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如何从制度建设方面完善我国授权立法
浅析我国的行政授权立法制度
浅析我国的行政授权立法制度摘要:随着政府管理职能的扩展,行政授权立法以其固有的优越性和现实的必要性为基础确立了其立法的正当性,并得到了普遍的公认,最终作为一种制度被确立下来。
在我国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建设中,行政授权立法制度弥补了立法的不足,细化了法律,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其也存在着立法理念缺失、立法技术不成熟、监督不力等弊端,对此提出相应的优化措施:一是树立正确的授权立法理念;二是制定一部完善的调整行政授权立法的法律;三是完善监督机制。
关键词:行政授权立法;正当性;立法概况;存在问题;优化措施随着现代政府职能的扩展,当今世界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建立了授权立法制度,在我国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下,行政授权立法成为我国现行立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立法授权和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立法授权。
这些授权立法制度既保证了法律的执行力,又兼顾了实际情况,顺应了政府行政职能转变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青睐,但随着权力分立观念的强化和政府行政权的不断扩张,其也受到了人们的质疑。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行政授权立法制度进行全面的分析、理解与研究。
一、行政授权立法的正当性及我国目前的行政授权立法概况行政授权立法指行政主体根据单行法律和法规或者授权决议所授予的立法权而进行的立法,主要指依据授权制定各种行政法规和规章。
可见这种立法的直接权力来源是有权机关的规范授权和专门授权,那么作为行政机关行使本应由立法机关行使的权力,从权力分立和民主政治的角度来讲,这种立法行为的正当性在哪里,抑或说行政立法或授权立法有无正当性。
①对于这个问题人们的认识也是不断发展的,早期人们认为立法牵扯到民意的表达,立法权应当由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的权力机关行使,而行政机关并非民意机关,所以其没有立法的正当性,行政授权立法侵犯了权力机关的立法权,会导致行政专治。
而随着行政事务的扩张,授权立法数量急剧增加,加之权力机关职能弱化,行政授权立法的正当性以其现实的必要性和优越性为基础确立起来,一方面行政授权立法是必要的,行政事务纷繁复杂,而权力机关立法时间不够,立法人员对行政事务立法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另外法律需要灵活性、需要处理紧急情况、需要经过必要的试验阶段等,这些需要通过授权立法来实现。
国资授权体系问题及建议
国资授权体系问题及建议国资授权体系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 授权体系设计不清晰:这主要表现在授权的来源、对象和内容等方面的不明确。
例如,对于“谁来授、授给谁”的问题,没有明确界定,这可能导致权责不明、管理混乱等问题。
2. 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在授权体系的设计过程中,需要建立健全的授权管理机制,包括授权的程序、标准、监控和评估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方面往往存在诸多不足,如缺乏标准化、透明度和公正性等。
3. 国有资产管理效能有待提高:这主要表现在资产管理意识薄弱、基础工作不扎实等方面。
例如,一些单位存在超数量和超单价标准配置资产、长期积压不处置已停用设备和房产等问题,这都影响了国有资产管理效能的提升。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建议:1. 明确授权主体和对象:在国资委、财政部或其他部门机构作为授权主体的前提下,需要进一步明确授权的对象,确保授权范围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 完善授权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的授权程序、标准和监控评估机制,确保授权操作的标准化、透明度和公正性。
3. 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效能:通过加强资产管理意识、夯实基础工作等方面,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效能。
例如,可以通过加强对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资产管理的认识和水平;同时,加强对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4. 加强监督和评估: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授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5. 推进国资管理体系改革:通过推进国资管理体系改革,建立健全的国资监管制度体系,明确各层级政府的权责利关系,进一步优化国资监管方式和方法,提高国资监管的效率和水平。
总之,针对国资授权体系存在的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方法,建立健全的授权体系和管理机制,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效能和水平。
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 心得
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心得一、引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决策部署的重大战略,旨在确保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作为一名参与并观察该过程的文库编辑,我从多个方面深刻认识到了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积极意义。
二、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法治体系的正确定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党的领导被确立为根本保证。
党的领导对于法治体系建设的正确定位至关重要,它能够保证法治的正确方向和社会稳定。
在推进法治体系建设中,党的领导始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始终坚持的核心原则。
三、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法律体系在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过程中,立法工作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加强立法工作,我们能够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提高法律的科学性和系统性。
立法工作的重点应当是密切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及时解决社会矛盾,为法治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四、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正性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司法体制改革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我们要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审判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正性。
只有当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公正性和公正性有更高的认可度时,才能真正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目标。
五、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全民法治素养全民法治素养的提升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
通过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意识,培养全民的法治素养,我们可以更好地推进法治体系建设,实现社会治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六、加大对内法治建设和对外法治交流合作力度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不仅仅要加强对内的法治建设,还要积极开展对外的法治交流合作。
通过与国际社会分享中国法治发展的经验和成就,我们能够吸取外国法治建设的优点,借鉴其经验,促进我国法治体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七、总结与展望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对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当前我国授权立法的问题及反思
当前我国授权立法的问题及反思授权立法,作为我国立法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求,提高了立法效率,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在其运行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探讨。
一、授权立法存在的问题(一)授权范围不够明确在一些授权立法中,授权的范围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
这可能导致被授权机关在立法时缺乏明确的界限,容易出现越权立法或者立法不足的现象。
例如,某些授权规定中使用了“一定范围”“相关领域”等较为宽泛的表述,使得被授权机关在理解和执行授权时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从而影响了立法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二)授权期限不够清晰部分授权立法没有明确规定授权的期限,导致授权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这既不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和稳定。
过长的授权期限可能会使被授权机关产生依赖心理,降低其主动创新和提高立法质量的积极性;而过短的授权期限则可能导致立法工作的仓促和不连贯,影响法律的实施效果。
(三)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目前,对于授权立法的监督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一方面,权力机关对授权立法的监督缺乏有效的手段和程序,难以对授权立法的全过程进行实时、全面的监督;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授权立法的监督参与度不高,缺乏畅通的渠道和有效的反馈机制,使得监督的效果大打折扣。
(四)被授权机关的立法能力参差不齐被授权机关在立法能力方面存在差异,有些被授权机关可能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经验和人才,导致所制定的法规质量不高,存在与上位法冲突、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
此外,不同地区的被授权机关在立法理念和水平上也存在差距,可能造成地区之间法律制度的不平衡和不协调。
(五)授权立法的公众参与度不足在授权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的程度相对较低。
公众对授权立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导致立法难以充分反映社会公众的利益诉求和意愿。
这不仅影响了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也可能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引发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不认同和不遵守。
新立法体制下我国地方立法权限配置问题
新立法体制下我国地方立法权限配置问题王腊生新修改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我国的立法体制进一步完善。
在新的立法体制下,中央、省级、设区的市国家权力机关及有关行政机关分别享有立法权,从立法主体数量上呈正金字塔形,从立法权限上呈倒金字塔形,适应了国家和地方治理的需要,是我国立法体制的一大特色。
在新的现行立法体制下,如何有效发挥地方省、设区的市两级立法机关的职能作用,调动地方立法的积极性、主动性,保证地方立法质量,还必须进一步厘清地方立法权限,规范地方立法行为。
一、关于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配置厘清地方立法权限,需要研究探讨立法权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间的纵向配置问题。
我国现行宪法对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做了基本的界定,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体制。
应该充分肯定的是,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等法律的规定,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权限行使立法权是卓有成效的,取得了很大成绩,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依法治国的顺利推进做出了重大贡献。
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虽然有了较为明确的划分,但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事项中有些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
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关于人民政府的职权。
立法法规定,人民政府的产生、组成和职权只能由法律规定。
人民政府的产生和组成由法律规定是合理且可行的,我国宪法和相关组织法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但对于人民政府的职权,一概要求由法律规定,则是不可行的。
从宪法的规定和精神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当然可以赋予同级人民政府一定的职权。
从立法实践看,各地制定的大量地方性法规都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这几乎涉及每一部地方性法规,而有些职责是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赋予的,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我们认为,人民政府的性质、地位和基本的职权应当由法律规定,但不能要求人民政府的一切职权都要法律授予,因为这既不合理也行不通。
对我国授权立法的认识
对我国授权立法的认识一、我国《立法法》中有关授权立法的基本内容授权立法,又称委任立法或委托立法。
从狭义上讲,它是指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形式,将属于自己立法权限范围内的立法事项授予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被授权机关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立法的活动。
我国《立法法》中关于授权立法的规定主要有:《立法法》第9条规定:“本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做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立法法》第10条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立法法》第11条规定:“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
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立法法》第56条规定:“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立法法》第65条还规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二、我国授权立法的特点及其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授权立法也逐渐的增多。
通过对我国授权立法发展的短暂历史分析可以发现,我国授权立法的已经形成了一些自己的特点,主要是:1、授权的对象较为多样。
我国的立法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原则下划分的立法权限,实行一元多层次式立法体制。
这样一种多层次的立法体制,加上我国各地区发展极不平衡、正处于体制改革的特殊时期等因素,决定了我国授权立法中被授权的对象的多样化:(1)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2)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3)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如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的人大及其常委会;(4)无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及行政机关,如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城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府。
论我国授权立法制度之重构
的束缚 , 符合我 国现行 《 宪法》 规定, 其 立法和运行 实践及 时弥补 了法律 的空缺 , 成为 实现政府效 能的 工具 , 为其“ 合 法 性” 奠定 了基础 ; 该制度在 中国的发展 与国情密不可分 , 一切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 的法治模 式在 中国都 有其存 在的土 壤, 关键在 于科 学的制度 架构 。然现行制度并非完 美无瑕 , 文章针对其缺 陷与不足 , 提 出主体适格、 不越权授 权、 不概括
授权 、 完善程序 、 加 强监督等薄见, 以期 改 良授权立法制度 。
关键词 : 授权立法 ; 法 理 合 法性 ; 制度 缺 陷 ; 改 良构 想
中图分类号 : D 9 2 0 . 0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2 — 3 2 4 0 ( 2 0 1 3 ) 1 0 — 0 0 9 8 — 0 4
见一斑。但事物往往具有两面性 , 我们也应当清醒地 认 识到 , 授权 立法 是一把 双 刃剑 , 把握得 当 , 会 有利 于 法治建设及社会的和谐发展 ; 运用不 当, 会使立法权 旁落 , 损害国家和公民的合法利益① 。为了回应对授权 立法的概念 、 合法性、 必要性等问题的争论和质疑 , 本 文就此 展 开 了探 索 , 提 出 了笔 者 的浅 见 , 以期在 给 立 法 者发 挥立 法能 动性 留下 足够大 的舞 台前 提 下 , 使 授 权 立 法制 度 步入 正 确 的发 展 轨道 并更 好 地 为社 会 主 义 法治建设 服务 。
刘俊敏 ,蒋鼎峰
( 上海大学 法学院 ,上海 2 0 0 4 4 4 )
摘
要: 通 过 文 献 比较 研 究 , 笔 者 重 构 了授 权 立 法 的概 念 、 构 成要 素 及 逻 辑 结 构 , 改 变对 授 权 立 法 概 念 的偏 正 式认
如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1000字
如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1000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提出了一种新型的体制形式和新型政治制度。
未来,中国将竭力完善其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更好地发挥其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首先,完善宪法制度。
宪法代表国家法律的最高形式,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和保障。
因此,必须加强宪法立法工作,不断完善宪法体系,把国家的最高利益提升到政治的核心位置,把宪法权力下放到每一个公民,使宪法更具维护国家发展合法秩序的作用。
其次,建立完善的立法机制。
立法是决定国家政治运行规则、保证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基础,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要推进立法机制改革,建立起完善的立法过程,使立法更加规范、更具有权威性,使立法更加全面透明,使立法具备更强的执行力。
第三,建立充分发挥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制度。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必须建立一个充分发挥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制度,以保障人民自由权利,促进人民自身发展,促进公民参与政治,对一切抑制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最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社会治理是指国家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的社会活动,以保障社会稳定、社会发展、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必须建立起完善的社会治理体系,改善和发展法律、社会组织和行政机构等
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公正、有效的社会治理机制,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总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必须深化宪法立法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的立法机制和充满活力的社会治理体制,推动司法公正和行政规范,发挥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最大效用,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不断取得新成就。
论述授权立法
论述授权立法一、引言授权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据宪法或法律的规定,将部分立法权委托给行政机关或其他特定机构,由其制定具体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授权立法是一种灵活的立法方式,它可以加强国家行政管理的效率和科学性,同时也可以保证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二、授权立法的形式和内容1. 授权立法的形式授权立法有两种不同的形式:一种是明确授权,即宪法或其他上位法明确规定某些部门或机构具有制定具体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另一种是隐含授权,即宪法或其他上位法未明确规定某些部门或机构具有制定具体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力,但在实践中却被认为拥有这样的权力。
2. 授权立法的内容授权立法所涉及到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管理范围内相关事项的具体实施细则;(2)各类许可、审批等程序和标准;(3)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管和调整;(4)对特殊群体实施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
三、授权立法的优点和缺点1. 优点(1)提高行政效率。
授权立法可以使行政机关更加便捷地制定具体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从而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2)保证公共利益。
通过授权立法,可以确保行政机关制定的具体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符合公共利益,保护社会稳定。
(3)增强专业性。
授权立法可以使专业机构或部门根据自身特长制定相关法规,从而增强其专业性和科学性。
2. 缺点(1)可能导致权力滥用。
如果授权不当或者监管不到位,授权立法可能会导致部门或机构滥用职权。
(2)可能造成重复立法。
如果授权不明确或者多个部门都被授权制定相同的具体法规,就会造成重复立法的情况。
(3)可能导致统一性不足。
由于不同部门或机构制定的具体法规存在差异,可能会导致统一性不足。
四、如何进行有效的授权立法1. 明确授权对象和范围。
在进行授权立法之前,需要明确授权对象和范围,避免权力滥用和重复立法的情况。
2. 加强监管和评估。
对授权立法进行监管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避免出现滥用职权等不良情况。
论我国的授权立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2006.11法制与社会论我国的授权立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张田辉[1]孙玉秀[2]([1]河海大学法律系江苏南京210098;[2]扬州大学研究生院江苏扬州225009)摘要本文分析了授权立法的概念和特征,及我国授权立法制度的现状,指出并解析了我国授权立法制度在授权主体、授权事项范围、和监督机制等方面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关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授权立法不足完善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16-02一、授权立法概述(一)授权立法的内涵在宪政体制框架下,宪法确认了立法机关为唯一法定的立法主体后,才涉及到其他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依据立法机关的授权来制定授权立法的问题。
由于其内涵和外延在理解上的不确定,其概念的表述也是众说纷纭。
总的来说有三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授权立法就是行政立法。
源于“三权分立”学说,认为“授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议会授权制定的各种行政管理法规,立法机关是授权立法的唯一授权主体,行政机关为唯一受权主体,行政机关根据议会授权制定的各种行政法规都属于授权立法的范围”①;第二种观点认为,授权立法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立法。
如英国学者沃克认为授权立法是指由议会为特定的事项授予无立法权的团体或个人制定。
立法权可以授予政府、公共事业机构和委员会、地方当局、大学和其他机构。
有的国内学者认为“授权立法是指一个立法主体依法将其一部分立法权限授予另一个国家机关或组织行使,另一个国家机关或组织根据所授予的立法权限进行的立法活动”②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立法包括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这是我国一部分学者的观点。
他们认为宪法是配置国家权力结构的最高行为准则,而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务院、省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自治地方权力机关有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权力。
也就是说我国宪法以根本法形式确认了这些机关职权立法的合法地位,而且职权立法在权力来源,规范事项的范围,行使权力所受到的监督控制程度不同于普通的授权立法。
加强制度体系建设保证权力阳光运行
营造良好氛围
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有利 于制度体系建设的良好氛 围,提高公众对制度体系 建设的认知和支持。
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 对制度体系建设工作进行监督
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 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增强公众对权 力运行的监督和信任。
提高权力运行的质量和效率
通过优化权力运行机制和流程,提高权力 运行的质量和效率,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更 好的服务。
03
制度体系建设的重点任务 和措施
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制度覆盖面不断扩大
随着制度建设的不断深入,制度覆盖面不断扩大,基本涵盖了政治 、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
制度执行力度加强
各级政府和部门对制度执行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度不 断加强。
展望未来,持续推进制度体系建设工作
完善制度体系
在现有制度体系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制度体 系,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 关切,增强公众对政府工作的 了解和信任。
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建设,统 一政务公开标准和规范,提高 政务公开的质量和效果。
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及 时发布权威信息,增强政府与 公众的沟通互动。
加强行政问责制度建设,严格责任追究
建立完善的行政问责制度,明确各级政府及其部 门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
加强制度体系建设保证权力 阳光运行
2023-11-09
目 录
• 制度体系建设的背景和意义 • 制度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和目标 • 制度体系建设的重点任务和措施 • 制度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和实施方案 • 制度体系建设取得的成果和展望 • 相关案例和经验分享
立法体制机制
立法体制机制立法体制机制是指国家用于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条款的一套体系和机制。
它是国家法制建设的核心,是国家治理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本文将从立法程序、立法机构、立法原则、法律效力以及立法监督等方面,探讨我国的立法体制机制。
一、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指国家对于立法活动的整个流程,从立法的发起、编制、审议、批准、颁布到修订、废止或者撤销都需要依据程序进行,以确保立法的正当性和规范性。
我国的立法程序按照宪法规定,可以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宪法修正案以及特别授权法律,和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和宪法修正案的程序是:立法建议、立法征求意见、立法草案、一次审议、二次审议、表决、公告、 promulgate,颁布和生效。
二、立法机构立法机构是立法机关的统称,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员会、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政府等组成。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最高立法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以及审核和批准其他立法机构和地方立法机构所制定的法规。
地方立法机构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方各级人代会常委会,地方各级政府,以及相关的专门委员会、部门和委员会等。
地方立法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
三、立法原则我国的立法原则是一个重要的立法标准,用于指导立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
我国的立法原则分为宪法原则和基本原则两类。
宪法原则是指从宪法中得出的一系列立法性原则,其内容包括:民主集中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保护家庭、个人和国家的利益、法律尊重和保护社会习惯和风俗等。
基本原则是指一般性的公正、公平、公开、明确、稳定等原则。
它们共同构成了立法活动的规范体系,指导着立法机构和立法者的行为,也显示了我国尊重法制和规范立法的态度。
四、法律效力法律效力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法律具有规范性和支配性,是法律制度实现目的的方式之一。
关于完善我国授权立法的若干思考
的说 明 。
() 2 所授权 限的行 使范围不明确 。如 1 8 9 3年全 国人大常 委 会 授 权 国务 院 对 17 9 8年 5月 2 第 五 届 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41 3 原 则 批 准 的 《 务 院关 于 安 置 老 弱 病 残 干 部 的 暂 行 办 法 》 国 和 《 国务院关于工 人退休 、 退职 的暂 行办法》 进行修 改和补充的
DC .0 6 C2 0 V I .2 0 . No 1 3
第 3卷 第 1 2期
关于完善我国授权立法的若干思考
胡 玲 莉
( 汉 市 委 党校 , 北 武 汉 4 0 2 ) 武 湖 303
摘
要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立法法》 首次为我 国的授 权立法提供 了法律依据 ,标 志着我 国授权 立法将朝着规 范 《
1 . 授权 方 在权 力使 用 上 存 在 的 问 题 在我 国 授 权 立 法 实 践 中 , 权 机 关 上 自 中 央 , 至 地方 , 授 下 包 括全 国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 务 院 , 国 国务 院各 部 委 , 属 机 构 , 直 省级 地 方 人 大 及 其 常 委会 , 、 省 自治 区人 民政 府 所 在 地 的 市 和
化、 制度 化 的 方 向发 展 。但 是 , 由于 我 国现 实生 活 的 复 杂性 , 授 权 立 法 实践 中还 存 在 着 一 些 问 题 . 者 针 对 这 些 问 在 作
题 提 出 了一 些 构 想 。 关键 词 : 权 立 法 : 授 问题 : 想 构
从人权立法的角度浅论中国法治建设
从人权立法的角度浅论中国法治建设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被写入宪法,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然而必须看到,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进一步发展,现有的法律制度并不能完全地适应现状。
特别是我国法治发展面临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与秩序,即自由,民主,人权,效率及秩序等法律实体价值之间的冲突。
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一冲突,那么我国法治建设的未来堪忧。
本文立足于我国法治发展所面临的目标冲突,着眼于三十年来我国人权立法的发展,通过分析人权立法之于法治建设的意义以及我国过去人权立法的不足,以求对我国人权立法和法治建设作出总结与展望。
关键词:法治法治目标冲突人权人权立法一.法治发展面临的目标冲突“中国的法治建设,远不是一场单纯发生在一国社会内部的,主要局限于法律层面的制度变革”[1],由于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并未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如果我国的法治建设仅仅局限于国内,甚至仅仅局限于法律的层面进行,那么会导致我国的法治建设与我国社会实际的脱轨。
在当下这个发展与挑战并存的国内外环境下,切实地分析我国法治现状及未来,科学地总结过去三十年里的法治经验,客观地归纳我国法治发展的不住,才能使我国未来几十年里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始终适用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才能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保驾护航,提供不朽的动力。
我国目前法治发展所面临的目标冲突,从理论上说,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自身目标与它所服务的外在社会目标之间的冲突问题,即“形式法治”主张与“实质法治”主张之间的冲突;二是法律所服务的外在社会目标之间冲突,主要表现为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与秩序,即自由,民主,人权,效率及秩序等法律实体价值之间的冲突。
但是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发展并不完善,生产力也并不发达,因此,法律自身目标与它所服务的外在社会目标之间[1]《法治改变中国——写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十周年之际》,《人民日报》2007年7月18日的冲突并不是我们目前应该投注最多关注的冲突,相反的,“实质法治”方面的冲突才是我国法治建设当前面临的主要冲突。
当前完善立法机制的建议
当前完善立法机制的建议如今,立法机制的完善已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需求的日益增长,旧有的立法机制已逐渐失去其适应性和有效性,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建议,以期在当前完善立法机制的过程中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一、加强立法透明度立法透明度是指立法过程中信息的公开、透明、可获取性的程度。
立法作为国家权力机构最重要的职能之一,其透明度的程度不仅关系到法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还关系到国家的民主程度和政治稳定性。
因此,加强立法透明度是当前完善立法机制的一个重要方向。
一方面,政府应通过加强信息公开和破除信息障碍,提高立法透明度。
比如,制定透明度政策、建立透明度体系;完善立法信息公开渠道和途径,开展公众意见调查和征集活动等。
另一方面,民间社会应积极参与立法,发挥对立法的监督作用,及时提出民意和反馈意见。
政府应该支持并设立社会监督机构,完善社会参与机制,扩大对立法的影响力和议程设置的参与度。
二、促进立法效率提高立法工作的效率不仅关系到法律制定的速度和质量,也影响到经济、社会的发展。
鉴于此,促进立法效率提高是当前完善立法机制的又一个重要方向。
为了实现立法效率的提高,政府应在立法程序上做出改革。
特别是在立法流程的前期尽可能提前关注和分析立法内容、存在的问题,并为立法制定预算、工作计划等便于管理、监督、评估等措施。
同时,完善立法程序流程,压缩立法时间,提高决策效率和实施力量。
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又可为立法工作的效率提高提供支持。
采用智能化管理工具、数字化管理工具,从立法信息搜集、分析、决策、评估等方面极大的提高立法效率,使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能够更加灵活地进行立法工作。
三、提倡立法专业化立法需要政策支持和方案设计,需要具备丰富的知识储备和流程管理经验,因此政策制定的专业化程度越高,立法效力越好。
因此,提倡立法专业化是当前完善立法机制的另一个重要方向。
政府应该招聘专业人才组成专业化立法工作小组,构建以专业人士为主的立法工作团队,定期对立法工作人员进行轮岗培训。
法律制度的完善
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律制度作为社会管理的基础,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至关重要。
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和社会变革的不断推进,法律制度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方面探讨法律制度的完善,并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
一、立法立法是制定法律的过程,也是最基础的法律制度。
要想实现法律制度的完善,首先需要在立法上下功夫。
一方面,应当加强立法的科学性和专业性,制定的法律应该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能够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关切的问题。
另一方面,还要注重立法的公正性和公开性,确保法律的制定过程是透明的,便于社会各界参与和监督。
在立法上,还应通过以下几方面的努力来完善法律制度:1. 加强立法机关的职能转变。
立法机关应当从简单批准法律规定向立法管理转变,更加注重法律的后续执行和监督,确保法律能够落地生效。
2. 推进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
要加强各个法律之间的衔接,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同时,在制定新法律时,要将现行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和整合,避免法律之间的冲突和重复。
3. 加强对社会各界的征求意见。
在立法过程中,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那些对立法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群,确保法律制度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二、执法执法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环节,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直接关系到法律制度的有效性。
为了完善法律制度,我们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执法:1. 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执法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够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
此外,还应不断加强执法人员的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确保执法行为的公正和透明。
2. 加强执法机关的监督与问责。
为了防止执法机关滥用职权或者出现渎职行为,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问责制度。
在执法过程中,应设立严格的程序和规范,以便于社会各界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3. 推动执法现代化。
要利用科技手段,提高执法效率。
例如,建立全国统一的执法数据库,提高执法信息的共享和传递效率。
三、司法司法是法律制度的最终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高效性对于法律制度的完善至关重要。
如何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
如何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立法权限划分是立法体制的核心内容。
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制定,要严格依照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权限依法立法,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
目前,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的立法实际上成了一种利益博弈,不是久拖不决,就是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大管用,有的甚至为了一己权力和利益随意立法立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问题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解决的时候了。
为此,《决定》提出,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
明确立法权力边界,要坚持事权与法权相结合原则,以划分各层级立法权限、明确人大与政府立法事项范围为重点,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立法的主动性、积极性,适当扩大地方立法权限。
坚持依法立法、落实立法事项法定原则,各立法主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立法,既不能超越权限,也不能背离程序。
严格授权立法,对立法条件成熟的事项,应适时停止授权,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
第一,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
立法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决定》提出,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二,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
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是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方面。
这些法规和规章基本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起草,交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报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部门主导的倾向还比较严重。
我国立法法对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限和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国务院制定了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这些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
为此,《决定》提出,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脊椎;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管理制度的法治建设与完善
管理制度的法治建设与完善一、引言在社会的发展进程中,管理制度的法治建设与完善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法治的目标是建立公正、合理的管理制度,不仅能有效规范社会行为,也能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深入探讨管理制度的法治建设与完善,旨在提出相应的建议与观点。
二、法治的意义和基础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石,也是社会稳定发展的保障。
法治的核心是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建立合理、公正的管理制度。
法治建设的基础在于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使政府权力得到限制和约束。
三、法治的必要性1. 制度保障:法治能够确保管理制度的健全性,规范行政行为,确保公平公正的管理结果。
2. 信任建立:借助法治,人们相信自己的权益会得到保护和维护,从而建立起对管理制度的信任和依赖。
3. 发展推动:法治能够为经济发展提供保障和推动力,为创新提供法律保护,激发社会活力。
四、管理制度的法治建设1. 完善立法过程:建立健全的立法程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管理制度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2. 规范行政权力:设立必要的监督机构,严格约束行政行为,防止滥用职权。
3.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治素质,加深对法律意识的认识,增强对管理制度的遵守和信任。
五、管理制度的法治完善1. 完善法规体系: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普通法、法律原则等,以规范管理制度的运作。
2. 强化监督机制:加强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纠正。
3. 提高法律透明度:通过法律法规公开、便利化查询等方式,提高管理制度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六、管理制度的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1. 法律法规不足:目前一些领域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无法有效约束管理制度的行为。
2. 执法不公:有些地方存在执法不公的问题,导致管理制度实施时出现不公正的情况。
3. 法律宣传不到位:部分人对法律法规的了解不够,容易出现违反法律的行为。
七、解决问题的对策1. 完善立法流程:加强立法的透明度与民主性,吸纳各方意见,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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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如何从制度建设方面完善我国授权立法授权立法已经成为一种常规的立法现象,长期存在于我国的立法实践中。
尽管如此,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对它的规范还是存在很大的问题。
综合起来分析,我国近些年来授权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授权立法主体不明确导致立法混乱;二、授权立法权限范围没有限制;三、授权立法制定程序不完善,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制定授权立法过程中公众影响力弱的问题,授权立法公众参与不足表现在公众参与渠道及程序保障的欠缺,反映了公民权利受忽视;四、授权立法监督流于形式,监督方式可操作性差没有起到监督作用,监督内容不明确。
从完善我国授权立法制度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以下方面的建议应值得考虑:
(一)确立授权立法原则,完善上位法对授权立法的规范
应当在授权立法这一部分增加如下基本原则:
1.慎重使用综合性授权原则。
要求做出授权的机关尽可能采取就具体事项单项授权的作法,做到一事一授权,严格限制使用综合性授权,以防止”空白委托”,防止被授权力的滥用及对原授权方的地位可能产生的损害。
2.保护公民权利原则。
即授权机关在做出授权时,应当从公民权利被侵犯的各种可能性出发来具体设计和提出对被授权机关在
立法中的权力使用范围、标准及程序等方面的要求。
如授权涉及公民人身权利或重大财产权利(如税收)时,应当规定更为具体、明确的权力作用标准和范围,更为严格的制定程序和监督标准,以防
止公民权利可能受到的侵害。
授权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制定及时、灵活、可操作性强的法律规范来全面贯彻宪法、法律的精神和原则,具体实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从而更好地执行人民的意志。
由于宪法的抽象授权过于原则、笼统,缺乏必要的制约,所以,为了达成授权立法的最初目的和根本目的,根据法治原则,有必要强调通过宪法、组织法、立法法等上位法对授权立法进行规范。
(二)加强授权立法的程序性建设
我国的授权立法突出的缺陷就是民主性与公开性程度不够,因此,我国的授权立法活动应当立足现实,借鉴西方国家的相关经验,摆脱被授权机关将立法当作内部事务,忽视公众应有的知情权和立法权,造成一些法文件在颁布后受到了公众的质疑,难以在实践中运用的状况。
其具体措施建议如下:
1.完善听证程序。
立法听证既可以使民主与效能兼得,又能预防授权立法偏颇缺失,然而,上述法规对听证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具体的程序规范和操作规则。
各被授权机关只能根据自己的认识、理解和水平制定规则,或者根本不制定规则而举行听证,其中大部分听证规则没有对听证人和听证陈述人的权利义务做出明
确规定,有的听证结束后,也没有对听证意见给予应有的尊重和考虑,使得听证流于形式。
笔者认为,听证作为公众参与授权立法的重要程序,其主要规则应该包括:(1)事前通知。
听证陈述人举行听证前应当广泛告知授权立法草案的性质、内容、时间、地点、主
持机关等内容,相对于听证陈述人的告知义务,听证人享有知情权。
(2)草案拟定人有义务出席听证并对听证人的提问做出回答。
(3)公开听证和听证记录。
2.保证公民的行使建议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参政议政的权利,笔者认为,公民有权向被授权机关提出建议案。
首先,被授权机关必须说明是否采纳公众建议,没有采纳的建议应说明理由。
被授权机关说明理由的方式可以是召开听证会公布论证结果,也可以在综合整理以后通过政府公报、电视、报刊、网络等传播途径作一般化说明并为公众周知。
其次,应确定被授权机关相应的说明理由期间。
在收到建议案后法定期间内被授权机关没有相应的理由说明,视为被授权机关制定法文件的程序违法。
3.建立和规范公众参与相关的异议的提出和解决制度。
在授权立法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公众如果认为该法文件有超出授权范畴或违背授权目的的情况发生而提出异议时,可以向授权机关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由执行监督审查的机关将异议反馈给被授权机关,并要求其对异议做出答辩,无论异议是否成立,都应由被授权机关向公众做出合理解释。
(三)完善授权立法的监督制度
1.设立专门授权立法监督委员会
授权机关对于授权立法有当然的监督权,但是这种监督往往是属于同一机关内部的隶属监督,很难保证监督的中立性。
因此对授权立法的监督应尽量由处于中立地位的机关来进行,考虑在全国人
大下设具有常设机构的性质的授权立法监督委员会,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对授权立法进行全面监督。
2.完善监督方式
我国对授权立法进行的监督有两种形式:一是通过行使批准权对授权立法进行审查监督;二是通过备案程序。
但由于没有建立一套严格的授权立法批准制度和登记备案制度,在立法实践中监督机关往往未能对授权立法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备而不查的形式主义普遍存在。
在今后的立法实践中,应做到:
(1)完善批准制度。
授权立法仅有备案制度是不够的,尤其是一些重要的授权立法,应当在授权主体审查批准后才能生效,以防止出现严重后果。
”凡是法律实施细则的内容可能对社会发展和公民利益带来重大影响的,立法者可以要求实施细则生效必须以获得立法者的许可为前提。
”
(2)完善备案制度。
《立法法》第89条规定:”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由此可见,确立备案作为监督授权立法的重要形式的地位。
登记备案制度应当由一系列具体而严密的环节所构成,诸如备案的法律依据、备案的主体、备案的程序、备案审查的内容、审查结果的处理等环节。
建立登记备案制度,有利于对授权立法进行有效的监督,有利于法律汇编和法典编纂。
(3)要建立终止授权立法的明示制度。
授权立法具有显著的时限性,不仅可以因授权期限届满而终止、因授权事项制定法律而终
止,也可以因裁决、审查等原因被撤销而终止。
明示方式可以采用专门的决定,也可以在新的法律中以法条形式规定。
3.明确监督内容
对授权立法的监督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四方面:
(1)授权立法主体。
包括授权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越级授权、授权是否必要、有没有规避责任;被授权主体是否具有立法资格、是否违反转授权的规定等。
(2)立法权限方面。
授权的权限范围是否明确,被授权机关是否在立法权限范围内行使立法权。
授权不明确、空白授权、概括式授权将因违反授权立法合法性被视为无效授权,被授权机关不得依据其进行立法。
(3)立法内容方面。
内容是否符合授权目的,是否违背宪法和法律。
上下级行政机关所立之法是否矛盾和冲突。
违反授权目的的立法、违背宪法、法律精神的授权立法,自始无效。
上下级行政机关所立之法矛盾和冲突的,下级机关的立法将被撤销。
(4)授权立法的制定程序方面。
是否遵循法定立法程序并在授权期限内立法,违反立法程序,规定必须举行听证而不举行的,因缺乏生效的要件而不生效。
授权法明确规定批准、备案的机关和受理期限,而未在规定的时期内报有关机关批准和备案的法文件将不能生效。
在授权期限内怠于行使授权权力的,由授权机关收回授权,并追究被授权机关不作为的责任。
参考文献:
[1]陈伯礼:《授权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马怀德:《中国立法体制、程序与监督》,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
[3]周旺生:《立法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作者简介:刘怡昕,女,1988年1月生,陕西汉中人,四川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