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
2021咨询师继续教育-建设工程造价的控制及管理思路满分答案
2021咨询师继续教育-建设工程造价的控制及管理思路满分答案一、单选题【本题型共8道题】1.“营改增”后,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约定的关注点不包括()A.恰当选择纳税人身份,明确对方详细信息B.适当提高设计费C.注意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变更的税务处理D.合同中必须明确价格是否包含增值税额用户答案:[B] 得分:5.002.实施阶段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和管理中索赔成立的三要件不包括()A.正当的索赔理由B.具有超高职业道德的律师辩护C.有效的索赔证据D.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用户答案:[B] 得分:5.003.招标工程报价浮动范围计算公式是()A.报价浮动率L=(1-招标控制价/中标价)*100%B.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C.报价浮动率L=(1-施工图预算/报价)*100%D.报价浮动率L=(1-报价/施工图预算)*100%用户答案:[B] 得分:5.004.在设计合同中应明确奖励条款和处罚条款,其中可以包括:提供施工图图纸时付款(),竣工后付()A.50%;50%B.30%;30%C.20%;20%D.15%;15%用户答案:[A] 得分:5.005.建设工程造价招投标阶段的主要影响因素不包括()A.设计图纸深度和水平B.造价师的执业水平C.招投标方案及合同条款签订D.市场因素和建设标准用户答案:[B] 得分:5.006.铺底流动资金是项目投产初期所需,为保证项目建成后进行试运转所必需的流动资金,一般按项目建成后所需全部流动资金的()计算。
A.15%B.20%C.30%D.50%用户答案:[C] 得分:5.007.加强对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的管理,提高工程量清单的质量中要注重对工程量清单的审核。
其审核重点不包括()A.工程师的职业素养B.清单中是否存在错项.漏项C.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准确D.项目名称的设置是否正确用户答案:[A] 得分:5.008.实施阶段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和管理中不可抗力的条件不包括()A.不能替代B.不能预见C.不能预防D.不能避免用户答案:[A] 得分:5.00二、多选题【本题型共4道题】1.建设工程造价实施阶段的主要影响因素包括()A.实施过程中的进度管理.进度款拨付B.变更.洽商.现场签证.索赔的控制C.设备的选择D.建设单位的项目组织与管理E.参建各方协调及配合用户答案:[ABCDE] 得分:5.002.设计阶段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和管理应该注意的几个点是()A.重视设计合同的管理B.重视设计方案的经济性和合理性C.采用限额设计,加强设计阶段对造价的控制工作D.委托专业机构评估设计方案和审核概算E.认真调研建设项目的建设条件用户答案:[ABCD] 得分:5.003.建设工程造价前期决策阶段的主要影响因素包括()A.建设方案.建设内容及建设标准B.建设条件C.市场因素D.项目后期运营管理方式E.资金筹措方式用户答案:[ABCDE] 得分:5.004.投资决策阶段对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的四个重要事项是()A.认识投资决策的重要性和科学习性B.做好方案的技术和经济论证C.签订招投标方案及合同条款D.提前谋划项目将来的运营方式E.认真调研建设项目的建设条件用户答案:[ABDE] 得分:5.00三、判断题【本题型共8道题】1.当前投资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前期立项阶段,功能定位研究不到位,造成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超批复;提高间和标准;实施阶段缺乏全面系统的造价管理体系;在家管理的宗旨和原则不明确;造价控制未能抓住重点;造价控制忽视前阶段和过程跟踪及基本建设各阶段的有效衔接。
试论“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影响及应对
试论“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影响及应对“营改增”是指将原来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合并计征,建筑行业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其中既有机遇也有挑战。
本文将探讨“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影响及应对。
一、营改增带来的机遇1.减轻税负营改增后,建筑行业减轻了税负,可以实现对纳税人的减负,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益。
受营业税影响较大的建筑业的安装、维修、技术服务等费用均不再缴纳营业税,建筑行业的企业可以减少一定的成本。
2.适应市场需求营改增后,建筑业在税负优惠方面得到了一定的优惠。
相信税负的减轻可以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对于建筑行业来说,可以适应市场需求,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3.推动行业升级营业税在建筑行业实际缴税中的占比较大,这样一来,在税制改革后,建筑行业可以适当调整业务模式,提升建筑服务的质量、形式和水平,推动建筑行业的升级和发展。
1.企业注册资本需求增加由于营改增后,税负减轻,很多企业注册资本需求也随之增加。
这对于中小建筑企业而言,使得维持资本金成本变得更困难,甚至会超出企业财力范畴,从而影响企业的发展。
2.验收和监管成本增加在营改增后,建筑行业需要进行更加严格的验收和监管,而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企业所面临的验收和监管成本也相应增加。
这样一来,企业的经营成本将会上升,加大财务负担。
3.破坏行业竞争在“营改增”后,所有企业的营业税被取消,因此就没有了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说比起以前在营业税中拥有优势的企业,在增值税中的优势会减弱。
这将会打破该行业用营业税作为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从而对行业市场利润压力加大。
三、应对之策为了应对“营改增”带来的挑战,建筑行业需要采取多种措施进行应对。
1.加大技术研发和创新投入在营改增后,建筑行业需要提高技术含量和服务水平,采用更优的产品和服务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为此,需要加大技术研发和创新投入,实现技术创新与应用的紧密结合,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2.优化经营管理为了控制营销成本,建筑企业可以选择采取多渠道、多元化的销售渠道,同时,加强内部管理,优化效率和经济效益,这对于企业的发展非常关键。
营改增后可抵扣费用要点大全
营改增后可抵扣费用要点大全营改增后,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就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进行抵扣,具体的项目及税率分别如下:一、差旅费员工因公出差、洽谈业务、拜访客户等所发生的机票费、车船费等交通费用不得抵扣;因公出差所发生的餐费、业务招待费不得抵扣。
所发生的住宿费可抵扣的进项抵扣税率为6%。
二、办公费办公费指单位购买文具纸张等办公用品以及与电脑、传真机、墨盒、配件、复印纸等发生的费用。
可抵扣的进项抵扣税率:17%。
三、通讯费主要指公司各种通讯工具发生的话费及服务费、电话初装费、网络费等,如公司统一托收的办公电话费、IP电话费、会议电视费、传真费等。
包含办公电话费、传真收发费、网络使用费、邮寄费。
具体的进项税率如下:1、办公电话费、网络使用、维护费、传真收发费增值税率为11%、6%;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2、物品邮寄费增值税率为11%,6%。
交通运输业抵扣税率11%,物流辅助服务抵扣税率6%。
铁路运输服务按照运费11%进项抵扣。
四、租赁费主要包括房屋租赁费、设备租赁、植物租赁等。
进项税税率分别为:1、房屋、场地等不动产租赁费:11%;2、其他租赁,如汽车、设备、电脑、打印机等租赁费:17%;五、车辆维修费1、车辆修理费:购买车辆配件、车辆装饰车辆保养维护及大修理等,进项抵扣税率:17%;2、车辆保险费:进项税税率:6%;六、物业费主要指单位支付的办公楼物业、保洁等费用。
进项税税率:6%;七、书报费指单位购买的图书、报纸、杂志等费用。
进项税税率:13%;八、水、电、暖、气、燃煤费进项税率分别为:1、电费:17%,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且供应商采用简易征收,税率为3%。
2、水费:13%;实行销售自来水采用简易征收的,税率为3%。
3、燃料、煤气等:17%。
九、会议费指单位各类会议期间费用支出,包括会议场地租金、会议设施租赁费用、会议布置费用等。
进项税税率分别为:1、外包给会展公司统一筹办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税率为6%。
“营改增”后,新老工程项目区分必知!
“营改增”后,新老工程项目区分必知!建筑业营改增5月1日全面实施,大概是建筑企业2016年的头等大事。
营改增过渡期内,新老项目如何衔接?怎么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以下是知名税务专家肖太寿博士的有关解读,供企业参考。
第一,营改增过渡期执行的原则是什么?原则是:新项目新政策,老项目老政策。
新项目按增值税率处理,老项目继续按照营业税处理。
第二,什么叫新项目?什么叫老项目?新老项目划分为四种情况:1、第一个标准是以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标准的。
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但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未动工,5月1日后才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正式动工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2、第二个标准是以合同为准。
5月1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3、5月1日前未完工、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叫做老项目。
4、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5月1日之前没有签合同,包括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律手续,但已正式动工了,5月1日后补办手续的工程,还叫做老项目。
第三,必须明白的六种情况1、5月1日前采购的建筑材料已经用于工程项目但拖欠材料款,5月1日后才支付材料款而获得了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2、5月1日前购买的办公用品、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及其他存量资产,但未获得发票,5月1日后才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3、5月1日前已完工但未结算,5月1日后结算并收到工程款,继续按3%交营业税,继续开建安营业税发票。
4、5月1日前完工而且进行了结算,但业主一直拖欠工程款,5月1日后业主才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继续按3%交建安税,开建安发票。
5、5月1日前已经完工以及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可能有两种方法处理,第一,继续按照老政策执行,就是按3%上建安税,第二,执行3%的税率简易增值税。
这两种到底是哪一种?以相关文件出来为准。
6、5月1日后,新老项目交替出现,共同经营、共同生产的情况下,必须要分开采购,分开核算,分开决算。
全面“营改增”对服务业发展的影响分析
全面“营改增”对服务业发展的影响分析全面营改增的实施,对服务业发展的影响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减轻税负:在过去的营业税制度下,服务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营业税率较高,导致行业整体税负偏重。
而营改增后,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大幅下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负担,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
2. 促进服务业发展:营改增可以使得服务业内部的纵向协作、横向合作更加紧密,服务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加速,服务业得以更好的发挥作用,提高其对经济体的支撑和带动作用。
3. 提升服务业的良性竞争水平:营改增改革实施后,服务业各个部门之间的竞争变得更加公平合理,消除了企业生产外移、制假售假、缴税漏洞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提升了服务业发展的良性竞争水平。
4. 拓展中小企业市场空间:由于营改增的实施,中小企业所面临的税负压力得到一定程度的放缓,中小企业市场空间得以拓展,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成长。
综上所述,全面营改增的实施对服务业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为服务业的升级转型注入了新的动力。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影响及应对措施“营改增”是指将增值税纳入营业税征收范畴,即增值税取代营业税,以增值税为主要税种,对生产活动中所增加的价值依照征税原则计征税费。
对建筑企业而言,这项改革的实行将对企业的经营模式、成本结构、现金流等都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本文将就此为从建筑企业的角度出发探讨“营改增”后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以供建筑企业参考。
一、影响1.劳务分包原税制下的劳务分包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在新税制下,劳务分包行业被划分为一般纳税人,需要按照一般纳税人的缴税比例纳税,增加了建筑企业的成本压力。
2.购置固定资产原税制下,建筑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只需要缴纳营业税,非常灵活,但在新税制下,企业购置固定资产需要缴纳较高的增值税,增加了企业的资金压力。
3.现金流此次“营改增”改变了企业的纳税机制,从以前的销售额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在销售业绩巨大的建筑企业,此种结算方式不仅有益于企业避免了神秘计算的费用,但也会增加企业的风险,因为在前五年中企业可能无法获得增值税抵扣,从而反过来削弱现金流。
4.税负压力转变为纳税人的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等,对于小型的建筑企业而言,找到可靠的纳税师或者聘请会计的成本都会对企业造成一定的负担。
二、应对措施1.协调政策由于比较新的税制改革,政策上仍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建筑企业可以通过协调税务部门与政府的关系,谋划公司发展战略,并避免合规性问题的发生。
2.优化模式营改增后,企业需要主动理清自己的生产链条,厘清自己的纳税期,并形成简化化、高效化的纳税模式,这样可以从纳税期时间、税负压力等方面优化企业经营成本。
例如,建筑企业可以通过采取多元化的服务方式,降低现金流的风险。
3.完善财务管理行业技术人员对于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建筑行业有许多技术人员的花费都需要拿到合同,这就要求企业要理清合同的款项和赊账,建立合同档案,及时监管并处理合同款项。
企业需要通过课税减免、简政放权是的政策变革,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
营改增对工程合同金额增大
营改增是指将原来按营业额征收的营业税改为按增值额征收的增值税,这一改革对工程合同金额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工程合同金额呈现出增大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增值税税率较高导致合同金额增大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建筑工程适用营业税,营业税为价内税,即价格中已包含了相应的流转税。
而在营改增后,建筑产品价格组成发生了变化,增值税作为价外税,需要另外计算。
增值税税率通常较高,一般为11%,而营业税税率仅为3%。
因此,在营改增后,工程合同金额中增值税部分占比较高,导致整体合同金额增大。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降低工程合同金额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其购买原材料、设备等所支付的增值税,这降低了企业的税负。
然而,在建筑工程领域,可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对较少,导致实际应纳增值税额增加。
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企业在报价时会考虑这一因素,将增加的增值税成本纳入合同金额,使得工程合同金额增大。
三、市场竞争加剧导致工程合同金额增大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为了争取更多的市场份额,往往会提高报价以满足客户需求。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企业为了获得项目,可能会采取较低的利润率策略,将增值税成本转嫁给客户,从而导致工程合同金额增大。
四、政策调整影响工程合同金额营改增政策实施后,政府对建筑行业进行了政策调整,如加强了对建筑行业的监管,提高了行业标准等。
这些政策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工程合同金额的增大。
例如,为了满足更高的环保要求,企业需要购买更先进的设备,这将增加项目的投资成本,进而使工程合同金额增大。
总之,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工程合同金额呈现出增大趋势。
这一现象主要是由增值税税率较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降低、市场竞争加剧以及政策调整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在今后的发展中,建筑企业应积极应对营改增政策带来的影响,优化经营策略,提高市场竞争力,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工程合同金额格局。
营改增购房合同更名发票
随着我国税收改革的深入推进,营改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已全面实施。
这一政策对房地产交易市场产生了深远影响,购房合同更名及发票处理也随之发生了变化。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营改增后购房合同更名及发票的相关知识。
一、营改增后购房合同更名1. 更名原因购房合同更名通常有以下几种原因:(1)原购房人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需要将房屋过户给他人;(2)原购房人与他人共同购房,需将房屋产权份额进行变更;(3)原购房人因离婚、继承等原因需要变更房屋产权人。
2. 更名流程(1)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变更协议书》,明确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事项;(2)原购房人将房屋产权证、身份证等材料交给新购房人;(3)新购房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4)房管局审核通过后,发放新的房屋产权证。
二、营改增后购房发票处理1. 发票类型营改增后,购房发票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个人购买自用住房;(2)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企业购买住房用于生产经营;(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适用于个人或企业购买住房。
2. 发票开具(1)购房合同签订后,开发商应在5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2)购房人凭发票办理产权登记、贷款等手续。
3. 发票认证(1)企业购买住房,需在取得发票后的360天内认证;(2)个人购买自用住房,无需进行发票认证。
4. 发票遗失(1)购房人若遗失发票,可向开发商申请补开发票;(2)补开发票需提供购房合同、身份证等材料。
三、注意事项1. 营改增后,购房合同更名及发票处理更加规范,购房人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操作;2. 购房人在购房过程中,要关注营改增政策变化,确保自身权益;3. 如遇购房合同更名及发票开具等问题,可咨询开发商或相关部门。
总之,营改增后购房合同更名及发票处理发生了一系列变化,购房人在购房过程中要充分了解相关政策,确保自身权益。
同时,开发商也要严格按照政策要求,为购房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营改增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指哪些内容
营改增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指哪些内容营改增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指的是在中国税务制度改革中,将原来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不再适用增值税征税方式的一些特定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以下是营改增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具体内容。
首先,不动产的租赁服务不再适用增值税征税方式。
包括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租赁行为,原先的营业税征税方式已被废止,改为适用增值税征税方式。
这意味着房屋租赁、土地租赁等业务需按照增值税规定缴纳税款。
其次,金融、保险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不再适用增值税征税方式。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提供的贷款、存款、证券交易、保险等金融服务,不再按照增值税规定缴纳税款。
再次,个人住房的买卖交易不再适用增值税征税方式。
个人住房的买卖交易,包括普通住房、二手房等,不再按照增值税规定缴纳税款。
而商业性住房的买卖交易仍适用增值税征税方式。
此外,文化艺术、体育竞技及其他相关服务不再适用增值税征税方式。
包括文化艺术机构提供的演出、展览、表演等文化艺术服务,体育竞技场馆提供的比赛场地租赁等服务,不再按照增值税规定缴纳税款。
再者,教育、医疗、科研及其他社会公益服务不再适用增值税征税方式。
包括学校、医院等机构提供的教育、医疗服务,科研机构提供的科研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性机构提供的相关服务,不再按照增值税规定缴纳税款。
最后,农产品的销售不再适用增值税征税方式。
包括农民自己种植的农产品销售、合作社及农业企业销售的农产品等,不再按照增值税规定缴纳税款。
营改增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调整,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
它改变了原先涉及多个环节的营业税征税方式,简化了税收流程,提高了税收效率。
同时,对于一些特定行业和领域,减少了税负,有利于鼓励发展和创新。
尽管营改增政策带来了一系列的变化,但税务机构仍对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进行了管理。
企业和个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需了解和遵守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缴纳税款。
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详解
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详解一1、营改增后“应交税费”明细科目的设置2、营改增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设置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详解二3、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4、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5、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6、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详解三7、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8、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9、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10、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11、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12、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其中: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三“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四“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五“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六“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七“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八“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九“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十“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二、账务处理一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1.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退货的,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3.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按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4.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5.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等业务的账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物资、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6.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内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进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实际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按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二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1.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售后租回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2.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企业发生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3.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此后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处理;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企业应在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冲减当期收入;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三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1.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2.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四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为核算纳税人出口货物应收取的出口退税款,设置“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该科目借方反映销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退税额;1.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按规定退税的,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借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出口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2.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在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按规定计算的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在规定期限内,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足部分按有关税法规定给予退税的,应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五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经上述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或摊销;一般纳税人购进时已全额计提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对于结转以后期间的进项税额,应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六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月度终了,企业应当将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对于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对于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七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1.交纳当月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交纳当月应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2.交纳以前期间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3.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4.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八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纳入营改增试点当月月初,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九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十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三、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应交税费”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四、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及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等原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会计干货之二十年来会计的五次重大变革
会计实务-二十年来会计的五次重大变革导读近20年来,会计有五次重大变革。
第一次变革,实行会计电算化,这次变革让会计工作变得轻松,会计人员被极大精简;第二次变革,统一分行业的会计制度,会计语言得到了统一;第三次变革,营改增,企业税务处理更加简单,税收逻辑更加清晰。
第四次变革,推行电子发票。
第五次变革可能引入人工智能。
第一次变革:会计电算化做不平账,这已成了会计人遥远的记忆。
自从有了电算化,再粗心的会计也不至于借贷方不平。
手工账时代,结账时一次性把报表做平可不是件轻松的事。
于是,结账时对账工作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因为某个会计粗心大意,漏登一笔科目明细账,或者记错了科目,又或者点错了小数位,都需要会计人员一点点排查出来。
会计电算化不仅让计算机取代了钢笔,也让财务软件取代了手工账,从此会计工作变得轻松,会计人员第一次被极大精简。
第二次变革: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并轨是我国会计史上的里程碑。
从此分行业会计制度被取消,会计语言得到了统一。
我曾参与由杨世忠教授主编的《2001企业会计制度并轨操作指南》一书的编写,对并轨较为了解。
工作十年后,我对并轨的现实意义有了两点很深的体会:(1)从此会计打破了壁垒,成为通识性工作,人才可自由地跨行业流动;(2)会计信息有了相同的口径,增加了可读性与可比性。
第三次变革:营改增全面营改增后,会计人的工作会变得简单。
①企业税务处理更加简单,税收逻辑更加清晰。
纳税处理上,少了税种,自然少一份牵挂;②增值税的缴纳更严格,增值税专票会成为普遍需求,假发票会逐步退出;③找发票套现或平账的事情会减少,会计将去掉一块心病;④国税、地税有可能合二为一,两头报税可能变为只向一家报税。
会计减负,将会从营改增逐步体现。
第四次变革:推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来了,对会计领域有何影响呢?①假发票可能会绝迹,会计圈的职业骗子们要失业了;②会计核算有可能不再需要纸质单据的流转,会计人员审核单据可实现电子化;③审计可以突破抽查的局限,以人工智能完成基础审计工作,审计结果可能会更精准;④税务稽查可以由抽查过渡为全查,由线下过渡为线上。
[最新知识]营改增后土地款怎么抵扣计算
营改增后土地款怎么抵扣计算
营改增后土地款怎么抵扣计算,财务人员经常会遇到此类问题,下面由我们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营改增后土地款怎么抵扣计算
可以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如下。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税[2016]43号文件规定,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这个是很明确,即如果有货物采购、如果是建筑服务,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则是不能再作为扣除项目的。
出让的土地价款抵减销售额计算增值税,是不是受限于财税[2016]43号文件中的“进项税额”认定呢?从处理上,相当于是作为减少土地成本处理,同时视为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抵减)”中,这跟文件中的进项处理是一样的,但在定性上,是减少销售额,在增值税的申报中也是作为销售额减少处理的,这才是核心,只是会计记录上是作为独立进项管理处理的,这样是清晰的反映销、进核算的。
营改增后土地款怎么抵扣计算为我们整理,税款的抵扣有政策的,土地价款计算扣减销项税计税额,更多细节化的东西,读读上文,也可查找有关文件。
公司营改增后发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适应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政策调整,加强公司财务管理,确保发票管理的合规性,提高公司税务风险防范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销售、采购、服务等经营活动。
三、职责分工1. 财务部门:- 负责公司发票的领购、开具、交付、保管及税务申报工作;- 监督各部门发票使用情况,确保发票合规;- 定期向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2. 业务部门:- 按照公司规定,负责相关业务的发票开具工作;- 配合财务部门做好发票的领用、交付及保管工作。
3. 其他相关部门:- 配合财务部门及业务部门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四、发票管理1. 发票领购:- 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到税务机关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领购发票时,需提供相关证件及资料,确保发票领购合规。
2. 发票开具:- 按照规定,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收入时开具发票;- 发票内容应真实、完整,不得填写虚假信息;- 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开具发票。
3. 发票交付:- 发票开具后,及时交付给客户或供应商;- 交付发票时,应注明发票号码、金额等信息。
4. 发票保管:- 财务部门负责发票的保管工作;- 发票应按照规定存放,不得随意丢弃或损坏;- 定期对发票进行盘点,确保发票安全。
5. 发票报销:- 业务部门在报销时,需提供发票及相关证明材料;- 财务部门对报销发票进行审核,确保发票合规。
五、税务申报1. 财务部门按照税务机关规定,及时进行增值税申报;2. 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3. 及时足额缴纳增值税。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公司营改增后发票管理,确保公司税务合规,降低税务风险,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营改增”后简易办法征收的项目有哪些
“营改增”后简易办法征收的项目有哪些标签:365 分类:涉税会计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简易办法计税是征纳双方很头痛的事情,由此也加大了征纳双方的涉税风险。
那么,对于增值税而言,实行简易办法征收的,目前到底有哪些项目呢?为此,笔者对其进行了归类疏理,仅供读者参考。
关键词:依5%减按1.5%征收的项目根据36号文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关键词:3%减按2%征收的项目1.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1)一般纳税人①2008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规定: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自2009年1月1日起,下列项目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②试点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相关规定:按照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即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③销售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影响及应对措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建筑行业得到了蓬勃的发展,成为我国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
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建筑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面临的税收政策变化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和挑战。
本文将就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影响以及应对措施进行深入分析。
一、影响1.税负上升“营改增”将增值税纳入税负范围,建筑企业需缴纳增值税,从而导致税负上升。
由于建筑企业的利润率一般较低,税负上升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从而降低企业的竞争力。
2.资金周转差由于增值税税款必须在销售发生后次月纳税期内缴纳,建筑企业在缴纳增值税前将需要垫付相应税款,导致企业资金周转不畅,加大了企业的资金压力。
3.会计核算复杂营改增后,企业需要对增值税票据进行认真审核和保存,以及加强内部会计管理,确保税务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这增加了企业的会计核算负担,加大了人力资源的投入。
二、应对措施1.加强财税管理企业应当加强财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财务人员的税收政策理解和应对能力,确保企业纳税合规。
建立健全内部税收管理制度,加强对增值税票据的审核和保存工作,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2.优化结构提效益企业可以通过优化生产工艺,提高工作效率,提高产品质量,减少成本支出,增强企业盈利能力,以应对税收政策变化带来的成本增加。
建筑企业还可以通过技术改造,加大科技投入,提高产品附加值,以降低税负对企业盈利的影响。
3.合理规划税负企业在面对税收政策变化时,应当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合理规划税负,寻找合适的减税优惠政策,降低税收成本。
可以与税务机关加强沟通,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变化,以制定合理的税收规划。
4.加强企业合规建设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加强内部管理,加强企业合规建设,减少税务风险。
企业可以通过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内部稽核,确保企业的合规。
建立健全企业纳税主体责任制,加强纳税遵从性管理,杜绝偷税漏税行为。
营改增后计价规则的变化
营改增后计价规则的变化提纲一、营改增改革的背景与动态二、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三、工程计价规则的变化四、工程计价的解决方案一、营改增改革的背景与动态营改增,顾名思义,就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两税互斥,增值税是所有税种中最复杂的。
建筑业营业税3%,增值税1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营改增不只是税制的变化,而是一切都变了,甚至一切都乱了。
其影响的规模和深度,可能不亚于1994年的那一场分税制改革。
一些建企必然会因税制变化而没有调整经营策略而被淘汰,剩下的是强大的应变能力强的建企,他们与房企的谈判能力和定价能力更强,最后,建企税负的增加或转嫁给房企,建企的经营风险蔓延到房企。
所以,谁也不能掉以轻心,谁能不能破坏行业的生态。
营业税是地税。
增值税是共享税,中央75%,地方25%。
营改增涉及中央、地方、企业之间的利益调整。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文)“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李克强说:“这项改革不只是简单的税制转换,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
”营改增是为了实现结构性减税和消除重复性征税,果真如此吗?根据理论测算,营改增减轻税负83%;而根据实际测算,增加税负93%,折合营业税率5.8%。
根据之前的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大幅增加。
营改增是大势所趋,可以消除重复性征税,若取得成功,必须降低税率,否则,企业税负不减反增。
二、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营改增对工程造价产生全面又深刻的影响。
“营改增”将冲击原有造价模式,解构目前的造价体系,其课税对象、计税方式以及计税依据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工程招投标、计价规则、计价依据、造价信息、合约规划等都发生深刻的变革。
工程规则也随之变化。
1、计税方法的区别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营业税率(3%)增值税分两种:a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b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率(11%)增值税税制下的销售额均指价外税,即不含销项税额。
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
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我国税制将出现较大变革。
在此背景下,适用的税目也将发生一些重要的变化。
本文旨在对2024年后的适用税目进行总结,包括新增的税目、调整的税目以及取消的税目等。
以下是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
新增税目:1. 增值税(营改增):作为消费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值税将成为企业主要纳税项目。
增值税将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不同,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税务登记方式,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方式。
2. 消费税: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征收的税费,2024年后将明确适用范围及税率,包括烟草、酒类、汽车等。
消费税的征收将有助于提高相关产品的价格,对于控制过度消费和鼓励绿色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3. 资源税:资源税是对各类自然资源的开采、利用等方面征收的税费。
2024年后,将进一步明确资源税的适用范围和税率,重点从能源和矿产资源等方面加强征收力度,以保护环境和实现可持续发展。
调整税目:1. 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收入水平和家庭状况等因素,将对个人所得税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
2024年后,个人所得税将继续按照分类征收的原则,区分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所得、资本利得等,不同收入类别将适用不同的税率。
2.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对土地流转过程中所取得的经济利益的一种税费,旨在调控土地市场和促进土地资源的良性配置。
2024年后,将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制度,明确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标准和税率,并强化对土地开发商和土地使用权人的税收监管。
取消税目:1. 营业税:2008年起,我国已开始逐步取消营业税,并在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营业税将被废止。
这将减少税收制度中的重复和重叠,并且更加符合国际税制的要求。
2. 城市维护建设税:随着全面营改增的实施,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将取消,以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
取消这个税目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
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截至2024年,中国全面实施营改增已经进一步完善。
营改增是中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旨在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全面营改增后,税制的适用税目明确重点如下:1. 增值税增值税是营改增的核心税种。
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适用范围扩大,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同时,增值税税率有所调整和分类,根据不同行业和商品的特点设置不同税率,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消费升级。
增值税税目包括商品销售、加工修理修配、餐饮服务等。
2. 资源税资源税是针对自然资源开采与利用行为征收的一种税种,全面营改增后,资源税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并在税率机制上进行了调整。
资源税税目包括石油、天然气、煤炭、铁矿石、稀土等自然资源的采掘和开采活动。
3. 企业所得税全面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适用范围包括一般企业和小微企业。
企业所得税税基有所调整,包括扣除费用、折旧摊销等因素,以促进企业减税降费,激发企业投资和创新活力。
4.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针对个人收入进行征收的税种,全面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采取分类征收的原则,设置多档税率,根据个人收入水平分别适用不同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
5.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针对土地的增值所征收的一种税种,全面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包括在土地出售、转让、赠与等交易活动中产生的土地增值。
土地增值税税目的征收将有助于有效调控土地市场,防止土地过度投机。
6. 物业税物业税是针对不动产所有权人的一种税种,全面营改增后,物业税适用范围包括房地产、土地、设备等不动产的拥有者。
物业税税目的征收有助于优化不动产资源配置,调控房地产市场。
总之,全面营改增后税制的适用税目进一步明确,涵盖了增值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物业税等。
这些税目的征收和调整将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的优化和转型升级,并降低企业和个人的税负,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
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浅析
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浅析近年来,中国房地产行业一直处于高速发展阶段,房地产开发成为了各大房地产开发商竞相争夺的焦点。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模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在这一过程中,土地的使用权和土地增值税的问题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焦点。
而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老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也成为了房地产开发商和业主们关注的热点问题。
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营改增”政策。
营改增是指将原来的货物和劳务税改为增值税。
从2012年试点开始,到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改变了我国的税收体制,对房地产行业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房地产行业中,营改增政策主要影响土地增值税和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收政策。
在过去,土地增值税是在房地产项目竣工时一次性缴纳的,而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后,土地增值税的缴纳方式也发生了变化。
现在,房地产开发商可以选择将土地增值税分期缴纳,这对于降低开发商的资金压力是非常有利的。
但对于一些老项目来说,由于其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土地增值税的问题也比较复杂,需要对其进行清算。
对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需要首先明确一下几个问题。
首先是项目的建设时间和竣工时间,这将决定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式。
其次是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包括土地交易、划拨、政府补偿等方式。
最后是项目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同的土地使用年限也会对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产生影响。
对于建设时间和竣工时间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前的老项目,它们的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式和缴纳方式将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对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政府部门应该根据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文件来确定,从而决定项目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和缴纳方式。
对于土地使用年限,也需要根据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文件来确定,以此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数额。
在老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过程中,也需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是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式,不同的情况可能采用不同的计算方式,包括简易计税方法、折现现金流量法、实际利润法等。
营改增后怎么计算方法
营改增后怎么计算⽅法
现在已经把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了,⽽且也有相应的通知,这样⼦可以有利于公司的⼀些减税⼯作,那么关于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之后如何进⾏计算呢?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营改增后怎么计算⽅法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营改增
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改成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的最⼤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对于营改增的⽅式的话,这个计算公式可以在参照上⽂中的⽅法,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可以有利于公司的⼀些减税负担,这个是需要公司有⼀段时间的适应过程的,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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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房企会计核算易发的十大税务风险
作者:樊其国
来源:《财会信报》2016年第02期
兼营免税减税项目,未分别核算不得免税和减税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和减税。
因此,会计核算不是单纯的财务问题,也是税务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
增值税全面覆盖以后,企业不再需要对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核算,但应根据具体经营内容正确选择税目和适用税率,避免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税收风险的发生。
服务与货物混合销售的缴税方法处理不当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由此可见,营改增试点税收政策中的混合是服务与货物的混合,并不涉及不动产与货物、不动产与服务。
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自从我国引进增值税以来,混合销售业务的涉税风险一直困扰着纳税人,其原因是当事人无法将税法与业务流程结合起来。
纳税人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应关注混合销售内涵的变化,防范混合销售业务处理的涉税风险。
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36号文》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明确,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均应视同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计征增值税和其他相关税费。
老项目计税方法选择风险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
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根据营改增最新政策,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考虑到房地产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适用11%的税率,因此,房地产企业对于符合条件的“老项目”恰当选择简易计税,可以实现有效控制税负的目的。
事实上,老项目本身也是千差万别,有的项目已近尾声,有的项目可能还没有实际开工,是否适用简易征收,在具体判定上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开发进度及可抵扣成本占比。
开发进度越靠后,可抵扣成本越少,适用简易征收可能更有利。
对于建筑企业,符合条件的老项目也可以适用简易征收,为房地产企业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土地成本大小。
土地成本的大小取决于取得时间、区域、取得类型(毛地、净地)。
本次营改增的一大亮点是,在一般计税方式下,房地产企业的土地成本可以扣除。
简易计税下,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第三,融资成本大小。
本次营改增后,企业购进的贷款服务的成本和利息是不能进行扣除的。
对于资本运作型的房地产企业需要充分考虑到这一具体规定。
第四,预计毛利率。
房地产项目毛利率会影响项目的增值情况,一般而言,增值大的项目适用简易征收更有利。
第五,土地增值税。
根据最新规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延续营业税优惠政策适用错误
营改增后,房地产业新老项目有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延续营业税优惠政策适用错误,将可能承受优惠政策调整的税收风险。
营改增的税收制度设计上,原房地产业的部分营业税政策在增值税体系下得以延续,从而确保房地产业实现营改增的平稳过渡。
比如,出租老不动产,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5%征收率计税;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所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征收增值税;无偿转让不动产将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等等。
正确地延续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对房企来讲是直接的经济利益,而错误延续税收优惠政策则会形成潜在的税务风险。
有的税务风险的存在是非常显著的,影响也是非常直接的。
因此,房企应当重新审查目前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警惕不当延续原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税务风险。
增值税税控系统通用设备抵减增值税额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但是,与之相配套的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属于通用设备,不属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
因此,这些设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的可以抵扣的项目。
房地产项目销售额超范围扣除土地价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除此之外,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有以下几项。
土地价款以外的其他土地成本项目。
土地成本除了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外,其他土地成本构成项目一律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预收款预缴增值税土地价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预缴增值税,在计算预缴增值税时不能扣除土地价款。
计算应税销售额非当期对应的土地价款。
土地价款并非一次性从销售额中扣除,而是要随着销售额的确定,逐步扣除。
也就是说,只有房企将所有“可供”销售的面积卖完时,土地价款才会全部扣除。
因此,在计算应税销售额时,非当期对应的土地价款不得扣除。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计算公式为: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支付的土地价款没有取得行政事业性收据。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并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
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扣除的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