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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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1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 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一)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
第十九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
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 部内容。
第二十条对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 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 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 域内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
卡拉。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在消防验收环节,建设单位仅需提供三项材料,大大简化。 新增需要提供“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可能是为了实际施工与设计图纸有所出入。
其他建设工程审查简化
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消 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 联合验收:新规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 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新规定在材料、手续、时间上均做了优化,对于建设单位来说是一大利好。
消防设计审查范围扩大
对于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的场 所,新规增加一条,即“国家工程建设 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 筑”。
对于高度达54米以上的建筑,今后会有更严格的消防要求。
职责和责任
01 谁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 计审查验收?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 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04
相关企业承担何种责任?
首要责任: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 工质量负首要责任;
主体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 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
个人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 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 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原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 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 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在消防审计审查环节,将不再需要提供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20年4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1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加强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

暂行规定主要内容有:(一)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部门应当完善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机构和管理体制;(二)防设计审查单位应当注册营业执照,并严格按照技术人员的分工来进行审查;(三)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四)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防设施的安装、调试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设计要求;(五)设工程的消防设施、设备、电器安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执行;(六)设工程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应当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有效的运行;(七)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检验和验收环节应当做到技术、资金、时间的有效把控,保证消防安全;(八)级消防部门应当落实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的审批程序,组织检查和整改,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责任事故。

在解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安全问题方面,暂行规定提出了完善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机构和管理体制的建议,提出要求技术人员严格按分工审查,以及对消防设施、设备、电器安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执行等,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的监督,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此外,暂行规定还提出要求各级消防部门要落实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的审批程序,对消防安全责任事故依法处理,并要求消防设施和设备应定期维护和检查,以确保有效的运行。

以上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通过本规定,可以有效地提高技术水平,加强对消防安全管理和改善社会环境,实现安全建设,促进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2020)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2020)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2020)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一、《规定》出台的法律依据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一)相关单位责任与义务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2.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二)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1.特殊建设工程范围(1)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7)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8)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9)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10)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11)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12)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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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承担何种责任?
首要责任: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 工质量负首要责任;
主体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 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
个人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 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 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暂行规定》第三十条明确“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 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时,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应当出 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内容的主要变化(四)明确建设单位关于竣工验收查验义务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的具体内容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公众号:安全生产管理]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住建部令51号
2020年6月1日生效
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修改,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 收职能划归住建部门后,住建部门首次 发布的配套规章。
关于规章的名称变化
原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可以由第三方专业的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
内容的主要变化(三)--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合格的具体标准
《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申请材料齐 全、符合法定形式;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 准”时,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 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第二十九条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时,主要 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 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 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建设工程分为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以及依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不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对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依法组织专家评审。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工作;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由省、设区市(省直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选取省专家库专家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具有相关技术力量的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专家及机构应当出具书面结论,并对其负责。

(一)汽车加油加气站;(二)其他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如:煤炭、石油等化工项目)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三)国家技术标准规定的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情形(一)的建设工程,由设区市级(省直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情形(二)、(三)的建设工程,应报请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第五条规定:“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的经 费”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 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内容的主要变化(二)--明确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
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 验:(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 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四)施工、设计、工程监 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五)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 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明确规定“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手续简化
新规: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 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原规: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 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 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 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在消防验收环节,建设单位仅需提供三项材料,大大简化。 新增需要提供“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可能是为了实际施工与设计图纸有所出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20年4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20年4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4月1日执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4月1日执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20年4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以及相关专业法规制定的。

第一条:定义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是指建设工程由设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
建筑消防设计原则,综合经济条件,实现消防安全和建设工程经济效益的有机结合,制定
的有关设施和方案。

(二)消防设计审查是指有关主管部门对消防设计文件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查,确保遵
循消防安全规范,与建设项目的技术要求相适应的过程。

(三)消防设计验收是指有关主管部门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和设施进行实际
检查和测试,确保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与建设项目的技术要求相适应的过程。

第二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依据:
(一)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报建验收)规定及有关文件;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中的消防设施使用界限、参数及配置规范;
(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中的构成消防系统的消防设施结构型式和性能指标等。

第四条:有关消防设计验收要求:
(一)消防设计文件验收应遵循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消防设施验收应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实施并完成相关的安装、调试、测试,
确保符合设计要求;
(三)涉及结构改造的消防设施验收应经有关专家审查;
(四)对消防设施进行验收时,应考察消防设施是否经落实、安装、调试等现场处理,是否是经审核合格的消防设施。

第五条:本规定自施行之日起生效。

最后,特此发布!。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目录1.引言2.定义与术语3.消防设计审查3.1审查程序3.2审查标准3.3审查结果4.消防验收4.1验收程序4.2验收标准4.3验收结果5.管理与监督5.1责任主体5.2监督检查5.3法律责任6.争议解决7.附件引言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根据《消防法》和《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定义与术语1.建设工程:指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消防设计:指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对建筑防火、灭火设施、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供电等消防设施进行的设计。

3.消防设计审查:指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4.消防验收:指对建设工程消防设施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其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消防设计审查审查程序1.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向消防部门提交消防设计文件。

2.消防部门应在收到消防设计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3.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查。

审查标准消防设计文件应满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建筑防火、灭火设施、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供电等方面的要求。

审查结果消防部门应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作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依据。

消防验收验收程序1.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消防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2.消防部门应在收到验收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3.建设单位应根据验收意见对消防设施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验收标准消防设施应满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建筑防火、灭火设施、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供电等方面的要求。

验收结果消防部门应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作为建设工程投入使用或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管理与监督责任主体1.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消防设计和验收,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是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强化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暂行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实施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

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等项目。

二、消防设计审查1.消防设计审查机构的设置地方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消防设计审查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查。

消防设计审查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人员和技术设备保障。

2.消防设计审查的内容消防设计审查应当包括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防火分区、防火门窗等方面的内容。

审查过程中要确保消防设计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消防设计审查的程序消防设计审查程序应当包括申报、受理、审查、批准等环节。

申报者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相关资料,审查机构要及时受理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查。

三、消防验收1.消防验收的时间和程序消防验收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前进行。

验收程序包括申请验收、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等环节。

验收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验收报告。

2.消防验收的要求消防验收要求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符合设计要求,消防通道畅通无阻,防火分区完整有效,防火门窗具备防火阻燃功能等。

验收机构应当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提出整改要求,并进行跟踪检查。

四、监督管理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检查和评估制度。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五、法律责任对于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中的失职失责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结起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了消防设计审查机构的设置、消防设计审查的内容和程序、消防验收的时间、程序和要求、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

这些规定将有力地促进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51号令)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51号令)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部51号令)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51号令)
本文档旨在解释和概述《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51号令)》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引言
该规定是由建设部制定的,适用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的临时规定。

它的实施旨在保障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和防火性能。

二、主要内容
1. 审查范围和要求
该规定明确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范围和要求。

审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消防设施的选型和布置、建筑材料
的防火性能等。

审查要求包括适用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
遵循。

2. 验收程序和要求
该规定规定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验收的程序和要求。

验收程序
包括验收材料的准备、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实地验收等。

验收要求
包括消防设施的完好性、安全可靠性、满足设计要求等。

3. 监督管理
该规定强调了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过程的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包括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力、监督要求的落实和检查、违
规行为的处理等。

三、结论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51号令)》是保障建筑工程消防安全和防火性能的重要法规。

它明确了
审查和验收的范围、要求和程序,并规定了监督管理的相关事项。

建议相关部门积极贯彻执行该规定,确保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和防
火性能达到标准要求。

参考文献
1.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51号令)。

2020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2020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6月1日施行!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规定适用于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如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新规解读《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新规解读《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解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20年4月4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实施时间为2020年6月1日。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一、《暂行规定》指出相关单位责任与义务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2.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二、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暂行规定》明确了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等十二项建设工程为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一)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材料:(1)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2)消防设计文件;(3)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4)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二)消防验收首先,建设单位进行自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3)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4)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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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1.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 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2.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消防设计审查
评审范围
•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 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 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 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 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 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 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评审时限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 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 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 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 评审,后者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 家评审会
通过标准
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 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 于七人,且独立出具评 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 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 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 审通过,评审专家有不 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建设工程消 防设计审查 验收管理暂 行规定解读
特殊建设工程
其他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
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 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 程
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 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 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 设工程
特殊建筑工程
特殊建筑工程
提交材料
时限
1.消防验收申请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 竣工图纸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 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 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 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
具书面审查意见
部门职能调整
其它建设工程 审查简化
提升“消防技术服务单位”重要性
新规不溯及既往 联合验收
消防设计审查范围扩大
Thanks!
单位责任
从业人员责任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

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
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 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 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
消防设计审查
提交材料: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临时性建筑批准文件、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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