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质监通报食品包装质量监督抽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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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第3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3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第3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3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第3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3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10.15•【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第35号•【施行日期】2018.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3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3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肉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水产制品和食用农产品等4类食品1050批次样品。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011批次、不合格样品39批次(见附件)。

具体情况通告如下:一、京东五诚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唐山五诚商贸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辽宁智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智胜哈尔滨风味红肠,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二、京东五诚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唐山五诚商贸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辽宁智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哈尔滨风味红肠,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三、西藏乐天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重庆市尹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椒香火鸡翅(辐照食品),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四、西藏乐天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重庆市尹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盐焗火鸡翅(辐照食品),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五、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山百货大楼销售的标称新疆艾尼大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草原手撕风干牛肉原味,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六、新疆新七天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北屯额河草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马肉(地产),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2015年版)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2015年版)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2015年版)目录一、粮食及粮食制品 (5)1 小麦粉 (5)2 大米 (9)3 挂面 (12)4 其他粮食加工品 (15)5 淀粉及淀粉制品 (22)6 方便食品 (27)7 速冻面米食品 (32)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36)1 食用植物油 (36)2 食用油脂制品 (43)3 食用动物油脂 (47)三、肉及肉制品 (51)1 生鲜肉 (51)2 预制肉制品 (58)3 熟肉制品 (66)四、蛋及蛋制品 (76)1 鲜蛋 (76)2 蛋制品 (78)五、蔬菜及其制品 (84)1 蔬菜 (84)2 蔬菜制品 (98)六、水果及其制品 (106)1 新鲜水果类 (106)2 水果制品 (109)七、水产品及水产制品 (116)1 水产品 (116)2 水产制品 (124)八、饮料 (137)1 瓶(桶)装饮用水 (137)2 果、蔬汁饮料 (141)3 蛋白饮料 (145)4 碳酸饮料(汽水) (149)5 茶饮料 (152)6 固体饮料 (155)7 其他饮料 (158)九、调味品 (163)1 酱油 (163)2 食醋 (166)3 酱类 (169)4 调味料酒 (172)5 香辛料类 (175)7 半固态复合调味料 (184)8 液体复合调味料 (188)9 味精 (192)十、食糖 (195)1 白砂糖 (195)2 绵白糖 (198)3 赤砂糖 (201)4 红糖 (204)5 冰糖 (207)6 冰片糖 (211)7 方糖 (215)8 其他品种糖 (218)十一、酒类 (224)1 白酒 (224)2 啤酒 (227)3 黄酒 (230)4 其他蒸馏酒 (233)5 葡萄酒 (236)6 果酒(发酵型)及其他发酵酒 (239)7 配制酒 (243)十二、焙烤食品 (248)1 糕点 (248)2 月饼 (252)3 饼干 (256)4 粽子 (259)十三、茶叶及相关制品、咖啡 (264)1 茶叶 (264)2 含茶制品和代用茶 (269)3 焙炒咖啡 (273)十四、薯类及膨化食品 (276)1 膨化食品 (276)2 薯类食品 (280)十五、糖果及可可制品 (287)1 糖果 (287)2 巧克力及制品 (290)3 果冻 (293)4 可可制品 (297)十六、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301)十七、豆类及其制品 (306)1 豆类 (306)2 豆制品 (307)十八、蜂产品 (315)1 蜂蜜 (315)3 蜂花粉 (321)4 蜂产品制品 (323)十九、冷冻饮品 (327)二十、罐头 (332)二十一、乳制品 (341)1 液体乳 (341)2 乳粉 (352)3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 (356)4 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 (359)二十二、特殊膳食食品 (372)1婴幼儿配方食品 (372)2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381)3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387)4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390)5 辅食营养补充品 (397)二十三、食品添加剂 (402)1 食品添加剂明胶 (402)2 复配食品添加剂 (405)3 食用香料香精 (409)4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 (412)5 食品添加剂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阿斯巴甜) (415)6 食品添加剂诱惑红和诱惑红铝色淀 (418)二十四、餐饮食品 (422)一、粮食及粮食制品1 小麦粉1.1 适用范围适用于小麦粉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通用小麦粉和专用小麦粉。

食品包装存在的质量问题及解决对策

食品包装存在的质量问题及解决对策

食品包装存在的质量问题及解决对策作者:李涛来源:《管理观察》2014年第18期摘要:本文指出了食品包装材料存在的主要问题,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的缺陷及监管现状,并对造成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最后根据分析的结果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食品包装物质量问题解决对策食品包装物是指用于盛装食品或为保护食品质量卫生、运输方便,按一定的技术方法而采用的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等的总称。

食品质量不仅包括食品本身,还包括食品包装物的质量。

随着“餐巾纸加荧光剂增白”、“PVC保鲜膜”、“白酒塑化剂”等等一系列食品包装质量事件的发生,对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2013年12月18日,国际食品包装协会在京发布了“2014年食品包装安全隐忧产品及消费警示”,双酚A制品、糕点油纸、乳品包装、塑料包装等15大质量安全隐患榜上有名,这无疑给消费者、监管者敲响了质量安全警钟。

1.食品包装物存在的质量问题1.1 食品包装材料本身的问题食品包装材料实际上相当于一种“隐形的添加剂”。

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包装材料、食品容器种类品种繁多,很多包装材料本身都可能包含有毒有害物质,其可通过隐性的释放或迁移,致使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这些一般来自于加工助剂、塑料类包装和金属包装内壁的涂料、食品包装标签使用的油墨、金属或陶瓷包装材料中的金属元素及其氧化物等。

1.2食品包装生产、流通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绝大多数食品生产企业不允许包装企业在产品上打上包装企业自己的标志,监管者与消费者无法辨别食品包装的出身,不法食品包装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往往在生产过程中违规添加各种加工助剂,这些助剂属于低分子化合物,在一定的介质和温度条件下,便会从包装材料中溶出而转移到食品上,因而危害食品、损害消费者健康;用非食品级包装材料盛装食品,这在餐饮业、菜场、超市、路边小摊贩随手使用的没有带任何标志的塑料袋、餐盒、纸袋等行为中可见一斑,而这些场所往往又是监管的真空地带;食品在贮存、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过程中未按照食品及包装质量所必需的环境条件而产生的质量问题,如PET材质的矿泉水瓶、碳酸饮料瓶、果汁瓶等只耐热到70℃,适合装暖饮料或冷饮,不能装高温液体或加热;PVC食品保鲜膜与油脂类食品接触会渗出或迁移其加入的增塑剂,量的大小与接触的时间及温度密切相关;PS材质的透明蛋糕盒、快餐盒盖、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热变温度为70℃,低温易开裂,遇强酸、强碱性物质会产生有害物质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1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1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1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06.04•【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18.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1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近期,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方便食品,糕点,酒类,肉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蜂产品,水果制品,特殊膳食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等11类食品556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538批次,不合格样品18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具体情况通告如下:一、总体情况: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45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

方便食品36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

糕点26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

酒类38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

肉制品20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8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

蔬菜制品113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

食用农产品156批次,不合格样品6批次。

蜂产品34批次,水果制品35批次,特殊膳食食品35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一)宁波市鄞州下应美购超市销售的标称厦门好士多食品有限公司出品、龙海市真好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青豆(蒜香味),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5.2mgKOH/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3mgKOH/g)高出73.3%。

初检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复检机构为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二)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成都交大路分店销售的标称贵阳恒昌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巴旦木,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85g/kg。

国家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国家质量监督抽查部分合格及不合格产品名录

国家质量监督抽查部分合格及不合格产品名录
2 长存 春和 料 包装 有 限公刊 3 长春春 奉 胶 限公司 4 哈尔滨 f 南复合 料彩 E 有 限公 江 『 J d
料 食品包装膜
5 0 . 2 (m 4 ×0 0 5 1 ) n
2 0 3 1 0 7 0 4
料 食品包 装 袋 2 0 ×0 0 (m 2 0 — 7 0 4 ×10 . 8 m ) 0 7 0 7 7 料食 包 装 袋 2 0 0 ×0 0 5 f ) 2 0 — 7 0 8 ×2 5 . 4 (m 0 7 0 — 9 i l 料 食 品也装袋 2 0 7 (m 5 ×1 0 f ) l i 20— 70 0 7 0 5
、 名称 I : 称 品 商 标 型 号 牛产 H划 主要不合格项 目
佛 I市 顺 德 正 人巧 家用燃气快 速 j J l 人 尉 实 、 限 公 夫 仃

热 水器
巧犬人 J Dl 一 2 0 ,32 气 中 一 S 4A 0 70 —4 烟 氧化碳 含量 、烟 道 堵塞
家用燃 气快速 热水 器
华帝
J Q 4Q1A S 2 一 2 W 2 0 —62 0 70 —8 JQ2 —0 3 S 0 1E J Dl.B S 6 2 JQ 1 S 2- L JO2 —5 4 S 00 0 2 0 —5 l 0 70 一4 2 0 —62 0 70 —7 2 0 —62 0 70 —0 2 0 —62 0 70 .7
l 台州 n椒 欧雅口 镜 丁
太 镜
露茜 望字
遮 镜 L 8 1 X8 2 H 37 Y l
紫外 透射 比 紫外 透射 比
2 台卅I i 人 、 椒 J 眼镜 J 太 阳镜 n 一
注 :排 名不 分 先后 。
维普资讯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9年第6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9年第6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9年第6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2.22•【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9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9.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9年第6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抽检调味品、方便食品、水果制品、粮食加工品、酒类、乳制品、冷冻饮品、蜂产品、蛋制品和食用农产品等10类食品2332批次样品。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320批次、不合格样品12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食品涉及微生物、农兽药残留、重金属等指标。

具体情况通告如下:一、京东中国特产·河北供销馆(经营者为河北省农产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京府黑芝麻小磨香油有限公司生产的花生酱,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二、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常营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北京嘉思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口、捷克爱每刻麦片公司生产的爱每刻含水果干谷物麦片(冲调谷物制品)(原产国:捷克),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三、上海爱莲超市有限公司周家嘴店销售的标称杭州华味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吃不厌金枣(凉果类),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发现,其中铅(以Pb 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杭州华味亨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贵州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成都市升星食品厂生产的自发小麦粉,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茶叶包装等3种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通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茶叶包装等3种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通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茶叶包装等3种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2023年茶叶包装等3种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通报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茶叶包装等3种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

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监督抽查情况。

抽查256家生产单位生产的260批次产品,发现不合格产品11批次。

其中,复合膜袋7批次、密胺塑料餐具4批次(详见附件)。

(二)跟踪抽查情况。

跟踪抽查到上次抽查不合格生产单位4家,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二、抽查结果分析(一)茶叶包装。

在浙江、广东、福建等5个省份26家生产单位抽样,抽查30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二)复合膜袋。

在广东、山东、浙江等21个省份169家生产单位抽样,抽查169批次产品。

抽查发现7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有4批次产品安全项目溶剂残留量总量不合格、3批次产品阻隔性能(氧气)不合格、1批次产品阻隔性能(水蒸气)不合格。

(三)密胺塑料餐具。

在福建、广东、安徽等12个省份61家生产单位抽样,抽查61批次产品。

抽查发现4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有3批次产品耐污染性不合格、1批次产品安全项目三聚氰胺迁移量不合格。

三、工作要求针对以上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各有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迅速组织做好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录入e-CQS系统。

对不合格产品,要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严禁生产销售;涉嫌假冒的,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情况、查阅合同发票等方式调查取证,查清违法事实,从严从快从重处置。

对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要督促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组织复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2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2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2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08.27•【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25号•【施行日期】2018.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2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蔬菜制品、调味品、保健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豆制品、罐头、乳制品、糖果制品、酒类和食用农产品等10类食品735批次样品。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合格样品707批次,不合格样品28批次(见附件)。

具体情况通告如下:一、京东商城泓翔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北京泓翔优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湖南开口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馋恋猫萝卜(香辣味),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829,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1)高出82.9%。

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京东商城桃潭兰花旗舰店(经营者为安徽泾县家乡好味道食品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安徽泾县家乡好味道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安徽省泾县丁渡酱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鲜嫩生姜,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319,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1)高出31.9%。

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京东商城泓翔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北京泓翔优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湖南开口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馋恋猫金针菇(香辣味),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为0.657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5g/kg)高出31.4%;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2.311,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1)高出1.311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2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2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2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07.23•【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20号•【施行日期】2018.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2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近期,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蛋制品、罐头、乳制品和食用农产品等7类食品722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714批次,不合格样品8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具体情况通告如下:一、总体情况:薯类和膨化食品45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

水产制品102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

食用农产品116批次,不合格样品6批次。

茶叶及相关制品138批次,蛋制品40批次,罐头62批次,乳制品219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一)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北京立水桥商场销售的标称深圳市洋一食品有限公司经销的UCA木薯片(原味)(原产国:马来西亚),铅(以Pb计)检出值为1.63m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5mg/kg)高出2.26倍。

初检机构为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复检机构为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二)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商场销售的标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三源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海带丝,铅(以Pb计)检出值为1.4m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1.0mg/kg)高出40.0%。

初检机构为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省制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复检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上海南汇分公司销售的不知火柑,丙溴磷检出值为0.49m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2mg/kg)高出1.45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37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37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37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10.29•【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37号•【施行日期】2018.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37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豆制品和食用农产品等4类食品744批次样品。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722批次、不合格样品22批次(见附件)。

具体情况通告如下:一、哈尔滨新世纪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志华店销售的标称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荣氏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仁义大豆油,酸值(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二、沈阳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太原街分店销售的标称辽宁智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哈尔滨风味红肠,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三、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佳木斯市哈尔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林道斯哈尔滨风味红肠,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四、上海农工商川沙超市有限公司川沙店销售的标称辽宁智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智胜哈尔滨风味红肠,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五、广西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广州市粤秀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市富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干(咖喱味),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六、哈尔滨市道外区利隆食品经销部销售的标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羽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哈尔滨风味红肠,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调查处理情况报告

调查处理情况报告

报告时间:2023年4月15日报告单位: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主题:关于XX食品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调查处理情况一、调查背景近期,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XX食品公司生产的某品牌方便面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经初步核实,该举报情况属实。

为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我局立即组织开展了针对XX食品公司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调查过程1. 成立调查组我局迅速成立了由食品安全监管科、执法大队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负责对XX食品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食品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

2. 调查取证调查组对XX食品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查看了生产车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等场所,并对生产过程、原料采购、检验检测等方面进行了详细了解。

同时,调查组对涉事产品进行了抽样,送至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 调查结果经检测,涉事产品中部分批次样品的添加剂含量超过国家标准,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根据调查结果,我局认定XX食品公司存在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三、处理情况1. 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对XX食品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 依法处罚经调查组审理,我局决定对XX食品公司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人民币XX万元;(4)吊销相关生产许可证。

3. 通报批评为警示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我局将此案通报至全市范围内,要求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四、下一步工作1.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我局将继续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 完善食品安全制度我局将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制度,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确保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3. 加强宣传教育我局将加大对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氛围。

本报告为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XX食品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调查处理情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11年第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11年第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11年第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8.17•【文号】国质检监函[2011]638号•【施行日期】2011.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11年第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2011年8月17日国质检监函[2011]6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2011年第2季度,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第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涉及食品、日用消费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工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资料等5大类。

现将抽查结果的主要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本次共抽查了35类3089家企业生产的3281种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有2958种抽查合格,产品抽样合格率为90.2%。

其中,润肤护肤类化妆品、碳酸饮料、家用空调和笔记本电脑等4类产品抽样合格率达到了100%,方便面、农药、涂料、冰箱等15类产品抽样合格率为90.0%至99.2%,家用电动洗衣机、储水式电热水器、电动自行车、复混肥等13类产品抽样合格率为80.0%至88.8%;GSM,CDMA手持移动电话和三相异步电动机3类产品抽样合格率低于80%。

(二)按企业生产规模划分,本次抽查的大、中、小型企业数分别占抽查企业总数的21.1%、20.4%、58.5%,产品抽样合格率分别为98.4%、93.5%、85.6%。

(三)按照抽查企业数划分,5大类产品抽查比例见下图:(略)一是抽查了7类755家企业生产的799种食品,包括植物蛋白饮料、茶饮料、碳酸饮料、果蔬汁饮料、瓶(桶)装饮用水、食糖和方便面。

二是抽查了15类974家企业生产的1078种日用消费品,包括家用卫生杀虫用品、清洁护发类化妆品、润肤护肤类化妆品、家用电动洗衣机、微型计算机、电冰箱、房间空气调节器、储水式电热水器、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家用太阳热水系统、彩色电视接收机、GSM/GPRS移动电话、CDMA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和电动自行车。

《食品包装用纸和纸板材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食品包装用纸和纸板材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食品包装用纸和纸板材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对于食品包装用纸和纸板,每批次产品抽取约13m2,其中8m2作为检验样品,5m2作为备用样品。

对于食品包装用纸和纸板制成型品,每批次产品抽取150张(片、只),其中100张(片、只)作为检验样品,50只作为备用样品。

若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为密封包装且每包数量不是50张(片、只),为避免抽样时破坏原包装,可适当调整抽样数量,保证检样不少于100张(片、只),备样不少于50张(片、只)。

每批次产品抽查样品总质量应不少于300g,其中检样、备样按比例2:1抽取。

2 检验依据表1半透明纸产品检验项目表2 食品包装用羊皮纸产品检验项目表3 精细过滤纸板和支撑过滤纸板产品检验项目表5非热封型茶叶滤纸产品检验项目表6食品包装纸板产品检验项目表10纸杯原纸产品检验项目表13咖啡袋滤纸产品检验项目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3.1判定依据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 4806.8—2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T 22812—2008 半透明纸GB/T 24696—2009 食品包装用羊皮纸GB/T 25436—2010 热封型茶叶滤纸GB/T 28121—2011 非热封型茶叶滤纸QB/T 1014—2010 食品包装纸QB/T 1016—2006 鸡皮纸QB/T 1704—2010 铝箔衬纸QB/T 4032—2022 纸杯原纸QB/T 4033—2010 餐盒原纸QB/T 5050—2017 咖啡袋滤纸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监督抽查不合格整改程序

监督抽查不合格整改程序

监督抽查不合格整改程序一、查找原因,落实整改企业在收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出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责令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召集质保、生产等部门负责人召开质量问题分析会,查找不合格原因。

找出原因后,应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

整改必须在30日内完成。

整改措施包括:1、重新制订产品配方、企业标准、生产流程或检验规程等;2、修改关键控制点作业指导书、更新标准文本并前往市标准院登记后,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3、召开员工会议,通报不合格情况及整改措施,提高企业员工的质量意识;4、对涉及修改生产流程、检验规程执行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5、跟进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检验整改效果。

二、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检申请1、整改报告企业整改完成后,应向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整改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1)不合格原因分析;(2)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及防止类似问题产生的措施;(3)整改后的情况;(4)与整改相关的照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标准文本、检验记录、会议及培训记录、签到表等见证材料。

如企业因客观原因未能在30日内完成整改,必须向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延期申请,说明原因;经批准延期后,企业应于90日内完成整改。

如企业未在30日内提交《整改报告》又无任何说明,将被视为拒绝整改处理。

2、复查申请在提交《整改报告》同时,企业还应向区质监局提交一份《复查申请》,申请对整改后的产品进行复查检验,以证明整改措施的有效性。

由于复查检验由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排市质检所进行,所以《复查申请》的抬头为:“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均应注明日期并加盖公章。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收到《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后,将派人前往现场核实整改情况。

三、异议申诉受检企业对监督抽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处(下称“食品处”)提出书面复验申请。

有关资料包括:1、书面复验申请书(应说明理由);2、检验报告书复印件;3、其他有关技术资料(原材料检验记录、生产控制记录、产品出厂检验记录、有关质检报告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2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2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2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6.11•【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21年第26号•【施行日期】2021.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21年第26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食糖、茶叶及相关制品、乳制品、饮料、酒类、糕点、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饼干、淀粉及淀粉制品、方便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蛋制品、豆制品、蜂产品、罐头、蔬菜制品、水果制品、肉制品、水产制品、调味品、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28大类食品882批次样品,其中抽检250批次粽子样品全部合格;检出食用农产品、酒类、糕点、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饼干、淀粉及淀粉制品、方便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蜂产品、水果制品、肉制品、水产制品、调味品、保健食品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15大类食品22批次样品不合格。

发现的主要问题是,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超标、重金属污染、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质量指标不达标、质量指标与标签标示值不符等。

产品抽检结果可查询https:///。

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市场监管总局已责成北京、河北、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总局报告。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一、微生物污染问题(一)北京同仁堂佛山连锁药店有限责任公司顺德分店销售的、标称北京同仁堂蜂产品(江山)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芪蜂蜜,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2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2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2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08.20•【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24号•【施行日期】2018.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2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蜂产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肉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食用农产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9类食品750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724批次,不合格样品26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具体情况通告如下:一、天猫商城纤手食品旗舰(经营者为江苏正林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标称江苏正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香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2.5g/100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80g/100g)高出2.1倍。

检验机构为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天猫商城好迪食品旗舰店(经营者为常州市吕蒙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标称江苏茂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焦糖味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92g/100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80g/100g)高出15.0%。

检验机构为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三、天猫商城信礼坊旗舰店(经营者为上海索伊贸易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标称江苏味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花生,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10g/kg。

国家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初检机构为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机构为国家加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

四、天猫商城华味亨旗舰店(经营者为杭州华味亨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标称杭州华味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淮盐花生(油炸类炒货),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68g/100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50g/100g)高出36.0%。

国家质检总局10月份专项监督抽查结果显示:

国家质检总局10月份专项监督抽查结果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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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质 检 总局 1 0月份 专 项 监 督 抽 查 结 果显 示 :
食 品 保 鲜 膜 包 装 袋 近 一 成 不 合 格
国家 质 检 总局 近期 组 织 对食 品 保鲜 膜 、 食 品包 装 袋产 品质 量进 行 了 国家 监 督抽 查 , 共抽 查 了河 北 、 辽宁、 吉林 、 黑龙江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四川 、 重庆 等 1 2个 省 、 直辖市 3 3家企 业 生产 的
要性 能指 标 。 抽 查 中有 个 别产 品洗净 比达不 到标 准规
定 的要求 。洗 净 比数值 越低 , 表 明 洗涤效 果 越 差 。
洗 衣 机部 分 质 量 较 好 产 品 及 企 业 名 单
洗 衣机 部 分 质 量 较 差 产 品 及 企 业 名单
山东省龙 1 7 1 市佳裕电器有限公司
4 5种 产 品 ( 不 涉 及 出 口产 品 ) , 产 品实 物 质量 合格 率 为 9 3 3 %。
此次 抽查 依 据 G B 9 6 8 7 — 1 9 8 8 《 食 品 包装
用 聚 乙烯 成 型 品 卫 生 标 准 》 、 G B 9 6 8 8 — 1 9 8 8 《 食 品包 装 用 聚丙 烯 成 型 品卫 生 标 准 》强 制 性 国家 标 准规 定 的要 求 ,对 食 品保 鲜 膜 、 食 品包装 袋 产 品的蒸 发 残渣 、 高锰 酸 钾消 耗量 、 重 金 属 、脱 色 试验 及感 官 指标 等 项 目进行 了
洗 衣 机大 概经 历 了蒸 气洗 衣机 、水 力洗 衣 机 、 内

商品质量监测情况通报

商品质量监测情况通报

商品质量监测情况通报尊敬的广大消费者: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商品质量水平,近期,我们对市场上的各类商品进行了质量监测。

本次监测涵盖了多个领域和品类,包括食品、服装、电子产品、家居用品等。

现将监测情况向大家通报如下:一、食品类商品质量监测情况在食品类商品的监测中,我们重点关注了食品安全指标,如添加剂的使用、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残留等。

经过严格检测,发现部分食品存在以下问题:1、部分零食中食品添加剂超量使用。

例如,某些品牌的薯片和辣条中,防腐剂和色素的添加量超出了国家标准允许的范围。

长期食用此类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尤其是对儿童和青少年的生长发育影响较大。

2、部分肉类制品微生物污染超标。

在抽检的一些火腿肠和午餐肉中,检测出大肠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致病菌含量超出标准。

这可能是由于生产过程中的卫生条件不达标或储存运输环节不当导致的。

3、部分农产品存在农药残留超标问题。

部分蔬菜和水果中,检测出的农药残留量超过了国家安全标准。

这不仅威胁着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也反映出在农业生产中农药使用的不规范。

二、服装类商品质量监测情况服装类商品的监测主要集中在面料成分、色牢度、甲醛含量等方面。

监测结果显示:1、面料成分标识不符。

部分服装标称的面料成分与实际检测结果存在较大差异,如标称纯棉的衣物实际含棉量不足,甚至掺杂了大量化纤成分。

这不仅影响了消费者的穿着舒适度,也涉嫌欺诈消费者。

2、色牢度不合格。

部分衣物在洗涤或摩擦后出现严重掉色现象,这不仅影响了服装的美观,也可能导致染料转移到皮肤上,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3、甲醛含量超标。

在一些童装和内衣中检测出甲醛含量超出国家标准。

甲醛是一种有害物质,长期接触可能会引起皮肤过敏、呼吸道疾病等。

三、电子产品类商品质量监测情况对于电子产品,我们主要检测了电气安全性能、电磁兼容性、电池续航能力等指标。

监测发现:1、部分充电器存在电气安全隐患。

一些低价充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漏电、短路等情况,严重时甚至可能引发火灾。

食品保鲜膜、食品包装袋 合格率为93.3% 主要质量问题是蒸发残渣项目不合格

食品保鲜膜、食品包装袋 合格率为93.3% 主要质量问题是蒸发残渣项目不合格

34November’2007国家监督抽查公告个别产品干皂含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干皂含量是衡量香皂中有效成分的一项最重要的理化指标,干皂含量的多少直接影响到香皂的去污能力和护肤功能。

抽查中有个别产品干皂含量达不到标准要求。

个别产品氯化物含量超标QB/T2485-2000《香皂》规定,香皂产品中的氯化物含量应小于1.0%。

抽查中有个别产品氯化物含量超过标准规定的要求,氯化物含量超标会导致香皂品质下降。

个别产品干皂含量达不到标准要求个别产品氯化物含量超标香皂产品 合格率为96%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香皂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

共抽查了北京、天津、吉林、上海、江苏、安徽、贵州、广西、重庆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2家企业生产的50种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产品实物质量合格率为96%。

此次抽查依据QB/T2485-2000《香皂》标准及相关标准,对香皂产品的包装外观、皂体外观、气味、干皂含量、水分及挥发物、游离苛性碱等10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结果表明,一是连续的国家监督抽查促进了企业质量意识的提高,加强了质量管理,产品质量有所提高;二是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大型企业产品实物质量合格率为100%,产品质量较好。

国家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副主任李沿飞提醒消费者,在使用香皂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洗脸香皂最好选用含香料或色素较少、碱性稍弱些的淡色皂。

2.婴幼儿最好选用婴儿专用香皂。

3.使用药物香皂必须选用具备长期去臭、广谱杀菌,对皮肤低刺激性的产品,例如硫磺皂、硼酸皂等。

4.使用近期生产的香皂。

香皂原料中含有不饱和脂肪酸会被氧、光、微生物等氧化,有时会出现酸败现象,而且香皂中的水分也会散失,影响使用效果。

5.在使用香皂洁面洗浴时应了解自己皮肤的性质,从而选择合适的香皂。

如中性皮肤适应能力较强,选择香皂的范围也较宽;干性皮肤最好选富含油脂的香皂,具有保持皮肤水分、洁肤、润肤的效果;油性皮肤应选择去油脂效果好的香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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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第一线
为加强大连市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大连市质监局组织对大连地区生产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本次抽查企业109家,产品126个批次,经检验,合格122个批次,抽样产品合格率96.8%,不合格产品主要集中在非复合膜袋及食品用塑料容器。

本次抽查依据GB/T 24984-2010《日用塑料袋》、GB/T 4456-2008《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QB/T 2357-1998《聚酯(PET )无汽饮料瓶》、GB 18006.1-2009《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条件》、GB/T 21661-2008《塑料购物袋》、GB/T 1871-1993《双向拉伸尼龙(BOPA)/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GB/T 10004-2008《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等产品标准和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
工具等制品的封口剥离力、蒸发残渣、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溶剂残留等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发现3批次非复合膜袋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落镖冲击;1批次聚酯(PET )无汽饮料瓶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跌落性能。

分析不合格原因主要为:
1、关键工艺操控不严。

非复合膜袋类产品生产设备相对简单,关键工艺如吹塑、拉伸环节操控不严格,易造成产品落镖冲击指标不合格。

PET 饮料瓶生产过程中如树脂聚合温度不合适,吹出的瓶体发脆,从高处跌落会容易破碎,是产品跌落试验不合格的主要原因。

2、企业降标采购原料。

部分使用者如小超市、批发市场商户为降低经营成本,不注重产品质量,一味追求低价,生产企业受销售市场影响,降低产品采购标准,导致产品不合格。

针对本期监督抽查反映出的质量问题,大连市质监局将约谈不合格企业负责人,依法依规对不合格行为进行处理。

大连质监通报食品包装质量监督抽查结果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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