僵化的经济体制,国营企业没有经营自立权,财富上统收统支,畅通上统购包销。

所以,多年来我国搞的上是苏联模式的产物经济。

①1984年5月,在第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有的人大代表就提出应当制定企业破产法的建议。

198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决定自全国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

1988年8月1日起实施企业法,从11月1日起,破产法开始试行。

该法的试行为国有企业破产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但该法仅适用全国所有制企业,1991年4月9日,国家又发布了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编第十九章专门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该程序适用除国有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

这两个破产法律尺度构成了一个整体,初步形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机制。

这些破产法律尺度虽然对成立优胜劣①马原(Yuan)著企业破(Po)产法讲座,人民法院出书社,1990年(Nian)7月第1牌,第69-70页。

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和促进我国经济鼎新阐扬(Hui)巨大鞭策作用,但是在制定破产法时,我国仍处于“有(You)方案的商品经济时代〞,对破产法道理的认识过于简单、直不雅,相关规定也过于原那么和粗拙,许多条文没有具体化,存在很多立法缺陷,在执行过程中正如有些学者所说,破产法在破产中破产。

关于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现状及改革的探讨

关于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现状及改革的探讨

关于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现状及改革的探讨【内容提要】由于现行立法的不统一和不完善,在我国当前破产领域的立法及实践中均存在着大量的问题,主要为破产理论研究深度不够、立法宗旨不够准确完整、具体规定不够严谨周全,并从而导致了债权人受偿率低、企业职工难以安置、破产费用过高,假破产时有发生等情况。

破产法也有积极的一面,这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市场经济发展完善的客观要求。

但是,如前所述,由于现行立法存在制度层面的缺陷,在立法和司法实践还存在诸多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要减少消极影响、发挥破产法的积极一面、应加强破产理论研究;加强立法、细化操作程序。

【关键词】破产法经营管理不善破产债权破产费用一、当前适用破产法在实践中的问题。

《破产法》颁布时,鉴于当时社会经济条件的限制以及司法实践的局限,我国1986年的破产法有明显的误区:破产法制定时理论上准备不足,我国大陆学理与司法对破产法的理论研究不够深入,甚至可以说是陌生的。

当初立法的宗旨也不是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重,而仅仅是为促进经济体制的改革作为《破产法》宗旨,这从破产法适用对象为国有企业可以看出;也可以从破产原因上看出,我国破产法对债务人虽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如果不是因为“经营管理不善”并“造成严重亏损”的债务人不能申请,法院也不能宣告其破产。

由此可见,破产法并不是为了保护债权人而设,只是为淘汰经营不善的企业。

正是因为这样“破产热”引起了大量的问题。

〈一〉债权人受偿比例低我国《破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

可见债权人受偿程序决定了债权人受偿顺序的末位性,更确切地说取决于破产财产的范围大小及这部分财产在具体分配过程如何变现。

在破产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首先是企业破产财产的范围存在着以下争议。

1.国有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是一律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认定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属于“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在企业宣告破产时,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其他财产一样,属于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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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破产制度的探讨(一)内容提要:本文首先介绍我国破产法立法的背景,破产法是在我国计划经济进代产生,由于受当时思想的影响,所以破产法存在着先天不足,在破产法实施后,我国为弥补其缺陷,相继又出台了一部分破产法律规范性文件,但这些法律规范不尽科学,而各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

之后,本文重点通过我国法律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对比和与国外破产法之间的比较、分析,评判破产法律规范中存在的问题。

最后,提出我国应制定出新的统一的破产法,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引言我国要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应建立的制度之一就是要有一部科学的、公平、公正的,便于人民法院操作的破产制度。

建国以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国家实行的高度集中的僵化的经济体制,国营企业没有经营自立权,财产上统收统支,流通上统购包销。

所以,多年来我国搞的上是苏联模式的产品经济。

①1984年5月,在第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有的人大代表就提出应当制定企业破产法的建议。

198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决定自全国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

1988年8月1日起实施企业法,从11月1日起,破产法开始试行。

该法的试行为国有企业破产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但该法仅适用全国所有制企业,1991年4月9日,国家又公布了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编第十九章专门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该程序适用除国有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

这两个破产法律规范构成了一个整体,初步形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机制。

这些破产法律规范虽然对建立优胜劣①马原着《企业破产法讲座》,人民法院出版社,1990年7月第1牌,第69-70页。

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和促进我国经济改革发挥巨大推动作用,但是在制定破产法时,我国仍处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代”,对破产法原理的认识过于简单、直观,相关规定也过于原则和粗糙,许多条文没有具体化,存在很多立法缺陷,在执行过程中正如有些学者所说,破产法在破产中破产。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11月7日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认>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些规范性文件出台后,由于对企业破产的条件规定不尽相同,可操作性差,现行合同制下涉及破产中的诸多具体问题不能得到解决,随着时间的后移,其局限性日益暴露出来,为此,笔者将现行破产法律规范中存在的问题和如何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二、现行法律规范中存在的问题(一)关于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度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解释债务人所在地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但何为债务人的所在地,该营业地不依章程所规定为限,是指与法人经营活动地应指债务人的营业地,该营业地不依章程所规定为限,是指法人经营活动有实际密切联系的主营地。

其理由是债务人的债权的发生地多为其主营业地,其账册文件、财产等多在其主营业地,另外,债务人的主营业地是债务人从事各种民事活动的中心。

因而,由主营业地人民法院管辖,便于查清债权债务,清理债务人的财产及便于清算组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②这种观点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即法人的主营业所在地可分为事实上的主要营业所所在地与章程规定的主营业所所在地,二者在实践不一致的情况较多,事实上的主营业所所在地可能会同时存在数个,且处在经常变更之中,故仅以主营业所所在地难以确定法人住所。

故有学者指出,债务人所在地是法人章程所规定的主要营业地。

故章程所规②柯善芳、潘志恒:《破产法概论》,广东高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81-82页。

定的主要营业所所在地的民法院有管辖权。

③还有学者依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及公司法第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项的规定,即债务人所在地为企业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在登记时,其主要办事机构在何地,便在何地登记,而这一标准是明确的,唯一的。

因而,登记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④笔者认为,破产法的地域管辖应与《民法通则》及《公司法》保持一致,即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的住所地是指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这样规定,便使确定债务人住所地的依据变得客观与明确。

(二)关于破产法中规定的级别管辖我国1986年的破产法只规定了地域管辖,而未规定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项专门规定了级别管辖。

它是以企业法人进行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机关的级别为依据划分的。

即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同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由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

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即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案件,也可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破产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破产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这种划分方式显然是权宜之计,从法律管辖的角度看,是不科学的,故不可取。

如何划分级别管辖,在破产法实施后运作过程中,各地法院及学者争议较大,破产案件的审理涉及破产企业职工的人数,也涉及企业资产额,现在由于市辖区的行政建制,有些市辖区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些规则没有设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③谢邦宇主编《破产法通论》,湖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70页。

④邹海林着《破产程序和破产实休实体制度比究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94页。

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区属企业的破产案件均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这种行政建制加大了上级法院的工作量,而基层法院无破产案件可言,不利于基层法院对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调研,且易造成法院之间对案件管辖的互相推诿等。

有人主张按企业财产数额多少确定级别管辖,也有人主张应用弹性条款规定,因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在规定统一的数额到实行。

笔者主张应规定具体的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以免造成相互推诿或争抢管辖的状况。

(三)对破产申人的规定不统一破产申请人指有资格提出破产申请的人。

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该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1993年11月10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深圳特区破产案例》第十条规定:“在非破产清算中,清算组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

”该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国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不提出破产申请的,国有企业产权主管部门可对其提出破产申。

”依照以上法律条件规定,我们可以这样认为,目前,在我国有权利提出破产申人的有四种:一是侵权人;二是债务人;三是非破产清算的清算组;四是国有企业的主级主管部门。

同时,《深圳特区企业破产条例》突破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该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民事诉讼或民事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查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不具备和解条件的,可依职权宣布债务人破产。

”该规定突破了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即国家可以以职权宣告企业破产。

笔者认为:同时申请债务人破产其不同申请人的资格规定在不同的法律规范中,这样的规定造成立法上的支离破碎和不统一,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适用于我国市场经济的破产法。

(四)破产条件规定的不平等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的企业破产的条件是“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中对破产条件的规定则是:“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二部法律对破产条件的规定都是十分明确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对破产的条件却不易把握。

性质不同的企业在破产条件的规定不同。

《企业破产法(试行)》适用于我国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所有制企业。

而《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中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则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

从两部法律的规定看,“严重亏损不能(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是共同的规定。

但《企业破产法(试行)》对全国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规定的破产条件中,对企业严重亏损的原因明确界定为“经营管理不善”,从这方面理解,各种计划性亏损、政策性亏损、国家调整经济的政策变动和国家宏观政策失误造成企业亏损所导致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就不能作为企业的破产原因。

《破产法》的这种规定,是在计划经济现代的产物,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我国采取的是商人破产主义,国有企业也是商人,既是商人,其破产原因也应是相同的。

(五)破产财产分配的规定不平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破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也规定清偿顺序为:(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

国发(1994)59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涉及破产财产的分配,主要体现在职工安置问题上,一是符合国发(1994)59号、(1997)10号文件适用范围的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优先从企业财产中拨付,即首先要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二是这些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有剩余的,剩余部分统一列入破产财产。

三是破产企业在处置企业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

该通知仅考虑到社会的稳定,没有保护到合法的利权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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