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应对《罗马规约》持什么态度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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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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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1.设立: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ICC) 是根据联合国1998年7月17日在意大利的罗马举行的外交全权代表会议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又称《罗马规约》)的规定建立的。

《罗马规约》于2002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国际刑事法院也于当天正式成立。

其主要功能是对犯有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

国际刑事法院设在荷兰的海牙,其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工作语言为英语和法语。

2.性质和地位:国际法院是具有国际法律人格的国际机构。

与其他国际司法机构不同,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永久性的国际法院,没有期限。

3.成员国:到2010年6月,已经有114个国家加入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成为国际刑事法院的成员国,另外有37个国家签署了该规约,但是并未得到各自国家立法机构的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的中国、俄罗斯和美国,以及以色列均未加入该规约。

4.组成和机构:根据《罗马规约》第34条,国际刑事法院有四个内设机构:法庭;院长会议;检察官办公室;书记官处。

法庭,包括预审庭、审判庭和上诉庭,由18名法官组成。

5.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限定在整个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最严重的犯罪:灭绝种族罪、反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

国际刑事法院现行的管辖权只涉及规约生效后实施的有关犯罪。

因此,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不具有追溯力。

罪行发生地或犯罪被告人的国籍国是缔约国,国际刑事法院就可以行使管辖权。

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行事,也可以向法院提交案件。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安理会根据第七章行事具有强制性质,即使犯罪发生地国或被告人国籍国都不是缔约国,法院也可以行使管辖权。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可以分为:(一)属人管辖权作为刑事被告人受到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人及国家均被排除在法院的属人管辖权范围之外。

《罗马规约》对任何人一律平等适用,不得因官方身份而有所差别。

中国代表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马新民在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中国代表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马新民在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中国代表、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马新民在《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16届缔约国大会上的发言(2017年12月7日,纽约)主席先生:非常荣幸代表中国观察员代表团在此发言。

中国代表团感谢国际刑事法院院长和检察官所作报告,并对新当选的大会主席权五坤、法院6位法官和大会主席团成员表示祝贺。

主席先生,中国一贯支持依法打击和惩治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严重犯罪行为,期待国际刑事法院在此方面发挥建设性作用。

法院成立15年来,《罗马规约》缔约国增至123个,相关规则和制度逐步完善,法院管辖的情势和案件不断增加,国际影响力也有所扩大。

但法院对重要规则的解释和适用仍不时引发争议,初步审查、调查、起诉和审判的公正性屡遭质疑,亟需从与各国合作不畅、缔约国退约等事件中吸取教训,以切实行动提升权威性和公信力。

借此机会,中方愿表达以下几点看法:第一,法院应坚持平衡的价值和政策取向。

和平与正义是法院两大价值目标,法院应妥善兼顾,避免片面追求正义而忽视冲突地区的地区和平和解进程。

同时,《罗马规约》是各种法律体系协调的产物,体现法律多元主义。

法院在解释和适用《罗马规约》时应全面考虑各种法律体系的方法。

这不仅有助于案件获得公平审判,也可为法院赢得更广泛的支持和认可。

第二,法院应坚持《罗马规约》的统一和一致适用。

各缔约国对法院的信赖在于《罗马规约》的可预测性和确定性,各方期待法院能够对《罗马规约》作出客观、统一的解释和适用。

这是法治的要义所在。

任何“双重标准”和“选择性司法”的做法都与此相悖。

各缔约国在《罗马规约》面前一律平等。

法院在处理情势和案件中,包括在初步审查、调查、起诉、审判和赔偿等各阶段,应以统一的标准将《罗马规约》平等适用于各国和案件各当事方;应以一致的国际刑事司法法理完整地解释和适用《罗马规约》与其他相关国际法规则,并据此处理所有案件。

第三,法院应依法处理《罗马规约》和一般国际法规则的关系。

《罗马规约》尊重一般国际法规则的适用。

中国未加入国际刑事法院原因探析

中国未加入国际刑事法院原因探析

中国未加入国际刑事法院原因探析作者:马冠群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6期摘要:国际刑事法院于2002年成立以来已经开始运作,目前已经是国际上重要的处理严重国际犯罪的常设性法庭。

中国于法院筹建之初态度颇为积极,然后出于自身某些问题的考虑,至今尚未加入国际刑事法院。

本文初步分析中国未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的原因,对其作出评论,并对中国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前景关系作出建议。

关键词:中国;国际刑事法院;国际犯罪作者简介:马冠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专业2011级硕士在读。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6-261-02一、国际刑事法院与中国国际刑事法院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针对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的常设法庭,在人类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

1998年6月15日至7月17日在意大利罗马举行的世界外交官大会上,《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以120票赞成,7票反对的多数获得通过。

规约规定,一旦六十个国家批准,永久性的国际刑事法院就能宣告成立。

2002年7月1日,国际刑事法院正式成;2004年1月29日,设在荷兰海牙的国际刑事法院开始对乌干达反政府武装“生灵抵抗军”领导人犯下的反人类罪行进行调查,这是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以来第一次正式立案调查。

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经历了一个长期而曲折地过程,是各国政治力量博弈与不同法律文化妥协的产物。

中国政府政府对建立国际刑事法院持非常积极的态度,参与了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全过程,还派代表作为观察员列席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缔约国大会。

中国政府代表王光亚罗马外交大会上的讲话认为:“建立国际刑事法院是国际社会由来已久的理想和奋斗目标,一个独立、公正、有效和具有普遍性的国际刑事法院对国家司法系统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制度将起到补充作用,这事国际社会和国际法发展与进步的体现。

”然而,积极支持并参与国际刑事法院的筹建不同的是,中国政府在7月17日罗马世界外交官大会上就《罗马规约》进行表决时投了反对票,为七个投反对票的国家之一。

公共政策章节练习题

公共政策章节练习题

第一章绪论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1.《国富论》第一次把政治经济学发展为一种完整的体系,该书的作者是( c )A.马克. 韦伯 B. 泰勒C. 亚当.斯密D. 西蒙2.在美国,不属于公共政策的是( b )A. 司法决策B. 政党政策C. 国会立法D. 行政决策3.“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是指公共政策特征的( d )A.权威性B.稳定性C.变动性D.预见性4.有的国家践踏多边协议,受害国在交涉无效的情况下采取贸易报复措施,这体现了公共政策的( C ) A.管制功能 B.引导功能C.调控功能D.分配功能5.一些国家公务员制度条例规定高薪养廉,这体现了公共政策的( A )A.引导功能B.分配功能C.管制功能D.调控功能6. 美国的福利政策,采取了对未成年子女家庭进行补偿,由此产生了私生子增多的不良后果。

其体现了公共政策的(B)A.引导功能B.分配功能C.管制功能D.调控功能7.“允许部分地区和个人靠勤劳先富”目的是要达到“共同富裕”的政策体现了公共政策的( d )A. 整体性 B. 合法性C. 超前性D. 层次性8.下列选项,不属于公共政策的是:(B )A.独立自主外交政策 B. 华为公司章程C.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D. 国有企业职工收入分配改革9.下列选项不属公共物品的是( C )A. 公交车站座椅B. 公园雕塑品C. 私家车D. 学校10.我国行政法规发布的形式是(a )A.主席令B.总理令C.新闻报导D.中共中央文件11.公共政策的强制性经常与( B )措施相联系, 若缺乏这种措施就将失去权威性。

A.奖励性 B.惩罚性C.温和性 D.权威性12.公共政策的基本特征不包括( a )A、整体性B、超前性C、层次性D、系统性13.中国的“社会科学院”属于( A )A.官方的政策研究组织B.半官方的政策研究组织C.民间的政策研究组织D.社会的政策研究组织14.下列选项不属于“公共”范畴的是( CEF )A. 汶川大地震中的“范跑跑”事件B. 腐败C. 行业“潜规则”D. “莱温斯基”事件E. “富二代”学生开豪车上课F.李泽楷离婚15、下列选项属于公共权力范畴的有( ABCDEF ) A.特殊时期物价干预 B.“躲猫猫”与“钓鱼”执法C. “房屋限购”D.高速路时速限制E. 奥运会交通管制F.战争年代民用车辆征用16. 美国承诺不向台湾出售武器以换取中国购买波音公司客机大单属于政治行动中的( B )A. 权力与控制B.讨价还价C.博弈D.平衡17.北朝鲜不放弃核武实验与美韩军演说明其政治行动属于( C )A. 权力与控制B.讨价还价C.博弈D.平衡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多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有关《罗马规约》的中国选择——以危害人类罪为视角

有关《罗马规约》的中国选择——以危害人类罪为视角

在危 害人类 罪是 否应与 武装冲突 相联 系 的问题 上, 国际法律 是 在武装 冲突情 况下 组建 的处理 特别 事件 的临 时法庭 , 是否加入 文件 的有 关规定 很不一致 。 经历 了一个从严 格到松 动 的发 展过程 。 这 一要件 并没有 什么 本质 的区别 , 因此不 能因为 在前南 法庭 中规
认 为, 国际社会 要建 立 的不是 人权 法院 , 而是 惩治 国 际上最 严 重 着 国 内战争越 来越频 繁 、 酷和 持久 , 残 针对 武装冲 突 的时空范 围 , 犯罪 的刑 事法 院 , 加人 权 的内容 , 增 背离 了建立 国际刑 事法 院的
日 内瓦公 约的本 质 表 明其 使用 应该 遍 及武 装冲 突各 方 的领土 。
真正 目的。0 么这 两 点理 由是否 具有足 够个 说 服力 ,如果 中国 也 就是 说 “ 论是 国 际性还 是 国 内性武 装冲 突 , 时间 范围和 空 那 不 其
加入 了规 约 ,是 否在 危害 人类 罪 问题上 就 会对 中 国构 成 巨大威 间范 围均 超越 了发生 敌对行 动 的具体 的那 一刻 的时 间和 地点 一 。 胁 ?通 过对 该罪 发展脉 络的把 握和我 国所采 立场 的利 弊分 析 , 或 许能 从 中选 择 一个 更为 稳妥 的解 决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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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罗马规约》 的中国选择
以危 害人 类 罪 为视 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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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对危 害人 类 罪的规 定提 出保 留是我 国政 府 不加 入 ( 《 罗马规 约》 的理 由之 一 .我 国政府认 为危 害人 类罪构 成应 与武

罗马国际公约全文内容 -回复

罗马国际公约全文内容 -回复

罗马国际公约全文内容-回复罗马国际公约是一项法律文件,由国际刑事法院联合国大会于1998年通过并正式生效。

它是为了防止和惩治战争罪和反人类罪而制定的,包括种族灭绝、战争罪、危害人类、侵犯人类尊严等等。

在本篇文章中,将对罗马国际公约的全文内容进行一步一步的回答,以解释其关键内容和作用。

第一部分:引言罗马国际公约的引言部分阐述了缔约国的意图和目的,即建立国际刑事法院,作为以国家为单位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调解机构。

它将确保个人不受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的威胁,以保护人类的尊严和正义。

第二部分:第1条至第6条这些条款规定了罗马国际公约适用的范围和定义。

例如,第1条明确规定了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和其对罗马公约管辖区域的权力。

第2条对罗马国际公约中使用的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定义和解释,以确保统一和准确的理解。

第三部分:第7条至第35条这一部分详细阐述了战争罪的不同类型、战争罪的元素和特征。

这些条款规定了在战争时期,属于国际武装冲突或非国际武装冲突情况下的不同类型行为,如杀戮、酷刑、迫使人口迁徙等等。

此外,这一部分还规定了行为人的责任以及个人或指挥官是否会因为所犯行为而受到追究。

第四部分:第36条至第61条这一部分详述了反人类罪行为,并明确指出了罪行的不同类型和相应的行为。

其中包括种族灭绝、迫害、抢夺、强迫劳动等。

此外,这一部分还规定了行为人的责任和个人或指挥官是否可以因为此类罪行受到追究。

第五部分:第62条至第77条这一部分规定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组织结构和职权范围,包括法院的组成、审判程序、法官和检察官的资格要求等。

此外,它还介绍了法庭的司法管辖权和法执政府的义务,以及国际刑事法院和联合国大会之间的合作关系。

第六部分:第78条至第87条最后一部分描述了国际刑事法院的财务管理,包括法院的资金来源、预算和财务记录的维护。

此外,它还规定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特权和免责权,以确保法院独立和公正的运作。

总结起来,罗马国际公约通过详细规定战争罪和反人类罪,并建立了国际刑事法院来审判这些罪行,以确保个人的权益和提高对罪犯的追诉。

古罗马共和政治对当下中国的借鉴意义及教训

古罗马共和政治对当下中国的借鉴意义及教训

古罗马共和政治对当下中国的借鉴意义及教训这几天,阅读了一些书,听了东北师范大学宫秀华教授关于古罗马的课程。

在经过一些思考后,我觉得,古罗马共和政治有很多地方可以为中国所借鉴或学习,但也有很多教训和经验也必须引起当今中国的重视,因为中国也出现了类似甚至甚于古罗马的问题。

我想通过两个大问题来具体阐述我的观点,分为学习和警惕。

而这些问题却又是基于古罗马历史来同当今中国所比较的,历史一点具有现实性,历史学家克罗齐说过“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虽然不能绝对化,但总的来说也有道理。

所以,有不同的意见和想法很乐意交流讨论。

首先,我阐述一下古罗马有什么值得我们借鉴学习的。

从公元前509年到公元前1世纪罗马帝国建立,罗马从一个蕞尔小城到一个横跨欧亚非的大帝国,它的兴衰史对中国绝对有些借鉴意义。

从共和国初期在拉丁平原上站稳脚跟,到发动三次维爱战争击败北部的伊达拉里亚人,迈出了征服意大利的第一步。

并通过同萨谟奈人进行的三次萨莫奈战争成功的征服了意大利中部及中南部。

最后在公元前272年击败希腊移民城市他林顿,至此,征服了除波河流域以外的全部意大利。

随后发动了三次布匿战争,击败了北非强国迦太基,三次马其顿战争击败希腊世界,从而成为地中海的霸主,将地中海变成罗马内海,成为“我们的海”。

从大体上看,罗马总的来说,一系列的对外扩张基本上都是成功的,最后成为了横跨欧亚非三洲的大帝国,那罗马究竟为什么能成功,它的成功经验又有什么能值得当今中国学习的呢?第一点,归结于政治制度。

罗马政体是一种集君主政治,贵族政治和民主政治于一身的混合政体。

执政官,元老院,人民大会,平民保民官彼此制约监督达到制衡的目的,在保持高效率的同时,能够避免任何一方专权而导致腐败。

而罗马的兴起史实际上就是平民与贵族的矛盾斗争史,而平民却几乎每一次都能取得胜利,权利一步步扩大,贵族一步步妥协,是与平民不断的斗争是分不开的。

这种民主正是罗马成功的原因。

伟大的历史学家波里比阿说过:”罗马人制胜的根本原因是因为罗马人建立了一个优秀的政治体制。

古中国与古罗马民商事契约话语体系比较研究——由一份古罗马“卖地文契”引发的思考

古中国与古罗马民商事契约话语体系比较研究——由一份古罗马“卖地文契”引发的思考
贡塔蒙特( Gu n t h a mu n d ) 国王 在 位 第十 年 之 1月 1 2日[ 1 ] , 尤 里 亚 ・马 克 西 曼 与 其 妻 贝莉 格
“ 尤 里 亚
在 下 列 签 约 人 参 与 下 出售 自己的 一 块 份 地 [ 2 ] , 这 块 份 地 名 为“ 旧房 ” , 属 终 身祭 司 弗拉 维 ・盖 米
文化 系统 中的 中国人 觉得 陌 生 。所 以 , 如 果在 立 法 中 完 全 移植 西 方 的 民商 事 契约 制 度 , 在 实践 操 作 中会 使 普 通 民 众遇 到 意识 上 的 障碍 。通 过 对 古 中 国与 古 罗马 两种 话 语 体 系
进 行 比较 分析 , 不难发现 , 两 国在 民商 事 契 约 实践 当 中追 寻 的 目的 是 同 一 的 , 即保 障 契
领域 , 其 受 到 罗 马 帝 国更 大 程 度 的影 响 , 后 来 西 罗 马 帝 国衰 落 , 但 其 法 律 依 然 影 响 着 当地 的居 民 。
公元 4 3 9年 , 汪达尔王国建立 , 原罗马帝 国的北非行 省逐渐 并人其 中 , 但 是 其 法 律 实 践 方 面 没 有
受 到影 响 , 依 然 保 留罗 马 法 律 实 践 的 传 统 , 所 以, 此 时 的 土地 买 卖 契 约文 书 , 能 够 反 映 出古 罗 马 普 通 百 姓 土 地 买 卖 实践 的 状 况 。《 阿尔贝 尔提木板 文书 》 中有 一 件 土 地 买 卖 契 约 文 书 … 卖地 文契” 保存完整 , 且 内容 具 有 代 表 性 , 其全文如下 :
响, 为 当代 法 治 的 本 土化 提 供 重要 的 资 源 。
作为大陆法系源头的古罗马法 , 有关 买卖契 约的理论相 对 丰富 , 那么, 古 罗 马 普 通 百 姓 的 土

谈《罗马规约》对非缔约国的影响

谈《罗马规约》对非缔约国的影响
因也 主要在于管辖权 方面的疑虑 。因此 , 我们有必要从非缔约 国的角度 出发 , 对所涉及 的管辖权 问题予以深入分析 , 防范法院管辖权延伸 带来 的消极
影响 , 并为 中国考虑 适时加入提供 一些参考 。
【 关键词 】 国际刑事法院; 管辖权i 非缔约国
中 图 分 类 号 : F D9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0 — 23 2o )5- 2 8 O 1 9 88 (o9 0 00 - f 0
在 国际社会长期 曲沂 的努力下 ,建立国际刑事 法院罗马规约》 以 《 ( 下简称 《 罗马规 约》 于 2 0 ) 0 2年 7月 1日生效 , 此同时 , 与 国际刑事 法院
也在海牙正式成 立 , 这是 依据 《 国际刑 事法 院规 约》 建立 的人类 历史 上 第一个常设性 国际刑事司法 机关 。它 的建 立标志 着现代 国际 法的进 步 和发展 , 因而具 有非常重要 的意义 。然而不 容忽视 的是 , 国际刑 事法 院
2非 缔 约 国对 国 际刑 事 法 院 的应对
2 1从 国 际 法 上 寻 求 依 据 .
如前所述 , 国际刑事 法院是在国际利益 日趋一致的时代 大背景 下产 生的 , 有着坚实的实践基础 , 而且随着 国际 犯罪严重化 , 在未来控制 国际 犯 罪方面 国际刑事法院必将被 寄予更高的期望 。那么 , 非缔 约国一味 消 极 地抵制和规避就不是 明智之举。积极的做 法是应该直面挑 战 , 多方创 造条件 , 在维护本国利益和 与国际刑事法院一道 维护国际正义 两方面 中 寻求最佳 的平衡。从长远来看 , 大多数非缔约 国尤 其是美国和 中国 等国 家不可能 永远 游离于国际 司法社 会之外 , 不加入 是基于各 自特 殊利 益的 权宜之 计。加入 国际刑事 法院具 有可行性 。( )从实践来 看 , 1 尽管 中国 和美 国均 表达了不同的反对意 见 , 但仍 存在今 后批准 加入 的可能 。( ) 2 加入 国际刑事法 院对非缔约国 而言也 有不少的益处 : 非缔约 国尽 管有不

罗马国际公约全文内容 -回复

罗马国际公约全文内容 -回复

罗马国际公约全文内容-回复【罗马国际公约全文内容】是一个包含72条款的国际条约。

该公约于1998年7月17日在意大利罗马签署,并于2002年7月1日生效。

它的正式名称是《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罗马规约》(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下文简称《罗马规约》(Rome Statute)。

《罗马规约》的目的是建立一个独立、永久的国际刑事法院,以追究个人涉嫌犯下涉及国际刑法所列若干最严重罪行的责任。

国际刑事法院是独立的,不隶属于联合国或其他国际组织。

它的总部设在荷兰海牙,并被赋予追究和审判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涉及种族灭绝、人道主义罪行等最严重刑事犯罪的权限。

该公约明确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限,包括巡回法庭、被告人权利和受害人权利。

它还规定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组织结构,包括法官、检察官、注册官员和辩护官。

此外,《罗马规约》还规定了国家合作的原则、证据标准、程序规则和刑罚决定。

《罗马规约》的全文内容虽然篇幅较长,但由于本文主题限制,只能对其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下面将逐步回答关于《罗马规约》内容的问题。

第一步:介绍《罗马规约》的背景和目的(150-200字)《罗马规约》是为了建立一个独立的国际刑事法院,追究个人涉嫌犯下国际刑法所列若干最严重罪行的责任。

该公约的签署是为了加强对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的追究,阻止这些最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的免罚现象,推动国际正义和人权保护。

第二步:介绍《罗马规约》的结构和组成(350-400字)《罗马规约》共分为17个部分,包括总则、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地位和职能、管辖权、刑事责任、侦查和追诉、法官、检察官、注册官员、辩护官、证据和证人、受害人和证人保护、合作、执行、设施、法律顾问、财务和预算以及过渡规定。

国际刑事法院由三个主要组成部分构成:法官、检察官和注册官员。

法官由国家选举产生,检察官则由国家提名并由法官选举产生。

注册官员负责国际刑事法院的行政管理和后勤支持。

罗马规约

罗马规约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1998年7月17日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全权代表外交会议通过序言意识到各国人民唇齿相依,休戚与共,他们的文化拼合组成人类共同财产,但是担心这种并不牢固的拼合随时可能分裂瓦解,注意到在本世纪内,难以想象的暴行残害了无数儿童、妇女和男子的生命,使全人类的良知深受震动,认识到这种严重犯罪危及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福祉,申明对于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绝不能听之任之不予处罚,为有效惩治罪犯,必须通过国家一级采取措施并加强国际合作,决心使上述犯罪的罪犯不再逍遥法外,从而有助于预防这种犯罪,忆及各国有义务对犯有国际罪行的人行使刑事管辖权,重申《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特别是各国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强调本规约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允许任何缔约国插手他国内政中的武装冲突,决心为此目的并为了今世后代设立一个独立的常设国际刑事法院,与联合国系统建立关系,对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具有管辖权,强调根据本规约设立的国际刑事法院对国内刑事管辖权起补充作用,决心保证永远尊重国际正义的执行议定如下:第一编法院的设立第一条【法院】兹设立国际刑事法院(“本法院”)。

本法院为常设机构,有权就本规约所提到的、受到国际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对个人行使其管辖权,并对国家刑事管辖权起补充作用。

本法院的管辖权和运作由本规约的条款加以规定。

第二条【法院与联合国的关系】本法院应当以本规约缔约国大会批准后,由院长代表本法院缔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建立关系。

第三条【法院所在地】(一) 本法院设在荷兰(“东道国”)海牙。

(二) 本法院应当在缔约国大会批准后,由院长代表本法院与东道国缔结总部协定。

(三) 本法院根据本规约规定,在其认为适宜时,可以在其他地方开庭。

第四条【法院的法律地位和权力】(一) 本法院具有国际法律人格,并享有为行使其职能和实现其宗旨所必需的法律行为能力。

论《罗马条例Ⅰ》对欧盟合同冲突法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论《罗马条例Ⅰ》对欧盟合同冲突法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不 损 害 第 三 方 权 利 的 前 提 下 , 同 当事 人 还 可 变 更 合
先 前选择 的准据 法 。第 3条 对 意思 自治 也进 行 了

定 的 限 制 。首 先 是 强 制 规 则 的 适 用 。 在 除 了 选
会早 在 19 9 8年 1 2月 3 日就 已 在 《 也 纳 行 动 计 维
文章 编 号 :0 1 37 2 1 )3— 0 4— 8 10 —29 (0 0 0 0 9 0
论《 罗马条例 I对欧 盟合 同冲突法 的 》 发 展及对 我 国 的 启示
谢 宝朝
( 华东政 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 上海 20 4 ) 00 2
摘 要 : 国际民商事判决的执行和非合 同之 债 法律适 用领 域 , 在 欧盟 已经成功地 以条 例 的形式进行 了统一立法。但在 合 同冲突法领域 , 欧盟却迟至 2 0 08年 才将 18 9 0年《 罗马 公约》 转化为共 同体 立法—— 《 罗马条例 I 。转化使得 欧盟合 同冲 突法融入 了共 同体 这一 》 自足的法律体 系, 规则 的解释得 以统一 , 和其他领域的冲 突法规 则得 以协调 。在 内容方 面, 《 罗马条例 I 对《 》 罗马公约》 进行 了一定发展 , 适度 强化 了 3事人 意思 自治原 则 ; - " 对客观 选 择 方法做 了较大调整 , 降低 了最密切联 系原则的地位 ; 以惯 常居所统一 了属人 法 ; 除 了客 排 观选择方法 中合 同分割 法的适用。这 些发展 均 以追求合 同法律适用的确定性 、 可预见性等
择 外 国法这 一 因素 , 同其他 因素仅 与一个 国家相 合
关 时 , 国法 律 中不 能 为 合 同 当事 人 通 过 约 定 排 除 该

国际刑事法院立场

国际刑事法院立场

(四)国际刑事法院中国支持建立一个独立、公正、有效和具有普遍性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以惩治最严重的国际罪行。

国际刑事法院的工作应秉承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维护全人类福祉的宗旨,与其他国际机制协调合作,避免干扰有关和平进程。

中国会继续关注国际刑事法院的工作。

中国与国际刑事法院我国政府对建立国际刑事法院一直持非常积极的态度,认为“一个独立、公正、有效和具有普遍性的国际刑事法院对国家司法系统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制度将起到补充作用,这是国际社会和国际法发展与进步的体现。

”基于此,我国积极参加了《罗马规约》的起草工作,并提出了很多有建设性的意见,为《罗马规约》的制定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与这一积极态度不相符合的是,在对《罗马规约》进行表决时,中国却投了反对票。

中国对《罗马规约》投反对票的理由主要有五个方面:第一,不能接受《罗马规约》所规定的国际刑事法院的普遍管辖权,认为这种管辖权不是以国家自愿接受法院管辖为基础,而是在不经国家同意的情况下对非缔约国的义务作出的规定,违背了国家主权原则,也不符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

第二,对将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纳入法院的普遍管辖有严重保留。

因为,法制健全的国家有能力惩处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在惩治这类犯罪方面比国际刑事法院具有明显的优势。

并且,目前《罗马规约》有关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的定义,超出了国际习惯法,甚至超出了日内瓦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的规定。

第三,对《罗马规约》中有关安理会作用的规定持保留意见。

目前国际社会对有关侵略罪的定义还没有达成一致认识,为防止因政治上的原因滥诉,在具体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之前应当由安理会首先判定是否存在侵略行为,但是《罗马规约》没有对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对侵略行为进行判定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

另外,《罗马规约》对安理会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履行职能而要求法院中止运作,只规定了12个月的期限,这明显不利于安理会履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能。

第四,对检察官自行调查权有严重保留。

中国政府应对《罗马规约》持什么态度和立场

中国政府应对《罗马规约》持什么态度和立场

中国政府应对《罗马规约》持什么样的态度和立场1993年和1994年,联合国安理会分别通过决议,决定设立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以审判在前南斯拉夫境内发生的武装冲突和在卢旺达境内发生的种族冲突中犯有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罪行的人。

1998年,联合国在意大利罗马召开的各国外交大会上又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又称《罗马规约》),2002年,据此规约诞生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常设性的国际刑事法院。

一、中国政府对《罗马规约》的立场中国政府一贯支持建立一个独立、公正、有效和具有普遍性的国际刑事法院,以惩治最严重的国际罪行,希望藉此有助于国际和平与安全。

本着这一立场和愿望,中国政府积极参加了1998《罗马规约》的谈判进程。

令人遗憾的是,由于罗马外交大会所达成的规约文本的若干条款未能满足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的合理意愿,与会的中国代表团不得不在规约表决时投反对票,这也是中国未能签署罗马规约的原因。

这些合理意愿主要包括五个方面:1.中国代表团不能接受《罗马规约》所规定的国际刑事法院的普遍管辖权。

《罗马规约》规定的这种管辖权不是以国家自愿接受法院管辖为基础,而是在不经国家同意的情况下对非缔约国的义务做出规定。

违背了国家主权原则,不符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

2.中国代表团对将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纳入法院的普遍管辖具有严重保留。

首先,中国代表团认为,法制健全的国家有能力惩处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在惩治这类犯罪方面比国际刑事法院占有明显的优势;其次,目前规约有关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的定义,超出了习惯国际法,甚至超出了日内瓦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的规定。

鉴于此,中国一直主张,国家应有权选择接受法院对这一罪行的管辖。

目前《罗马规约》的有关规定虽对选择接受管辖做出了临时安排,但却从原则上否定这一接受管辖的方式,将会使许多国家对法院望而却步。

3.中国代表团对《罗马规约》中有关安理会作用的规定持保留意见。

论《罗马规约》修正案中侵略罪的定义(精)

论《罗马规约》修正案中侵略罪的定义(精)

论《罗马规约》修正案中侵略罪的定义——兼论对我国的启示张磊【学科分类】国际刑法学【出处】《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1期【摘要】首届《罗马规约》审查会议通过了《罗马规约》修正案,明确规定侵略罪是指能够有效控制或指挥一个国家的政治或军事行动的人策划、准备、发动或实施一项侵略行为的行为,此种侵略行为依其特点、严重程度和规模,须构成对《联合国宪章》的明显违反。

我们应当在理清侵略罪定义和犯罪构成的基础上,从根本上转变对于国际刑事法院的认识,加强国内立法,在支持国际刑事法院惩治侵略罪的同时,选择时机早日加入国际刑事法院。

【关键词】《罗马规约》修正案;侵略罪【写作年份】2011年【正文】2010年6月11日,为期两周的《罗马规约》(下称《规约》)审查会议在乌干达首都坎帕拉闭幕,会议对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以来的工作进行了评价和回顾,通过了一项关于修正《规约》的决议,来自于111个《规约》缔约国以及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的约4600名代表出席了会议。

根据《规约》第123条,《规约》生效7年后,联合国秘书长应召开一次审查会议,审查对《规约》的任何修正案。

因此,此次会议就是国际刑事法院历史上首次《规约》法定的审查会议,也是继1998年罗马外交大会后国际刑事司法发展的又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会。

会议中,各国代表重申了对国际刑事法院的承诺和立场,围绕《规约》修正案提案,就《规约》第121条、第124条的修订问题、侵略罪问题等进行讨论,通过决议将侵略罪的定义和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的条件写入《规约》。

本文拟对《规约》修正案中侵略罪的定义进行分析,并提出对于我国的启示,以期促进我国面对国际刑事法院的挑战早日作出合理抉择。

一、修正案中关于侵略罪定义的规定(一)侵略罪的定义《规约》侵略罪修正案第2条规定:在第八条之后增加:第八条之二侵略罪(一)为了本规约的目的,“侵略罪”是指能够有效控制或指挥一个国家的政治或军事行动的人策划、准备、发动或实施一项侵略行为的行为,此种侵略行为依其特点、严重程度和规模,须构成对《联合国宪章》的明显违反。

涉外合同选法中意思自治的限制r——《罗马条例I》的规定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涉外合同选法中意思自治的限制r——《罗马条例I》的规定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涉外合同选法中意思自治的限制r——《罗马条例I》的规定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甘勇【摘要】涉外合同选法中的意思自治在世界各国国际私法中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罗马条例I》通过区分一般合同和特殊合同,以及对强制性规则类型化的方法,对意思自治基于不同条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意图既能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意思自由,又能够实现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政策.《罗马条例I》在较好地实现这一目标时,也存在着保护弱方当事人不足和空白的地方.对比《罗马条例I》的规定,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存在笼统、适用条件不明确的缺点,会导致法律适用中的不确定性.我国的理论界和实务界在解释适用我国的相关规定时可以借鉴《罗马条例I》的相关规定来进一步发展我国法律.【期刊名称】《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7(031)005【总页数】6页(P60-65)【关键词】意思自治;限制;《罗马条例I》;启示【作者】甘勇【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97.1;D923.6意思自治,是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选择的首要原则,现在更成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后文简称“《法律适用法》”)的基本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应当受到限制,这是各国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的共识。

问题在于意思自治应该受到怎样的限制,各国国际私法理论、立法司法实践的认识并不一致。

笔者拟对欧盟《罗马条例I》中涉外合同选法中意思自治的限制进行研究,说明其优点和不足,在比较的基础上,对我国《法律适用法》中有关合同法律适用中意思自治限制的相关规定之不足进行说明,并对未来司法实践中应该注意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

《罗马条例I》对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和我国的立法相比,采用更加细致的类型化手段。

将合同区分为一般合同、特殊类型合同而分别规定对意思自治进行限制。

具体而言,《罗马条例I》将意思自治作为合同冲突法的基石,在第3条对意思自治进行了一般规定;然后又对特殊类型的合同,即旅客运输合同、消费者合同、保险合同,以及雇佣合同的法律适用包括意思自治分别在第5、6、7、8条进行了规定。

2020年江苏省苏州市沙溪高级中学高三历史下学期期末试卷含解析

2020年江苏省苏州市沙溪高级中学高三历史下学期期末试卷含解析

2020年江苏省苏州市沙溪高级中学高三历史下学期期末试卷含解析一、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60分)1. 汉代晁错在《论贵粟疏》中说:“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

俗之所贵,主之所贱。

吏之所卑,法之所尊;上下相反,好恶乖迕,而欲国富法立,不可得也。

”晁错意在A.主张实现农工商的协调发展B.指出社会贫富分化的严重危害C.加强政府对经济的政策调整D.批评官员以及百姓的趋利心理参考答案:C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可知,汉代当时推行的重农抑商政策已经出现法律与实际背离的现象,故强调加强政府对经济的政策调整,故C项正确。

材料没有涉及农工商协调发展的信息,而是强调当时推行的重农抑商政策已经出现法律与实际背离的现象,排除A。

材料没有涉及社会贫富分化的信息,而是强调加强政府对经济的政策调整,排除B。

材料没有涉及批评官员以及百姓的趋利心理,而是强调当时推行的重农抑商政策已经出现法律与实际背离的现象,排除D。

2. 一位乡村知识分子在1913年的一则日记(部分)中写道:“大清宣统五年,正月初三自变乱以来,一切新党竞袭洋夷之皮毛,不但遵行外洋之政治,改阴历为阳历,即服色亦效洋式,而外洋各国之夷蚕食鲸吞,日甚一日。

……来拜年者五十余人,皆系便衣便帽,无一顶戴之人,间有洋帽之人,较上年之情形迥然不同。

”由此可见A.作者不认同辛亥革命 B.作者主张全面学习西方C.当时乡村社会习俗没有变化D.当时民主共和观念深入人心参考答案:A3. 杨小凯在《中国政治随想录》中写道:英国“光荣革命”大概是我心目中最完美的一次政治设计。

它在一个有长期专制传统的国家找到了一个摆脱革命与专制的循环,能有效地控制“控制者”的办法。

作者所说的控制“控制者”的办法是指A.分权制衡 B.虚位元首C.议会权力至上 D.责任内阁制参考答案:C4. 马克思认为:“他把人从外在宗教中解放出来,又把宗教变成了人的内在世界。

他把肉体从枷锁中解放出来,又给人的心灵套上了枷锁”。

罗马规约28条

罗马规约28条

罗马规约28条1. 罗马规约是欧洲经济共同体的重要法律文件。

2. 该规约于1957年在意大利的罗马签署。

3. 罗马规约的目的是推动欧洲经济一体化和区域合作。

4. 该规约奠定了欧洲共同市场的基础,旨在消除贸易壁垒和促进自由贸易。

5. 罗马规约建立了一个共同的关税和贸易政策。

6. 该规约还确立了四个自由原则,即商品、劳动力、资本和服务的自由流动。

7. 罗马规约的签署国承诺逐步实现这些自由原则。

8. 该规约通过建立共同决策机制促进了成员国之间的合作。

9. 罗马规约还设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委员会来监督规约的执行。

10. 该规约还规定了成员国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

11. 罗马规约的签署国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12. 该规约鼓励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和团结。

13. 罗马规约也扩大了欧洲经济共同体的职权范围,涵盖了农业、交通和竞争政策等领域。

14. 该规约还规定了成员国在共同决策中的表决权原则。

15. 罗马规约建立了一个欧洲经济共同体法院来解决与规约相关的纠纷。

16. 该规约鼓励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和投资。

17. 罗马规约推动了欧洲内部市场的形成。

18. 该规约为欧洲单一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9. 罗马规约也为今后的欧洲一体化进程提供了指导。

20. 该规约为欧洲经济合作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框架。

21. 罗马规约的签署国依据规约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推动了欧洲内部市场的运作。

22. 该规约还为成员国提供了经济合作和发展的机会。

23. 罗马规约的签署标志着欧洲一体化的重要里程碑。

24. 该规约证明了欧洲各国在经济合作方面的承诺和决心。

25. 罗马规约通过共同市场的建立加速了欧洲的经济增长和发展。

26. 该规约为欧洲国家提供了相互合作和发展的机会。

27. 罗马规约的实施促进了欧洲国家之间的和平与繁荣。

28. 该规约对于欧洲一体化的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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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应对《罗马规约》持什么样的态度和立场1993年和1994年,联合国安理会分别通过决议,决定设立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以审判在前南斯拉夫境内发生的武装冲突和在卢旺达境内发生的种族冲突中犯有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罪行的人。

1998年,联合国在意大利罗马召开的各国外交大会上又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又称《罗马规约》),2002年,据此规约诞生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常设性的国际刑事法院。

一、中国政府对《罗马规约》的立场中国政府一贯支持建立一个独立、公正、有效和具有普遍性的国际刑事法院,以惩治最严重的国际罪行,希望藉此有助于国际和平与安全。

本着这一立场和愿望,中国政府积极参加了1998《罗马规约》的谈判进程。

令人遗憾的是,由于罗马外交大会所达成的规约文本的若干条款未能满足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的合理意愿,与会的中国代表团不得不在规约表决时投反对票,这也是中国未能签署罗马规约的原因。

这些合理意愿主要包括五个方面:1.中国代表团不能接受《罗马规约》所规定的国际刑事法院的普遍管辖权。

《罗马规约》规定的这种管辖权不是以国家自愿接受法院管辖为基础,而是在不经国家同意的情况下对非缔约国的义务做出规定。

违背了国家主权原则,不符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

2.中国代表团对将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纳入法院的普遍管辖具有严重保留。

首先,中国代表团认为,法制健全的国家有能力惩处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在惩治这类犯罪方面比国际刑事法院占有明显的优势;其次,目前规约有关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的定义,超出了习惯国际法,甚至超出了日内瓦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的规定。

鉴于此,中国一直主张,国家应有权选择接受法院对这一罪行的管辖。

目前《罗马规约》的有关规定虽对选择接受管辖做出了临时安排,但却从原则上否定这一接受管辖的方式,将会使许多国家对法院望而却步。

3.中国代表团对《罗马规约》中有关安理会作用的规定持保留意见。

侵略罪是一种国家行为,且尚没有法律上的定义,为防止政治上的滥诉,在具体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之前由安理会首先判定是否存在着侵略行为是必要的,也是《联合国宪章》第39条的规定。

但《罗马规约》没有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另外,《罗马规约》对安理会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履行职能而要求法院中止运作,规定了12个月的期限。

这明显不利于安理会履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能。

4.中国代表团对检察官执行调查权有严重保留。

《罗马规约》所规定的检察官执行调查权不仅赋予个人、非政府组织、各种机构指控国家公务员和军人的权利,同时也使检察官或法院因权力过大而可能成为干涉国家内政的工具。

此外,检察官的自行调查权不仅会使法院面临来自于个人或非政府组织过多的指控,无法使其集中人力或物力来对付国际上最严重的犯罪,同时也会使检察官面对大量指控而需不断做出是否调查与起诉的政治决策,不得不置身于政治的漩涡,从而根本无法做到真正的独立与公正。

5.中国代表团对反人类罪的定义持保留立场。

中国政府认为,根据习惯国际法,反人类罪应发生在战时或与战时有关的非常时期。

从目前已有的成文法来看,纽伦堡宪章、前南国际法庭规约均明确规定,此罪适用于战时。

但《罗马规约》在反人类罪定义中删去了战时这一重要标准。

此外,在反人类罪具体犯罪行为的举例上,远远超过了习惯国际法和现有的成文法。

许多列举的行为实际是人权法的内容。

中国代表团认为,国际社会要建立的不是人权法院,而是惩治国际上最严重犯罪的刑事法院,增加人权的内容,背离了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真正目的。

中国政府的这些考虑是自然的也是必要的,中国在加入《罗马规约》的时候不考虑规约本身存在的国际法问题,也必须考虑到因本国具体问题而受到他国反华势力利用规约以达到其目的的可能。

二、中国政府态度中国对于国际立法的态度应当说是十分积极的,但对于国际法所建立的通过司法机制解决争端的方式,则始终保持着谨慎和消极态度,甚至对于以惩治大规模严重侵害人权行为为宗旨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也持观望态度,这是为什么呢?我国有学者似乎给出了正确答案:大国从来就不喜欢国际司法。

他们认为,除了司法程序固有的缺陷,如程序繁复漫长、文化心理障碍、高成本、偏爱外交手段、处理范围狭窄等以外,最为重要的是,现代国际政治的基本样态是国际秩序仍然处于无政府状态,各国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根本目标,司法方法解决争端只不过是追求实现最大利益的手段,而大国完全有实力通过外交手段满足最大利益,当国际司法体制不符合自身利益时,它们就会漠视之。

事实是,不仅国际司法机制发展迅速,而且,大国也并非都游离于国际司法机制之外,且不说WTO争端解决机制,就是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所管辖的案件也不乏大国身影:在国际法院迄今所受理的137个案件中,涉及美国的21件,前苏联4件,英国13件,法国13件,德国6件,意大利3件;国际海洋法法庭迄今共受理案件15起,其中英国、法国、俄罗斯、日本、澳大利亚等都以原告或被告的身份出现在法庭上。

再看国际刑事法院,虽然目前美国暂未核准《罗马规约》,但舆论认为,美国不会游离于体制外太久,因为美国已经做好了核准的准备,美国已通过谋求与他国订立不移交美国国民给国际刑事法院的双边协议和订立《美国武装人员保护法》的形式,以及在《程序和证据规则》中插入程序要求使得美国国民获得彻底免受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一揽子豁免,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三、建议:中国应适时加入《罗马规约》通过前面论述,有些问题已经非常清楚:国际刑事法院即便你不参加,它也能管得到你,因为根据《罗马规约》的规定,缔约国可以“向检察官提交显示一项或多项犯罪已经发生的情势”。

你不参加,但阻止不了其他国家(缔约国)向法院提交犯罪嫌疑人,所以这就使得国际刑事法院有可能对第三国国民在缔约国境内的犯罪行为实施管辖。

至于检察官成为干涉国家内政的工具,也有这个可能性,因为根据《罗马规约》的规定,检察官是独立的,他在缔约国或联合国安理会提交有关案情后,可以进行独立的调查,当然,检察官本身也受到法院的监督和制衡。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就得考虑:我们该怎么办?现实地讲,要修改《罗马规约》已是不可能。

该规约是整个国际社会历经四年艰辛的谈判而成,里面有不少妥协和让步,要重新启动谈判来修改不可能。

况且,《罗马规约》通过时就有139个国家签署,世界上现已有一半以上的国家都参加了这一国际组织,具有相当的普遍性。

那么,既然修改不可能,剩下我们能选择的就是三种:坚决反对、等待、参加并为参加作积极的准备。

美国对国际刑事法院采取的是敌视和抵制的态度,但这对中国来说不可取,因为中国与美国的情况不一样。

美国对国际刑事法院采取的是敌视和抵制的态度,这是因为它在全世界不少国家都以各种名义驻有军队。

事实上,美国在100 多个国家都驻扎文官和武官,从事着与战争、维和、缉毒、抓捕要犯等各式各样的任务。

随着反恐怖活动“实施先发制人”战略,美国进行战争或使用武力的概率将大大增加,因此,其军事人员被控“战争罪”、“反人道罪”或“种族灭绝罪”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

而中国,除了参加联合国的维和行动以外,在全世界没有一兵一卒。

另外,中国与美国的综合国力也不同,所以没有必要对国际刑事法院采取非常敌视和抵制的态度。

这样,中国在国际刑事法院问题上的选择,剩下的就是等待或准备参加。

从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规定来看,“等待”似乎不是一个好的选择。

国家参加一个国际组织自然的结果,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就是享受该组织的权利、承担该组织的义务。

但对于国际刑事法院而言,一个国家自己不参加,理论上却不能阻挠其他缔约国在该有关人员涉嫌犯罪活动时将该人员提交给国际刑事法院。

也就是说,尽管你不参加,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规定可能还是与你有关。

另一方面,由于不是缔约国,就没有权利,就不能参加国际刑事法院重大问题的讨论。

例如关于“侵略罪”的定义,非缔约国顶多只能是个“观察员”,没有决定权,从而被排除在规则的制订以外。

然而,“侵略罪”的定义一旦制订,由于国际刑事法院适用的普遍性,又必然地会对全世界所有国家(其中包括非缔约国)产生影响;另外还有给予缔约国的权利,如可以声明在加入国际刑事法院后可以宣布关于法院“战争罪”的规定在7年内不适用该国的规定,非缔约国反倒不能享受这样的权利。

以上只是几个例子。

相比较而言,一个国家如果决定等待或不参加有可能产生的最大负面作用,则是可能会在国际法律或国际政治关系中被边缘化。

《罗马规约》第112 条是关于“缔约国大会”的规定。

根据这个规定,国际刑事法院成立后将设立一个缔约国大会。

该大会的权力很大,它不仅可以“向院长会议、检察官和书记官长提供关于法院行政工作的管理监督”,“审议和决定本法院的预算”,决定应否“调整法官人数”等,而且还可以决定关于主权国家与国际刑事法院之间的“任何不合作问题”,并且“还可以视需要设立附属机关”等。

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国际刑事司法机构。

从目前情况来看,国际刑事法院发展很快。

自2003年7月成立以来,短短的4年时间里,全世界就已经有一半以上的国家加入了国际刑事法院。

如日本虽然仍然处于准备签署的阶段,但它却已经起草了法律作为批准预先需要的法律文件。

而且日本已宣布他们加入和签署的意愿。

“敌视和抵制”不合适“等待”也不是太有利,下面就得考虑是否应该参加,或为了参加而积极地准备。

然而,面对国际法院对中国内政的可能干涉,为将来在适当时机加入其中做好准备的同时,中国政府还应努力防止它干涉内政。

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和运作也必须遵守国家主权原则,充分尊重包括国家的司法主权在内的国家主权。

《罗马规约》制造了一个超国家的上诉法院,对各国的管辖权进行毫无节制的重新审查。

规约以其现有的规定威胁着国家的主权。

在当代国际政治背景下,规约对国家主权观念和以联合国安理会为中心的现有国际政治结构的突破,存在着受政治化操纵和滥用的现实危险。

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也是在国际不同政治势力和思想相互妥协而产生的,所以中国在考虑是否应该加入《罗马规约》,让渡中国对严重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时,不得不考虑三个方面的问题:1.中国在国际上的影响。

中国正处于一种上升期中,实质上中国在国际上的影响力还是相对较弱的。

而且西方各国,特别是美国对中国和平崛起和中华民族的复兴怀有很大的敌意,中国威胁论在他们心中根深蒂固,面对中国的发展他们必然会利用各种途径和措施对中国施压,中国加入《罗马规约》后,在很大程度上会被他们所利用这种超国家主权的权力,来尽可能大地吞噬中国的主权。

这对上升时期的中国发展来说,并不是一件能够很容易应付的事情。

2.考虑中国当前所面临的具体问题。

中国当前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存在着被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危险。

一是台湾问题,中国主张和平统一台湾,但中国同时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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