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及安置移民 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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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资金构成及有关税费

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资金构成及有关税费

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构成及有关税费一、《移民条例》有关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十六条规定: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依法应当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应当列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概算。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居民点迁建、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以及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含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和搬迁费,库底清理费,淹没区文物保护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及有关税费的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一是明确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及有关税费应当纳入工程概算;二是明确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构成。

制定本条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四条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本条主要概念解释1、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于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专项资金。

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

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

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8•【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2023年11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征收批前程序第三章土地征收报批第四章土地征收批后程序第五章补偿安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活动。

第三条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被征地农民及时足额获得补偿、得到妥善安置。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土地征收的报批和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土地征收工作中的问题,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土地征收具体事务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土地征收实施机构承担。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土地征收程序。

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补偿费用支付情况等需要公告、公示的事项,应当做好公告、公示现场的信息采集、证据留存和归档。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七月七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安徽省月潭水工程建设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

安徽省月潭水工程建设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

安徽省月潭水库工程建设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安徽省月潭水库(以下简称月潭水库)工程建设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月潭水库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月潭水库移民安置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安徽省月潭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结合库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月潭水库工程建设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月潭水库工程建设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遵照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月潭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和移民安置区用地;(四)安置区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与休宁县社会经济发展纲要相协调;(五)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与专项设施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重建、迁建或进行一次性补偿。

第五条建立健全各级征收和移民安置工作机制,按照国务院471号令的精神,进一步充实和完善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构,真正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参与、分级负责”的移民安置工作管理体制,确保县、乡(镇)、村责任到位,为按时保质完成移民安置任务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障和组织保障。

第六条在移民安置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规划设计变更的,应报原规划设计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库区开发应当在科学论证和规划的基础上,注重水土保持、环境保护以及资源的节约集约综合利用,改善库区生态环境。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八条为切实加强月潭水库工程建设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全力推进月潭水库工程建设,县政府依据与市业主单位签订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使用协议,负责月潭水库征收补偿移民安置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0]2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0]2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0]2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五月四日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地补偿准备金是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在征地报批材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审查之前,将依法应予缴纳的征地补偿费用足额预先存入征地补偿费用预存专户,作为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能够及时足额兑付给被征地农民而准备的资金。

第二章范围、标准和缴纳方法第三条征地补偿准备金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应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第四条征地补偿准备金计算方法和标准,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地在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征地报批材料之前,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必须将征地补偿准备金缴入到相关市或县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对跨市、县的建设项目用地,由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将征地补偿准备金缴入到用地所在地的市或县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各地报送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时,必须附具金融部门出具的预存征地补偿准备金进账凭证,随报批材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2022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2022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2022年)正文:----------------------------------------------------------------------------------------------------------------------------------------------------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2005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管理第三章工程保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工程功能和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经费投入,保障水工程的安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的行业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交通、农业、林业、公安、建设、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授予的工程管理和保护职责。

第五条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建、经营水工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侵占、损坏水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控告和检举。

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经贸委(经委)、水利(水电、水务)厅(局):水利水电工程是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大、占地多、移民安置任务重,但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显著,特别是使农业直接受益,对于保护耕地,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为保障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修订颁布实施前,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规定,现就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一)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建设项目法人应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的规定,办理用地预审手续。

负责预审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作为批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备文件。

(二)建设项目法人向批准建设项目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并附有关资料。

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逾期不通知视为受理。

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用地预审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

特大型建设项目的预审,经批准后可以延长预审时间,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三)水利水电工程用地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纳入规划的,原则上不得提供建设用地。

对已列入规划,但用地位置需要调整,涉及占用少量基本农田和局部调整建设用地范围的,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预审意见编制规划调整方案,在报批用地时一并报批;未纳入规划,但符合《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水利水电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可以根据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文件,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预审意见修改规划,与建设用地的有关报批材料一并报批。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S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 ××-2008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二○○八年一月目次1 总则 (1)2 概述 (2)3 建设征地及影响范围 (2)4 实物调查 (2)5 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2)6 安置任务 (3)7 移民环境容量及安置去向 (3)8 规划标准 (4)9 移民安置规划内容与要求 (4)10 移民生产生活水平预测评价 (5)11 后期扶持措施 (6)12 补偿投资 (6)13 公众参与 (6)14 组织分工与工作计划 (6)15 规划大附件 (6)1.0.1 为贯彻落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 号,以下简称《移民条例》),规范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的依据、原则、内容和要求,特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新建、扩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本导则编制。

1.0.3 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1.0.4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按照《移民条例》和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基本确定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完成实物调查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调查。

1.0.5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包括需要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阶段性成果和移民安置规划依据、原则、任务、标准、内容、方法,以及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的组织、实施等要求。

1.0.6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

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后提出,经批准后作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基本依据。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有关法律法规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有关法律法规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有关法律法规2012-08-06 11:36:12| 分类:建设征地移民| 标签:|举报|字号大中小订阅一、法律(一)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正)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5.31.通过。

2001.2.28修正);3)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4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二)民法、商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8.29通过,2003.3.1实施);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3.16通过,2007.10.1施行)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9)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006年修订)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2002年修正)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2005年修订)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2000年修正)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2001年修正)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998年修正)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2001年修正)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1993年修正、2001年修正)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1992年修正、2000年修正)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三)行政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通过并实施);2)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1996年修正)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年)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7)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8.29修订,2002.12.1施行);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12.29通过并实施);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
关 键 词 : 利 水 电工 程 ; 设 征 地 ; 民安 置 ; 划 设 计 水 建 移 规
Pl n a de i n o i mi r to p a e e t o h dr po r ng n e i c s r to l nd- e y ng/ sg f m g a i n l c m n f r y o we e i e r ng on t uc i n a lv i /
法 律 规 定 属 于 国 家 的 以 外 , 属 于 集 都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设 计
的 方 针 和 指 导 思 想
20 0 6年颁 布的 《 中型水 利水 电 大
工程 建设 征地 补偿 和移 民安 置条 例 》 规 定 : 国家实行 开 发性 移 民 方针 , “ 采
取 前 期 补 偿 、 助 与 后 期 扶 持 相 结 合 补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地 管 理 法 》
涉 及 征 地 移 民 部 分 主 要 条 款 有 : 国 ① 家 实 行 土 地 用 途 管 理 制 度 。将 土 地 分 为耕 地 、 地 、 地 、 地 、 服 用地 、 园 林 草 商 工 矿 仓 储 用 地 、 宅 用 地 、 共 管 理 住 公 与 公 共 服 务 用 地 、 殊 用 地 、 通 运 特 交 输 用 地 、 域 及 水 利 设 施 用 地 、 他 水 其
r g o a c n my a d s ca t b l y h e a in h p b t e h t t e i n l e o o n o i lsa i t .T e r l t s i e we n t e sae,c l e ie , i d v d a s n wn r s i o o l t s n ii u l e v a d o e s mu t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一、背景分析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对水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

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征地和移民安置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征地涉及土地征用、补偿、搬迁等方面,而移民安置涉及到新的定居点的选址、基础设施建设、生活环境改善等方面。

因此,建设有效的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至关重要。

二、目标与原则1.目标:确保征地和移民安置过程合法、公正、公平,并最大限度的保障被征地人员的利益。

2.原则:依法合规、科学规划、资源优化、社会稳定。

三、征地过程规划1.征地手续:确保征地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对土地征用进行合法性评估和手续办理,使被征地人员明确自己的权益。

2.补偿方案: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确保被征地人员在经济利益上得到合理的保障,并在补偿方案中考虑到土地、住房、就业等多方面权益。

3.信息公开:透明公开征地的程序和规划,使被征地人员了解征地的目的、程序和时间等信息,消除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4.社会稳定:通过及时沟通和解释,确保征地过程中的社会稳定性。

四、移民安置规划1.定居点选址:根据征地区域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新的定居点,考虑到交通便利、生活配套设施和资源利用等因素。

2.基础设施建设:在新的定居点投入适当的资源,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包括道路、供水、供电、通讯等,以提升居民的生活水平。

3.就业机会:通过开发经济产业,为移民提供就业机会,使其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

可以考虑农业、畜牧业、旅游业等项目。

4.教育与医疗:提供良好的教育和医疗资源,确保移民儿童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移民居民能够享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

5.生活环境改善:改善新的定居点的生活环境,包括绿化提升、环境治理等,提供更好的生活品质。

五、评估与监测1.评估机制:建立征地移民安置的评估机制,对征地和移民安置的效果进行评估,以确认规划的有效性。

2.快速反应机制: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征地和移民安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确保不影响整个工程进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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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全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发布了,以下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全文,希望对您有帮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1991年1月25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2月15日国务院以第74号令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三章移民安置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的管理,合理征用土地,妥善安置移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条例。

二、国家兴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三、国家提倡和支持开发性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的办法。

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实行下列原则:1、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应当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安排。

2、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逐步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3、移民安置应当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库区资源,就地后靠安置;没有后靠安置条件的,可以采取开发荒地滩涂、调剂土地、外迁等形式安置,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征地补偿五、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由建设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产值的二至三倍,大型防洪灌溉及排水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其土地补偿费标准可以低于上述土地补偿费标准,具体标准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第第1项的标准规定。

六、依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安置移民仍有困难的,可以酌情提高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下列倍数:1、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一亩以上的,不得超过八倍;2、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零点五亩至一亩的,不得超过十二倍;3、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零点五亩以下的,不得超过二十倍。

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安置土地补偿问题分析

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安置土地补偿问题分析

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安置土地补偿问题分析在对水利水电工程进行建设时,由于水库淹没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会占用大量的土地,而我国针对这种土地占用方面的移民安置设有相应的补偿规定,确保土地补偿的合理性及合法性,能够对移民群众切身的利益加以保证,使其在搬迁之后的生活水平不会出现下降,这对于工程的顺利开展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围绕水利水电工程中的征地移民安置土地补偿问题进行讨论,了解其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并对相关的优化建议加以探讨和描述。

标签: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安置;土地补偿问题在水利资源方面我国属于资源大国,具有非常丰富的水能资源开发量,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是推动我国经济建设发展的重要条件,而在对水利水电工程进行建设的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搬迁移民事项,尤其是建设征地以及移民的安置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当前阶段,移民安置中还有许多问题存在,特别是土地补偿问题,对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造成了很大的限制,而该项问题也正是移民安置中的难点,因此针对该项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土地补偿必要性水利水电工程一般会在高山峡谷区域进行建设,距离城市比较远,因此,此类工程的土地征收具有较为明显的代表性,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怎样对移民群众以及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是一项非常重要的问题,相关法律指出,在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的过程中,一定要保证足额补偿,包括土地补偿以及安置补偿等费用,对被征地农民的社會保障费用加以安排,使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及合法权益得到保证,并对土地征用过程中的补偿必要性进行了明确。

二、存在于土地补偿中的问题建设水利水电工程的过程中,往往会占用大量的田地,针对移民的安置问题只能以后靠或外迁形式为主,由于故土思想在很多区域非常普遍,很大一部分人都会对后靠安置加以选择,但这种安置方式在容量方面非常有限,即便采用大规模的工程措施,在土地的数量和质量方面也难以与居民原有水平相比,因此,对土地进行合理的补偿,确保补偿资金分配的合理性,成为了移民恢复原有生活水平的主要方法。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概估算编制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概估算编制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概估算编制规定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进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已成为当今社会发展的热点之一。

然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不仅仅只是开发水电资源,还涉及到征地移民这一棘手问题。

为此,制定科学合理的征地移民补偿规范,是当前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本文将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概估算编制规定的角度,探讨如何制定规范。

正文1. 规定的制定背景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征地移民问题是不可避免的。

征地移民的数量和质量都是影响工程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保障征地移民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在这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研究,以制定合理的征地移民补偿规范。

2. 征地移民补偿概估算编制规定所涉及的要素制定征地移民补偿概估算编制规定时,需要考虑如下要素:2.1 征地补偿征地补偿是指在征用土地时,对被征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行为。

征地补偿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一定标准进行,包括用工、物、费等。

其中,物的补偿是指对失地农民的房屋、树木、牲畜、农具、种子、肥料等进行补偿,费的补偿是指对搬迁、适应等方面产生的花费进行补偿,用工的补偿是指对征地工作人员的付出进行补偿。

2.2 移民补偿移民补偿是指当征用的土地中存在居住户、临时住房和家庭经营单位等的,需要给予居民相应的补偿。

移民补偿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应当以现金或实物补偿为主,涉及到包括房屋、搬迁、生活、就业等在内的多个方面。

3. 征地移民补偿概估算编制规定的制定原则在征地移民补偿概估算编制规定时,应当符合以下原则:3.1 合理性原则征地移民补偿概估算编制规定应当合理,确保被征用的房屋、土地等资产得到公正的补偿。

3.2 透明性原则征地移民补偿概估算编制规定应当透明,使被征用人员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

3.3 公正性原则征地移民补偿概估算编制规定应当公正,能够保证所有被征用人员的权益受到合理的保护。

4. 征地移民补偿概估算编制规定的制定流程在制定征地移民补偿概估算编制规定时,需要考虑如下流程:4.1 数据收集收集征地移民的相关数据,包括征用土地的位置、面积、公共设施、环保设施等因素,对征地移民的具体情况进行充分了解,为制订规定提供基础数据。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中的集体土地补偿问题分析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中的集体土地补偿问题分析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中的集体土地补偿问题分析摘要:新形势下,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大量资源支持,作为基础资源,水资源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为满足社会需求,必须对水利水电工程加大重视力度。

在建设水利水电工程过程中,一些情况下需征收大量农用地、集体土地,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由于对征地补偿标准存在争议,往往导致用地单位与失地农民发生纠纷,甚至在处理不当的情况下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

文章分析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中集体土地补偿工作中存在问题,并探讨可采取的应对措施,为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集体土地补偿在整个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安置工作占据重要位置,这一问题从本质上来讲,也是一种社会经济问题。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需进一步规范相关工作,完善具体的管理制度。

征收过程中,相关补偿关系着被征收人日后的生活,过去征收补偿中补偿程序不完善、不公平、补偿标准低等问题困扰着很多人。

因此,需健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深入形态分析移民安置工作,改进其中存在问题。

1.集体土地征收及补偿原则概述1.1我国集体土地征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按照一定程序和权限对集体土地征收,对征收的土地需足额制度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补偿费等,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工作,确保其生活水平,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由此而控制,集体土地征收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二是要依照法律规定开展,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其生活[1]。

1.2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如下:(1)征用土地的,根据其原用途进行补偿;(2)征用耕地的,需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具体数量根据法律规定补偿标准和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进行计算;(3)征用其他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征用土地标准确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4)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被征用土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5)郊区菜地需按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工程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发文字号】水移[2014]233号【发布部门】水利部【发布日期】2014【实施日期】2014.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水移[2014]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和移民管理机构,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和移民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和移民管理机构,部直属各单位: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水库移民开发局,以利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工作。

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以下简称移民安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的监督,规范移民安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的稽察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移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概算中的移民安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的稽察工作(以下简称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

第三条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应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工作,组织开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大型骨干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

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

第五条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项目法人、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其它拨付使用管理移民安置资金的单位(以下简称被稽察单位),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和监督评估等单位,应当配合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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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及安置移民
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1985年发布根据1992年12月3日省政府
第43次常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妥善安置移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水电工程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设施。

一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包括行蓄洪区庄台建设,都应按照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输征地手续。

严禁乱占滥用土地。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凡涉及淹占土地、迁移居民的,都必须认真编制移民安装规划,提出占用土地、拆迁房屋和移民人口的数量,移民安置设想,移民费用框算等,作为工程设计任务书的组成部分,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设计任务书经批准后,有关地方的人民政府应组织工程设计等单位,核实征地、移民的实物数量,根据当地资源和经济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移民安置方案。

第四条安置移民应立足于利用当地资源和水、电建设优势,开展多种经营,发展乡镇企业以及各项服务事业,以保证移民群众的生活不低于搬迁前的水平,并扶持他们逐步富裕起来。

安置移民的主要办法是:
(一)后靠安置;
(二)在受益区内安置;
(三)有垦荒条件的,经过批准,开垦荒地、荒滩安置。

第五条居民迁移、安置工作由有关地方的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密切配合。

移民安置数量较大的市、县,应设立必要的专管机构。

水利水电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方案,与承担移民安
置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签订协议,由地方人民政府保证按期完成征地和移民安置任务,水利水电建设单位按时拨付资金和材料给移民安置主管机构包干使用。

第六条下列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由国家付给各项征地费用:
(一)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涵闸、机电排灌站;
(二)皖南山区和大别山区灌溉面积二万亩以上、其他地区灌溉面积五万亩以上的灌溉渠道;
(三)挖压土地比较集中的山丘区流域面积一百五十平方公里以上、其他地区流域面积三百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治理;
(四)五百千瓦以上的小水电站。

其他水利水电工程,由用地单位或受益单位负责解决或负担各项征地费用。

第七条土地补偿费
耕地的补偿标准,为其年产值的四至五倍,茶山、桐山、桑园、果园、菜地等,为其年产值的五倍。

年产值按县核定的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现行价格计算。

鱼塘、藕塘、苇塘、菱塘,有砍伐任务的林山、柴山、草山、药材地等以及宅
基地,参照耕地的标准补偿。

对灌溉用水塘、沟渠和水利设施,凡占用后不影响未征地灌溉、排水的,不予补偿;确实有影响的,由建设单位修建新的相应工程或给予适当经费补偿。

凡属国有荒山、荒地、滩涂和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以及三年以内的开荒地,无收益的荒山、池塘、河滩、空地等,不付土地补偿费。

第八条青苗(鱼苗)补偿费
油、粮、蔬菜等作物的补偿标准;青苗期按当季作物产值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补偿,多年生作物按其年产值补偿;接近成熟期的,原则上待作物收获后施工,确需立即施工的,按该季作物实际产值补偿。

烟、麻、藕、菱、茴草、药材和棉花等经济作物,能够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该季作物产值补偿。

鱼苗补偿:放养两年以上的,由鱼主捕捞,不另补偿,不足两年的,按鱼苗费二倍补偿。

林木补偿:用材林,由林主确伐,主干平均直径二十厘米以上的,另按实有材积价值百分之十至二十补偿,主干平均直径二十厘米以下五厘米以上的,另按实有材积价值百分之五十至八十补偿。

幼树和不能砍伐的竹林,由县(市)制定补偿标准。

第九条房屋补偿费
对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按原质原量给予补偿。

补偿标准,土墙草顶房屋每平方米三十至四十元,半砖瓦结构房屋每平方米四十至六十元,砖瓦结构房屋每平方米六十至八十元。

阁楼层高一点八米以上的,按建筑面积计算,层高一点五米以上不足一点八米的,按百分之三十建筑面积折算,层高一米以上不足一点五米
的,按百分之二十建筑面积折算。

国家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公房,按原规模和标准补偿。

房屋中的砖混二层以上结构,补偿标准可略高于砖瓦结构,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

第十条其他补偿费
牛栏、猪圈、厕所、烘池、炉灶等,每个补偿二十至四十元。

土井、石井、砖井,井深不足五米的,每眼补偿一百至二百元;井深五米以上的,按当地工本费标准折旧补偿。

砖瓦窑,每座补偿二百至一千元。

废井、废窑不补。

一般坟墓,每卒补偿六十元,烈士墓可适当照顾。

对施工中临时占用的耕地,按该耕地当年产值逐季补偿。

临时占用期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安置补助费
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大中型水库工程征用的土地,为该耕地每亩年产值的二至四倍,灌区、排灌区、河道、闸站建筑物等工程征用的土地,为该耕地每亩产值的二倍。

有条件结合施工造地的,应帮助群众造地,并按造地亩数相应扣减安置补助费。

第十二条水利水电工程投入运行后,可以从水费、电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返还给移民安置区,用作安置移民的补助经费。

第十三条各项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挪用。

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征地涉及城镇和企事业单位以及铁路、公路、码头、
桥梁、渡口、输电线、广播线、电讯线的迁建时,水利水电建设单位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按迁建部分原有规模、等级和标准予以补偿,但应考虑旧设备、旧材料的利用。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今后如因物价变动等因素,需要调整补偿标准的,由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革命委员会一九七六年八月十二日所发《关于水利建设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移民安置补充规定》即行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兴建的水利水电工程,已达成征地、安置协议的,仍按原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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