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管理论预告登记制度
浅论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完善
( ) 四 明确规 定 义务人 的抗辨 权 我 国《 权法》 物 中没有规 定预告登 记义务 人具有 抗辩权 , 使 这
我国预 告登记 制度 的登 记 的范围含糊 不清 , 底保障 类型 的 得预 告登 记制 度在 实践 中会遇 到一 些无 法解 决 的问题 。如在 商 到 物权 , 没有 明确 说法 。 笔者 认为 , 物权 法》 2 《 第 0条规 定的 预告登 品房 预售 中, 购买 人享有 请求 到期 交房 的权利 , 应的 售房人 也 对 记 的范围仅 适用 于买卖 房 屋或者 其他 不动产 协议, 而对变 更 、 消 有请 求对 方支 付价款 的权 利 。假设 预购人 没有 交付 房款 就请 求 灭或 赠与 及 附条件 或附 期限 的请 求权等 是否 能够 进 行于 告登记 转移 所有 权 , 售房 人可 以对抗 其 。因此 , 《 贞 则 在 物权 法》 中对此 作 并没有 规定 。 这样 一 种范 围规 定, 使得 保护 交易安 全 的制度价 值 出相应 规 定就 显得十 分必要 。 和功 能十分 有 限。 此 , 国预 告登 记的 范围应 当进 行适 当的扩 为 我 ( ) 五 明确规 定预告 登记 转为 本登记 的程序 大, 应在 以下 以下几个 方面 进 行扩大 : 我国 《 物权法》对 于预告 登记 如何转 为为本登记 没有作 出规
关键词 预告 登记 利益保 护 本 登记 绝对 无效
中图分 类号 : 9 32 D 2.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0 90 9 (0 00 -5 .1 l 0 .5 22 1)50 7O
求权 的本质 没 有发生 改变 。如 果不动 产所 有权 人的所 有处 分行 度一样 , 是一种 预 备登记 制度 , 房屋 买卖 和其他 不动 产登记 法 为都被 认定 为无 效 , 在 不但违 反 了公平 原则 , 且在实 质上 也使这 而 上与本 登记相 对称 。 该项 登记 在本 登记之 前进 行 , 登记 的不是 已 种 保护 变得十 分僵 化 。 此外 , 告登 记也存 在被 撤销或 者无 效的 预 经完 成 的不动产 物权 登记, 其出 发点在 于限制 所有权 人对 所登 记 情 形 , 这种 情况 若还不 允许 不动产 物权人 对不 动产进 行处 分 , 势 的权利 的处分 , 并对 第三人 予 以警示 , 因而其 实观 的不是 物权 的 必将 浪 费不动产物 权人 的时间和 成本 , 从而 又产生 了另外 一种不 实际变动 , 效力 上可 以防 止 “ 一物 二卖 ”保护 买受 人的权 益. 证 公平 。因此 , . 保 笔者 建议采取 相 对无效主 义 原则 。 以不动产 物权 变动为 内容 的债 权请 求权 能够真 正实现 。 从 国家公共权 力 对预告登记 效力 的影响 方面来看 , 国 《 我 物 不动 产预 告登记 的特 点是 : 登记 对象 的特殊性 、 登记 效力 的 绝 对性 、 行为上 的从 属性 和临 时性等 。 我 国法学学 者对 于关于 预告 登记 的性质主 要有三 种论 断: 物 权 说、 准物权 说 和物权 化 的债权 说, 笔者 认 同物 权化 的债 权说 这 权法》 并没有 明确 的规 定 。很 显然预 告登记 排除不 了国 家征收 , 处 分。而对于 因假扣 押 , 处分 , 假 强制 执行 、 法院判 决而为 的新登 记 , 是公 共权力对 私权 的一种干预 , 都 目的还 是为 了保护私权 。 既 然 都是为 了保护私 权 , 就没 有什么 优劣之 分,并且经 过预告 登记
简述预告登记制度。
简述预告登记制度。
一、概念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
债权人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房产局办理预告登记,以便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预告登记的性质预告登记是旨在保障债权人将来能够取得物权的登记制度,属于法律程序的一部分。
在不动产交易中,由于债务人有可能恶意处分不动产,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预告登记显得尤为重要。
三、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预告登记主要适用于买卖期房、其他不动产物权转让等情形。
在这些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预告登记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防止债务人恶意处分不动产。
四、预告登记的效力预告登记具有公示效力,能够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一旦进行了预告登记,债务人就无法再处分该不动产,从而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债务人违反约定处分不动产,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确认处分行为无效。
五、预告登记的程序办理预告登记的程序相对简单,当事人需要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房产局进行申请。
一般来说,材料包括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买卖合同或其他不动产物权转让协议等。
在申请过程中,房产局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办理预告登记。
六、预告登记的期限和解除预告登记具有期限性,一般不超过3个月。
如果超过期限仍未办理正式登记,预告登记将自动失效。
此外,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者法院判决解除合同,预告登记也可以随之解除。
在解除预告登记时,当事人需要携带相关材料到房产局办理手续。
七、结语预告登记制度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法律制度。
通过预告登记,债权人可以限制债务人处分不动产,从而降低交易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了解预告登记的相关规定和程序,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宣传和监管力度,提高公众对预告登记制度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论不动产交易中的预告登记制度
论不动产交易中的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制度是不动产交易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主要作用是表示不动产的将来可能进行的交易情况,为不动产交易提供保障和便利。
本文就预告登记制度在不动产交易中的作用和优势,以及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和说明。
一、预告登记制度的作用和优势预告登记是指在交易发生之前,通过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依法向社会公示不动产交易、处分等可能存在的事实。
它在不动产交易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和优势。
首先,预告登记制度可以避免多次交易对同一不动产的购买者的损害。
在不动产交易中,可能会发生重复买卖对买卖双方造成的损失。
而预告登记制度的实施则可以让第一笔合法交易者能够合法取得不动产权益,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其次,预告登记可以增强交易的公开性和信息透明度。
当一项交易被预告登记后,除了该交易的当事人,对其他所有人都有必要的公示和告知。
这样既提高了交易的公开性,有利于社会公众对不动产市场形势的了解,也能让所有对这项交易感兴趣的人都能轻松找到信息。
最后,预告登记可以帮助地方政府进行城市规划。
地方政府可以通过预告登记制度观察到未来房地产市场的趋势,从而在实际进行城市规划时做出更好的决策。
二、具体案例分析1、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银行合作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一家银行开立固定存款账户,并以该固定存款为抵押物。
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在不动产登记机关预告登记了这个抵押权,而后续则是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银行合作,用该笔固定存款来财务管理。
通过预告登记制度的实施,公示了该笔存款被抵押的信息。
同时,该笔存款的交易限制也跟随着抵押权的演变发生变化,从而维护了交易双方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2、买房者找中介租房某市民在未购房前先到中介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在租赁期间了解到房源出售时,他会通过预告登记来证明此处房屋还未出售。
他和出售方签订了售房协议,并在协议中注明该笔交易是以租户首先租赁为条件的。
房屋的所有权由出售方确认并移交到买方名下后,该笔交易的最终售价为200万美元。
浅谈我国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浅谈我国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第一篇:浅谈我国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浅谈我国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住房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不动产交易市场十分活跃,为了规范不动产交易,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尤其是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制度。
不动产的预告登记避免了“一物二卖”等社会现象的出现,对保全债权人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标的的债权请求权意义重大,同时也弥补了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体系的空白,是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发展的一大进步。
然而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仍处于初创阶段,虽有《物权法》的规定,但仍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完善。
文章通过对预告登记的概念、特点和社会意义进行分析,结合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现状,对预告登记的范围、法律效力、登记机关等方面提出一些观点和看法,希望能对我国预告登记的发展起到作用。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物权法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China's market economy and the promotion of urban housing reform, China's property market is very active, in order to regulate real estate transactions, issued in 2007, “Property Law” stipulates that the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system, in particular the notice of real property registration system.Notice of registration of real estate to avoid the “One Thing sell” and other social phenomena, on the preservation of real property for the creditor to creditor claims the subject of great significance, but also make up a system of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system in the bank,is China's Real Estate Register a great progress in institutional development.Advance notice registration system in China is still in its infancy, although the “Property Law” provision, but thereare still many shortcomings to be perfected.Based on the notice of registration of the concept, characteristics, and social significance of the analysis, combined with our notice of the status of the registration system, registration of the notice of the scope of the force of law, the registration authority and other aspects of some of the views and opinions in the hope of the development of advance notice registration play a role.Keywords: Registration of Caution;Real estate;Property law一、绪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一项登记制度,是为了保全登记请求权而为的一种登记。
预告登记制度
预告登记制度一、预告登记制度概述预告登记制度,作为房地产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在转让、抵押等处分房地产过程中,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由当事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对即将进行的房地产权利变动进行预先登记。
这一制度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得到规定。
二、预告登记制度的定义预告登记,又称为预登记或预先登记,是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后,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先进行的登记。
这个过程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而是为了在将来发生物权变动时,使当事人能够享有优先权或进行必要的追索。
三、预告登记制度的目的1.保障当事人权益:通过预告登记,可以避免“一房多卖”的情况发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交易安全:通过预告登记,可以增加交易透明度,减少虚假交易和欺诈行为,从而维护交易安全。
3.稳定房地产市场:预告登记制度的实施,有利于遏制投机和过度炒房行为,稳定房地产市场。
4.提供法律保障:预告登记为当事人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当出现纠纷时,可以为法院提供明确的证据。
四、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适用于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情形。
2.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适用于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立的抵押权。
3.其他不动产物权变动预告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预告登记。
五、预告登记的程序1.申请:当事人应当向当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提出预告登记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身份证明、房产证或买卖合同等相关资料。
2.审查: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3.预先登记:经审查合格的,登记机构应当进行预先登记,并颁发预告登记证明。
4.通知义务人:登记机构应当将预告登记情况及时通知相关的义务人,如房屋所有权人或抵押权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的预告登记制度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的预告登记制度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的预告登记制度是为了保护不动产权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不动产交易的安全进行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本文将就预告登记制度的定义、适用范围、主要内容以及实施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讲解。
一、预告登记制度的定义预告登记制度是指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权利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出预告登记申请,以公示其对不动产权利所持有的事实状况、变动等信息,为保护其合法权益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
二、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预告登记制度适用于不动产的转让、设立与转移等情况。
在不动产交易中,预告登记可以将权利的取得、变动等事项预先公示,以避免不动产权益人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三、预告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1. 预告登记申请不动产权利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出预告登记申请。
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的权属证书、合同书等资料,以便登记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核。
2. 公示期限预告登记的公示期限一般为15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限内,任何人都有权查询该笔预告登记情况并提出异议。
3. 预告登记的效力预告登记对不动产交易的效力起到先于他后登记的作用。
即使在预告登记期限内没有办理登记,但预告登记的效力仍然存在,对不动产权益人具有保护作用。
四、预告登记制度的实施方式1. 线下申请不动产权利人可以亲自携带相关材料到房地产登记机构进行预告登记的申请。
登记机构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预告登记手续。
2. 在线申请随着科技的发展,预告登记申请也可以通过网络在线填写申请表格,并上传相关证件资料。
登记机构会对在线申请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结果。
五、预告登记制度的意义与作用1. 保护不动产权益人的合法权益预告登记制度的实施,可以让不动产权益人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提前公示权利状况,避免遭受他人恶意侵害。
2. 防止多次处分同一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可以防止同一不动产被多次处分,有效保障交易安全。
3. 提高不动产交易的效率通过预告登记制度,可以让交易各方及时获取权利人的权益情况,减少交易风险,进而提高不动产交易的效率。
浅论预告登记制度的学理与实践意义浅论预告登记制度修订稿
浅论预告登记制度的学理与实践意义浅论预告登记制度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浅论预告登记制度的学理与实践意义殷元红[摘要]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德国、瑞士、日本等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它将物权法理论和债权法理论结合起来,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的对抗效力。
其制度价值在于保护不动产债权请求权,平衡不动产变动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在实践中有利于不动产交易当中各方利益的平衡。
本文在探讨预告登记制度的性质和法律效力的基础上,分析了该制度的学理与实践意义。
[关键词] 预告登记;对抗效力;学理意义;实践意义前言预告登记是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重要制度,它以风险防范见长,能够帮助期待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权利人免受“二重买卖”这样的中间处分行为的损害。
它发端于早期普鲁士法,为奥地利民法和德国民法率先继受,后又为瑞士民法、日本民法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相继采纳。
1[1]可以预见,我国未来的民事立法也会吸收、借鉴这一制度。
近年来先后完成的几部物权法草案,如梁慧星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 35—37条)、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 31 条)1[1] 参见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年版,第 169 页。
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起草的《中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第19—20条)等,均对预告登记有所规定。
相比较而言,一些地方立法的态度则更为明确,已将预告登记付诸实践,如 2003 年5 月 1 日起实施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于第五章(第 49—60 条)专章规定预告登记,内容涉及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效力及其变动等,规定至为详尽。
毫无疑问,这完全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使然。
毫无疑问,预告登记制度具有重大的学理意义与实践意义,这也正是本文的主旨所在。
浅谈优化房屋预告登记制度
格立法 。 直到 2 0 0 7年《 物权法 》 的颁布 , 在第二十条法令中对预
告登记制度进行了解释和规定 。 然而 , 在执行过程中 , 尤其是在 房地 产市场 中, 随着我 国 目前房地 产过热发展 , 这一制度 在操
2 . 预告登记 中的约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问题。根据《 物权法》 第2 0条的规定 ,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0 — 8 7 7 2 ( 2 0 1 3 ) 0 5 — 0 1 0 6 — 0 2
预告登记作为 民法 中的一项重要物权制度 , 始于普鲁士法 规定 的异议登记 , 后来逐渐 被德 国 、 日本 、 瑞士等 国以及我 国台 湾地 区的民法所接受和继承 。由于各国实际的国情 与法律背景 不同 , 各国对预告登 记制度 的 目的、 适用 范围都做 出来不 同的 规定 。我 国在《 物权法》 颁布之前 , 并未对预告登记制度进行严
个月 内未 申请登记的 , 预告登记失效。” 而房屋预告登记是指 当 事 人约定 买卖 房屋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 , 为了限制债权
人处分该不动产 , 保 障债权人将来 取得物 权而作 的登记 , 如在
商 品 房 预 售 中 ,购 房 者 可 以就 尚未 建 成 的住 房 进 行 预 告 登 记 ,
记 之时 , 才 能 保证 本 登记 优 化顺 位 , 实 现预 告 登记 的 目的 。
而在 《 物权 法 》 第2 0条 中 , 仅 规 定 了房 产预 告登 记 失效 的 时 限, 但 对 如何 将预 告登 记 的期 待权 过 渡到 本登 记 , 没有 做 任 何说 明和 规定 , 也 没有 相应 的可作 参考 的法 律条文 。由此也 表明, 我 国在 房地 产预 告登 记 制度 方 面存 在漏 洞 , 尚有 很 多 地方 有待 补充 和完 善 。
预告登记制度具体适用及效力探析
屋的合同不加限制, 一方面会形成现实登记权利
人利 用 预 告登记 逃 避债 务 的情 况 , 另一 方 面也 有
1现 实 登记权 利人 的权 利义 务 I 正 如前 述 预 告 登 记 的 宗 旨就 是 限 制现 实 登
可能会使预告登记权利人利用其优势地位 ( 如商 业 合 作 中 处 于垄 断地 位 的 材 料 或产 品供 应 商 或
确定 , 既容易损害权利人 的利益, 又不能实现物
的充分 利用 。 4 房屋 抵押权 预 告登记 . 根 据 《 屋 登 记 办 法》 《 屋 登 记 办 法 释 房 和 房 义》( 称 《 义 》 , 屋 抵 押 权 预 告登 记 包 括对 下 释 )房 于附 条件 和 附期 限 的抵 押 合 同的预 告 登记 、 已经 办理 了预 告 登 记 的预 告登 记 权 利人 与 抵 押 权 人 办理抵 押权 的 预告 登记 。 我 们 认 为对 于 附条 件 和 附 期 限 的抵 押 合 同 的预 告 登记 对 保 护 抵押 权 预 告 登 记权 利 人 的权 益具 有 设立 预 告登记 制度 目的 的作用 , 是基 于 但 对 附条件 和 附期 限房 屋 转让 合 同的分 析 , 所 附 对 条件 与 期限也 应 当具体 问题 具体 分析 。 而对 于 已
采购 商 ) 或乘现 实 登记 权 利人 之 危 ( 、 如处 于经 济
记权利人的权利 , 保障预告登记人的权利。 屋
登 记 办法》 根据“ 未经 预告 登记 的权 利人 同意 , 处 分 该 不动 产 的 , 发 生物权 效 力 ” 不 的规 定 , 出了 作
预告 登记 后 , 经预 告登 记 的权利 人 书面 同意 , 未 困境或不可抗力之风险) ,迫使现实登记权利人 “ 与 其签 订 处分 房屋 的 合 同并进 行 预告 登记 , 成 处分 该房 屋 申请 登记 的 , 造 房屋 登记 机构 应 当不予 办理 ” 的规 定 , 《 义》 出了“ 告 登记 后 , 且 释 作 预 登 其权 利遭 受 损害 。 同时 , 由于关 于房 屋转 让 的合 同可 以是 附条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重要制度,它以风险防范为价值取向,旨在保护期待不动产变动的权利人基于其取得不动产物权的债权请求权的利益。
我国《物权法》第20条对预告登记制度进行了规定,但其规定过于原则性,比较简单和笼统,也缺乏可操作性。
为使预告登记制度发挥积极的作用,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切实可行的预告登记制度。
标签:预告登记制度;缺陷;完善一、预告登记制度概述(一)预告登记的概念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做的登记。
它是在本登记之前进行的一项登记,目的在于对第三人予以警示。
本登记又称终局登记,是将不动产物权的移转、设定、分割、合并、增减以及消灭记入登记簿中。
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即: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二)预告登记的性质关于预告登记的性质,国内学界见解不一。
中国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预告登记是介于债权与物权之间,兼具两者的性质,在现行法上为其定性实有困难,可认为系于土地登记簿上公示,以保全对不动产物权之请求权为目的,具有若干物权效力的制度;[1]中国大陆学者王利明认为,预告登记的权利是一种具有物权性质的债权,或者可以说是一种准物权。
[2]梁彗星先生认为,预告登记的效力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效力,纳入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的与该请求权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他效力,以确保将来只发生该请求权所期待的法律效果,其实质是限制现时登记的权利人处分其权利。
[3]笔者赞同大陆学者王利明的观点,即其法律性质为:债权物权化的一种具体表现。
论不动产交易中的预告登记制度
论不动产交易中的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制度是指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为了保护买方或者债权人的利益,将未经过交易但是可能对不动产权利产生影响的他人权利通过登记的方式予以公示,以避免后续产生的不必要纠纷。
预告登记制度在不动产交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下面将为大家介绍该制度的定义、作用和与典型案例。
预告登记制度的定义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法,预告登记指在不动产权利尚未发生变更,但可能影响该不动产权利的处分的情况下,任何人均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登记。
预告登记分为两种,一种是预告所有权,主要适用于卖方未向买方进行履约拒绝的情况;另一种是预告抵押权,主要适用于债权人为确保自己的利益而进行的登记。
预告登记制度的作用1. 防止交易中出现瑕疵或者纠纷预告登记能够让处于交易中的不动产所拥有的权利变得更加清晰,以及表明其他人在这个不动产方面所持有的权利,从而防止在后续交易过程中出现瑕疵或者纠纷的可能性。
2. 解决交易中的风险在不动产交易中,一些特定情况下可能会面临风险,例如买方或者债权人不清楚卖方的存在,或者专门的负责处理交易的机构无法正确处理问题,此时预告登记可以提供保障,确保交易的完成,避免出现后续的风险。
3. 保护不动产所有者的利益预告登记的任务是保护各方的利益,以确保这些不动产的所有者通过登记确保在交易过程中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和尊重。
典型案例:案例一:A与B签订以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在房屋债权人C要对该房产进行司法拍卖之前,A预告登记了抵押权,这让B之前不知情的抵押权得到公示,从而避免了B在交易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案例二:D拥有房屋,将其通过买卖进口给E。
在不动产登记中,发现在该房屋上存在未登记的他人所有权,该他人主张该不动产应作为担保处置。
在预告登记的过程中,该他人的权利受到保护,E在购买时也得到了公正和合法的保障。
案例三:J是一家房屋分销公司的法人代表,他和另一家房地产公司签署了一份房屋转让合同。
在不动产标的登陆上,预告登记中出现了J与房屋的纠纷,房屋转让合同也受到了影响。
预告登记制度刍议
预告登记制度刍议预告登记制度通常适用于房地产商品房预售情形的市场交易中,预告登记属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预告登记有别于本登记,自本登记办理之日起购房者即取得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的办理只是发生确保购房者在房屋建成之后的将来取得所有权。
预告登记的实质目的在于确保将来自房屋正式建成之后购房者对房地产商享有要求其转移所有权的请求权,这项制度设计不但有利于保障实现当事人将来的物权,而且还有利于保护市场交易安全、维护不动产交易的市场信用。
标签:预告登记;商品房购买;立法现状;现存问题;立法完善一、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现状(一)预告登记制度的立法现状有关预告登记方面的立法,在我国的立法模式中采取了法典式立法和特别法式立法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全国人大于2007年通过的基本法《物权法》中对预告登记制度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这是一种大方向上的制度规定,这就决定了预告登记的具体实施制度的相关规定都要以《物权法》中的原则性规定为价值取向;另一方面,预告登记制度立法的特别法形式表现在《土地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中,这两部特别法对预告登记制度落实到具体执行中应该遵循的步骤和程序做了详细的规定,以达到对预告登记制度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的目标。
综合上述两种立法体例的相结合的方式就是我国预告登记体制在我国法制体系中的存在形态。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发现早在《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前,地方为保护相关物权法律关系中债权人的利益就在地方法规中对房屋预告登记方面的内容做了相关规定,比如2001年通过的《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02年通过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5年通过的《天津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以及2007年通过的《广州市城镇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等,这些地方法规中都或多或少地涉及了预告登记制度的内容。
综上,预告登记相关内容的法律规范在我国法制体系中主要表现为三个法律层面:基本法的原则性规定、特别法的具体详细规定、地方性法规的灵活性规定,这三个法律层面上法律制度设置表明了预告登记法律制度在我国法律体制框架内已经建立起来。
论预告登记制度的完善
2023-11-10•预告登记制度的基本概念•预告登记制度的重要性和应用范围•预告登记制度的实施现状及问题•完善预告登记制度的建议•结论目录01预告登记制度的基本概念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或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未来取得物权而进行的登记。
预告登记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旨在防止债务人擅自处分该不动产,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预告登记的定义通过预告登记,债权人可以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从而保护自己的利益。
预告登记的目的保护债权人利益预告登记制度可以避免因不动产的重复抵押、买卖或其他物权变动而产生的纠纷,从而提高交易的安全性。
保障交易安全通过预告登记,国家可以掌握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情况,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维护社会秩序《物权法》该法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明确了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及程序。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对房地产领域的预告登记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登记程序、适用范围等。
预告登记的法律依据02预告登记制度的重要性和应用范围保障不动产交易的安全是预告登记制度的核心价值之一。
在不动产交易中,由于不动产的特殊性质,交易双方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买方难以完全了解不动产的权属状况和权利限制。
通过预告登记制度,可以将不动产权利的变动信息进行公示,使买方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不动产的权属状况和权利限制,从而减少交易风险,保障交易安全。
预告登记制度的重要性和应用范围 保障交易安全防止权利滥用预告登记的范围和效力03预告登记制度的实施现状及问题预告登记制度实施现状预告登记的程序和要求01目前,我国预告登记制度主要依据《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
申请人需提交登记申请、相关证明文件和缴纳相应费用后,方可完成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的范围02预告登记主要针对不动产交易中的预售、预租、预抵押等情形,旨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预告登记法律效力03预告登记完成后,未经权利人同意,他人不得对该不动产进行处分,否则该处分行为无效。
论预告登记制度的完善
完善预告登记制度需要从立法、行政管理和司法等多个方面入手,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提高登记效率和公信力。
未来预告登记制度将更加注重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实现登记制度的公正和公平。
未来预告登记制度将更加注重信息化建设,提高登记效率和服务质量。
xx年xx月xx日
论预告登记制度的完善
目录
contents
预告登记制度的基础理论预告登记制度的实践应用预告登记制度的完善措施结论与展望
01
预告登记制度的基础理论
预告登记制度是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先登记,从而取得一种排他性的权利。
未来预告登记制度将更加注重与其他制度的衔接,如与物权法、行政法等相关法律的协调,以及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接轨。
未来预告登记制度将更加规范和完善,形成一套预告登记制度的发展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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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制度的内涵
预告登记具有法定性、预见性、从属性、排他性、救济性等特征。
预告登记制度的特点
预告登记制度的内涵与特点
法律基础
预告登记制度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立的。
理论基础
预告登记制度是基于物权法的基本原理而建立的,其目的是通过预先登记来保障当事人未来实现物权的权利。
完善程序
明确预告登记的条件,如申请人的资格、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申请程序的合法性等。
明确条件
完善预告登记的程序和条件
建立预告登记信息查询系统
强化法律责任
论预告登记制度(一)
论预告登记制度(一)摘要:预告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登记制度中的一个重要规定,它可以有效地保护不动产请求权,最终达到平衡不动产交易当中各方利益的目的。
但是,分析我国相关法律规范仍然存在着许多的不足和缺陷,因此必须完善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维护法律权威。
关键词:预告登记制度;商品房;物权法一、预告登记制度的发展现状1.立法现状目前,我国对于预告登记制度的立法例遵循的是法典式与特别法式相结合的方式:即在基本法(《物权法》)中对预告登记制度进行原则性规定,并且在特别法(《房屋登记办法》)中对预告登记的详细内容予以细化,这种立法方式既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简洁性,又不失可操作性。
另外,一些地方性法规早在《物权法》预告登记制度颁布之前,就已经对房屋预告登记制度作出了规定。
例如《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29条,2002年《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5年《天津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和2007年《广州市城镇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等等。
通过基本法、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这三个层面的法律对于预告登记制度的规范,说明我国已经从体制上建立了预告登记制度。
2.实际操作情况(1)预告登记制度目前,我国的南京、上海、天津、广州等地区的地方立法对于预告登记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
对于其他地区来说,目前购房者办理产权登记时需进行“发放产权证”和“保留产权档案”这两项内容,其中的“保留产权档案”一项即具有“登记”性质,只不过旧登记办法未建立“房屋登记簿”。
新办法实施后,行政部门就要建立“房屋登记簿”,将购房者写进登记簿,并详细记录房产自然情况、位置、所有权人及权属转移等信息。
(2)预售登记制度另外,作为房地产登记的一个部分,我国设立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0条都对预售登记作出规定。
其目的是通过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对开发商预售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我国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并未明确该预售登记的效力和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没有赋予购房人申请登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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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A组:郭站红(组长,短号671585)、朱亚芬、张炳生
开题论证时间:2007年12月26日(星期三)下午1:00
地点:法学院法律系教师办公室(文科楼11号307室)
民商法B组:蒋万来(组长,短号679458)、彭诚信、阮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